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8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远翔新材 股票代码 301300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聂志明 林毅 电话 0599-6301908 0599-6301908 办公地址 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 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 电子信箱 zqb@fjyuanxiang.com zqb@fjyuanxiang.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70,518,373.64 188,317,916.15 -9.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8,232,747.99 31,718,544.39 -42.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7,042,899.02 29,258,709.60 -41.75%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800,478.86 21,626,782.90 -91.67% 1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42 0.6594 -56.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42 0.6594 -56.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9% 10.59% -8.40%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940,044,378.49 966,919,816.23 -2.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20,743,251.60 827,144,803.61 -0.77%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末普通 9,172 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0 份的股东总数(如 0 股股东 数(如有) 有) 总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 持股比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称 例 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境内自然 王承辉 47.23% 30,298,333 30,298,333 人 福建华 兴创业 国有法人 11.08% 7,106,667 7,106,667 投资有 限公司 境内自然 李长明 7.50% 4,811,000 4,811,000 人 境内自然 黄春荣 7.30% 4,680,000 4,680,000 人 境内自然 林彦铖 1.11% 715,200 715,200 人 境内自然 刘军 0.76% 488,800 488,800 人 境内自然 张爽姿 0.30% 190,111 0 人 境内自然 郭珍庆 0.24% 156,700 0 人 中国国 际金融 香港资 境外法人 0.24% 151,303 0 产管理 有限公 司-FT 境内自然 邢秀 0.19% 121,100 0 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承辉与其他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知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的说明 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 公司股东张爽姿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0 股,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 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90,111 股,实际合计持有 190,111 股。 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2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与苏州纳微先 进微球材料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