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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科技: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真健先生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468号浙江英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1 、 股 东出 席的 总 体情 况 : 通过 现场 和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 8 人 ,代 表 股 份
66,01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
股份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
份1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13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3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
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44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5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44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5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44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5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律师、张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