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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事特: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12-02  

     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所在地名称由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变更为江西省上饶

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根据上述变更,公司拟对公司住所名称进行变更,具体变

更如下:

               公司住所变更前                           公司住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具体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联系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前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住所名称变更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江 西 省 上 饶 经 济 技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江 西 省 上 饶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福 事 特 大 道 1 号 , 邮 政编 码    术 开 发 区 江 家 大 道 51 号 , 邮 政 编 码
 3 3 4 1 0 0。                                    3 3 4 1 0 0。
 第 五 十 一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提   第 五 十 一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提
 议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议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应经 全体独
 求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立 董 事 过半 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
 应 当 根 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规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当 根 据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或 不 同 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馈 意 见。                                       不 同 意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意见。
 在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的 5 日 内 发出 召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的 5 日 内 发 出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将 说 明 理 由 。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将 说 明 理 由 。
 第 七 十 五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事 第 七 十 五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事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 应 作出。                                     也应向 公 司年 度股东 大会提交 年度述
                                                  职 报 告 ,对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
 第 八 十 八 条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以 第 八 十 八 条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以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大 会 表 决 。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大 会 表 决 。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为: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 增 补 董 事 时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会 增 补 董 事 时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人;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 增 补 监 事 时 ,现 任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 会 增 补 监 事 时 ,现 任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人;
( 三 )股 东 应 向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提    ( 三 )股 东 应 向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提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由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由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监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提 交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监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提 交股 东 大 会 选 举;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 限 于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承 诺 提 交 的 其    不 限 于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承 诺 提 交 的 其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保 证 其 当 选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保 证 其 当 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职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职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 会 等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大 会 等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决 议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但 是 ,在 选 举     决 议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但 是 ,在 选 举
二 名 及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                二 名及以上董事( 含选 举二名 及以上
累 积 投 票 制度。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                独 立 董 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方 式 选 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投 票 制 度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
董 事 的 表 决 应 当 分 别进 行 。                  选 举 董 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的 表 决 应 当 分 别 进 行。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事 的 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 的 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或 更 换 , 任 期 3 年 ,并 可 在 任 期届 满        或 更 换 , 任 期 3 年 ,并 可 在 任 期 届满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 满 ,可连选连任。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任 职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不 得 超过 6 年。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董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事 职 务。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董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 职 务。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事 总 数 的 1/2 。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 总 数 的 1/2。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独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立 董 事 占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比 例 不 得 低于
东 。 独 立 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三 分 之 一 , 且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会 计 专业
董 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职务 。                    人 士 。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公司
                                                   主 要 股 东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
                                                   除 独 立 董 事 外 的 其 他任 何 职 务 。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一 )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大 会      ( 一 )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会
报 告 工作;                                       报 告 工作;
( 二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 决算方案;                                   案 、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 补 亏损方案;                                   弥 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 本 、 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 本 、 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 七 )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本 公      ( 七 )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的方案;                                   司 形 式的方案;
( 八 )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内 ,决 定      ( 八 )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内 , 决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 对 外 捐 赠 等 事 项;                       易 、 对 外 捐 赠 等 事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或 者 解 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惩 事 项 ;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惩 事 项 ;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度;
( 十 二 )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案 ;        ( 十 二 )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案 ;
( 十 三 )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项 ;        ( 十 三 )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项 ;
( 十 四 )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更        ( 十 四 )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 十 五 )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汇        ( 十 五 )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作 ;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作 ;
( 十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十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 本 章 程 授 予 的 其 他职 权 。
 公 司 董 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 司 董 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 略 委 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               战 略 委 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
 会( 合 称“ 专 门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合 称“ 专 门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 对 董 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 授 权 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 授 权 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 审 议 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 审 议 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会 、 薪 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 数 并 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多 数 并 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 人 为 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集 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且 审计 委员会
 定 专 门 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成 员 应 当 为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人
 员 会 的运作。                                     员 的 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超 过 股 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会 工 作 规 程 ,规 范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
 提 交 股东大会审议。                               超 过 股 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 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

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司章程。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