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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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 0329 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
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会人员与出席股东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
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
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
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C 座 8 层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经适当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472,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602%(百分
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472,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4602%。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7,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举了
监票人和计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统计数据合计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00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42,472,9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A 股中小投 同意 反对 弃权
资者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457,00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42,472,9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A 股中小投 同意 反对 弃权
资者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457,00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
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 , 随 同 其 他 需要 公 告 的 信 息 一 起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肆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且本所负
责人以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6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沈义
王励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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