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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事特: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7-07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1、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涉及
的相关职责、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信息披露的媒体等方面
作出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

    2、信息披露的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
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工作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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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二)负责信息披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秘办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吴永清

    联系电话:0793-8469832

    传真:0793-8469832

    电子邮箱:dongban@jx-first.com

    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听取投资
者的意见和建议,严格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的
建立、管理、维系,促进投资者深入认识并了解公司,保持并不断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互动,从而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并实现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西
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
分配的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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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
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
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4、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
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发生,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
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上一款所指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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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具体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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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参照相关决策程序
及机制进行调整。

    (2)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
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
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
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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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西
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形式
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等内容。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投票机制作出
了规定,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及监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
票方式安排、征集投票权等。

    (一)累积投票机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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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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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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