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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净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3-08-10  

                                                    股票简称:科净源                                        股票代码:301372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y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三年八月
                              特别提示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 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
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
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

                                     2
在股价波动幅度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68,571,43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6,257,930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科净源所属行业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19.22 倍(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T-4 日)。
     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对应的 2022   对应的 2022
                       T-4 日股    2022 年扣非   2022 年扣
                                                             年扣非前静    年扣非后静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前 EPS(元/   非后 EPS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元/股)       股)      (元/股)
                                                               (倍)        (倍)
688057.SH   金达莱         15.72        1.1005      1.0605         14.28         14.82
688069.SH   德林海         21.20        0.4872      0.4069         43.51         52.10
688466.SH   金科环境       17.67        0.6237      0.5945         28.33         29.72
300929.SZ   华骐环保       12.15        0.3320      0.2350         36.60         51.71
300774.SZ   倍杰特         12.50        0.0806      0.0508        155.07        246.21
                         平均值                                    30.68         37.09
    数据来源:iF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扣非前/后 EPS=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计算平均值时,倍杰特作为极值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45.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7.10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6
日(T-4 日)发布的“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19.22 倍,超出幅度约为 93.03%;高于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7.09 倍,超出幅度约为 0.03%;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


                                         3
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产业政策与市场前景变化的风险

    公司立足于水环境治理行业,是一家专业从事水环境系统治理的综合服务商。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水环境治理相关的行业支持政策和发展规划,为
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政策基础及市场空间。
                                   4
    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导致市场需求量减
少,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人才是公司保持持续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先的基础,公司非常重视人才的引进、
培养及激励。随着水环境治理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内人才争
夺日益激烈,公司仍可能面临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一旦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则可能造成目前进行中的研发工作进度推迟、甚至终止,将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
一定的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114.96 万元、23,563.93 万
元及 33,593.68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6.55%、34.85%及 41.40%,
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主要系一方面,水环境治理业务的特点为建设、调试、
试运行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公司客户以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为主,
需历经严格的验收、专项决算审计及资金审批流程,并待相应专项资金到位后才
能支付款项,导致公司跨年的应收账款较多。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项目规模增大,项目系统性功能增
加,施工周期增长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继续增长,如应收账款不
能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78.61%、72.47%及 66.43%,
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系公司为实施项目而申请的银行贷款和应支付给供应商的
应付账款规模相对较高。公司偿债能力、流动性的保持依赖于公司资金管理能力、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银行贷款到期后能否继续获得银行支持,如公
司管理层不能有效管理资金支付、未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相关银
行贷款到期后不能获得续贷,公司将面临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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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3〕1205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724 号)同意,科净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科净源”,证券代码为
“30137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6,257,93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8 月 11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6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科净源

    (四)股票代码:30137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571,43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142,858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257,93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313,500 股

    (九)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
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
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最终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7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884,928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比例
                                                                交易日顺延)
                             (股)             (%)
               葛敬            16,448,597           23.99   2026 年 8 月 11 日
               葛琳曦           5,470,000            7.98   2026 年 8 月 11 日
               张茹敏           4,657,388            6.79   2026 年 8 月 11 日
               高投名力         4,556,452            6.64   2024 年 8 月 11 日
               平易缙元         3,200,000            4.67   2024 年 8 月 11 日
               胡连福           2,400,000            3.50   2024 年 8 月 11 日
               厚谊元平         2,253,002            3.29   2024 年 8 月 11 日
               黄丽华           2,000,000            2.92   2024 年 8 月 11 日
               君致合信         1,507,937            2.20   2024 年 8 月 11 日
               李继梅           1,500,000            2.19   2024 年 8 月 1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嘉兴久翔         1,031,747            1.50   2024 年 8 月 11 日
前已发行股份
               夏华             1,000,000            1.46   2024 年 8 月 11 日
               汪天斌           1,000,000            1.46   2024 年 8 月 11 日
               李崇新            800,000             1.17   2024 年 8 月 11 日
               朴哲              750,000             1.09   2024 年 8 月 11 日
               贾士政            750,000             1.09   2024 年 8 月 11 日
               姜一冉            500,000             0.73   2024 年 8 月 11 日
               高亚滨            400,000             0.58   2024 年 8 月 11 日
               上海平路          303,449             0.44   2024 年 8 月 11 日
               卓群环保          300,000             0.44   2024 年 8 月 11 日
               赵雷              300,000             0.44   2024 年 8 月 11 日

                                   8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比例
                                                                  交易日顺延)
                                (股)            (%)
               王思聪               200,000            0.29   2024 年 8 月 11 日
               王三反               100,000            0.15   2024 年 8 月 11 日
                   小计          51,428,572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884,928            1.29   2024 年 2 月 11 日
               (限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网下发行                      7,943,430           11.58   2023 年 8 月 11 日
               (无限售部分)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8,314,500           12.13   2023 年 8 月 11 日
                   小计          17,142,858           25.00             -
           合计                  68,571,43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21 年和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198.05 万元和 8,317.81 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Sy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142.857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葛敬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 19 号
                         环境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环境生态保护、污水综合治理及环
                         境工程的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节能、生物工程的技术开发;
                         水质处理技术开发;机械、电气设备的销售、安装及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造水处理设备(仅限分
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业务和项目运营服
主营业务
                         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科净源所属行
所属行业
                         业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电话                     86-010-88591716
传真                     86-010-88591716
互联网地址               http://www.kejingyuan.com
电子邮箱                 kjydshbgs@163.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张宁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010-88591716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如下:




                                           10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量
     姓名          职位       任职起始日期                                                    股本比例     债券
号                                              (股)         (股)           (股)
                                                                                                (%)      情况
                              2023 年 5 月
1     葛敬     董事长                          16,448,597                 -      16,448,597        31.98      -
                              -2026 年 5 月
               董事、人力资 2023 年 5 月
2    张茹敏                                     4,657,388                 -       4,657,388         9.06      -
               源总监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3    李崇新    董事、总经理                      800,000                  -        800,000          1.56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4     翟婷     董事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5    王凯军    独立董事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6    王月永    独立董事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7    曹春芬    独立董事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8    赵书江    监事会主席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9     关微     职工监事                                  -                -               -            -      -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10   王少贺    监事                                      -                -               -            -      -
                              -2026 年 5 月
               副总经理、财 2023 年 5 月
11    赵雷                                       300,000                  -        300,000          0.58      -
               务总监       -2026 年 5 月
                              2023 年 5 月
12   李玲玲    副总经理                                  -                -               -            -      -
                              -2026 年 5 月
               副总经理、董 2023 年 5 月
13    张宁                                               -                -               -            -      -
               事会秘书     -2026 年 5 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葛敬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48,59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9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张茹敏直接持有发行人 4,657,38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6.79%,葛敬和张茹敏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30.78%股份,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葛琳曦为葛敬和张茹敏夫妇之女,直接持有发行人 5,47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7.98%。葛琳曦虽然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 5%以上,但未参与发行

                                                    11
人经营管理,仅作为股东参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
重要作用,为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葛敬,男,196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10105196206******,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历任科净源有限销售经理、总经理;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
担任发行人总经理;2008 年 9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张茹敏,女,196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10101196212******,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2001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历任科净源有限行政总监、常务副总经理;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
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发行人总经理;2008
年 9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人力资源总监。

    葛琳曦,女,199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10101199204******,研究生学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12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428,572 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7,142,858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68,571,430 股,本次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为 25%,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7,142,858 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葛敬             16,448,597        31.98    16,448,597          23.99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葛琳曦            5,470,000        10.64     5,470,000           7.9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张茹敏            4,657,388         9.06     4,657,388           6.7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高投名力          4,556,452         8.86     4,556,452           6.6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平易缙元          3,200,000         6.22     3,200,000           4.6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胡连福            2,400,000         4.67     2,400,000           3.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厚谊元平          2,253,002         4.38     2,253,002           3.2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黄丽华            2,000,000         3.89     2,000,000           2.9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君致合信          1,507,937         2.93     1,507,937           2.2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李继梅            1,500,000         2.92     1,500,000           2.1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嘉兴久翔          1,031,747         2.01     1,031,747           1.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夏华              1,000,000         1.94     1,000,000           1.4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汪天斌            1,000,000         1.94     1,000,000           1.4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李崇新             800,000          1.56         800,000         1.1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朴哲               750,000          1.46         750,000         1.09
                                                                        锁定 12 个月
贾士政             750,000          1.46         750,000         1.09   自上市之日起   -

                                            13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姜一冉             500,000             0.97            500,000             0.7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高亚滨             400,000             0.78            400,000             0.5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上海平路           303,449             0.59            303,449             0.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卓群环保           300,000             0.58            300,000             0.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赵雷               300,000             0.58            300,000             0.4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王思聪             200,000             0.39            200,000             0.2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
王三反             100,000             0.19            100,000             0.15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            884,928             1.29
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51,428,572            100        52,313,500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
                           -              -        7,943,430              11.58 无限售期限         -
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无
                           -              -        8,314,500             12.13 无限售期限          -
限售股份
   小计                    -              -       16,257,930             23.71          -          -
   合计          51,428,572            100        68,571,430             100.00         -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0,72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葛敬                16,448,597              23.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葛琳曦               5,470,000                  7.9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张茹敏               4,657,388                  6.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4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4      高投名力        4,556,452              6.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平易缙元        3,200,000              4.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胡连福          2,400,000              3.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厚谊元平        2,253,002              3.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黄丽华          2,000,000              2.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君致合信        1,507,937              2.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李继梅          1,500,000              2.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       43,993,376             64.17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
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7,142,858 股,约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5.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7.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26.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37.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35.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3.4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

                                  16
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57,142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依据
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857,142 股
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2,257,358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
发行数量为 4,885,50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436.87688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429,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828,358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314,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
行的中签率为 0.0264394196%,申购倍数为 3,782.23128 倍。

     根据《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 果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7,929,418 股 , 缴 款 认 购 的 金 额 为
356,823,81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 385,082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828,358 股,
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397,276,11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385,082 股,包销金额为 17,328,690.0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25%。



                                           1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142.86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17-00008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4,263.74 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

    保荐费及辅导费 103.77 万元;

    承销费用 11,262.86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660.85 万元;

    3、律师费用:738.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9.30 万元;

    5、发行手续费:18.96 万元。

    注:上述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8.3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62,879.12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3.14 元(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2585 元/股(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8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
第 17-00016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3]第 17-00005 号),请投资者
查阅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3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
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                  64068787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7 月 2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1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
变化。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净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
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888
联系人                      谢国敏、崔增英
保荐代表人                  谢国敏、崔增英
项目协办人                  金正刚
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鑫、闫佳宇、张世劼、陈諄翰、张章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谢国敏、崔增英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
人具体情况如下:

       谢国敏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23
主持及参与森鹰窗业(3012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德必集
团(30094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晨科技(300542)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鼎股份(000887)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华宇软件(300271)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五洋停车(300420)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创业黑马(30068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控科技(300370)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青海华鼎(60024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崔增英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主持及参与雷尔伟(3010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森鹰窗业
(3012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德必集团(300947)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晨科技(30054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海伦钢琴(3003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安
控科技(30037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鼎股份(000887)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宇软件(300271)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五洋
停车(30042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创业黑马(30068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青海华鼎(60024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
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及一致行动人葛琳曦承诺如
下: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
转让或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的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
                                    25
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投名力、平易缙元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
得转让或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持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相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3)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
转让或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6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述锁定承诺持有
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如承诺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及本人所持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5、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的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
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4)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
依法不得转让或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及减持数
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27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
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2、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及一致行动人葛琳曦承诺如
下:

    “1、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投名力、平易缙元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结合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经营发展稳定、股价稳定、资本
运作等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28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公告程序,本企业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
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
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
发行人股票数量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
                                    29
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
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
购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

    A.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
份的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
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2%。单次增持股票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30
    A.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
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
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该承诺。

    D.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

    ③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及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1
    (4)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执行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
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及相关法规
规定的上限。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承诺如下: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
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北京科净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
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32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北京科净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公司公开发
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
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办理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公司公开发
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
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公司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33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完成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
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具体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购回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购回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
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产品的销售规
模,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
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有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
                                     34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公司将履
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
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
规范、有效使用。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尽
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进一步满足客户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品及服务
需求;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综合竞争力,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
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客户,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公司信息化水平,加强公
司现代化管理建设,建立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有利基础。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上
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确定了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
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健全了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
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


                                    35
极推动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证券监督机构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6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证券监督机构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就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
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37
利润。在公司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
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如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原则上最近 3 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 3 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制定
及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38
计划,并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
及是否额外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
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
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股东大会
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6、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
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39
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
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0
    4、发行人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5、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为北京科净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2】第 17-00156 号审计报
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17-00003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17-00004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北京科净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17-00009 号验资
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8、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北京科净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17-00010 号验资
报告专项复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
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41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9、发行人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北京
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中铭复
报字[2021]第 16003 号《关于<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改制股份公
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情形。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中铭复报
字[2021]第 16003 号《关于<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改制股份公司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
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
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葛敬,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及一致行动人葛琳曦承诺如
下:

    “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43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投名力、平易缙元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发行人领取
现金分红,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名单。

    4、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4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如有)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本人的近亲属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
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不存在且未从
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
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
作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
务在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5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
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对于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控制的企业,本人及本
人的近亲属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
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5、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公司、企业与发行人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争
的情况,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
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
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相
应补偿给发行人。”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对经营成
果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基
本原则、决策程序、回避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
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律师及会
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
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
                                   46
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其关联方不以向发行人及其下属
公司借款或采取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及
其下属公司资金。

    4、对于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交易行为,
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
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
或劳务的成本基础加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5、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发行
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发行人权力机构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6、本人及其关联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
及其下属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
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

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就本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各股东合法、真实地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代
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47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本公司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东入股均具有合理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
合法合规,股东的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东均已支付完毕出资或转让价款,
入股价格真实,定价依据合理;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
的情形,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

    5、本公司穿透后的各级自然人股东从未在中国证监会系统(具体包括证监
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任职或工作;本公司
穿透后的各级自然人股东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2 号》(以下简称“《2 号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本公司穿透
后的各级自然人股东不存在《2 号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不存在《2 号指引》规定的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
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包括但不限于现任公务员、现
役军人等不适格身份)、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不当入股的情形;本公司穿透
后的各级自然人股东入股发行人不存在任何重大媒体质疑的情形。”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2、审计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3]第 17-00016 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48
17-00093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17-00094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北京
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中铭复
报字[2021]第 16003 号《关于<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改制股份公
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情形。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中铭复报
字[2021]第 16003 号《关于<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改制股份公司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9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
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5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