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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达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6  

证券代码:301469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 许 可[2023]1341 号)同意注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23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6.58 元,募集

资金总额 81,829.4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396.69 万元(不含增值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0,432.77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汇会验[2023]86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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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增资,用于投资建设全资子公司恒川

新材作为实施主体的“年产 5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及 1 万吨食品

医疗纸制品深加工项目”。同意公司就上述事项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

用账户,专项存储本次投入的超募资金,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

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9 月 27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

暨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恒川新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

司及子公司恒川新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保

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 5 万吨新型包
            中国建设银行股
                                                    装用纸生产线及 1
  恒川新材  份有限公司龙游 33050168722709888899
                                                    万吨食品医疗纸制
                  支行
                                                      品深加工项目
    注:因部分银行支行不能对外签署协议,故部分监管协议实际以分 行名义
对外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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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 5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及 1万吨食品医

疗纸制品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有),应

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

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

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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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鄢让、俞康泽 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 方 一 次或十 二个 月以内 累计从 专户中 支取 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

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第 6 条的约定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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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3]8654 号)。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