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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行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8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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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业务执

行、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依法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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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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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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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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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应立即启动修订程序,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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