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12-02
证券代码:301446 证券简称:福事特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所在地名称由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变更为江西省上饶
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根据上述变更,公司拟对公司住所名称进行变更,具体变
更如下:
公司住所变更前 公司住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具体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联系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前 公司联系地址变更后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事特大道 1 号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 51 号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住所名称变更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江 西 省 上 饶 经 济 技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江 西 省 上 饶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福 事 特 大 道 1 号 , 邮 政编 码 术 开 发 区 江 家 大 道 51 号 , 邮 政 编 码
3 3 4 1 0 0。 3 3 4 1 0 0。
第 五 十 一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提 第 五 十 一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提
议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议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 应经 全体独
求 召 开 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立 董 事 过半 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
应 当 根 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规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当 根 据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或 不 同 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馈 意 见。 不 同 意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意见。
在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的 5 日 内 发出 召 董 事 会 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的 5 日 内 发 出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将 说 明 理 由 。 开 股 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将 说 明 理 由 。
第 七 十 五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事 第 七 十 五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 董事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 、 监 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 股 东 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 应 作出。 也应向 公 司年 度股东 大会提交 年度述
职 报 告 ,对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
第 八 十 八 条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以 第 八 十 八 条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以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大 会 表 决 。 提 案 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大 会 表 决 。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公 司 第 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一 届 监 事 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余 各 届 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为: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 一 ) 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 增 补 董 事 时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会 增 补 董 事 时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会 的 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人;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 二 ) 监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 增 补 监 事 时 ,现 任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 会 增 补 监 事 时 ,现 任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股 东 可 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提 名 由 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会 的 监 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人;
( 三 )股 东 应 向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提 ( 三 )股 东 应 向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提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交 其 提 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由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由 现 任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进 行 资 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
监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提 交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监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提 交股 东 大 会 选 举;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 四 ) 董 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根 据 公 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 限 于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承 诺 提 交 的 其 不 限 于 :同 意 接 受 提 名 ,承 诺 提 交 的 其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保 证 其 当 选 个 人 情 况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保 证 其 当 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后 切 实履行职责等;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 五 ) 独 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职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职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工 代 表 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 会 等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大 会 等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 东 大 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时 , 根 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决 议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但 是 ,在 选 举 决 议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但 是 ,在 选 举
二 名 及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 二 名及以上董事( 含选 举二名 及以上
累 积 投 票 制度。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 独 立 董 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方 式 选 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投 票 制 度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
董 事 的 表 决 应 当 分 别进 行 。 选 举 董 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的 表 决 应 当 分 别 进 行。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前 款 所 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事 的 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董 事 会 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 的 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第 一 百〇二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举
或 更 换 , 任 期 3 年 ,并 可 在 任 期届 满 或 更 换 , 任 期 3 年 ,并 可 在 任 期 届满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前 由 股 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 满 ,可连选连任。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任 职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不 得 超过 6 年。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 事 任 期 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 事 会 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满 未 及 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董 前 , 原 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事 职 务。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董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 职 务。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 事 可 以 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人 员 兼 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级 管 理 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事 总 数 的 1/2 。 表 担 任 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 总 数 的 1/2。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独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立 董 事 占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比 例 不 得 低于
东 。 独 立 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三 分 之 一 , 且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会 计 专业
董 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职务 。 人 士 。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公司
主 要 股 东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
除 独 立 董 事 外 的 其 他任 何 职 务 。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 一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一 )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大 会 ( 一 )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会
报 告 工作; 报 告 工作;
( 二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 决算方案; 案 、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 补 亏损方案; 弥 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 本 、 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 本 、 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 七 )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本 公 ( 七 )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的方案; 司 形 式的方案;
( 八 )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内 ,决 定 ( 八 )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内 , 决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 对 外 捐 赠 等 事 项; 易 、 对 外 捐 赠 等 事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或 者 解 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惩 事 项 ;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惩 事 项 ;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度;
( 十 二 )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案 ; ( 十 二 )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案 ;
( 十 三 )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项 ; ( 十 三 ) 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项 ;
( 十 四 )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更 ( 十 四 )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 十 五 )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汇 ( 十 五 )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工 作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作 ;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的 工作 ;
( 十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十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 本 章 程 授 予 的 其 他职 权 。
公 司 董 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 司 董 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 略 委 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 战 略 委 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
会( 合 称“ 专 门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合 称“ 专 门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 对 董 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 授 权 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 授 权 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 审 议 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 审 议 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会 、 薪 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 数 并 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多 数 并 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 人 为 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集 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且 审计 委员会
定 专 门 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成 员 应 当 为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人
员 会 的运作。 员 的 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超 过 股 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会 工 作 规 程 ,规 范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
提 交 股东大会审议。 超 过 股 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 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
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司章程。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