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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8-29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广
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
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代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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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
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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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应当遵守不同投
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
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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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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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
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
备。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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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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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向股东、实
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
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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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 公司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重大损失;

   (四) 公司当年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
组织纪律处分,或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存在重大失信
行为,或者发生变更;

   (十一)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
动,或者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主体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四)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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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动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
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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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应在决议
作出后立即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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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
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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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并应当妥善保管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音像资料、会议记
录、决议等资料,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亦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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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
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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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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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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