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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6-06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六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蜂助
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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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特别说明。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
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条 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得交叉
使用。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针对该议案的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
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第十五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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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
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
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
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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