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开创电气: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6-06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

                         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相关的内容。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制定公司的《信息
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及相关管
理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
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等。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将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则、信息披
露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
布公司年报、中报、季报及临时公告等。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公司制定了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
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了保证投资者与公司的顺畅沟通,
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


                                     1
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如下:

   联系人:张垚嗣
   联系电话:0579-89163684
   传真:0579-89168043
   电子邮箱:board@keystone-electrical.com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 1158 号
   邮政编码:321025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草案)》《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者、
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形成
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
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
理结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
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2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
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4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
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产生的滚存利润由股
票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投票机制作出了规定,
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
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5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