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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12-26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内
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负责内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内之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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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

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
于十年。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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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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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均受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其工作
结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的权力。

       (二)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由审计委员会临时组织协调各级内部审计
机构或借调财务、其他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或兼职专业人员。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素质,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

较丰富的审计经验,工程审计人员还需具备必要的基建工程专业知识。

       (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流程开展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协议,
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六)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
复。
       (七)公司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符合岗位资格,并且保证其得到持续后续教
育。

       第十五条 审计方法

     (一)凭证核验: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金额及抬头等是否正确、核决

权限有无依规定办理等。原始凭证与合约、文件核对是否相符。

     (二)账簿核对: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银行调节表之审核,并与账

簿核对。

     (三)验算复核:各项数字计算过程、重行验算是否正确。

     (四)过账核对:核对传票过入分类账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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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流程核对:凭已收付之各项传票、单据,藉以查核其收支程序、递送
流程、 核决过程是否符合权限,以及各部门之作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办

理。

     (六)各科目异常分析:就合计各科目余额内容及其数字变化,对于异常账

目亦予以追查原因。

     (七)比较观察:利用不同期间相同事项或与同业间相关事项比较分析,就
差异较大或异常者分析其变动原因、发展趋势。

     (八)确认:向外部或内部之有关单位(部门)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查询证
实以核对数据之确实性,且于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审计部门之确认。

     (九)实地盘点:为确定“帐”、“物”是否相符,可以抽点或盘点之方式

进行。

     (十)合约履行:依有关买卖、借贷合约所订定内容,就约定事项予以复
核,对于逾期或违约事项,应依约履行罚扣或求偿之权。

     (十一)营运审计

     检查实际与预算执行之成果,就异常部分,深入了解并作报告及建议事项。

     (十二)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召开所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工作会议,有权参加所在公司业
务周例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总结会及其他审计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工作

会议;

     (二)有权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程概预算评
审、工程类及营销类招投标、甲购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程类及营销类合同签
约、工程施工质量成本控制、竣工验收决算等重要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

审计监督;

     (三)有权要求公司及下属公司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工程档案、
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有权对实物、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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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等进行复印、拍照,对调查问讯进行录

音;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

     (五)有权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

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各类处理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本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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