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9 号)同意注 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46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5,840,000 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5,487,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20,352,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64,380,000 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总股本为 85,8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4,380,000 股(包含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 6,38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4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 5 户,股份 数量为 6,38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37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承诺如下: 1、公司监事仇旦旦、舒克云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承诺锁 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安吉久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企业对公 司进行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 12 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股东周强、鲍小云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 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38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7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5 户。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号 总数(股) 的比例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仇旦旦 1,309,774 1.5258% 1,309,774 327,443 2 舒克云 654,755 0.7628% 654,755 163,688 安吉久弘企业管 3 理合伙企业(有 1,800,000 2.0969% 1,800,000 1,800,000 限合伙) 4 周强 1,309,774 1.5258% 1,309,774 1,309,774 5 鲍小云 1,309,774 1.5258% 1,309,774 1,309,774 合计 6,384,077 7.4372% 6,384,077 4,910,679 注:1、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2、仇旦旦先生现为公司监事,仇旦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309,774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为 1.5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1,309,774 股,根据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承诺:本人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舒克云现为公司监事,舒克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54,755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7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654,755 股,根据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做出承诺:本人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 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数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股) 1、有限售条件股份 64,380,000 75.00% -4,910,679 59,469,321 69.28%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数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64,380,000 75.00% -6,384,077 57,995,923 67.56% 高管锁定股 +1,473,398 1,473,398 1.72%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460,000 25.00% +4,910,679 26,370,679 30.72% 3、股份总数 85,840,000 100.00% - 85,84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相关承 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铭 樊石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