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42 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 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公司股份 43,399,1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0790%。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8,033,205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21.6398%。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41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7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420,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1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421,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421,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28,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4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150,7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52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20,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1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7,142,5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37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1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7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4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3%; 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1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7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制定<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1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72%;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4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3%; 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21,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钟雨娟 刘芮彤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