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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凯生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3-10-24  

证券代码:301509                   证券简称:金凯生科              公告编号:2023-014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生科”或“公司”)于
2023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金凯
(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制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
董 事 会 审议 通 过后 提 交股 东 大 会审 议 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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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保;
提供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保;
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六)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过5000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的其他情形。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除前款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
除前款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议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提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供担保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第(三)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项、(五)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权限及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             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合理、有效的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行为,降             解除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
低 公 司 损失 , 维护 公 司及 中 小 股东 的 利   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
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二) 对外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二) 对外投资(含委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司除外)
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1/3时;                                          请求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比例,按该股东提出书面
交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求之日持股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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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聘 请 律 师对 以 下问 题 出具 法 律 意见 并 公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法规、本章程和《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金凯(辽宁)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生 命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议 事 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则》的规定;                                     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见。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            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由。
露相关意见。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四)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六) 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30%的;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八)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 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
(九) 引入战略投资者;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
(十)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十一)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规定或本章程
易 或 转 而申 请 在其 他 交易 场 所 交易 或 转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让;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规定或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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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前款第十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 他 股 东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
过。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为:
(一)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及单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
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二)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监事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民主选举产生。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三)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权利。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             前述所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举。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四)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细资料。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责等。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三)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监事会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四) 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
                                                 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4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
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满未逾5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六) 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施,期限未满的;                                 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深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
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             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违 反 本 条规 定 选举 、 委派 董 事 的, 该 选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司应解除其职务。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五)项或者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的,相关董事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
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             一个月内离职。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相 关 董 事、 监 事应 被 解除 职 务 但仍 未 解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除,参加董事、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
投票结果无效。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应当离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
所 同 意 ,相 关 董事 离 职期 限 可 以适 当 延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
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司的正常运作。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 定 继 续履 行 职责 , 确保 公 司 的正 常 运
作。




                                                  5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一百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行董事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会时生效。
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章程的规定。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新增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6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以下所列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7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8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者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             董事为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董事             删除
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与投资、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 董 事会 负 责制 定 专门 委 员 会工 作 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等)、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
押 、 对 外担 保 事项 、 委托 理 财 、关 联 交   作出决策:




                                                  9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执行。             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拟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
定,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
                                       项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至(六)规定。已按照本款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未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所明确规定
                                       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
                                       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
                                                 产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删除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 员 会 、提 名 委员 会 中独 立 董 事应 占 多   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数,其中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人员的董事。
事担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为: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核公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 估 公 司重 大 经营 活 动的 合 规 性和 有 效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性;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             务所;
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效性,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适措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施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审查会计师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事务所的报告;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四)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            席方可举行。
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
评价;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职责为: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11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一) 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准,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 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酬政策和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东大会职权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排持股计划;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为: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三) 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并提出建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五) 对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等需要
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状况。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




                                         12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
                          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
                          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
                          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3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织 实 施 董事 会 决议 , 并向 董 事 会报 告 工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
方案;                                           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务负责人、首席运营官;
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
总 裁 主 持公 司 日常 工 作, 列 席 董事 会 会   (九)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
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             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范围行使职权。                                   (十) 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
                                                 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             删除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二)利润分配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决策程序、机制                                   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
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1.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14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股东关心的问题。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
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四)利润分配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
监督约束机制:                                   机制:
1. 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            1. 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
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             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
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             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
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3.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
关心的问题;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
3.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            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             况。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
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             决策提供了便利;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             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
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或 者 股东 大 会 决议 的 要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15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中 小 股 东的 合 法权 益 是否 得 到 充分 维 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
注: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序号、
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格式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章程条款
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
司于2023年10月2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公司章程》
(2023年11月)。

        二、本次修订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是否提交股东
 序号                    内部管理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其中,第1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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