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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08-25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
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责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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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第十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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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
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
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或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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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规程
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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