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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事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02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江
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
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
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
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
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
及时整改。
    第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九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
年度报告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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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
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需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同意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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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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