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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昌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25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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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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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
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包括通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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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
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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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
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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