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22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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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核选择
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具体组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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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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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 理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
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未参
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召集 人
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 须
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 相关利益
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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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选择程序,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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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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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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