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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昌科技: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023-10-25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协昌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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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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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
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
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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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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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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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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