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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25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
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
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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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并至少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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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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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
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审计部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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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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