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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5-1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作为深
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58.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03,717,534.1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2023]313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
 1                                                 40,018.60                  40,018.60
         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
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 为 20,904.97 万元,本次拟 用募投资金置换 的金额为
20,904.9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      本次拟置
 序号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先投入金额        换金额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
  1                                             40,018.60         6,838.95     6,838.95
              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
  2                                             20,041.50        13,800.29    13,800.29
              目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265.73        265.73

                    合计                        65,060.10        20,904.97    20,904.9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371.75 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623.90 万元,本次拟使用 623.90 万元进行置换,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1        审计及验资费                   287.74            287.74

      2        承销保荐费                     250.00            250.00

      3        律师费用                        56.60             56.60

      4        其他费用                        29.56             29.56

               合计                           623.90            623.90
注:上表中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3]6044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情况说明

    根据《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做出了
安排,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需求总额,不足部分公
司将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等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上述项目
对募集资金的需求,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若公司以
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资,公司将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并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后续投入。”公司本次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人民币 21,528.87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
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光大同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光大同创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
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