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8.32
元,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总股本由 5,700.00 万股变更为 7,60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减持
价格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汇科智选,公司股东同创智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
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
(3)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
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
东造成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马增龙,公司股东、董事张京涛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
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
2
行人股票。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
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
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6)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造成的损失。
(8)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公司股东前海钰禧,公司股东夏侯早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
持价格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持有发行人股票。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
3
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5)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
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公司间接股东、董事王辉、马英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
的承诺
(1)本人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受让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企业份额方式,新增取得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承诺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以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
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股份之外,本人持有的其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
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8 日,非交易日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 6 个月的锁定期。
4
(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5、公司间接股东、监事吴永红、何健雄、姚新安、高级管理人员李海全关
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
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8 日,非交易日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
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
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上市,自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58.32 元/股,触发前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
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姓名 期日
汇科智选 控股股东 直接持股 21,387,475 2026.04.18 2026.10.18
持股 5%以上
同创智选 直接持股 8,265,000 2026.04.18 2026.10.18
股东
马增龙 实际控制人 间接持股 21,290,930 2026.04.18 2026.10.18
持股 5%以上 直接持股
张京涛 17,030,245 2026.04.18 2026.10.18
股东,董事 间接持股
持股 5%以上
前海钰禧 直接持股 7,900,396 2024.04.18 2024.10.18
股东
持股 5%以下
夏侯早耀 直接持股 3,385,884 2024.04.18 2024.10.18
股东
王辉 董事 间接持股 656,000 2024.04.18 2024.10.18
董事、董事会
马英 秘书、财务总 间接持股 593,000 2024.04.18 2024.10.18
监
吴永红 监事 间接持股 342,000 2024.04.18 2024.10.18
6
何健雄 监事 间接持股 57,000 2024.04.18 2024.10.18
姚新安 监事 间接持股 57,000 2024.04.18 2024.10.18
李海全 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持股 456,000 2024.04.18 2024.10.18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
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
议。
五、备查文件
1.《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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