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6-08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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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
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
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
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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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业务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预测量或外币银行存借款预测量,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期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2、公司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
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
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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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管理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
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
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
业务的方案。
2、审计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3、证券部: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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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
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
核。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
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提
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提交。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
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7、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内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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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 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
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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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
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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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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