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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5-31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0.00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71 元/股(调整后)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

成就,根据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

翔新材”)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14.7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授予价格:14.71 元/股(调整后)。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占本激励
                                                           获授予的    占授予权    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益数量    益总量的    日公司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
  1         王承辉        中国          董事长              13.50       10.38%       0.21%
  2         王芳可        中国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1.00        8.46%       0.17%
            王承日        新加
  3                                 董事、总经理            11.00        8.46%       0.17%
      (WANG CHENG RI)     坡
  4         黄春荣        中国            董事              11.00        8.46%       0.17%
                                董事、副总经理、董
  5         聂志明        中国                              11.00        8.46%       0.17%
                                      事会秘书
  6         邱棠福        中国        财务总监              11.00        8.46%       0.17%
                        小计                                68.50       52.69%       1.07%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1 人)              61.50       47.31%      0.96%
                        合计                                130.00      100.00%      2.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

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
 第一个归属期                                              30%
                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
 第二个归属期                                              30%
                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
 第三个归属期                                              40%
                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

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以 2022 年的公司产品销量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公司产品销量

增长率和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确定各年度业绩达成情况及相应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

   体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
                                为基数,2023 年度公司产品 量为基数,2023 年度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或 2023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6.00%或 2023 年度净利
                                        6000 万元;            润不低于 4800 万元;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
                                为基数,2024 年度公司产品 量为基数,2024 年度公司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40.00%     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或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2.00%或 2024 年度净利
                                        8000 万元;         润不低于 6400 万元;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量 以 2022 年度公司产品销
                                为基数,2025 年度公司产品 量为基数,2025 年度公司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80.00%     产品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或 202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64.00%或 2025 年度净利
                                         1 亿元。           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注:1、上述“公司产品销量”以经审计的公司二氧化硅产品销量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B,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
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数量=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

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为授予日,以 14.71 元/股的价格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8 日,

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64,1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5,660,000.00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24 日,除

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由 15.11 元/股调整为 14.71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

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

       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

       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 年 5 月 30 日

           2、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获授予的   占授予权   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益数量   益总量的   日公司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的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
  1         王承辉        中国        董事长          13.50      10.38%     0.21%
  2         王芳可        中国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1.00       8.46%     0.17%
            王承日        新加
  3                               董事、总经理        11.00      8.46%      0.17%
      (WANG CHENG RI)     坡
  4         黄春荣        中国          董事          11.00      8.46%      0.17%
                                董事、副总经理、董
  5         聂志明        中国                        11.00      8.46%      0.17%
                                    事会秘书
  6         邱棠福        中国      财务总监          11.00       8.46%     0.17%
                        小计                          68.50      52.69%     1.07%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1 人)             61.50       47.31%      0.96%
                    合计                               130.00      100.00%      2.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授予价格:14.71 元/股(调整后)。

       4、激励对象共 37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00 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 —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的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选 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

  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40 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9349%、23.3609%、24.5191%(采用创业板

  综合指数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717%(采用证监会同行业 2021 年度股息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30.00         2059.72       700.07      838.13     406.01      115.51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等因素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

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

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

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以 14.7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7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激励计划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办理授予相关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远翔新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