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5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福建远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及相关调整事项、继续实施
原募投项目并调整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终止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及相关调
整事项、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并调整建设期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终止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及相关
调整事项、继续实施原募投项目并调整建设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 陈明树 洪春常
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