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1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以 14.7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 陈明树 洪春常
日期: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