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挖 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00 股,并 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总股本 51,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1,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7,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5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 11,603,4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64%。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户数为 11 户,分别为刘湘之、南京互兴芊芊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俊立、 宁波博创世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凤康、宁波人合安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志勇、张鲁明、 王晓辉、郭庆。上述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 下: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志勇、郭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 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 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刘湘之、南京互兴芊芊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俊立、 宁波博创世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凤康、宁波人合安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鲁明、王晓辉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1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603,49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7.064%。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通数量(股) 1 刘湘之 2,457,003 2,457,003 2,457,003 南京互兴芊芊年创 2 业投资合伙企业 2,401,204 2,401,204 2,401,204 注1 (有限合伙) 3 支俊立 2,148,000 2,148,000 2,148,000 宁波博创世成投资 4 1,035,319 1,035,319 1,035,319 中心(有限合伙) 5 张凤康 946,137 946,137 946,137 宁波人合安润投资 6 合伙企业(有限合 614,251 614,251 614,251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7 博创同德投资中心 614,251 614,251 614,251 (有限合伙) 8 刘志勇 491,400 491,400 122,850 注2 9 张鲁明 476,130 476,130 476,130 10 王晓辉 291,798 291,798 291,798 11 郭庆 128,000 128,000 32,000 注3 合计 11,603,493 11,603,493 11,138,943 注 1:共青城互兴芊芊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23 年 6 月更名为南京互兴芊芊 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2:刘志勇先生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志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49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491,40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 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注 3:郭庆先生现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郭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28,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128,00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以 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 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51,000,000 75.00% 464,550 11,603,493 39,861,057 58.62% 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 51,000,000 75.00% - 11,603,493 39,396,507 57.94% 售股 高管锁定股 - - 464,550 - 464,550 0.68% 二、无限售条件 17,000,000 25.00% 11,138,943 - 28,138,943 41.38% 流通股 三、总股本 68,000,000 100.00% 11,603,493 11,603,493 68,00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若出现 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五、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雨辰 石 颖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