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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恒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8月)2023-08-25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1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
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2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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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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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5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所列 事项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
六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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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享有的以下职权:

     (一)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二)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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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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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 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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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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