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6 证券简称:宏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0 户,股份数量为 19,279,91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5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 号)同意注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844,9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1,379,493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 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69,712,36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 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1,667,12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177,77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总股本 91,379,493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人民币(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91,379,493 股增加至 109,655,391 股。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655,39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2,241,5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7,413,88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 量为 19,279,9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8%,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共 10 名,分别为 广东弘图文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图文化”)、 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科共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粤科共赢”)、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烨投资”)、 广 州工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长晟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长晟智能”)、上海启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启浦鑫颖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州启浦”)、深圳市中海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广州市中海汇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海汇金”)、 佛山暴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暴风投资”)、广州蚁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佛山蚁米金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蚁米金 信”)、广州蚁米凯得宏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蚁米 凯得”)、丁金位。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相关承诺 如下: (一)机构股东弘图文化、粤科共赢、长晟智能、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 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的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 遵守上述规定。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伙 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 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企 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股东靖烨投资承诺 1、自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公司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宏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宏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3、因宏景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宏景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 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 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 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三)机构股东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注: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取得公司股份,该部分承诺已履行完毕。)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本合伙企业 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及其他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的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 遵守上述规定。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合伙 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 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 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 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企 业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未担任公司职务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丁金位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首发前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的相关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 该上交给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 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9,279,9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5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0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股) 份数(股) 广东粤科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科共 1 2,944,786 2,944,786 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弘图文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 2,944,786 2,944,786 限合伙) 广州工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长 3 2,577,319 2,577,319 晟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77,319 2,577,319 深圳市中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海汇 5 1,288,659 1,288,659 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启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启浦鑫颖股 6 1,288,659 1,288,659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佛山暴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0,000 960,000 广州蚁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蚁米金信股 8 923,077 923,077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蚁米凯得宏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9 461,538 461,538 限合伙) 10 丁金位 3,313,768 3,313,768 合计 19,279,911 19,279,911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须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 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 +,-)(股)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2,241,511 75.00 -19,279,911 62,961,600 57.42 首发前限售股 82,241,511 75.00 -19,279,911 62,961,600 57.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7,413,880 25.00 +19,279,911 46,693,791 42.58 三、总股本 109,655,391 100.00 - 109,655,391 100.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27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 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 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的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承 诺的内容。宏景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做出的相关承诺。宏景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宏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