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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立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职责。此次总经理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副总经理应履行的职责。此次副总经理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财务总监应履行的职责。此次财务总监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职责。此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叶志祥:




季建阳:




郭朝晖: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