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8-29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
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智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
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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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之规定;
(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
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 50%。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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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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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中心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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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
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
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九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 人时,应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
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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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三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中心和证券事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
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或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
额的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中心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
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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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中心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七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中心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四十一条 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财务中心和子公司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
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中心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中心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中心应当及时了解
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中心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中心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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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中心应
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子
公司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公司指定的媒体或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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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
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