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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5-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5,500,000.00元,减除发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76,135,833.90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89,364,166.1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

字(2023)第332C000196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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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运用于以下项

目: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建设期      计划投资(万元)
                                                                          (万元)
                   综合能源服务能力
 1      经纬股份                        3年               27,613.06           27,613.06
                     提升建设项目
 2      经纬股份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年               13,606.11           13,606.11
 3      经纬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            4,000.00
                     合计                                 45,219.17           45,219.17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

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

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部

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项目资金的需要,则公司将会

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公司独立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

会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

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4月27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1,057,717.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万元)
        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提
 1                                            27,613.06                        5,496.68
            升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606.11                        6,609.09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


                                         2
         合计                             45,219.17                  12,105.77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6,135,833.90元(不含增值税),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588,933.93元(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588,933.93元

(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元)

   1                 保荐费用                                      2,000,000.00
   2                 审计费用                                      1,226,415.06
   3                 律师费用                                       283,018.87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9,500.00
                  合计                                             3,588,933.93

    五、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4,646,651.0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经

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4,646,651.06元置换预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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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4,646,651.0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守伟                      赵中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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