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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5-16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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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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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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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有权及时向有关股东和监管部门
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任何监事均有权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主席。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 审核公司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的资产重组、
收购、出售、并购等,从监督角度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 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
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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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讨论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和授权事项,以及上一次监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

    (五) 审议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六) 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议题。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四) 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参会人

    第二十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列席会议。非监事会成员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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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参与和影响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实际送达有效表决票的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的监事,可计入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监事在通
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
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
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
一致时,监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人数以
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报告监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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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监事到会情况,没有到会的监事须分别予以说明理由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出
席,受委托的代理人须向监事会出示委托书。

    主持人应询问监事是否有疑义,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监事会
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的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
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
方式。监事会应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人员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意见相等时,会
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做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通讯表决的,参与议事的监事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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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和表决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后,监事会应当根据议事情况做
出会议记录,并在事后由参与表决的监事完成签字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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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或不同意见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第一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行使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
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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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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