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5-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一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安举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文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0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求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机构对相关会
议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0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求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机构对相关会
议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0 次;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求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机构对相关会
议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现场检查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募集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是 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
是 不适用
买回承诺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是 不适用
诺
5.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社保公积金问题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房屋租赁瑕疵问题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3.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事项 说明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
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
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
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
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
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
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
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胡安举 彭文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