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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规划: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11-30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3-023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独立
董事周中胜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周中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其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周中胜先生不在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周中胜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
日起正式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周中胜先生仍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直至
新任独立董事任职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中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
行的承诺事项。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因辞职而需知会股东的
事宜。除上述内容外,周中胜先生认为其没有对任何其他与辞职相关或者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需要进行特别说明,周中胜先生未提出关注事
项。
    周中胜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周中胜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一致同意补选王玉华女士(简历附后)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玉华女士正式出任公司独立董事后将担任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王玉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所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王玉华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王玉华女士简历
    王玉华,女,196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学专业教授。历任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贸学院党总支书记、江苏食
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长,从事会计教学、学生管理及审计工作。2018年12
月起于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与国际贸易学院担任会计、财务管理方面专职
教师。
    截至目前,王玉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范运作》所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