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21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盟固利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4 号)同意,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8,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8,5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1,923,409.74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246,636,590.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A14971 号)。
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将上
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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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年产 1 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 700,000,000.00 元 246,636,590.26 元
合计 700,000,000.00 元 246,636,590.26 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日,公司累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82,580,640.81元,尚未
使用的募集资金为164,055,949.45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8 月 3 日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
入金额
额
年产 1 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 246,636,590.26 元 82,580,640.81 元
合计 246,636,590.26 元 82,580,640.81 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测算,本次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最高可节约财务费用 414.00 万元/年。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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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时,
公司及时将借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2,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12,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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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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