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08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达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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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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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岀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釆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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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釆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査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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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釆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査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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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 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
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 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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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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