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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硕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2-30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 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保证所有关联交易均经适当授权审批;
         (三) 准确界定关联方,保障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
         (四) 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
         (五) 保障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
           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本公司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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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
           内,曾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公司关联方。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
           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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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并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或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并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或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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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交易对方;
             (一)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人士。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
              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
              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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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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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
              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说明是否参考市场
              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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