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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规划: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6-2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并采取
了相关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
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披露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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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
秘书撰稿或审核;(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
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1.以董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
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4)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5)公司内部报告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
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对于需
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
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
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
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将会尽可能与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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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了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规划,具体包括:

    (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2)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低耗原则;互动沟通原则。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
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法定信息披露及
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
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
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
先于股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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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采取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制定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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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未来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进一步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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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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