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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3-08-21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盟固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4 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8,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8,5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1,923,409.74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6,636,590.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A14971 号)。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将上述募
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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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1     年产 1 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    70,000.00 万元     24,663.66 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
 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若所筹资金超过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用于主营业务发展。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一)合同签订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确认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
 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款项支付及台账管理

       具体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银
 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财务
 部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
 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

       (三)资金置换

       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按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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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
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
般账户。公司将上述情况(包括自开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情况)按月汇总,在次月的 5 日前以邮件或其他方式报送保荐人。

    (四)监督检查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
当配合保荐人的检查和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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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盟固利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并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盟固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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