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1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
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沉淀法二氧化硅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
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二氧化硅产品销量增长率和净利润,销量
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
性,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指标
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
指标。具体考核数值的确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
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 陈明树 洪春常
日期:202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