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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经纬股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
经纬有限               指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致同审字(2023)第 332A003436 号《杭州经纬信息技
《审计报告》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
                            报告》
《验资报告》           指   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96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
市                          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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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等财务、
会计事项及境外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
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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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就相关事项的认定上,本
所律师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境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提
供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七)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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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并通过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2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2 个月。

    (二)2022 年 7 月 26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4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3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 号),同意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2023 年 5 月 4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381 号),同意发行
人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经纬股份”,股票代码为
“301390”。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
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已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已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经纬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由经纬有限全
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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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 号),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50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1,5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致同出具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83.10 万元及 6,992.62 万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
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关承诺及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作出的承诺及承诺的约束措施内容合法有效,符合《上市规则》第 2.1.6 条的规
定。

    (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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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已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已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第一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海通证券指定李守伟、赵中堂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
权,已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关股票的上市
交易已经深交所同意;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保荐
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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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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