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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信精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2023-07-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声明事项 ................................................................................................................. 6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8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2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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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
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信精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伟信               指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弦科技             指   深圳市智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智信             指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香港子公司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USA)CO.,
美国智信             指
                          LIMITED,香港智信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目前已注销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大浪分公司,发行人的分公司,
大浪分公司           指
                          目前已注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杉智盛             指
                          发行人的股东
智诚通达             指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智诚通达的有限合伙
智信通达             指
                          人
                          南京风正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
风正泰合             指
                          东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日铠电脑配件有
立铠精密             指
                          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日达智造             指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鑫荣精工             指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强瑞装备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拓展浩翔             指   深圳市拓展浩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晟坤电子             指   东莞市晟坤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赤玉景               指   苏州赤玉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已购买的恒大时尚
建滔数码             指
                          慧谷大厦房产开发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
本次发行上市/IPO     指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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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
《公司法》             指
                            行有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
《证券法》             指
                            有效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指
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指
办法》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规则》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1〕3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审核问答》           指
                            (深证上〔2020〕511 号)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行人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智信有限全体股东 2020 年 11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深圳
《发起人协议》         指
                            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申报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指
稿)》                      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
《审计报告》           指   第 ZA15664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第 15668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有关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香港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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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美国 Structure Law Group, LLP 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有
美国法律意见书       指
                          关美国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中国证监会网站       指
                          http://www.csrc.gov.cn/
中国检察网           指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
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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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
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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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
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
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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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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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
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 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票种类、股票面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等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
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授权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
必要批准与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决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
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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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
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
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保
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归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048.37 万元、4,266.53 万元、7,482.63 万元以及 446.93 万元。据此,基于本所
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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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经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检察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前身系智信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 日,智信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财务总监,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已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晓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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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
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
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7.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
销售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9. 经核查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
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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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333.34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的股份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266.53 万元、
7,482.63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智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
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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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智信有限设立、历次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各股东均已足额缴付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智信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
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
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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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 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设
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
内部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
签订合同,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渠道;
发行人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
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一定的
技术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
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4 名自然
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周欣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民事
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
的 3 名机构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
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
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
关系清晰,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共有 7 名股东,均
为发起人股东,前述发起人的出资、持股情况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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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
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共有 7 名直接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直接持有发行
人 41.08%的股份,智诚通达直接持有发行人 12%的股份,李晓华为智诚通达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华可以根据智诚通达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支配智诚通达持
有的发行人 12%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智信精密 53.08%的股份。除上述情形
外,发行人直接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最近二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李晓华,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股
东进行访谈确认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历次股权结
构的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次股权变
动定价依据合理,资金来源合法,相应股权投资款均已支付;发行人历次转让涉
及相关税费已全部缴纳,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费代扣代
缴义务已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无
需取得特殊的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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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以及认证,且不存在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美国分别设立了香港智信和美国智信。经审阅香港法律
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香港智信报告期内主要在中
国香港提供少量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以及设备销售,美国智信自设立以来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已于 2021 年 7 月注销。本所律师认为,香港智信有效存
续,香港智信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智信在存续期间未开展
经营业务,已依法注销。

    (四)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最近二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审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
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
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所属的交易主体中,日达智造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属于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日达智造为立铠精
密下属全资子公司,2021 年 1-6 月,立铠精密通过日达智造向发行人下单,从合
并范围来看,日达智造属于老客户立铠精密下的新设主体,而非新增客户,日达
智造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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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客户日达智造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
客户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所属的交易主体中,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强
瑞装备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属于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
情形。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对强瑞装备的访谈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起与强
瑞装备曾经的关联方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后深圳市
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资产、人员、业务逐步转移至强瑞装备,发行人
合作主体变更为强瑞装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强瑞装备的合作具备商业合理
性。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及董事张国军持有发行人 2018 年主要供应商鑫荣精工
100%股权,为鑫荣精工的实际控制人,自 2019 年起,发行人停止向鑫荣精工采
购。
    本所律师认为,供应商强瑞装备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2018 年主要供应商鑫荣精工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除此之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报告
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境外销售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4,845.24 万元、7,469.76 万元、15,350.94 万元和 6,791.66 万元,占比分别为 65.76%、
30.58%、38.44%和 47.4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主要外销客户均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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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

    1.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向鑫荣精工、拓展浩翔采购商品的价格与同期向其他供应商
采购同类商品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况。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作出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向杨海波、冉隆川提供借款均发生在有
限公司阶段,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对杨海波、冉隆川提供的借款
本金已在 2018 年全部得到清偿,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
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自 2018 年开始,发行
人未再新增上述类似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经核查,李晓华、吴伟、张国军、王春梅为发行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系为发行人发展所需资金提供帮助,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行为,不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不
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但是鉴于前述情形涉及的交
易金额较小、具有偶发性,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和
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
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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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或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发行人
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涉及使用个人
银行账户代收代付、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已完
成整改;其他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
程序合法,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
允性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 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员工朱芳程、邵镇(已于 2021 年 6 月离
职)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晟坤电子、赤玉景采购的情形,朱芳程、邵镇均为公司普
通员工且未在采购部门任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晟坤电子、赤玉景除正常的货
款支付外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晟坤电子、赤
玉景采购系正常商业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与晟坤电子、赤玉景之
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五) 关联交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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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 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
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
充分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出具情
况,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共计 31 项,其中智伟信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
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己设定抵押,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智伟信仍合法拥有该等
房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等房产,智伟信的房产
的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
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经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用向建滔数码购买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深
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龙路旁的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2 号、305 号房-313 号
房共计 10 套房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智信通用尚未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房产及所坐落土地未设立抵押,
未被查封,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建滔数码已取得了办理房屋
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的主要文件,发行人及智信通用已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
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主要义务,预计办
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超过《深圳市房地产买卖
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期限。如建滔数码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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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约定时间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发行人及智信通用有权向建滔数码要求退房并
且退还全部购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上述房产仅用于研发办公,如果发生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的情形,找寻可替代的房产较为便捷,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
具承诺,承诺承担因上述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智信通用尚未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情形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计租赁 50 项他人房产,其中用
于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房产合计 2 项,用于员工住宿、临时办公和工商注册
的房产合计 48 项。
    1.   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
    经核查,发行人用于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的 2 项租赁房产均已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办理完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2.   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经核查,发行人用于员工住宿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产中共计 47 项租赁房产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被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经核查,发行人用于员工住宿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产中共计 9 项租赁房产未
提供权属证书,可能存在出租方无权出租、租赁房产未依法报建而存在违建情况
等无法承租的法律风险。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住宿,找寻可替代的房产较
为便捷,发行人租赁无证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已提供权属证书的员工住宿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产中 1 项租赁房产
存在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情形,该项租赁房产用途为员工宿舍,已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为合法建筑,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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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并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划拨地上的房产对外租赁,但是,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应当符合
一定条件并取得批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本所律师认为,因发
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会因租赁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
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用于员工住宿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产中共计 9 项租赁房产未
提供权属证书,已提供的租赁房产权属证书中,共计 11 项未记载土地使用权类
型,因此无法判断前述房产对应的土地性质。前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为员工宿舍,
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发行人租赁前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或租赁使用集
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租赁的部分宿舍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寻找可替代的房产较
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存在租赁房产所处
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等情形,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
不会因租赁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承诺,承诺承担上述房屋租赁瑕疵可能给发行
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权、注册商
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域名等。经核查,发行人合法
取得并拥有上述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资产均处于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除向子公司实施专利许可以外,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上述无形资产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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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运输设备、机加设备、
办公电子设备,经核查,该等设备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六)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 4 家境内控股子公司、1 家中国香港
控股子公司、1 家美国控股子公司、1 家分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美国控股子公司已根据当地法律注销、大浪分公司已依法注销,发行人其他控
股子公司均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
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除已披露的权利限制之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无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
式及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无需办理特定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之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为出口退
税款、往来款、保证金、押金、预提费用款等,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
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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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之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
资、减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经核查,除了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相应资产外,发行人无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

    (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 7 次股东大会、
10 次董事会、5 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
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不存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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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二年所发生的变化情
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发行人董事近二年变动主要系独立董事因个人工作原因辞任以及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对公司日常管理和持续经营不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高级管理人员近二年保持稳定。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沈伟东、徐海忠、吴
家雄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沈伟东为会计专业人士。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发行人
独立董事的资格。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核查,发行人及华智诚在报告期内存在丢失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华智诚发票丢失事宜处罚金额较小且情节较轻,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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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

保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工序为设备的精密零部件加工、组装、调试,不存在高危
险、重污染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环保事故或重大群
体性的环保事件等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智信精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智信精密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以及华智诚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经本
所律师审阅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上述情形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整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第
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及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
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可能因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不会向发行人进行追偿。发行人前述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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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用工情形。

    1.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 1 人,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属于临
时性岗位,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发行人员工总人数的 10%,符合《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及必要性。劳务外包公司均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劳务
期间,不存在受到环保、税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存
在用地需求,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由公司子公司华智诚实施,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智诚尚未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21
年 11 月 19 日,华智诚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拟供地)投
资协议》并约定了用地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积极与当地
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推进该地块后续流程。

    (三)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且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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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部分合伙人曾存在合伙份额代持,上
述代持已完全解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风正泰合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代持情况,代持及代持解除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四名被代持人与
代持人、风正泰合及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智伟信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智伟信股权
代持形成及解除均清晰合法,目前智伟信由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不存在股权
代持情况,各方对历史上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经核查,2018 年 9 月,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
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下
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整体出售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签署了
《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上市计划及回购条款。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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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特
殊权利安排。本所律师认为,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已签署《<关
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特殊权利条款自
发行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合格上
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
自动恢复效力。因此,自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之日起,发行人不再作为特殊股东
权利条款的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特殊权利条款的
约定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
者权益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的要求;被激励人员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
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约定的回购条款中,发行人不作为回购条款的当事人,回购
条款涉及李晓华向被激励人员回购股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
定,回购条款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回购条款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上述回购条款不属于《审核问答》中
需要清理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的要求。
    (四) 经核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系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为实施股
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要
求履行决策程序。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系发行人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报
文件中作出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引用第三方
数据的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外部数据来自于政府机
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开行业研究报告等,有较为充分、客观、独立
的依据,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权威性、完整性及必要性,该等外部数据并非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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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取得该等数据未支付费用;发行人引用第三
方数据与其他披露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
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
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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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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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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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 9
   正     文 ................................................................................................................... 11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4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6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4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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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0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50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 65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 87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 91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 109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 119
   问题 13、关于客户 ............................................................................................ 139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 169
   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 173
   附件二:专利 ..................................................................................................... 180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8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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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伟信           指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弦科技         指     深圳市智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智信         指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香港子公司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USA)CO.,
 美国智信         指
                         LIMITED,香港智信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目前已注销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大浪分公司,发行人的分公司,目
 大浪分公司       指
                         前已注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红杉智盛         指
                         行人的股东
 智诚通达         指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智信通达         指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智诚通达的有限合伙人

 风正泰合         指     南京风正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风正资管         指     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正泰合普通合伙人

 珠海微矩         指     珠海微矩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合盈电路         指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兴震宇           指     兴震宇公司(香港),发行人的关联方

 苹果公司         指     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 Ltd. 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2021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
                         司、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
                         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
 立讯精密         指
                         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嘉善日善(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造(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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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收购);2019-2020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
                         联滔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
立铠精密         指
                         司,发行人的客户
日达智造         指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嘉善日善         指      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富士康           指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
富联裕展         指
                         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2019 年-2020 年:包括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 (2021 年上半
                         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
                         立讯精密收购并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日铭
                         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铠胜控股         指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
                         购)、嘉善日善(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
                         造(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和伟创力
伟创力           指      电源(东莞)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
                         客户
                         包括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和雅达电子有限公司,受同一实
雅达电子         指
                         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绿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捷普集团         指      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和耐普罗塑胶模具(苏州)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和 Salcomp Technologies India
赛尔康           指
                         Private Limited,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同
新能源科技       指
                         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宁德新能源       指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东尼电子         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鑫荣精工         指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
智联华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有
强瑞装备         指
                         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市源广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源广盛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普发真空         指      普发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欧特             指      东莞市欧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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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拉玛特         指      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柯尼卡美能达     指      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基恩士           指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深蕾自动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新怡富数控设备有限
深蕾自动化       指
                         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速捷自动化       指      深圳市速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东莞市正一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征一精密传动有限公司,
正一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华周测控         指      深圳市华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拓展浩翔         指      深圳市拓展浩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康鼎智能         指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市豪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豪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豪狼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麦卡伦           指      苏州麦卡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受
欣巨             指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苏州欣巨         指      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晟坤电子         指      东莞市晟坤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赤玉景           指      苏州赤玉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大族激光         指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交通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博众精工         指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赛腾股份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准科技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杰股份         指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浩捷           指      珠海广浩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旗科技         指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智立方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元亨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Services 电子制造服务,又称为专业电
EMS              指      子代工服务,指为电子产品品牌拥有者提供制造、采购、部分设
                         计以及物流等一系列服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1〕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
《审核问答》      指
                         证上〔2020〕511 号)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
《公司章程》      指     人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
《公司章程(草
                  指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
                         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智信有限全体股东 2020 年 11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深圳市
《发起人协议》    指
                         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申报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2022〕
《审计报告》      指     ZA10182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
                         务报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纳税专项报
                  指     第 ZA10186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告》
                         税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内控鉴证报
                  指     第 ZA10185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告》
                         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有关香港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美国 Structure Law Group, LLP 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有关
 美国法律意见书    指
                         美国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
                   指
 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            指    企查查网站,网址为 https://www.qcc.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网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

 中国检察网        指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

 加审期间          指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期间          指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
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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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028 号《关于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
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
信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就《审核
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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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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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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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仍在有效期限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
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
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发生改变。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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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
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保
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归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266.53 万元、
7,482.63 万元以及 8,855.12 万元。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经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检察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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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前身系智信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 日,智信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财务总监,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
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晓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
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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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
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7.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
销售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9. 经核查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
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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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333.34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的股份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归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7,482.63 万元、
8,855.1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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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仍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相关信息变更如下:

       1. 智诚通达

       智诚通达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通
达住所、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发生变动,变动后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1NQF30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上村 146 号第三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华

认缴出资额(万元) 1,800.0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合伙期限至               2037 年 11 月 21 日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企业状态                 在营(开业)


       根据智诚通达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伟               有限合伙人                    420.00      23.33%
  2              杨海波              有限合伙人                    200.0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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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智信通达         有限合伙人                     162.00       9.00%
  4            秦冬明          有限合伙人                     160.00       8.89%
  5            冉隆川          有限合伙人                     156.00       8.67%
  6            王雄杰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7             李建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8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95.00       5.28%
  9             方倩           有限合伙人                      60.00       3.33%
 10             覃彬           有限合伙人                      50.00       2.78%
 11            朱芳程          有限合伙人                      30.00       1.67%
 12            彭修武          有限合伙人                      27.00       1.50%
 13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18.00       1.00%
 14            巫景文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15            倪新云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16            金灿灿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17            宋国辉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18             周华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19            方挣挣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20            李生阳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21             张勇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22           单小平*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3            陈建建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4             李娜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5            张金花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6            谭胜连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7            谢春诚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8             田群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29            王春梅          有限合伙人                       5.00       0.28%
            合计                    --                      1,800.00       100%
注:单小平于 2022 年 4 月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
让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4 名自然人股
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周欣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民事权利
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 3
名机构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
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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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系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期间,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动。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晓华,最
近二年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晓华的配偶吴伟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发行人 2.7996%的股份。
    根据《审核问答》第 9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
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
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配偶吴伟并非共同实际控制人,主要
原因如下:
    1. 报告期内,吴伟未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是作为智诚通达有限合伙
人通过智诚通达间接持有发行人 2.7996%的股份,其无法实现对智诚通达或发行
人的控制;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1.08%的股份,同时
李晓华作为智诚通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智诚通达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支配
智诚通达持有的发行人 12%的股份表决权,因此李晓华实际可支配发行人 53.08%
的股份表决权,无需依靠吴伟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即可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2. 吴伟于 2012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2021
年 6 月起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办公室秘书。报告期内,吴伟均未担任且未提名或任
免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曾直接参加或代表任何一方参加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实际参与发行人的重
大事项决策,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均不能产生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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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亦未就共同控制发行人签署任何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3. 李晓华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制订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决
定经营管理层的任免方面,均独立作出决定,不存在依赖于吴伟或经与吴伟协商
一致后方可作出决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本所律师认为,吴伟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未超过 5%,且其
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未将吴伟认
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
变动。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无
需取得特殊的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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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未发生变动。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
册以及认证,且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美国分别设立了香港智信和美国智信。经审阅香港法律
意见书、美国法律意见书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香港智信报告期内主要在中
国香港提供少量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以及设备销售,美国智信自设立以来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已于 2021 年 7 月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智信有效存续,香港
智信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智信在存续期间未开展经营业务,
已依法注销。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最近二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审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补充期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
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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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如下:

   年份          序号         名称             销售收入(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2021 年度
                  4        新能源科技                   1,916.24               3.90%
                  5          赛尔康                     1,339.20               2.73%
                          小计                         45,102.20              91.88%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3          赛尔康                     1,164.25               2.92%
 2020 年度
                  4          富士康                     1,062.39               2.66%
                  5          伟创力                     1,046.50               2.62%
                          小计                         36,087.72              90.36%
                  1         苹果公司                    5,322.41              21.79%
                  2          富士康                     4,221.10              17.28%
                  3         雅达电子                    2,963.21              12.13%
 2019 年度
                  4          伟创力                     2,545.35              10.42%
                  5        新能源科技                   1,756.17               7.19%
                          小计                         16,808.24              68.81%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立铠精密及其
下属日达智造、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
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商。上述被收购主体 2019 年-2020 年收入合
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收入合并入立讯精密;
注 3: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新增对东莞新能安的营业收入,该主体与宁德新能源均为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因而 2019-2021 年宁德新能源和新能安的同控合并主体改为“新能
源科技”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客户进
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
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授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股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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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股本         情况
                                         2019 年
1.苹果公司
                                                                  5,736,500 万美
Apple Inc.               1977/01/0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存续
                                                                  元
Apple Operations Ltd.    -              爱尔兰科克市              -                存续
2.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郑州市航空港区长安路
                       2010/07/23                                 200,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东侧综合保税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道大三社区富士康观澜
                         2007/03/14                             37,00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科技园 B 区厂房 4 栋、6
                                        栋、7 栋、13 栋(Ⅰ段)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
                         2006/12/25                               46,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99 号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合
                       2010/07/20                                 95,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作路 888 号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江苏昆山市玉山镇南淞
                         2004/07/22                               36,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299 号
3.雅达电子
雅达电子(罗定)有限                    罗定市附城街道宝城东      12,334.437086
                         1995/08/08                                                存续
公司                                    路 68 号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雅达电子有限公司         1988/11/08     兴东社区留芳路 10 号雅    28,350 万港元    存续
                                        达电源 401B 区
4.伟创力
伟创力电源(东莞)有                    东莞市大岭山镇机械工      1,677.829 万美
                         2011/04/13                                                存续
限公司                                  业区                      元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2001/01/12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266,020 万卢比   存续
Private Limited
5.新能源科技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
宁德新能源               2008/03/14                               13,000 万美元    存续
                                        港路 1 号
                                         2020 年
1.铠胜控股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
嘉善日善                 2015/06/15                               143,768.4 万元   存续
                                        民街道长江路 95 号
                                                                  626,431.2296
立铠精密                 2017/09/27     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 8 号                    存续
                                                                  万元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
                         2011/05/31                               6,360.3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盛路 171 弄 113 号


                                           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授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股本         情况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
                         2013/07/23                              3,084.8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3636 号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     63,892.8568 万
                         2011/04/06                                               存续
有限公司                                华路 88 号               元
2.苹果公司(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3.赛尔康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1997/12/31                              6,81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芙蓉美沙二工业区
4.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限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新北市土城区中山路 66    18,000,000 万
                         1974/02/20                                               存续
公司                                    号                       新台币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准精密模具(嘉善)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
                         2016/05/06                              7,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塘镇大唐路 599 号
5.伟创力(参见如上 2019 年信息)
                                         2021 年
1.立讯精密
                                        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
日达智造                 2020/10/21                              250,000 万元     存续
                                        疏港路 1 号办公楼 201 室
嘉善日善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Casetek Singapore Pte.
                         -              新加坡                   -                存续
Ltd.
立铠精密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 399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2004/04/23                              232,000 万元     存续
                                        号
2.苹果公司(参见如上 2019 年信息)


                                           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授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股本        情况
3.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限公司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富康社区东环二路 2 号富
                                      士康 H5 厂房 101、观澜
                                      街道福城大三社区富士
富联裕展                 2016/03/28                               746,100 万元    存续
                                      康鸿观科技园 B 区厂房 5
                                      栋 C09 栋 4 层、C07 栋 2
                                      层、C08 栋 3 层 4 层、C04
                                      栋1层
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
                       2006/08/30                                 47,35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槐园区龙飞街一号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公司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4.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
司(以下简称“东莞新能   2019/07/22                               15,000 万美元   存续
                                      区兴惠路 1 号
安”)
宁德新能源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5. 赛尔康
Salcomp Technologies
                         2019/12/19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10,150 万卢比   存续
India Private Limited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限公司
注:苹果公司注册资本来自其 2021 年年报披露的股本数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上述客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对上述客户大部分
境内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了相关负责人,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
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对客户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
通过登录主要外销客户的官方网站获取信息以及核查其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露情况;另外,本所律师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所属的交易主体中,日达智造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属于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日达智造为立铠精
密下属全资子公司,2021 年,立铠精密通过日达智造向发行人下单,从合并范
围来看,日达智造属于老客户立铠精密下的新设主体,而非新增客户,日达智造
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客户日达智造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
要客户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情况
如下: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金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万元)       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1,989.87        8.77%
               2     智联华            劳务                   853.58        3.76%
               3     普发真空          标准件                 766.10        3.38%
 2021 年度
               4     欧特              标准件                 715.81        3.15%
               5     儒拉玛特          标准件                 628.61        2.77%
                                    小计                    4,953.97       21.83%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3,435.78       14.33%
               2     儒拉玛特          标准件               1,206.31        5.03%
 2020 年度     3     智联华            劳务                 1,037.00        4.33%
               4     柯尼卡美能达      标准件                 917.61        3.83%
               5     欧特              标准件                 882.42        3.68%


                                           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小计                            7,479.13            31.20%
                1       普发真空          标准件                          731.42          8.00%
                2       基恩士            标准件                          662.67          7.24%
                3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406.39          4.44%
 2019 年度
                4       柯尼卡美能达      标准件                          264.10          2.89%
                5       深蕾自动化        标准件                          249.97          2.73%
                                     小计                            2,314.55            25.30%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供应商
进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属于前五大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供应商年度                                                                                情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2019 年度      基恩士       2001/09/12                                    10,000 万元    存续
                                             区基隆路 1 号 1206 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2019 年度、
               普发真空      2007/10/16      区杨高南路 428 号 3 号楼 5    400 万欧元     存续
 2021 年度
                                             层 B 单元
2019 年度、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
2020 年度、    强瑞装备      2019/01/17      坑径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        1,000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C 栋厂房 102
2019 年度、   柯尼卡美能                     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 57        3,500 万美
                             2005/03/16                                                   存续
 2020 年度        达                         号甲 2 幢 201 室                   元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
 2019 年度    深蕾自动化     2016/01/27      雀岭工业区 M-8 栋西座 4        500 万元      存续
                                             楼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
2020 年度、                                  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1,012.179
               儒拉玛特      1998/12/25                                                   存续
 2021 年度                                   苏虹中路 306 号华奕天合         万美元
                                             工业坊非标准厂房第 2 号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
2020 年度、
                 欧特        2012/08/22      金路 1 号天安数码城 6 栋 3    251.89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单元 201 室
                                            智联华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州市智联
2020 年度、                                  (郑东)东风南路榆林北路
              华自动化科     2018/01/18                                     200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36 号绿地中心南塔 14 楼
              技有限公司
                                             1413 号
2020 年度、   郑州市聚杰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2018/11/26                                     100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科技有限公                     (郑东)金水东路 88-1 号

                                             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属于前五大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供应商年度                                                                   情况
                司                  2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9 号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上述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对上述供应商实地走访并访谈了相关负
责人,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的声明》;另外,本所律师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所属的交易主体中,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强
瑞装备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属于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
情形。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对强瑞装备的访谈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起与强
瑞装备曾经的关联方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后深圳市
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资产、人员、业务逐步转移至强瑞装备,发行人
合作主体变更为强瑞装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强瑞装备的合作具备商业合理
性。

    本所律师认为,供应商强瑞装备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
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关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问题 13、关于客
户”中有进一步回复。

    (八)发行人的境外销售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7,469.76 万元、15,350.94 万元和 16,567.43 万元,占发行人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30.58%、38.44%和 33.7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主要外销客户均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东莞远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2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3    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4    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5    苏州玖物互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6    苏州博湃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7    上海林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8    苏州飒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9    徐州易科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10   北京巴斯博体育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11   中科猷声(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担任董事
12   蚌埠源崧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13   智逍遥机器人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14   飒露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15   济宁海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厦门易科汇繁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6                                             徐海忠控制
     伙)
17   济宁朗木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18   济宁高新一号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9                                             徐海忠控制
     (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0                                             徐海忠控制
     (有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1                                             徐海忠控制
     (有限合伙)
                                               徐海忠于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 月控
22   济宁朗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制

     2. 补充期间,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变动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珠海微矩         李晓华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全部股权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
初至 2021 年 6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阅《审计报告》,加审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1 年(元)      2020 年(元)     2019 年(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7,676,749.96      5,314,460.30      3,680,535.11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

    1.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审议,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发行人实际需要,有利于发行人生
产经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
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涉及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已完成整改;其他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公允性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 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

    发行人供应商晟坤电子系员工朱芳程配偶的父母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朱
芳程现任发行人研发经理,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 30 万元有限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为 1.67%。

    发行人供应商赤玉景系发行人离职员工邵镇的配偶控制的企业。邵镇曾任华
智诚的市场总监,邵镇曾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 19.50 万元有限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为 12.04%,因其已于 2021 年 6 月离职,其持有的智信通达的全部合伙
份额已于 2021 年 7 月转让给李晓华、唐晶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晟坤电子与赤玉景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本所律师比照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向晟坤电子和赤玉景的采购情况进行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晟坤电子、赤玉景的采购金额如下:

                                    2021 年           2020 年(万    2019 年
  供应商           采购内容
                                    (万元)             元)        (万元)
  晟坤电子    线缆等标准件、辅料              16.18         19.60           2.85



                                   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2020 年(万    2019 年
  供应商             采购内容
                                     (万元)             元)        (万元)
             伺服电机等标准件、辅
  赤玉景                                        2.22         84.20          27.46
                     料
              合计                          18.40           103.80          30.3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晟坤电子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专业生产加工
各类连接线材,为发行人的上游企业。晟坤电子生产的高柔摄像头网线能够较好
地满足发行人设备产品的使用需求,其生产基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距离
发行人位于深圳的生产基地较近,因此,发行人经综合考虑,向其采购线缆等标
准件及辅料。赤玉景成立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主要销售三菱电机生产的 PLC
控制器及其配件、伺服电机、模组等产品,发行人经综合考虑,向其采购伺服电
机等标准件及辅料。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述交易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27%、0.53%和
0.07%,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确认,报告期内,朱芳程、邵
镇均为公司普通员工且未在采购部门任职,发行人对朱芳程和邵镇进行员工股权
激励是基于其对公司的贡献,与发行人向晟坤电子、赤玉景采购无关。经核查发
行人账户交易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晟坤电子、赤玉景除正常的货款支付外
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晟坤电子、赤玉景采购系正常商业活动,具有合
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与晟坤电子、赤玉景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五) 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晓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关于同业竞争事宜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
司”中有进一步回复。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
充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出
具情况,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信息外,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不动产权

    补充期间,智伟信与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智信抵押 202101 号),以
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智信精密的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智伟信仍合法拥有该等
不动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等房产,智伟信的房
产的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
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补充期间,发行人、智信通用分别为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2 号、305 号
房-313 号房共计 10 套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中。

    (二) 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变化情况如
下:

       1. 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

                                  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用于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的
房产合计 2 项,具体如下:

                                                                          是否办理
序                                     租赁面                不动产权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至                租赁备案
号                                     积(㎡)                证书号
                                                                          登记手续
                         大浪街道新                          粤(2016)
              深圳市物
                         石社区丽荣                          深圳市不
     智信精   尔安物业
1                        路 1 号昌毅    1,778   2023/08/31   动产权第        是
       密     管理有限
                         工业厂区 2                            0253123
                公司
                           栋1层                                  号
                         大浪街道新                          粤(2016)
              深圳市物
                         石社区丽荣                          深圳市不
     智信通   尔安物业
2                        路 1 号昌毅    1,853   2023/08/31   动产权第        是
       用     管理有限
                         工业厂区 2                            0253123
                公司
                           栋2层                                  号

     经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用租赁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深圳昌毅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租上
述房产后,再将房产转租给发行人及智信通用。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
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用于员工住宿、临时办公和工
商注册的房产合计 62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61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25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可能存在
出租方无权出租、租赁房产未依法报建而存在违建情况等无法承租的法律风险。
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住宿,找寻可替代的房产较为便捷,发行人租赁无证
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已提供权属证书的租赁房产中 1 项租赁房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一第 19 项)存在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情形,该项租赁房产用途为员工宿
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合法建筑,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
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
益上缴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的规定,符合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划拨地上的房产对外租赁,但是,租赁
房产的出租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批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
本所律师认为,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会因租赁
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25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已提供的
租赁房产权属证书中,共计 13 项未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因此无法判断前述房
产对应的土地性质。前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为员工宿舍,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
主要房产,发行人租赁前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
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
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 如因智信精密承租
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或报建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拆迁、无法
使用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
的纠纷,或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智信精密无法继续按既有租
赁协议约定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智信精密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
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
本人将承担智信精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租赁的部分
宿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寻找可替代的

                                 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产较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存在租赁
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等情形,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
责任主体,不会因租赁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承诺,承诺承担上述房屋租赁
瑕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
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知识产权如下:

    1. 专利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授权专利共 58 件,其中发明专利 2 件、
实用新型专利 53 件、外观设计专利 3 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33 件,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四) 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加了数控慢走丝线切割机、三坐标
测量机等重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抽查采购合同和发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
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

    (五) 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
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
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权利限制之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无限制。



                                   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以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情
况如下:

       1. 采购合同

       (1)生产采购合同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已履行完毕的与报告期内累
计采购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供应商签订的主要框架协议以及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订单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电气类标
 1       普发真空     华智诚                           209.09    2021/12/28   正在履行
                                  准件
                                框架协
                                             框架协议,以订单
 2       苏州欣巨     华智诚    议,以订                         2021/05/10   正在履行
                                                   为准
                                单为准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已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苏州市台群
 1      机械有限公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116.81   2020/12/10   履行完毕
            司
        苏州市台群
 2      机械有限公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210.27    2021/02/05   履行完毕
            司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 销售合同




                                       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500
万元或者 200 万美金以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号                                                         (万元)
                                      自动化线体、自
 1    宁德新能源         智信精密                           2,779.23     2022/01/11      正在履行
                                      动化设备
      Apple
 2    Operations         智信精密     线体改造               $247.71     2021/03/20      履行完毕
      Ltd.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
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借
序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额                           履行
     款                             合同名称                             授信/借款期限
号             银行                                    度(万元)                            情况
     方
     智
     信                    《综合授信合同》(智信                        2022/01/05 至       正在
1           交通银行                                       5,000.00
     精                    综合 202101 号)                               2023/12/24         履行
     密

     (2) 担保合同

                                                                                              履
序              担保权     主合同名                         担保额度        担保      担保    行
     担保方                              担保合同名称
号                人         称                             (万元)        期限      方式    情
                                                                                              况
                                                                                              正
                                        《抵押合同》(智                              不动
                                                                                              在
1    智伟信                             信抵押 202101                       主债      产抵
                                                                                              履
                           《综合授           号)                          权期        押
                                                                                              行
                           信合同》                                         限届
              交通银                                                                          正
                           (智信综                           5,000.00      满之
     李晓华、   行                   保证合同(智信                                           在
2                          合 202101                                        日后      保证
       吴伟                          保证 202101 号)                                         履
                             号)                                           三年
                                                                                              行
                                                                            止
     智信通                             《保证合同》(智                                      正
3                                                                                     保证
     用、华智                           信保证 202102                                         在


                                               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诚、智伟                  号)                                    履
       信                                                            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无需办理特定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本
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审阅《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所述之外,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
总监进行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71 万
元、90.02 万元。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押金保
证金、预提费用款等,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经核查,除了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相应资产外,发行人无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
未发生修改。

       (二)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程
序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如下:

       (一 )股东大会

       补充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二 )董事会

       补充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12 月 10 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2 年 3 月 5 日


       (三 )监事会

                                             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2 年 3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变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或书面说明
并进行网络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影响其任
职资格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其任职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补充期间,未发生变化。

       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及《纳税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3-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报告》,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智信通用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144204650),有效期三年。智信通用 2021 年至 2023 年适用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加审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
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    增值税即征即退       35.82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3.《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1.《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
     深圳市龙华区科
                                  华府办规〔2020〕4 号)
2    技创新局科技创       16.59
                                  2.《2021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0 年企业研发投入
     新专项资金
                                  激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1.《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号)
                                  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
     深圳市科技创新
                                  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委员会研究开发       41.80
                                  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究
     资助资金
                                  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
                                  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5 号)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
                                  围政策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26 号)
4    深圳市稳岗补贴        1.45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
                                  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
     深圳龙华区人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
5    局吸纳脱贫人口        1.00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
     就业补贴

                                        3-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
6    委员会科技创新          1.50
                                    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 号)
     券项目补助

                                    1.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
     深圳市龙华区财
                                    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
     政局 2021 年知识
7                           50.00   知
     产权优势企业资
                                    2.《龙华区 2021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名单(2021 年
     助
                                    第二批)公示》
                                    1.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究
                                    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
     国家高新技术企
8                            5.00   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5 号)
     业奖励资金
                                    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20 年度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1.《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
9    残疾人就业补贴          0.40
                                    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
                                    规〔2021〕11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加审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
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加审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环保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事故



                                          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等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市场监督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加审期间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缴费项目            员工总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620        610          10
 2021/12/31
                          险
                         住房公积金                 620        608          1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514        509              5
 2020/12/31
                          险
                         住房公积金                 514        507              7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394        388              6
 2019/12/31
                          险
                         住房公积金                 394        376          18

    2.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情况,原因为:其一,部分新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当月固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时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次月方可开始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二,部分员工出于本人意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
期各期末该等员工的数量分别为 11 人、0 人、0 人。


                                      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的,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在次月开始正常为其缴纳;员工因本人意愿放弃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统一为其缴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未缴
纳的情况。

    3. 第三方代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总人数                       620                 514                 394

    第三方代缴人数                     52                 20                  10

    第三方代缴比例               8.39%                3.89%              2.54%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
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
求或决定,智信精密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本人将补偿智信精密由
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经审阅,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内应缴未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
为以及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将承担发行人
可能因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

                                      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会向发行人进行追偿。发行人前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 劳务派遣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 劳务外包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及其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万元)            3,193.90        3,142.94              683.08

   营业成本(万元)                25,116.48       19,642.66           11,084.53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占营业
                                        12.72%       16.00%               6.16%
      成本比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中进一步回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
的批准、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根据《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需购置土地。
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由华智诚实施。2021 年 11 月 19 日,华智诚与苏州
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拟供地)投资协议》并约定了用地事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出具了《建设项目方案
审定意见书(预审)》,原则同意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022
年 5 月 11 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苏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挂牌出让公告》(苏地网挂(工)[2022]3 号),对华智诚拟购置的土地进行公

                                   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开挂牌出让,土地公告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挂牌截止
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参与该土地竞买,积极推进该地
块后续流程。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且该
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
略和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
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部分合伙人曾存在合伙份额代持,前述代持已
完全解除。关于前述代持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进一步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风正泰合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代持及代持解除过程中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四名被代持人与代持人、风正泰合及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子公司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智伟信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前述代持已完全解除。
关于前述代持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之“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中进一步回复。智伟信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
均清晰合法,目前智伟信由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各方
对历史上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8 年 9 月,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
简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整体出售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签署了
《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上市计划及回购条款。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特
殊权利安排。关于前述特殊权利条款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进一步回复。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核查情况


                                    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中进一步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持股平台的被激励人员存在变动情况,
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行
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系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为实施股权激励而
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系发行人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报文件中作
出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引用第三方数据的
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外部数据来自于政府机构、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开行业研究报告等,有较为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权威性、完整性及必要性,该等外部数据并非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取得该等数据未支付费用;发行人引用第三方数据与
其他披露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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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
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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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2017 年 12 月,李晓华、智诚通达增资发行人;2018 年 10 月、11 月,
外部投资者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分别入股发行人;

    (2)发行人与红杉智盛之间存在对赌协议,包括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条款,相关协议已终止且存在恢复条款;

    (3)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发行人 2%股权,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合伙人风正资管、吕庆良出于操作便捷之目的,先
后代康慧、何正阳、王慧华、高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

    请发行人说明:

    (1)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
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3)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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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 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变更相关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豁免函等,以及增资款缴纳凭证、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 核查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
身份证复印件;全体机构股东、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调查表;
机构股东风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股东调查表;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
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股东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取得股东出具的以下确认文件:①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
明园及周欣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
其他利益输送安排;②红杉智盛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红杉智盛合伙人出
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红杉智盛合伙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③风正泰合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风正泰合各层级股东出具
确认函,确认除吕庆良及其控制的风正资管曾存在代康慧、何正阳、王慧华、高
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外,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④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出具确认函,明
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各层级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 对以下股东及人员进行访谈:四位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及周欣、红杉智盛代表钱骥、风正泰合代表吕庆良、智诚通达及智信通达全体合
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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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针对股东风正泰合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事项: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核查股权代持形成、代持方式变更、代持解除涉及的转
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对涉及代持事宜的自然人合伙人吕庆良、何正阳、王慧
华、高尚及康慧进行访谈;

    7. 核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社保缴纳证明;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提供财务顾问
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8.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
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其基
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通过百度等网站查询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
10 名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存在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是否存在税务违法情况;

    9.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历次利润分配的支付凭证、利润分配代扣
代缴所得税凭证、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凭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纳备案凭证、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的税费缴纳凭证;

    10. 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发行人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11.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一)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
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1.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

    2018 年 11 月 30 日,风正泰合以 2,080 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周欣持有的发行
人 2%股权。截至该时点,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共计 2,080 万元,其中 1,880 万元风
正泰合合伙份额由风正泰合的普通合伙人风正资管代自然人康慧、何正阳、王慧
华和高尚(以下简称“四名被代持人”)持有。2019 年 6 月 10 日,风正资管将
其代四名被代持人合计持有的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吕庆良;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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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系吕庆良控制的企业,本次合伙份额的转让是合伙份额代持形式的调整。截
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吕庆良已将 1,880 万元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向四名被代持人
转让,该次交易系吕庆良与四名被代持人解除代持关系,四名被代持人均未向吕
庆良支付合伙份额转让的交易对价。

      合伙份额代持的原因为:(1)康慧、何正阳、高尚工作繁忙;(2)王慧华身
居南昌市,距离风正泰合注册地点南京市较远,康慧、何正阳、高尚、王慧华和
吕庆良系朋友关系,出于便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安排合伙份额代持。

      2. 有限合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持股的情形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经核查其填写的调查表并通
过登录百度、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政府部门官网进行网络核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其任职单位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1       吕庆良   风正资管
                   南京盛世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天沐朴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
  2       周建国   天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
                   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昊君能源有限公司等
                   友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欧绎
  3       庄克服   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闽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恒成置业有
                   限公司、江苏言信建设有限公司等
                   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东辰润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        陆青
                   南京喜木缘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等
                   江苏芃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睿康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菁投资
  5       朱润希   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汇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润林林业产权
                   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管玮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7       王慧华   南昌超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江苏信保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彦阳航通投资管理合伙企
  8       何正阳
                   业(有限合伙)、东台天之正管理咨询中心等
                   江苏博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宗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
  9        高尚    知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汉美姿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汉
                   美世纪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
                   江苏国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金宝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江
 10        康慧    苏高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信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苏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登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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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的 10 名自然人均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均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持
股的情形。

    3. 相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代持行为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
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1. 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形,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
协议》”),其中特殊权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类型                                    主要内容
               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投资方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投资方认
               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
 整体出售权    持公司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其他股东应配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
               并及时通过与该项收购相关的决议。如任何股东不同意该项收购,则其应
               按照第三方提出的价格收购红杉智盛届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依红杉智
               盛之要求)股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
董事会、股东   低于 20 亿元的融资、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
会特别决议事   分配红利等二十三项重大事项时,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项一票否决权   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议程序时,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
               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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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款类型                                    主要内容
               如果公司发展业务需要并且经红杉智盛同意,现有股东(指李晓华、张国
               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本表格中下同)和红杉智盛应各自提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员工薪酬、员工激励的指导
 薪酬审议权
               方针(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审
               议。薪酬委员会在上述事项做出决议时,应当经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一致通
               过。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红杉智盛最终获得的可分配财产
可分配财产补   金额不足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张
    足权       国军、周欣、朱明园)同意向红杉智盛承担补足义务,补足金额为本次交
               易股权转让款扣除红杉智盛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的可分配财产金额。
               若现有股东(“转让方”)向第三方(“拟受让方”)提议出售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则转让方首先应向红杉智盛发出书面通
优先购买权及   知,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红杉智盛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自行选择:
  共同出售权   (ⅰ)以和拟受让方同等的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让股权,或(ⅱ)以
               和拟受让方为购买股权而提出的同等条件按转让方与红杉资本之间届时的
               相对持股比例出售红杉资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公司在向其他方提出任何增资或发行新股要约之前至少三十个工作日(或
               红杉智盛书面同意的更短时间)必须向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公司各股东有
 优先认购权    权基于其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享有新增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但员工持股计划、收购另一家公司/实体或其他经过红杉智盛委派董事批
               准而发行新股的事项除外)。
               红杉智盛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股东权利延伸至且适用于红杉智盛在公司持有
               的如下股权的全部及任何部分:(ⅰ)本轮投资中获得的股权;(ⅱ)通
               过行使交易文件项下投资方任何其它权利获得的股权。
               红杉智盛在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可与其所持公司股权一
               并转让。
               若公司在既往融资或未来融资中存在,或公司给予公司任何其他股东更加
               优惠于红杉智盛的权利、条款和条件,红杉智盛有权无须额外支付任何对
               价而自动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该等更优惠条款应用于本协议及投资协
               议项下的交易。

 其他权利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红杉智盛在交易文件下
               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与利益不受影响。

               如果公司为了在境外进行合格上市之目的进行重组,对于因公司海外重组
               而建立并实际控制公司在重组前的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益的境外上
               市实体,红杉智盛或其关联方将在该境外上市实体中持有与重组前投资方
               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相同的优先股,并且红杉智盛或其关联方除享有本协
               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赋予投资方的权利和权益外,同时应享有股票登记权、
               转换权、投票权等类似交易中惯常的权利。

               股东协议之约定与公司章程之规定或投资协议之约定有冲突的,以股东协
               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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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取得深
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深证上审〔2021〕505
号),未违反“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上市”的要求,因此未触发《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
出售权”。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红杉智盛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确认自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至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之
日期间,如发行人及其股东存在违反《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形的,红杉
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发行人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通过
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上市失败情形的,豁免自动失效。因此对于《股东协
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已被豁免,目前发行
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不存在触发《豁免函》中关于豁免失效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人递
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
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
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根据《补充协
议》,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终止。目前发行人处
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不存在触发《补充协议》中关于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
力的情形,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已签署《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前述协议主体之一。《股东协
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提交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持发行人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发行人其他股东应配
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因此,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未约定发行人的回
购义务,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的当事人。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部分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需要履行义务。根据
红杉智盛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发行人在申请上市之日前(即 2021
年 12 月 6 日前)如存在违约情形红杉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根据红杉
智盛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终止。因此发行人在 2021 年 12 月 6 日前可能存在的违约责
任已被豁免,特殊权利条款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终止,目前发行人处于发行上
市审核期间,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的当事人。

    3. 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的情形,未完全清理。相
关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审核问答》第 13 条                         发行人相应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深交所提交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相关特殊权利条款
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    均于当日终止。目前发行人处于发行上市审
理                                        核期间,不存在触发《补充协议》中关于特
                                          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的情形。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的
                    协议当事人            当事人。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
                    能导致公司控制权
                                          制权变化的约定。
                    变化的约定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
的可以不清理        挂钩                  情形。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涉及发行人具体经营
                    重影响发行人持续
                                          活动,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不存在严
                    经营能力或者其他
                                          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
                    严重影响投资者权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益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
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 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发行人可
并进行风险提示                         能存在的影响;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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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答》第 13 条                          发行人相应情况
                                             不存在因特殊权利条款造成的相关风险。

     因此,发行人特殊权利条款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中关于对赌协议
等类似安排的要求。

     (三)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周欣先生,197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其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期间                         单位                            任职
1993 年 7 月至 1997 年 2 月       桂林机床电器有限公司                   工程师
                                王氏华高电子(深圳)有限
1997 年 2 月至 1999 年 8 月                                              工程师
                                          公司
                                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
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工程师
                                        有限公司
                                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
2001 年 2 月至 2003 年 3 月                                              工程师
                                          公司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5 月                                              工程师
                                          公司
2005 年 5 月至 2011 年 7 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经理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                                              工程师
                                        械模具厂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副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监事
      2015 年 4 月至今                  智信通用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华智诚                         研发经理

     经核查,周欣及其近亲属均未控制任何公司或企业,报告期初至今,周欣及
其近亲属任职公司的情况如下:

   姓名         与周欣的关系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执行董事、总
                                      智信通用                          2015 年 4 月至今
                                                          经理
                                       华智诚            研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周欣               -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                     2012 年 3 月至 2019
                                                           监事
                                      有限公司                              年1月
                                                                         2017 年 12 月至
                                      智信精密             监事
                                                                          2020 年 12 月
  黄丽芳            配偶              智信通用             文员         2017 年 9 月至今
周永怀(已          父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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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姓名        与周欣的关系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故)
 周宝利           母亲             退休                 -                  -
 黄明富         配偶父亲           退休                 -                  -
 江新荣         配偶母亲           退休                 -                  -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
  周跃            弟弟                                教师         1996 年 7 月至今
                                    学校
                              桂林市七星区街道
 毛丽君         弟弟配偶                             办事员        2014 年 10 月至今
                                    办事处
                                 智信通用           人事专员       2019 年 7 月至今
 黄丽辉         配偶姐姐                                          2018 年 1 月至 2019
                                     -                无业
                                                                       年7月

      (四)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法
合规性

      自发行人成立至今,除智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共发生了 1
次增资及 2 次股权转让。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注册资本由 550 万元增加至 808.8235 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 258.8235 万元,其中李晓华出资 3,0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161.76 万元注
册资本,智诚通达出资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97.06 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65.0000                  20.40%
  3                  周欣                             110.0000                  13.60%
  4              朱明园                               104.5000                  12.92%
  5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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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增资的背景及原因:本次增资前,智信有限股权比例较为分散,本次增
资系为巩固李晓华作为智信有限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智诚
通达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各股东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智信有限估值为
15,000 万元,入股交易价格为 18.55 元/注册资本。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 2-0278 号),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36,502.66
万元,对应每股价格为 66.37 元/注册资本。因本次增资价格低于最近一期评估的
每股价格,发行人已参考评估价格对李晓华、智诚通达本次增资进行股份支付处
理;李晓华作为主要创始人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智诚通达
系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定价具有合理性。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李晓华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主要为个人积蓄、投
资理财收入以及股权分红款;智诚通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为合伙人支付的
出资款。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2)2018 年 10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0 月,张国军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8%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64.7060
万元注册资本)以 8,32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
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朱
明园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周欣                              77.6471             9.60%
  4              朱明园                             72.1471             8.92%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3-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红杉智盛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智信有限各股东与红杉智盛结合发行人
未来发展前景及市场行情,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
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红杉智盛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3)2018 年 11 月,智信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1 月,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2%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16.18 万元
注册资本)以 2,080 万元转让给风正泰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朱明园                              72.1471                8.92%
  4                周欣                               61.4706                7.60%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7              风正泰合                             16.1765                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风正泰合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风正泰合参照红杉智盛股权转让价格,
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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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风正泰合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2.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
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发行人历次增资和
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
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未转让过其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

    李晓华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从而间接转让发行人股权/股份
的纳税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 126.58 万元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未产
2017 年   合伙份额转让给吴伟,因李晓华
                                          生应纳税所得额, 无需缴   不涉及
12 月     尚未实缴出资,本次转让价格为
                                          纳个人所得税
          1元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 20 万元合伙
2018 年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得     李晓华已自行缴纳
          份额转让给覃彬,本次转让价格
12 月                                     税                       个人所得税
          为 1.53 元/合伙份额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 71 万元合伙
2020 年   份额转让给王春梅、冉隆川、秦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得     李晓华已自行缴纳
12 月     冬明,本次转让价格均为 1.65     税                       个人所得税
          元/合伙份额

    发行人历次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晓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分配李
2017 年               限以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利润分配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涉及
11 月                 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的个人所得税款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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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张国军、周欣、朱明园分配
                         利润共计 7,500 万元,应当缴
                         纳个人所得税
                         智信有限注册资本由 550 万
                         元增加至 808.8235 万元,由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2017 年     增加注册资
                         李晓华及智诚通达以货币增       制人李晓华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
12 月       本
                         资。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及实       扣代缴事宜
                         际控制人李晓华无纳税义务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
                         限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分配李
2018 年
            利润分配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涉及
11 月
                         张国军、周欣、朱明园分配       的个人所得税款
                         利润共计 5,000 万元,应当缴
                         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
                         限以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分配李
2019 年                  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利润分配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涉及
12 月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
                                                        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 2,000 万元,自然人股东应
                         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
                         限以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分配李
2020 年 8                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利润分配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涉及
月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
                                                        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 3,000 万元,自然人股东应
                         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智信有限按经审计账目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发行人已依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以
2020 年                                                 市税务局办理完毕自然人股东个人
            整体变更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
12 月                                                   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于 2025 年
                         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
                                                        12 月 31 日缴纳全部税款)
                         周欣、朱明园应当缴纳个人
                         所得税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事项均已完成缴纳或已依法办理分期缴
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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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风正泰合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均不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风正泰合合伙份额曾存在代持情况,原因系合伙人出于便
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正泰合穿透后
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 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已通过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予以终止,
《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合格上市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自动恢复效力;发
行人未触发《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生效的情形,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其他特
殊权利条款的潜在责任已由红杉智盛豁免,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
系《股东协议》《补充协议》的协议主体之一,但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对
赌性条款的当事人;根据《股东协议》《补充协议》,发行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
日起不再作为特殊权利条款的当事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特殊权利条款未与发行人市值条件挂钩、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
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补充协议》
中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的情形,未完全清理,相关安排符合《审核
问答》第 13 条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3. 发行人股东周欣的履历与其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具有匹配性,周欣及其近
亲属控制及任职公司不存在异常情况。

    4.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具有合理背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
股权转让定价公允,增资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已计入股份支付;发行人历
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
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 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
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完成所得税缴纳或已依法办理所得税分
期缴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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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通过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实施了股权激
励,其中智诚通达直接持有发行人 12%股权,智信通达持有智诚通达 9%合伙份
额;

    (2)发行人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摊,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为
625.06 万元、803.79 万元、1,617.86 万元、831.75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
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2)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伙
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
象等;

    (3)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
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 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智信通
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人调查表;对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
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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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核查发行人通过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发行人的花名册、
工资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及出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保缴纳证明;部分员工与
李晓华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及还款支付凭证;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4. 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的合伙决议、份额转
让协议、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份额受让款支付凭证、所得税支付凭证;

    5. 获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红杉智盛和风
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6. 核查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持股平台及其合伙人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

    7.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

    二、核查意见

    (一)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
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1.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



                                智信通达
                                         9.00%

                                智诚通达

                                       12.00%

                                 发行人




    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智诚通
达共有 29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800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智信通达共有 46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62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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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
     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1)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及其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1)智诚通达

      合伙人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序                            合伙份额
      姓名/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号                            (万元)
        称                                              部门           职务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95.00      5.28%        -            董事长        自有

2     吴伟*     有限合伙人      420.00     23.33%   总经理办公室       秘书         自有

3     杨海波    有限合伙人      200.00     11.11%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及自筹

      智信通
4               有限合伙人      162.00      9.00%        -               -           -
        达

5     秦冬明    有限合伙人      160.00      8.89%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

6     冉隆川    有限合伙人      156.00      8.67%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及自筹

7     王雄杰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及自筹

8      李建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               -          自有

9      方倩     有限合伙人       60.00      3.33%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及自筹


10     覃彬     有限合伙人       50.00      2.78%   市场业务中心       总监         自有

11    朱芳程    有限合伙人       30.00      1.67%     研发中心         经理         自有
12    彭修武    有限合伙人       27.00      1.50%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13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18.00      1.00%                                   自有
                                                      /财务部       /财务总监

14     周华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

15    巫景文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客户服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16    倪新云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客户服务中心      副总监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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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序                                 合伙份额
      姓名/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号                                 (万元)
        称                                                      部门           职务

17    金灿灿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市场业务中心       经理         自有

18    宋国辉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及自筹

19    方挣挣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及自筹

20    李生阳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1     张勇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客户服务中心       经理       自有及自筹


22    单小平*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           -        自有及自筹

23    陈建建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4     李娜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25    张金花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采购管理部       副经理        自有
26    谭胜连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经理         自有
27    谢春诚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8     田群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9    王春梅*         有限合伙人        5.00       0.28%     人事行政部      人事专员       自有
               合计                 1,800.00     100.00%             -
     注 1:吴伟于 2012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2021 年 6 月起担
     任总经理办公室秘书,李晓华和吴伟系夫妻关系;王春梅于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
     担任发行人出纳,2019 年 5 月起担任人事专员,张国军和王春梅系夫妻关系;
     注 2:单小平于 2022 年 4 月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
     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2)智信通达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额(万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号    名/名称                                                  部门            职务
                                   元)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18.00       11.11%          -            董事长         自有
                                                                                           自有及自
 2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市场业务中心       副总监
                                                                                             筹
                                                                                           自有及自
 3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副经理
                                                                                             筹
 4     郭洪韬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市场业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5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6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主管          自有
 7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自有


                                                  3-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额(万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号   名/名称                                         部门            职务
                              元)
                                                    财务部         财务总监
8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9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10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自有及自
11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筹
12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3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研发主管       自有
14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5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6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软件工程师      自有
17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软件工程师      自有
18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组装制造处        副经理        自有
19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市场业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20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1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2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3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4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5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26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售后工程师      自有
27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组长         自有
28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29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客户服务中心                  自有及自
30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主管
                                                                                  筹
                                                                                自有及自
31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筹
32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33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研发中心     项目应用工程
34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自有
                                                                       师
                                                    研发中心     项目应用工程
35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自有
                                                                       师
36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37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市场业务中心     项目经理       自有
38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市场业务中心     项目经理       自有
                                                  深圳品质保证
39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主管         自有
                                                      部
40     杨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3-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额(万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号    名/名称                                             部门            职务
                                   元)
41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人事行政部         主管         自有
42      汪威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机械工程师      自有
43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主管         自有
44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出纳         自有
45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主管         自有
46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合计                162.00   100.00%         -               -            -

         (2)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
     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自然人合伙人除李建之外,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李建具有担任自动化设备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自 2015 年 12 月至
     发行人完成股份制改造期间,协助发行人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引进战略投资者;
     协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协助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发行人同意李建以员工
     同样的价格认缴智诚通达 144 万元出资额。

         除李建外,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员
     工:1.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2.中层管理人员;3.研发、生产、销售、管理
     类核心业务骨干。

         持股平台内员工的具体认缴出资额主要参考其在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个人
     贡献、供职年限、学历水平、未来发展潜力以及支付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出资金额及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最高的 5 位合伙人中,吴伟
     自发行人成立起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杨海波、秦冬明、冉隆川均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王雄杰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监事;其余各合伙人均符合发行
     人股权激励的标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
     任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

         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自有资金包括个人薪资、家庭积蓄、投资理财等收入,自筹资金
     包括亲友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借款。

                                               3-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中,杨海波、王雄杰、欧阳业、方倩的部分出资来自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提
供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已偿还金额(万元)       还款期限
 1        杨海波               90.00             32.91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王雄杰              100.00             44.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        欧阳业               33.00             12.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         方倩                40.00              8.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李晓华与上述四人均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四名员工均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无借款利率。

       除上述情况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合伙人因离职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
价格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利息=原始出资额×年化利率 6%);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合伙份额受让方仅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原始出资额,李晓
华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利息部分,李晓华已出具承诺不会向上述合伙份额受让方追
偿相关款项。

       3.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访谈、核查合伙人向持股平台支付款
项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各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二) 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
伙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
对象等

       1.智诚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1)2017 年 11 月,智诚通达成立

       2017 年 11 月 1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拟由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周欣四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由李晓华、
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李晓华持有 1 元合伙份
额作为自有份额(其后李晓华在智诚通达持有的自有份额变更为 95 万元),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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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计划在公司进行发行上市申报之前完成
对所有预留份额的授予。

       2017 年 11 月 21 日,智诚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诚通达设立时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008.3333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
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

       智诚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                         认缴合伙份额      实缴合伙份额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称                                (万元)          (万元)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312.5833                    -        31.00%
2            张国军         有限合伙人            302.5000                    -        30.00%
3             周欣          有限合伙人            201.6667                    -        20.00%
4            朱明园         有限合伙人            191.5833                    -        19.00%
            合计                    -           1,008.3333                    -        100%

       (2)2017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一次增加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转让

       2017 年 12 月 25 日,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出合伙决议,分别
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部分转让给吴伟,因合伙份额均未实缴,本次转让
对价分别为 1 元。同时,智诚通达财产份额从 1,008.3333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
新增的 791.6667 万元合伙份额由吴伟等 17 位被激励人员认缴,价格为 1 元/财产
份额。同日,智诚通达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以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新增注
册资本 97.0588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前合伙份额       转让后合伙份    受让    受让的合伙份额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万元)             额(万元)      方      (万元)        (万元)
 李晓华                    312.58              186.00                    126.58        0.0001
 张国军                    302.50              180.00                    122.50        0.0001
                                                        吴伟
     周欣                  201.67              120.00                     81.67        0.0001
 朱明园                    191.58              114.00                     77.58        0.0001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财产份额增加完成后,智诚通达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姓名       份额(万      份额(万      出资比例     姓名     份额(万 份额(万 出资比例
                 元)          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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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姓名    份额(万     份额(万    出资比例    姓名     份额(万 份额(万 出资比例
           元)         元)                             元)     元)
李晓华       186.00           -     10.33%    彭修武      24.00    24.00    1.33%
张国军       180.00           -     10.00%    朱芳程      12.00    12.00    0.67%
 周欣        120.00           -      6.67%    欧阳业      12.00    12.00    0.67%
朱明园       114.00           -      6.33%    倪新云      12.00    12.00    0.67%
 吴伟        420.00      420.00     23.33%    唐晶莹       6.00      6.00   0.33%
王雄杰       144.00      144.00      8.00%    谭胜连       6.00      6.00   0.33%
 李建        144.00      144.00      8.00%    宋国辉       6.00      6.00   0.33%
杨海波       120.00      120.00      6.67%     金鹏        6.00      6.00   0.33%
秦冬明       120.00      120.00      6.67%    金灿灿       6.00      6.00   0.33%
冉隆川        96.00       96.00      5.33%    邓国强       6.00      6.00   0.33%
 方倩         60.00       60.00      3.33%      -             -         -           -

    (3)2018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邓国强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邓国强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18 年 9 月 14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邓国
强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张勇,转让款共计 6.27 万元。
经核查,邓国强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8 年 12 月,李晓华、周欣实缴部分合伙份额,智诚通达第三次合
伙份额转让

    2018 年 12 月 15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6
日,周欣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2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周欣将其持有的智诚通
达 1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单小平等 15 位被激励人员,李晓华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覃彬,本次转让价格均为 1.53 元/合伙份额,系
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同时,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欧阳业已因
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欧阳业与李晓华、智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
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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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因此欧阳业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1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朱芳程,转让款共计 12.72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情况具体如下:

         转让前
                    转让后持有              受让的认缴
         合伙份                                          转让款金
转让方              的合伙份额    受让方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额(万                                          额(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欧阳业      12.00             -   朱芳程         12.00        12.72      0.67%
                                  朱芳程          6.00         9.20      0.33%
                                  方挣挣          6.00         9.20      0.33%
                                  巫景文         12.00        18.40      0.67%
                                  李生阳          6.00         9.20      0.33%
                                  陈建建          6.00         9.20      0.33%
                                  谢春诚          6.00         9.20      0.33%
                                   田群           6.00         9.20      0.33%
 周欣      120.00             -    李娜           6.00         9.20      0.33%
                                  张金花          6.00         9.20      0.33%
                                  万海林          6.00         9.20      0.33%
                                  单小平          6.00         9.20      0.33%
                                  林方刚          6.00         9.20      0.33%
                                  唐晶莹          6.00         9.20      0.33%
                                  金灿灿          6.00         9.20      0.33%
                                   覃彬          30.00        46.02      1.67%
李晓华     186.00        166.00    覃彬          20.00        30.68       1.11%

    本次转让完成后,周欣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通
达合伙份额。周欣、李晓华、欧阳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20 年 7 月,智诚通达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林方刚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林方刚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0 年 7 月 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林方刚
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唐晶莹,转让款共计 10.03 万元。
林方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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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0 年 8 月,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实缴剩余合伙份额,智诚通达
第五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6 月 22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66 万元,张国军向智诚通
达实缴出资 180 万元,朱明园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14 万元。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召开股东会,确定李晓华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
份额中,其自有份额由 1 元增加至 95 万元,该 95 万元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不再作
为未来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通过受让智
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李晓华作为智信通达普通合伙人,持有
0.5 万元合伙份额作为自有份额。同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张国军将
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180 万元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张勇等 5 位被激励人员和智信通
达,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转让后合                 受让的合伙
转让    转让前合伙                                          转让款金额    出资比例
                     伙份额(万   受让方          份额
方      份额(万元)                                          (万元)
                       元)                     (万元)
                                  智信通达         162.00        267.30      9.00%
                                   彭修武            3.00          4.95      0.17%
张国                               宋国辉            6.00          9.90      0.33%
           180.00         -
  军                                张勇             3.00          4.95      0.17%
                                   方挣挣            3.00          4.95      0.17%
                                   李生阳            3.00          4.95      0.17%

       本次转让完成后,张国军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通达合伙份额,张国军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2020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六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12 月 22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朱明园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114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秦冬明、杨海波,李晓华将其在智诚通达的 71 万
元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春梅、冉隆川、秦冬明。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
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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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万元)
                                     王春梅         5.00          8.25      0.28%
李晓华        166.00        95.00    冉隆川        60.00         99.00      3.33%
                                     秦冬明         6.00          9.90      0.33%
                                     秦冬明        34.00         56.10      1.89%
朱明园        114.00            -
                                     杨海波        80.00        132.00      4.44%

    本次转让完成后,朱明园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通达合伙份额,朱明园、李晓华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21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七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万海林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万海林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9 月 10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万海
林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10.63 万元。
万海林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2022 年 1 月,智诚通达第八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金鹏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金鹏与李晓华、智诚通
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
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
率 6%的利息。2022 年 1 月 5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金鹏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7.44 万元。金鹏已
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1)2020 年 8 月,智信通达成立

    2020 年 8 月 10 日,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信通达设立时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62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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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
通过受让智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

    智信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0.50      0.31%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邵镇    有限合伙人        19.50     12.04%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郭洪韬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杨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吴继权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汪威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        -               -          -
注:欧阳业于 2017 年 12 月入伙智诚通达,入伙价格与智诚通达同批次入伙的其他员工一致;
欧阳业因个人原因于 2018 年 10 月从智信精密离职,并于 2018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合伙份额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利息;欧阳业于 2020 年 2 月再次入
职智信精密,担任市场业务中心副总监,于 2020 年 8 月入伙智信通达,入伙价格与智信通
达同批次入伙的其他员工一致

    (2)2021 年 7 月,智信通达第一次合伙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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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邵镇、吴继权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邵镇、吴继权
与李晓华、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
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
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7 月 13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
同意邵镇、吴继权将其分别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晓华、唐晶莹,转
让款分别为 33.62 万元、3.47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万元)
                                      李晓华            17.50            30.17       10.80%
 邵镇           19.50            -
                                      唐晶莹             2.00             3.45        1.23%
吴继权           2.00            -    唐晶莹             2.00             3.47        1.23%

    邵镇、吴继权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退出合伙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
及公允性、转让对象等

    智诚通达历史沿革中退出的合伙人张国军、周欣、朱明园非股权激励对象,
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为预留份额。除前述三名合伙人之外,智诚通达退出合伙人的
情况如下:

                                                      转让份
                                               退出                              转让对象职
退出合伙人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额(万    转让对象
                                               原因                                  务
                                                        元)
               研发中心机    2018 年 9 月                                        客户服务中
  邓国强                                       离职      6.00     张勇
                 械主管         14 日                                              心经理
               市场业务中   2018 年 12 月                                        研发中心经
  欧阳业                                       离职     12.00    朱芳程
                 心经理        27 日                                                 理
                                                                             董事会办公
               智信通用软   2020 年 7 月 7                                   室董事会秘
  林方刚                                       离职      6.00    唐晶莹
                 件主管          日                                          书/财务部财
                                                                                务总监
               研发中心主    2021 年 9 月                                        研发中心总
  万海林                                       离职      6.00     周华
                   管           10 日                                                监
               华智诚销售   2022 年 1 月 5                                       研发中心总
   金鹏                                        离职      6.00     周华
                   经理          日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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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信通达退出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转让份额              转让对象
退出合伙人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退出原因              转让对象
                                                 (万元)                职务
                                                                        董事长
                                                             李晓华

             市场业务中   2021 年 7                                    董事会办
   邵镇                                 离职        19.50
               心总监      月 13 日                                    公室董事
                                                             唐晶莹    会秘书/
                                                                       财务部财
                                                                       务总监
                                                                       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
             组装制造处   2021 年 7
  吴继权                                离职         2.00    唐晶莹    会秘书/
               主管        月 13 日
                                                                       财务部财
                                                                       务总监

    根据上述退出合伙人与李晓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
以及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
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退出合伙人的转让价格均按照《股权激励协议》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退出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均已完成转让,发行人已将合伙份
额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三)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
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1. 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

    (1)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授予日最近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
自愿达成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确定股权激励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采用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股权激励授予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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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公司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

   赛腾股份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新三板挂牌期间授予,参考同期外部机构定增或挂牌同期二级市场交易
   天准科技
                  价格
   博众精工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博杰股份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公司股权交易价
    广浩捷
                  格
    智立方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荣旗科技       -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认定方法基本一
致。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

     发行人根据上述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方法,2017-2021 年间,发行人权益
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结果如下: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股权激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        评估基准日/
                                                             金额         单价       市盈率
励期间               依据                股权转让日
                                                           (万元)     (元/股)    (倍)
             国众联评估公司国众联
2017 年                                2017 年 6 月 30
             评报字(2019)第 2-0278                        36,502.66        13.42    15.90
12 月                                  日
             号评估报告
2018 年      外部投资人受让股权价      2018 年 10 月、11
                                                           104,000.00        26.00    25.69
9-12 月      格,股权转让协议          月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
2020 年                                2020 年 7 月 31
             咨报字(2020)沪第 595                        109,400.00        27.35    14.62
7-12 月                                日
             号估值报告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
2021 年 7                              2021 年 6 月 30
             咨报字(2021)沪第 890                        130,200.00        32.55    14.70
月                                     日
             号估值报告
注 1:市盈率=估值/净利润;
注 2:外部投资人受让发行人股权的估值为交易对价/受让股权比例;
注 3:净利润为评估基准日或股权转让日当年的扣非归母净利润;2017 年,发行人未编制合
并报表,净利润为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单体未经审计净利润之和;
注 4: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
更为 4,000 万股,股改前每股换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2021 年权
益工具每股公允价值按照股改后股份数量换算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结果情况如下:

                                            3-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与发行人业务类型相似的标的公司的可比交易案例估
值情况如下:

                                                               交易作价(亿         市盈率
 评估基准日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元)             (倍)
2015/06/30      华中数控       江苏锦明 100%股权                         2.80         12.06
2017/04/30      胜利精密       硕诺尔 100%股权                           4.76         10.50
2017/06/30      雪莱特         卓誉自动化 100%股权                       3.00         10.97
2018/10/31      赛腾股份       菱欧科技 100%股权                         2.10         13.23
2019/09/30      矩子科技       矩度电子 25%股权                          1.00         12.10
2019/11/30      华兴源创       欧立通 100%股权                          10.40          8.76
                                    平均值                                            11.27
注:市盈率=标的公司交易作价/收购股权比例/净利润;净利润=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当年实
际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

     专业评估机构对发行人 2017 年、2020 年、2021 年出具的评估结果所对应的
市盈率分别为 15.90 倍、14.62 倍、14.70 倍,与可比交易中赛腾股份收购苏州赛
腾菱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的市盈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25.69 倍,高于可比
交易市盈率,主要因为红杉智盛、风正泰合作为外部投资机构,以获取 IPO 后
二级市场投资收益为投资目的。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估
值及市盈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入股时间            整体估值(亿元)        市盈率(倍)
     赛腾股份                   -                      -                        -
     天准科技              2018 年 5 月              21.78                 25.36
     博众精工                   -                      -                        -
     博杰股份              2018 年 4 月               7.20                  6.31
      广浩捷               2020 年 8 月              10.45                 14.37
     荣旗科技              2020 年 9 月              10.00                 23.73
      智立方               2020 年 7 月              10.00                 10.43
注 1:赛腾股份、博众精工 IPO 报告期内未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
注 2:市盈率=整体估值/净利润;整体估值=可比公司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外部机构投资者入
股金额/入股比例;净利润为可比公司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当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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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博杰股份外部投资机构入股的市盈率较低,原因系外部投资机构入股时间为 2018 年
上半年,而且博杰股份 2018 年较 2017 年净利润存在较大增长。博杰股份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0.64 亿元和 1.14 亿元,如以外部投资机构入股前一年净利润指
标计算,则市盈率为 11.18 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
差异较大,发行人外部投资人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市盈率水平与天准科技、荣旗科
技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2.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1)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经股东会决议,以 3,000 万元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
李晓华增发 1,617,647 股;以 1,800 万元的价格向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增
发 970,588 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签署了相应的合伙协议及股权激励计划。本
次增资完成时,智诚通达所持股份中,323,530 股(对应智诚通达 600 万元合伙
份额)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持有,拟作为后续进行
员工激励的预留份额,在公司 IPO 申报或签订并购协议前,完成对所有预留份
额的授予。

    该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作出了如下约定:“有限
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后,目标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有限合伙人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无条件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
转让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
息:(1)因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而从目标公司离职
的;(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3)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
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4)非因公死亡的;(5)因离婚诉讼等原因需要对其合
伙份额进行分割处置的。”

    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发行人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发行
人管理层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及经营业绩情况,预期发行人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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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市后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退出时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转
让相应份额,能够完整享有合伙份额增值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受让份额后直至发行人实现合格上市
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该期间应视为股权激励存在隐含员工服务期,属于可
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此期间分摊确认。

    向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增发的 1,617,647 股未约定服务期及回购条件,形成的
股份支付费用应一次性确认。

    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根据合伙协议和激励协议的有关规定,需
将被授予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因此,发行人预计的可行权
数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始终一致。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减去前期累
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2)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1)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计算过程

    2017-2021 年,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计算情况如下:

                                                      确认的
                              激励股    授予价                  股份支付
 激励                 股票                            公允价
          激励对象            数(万    格(元/                 总额(万     分摊方式
 期间                 来源                            格(元/
                                股)      股)                    元)
                                                        股)
          李晓华     增发      800.00          3.75     13.42    7,736.08   一次性确认
          员工       增发      281.60          3.75     13.42    2,723.09   服务期分摊
2017-12
          外部人员   增发       38.40          3.75     13.42      371.33   服务期分摊
          激励池     增发      160.00          3.75         -           -        -
2018-09   员工       离职        1.60          3.75     26.00       35.60   服务期分摊
          员工       激励池     34.13          5.75     26.00      691.12   服务期分摊
2018-12   员工       激励池      3.20          3.75     26.00       71.21   服务期分摊
          员工       离职        3.20          5.75     26.00       64.81   服务期分摊
2020-07   员工       离职        1.60          5.75     27.35       34.56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激励池     25.33          3.75     27.35      597.86   一次性确认
2020-08
          员工       激励池      4.80          6.19     27.35      101.60   服务期分摊


                                        3-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确认的
                                              激励股       授予价                      股份支付
           激励                   股票                                   公允价
                      激励对象                数(万       格(元/                     总额(万         分摊方式
           期间                   来源                                   格(元/
                                                股)         股)                        元)
                                                                           股)
                      李晓华     激励池             0.13          6.19     27.35            2.83    一次性确认
                      员工       激励池            43.06          6.19     27.35          911.34    服务期分摊
          2020-12     员工       激励池            49.33          6.19     27.35        1,044.02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离职               4.67          6.19     32.55          132.71    一次性确认
          2021-07
                      员工       离职               1.07          6.19     32.55           30.33    服务期分摊
          2021-09     员工       离职               1.60          6.64     32.55           44.77    服务期分摊
                       合计                            -             -         -       14,593.24    -
          注: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更
          为 4,000.00 万股,折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股改前激励股数已按同
          折算比例换算

              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采用授予日最近的外部投资人受让发行
          人股权的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发行人同时期全体股东股权估值计算
          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分摊过程

              发行人根据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服务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量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分摊情况如下:

                        报表日按最佳可行权                                                 分摊金额
 激励
           激励对象     数估计股份支付金额          分摊期间             2021                2020                  2019
 期间
                            (万元)                                 年度(万元)        年度(万元)          年度(万元)
          李晓华                        7,736.08    一次确认                       -                       -                  -
          员工                          2,661.21    61 个月                  514.13                526.56             519.96
2017-12
          外部人员                       371.33     61 个月                        -                73.05              73.05
          激励池                               -    不计                           -                       -                  -
2018-09   员工                            35.60     52 个月                    8.21                     8.21            8.21
2018-12   员工                           762.34     49 个月                  170.17                186.03             202.56
2020-07   员工                            34.56     30 个月                   13.82                     6.91                  -
          李晓华                         600.69     一次确认                                       600.69                     -
2020-08
          员工                           891.61     29 个月                  348.02                174.64                     -
2020-12   员工                          1,044.02    25 个月                  501.13                 41.76                     -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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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日按最佳可行权                                    分摊金额
 激励
           激励对象   数估计股份支付金额     分摊期间        2021             2020             2019
 期间
                          (万元)                       年度(万元)     年度(万元)     年度(万元)
          李晓华                   123.03    一次确认           123.03                 -                  -
2021-07
          员工                      28.12    18 个月              9.37                 -                  -
2021-09   员工                      41.45    16 个月             10.36                 -                  -
 合计     -                      14,330.02   -                1,698.25         1,617.86           803.79
          注:发行人人员股份支付分摊期间为自授予当月至预计发行人合格上市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外部人员为发行人外部顾问,按照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约定期间,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份,未约定服务期,能够完整享有所授予股权带
          来的收益,即在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发行人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予分摊。

              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虽未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激励计
          划,存在隐含服务期的情形,发行人将授予日和预计发行人合格上市日期作为员
          工激励股权的隐含服务期,对授予日激励股权的相应股份支付在该服务期内进行
          分摊。

              (3)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
          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2021 年 5 月,财政部会计司公布 5 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关于《股
          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相关分析为, 根
          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
          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
          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

                                                  3-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
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
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
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
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
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发行人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权一次性确认股份
支付费用;对授予员工存在隐含服务期的股权在隐含服务期内进行分摊确认股份
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十一、发行人已
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依据《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
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持股平
台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智诚通达合伙人李建非发行人员工,为发行人提
供财务咨询相关服务,投资入伙智诚通达具有合理性;其余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员工,符合发行人股权激励的标准,其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
任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
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各合伙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 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时合伙人退出原因为员工离职以
及创始人股东将预留份额向员工授予;合伙份额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
将公允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股份支付,具有公允性;合伙份额转让对
象均为发行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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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股份支付
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合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十一、发行人已经制定
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依据《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
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自 2012 年起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
发生过间断。

    请发行人说明:

    (1)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2)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
行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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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核查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反腐败贿赂协议》及主要供应商出具
的说明文件;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3.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 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全
体机构股东调查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
股东调查表;
    5. 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
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6.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第三方网站查询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信息,核查各主
体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7. 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并取得发行人
定期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资料、自查自纠报告、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
件;
    8. 对发行人采购、销售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9. 审阅《内控鉴证报告》;
    10. 实地走访苹果产业链厂商并对苹果产业链厂商、苹果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
    11. 核查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主要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
    12.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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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意见

    (一)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1.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未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
政处罚。

    发行人在开展外部商业合作时,要求供应商签署《反腐败贿赂协议》。该协
议对反腐败贿赂、防范不正当利益等内容作出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违约责任,开通了对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联络方式。

    发行人与客户之间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的
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正常商业合理性的关系,不存在任何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其他利益输送等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均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情形。

    2. 是否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经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前述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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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员
工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
部、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3. 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1)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了《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
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贯彻
执行,建立了反舞弊机制和监督渠道。

    (2)具体措施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规定,发行
人的内部审计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务人
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对于相关人员思想认识
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
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
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并由相关人员填写自查自纠报告。

    (3)执行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内部审计部组织的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件、相关人
员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洁自律个人自查事项报告》等并访谈发行人采
购、销售、财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
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
等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有效执行。

    经审阅《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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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经本所律师对苹果产业链厂商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
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三)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
行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对苹果公司、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
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制定了
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2. 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 244.93 万元、683.08 万元、3,142.94
万元和 1,823.33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44%、6.16%、16.00%和 23.20%,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8%、2.80%、7.87%和 12.74%。

    请发行人说明:




                                   3-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
何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客
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2)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是
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获取劳务外包合同的
主要内容等信息;

    2.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
变动情况、向主要劳务外包公司采购单价的公允性;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已合作的劳务外包
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各年度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离职人员名单进行交叉
比对;

    4. 取得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关于收入情况的书面
说明;

    5. 对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对发行人采购管理部及生产
相关部分员工进行访谈;

    6.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内容、抽查订单内容;

    7. 取得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情况的书面说明;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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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关于不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确
认邮件。

    二、核查意见

    (一)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
何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客
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1.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主要涉及的用工环节为设备组装制造、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设备组装制造        904.41       28.32%      1,074.35          34.18%        278.64       40.79%
客户现场驻场
                  2,020.91       63.27%      1,882.59          59.90%        369.86       54.15%
    服务
    其他            268.58       8.41%         186.00          5.92%          34.58       5.06%
    合计          3,193.90    100.00%        3,142.94     100.00%            683.08    100.00%


    发行人基于多年来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行业经验,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
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实现对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发行
人将各生产模块划分为核心工序及非核心工序,核心工序均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
成;非核心工序根据发行人自有产能情况,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成或进行劳务外
包。发行人拥有对生产环节各工序及劳务外包供应商的精细化管理能力,能更便
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设备组装制造属于设备生产环节,设备生产主要工序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设备组装      将零部件根据图纸要求完成机械、电气装配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将程序导入设备,使设备具有按照程序运行的基
 程序导入                                                                 核心工序     非外包
               础
               对单台设备进行指令输入输出和运动点位调试,
 单机调试                                                                 核心工序     非外包
               使设备在不搭载产品状态下能够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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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
 整线联调     试、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前后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工序能够正常衔接

    设备生产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部分或全
部设备组装制造工作按模块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劳务外包人员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装配图纸开展设备组装制造作业,不涉及核心工序。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属于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客户现场安装调试主要工序
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收货及安    在设备到达客户现场后接收,将机台搬运至指定位置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装        并固定,接通客户现场的电源、气源
            初步硬件调试,使设备中的运动装置能在规定的起始
单机初步
            和终止位置运行、调节传感装置位置,初步实现单台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调试
            设备功能的动作流程
            在搭载客户产品的运行状态下,精准调节运动装置的
单机精准
            起始点位置、传感装置的灵敏度,使设备作业过程的       核心工序    非外包
  调试
            稳定性、良品率、效率符合客户要求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试、
整线联调    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的作业能够正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常衔接
            在模拟正常生产/检测状态下,验证设备生产/检测的稳
设备验证    定性、良品率、效率等功能指标,不达标时进行对应       核心工序    非外包
            的原因分析及进一步调试
维护与保    设备处于投产阶段时,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养        进行故障处理,对设备进行保养

    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
部分客户现场收货及安装、单机初步调试、维护与保养工作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
成,相关工作内容不涉及核心工序。

    2. 发行人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发行人选取劳务外包供应商时,会考察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具有自动化行业的
设备组装制造或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能力、人员技能水平、服务交付能力等,确保
劳务外包公司有能力完成发行人安排的外包工作。




                                       3-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供应商提出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要求劳务外包供应商
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熟悉、理解发行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由劳务外包
供应商负责具体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实施。

     为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
要求,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
不属于涉及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专业培训。

     综上,发行人选取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具备完成外包工作的能力,劳务外包人
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在开展工作前仅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作业标准、规
范、操作安全要求,不需要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3. 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及内部控制,以及外包工作质量保证措
施

     (1)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

     发行人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将
部分非核心工序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具体工序内容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7/二/(一)/1.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公司
工作完成后,发行人会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完成后续工序的实施。

     (2)劳务外包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发行人设有合格供应商制度,制定了供应商开发、供应商评审、合格供应商
名册准入、供应商评级、品质管理等供应商管理流程,采购内控制度完善。发行
人每年会根据合格供应商制度淘汰部分供应商并引入新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
结构,实现对供应商较为完善的管控措施。

     劳务外包工作内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完成,工作内容标准明确,
不涉及核心工序、复杂程度较低。在劳务外包人员入场前,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
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
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要求。




                                  3-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劳务外包作业过程中,发行人会派驻员工巡视,对劳务外包工作进行制程
管控,确保劳务外包公司能按照发行人质量标准及时间要求完成工作。

    在劳务外包供应商完成工作后,发行人会对劳务外包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
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因劳务外包公司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劳务外包公司应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
遭受损失的情况。

       4.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
发行人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劳务外包系发行人组织生产的方式之一,在劳务外包的情形下,发行人采取
多种措施保障产品质量。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发行人提供的产品
须符合客户要求的规格、功能及合同约定,未经同意发行人不得将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予第三方。因此,发行人对客户就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劳务外包不属
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分包、转让等。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发行人客户不
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合
同约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外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此形成客户与发
行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要求赔偿、主张违约等情形。

    (二)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是
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1.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采购金额前五大的劳务外包公司构成及变动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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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采购金额    占劳务外包       占供应商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万元)      采购比例       收入比例
          1       智联华                                853.58        26.73%        53.24%
          2       欣巨                                  452.78        14.18%        51.57%
                  深圳市联为智能教育有限公司
          3                                             344.60        10.79%         8.83%
2021              (以下简称“联为智能”)
年度              深圳市鸿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4                                             326.65        10.23%        19.98%
                  (以下简称“鸿顺智能”)
          5       豪狼                                  225.95         7.07%        14.12%
                             小计                     2,203.56        68.99%                 -
          1       智联华                              1,037.00        32.99%        75.30%
          2       欣巨                                  503.47        16.02%        42.27%
2020      3       联为智能                              359.29        11.43%        22.96%
年度      4       豪狼                                  275.77         8.77%        22.75%
          5       康鼎智能                              206.96         6.59%        80.00%
                             小计                     2,382.50        75.80%                 -
          1       豪狼                                  233.94        34.25%        18.24%
          2       智联华                                207.67        30.40%        39.58%
          3       联为智能                               89.60        13.12%        22.12%
2019
                  深圳市康锐士自动化有限公司
年度      4                                              51.00         7.47%        15.60%
                  (以下简称“康锐士”)
          5       欣巨                                   36.51         5.35%         7.30%
                             小计                       618.72        90.58%                 -
注 1:以上供应商均为同控合并口径;
注 2:供应商收入数据来源为供应商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收入情况说明等

    发行人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参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问题 7/(二)/4.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量主要
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退出供应商(即成为发
行人劳务外包前五大供应商后,不再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供应商)。报告期内,
劳务外包各年度新增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万元)
       类别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新增      康鼎智能         组装制造             -       206.96                -
                                    组装制造、客户
    2021 年新增      鸿顺智能                         326.65               -             -
                                      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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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新增劳务外包供应商康鼎智能,主要因为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
工紧张的情形,于 2020 年向其采购劳务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具体内容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7/(二)/2./(2)存在一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
公司”。

       2021 年新增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主要因为发行人在综合考察价格、
交付能力等因素后与该供应商建立合作,对原有部分劳务外包供应商的劳务外包
服务进行替换。

       2. 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一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
外包公司

       (1)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并取得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
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存在一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

       2020 年,发行人与由前员工设立的康鼎智能存在业务合作。除上述情况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合作的情况。

       康鼎智能股东田平灼、贺建琦均为发行人子公司华智诚离职员工,其中田平
灼任职期间为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岗位为电气高级技工;贺建琦任职期
间为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岗位为机械技术员。康鼎智能成立于 2018 年
8 月,为田平灼和贺建琦自发行人离职之后创立,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田
平灼和贺建琦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均为基础生产岗位,与发行人亦不存在劳动纠纷
或诉讼。康鼎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田平灼 50%、贺建琦 50%
住所            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 657 号 1 幢 611 室(创智赢家 B 幢六层 611-21 号)


                                         3-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电
经营范围        气机械及器材的生产、加工、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仅于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劳务
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发行人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内容为设备组装制造,
采购金额为 206.96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86%;发行人其他年度未与
康鼎智能进行合作。

       3. 劳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客
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2019 年劳务外包采购规模较小,在具体操作
过程中按统一标准执行,但未采用统一模板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随着劳务
外包规模增加,发行人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于 2020 年开始逐渐采用统一模
板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客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合同主要内容如
下:

  类型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设备组装制造
项目实施
            现场调试项目外包合同                设备(模组)组装项目外包合同
  内容
用工风险
            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用工风险
  承担
            劳务外包公司应根据发行人工作需求,选派符合发行人要求的人员到发行人指
人员管理    定的工作地点进行作业,同时应指定一名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包括外
  责任      包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指导、工作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费用的结算和
            支付等问题
           劳务外包公司应为外包服务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薪酬决   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定、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
社保及公 务外包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或与外
积金缴纳 包服务人员产生劳动纠纷的,均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法
           律责任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
                                                包机模式以合同约定的设备单价或总价
            均为计时模式,以对账单或合同约定
结算标准                                        及完成度计算费用;计时模式以对账单
            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或合同约定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康鼎智能及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智
联华、麦卡伦、欣巨均按照模板签订合同,与其他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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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的劳务外包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年度,
发行人向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的采购金额占前述劳务外包公司(含
劳务外包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对应年度收入的比例超过 50%,属于少量主要
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供                占发行                           占发行                          占发行
应   采购金                                                          采购金
                  人采购 占供应商 采购金额         人采购 占供应商收               人采购 占供应商
商   额(万                                                          额(万
                  总额比 收入比例 (万元)         总额比   入比例                 总额比 收入比例
       元)                                                            元)
                    例                               例                              例
智
联    853.58        3.76%     53.24%   1,037.00     4.33%     75.30%      207.67     2.27%     39.58%
华
麦
卡    219.59        0.97%     65.58%    120.02      0.50%     100.00%          -          -         -
伦
康
鼎
              -          -         -    206.96      0.86%     80.00%           -          -         -
智
能
欣
      452.78        2.00%     51.57%    503.47      2.10%     42.27%       36.51     0.40%     7.30%
巨

     2020 年度,智联华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及河南省郑州市。2020 年度,发
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 2020 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劳务用工市场整体供给紧张,发行人为保证用工稳定,与服务能力较强、历
史合作情况较好的智联华加强合作,当年度向其采购金额较大;2021 年度,新
冠肺炎疫情有所缓解,劳务外包市场供给逐渐恢复,发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及
占其收入比例有所下降。

     2020 年度,麦卡伦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麦卡伦采
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麦卡伦设立初期业务体量处于爬坡阶段(实际
控制人王佳帅曾就职于发行人其他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具有业务合作经
验);发行人当年度向麦卡伦采购金额仅为 120.02 万元、占当年度采购总额比

                                            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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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0.50%,采购金额及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2021 年起,麦卡伦其
他客户拓展情况良好,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已大幅降低。

       2020 年度,康鼎智能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设备
组装制造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江苏省苏州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康鼎智
能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康鼎智能自身经营规模较小,发行人向其
采购(仅 2020 年采购 206.96 万元)主要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偶发情形。

       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
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其从事的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系 2020 年服务项目
的延续,因欣巨 2021 年其他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当期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提高。

       综上,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方式能更便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
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具有必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
外包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智联华、
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发行人个别年度向其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年度收入金
额较大具有合理性。

       5. 劳务外包定价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劳务外包采购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
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和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采购金额占劳务
外包的比例分别为 90.58%、81.86%和 82.54%,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供应商名称                  类别
                                                 (万元)    (万元)    (万元)
                  2019-2021 年前五大、主要为公
智联华                                              853.58    1,037.00      207.67
                  司服务
                  2019-2021 年前五大、主要为公
欣巨                                                452.78      503.47       36.51
                  司服务
豪狼              2019-2021 年前五大                225.95      275.77      233.94
联为智能          2019-2021 年前五大                344.60      359.29       89.60
鸿顺智能          2021 年前五大                     326.65           -           -
康锐士            2019 年前五大                     213.08       70.30       51.00
康鼎智能          2020 年前五大、前员工设立              -      206.96           -
麦卡伦            主要为公司服务                    219.59      120.02           -

                                       3-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计                                       2,636.23       2,572.81           618.72
             占劳务外包总金额比例                                    82.54%         81.86%            90.58%

    发行人在确定劳务外包需求后,要求劳务外包公司进行报价,综合考虑各家
价格、服务能力等因素后选取合作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
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均提供与生产经营
相关的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1)计时模式-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平均                              平均                              平均
                        与前一     与当年                 与前一     与当年                 与前一    与当年
供应商名称   单价                              单价                              单价
                        年度差     平均值                 年度差     平均值                 年度差    平均值
             (元/                             (元/                             (元/
                          异        差异                    异        差异                   异        差异
             时)                              时)                              时)
  智联华     42.34       0.60%      0.05%      42.09       0.30%      -1.39%     41.96            -    6.02%
   欣巨      46.66      -1.80%     10.26%      47.51      16.49%      11.32%     40.79            -    3.05%
   豪狼             -          -           -   39.62      -2.83%      -7.17%     40.78            -    3.02%
 联为智能    37.15       7.77%     -12.21%     34.47       2.59%     -19.24%     33.60            -   -15.11%
 鸿顺智能    33.00             -   -22.01%            -          -           -          -         -           -
  康锐士     42.45       0.52%      0.31%      42.23       3.56%      -1.06%     40.78            -    3.02%
  麦卡伦     52.29       4.23%     23.58%      50.17             -    17.55%            -         -           -
 平均单价    42.32             -           -   42.68             -           -   39.58            -           -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单价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A. 鸿顺智能 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21 年鸿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流水线等辅助机台
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运至指定位置、
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流水线机台功能为通过传送皮
带将产品进行输送,功能单一且机械结构简单,设备初步调试工作难度较低。



                                                 3-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联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屏幕上
料等机台的收货安装、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与鸿顺智能相似;联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7.15 元/小时,与鸿顺智能平均单价 33.00 元/小时不存在较大差
异。

    B. 联为智能 2019-2020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19-2020 年联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
现场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纸箱上料等
辅助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屏幕
上料等辅助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
运至指定位置、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纸箱上料设备、
屏幕上料设备功能相似,将纸箱、屏幕抓取并放置到流水线,工序较少且结构简
单,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保养难度较低。

    2019-2020 年,不存在与联为智能工作内容相似的其他主要供应商;2021 年,
鸿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机台的收货安装、流
水线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略低于鸿顺智能;鸿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3.00 元/小时,略低于联为智能 2019-2020 平均单价 33.60-34.47 元/小时,处于
同一价格区间。

    C. 麦卡伦 2020-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高的原因分析

    2020-2021 年麦卡伦单价高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分别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组装机的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
保养工作。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功能是将手机屏幕与框架贴合,组装机设备实
现将屏幕与框架精密贴合,设备精度要求较高,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作相
对复杂,工作难度较高。

    2020-2021 年,欣巨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成品下
料等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维护保养,工艺难度略低于麦卡伦;欣巨 2020-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46.66-47.51 元/小时,略低于麦卡伦 2020-2021 平均单价
50.17-52.29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区间。


                                  3-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
的原因分析如下:

    A. 欣巨 2020 年较 2019 年单价增长较大原因分析

    欣巨 2020 年平均单价为 47.51 元/小时,2019 年平均单价为 40.79 元/小时,
2020 年较 2019 年平均单价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疫情期间市场单价较高,以及
欣巨 2020 年度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工作内容相对复杂。

    a. 2019 年度单价合理性分析

    欣巨 2019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工作内容为耳机自动组装相关设备的初步调
试。发行人生产的耳机自动组装相关设备是客户耳机自动化生产线的组成部分,
实现接收前道工序加工完成的物料并根据后道工序生产情况自动控制物料投放
速度等功能;同时,设备调试需要与客户现场其他设备保持兼容性。

    b. 2020 年度单价合理性分析

    2020 年度疫情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导致劳务用工单价提高,发行人 2019-2020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平均单价由 39.58 元/小时增长为 42.68 元/小时。欣巨报告期
内均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合作,在 2020 年合作期间,欣巨自 4 月新冠疫情较
为严重的时期开始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并确定用工价格,导致 2020 年平均单价高
于 2019 年度。

    欣巨 2020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成品下料
等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功能是将手机屏幕与
框架贴合,成品下料设备实现夹治具开锁、将贴合后屏幕及框架从夹治具中取出、
输送至下一生产环节的功能,设备工序集成度较高,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
作相对复杂,难度高于 2019 年项目内容。

    2020 年,麦卡伦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组装机等
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艺难度略高于欣巨,麦卡伦当年度平均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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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 50.17 元/小时,略高于欣巨平均单价 47.51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水平。

    综上,欣巨 2020 年较 2019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平均单价增长较大,主要
原因系疫情期间市场单价较高,以及欣巨 2020 年度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设备结
构及工作内容相对复杂所致,具有合理性。

    (2)计时模式-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设备组装制造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供应商名   平均单       与前一        与当年       平均单       与前一        与当年       平均单       与前一        与当年
   称      价(元/      年度差        平均值       价(元/      年度差        平均值       价(元/      年度差        平均值
            时)          异           差异         时)          异          差异          时)          异          差异
 智联华      44.36        9.20%        -1.97%        40.62        4.15%        -7.39%        39.00                -    -0.66%
  欣巨       34.54      -18.34%       -23.67%        42.30       11.28%        -3.56%        38.01                -    -3.18%
  豪狼       46.42        4.48%        2.59%         44.43        8.96%        1.30%         40.78                -    3.87%
联为智能     45.84      -10.51%        1.30%         51.22                -   16.78%                -             -            -
鸿顺智能     48.25                -    6.63%                -             -            -            -             -            -
康鼎智能            -             -            -     40.72                -    -7.16%               -             -            -
 麦卡伦      52.10                -   15.14%                -             -            -            -             -            -
平均单价     45.25                -            -     43.86                -            -     39.26                -            -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以及同一服务内容同一年度
供应商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价格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价格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欣巨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
度较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
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
组装单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
小时,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与当年度平均单价 45.25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3-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麦卡伦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1 年 2 月向
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1 年 2
月,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麦卡伦平均单价分别为 51.90 元/小时、
52.27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0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发行人向联为智能采
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组装制造旺季,
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市顺强高科智能
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
的原因分析如下:

    欣巨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度较
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
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组装单
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小时,
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
与前一年度欣巨平均单价 42.30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发行人 2020 年向联
为智能采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组装
制造旺季,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市顺
强高科智能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
差异。

    (3)包机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一年度将同一包机服务内容向两个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
项目中,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金额前五大项目的采购单价及波动情况具体如下:




                                  3-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价(元/
终端产品名称   设备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差异率
                                                                  台)
                                        联为智能                 5,188.68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备
                                                                 5,242.72
显示模组全自   支架上料设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1.09%
  动组装线         备                   苏州益和聚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5,245.60
                                        “益和聚”)
显示模组全自                            豪狼                     7,641.51
               组装机设备   2020 年度                                       19.00%
  动组装线                              智联华                   9,433.96

               高精度贴合               鸿顺智能                17,669.90
高精度贴膜机                2021 年度                                       1.90%
                 设备                   豪狼                    18,011.61
无线充电测试                            鸿顺智能                 8,946.54
               自动取放料
自动上下料线                2021 年度                                       3.23%
                 设备                   豪狼                     9,245.28
    体
                                        联为智能                 2,427.18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备
                            2021 年度                            2,427.18   0.09%
显示模组全自   治具上下料               有限公司
  动组装线       设备                   益和聚                   2,429.47
                                        康鼎智能                 1,882.42
                            2020 年度                                       6.98%
                                        益和聚                   2,023.59


    2020 年度,发行人同时向豪狼、智联华采购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组装
机设备包机服务,单价差异率为 19.00%,主要因为发行人向豪狼采购该机台的
包机数量为 36 台、向智联华采购机台数量 2 台,豪狼生产的机器数量较多,存
在一定的规模效应,给予发行人一定的价格优惠。

    综上所述,劳务外包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波动具
有合理性。

    (4)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价格
公允性分析

    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康鼎智
能、智联华、麦卡伦、欣巨,其向发行人提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组装制造
劳务外包服务。如前文所述,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向发行人提供劳
务外包服务的价格具有公允性。


                                     3-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与其他公司单价对比情况

    同花顺苹果概念股中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在主
营业务、主要客户群体和主要产品及细分领域方面相似的在审公司,以及其他自
动化行业上市公司中,存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公司的平均单价如下:

                                                                  劳务外包平均单价
     公司名称            劳务外包主要工作内容          期间
                                                                    (元/小时)
     赛腾股份                   未披露             2019-2021 年      36.55-43.42
     天准科技                   未披露             2019-2021 年      36.92-54.04
     荣旗科技                  组装制造            2019-2021 年      22.44-27.01
     快克股份                   未披露             2019-2020 年      53.48-55.61
     佰奥智能                   未披露             2020-2021 年      50.00-50.88
     燕麦科技                   未披露             2020-2021 年      19.93-22.68
     田中精机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8.98-44.88
     华兴源创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1.76-33.26
     大族激光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8.52-37.00
      利元亨                   组装制造            2019-2021 年      29.16-46.45
智信精密单价区间     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2019-2021 年      39.26-45.25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表相关公司披露劳务外包平均单价的期间;
注 2:智信精密单价区间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平均单价的价格区间;
注 3:快克股份 2021 年度不存在劳务外包

    上述公司劳务外包采购单价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度采购单价波动也
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单价处于上述公司合理范围水平内,与
赛腾股份相近,与上述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设备生产制造环节及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均
不涉及核心工序;发行人按照工序流程衔接劳务外包人员完成的工作;劳务外包
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不会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发行人通过事前
介绍、事中巡视、事后检验保证外包工作质量;劳务外包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
转移、分包、转让等,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
发行人客户不存在禁止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
合同约定的情形。

                                          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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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中,存在一家由发
行人前员工设立的企业,发行人与其合作具有偶发性;发行人劳务外包价格具有
公允性;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
务公司,均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分别为 2,249.19 万元、2,006.60 万元、
7,980.67 万元和 4,572.60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1%、21.94%、
33.29%和 30.10%。

    请发行人:

    (1)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
否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2)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
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生产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所涉及的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衔接过程、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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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的相关情况;

    2.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业
务模式;

    3. 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收支明细,核查定制加工件发生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完
整性;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取得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出具的
书面说明,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5. 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除外)、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出纳、采购及销售负责人的相关银行卡账户流水,核
查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6. 获取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
格公允性;

    7. 获取并核查委托加工采购明细并分析波动原因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一)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
否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1.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1)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定制加工件是指市场上不能直接买到,需要配付相应的图纸、技术或参数,
经加工而成的零件,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                 6,843.85           7,980.67           2,006.60

 占采购总金额比例                    30.16%             33.29%             21.94%
注:采购总金额包含发行人对原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原材料采购包括标准
件和定制加工件采购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包括:

    1)发行人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定制加工件主要包括夹治具机加件、机加散件等。其中,夹治具机加件包括
型腔、盖板、底座等,是发行人夹治具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机加散件实现设备
及零部件固定等功能,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

    定制加工件是发行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定
制加工件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分别为 22.74%、30.90%和 32.64%,与各年度定制加
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具有匹配性。

    因此,定制加工件广泛用于发行人产品,发行人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
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2)定制加工件生产设备投入较大,发行人自制产能不足

    定制加工件生产需购置加工中心、切割设备、磨床设备等机器设备,资金投
入较大。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资产、资金规模和人员有限,自有定制加工件
产能无法满足需求,通过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可减少资本性投入,有利于发行人
将有限资源投入到研发设计、软件算法、整机/整线组装联调等核心竞争力更强
的环节。

    因此,发行人会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需要大额设备投入的定
制加工件委托其他厂商定制化生产,满足定制加工件需求。

    3)部分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偏低,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对外采购
有利于发挥发行人核心优势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

                                       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定制加工件中,夹治具型腔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
客户产品,对定制加工件加工精度要求较高。近年来,发行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
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
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增强核心竞
争力。

      除型腔等工艺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外,用作设备外壳的钣金主体等定制加
工件的工艺难度、精密度要求较低,供应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
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

      因此,发行人主要通过自行生产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
对外采购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满足对定制加工件的需求,有利
于发行人集中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在研发设计及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方面的核
心优势。

      4)发行人计划以本次 IPO 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定制精密加工件生产能力

      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受限于现阶段的资产及资金规模,原则上自行生产
工艺难度较高、对外采购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有助于突出研发设计及定
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核心优势。

      本次 IPO 后,发行人资产及资金规模将大幅提升。发行人计划以此为契机,
购置机器设备用于提高精密定制加工件的自有产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产
品品质、整体生产效率、利润水平。

      发行人未来仍保持自行生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对外采购工艺难度
较低的定制加工件的策略,并致力于开拓精密夹治具产品更多的市场空间。

      (2)采购定制加工件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对外采购定
制加工件的模式较为普遍,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及各年占比如下:

 序                                                                定制加工件采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号                                                                  购占比
                 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部分 2019 年-2020
 1    博众精工                                                     20.63%-21.40%
                 耗时较长、工艺较为简单的结构件向外部    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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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定制加工件采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号                                                                        购占比
                 厂商定制化采购
                 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非标准件主要采用直
 2    赛腾股份                                                -                         -
                 接向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生产所需的机加件等非标准化零部件由
 3    天准科技   公司提供设计图纸,供应商根据图纸进行         -                         -
                 生产后由公司进行采购
 4    博杰股份   外购加工件包括钣金加工件及机加工件     2019 年 1-6 月         37.36%
                 对外采购机加件、将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 2019 年-2021
 5     广浩捷                                                      28.11%-34.48%
                 序等交由外协厂商完成                    年6月
 6    荣旗科技   存在采购机加件的情况                   2019-2021 年 22.06%-30.34%
                 出于生产效率的原则,对于部分研发、急
                 件及部分核心非标准件,会采用自主生产
 7     智立方    的方式;对于其他非标准件,则将自主研 2019-2021 年 15.45%-18.30%
                 发设计的图纸及具体材料需求交由供应
                 商进行生产
                       智信精密                         2019-2021 年 21.94%-33.29%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占比的期间;
注 2: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发行人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
度该比例波动也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内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
额比例处于同行业公司合理范围水平内,与荣旗科技相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
存在显著差异。

      2. 定制加工件是否涉及关键工序

      型腔等定制加工件实现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客户产品等功能,工艺
难度较高,对加工精度要求较高,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近年来,发行
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
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
稳定性、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为设备外壳的钣金等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较低,对加工精度要求较低,
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

      因此发行人自产型腔等对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并根据订单规模、
交期情况将部分或全部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委托供应商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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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定制加工件供应
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不涉及图纸设计等关键工序。

    3. 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1)与自有工序间的衔接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及上下游工序包括: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设计定制加工件
图纸、定制加工件生产、对定制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根据设备图纸完成定制加
工件与其他设备的组装。

    (2)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发行人在选取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前会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供应商的技术
能力、设备情况、产能及交付能力等因素,以此为基础确定合作供应商。

    在定制加工件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员工会不定期检查供应商生产过程、产品
质量,确保产品能按照发行人质量及时间要求交付。

    供应商完成定制加工件生产后,发行人品质保证部会对定制加工件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定制加工件入库后将参与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4. 报告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质量不达标,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扣款 0.83 万元。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未达到交期要求,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发生纠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已和解,相关供应商向发行人支
付延迟交货等事宜产生的损失共 6.00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定制加工件供应商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或
纠纷。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后,发行人会第一时间与供应商沟通发生原因及解
决措施,并根据问题情况安排由供应商将定制加工件返场维修、由供应商重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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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排其他供应商重新加工等。发行人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定制加
工件,交付时间安排在定制加工件参与后续组装工序前,预留时间防止因质量问
题或纠纷影响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发行人 2021 年定制加工件涉及的质量问题或纠纷金额共 6.83 万元,占当年
度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1%和 0.07%,占比极低,属于偶发性事
件。同时,定制加工件质量问题未对发行人产品质量产生影响,未引发发行人与
其客户之间的纠纷、诉讼等。此外,发行人设有品质保证部对外采定制加工件质
量进行检验,建立了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综上,发行人 2021 年的
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二)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1. 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定制加工件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采购金额    占该类原材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1,986.17       29.02%
           2    源广盛                                359.10         5.25%

 2021      3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336.77         4.92%
 年度      4    广利达                                307.70         4.50%
           5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有限公司              256.47         3.75%
                              合计                   3,246.21       47.43%
           1    强瑞装备                             3,435.78       43.05%
           2    广利达                                812.96        10.19%

 2020      3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401.53         5.03%
 年度      4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79.14         3.50%
           5    源广盛                                256.20         3.21%
                              合计                   5,185.62       64.98%

 2019      1    强瑞装备                              406.39        20.25%
 年度      2    广利达                                174.64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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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3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50.75          7.51%
                4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12.90          5.63%
                    深圳市天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5                                                 104.65          5.22%
                    盈精密”)
                                  合计                            949.34         47.31%
 注:采购金额为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定制加工件的金额,未包括发行人向其采购其他类别原
 材料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强瑞装备              2019/01/17    1,000 万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1128.SZ)100%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
 2                           2005/03/15    3,000 万元   郭剑民 100%
       有限公司
 3     广利达                2014/04/23    500 万元     邢伟 51%;冯雪 49%
             深圳市源广                                 丁雷 42%;深圳市众勒精密钣金科
             盛科技有限      2013/12/05    100 万元     技有限公司 20%;闻旭刚 10%;丁
       源
             公司                                       维 10%;蒋鸿玉 10%
 4     广
             东莞友讯精
       盛                                               丁雷 42%;施备新 38%;邓桂才
             密机械制造      2016/01/14    400 万元
                                                        10%;卢新江 1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
 5                           2016/01/27    100 万元     袁伟明 50%;袁育金 50%
       有限公司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
 6                           2015/11/25    200 万元     杨希 50%;胡敏琴 50%
       设备有限公司
 7     楚翰自动化            2017/08/29    200 万元     单山林 60%;张林 40%
 8     天盈精密              2014/10/28    300 万元     朱学军 80%;陈斌 15%;李明海 5%

       2.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
 上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
 并取得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定制加工件
 主要供应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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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
       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整改规范。除上述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定制
       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 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产品的前五大定制加工件采购单价
       比较情况如下:

原材
                                                     采购金额   占定制加工   单价(元/
料类   型号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差异率
                                                     (万元)   件采购比例     件)
别
                        强瑞装备                       937.23      13.69%        46.99
夹治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
                2021                                   326.86       4.78%        50.62
具机    H1              司                                                               19.88%
                年度
加件                    昆山鑫佳宏精密组件有限
                                                       154.37       2.26%        58.65
                        公司
                        深圳恒利永隆科技有限公
                                                        14.09       0.21%    20,135.27
                        司
钣金            2021
        H2              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                                           17.15%
主体            年度                                    15.38       0.22%    21,973.45
                        限公司
                        天盈精密                        46.18       0.67%    24,303.40
                        山东儒恒精密机械有限公
                                                         4.78       0.06%     3,982.30
                        司
大理            2020    山东新时达精密机械设备
        H3                                              14.34       0.18%     3,982.30    4.26%
  石            年度    有限公司
                        苏州磊创精密机械有限公
                                                        18.30       0.23%     4,159.29
                        司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设备有
                                                        30.83       0.39%     3,952.91
钣金            2020    限公司
        H4                                                                                4.96%
主体            年度    苏州伟才智能科技有限公
                                                         5.82       0.07%     4,159.29
                        司
                        上海泰展精密机械有限公
                                                         1.61       0.02%       141.59
                        司
机加            2020    苏州爱普诺精密机械有
        H5                                              38.81       0.49%       141.59    0.00%
散件            年度    限公司
                        苏州鸿羿机械科技有限
                                                        15.09       0.19%       141.59
                        公司




                                             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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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号 H1 的夹治具机加件,不同供应商间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因为
公司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件供应商,增加了
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的采购规模。由于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采购规模小
于强瑞装备,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单价较高。

    型号 H2 的钣金主体,公司向天盈精密的采购单价略高于其他 2 家供应商,
主要系公司向天盈精密采购期间临近春节假期,天盈精密生产人员紧张且生产交
期较急,因此采购单价较高。除天盈精密外,公司向深圳恒利永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型号 H2 的钣金主体价格相近。

    报告期内,除型号 H1、型号 H2 的定制件部分年度存在价格差异外,公司
向 2 个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累计金额前五大同型号定制加工件价格变动不存在
重大差异。

    (三)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
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除定制件成品外,发行人基于自身生产设备及产能、生产工艺要求等,会将
部分定制加工件的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序、表面处理、改制等环节委托供应商完
成,向供应商支付委托加工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委托加工中,分类别的委托加工出库材料数量、金
额,入库材料数量、金额及委托加工费的相关情况如下:

                          发出数量    发出金额    收回数量    收回金额    委托加工
 期间        产品类别
                            (个)    (万元)    (个)      (万元)    费(万元)
         机加工类材料       41,121     1,129.72     41,121     1,473.82      344.10

 2021    表面处理类材料     30,842     1,643.47     30,842     1,691.93       48.46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6,591       367.62     16,591       407.65       40.03
               合计         88,554     3,140.81     88,554     3,573.40      432.59
         机加工类材料       35,511     1,359.48     35,511     1,713.41      353.94

 2020    表面处理类材料     49,025       619.69     49,025       674.83       55.14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1,707       332.96     11,707       402.26       69.30
               合计         96,243     2,312.13     96,243     2,790.50      478.38


                                     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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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数量    发出金额       收回数量    收回金额    委托加工
 期间        产品类别
                            (个)    (万元)       (个)      (万元)    费(万元)
         机加工类材料       10,271       100.05        10,271       120.53       20.48

 2019    表面处理类材料     46,467       552.57        46,467       605.26       52.68
 年度    改制类材料          2,229           75.68      2,229       120.60       44.92
               合计         58,967       728.30        58,967       846.39      118.08


    2019 年发行人委托加工费金额较小;2020 年,随着发行人配套自动化线体
生产的夹治具订单增加,发行人因自有产能不足,将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序委托
供应商完成,因此机加工类材料的委托加工费增幅较大;2021 年,发行人新制
夹治具较 2020 年略有减少,因此委托加工费金额略有下降。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定
制加工件中,型腔等加工精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
序;钣金等加工精度要求较低的定制加工件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发
行人定制加工件与上下游生产工序正常衔接,发行人拥有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
量的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 发行人向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除存在使用个人
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款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其他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
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进行了整改规范。

    3. 发行人按材料类别划分的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
工收回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具备匹配性,财务核算准确,数
量及金额变动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

                                     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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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控制珠海微矩。其近亲属控制的深圳市兴震宇科技
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均在报告期内注销;

    (2)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控制的公司中,张国军还控制鑫荣精工、深圳市
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兴震宇公司,报告期内注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
械模具厂;

    (3)2017 年 10 月,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
人,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发行人,智伟信在苏州拥有 1
宗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
际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3)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
用的情形;

    (4)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伟
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
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
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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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核查了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财务账套、银行流水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珠海微矩、鑫荣精工、
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
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 取得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调查表,对李晓华进行访谈,并通过
企查查网站核查其个人投资和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情况;

    3. 取得并核查了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珠海微矩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报告期
内的财务账套、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
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4.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账套、
银行开户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购买或租赁凭证,实地查看发行人主要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独立性;

    5. 取得并核查了兴震宇科技、兴震宇模具厂的工商登记档案,鹤松科技查
册资料;兴震宇科技的《清算报告》、鹤松科技的《结业审计报告》;兴震宇科技、
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将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进行交叉比对;对兴震宇科技、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兴震宇模具厂
实际控制人张国军进行了访谈,取得其书面说明;

    6. 取得了李晓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 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款支付凭证;核查了智伟信股权代持事宜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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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进行访谈;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与西门子签订的《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 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购房款支付凭证、相关税款缴纳凭证、资产评估报
告、《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以及苏州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9.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智伟信与
交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核查了批准借款及抵押的股东(大)会决议,发
行人向交通银行贷款的款项到账凭证及还款凭证;

    10.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一)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
际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 珠海微矩

    (1)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珠海微矩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微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UXKC00
成立日期            2016-09-23
法定代表人          欧阳巍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53.00 万元
注册地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 9 号三楼 303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 9 号三楼 303 号
股权结构            杨金涛 75%,欧阳巍 15%,周超 10%
主营业务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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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原因系李晓华为进一步聚焦智信精密业务发展,同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回流资
金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微矩实际控制人由李晓华变
更为杨金涛。杨金涛具有自动化行业的投资及任职经历,看好珠海微矩发展前景,
因此受让珠海微矩股权,与李晓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珠海微矩 2021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2021 年末/度(万元)
      总资产                                                                   1,575.66
      净资产                                                                     851.37
     营业收入                                                                    770.55
      净利润                                                                      -9.62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                            前五大客户                                   前五大供应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号                              年度                                         商年度
     深圳市延辉众创电子有                                                 2019-2021 年
1                             2021 年度      珠海市宏广电子有限公司
     限公司                                                               度
     深圳市魔浪电子有限公     2019-2021      肇庆市信联达电池配件有限
2                                                                         2021 年度
     司                       年度           公司
     东莞市魅音科技有限公     2020-2021
3                                            重庆颖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司                       年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 2019-2021 年
4                             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度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
5                             2021 年度      深圳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     2019-2020                                   2019-2020 年
6                                            深圳市长盛德机电有限公司
     限公司                   年度                                        度
     朝阳聚声泰(信丰)科技   2019-2020      中山市双德人力资源有限公
7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年度           司
     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公     2019-2020                                   2019-2020 年
8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司                       年度                                        度
     深圳市唐诚兴业科技有                    深圳市北测新能源技术有限
9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限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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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
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
重叠情况。

    2)珠海微矩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珠海微矩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

    因此,珠海微矩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2. 鑫荣精工

    (1)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鑫荣精工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9055613Q
成立日期            2012-06-25
法定代表人          张国军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注册地
                    第一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主要生产经营地
                    第一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鑫荣精工 2021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财务指标                               2021 年末/度(万元)
        总资产                                                                    3,959.62
        净资产                                                                    -629.72
       营业收入                                                                   1,883.20
        净利润                                                                    -452.54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鑫荣精工净资产为负主要原因系股东张国军向其借款较多;净
利润为负主要原因系固定资产金额较大,折旧金额较多等

       (3)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前五大供应商年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度
                                                  深圳市郭氏科威模
 1      富联裕展             2020-2021 年度                           2021 年度
                                                  具钢有限公司
                                                  广东远道智能装备
 2      XOMETRY, INC.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HALODI                                    深圳市锋达金属材
 3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ROBOTICS AS                               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东莞市伯丰快速成
 4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简称 “高郭氏机                           型技术有限公司
        械”)
        深圳市标谱半导体                          东莞市宏畅铜业实
 5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科技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视觉技                          东源精密机械(深
 6                           2020 年度                                2019-2020 年度
        术有限公司                                圳)有限公司
        广州飞缔技术有限                          深圳市拓展浩翔科
 7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                          深圳市金承诺实业
 8                           2019-2020 年度                           2019-2020 年度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绿点科技(深圳)有                        深圳市鑫稻田机械
 9                           2019-2020 年度                           2020 年度
        限公司                                    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                          深圳市鑫宏晟精密
 10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限公司                                    零部件有限公司
        东江模具(深圳)有                        上海久沃国际贸易
 11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常州瑞德丰精密技
                                                  深圳市黄麻布物业
 12     术有限公司深圳分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五大供应商年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度
                                                  东莞全球机械工具
 13     -                  -                                          2019 年度
                                                  有限公司

       (4)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
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以及发行人和
鑫荣精工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同一年度均存在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金 占当年度采
          重叠客户/供应                关联方名
序号 年度                      类别             额(万 购总金额/收           交易内容
                商                         称
                                                元)     入比例
                                                                          提供人力维保技
                          发行人及鑫    发行人       20.46        0.04%
 1      2021 富联裕展                                                     术服务
                          荣精工客户
                                       鑫荣精工     247.66     13.15% 销售定制加工件
                          发行人供应 发行人           0.19     0.001% 委托加工
 2      2021 高郭氏机械   商、鑫荣精
                                     鑫荣精工       156.02        8.28% 销售定制加工件
                          工客户
                          发行人及鑫 发行人          12.83        0.05% 采购定制加工件
 3      2020 拓展浩翔     荣精工供应
                                     鑫荣精工       159.38        9.28% 采购定制加工件
                          商
                                                                        采购电气类原材
                          发行人供应                                    料紫外线分体激
                                        发行人       20.69        0.23%
 4      2019 大族激光     商、鑫荣精                                    光机用于消费电
                          工客户                                        子设备
                                       鑫荣精工      79.64        3.91% 销售定制加工件


       (1)富联裕展系富士康子公司,从事通信网络工业机器人等相关业务。发
行人与富士康合作时间较长,2021 年度向富联裕展提供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
服务。鑫荣精工生产的定制加工件系工业机器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向富联裕
展销售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1 年度与富联裕展的交易内容具有显
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富联裕
展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收入的比例为 0.04%,交易金额较小。

       (2)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郭氏机械”)主要从事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发行人 2020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定制件成品用于生

                                        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消费电子设备,因后续存在对部分定制件成品的改制需求,因此发行人于 2021
年与高郭氏机械发生定制件改制费用。鑫荣精工与高郭氏机械主营业务类似,
2021 年发生交易的原因系高郭氏机械在自有产能不足时委托鑫荣精工代其生产
定制加工件,该定制加工件最终用于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1 年度与高郭氏机械交易的应用领域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
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
购总额的比例为 0.001%,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3)拓展浩翔由发行人股东、董事张国军兄弟张国祥控制,系发行人关联
方,从事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2020 年,发行人向拓展浩翔采购定制加工
件主要系批量化采购前的打样试产;经综合比较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后,发行
人选择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并未继续向拓展浩翔采购。鑫荣精工与拓展浩翔主营
业务类似,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较大的原因系鑫荣精工在自有产能不足
时,委托拓展浩翔代其生产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0 年度与拓展浩
翔交易内容及交易背景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
性。发行人 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05%,
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4)大族激光系 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02008.SZ,从事激光设备等研
发、生产、销售业务。2019 年,发行人向大族激光采购电气类原材料紫外线分
体激光机用于消费电子设备。鑫荣精工生产的定制加工件系激光设备的必要组成
部分,因此向大族激光销售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19 年度与大族激
光的交易内容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
人 2019 年向大族激光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23%,交易
金额较小。

    除上述情况外,鑫荣精工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

    2)鑫荣精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鑫荣精工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鑫荣精工未发生交易。

                                 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鑫荣精工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3. 合盈电路

     (1)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合盈电路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AL5K7T
成立日期                     2018-09-12
法定代表人                   王孝云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0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注册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90%,王孝云 10%
主营业务                     PCB 板的研发、生产、销售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合盈电路 2021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2021 年末/度(万元)
         总资产                                                                   1,925.79
         净资产                                                                     141.57
     营业收入                                                                     1,692.78
         净利润                                                                    -257.41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合盈电路净利润为负,主要系固定资产金额较大,折旧金额较
多等原因所致

     (3)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合盈电路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                                     前五大客户年                          前五大供应商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号                                         度                                    年度


                                              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前五大客户年                               前五大供应商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号                                 度                                         年度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
       深圳市金域欣科技有限                                               2021 年度、
 1                             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9 年度
                                                   “大族数控”)
       深圳市顶格电子科技有
 2                             2021 年度           金安国纪商贸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限公司
       北京长峰微电科技有限    2019-2021 年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   2020-2021 年
 3
       公司                    度                  公司                   度
       深圳市研通高频技术有    2019-2021 年        深圳市创赢汇通科技有
 4                                                                        2021 年度
       限公司                  度                  限公司
       深圳市昊天鑫宇电子科    2021 年度、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   2020-2021 年
 5
       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限公司                 度
       深圳国人科技股份有限                        泉镒兴电子科技(深圳)
 6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有限公司
       苏州捷频电子科技有限                        久耀电子科技(江苏)
 7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有限公司
       西安捷联电子科技有限                        悦辉科技(深圳)有限
 8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公司
       武平飞天电子科技有限                        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
 9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公司                                        公司
       深圳捷飞高电路有限公
10                             2019 年度           惠州竞铭机械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司
                                                   上海众然机械科技有限
11     -                       -                                          2019 年度
                                                   公司
                                                   苏州启旺自动化设备有
12     -                       -                                          2019 年度
                                                   限公司

     (4)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
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大族数控为合盈电路 2019 年、2021 年前五大供应商,发行人于 2019 年向
大族数控控股股东大族激光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合盈电路与大族激光和大
族数控同一年度均存在交易的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重叠客户                       交易金额 占当年度采购
年度              类别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供应商                        (万元) 总金额比例
              发行人                                           采购电气类原材料紫外线
2019 大族数控 及合盈       发行人          20.69         0.23% 分体激光机用于消费电子
              电路供                                           设备



                                        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叠客户                         交易金额 占当年度采购
年度              类别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供应商                          (万元) 总金额比例
                  应商                                          采购 PCB 板生产设备全线
       大族激光             合盈电路       98.23        6.98%
                                                                电机两轴数控钻孔机

    大族数控从事 PCB 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 年度销售收入为
132,277.49 万元;大族激光从事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 年度销售收
入为 956,262.73 万元,发行人、合盈电路当年度向其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低。
发行人与合盈电路 2019 年度向大族数控/大族激光采购产品具有显著差异,且应
用领域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 2019
年向大族激光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

    除上述情况外,合盈电路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

    2)合盈电路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019 年,发行人向合盈电路主要供应商大族数控的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存在
交易,相关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合盈电路在业务、
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合盈电路未发生交易。

    因此,合盈电路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4. 兴震宇公司

    (1)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兴震宇公司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兴震宇公司
登记证号码               39708500
成立日期                 2008-08-25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荔枝角青山道 588-592 号永盛工业大厦 3 楼 7 室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贸易



                                          3-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兴震宇公司注册地为香港,设立目的是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除此之
外未从事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兴震宇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2019 年向境外客户
收款金额为 3.44 万欧元和 0.57 万美元、2020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3.79 万欧
元和 4.54 万美元、2021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2.11 万欧元和 2.97 万美元。

       (3)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兴震宇公司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除此之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报
告期内,兴震宇公司无供应商。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通过兴震宇收取款项的客户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取款项年度
 1      METALIS                      2019-2021 年度
 2      FICTIV INC                   2020-2021 年度
 3      HALODI ROBOTICS AS           2020-2021 年度
 4      KREATIZE GMBH                2020 年度
 5      TRANSFERWISE LTD             2019-2020 年度

       (4)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

       2)兴震宇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
形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
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未发生交易。

       因此,兴震宇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3-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1. 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珠海微矩、智诚通达、
智信通达。前述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的业务如下:

         公司
序号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名称

                                 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电子
         珠海                                                         锂离子电池研
 1              专用设备制造业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微矩                                                         发、生产与销售
                                 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

                                                                    仅作为员工持
         智诚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 股平台向发行
 2                商业服务业
         通达                              进行实业投资             人投资入股,无
                                                                      其他业务

                                                                    仅作为员工持
                                                                    股平台,通过智
         智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
 3                商业服务业                                        诚通达向发行
         通达                                  询服务
                                                                    人投资入股,无
                                                                      其他业务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完成后,李晓华不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

     2. 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研发、
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2)珠海微矩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发行人相
互独立

                                        3-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智信有限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于 2012 年 3 月共同
出资设立,并于 2020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微矩由李晓华、吴
启权、欧阳巍、周超于 2016 年 9 月共同出资设立,2022 年 1 月,李晓华将所持
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权转让给杨金涛,未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发行人成立至今,
其历次股权变动、增资变动情况均独立于珠海微矩,与珠海微矩相互之间均不存
在任何持股关系。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独立于珠海微矩。

    2)资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以
及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均登记在其名
下。发行人拥有自身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与珠海微矩资
产混同、互相依赖情形。

    3)人员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
珠海微矩中任职及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珠海微矩中兼职。

    4)业务和技术、采购和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夹治具等,珠海
微矩的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业务定位和技术研发方向具
有显著差异,双方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主要产品未在同一市
场范围内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客户重合
的情况;发行人与珠海微矩存在少量的供应商重合,相关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珠海
微矩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均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

    5)交易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3. 发行人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存在同业竞争

                                  3-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经营范围和合伙协议,除对发行人进行股权投资
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从事任何其他经营业务,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
用的情形

    1.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
展经营业务,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经核查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兴震宇科技
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根据兴震宇科技《清算报告》以及兴震宇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兴震宇科技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兴震宇科技注销时
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 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

    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鹤松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
营业务,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经核查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鹤松科技实际
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
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3-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鹤松科技《结业审计报告》以及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鹤松科技无剩余资产;鹤松科技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
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或
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3.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以下简称“兴震宇模具厂”)于 2018
年 6 月注销,是报告期前注销的企业,报告期内无客户、供应商。

    根据兴震宇模具厂实际控制人张国军的书面确认,注销时,兴震宇模具厂剩
余资产归于张国军控股的鑫荣精工;兴震宇模具厂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
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兴震宇模具厂已于报告期前注销,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
伟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
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
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1. 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

    (1)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的背景

    2017 年,发行人股东拟与潜在合作方洽谈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因子公司智
伟信及其名下土地和房产对交易对价的增值影响较小,为最大化股东利益,于
2017 年 10 月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智信有限。受让智伟信
100%股权的自然人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为代持人,替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三人代为持有智伟信股权。

    后经审慎协商并结合当时的资本市场形势,发行人股东一致决策公司独立
IPO,为保证资产完整性和股权权属清晰,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三名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智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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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7 年 10 月 23 日,智信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智信有限将其持有的智
伟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2,450 万元转让给余亚倩,智伟信 3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以 1,470 万元转让给郝芳,智伟信 20%股权(对应智
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980 万元)以 980 万元转让给秦涌泉。
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余亚倩、郝芳、秦涌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伟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亚倩         李晓华                         2,500.00         50%

   2          郝芳          张国军                         1,500.00         30%

   3         秦涌泉          周欣                          1,000.00         20%

                 合计                                      5,000.00        100%


    (3)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7 年 12 月 20 日,智伟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余亚倩将其持有的智伟
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2,45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郝芳将其持有的智伟信 30%股权以 1,470 万元(对应智伟
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秦涌泉将
其持有的智伟信 20%股权以 980 万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
缴出资 98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秦涌泉、余亚倩、郝
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8 年 1 月,智伟信就上述股权变动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完全解除。

    2. 智伟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
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
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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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
续是否合法合规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伟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
如下:

权利人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坐落                珠江路 459 号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

面积                土地面积 25,000.00 ㎡/房屋建筑面积 13,826.90 ㎡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46 年 1 月 19 日止

取得时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

他项权利            已抵押


       2)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系智伟信受让取得。

       2015 年 9 月 7 日,智伟信和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
签订《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存高新合同 201509070223),约定西
门子将上述房产向智伟信转让;2016 年 4 月 13 日,智伟信和西门子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西门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智伟信。智伟信已
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受让款。

       2016 年 5 月 16 日,智伟信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取得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登记手续
合法合规。

       (2)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1)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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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宝民智信抵押
2019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项
下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授信期限内,发行人基于前述合同实际贷款 1,600 万元,已于 2021
年 8 月如期清偿。

    2022 年 1 月 5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智信抵押 2021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智信综合 202101 号)项下 5,000 万
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基于前述综合授信申请贷款。

    2)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因《综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授信期限届满,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3)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按期偿还,新申请的银行授
信尚未产生实际贷款,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关联方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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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及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
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珠海微矩、智诚通达、
智信通达。李晓华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份,发行人与
前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3.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兴震宇科技、鹤松科技注销原因均系未实际开展经
营业务,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重叠,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资
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
震宇机械模具厂于报告期前注销,注销原因系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不涉及业务、
人员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4. 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智伟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合法合规;智伟信已将前述不动产抵押给
交通银行,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问题 13、关于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接销售;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均超
过 90%。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向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拓
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2)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在
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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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
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
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
系中所处地位;

    (4)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5)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另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发行人客户采取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
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 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业务、前五大客户及
集中度情况,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客户及集中度情况、分析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访谈管理层,了解对主要客
户依赖情况,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情况及开拓能力
等;

    2.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新能源和医疗领域相关合同/订单及相
应收入金额和占比,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相关业务的拓展
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询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
营业务、经营规模、主要股东情况等,了解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
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明细表、重要合同及订单、应收账
款明细表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
算方式、订单获取方式、在手订单情况、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
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客户并邮件确认,查询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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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了解发行人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和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
  所处地位;

         4.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获取报告期内发
  行人主要新增和退出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股东情况,访谈管理层,了解新增和
  退出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销售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新增和退出原因等
  情况;

         5.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与供应商清单、查询上市公司及在审企业
  公开披露文件并进行交叉比对,了解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获取重叠客户供应商的相关工商信息,了解其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了解与公司
  存在购销业务的合理性;查询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相关合同,访谈发行人采购
  和销售人员,了解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定价方式,并与同类客户及供应商交
  易均价、第三方均价进行比对,核查重叠客户供应商购销产品的价格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对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相关交易原因向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就交易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二、核查意见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博众精工                           58.19%                    -               69.00%

赛腾股份                           65.67%               61.81%               54.86%

天准科技                           35.45%               64.39%               53.22%

博杰股份                           48.37%               62.26%               61.73%

广浩捷                                   -              54.39%               68.30%

荣旗科技                           59.85%               82.73%               72.93%

智立方                             84.87%               89.49%               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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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比公司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平均值                              58.73%               69.18%                66.70%

智信精密                            91.88%               90.36%                68.81%
  注:广浩捷未披露 2021 年相关数据,博众精工未披露 2020 年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天准科技和博杰股份 2021 年度外,报告期内,同行业
  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2021 年天准科技前五大客户集
  中度下降较大,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且当年度向
  光伏半导体行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博杰股份 2021 年客户集中度下降,主要
  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实质
  差异,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生产和
  检测等环节,主要终端客户为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
  牌商,凭借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
  场份额。根据 IDC 统计数据,2021 年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脑出货量前五大
  品牌市场占有率均超过 70%,其中苹果公司平板电脑市场占有率超过 34%,智
  能手机市场占有率超过 17%。苹果公司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需求量较大,终端品
  牌及电子制造厂商市场占有率较高,使得上游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产能越发趋于向
  拥有更多市场份额、需求更为旺盛的高质量客户集中。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客
  户集中度处于较高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

         (2)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展
  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和 49,087.19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41.76%,公司尚处于规模较小但增长较快的成长期。公司
  各年产能利用率均处于 100%以上。

         在成长期人员、产能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服务于苹果公司等优质
  客户,并将资源优先集中于细分优势产品领域和单笔收入和利润较大的订单,有
  利于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客户粘性,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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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消费电子行业的优质客户,但消费电
子行业收入占比不同,且各公司的产品功能和应用场景存在差异,各自细分优势
领域不同,因此,各年度客户集中程度略有不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销售占比分别为 68.81%、90.36%和 91.88%,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
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①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介于 2-5 亿元之间,处
于成长期,相较同期的博众精工、赛腾股份、天准科技、博杰股份规模较小,公
司将产能优先集中于苹果公司等优质客户和附加值更高的优势产品以提高经营
效率,完成了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单项金额较大的项目,客户行业分布更为
集中于消费电子领域,因而客户集中度也高于上述四家公司;②公司与销售规模
相近的荣旗科技、智立方的客户集中度较为相近;③报告期内,广浩捷客户集中
度下降且低于公司,主要系第一大客户欧菲光自身资本性支出下降、采购减少,
广浩捷拓展下游新客户所致;④2021 年天准科技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下降较大,
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且当年度向光伏半导体行
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

    综上所述,发行人来自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与苹
果公司的市场地位及消费电子终端市场行业特点相符,除 2021 年天准科技和博
杰股份外,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发行人客户
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2.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
能力

    (1)发行人存在客户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79%、37.68%和 25.73%,向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发行人存在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
风险和苹果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风险。

    (2)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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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高,自动化设备的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直接影
响下游客户产品性能和质量。因此,下游客户对自动化设备厂商的综合实力要求
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需要经过严格的综合评审,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发行
人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研发验证周期长,客户一般需要从研发阶段即开始介入,
双方均需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沟通研发,而消费电子行业呈现更新迭代快,
生产周期短的特点,因此优质稳定的供应商体系是消费电子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
基础。现有供应商体系是经过长期生产实践形成的,符合其生产、技术、管理策
略等要求,若合格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产品性能表现值得信赖,则客户不会轻易
进行变更。

    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发行人形成了以专用软件平台、机器视觉、精
密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
用领域,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凭借核心技术体系和丰富的产品设计
实践经验,发行人能够紧跟下游产品的迭代更新,快速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尽可
能的缩短交货周期,并保证较高的准确率和稳定性。同时,发行人能够对客户在
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响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支持。发行人不仅能够为
客户构建高质量的精密检测及自动化生产系统,更致力于提供业界一流的服务和
技术支持,以此建立与客户的长久合作。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
牌商,凭借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
场份额。发行人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厂商进行合作,中间未
发生过间断,合作稳定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

    公司与主要客户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   开始合
                                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
  名称     作时间
                     各年度收入规模均超过千万元,销售产品品类从 1 种逐步拓展至
苹果公司   2012 年
                     10 余种
                     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销售产
富士康     2012 年
                     品品类从 3 种逐步拓展至近 10 种
                     合作初期,由苹果公司直接下单发货至铠胜控股。自 2016 年起开
                     始,公司与铠胜控股洽谈订单,并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此后,
铠胜控股   2014 年   除 2018 年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量较小外,各年收入
                     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2021 年立讯精
                     密收购铠胜控股下属嘉善日善等 EMS 厂商,相关收入合并至立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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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   开始合
                                 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
  名称     作时间
                     精密
                     收入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至 2019 年收入规模达到 2,963.21 万元,
雅达电子   2016 年   销售品类达 5 种,此后因其自身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减
                     少
                     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
伟创力     2016 年
                     模超过 500 万元,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
                     除 2018 年度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未产生需求量外,各年
立讯精密   2017 年   收入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各年度销售产品品类趋于集中,从 6
                     种减少至 3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收入规模呈增长趋势,2020 年和 2021
赛尔康     2017 年
                     年收入规模均超过千万元,销售产品品类分别为 4 种和 5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除 2020 年因其生
新能源科
           2018 年   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较小外,各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
技
                     销售产品品类从 2 种拓展到 5 种
注 1:品类数量为当年实现销售的新制产品种类数量;
注 2:开始合作时间为接洽时间

    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产品销售;发
行人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设备等各产品线,
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服务苹果公司等客户的过程中,发行人产品的稳定性、
设备良率以及发行人的响应能力在与苹果公司持续的合作当中得到反复印证,不
存在因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等问题导致合作中断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和 49,087.19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76%;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 10,509.72 万
元、19,761.44 万元和 22,635.51 万元,在手订单充足且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综上,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3)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持续拓展新客户的能力

    1)发行人已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了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具备良
好的行业品牌知名度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精益运
营为后盾,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
售后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长期以来为客户在提升产品品质和效率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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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要支持。目前发行人已与多家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新能源制造商建立了良好
的合作关系,包括苹果公司、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伟创力、捷普集团、
新能源科技、赛尔康等。

    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智信精密凭借多元化的技术能力、标准化的定制研发
能力、高品质的制造能力获得了各行业客户的普遍认可,为发行人带来了可观的
经济效益,也帮助发行人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在行业内建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和良好的品牌效应,为不断开拓新的行业市场和客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发行人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不断拓展业务宽度和
深度

    A.发行人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

    发行人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向客户不
同产品线拓展。在与优质客户的深入合作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充分理解客户的产
品参数、工艺要求和市场前沿技术需求等,并提早进行开发布局,有利于发行人
建立自动化方案的先发优势,不断开发新产品及新业务条线。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新增主要产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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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新增   产品   产品名      产品                                                                    数量                    数量                    数量
                                                   产品核心竞争力                    收入(万                收入(万                收入(万
年份   类型        称     方向                                                                    (台/                   (台/                   (台/
                                                                                       元)                    元)                    元)
                                                                                                  条)                    条)                    条)
       精密
              高精度              用于手机玻璃防护膜自动贴附,可实现全自动上下料,
       组装              手机                                                         2,347.16       33               -          -            -          -
              贴膜机              双工位贴膜复检,贴膜精度高,作业效率高
       设备
              无线充
              电测试              用于手机无线充功能测试过程中的自动上下料,可实现
2021
              自动上     手机     产线流水来料,跟随抓取产品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不同    1,116.34       10               -          -            -          -
年     自动
              下料线              流程的循环测试,全程追溯,测试效率高,CT<9S
       化生
              体
       产线
              动力电              用于锂电池的绝缘、老化、气密性等测试,可实现全自
              池成品     新能源   动在线测试各类动力电池电池性能、并实现各类产品自     512.47         2               -          -            -          -
              检测线              动快速切换测试
       精密              充电电   用于电子元器件的焊锡,可实现产品流水线来料,自动
2020          自动焊
       组装              源、线   取料定位,自动出线、拨线,送线,定位焊接和自动下      21.02         1        129.66         6               -          -
年            线设备
       设备              圈       料测试
              电池全              用于测量产品的长、宽、位置度、平行度、垂直度、轮
                         3C 电
              尺寸检              廓度等尺寸,可实现产品流水线来料,自动上料定位,     715.89         8       1,366.72       15        209.05         3
       精密              池
2019          测机                进行产品全方位尺寸检测,并进行分类下料
       检测
年            外观缺
       设备                       用于测量产品外观缺陷,可通过流水线在线式拍照,采
              陷检测     手机                                                                 -          -            -          -     164.00         4
                                  用深度学习检测产品外观缺陷,自动剔除各类不良品
              机




                                                                    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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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产品   产品名      产品                    产品核心竞争力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年份   类型     称        方向   用于电子模组件自动排线预折,可用于电子元件软排线
              预折排
       组装              手机    的各种状态不同方位的折弯定型,实现产品组装过程的       64.00        1        -       -     468.00       9
              线机
       设备                      空间避位
              手机全
              自动智
              能分类                                                                   168.00        1   388.39       2   3,302.61      17
                                 用于手机产品的分拣、装箱和封箱贴标,可通过产品条
              包装线-
                                 码对流水线上不同规格型号手机进行自动识别,并对同
              新制
                         手机    类手机进行智能分拣、内箱包装,折叠防撞隔板,外箱
       自动   手机全
                                 包装,封箱,打印手机信息条码张贴,扫码、称重复检,
       化生   自动智
                                 码垛下料等
       产线   能分类                                                                   683.07       17        -       -          -       -
              包装线-
              改造
              电池泄
                         3C 电   用于苹果智能手表电池安规检验,可实现全自动上下料,
              漏自动                                                                  1,074.98       2        -       -   2,159.37       5
                         池      自动压氦,氦检,自动分拣不良产品,检测效率高
              测试线




                                                                   3-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所属的非标定制化行业产品的市场反响程度主要体现在客户的持续订
         单规模。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开发主要产品均获得一定规模的订单,不同产品订
         单规模存在差异,主要受产品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客户的生产需求、供应商管理
         策略以及产品所属制程自动化导入阶段等因素综合影响。受益于公司产品的技术
         及服务优势和客户分散采购策略,除个别产品外,公司大部分主要新产品自开发
         以来,订单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有较好的市场反响;外观缺陷检测机和预折排
         线机开发当年即实现了较大规模的销售,体现了其较好的市场反响,但由于产品
         所处制程为自动化导入初期,尚未实现大批量人工替代,因此 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该产品销售规模较小。

             B. 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客户,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公司所属行业为非标定制化行业,新客户开发周期较长,且客户更换供应商
         的成本较高。由于公司下游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较高,客户对自动化设备的
         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供应商的准入要求极为严格,合格供
         应商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新产品开发难度大,对
         技术能力要求高,且研发验证周期长。

             公司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一般需要经过验厂/审核、产品方案设计、首
         台/套产品交付及验证和产品量产等环节,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首次实现量
         产的产品平均交付周期超过 10 个月,具体如下:

                                                  具体项
                                                                                 首台验证
                                        验厂/客   目接洽   方案定稿 首台套交
主要客户                                                                         完成到量      合计
                  客户认证流程          户审核    到方案   到首台套 付到验证
  名称                                                                             产交付    (月)
                                          时间      定稿   交付(月) 完成(月)
                                                                                   (月)
                                                  (月)
           客户考察团队(采购、工程等)
           按照客户供应商导入流程,到
苹果公司   发行人现场审核,发行人按要 2012 年          3          2           3         -         8
           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
           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富士康                                  2012 年        1          2           3        11        17
           按照客户的供应商导入流程,
立讯精密                                2017 年        1          2           3         -         6
           提交相关建档资料,通过审核
铠胜控股                                2014 年        1          2           3         -         6
           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赛尔康                                  2017 年        1          2           2         -         5


                                              3-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体项
                                                                                     首台验证
                                           验厂/客   目接洽    方案定稿 首台套交
主要客户                                                                             完成到量             合计
                     客户认证流程          户审核    到方案    到首台套 付到验证
  名称                                                                                 产交付           (月)
                                             时间      定稿    交付(月) 完成(月)
                                                                                       (月)
                                                     (月)
新能源科
                                           2018 年        10           5           3                5       23
技
伟创力      提供首台样机验证,按照客户     2016 年         1           1           2                2        6
            的供应商导入流程,提交相关
雅达电子    建档资料,通过审核后,成为     2016 年         1           1           4               15       21
            合格供应商
                                    首次产品实现量产交付周期                                              11.50
         注 1:部分客户合格供应商认证在方案接洽到量产的过程中同步进行,部分客户合格供应商认证
         在方案开始前;
         注 2:部分客户的首台/套即为量产,多为已向其他 EMS 厂商出货的类似产品

                综上,对下游客户而言,更换自动化设备制造商的时间成本较高,产品质量
         风险较大,且可能导致生产周期延误,下游客户对设备制造商的认定较为谨慎,
         若设备制造商的综合实力和产品表现值得信赖,则不会轻易进行变更。

                公司凭借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售后
         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在与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开
         拓新客户并取得显著效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丢失老客
         户的情形,且每年均拓展多家新客户,如 2019 年度,在充电电源领域开拓新客
         户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耳机领域开拓新客户立讯机器人,在 3C 电
         池领域开拓新客户新能源科技;2020 年度,在 3C 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欣旺达;
         2021 年度,在动力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东莞新能安,在平板领域开拓新客户比
         亚迪等,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3/(四) 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
         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和存量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新增客户                       存量客户                          合计
         年度     客户数 营业收入               客户数 营业收入                客户数 营业收入
                                        占比                          占比
                  量(个) (万元)             量(个) (万元)              量(个) (万元)
     2021 年          21    5,456.52   11.12%        48   43,630.67   88.88%           69     49,087.19
     2020 年          14    1,349.52    3.38%        45   38,588.28   96.62%           59     39,937.80
     2019 年          21    8,746.97   35.81%        30   15,679.54   64.19%           51     24,426.51


                                                  3-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客户数量为当年度实现收入的单体客户数量

    3)发行人积极开拓新能源、医疗和其他新兴领域的发展空间

    除消费电子领域以外,发行人积极向新能源光伏、动力电池领域以及医疗领
域进行拓展,先后与东尼电子、东莞新能安、深圳市菱电高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菱电高”)和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维能”)等
新能源和医疗产业链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新能源领域,发行人于 2018 年向东尼电子批量销售了金刚线检测机,具
体应用于新能源光伏领域,东尼电子系当年前五大客户;于 2020 年开始与东莞
新能安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项目,并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了动力电池成品
检测机的出货及验收;此外,发行人与利维能就高速切叠一体机达成初步合作意
向,预计于 2022 年第三季度完成交付。在医疗领域,发行人于 2021 年向菱电高
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备及相应设备改造服务,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测试纸的电
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能有效地保证血糖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

    4)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未来将持续加大客户和订单开拓力
度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和 49,087.19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76%,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790.30 万
元、8,181.69 万元和 9,462.44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0.58%,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保持稳定增长。

    未来随着发行人规模的扩大和 IPO 募投项目的开展,发行人未来将持续加
大订单开拓力度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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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在
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1. 发行人在新能源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1)已实现销售收入情况

    1)东尼电子——新能源光伏领域

    发行人自 2015 年起主动进行业务开发开始与东尼电子进行合作,为其提供
金刚线检测机,具体应用于新能源光伏领域。该设备用于金刚线(一种用于太阳
能硅片、蓝宝石加工切割的切割线)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控金刚线表面镀覆金刚石
磨料的颗粒大小、密度、分布姿态等,可实现在线高速高精度检测及数据图表实
时生产。

    该设备已经完成了大批量交付和验收。2018 年度,发行人向东尼电子销售
276 台该设备,销售收入 1,216.11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39%,东尼
电子为发行人 2018 年度第五大客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暂无东尼电子在手订单,主要系客户暂无相关设备需求,公司与东尼电子持续保
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

    东尼电子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595.SH),主要专
注于超微细合金线材及其他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应用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
应用于消费电子、太阳能光伏、医疗、新能源汽车四大领域。消费电子产品主要
包括复膜线材、超微细导体、无线感应线圈、无线充电隔磁材料等。东尼电子为
同花顺苹果概念股,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报告期各期,东尼电子营业收入分别为 66,078.98 万元、92,810.36 万元和
133,901.0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4,844.14 万元、4,783.32 万元和 3,341.4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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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东莞新能安——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

    发行人自 2020 年起与东莞新能安开始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的项目合作,
业务拓展方式系其兄弟公司宁德新能源介绍。东莞新能安和宁德新能源同为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发行人自 2018 年开始与宁德新能源接洽合作,陆续向其销售了电池泄漏检
测设备、电池拍照分容设备、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电池全尺寸检测设备和电池
外观检测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的自动化设备,报告期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
3,206.53 万元,宁德新能源所属集团新能源科技系发行人 2019 年前五大客户。

    基于和宁德新能源良好的合作和客户口碑,宁德新能源引荐发行人接洽东莞
新能安动力电池项目,产品为电池功能测试自动线,用于对动力电池进行绝缘测
试、烧录、终检测试并进行智能分类分拣。该线体已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验收,
实现销售收入 512.47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4%。发行人向新能源科
技销售收入具体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万   2019 年度(万
   客户名称        产品应用领域
                                  (万元)              元)            元)
宁德新能源       消费电子            1,403.77              46.59         1,756.17
东莞新能安       新能源动力电池           512.47               -                -
新能源科技合计                       1,916.24              46.59         1,756.17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3.90%           0.12%           7.1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东莞新能安在手订单。

    新能源科技致力于研发、生产和营销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
整合,为全球顶尖的消费电子产品品牌提供锂离子电池,是全球五大锂离子电池
供应商之一。新能源科技下属部分主体经营苹果公司代工业务,系苹果公司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2)在手订单和业务拓展情况

    发行人积极主动在动力电池生产设备领域进行布局,与利维能就高速切叠一
体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高速切叠一体机是电池生产中段工艺的核心设备。该项
目目前处于方案设计阶段,预计 2022 年上半年完成样机调试和优化并交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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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试产验证,2022 年第三季度完成交付。首批订单收入预计将超过千万元。

    利维能专注于锂离子动力电池及系统的研发和制造,核心产品圆柱 26700
电池广泛应用在轻型车、便携式储能、基站储能等领域,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
商或其关联方,在轻型车电池和便携式储能领域具有较强竞争能力。根据公开信
息,利维能成立于 2018 年 7 月,规划投资 50 亿元,建设年产能 10GWh 锂离子
电池项目,目前已建设成 4GWh 产能。

    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医疗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智信精密利用自身在检测领域积累的优势和口碑,2021 年向菱电高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备及相应设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82.4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
例为 0.17%,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测试纸的电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能有
效地保证血糖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目前已经得到客户的认可验收,后续将与客
户探讨继续在其他项目上进行进一步的合作。

    菱电高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的
销售,为自动化设备贸易商,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三)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
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
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
系中所处地位

    1. 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结算方式、验收周期、各期
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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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调试和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                                          期末应收账     期后回款金       期后回款比     期末在手订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验收周期
                    (万元)        比例                                            款(万元)     额(万元)           例         情况(万元)
                                                                        (月)
                                                             2021 年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017 年    银行转账             4.27     15,018.53      14,543.21         96.84%           5,163.68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2012 年    银行转账             2.67       1,084.82      1,057.73         97.50%           1,834.92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2012 年    银行转账             4.68       4,112.83      1,523.81         37.05%           2,946.96
         新能源科                                       银行转账、
 4                  1,916.24      3.90%      2018 年                        12.46        198.66         198.43         99.89%           6,707.45
           技                                             票据
 5        赛尔康    1,339.20      2.73%      2017 年    银行转账             9.69          0.34                 -              -         566.29
       小计         45,102.20    91.88%                                         -     20,415.19      17,323.18         84.85%          17,219.30
                                                             2020 年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014 年    银行转账             4.57    7,413.62       7,413.62         100.00%            2,629.7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2012 年    银行转账             1.81    10,568.22      10,568.22        100.00%            6,566.24
 3        赛尔康    1,164.25      2.92%      2017 年    银行转账             5.81     15.39          15.39           100.00%            1,101.23
 4        富士康    1,062.39      2.66%      2012 年    银行转账             5.59     410.65         410.65          100.00%            2,319.97
 5        伟创力    1,046.50      2.62%      2016 年    银行转账             3.72     386.33         386.33          100.00%             730.97
       小计         36,087.72    90.36%                                         -    18,794.21      18,794.21        100.00%           13,348.19
                                                             2019 年




                                                              3-1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装调试和
                       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                                          期末应收账   期后回款金   期后回款比   期末在手订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验收周期
                       (万元)          比例                                            款(万元)   额(万元)       例       情况(万元)
                                                                             (月)
   1      苹果公司      5,322.41       21.79%     2012 年    银行转账             1.49     311.26       311.26      100.00%          1,874.21
   2       富士康       4,221.10       17.28%     2012 年    银行转账             4.85    4,634.86     4,634.86     100.00%          1,063.49
   3      雅达电子      2,963.21       12.13%     2016 年    银行转账             9.06     39.76        39.76       100.00%                  -
   4       伟创力       2,545.35       10.42%     2016 年    银行转账             3.09     53.93        53.93       100.00%           994.96
          新能源科
   5                    1,756.17       7.19%      2018 年    银行转账             5.94     412.05       412.05      100.00%           198.19
            技
        小计           16,808.24       68.81%                                        -    5,451.86     5,451.86     100.00%          4,130.85
注:上述期后回款统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3-1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8.81%、90.36%和 91.88%,
各期收入占比较高,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较久,均在 4 年以上;结算
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辅;产品验收周期(指从发货至完成验收的时间)
为 1-10 个月不等,不同客户、不同年度之间销售的产品类型不同,安装调试的
技术难度和时间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各主要的产品周期、安装调试和验收周
期的存在合理波动;各年年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年年末在手订单
金额较大,收入具有持续性。

    2. 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订单获取方式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如下:

    客户发出设备需求后,发行人进行首次报价并提交报价单,客户以该报价单
为基础与发行人进行协商定价。在议价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发行人针对定价时
所涉及的因素进行再次讨论和测算,提供更加详细或更加有说服力的成本佐证,
如某些标准件的价格依据、软硬件设计难度分析、组装调试验证详细流程步骤及
对应人力需求等,最终双方对议价方案达成一致。

    发行人通过主动拜访、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等方式获取订单,主
动拜访包括收集行业内新客户的投产/扩产计划后主动拜访客户进行推介等;经
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是指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后主动拜访,
提供相关资料或首台样机验证,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苹果公司系发行人主动拜访进行推广营销
方式取得订单,苹果 EMS 厂商主要系终端客户和产业链客户等第三方引荐,具
体如下:

    订单获取方式                                 客户名称
主动拜访                 苹果公司
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     立讯精密、富士康、新能源科技、赛尔康、铠胜控股、伟创力、
资源引荐                 雅达电子

    3. 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
购体系中所处地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

                                       3-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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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所处地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位
   立讯精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色差/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心供应
          22,783.64   674.98    925.06
     密                                  光泽检测机等                        的唯一供应商                     商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间隙段
   苹果公                              差检测机、色差/光泽检测机、平面度/厚 占苹果公司公开披露的设备类固定资
          12,629.14 15,048.45 5,322.41                                                                       合格供应商
     司                                度检测机、平板电脑结构件全尺寸检测 产净增加额比例 1%以下
                                       机、电脑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等
                                                                          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手机
                                     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高精度贴膜 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占采购 100%
   富士康 6,433.99 1,062.39 4,221.10 机、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PCB 全部销售占鸿海精密公开披露的机器 合格供应商
                                     板自动翻板机等                       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加额比例在 1.5%
                                                                          以下
                                                                             电池泄露自动测试线占宁德新能源同
                                                                                                              电池泄露自动测试线为核
   新能源                               电池泄露自动测试线、动力电池成品检测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80%
          1,916.24       46.59 1,756.17                                                                       心供应商,其他产品普通供
     科技                               线等                                 动力电池成品检测线占东莞新能安同
                                                                                                              应商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50%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段差检                                  子公司印度赛尔康前五大
                                                                            印度赛尔康:占机器设备采购比例约
   赛尔康 1,339.20 1,164.25       1.40 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充电器结构                                    供应商、核心供应商;子公
                                                                            为 30%
                                       件全尺寸检测机等                                                      司深圳赛尔康合格供应商
   铠胜控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色差/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心供应
                  - 17,766.13   470.00
     股                                  光泽检测机等                        的唯一供应商                     商
                                                                           检测机设备比例约为 70%,全部销售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段差检                                  子公司东莞伟创力:检测机
   伟创力    647.38 1,046.50 2,545.35                                      占伟创力机器设备类净增加额的比例
                                      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等                                              设备核心供应商
                                                                           小于 3%
   雅达电         -       0.26 2,963.21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高精度/高 雅达罗定:占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子公司雅达罗定核心供应



                                                                    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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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所处地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位
       子                             速度点胶系统、间隙段差检测机、PCB 20%                                    商
                                      板特征检测机等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铠胜新加坡”)、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
(盐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
商。上述被收购主体 2019-2020 年收入合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收入合并入立讯精密;
注 3: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均未披露全年同类产品采购金额;
注 4:鸿海精密,即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富士康上市主体;
注 5:新能源科技合并范围包括宁德新能源和东莞新能安;
注 6:赛尔康合并范围包括印度赛尔康和深圳赛尔康;印度赛尔康,即 Salcomp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深圳赛尔康,即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限公司,两者系赛尔康下属子公司;
注 7:东莞伟创力,即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系伟创力下属子公司;
注 8:雅达罗定,即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系雅达电子下属子公司;
注 9:数据来源为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客户访谈和客户邮件回复确认




                                                                    3-1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是公
       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报告期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新增客
       户情况如下:

                                                销售产                    2020 年营
新增    新增类                                            2021 年营业                 2019 年营业
                  所属集团       新增主体       品应用                      业收入
年份      型                                              收入(万元)                收入(万元)
                                                方向                      (万元)
                                               手机、笔
                 铠胜控股     嘉善日善         记本电         19,524.00   17,426.38          29.36
                                               脑等
                 新能源科技   宁德新能源       电池等          1,403.77       46.59        1,756.17
       新开发                 赛尔康技术(深   充电电
                 赛尔康                                        1,101.73    1,164.25           1.40
       客户                   圳)有限公司     源等
                                               耳机、笔
                              江苏立讯机器
2019             立讯精密                      记本电                 -      672.15         924.16
                              人有限公司
年                                             脑等
                 村田新能源   村田新能源       电池等            35.50        11.52        1,337.92
                              鸿富锦精密电
       既有客    富士康       子(郑州)有限   手机等          2,669.25      403.39        3,089.61
       户同控                 公司
       下其他                 赫比(苏州)通
                                               笔记本
       主体      赫比集团     讯科技有限公                         0.53      609.48         412.18
                                               电脑等
                              司
                 欣旺达电子
2020   新开发                 欣旺达电子股
                 股份有限公                    电池等           191.89       926.61               -
年     客户                   份有限公司
                 司
                              日达智造科技
       既有客
                              (如皋)有限公
       户收购                                  手机、笔
                              司、铠胜新加
       和同控    立讯精密                      记本电          3,178.65           -               -
                              坡、立铠精密科
       下其他                                  脑等
2021                          技(盐城)有限
       主体
年                            公司
       既有客                 惠州比亚迪电
                 比亚迪                        平板等           697.63            -               -
       户同控                 子有限公司
       下其他                                  动力电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安                        512.47            -               -
       主体                                    池等

           在 2019-2020 年,单年或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但后续年度未实现收入
       的客户情况如下:


                                               3-1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合作主体           合并主体      销售产品应用方向
                                                               (万元)         (万元)        (万元)
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   立讯精密       消费电子                          -        672.15             924.16
雅达电子有限公司、雅达
                         雅达电子       消费电子                          -            0.26      2,963.21
电子(罗定)有限公司

          上表中客户 2021 年未实现收入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战略规划,暂时
     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公司与其均保持正常业务联系。其
     中,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所属集团为立讯精密,2021 年,公司与立讯精密
     下其他主体均保持业务往来,实现收入为 22,783.64 万元。

          (五)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1. 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重叠的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交易金额及占比如下:

                                            销售额                       采购额
              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销售占比                     采购占比
                                          (万元)                     (万元)
                                           2021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44.12         0.09%            262.20          1.16%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6.50      0.01%            221.99          0.98%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              5.97      0.01%            148.51          0.65%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5.28      0.01%            336.77          1.48%
     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4.91      0.01%             29.08          0.13%
                                           2020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99.56         0.25%            543.03          2.27%
                                           2019 年
     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3.07      0.01%             19.99          0.22%
     菱电高                                        1.42      0.01%              0.43          0.00%

          报告期各期,公司因不同的业务机会存在向同一主体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情
     况,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和苏州


                                            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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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因项目交期紧张且自身产
能不足,向其采购机加件;同时,公司偶发性地向其销售库存备用的铝块、钢块
等原材料,公司不对销售后原材料进行后续管理。上述机加工厂的加工工艺过程
较为复杂,公司销售的原材料实物形态在对方加工后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价格均
参照市场定价,该事项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自动化设备、电气产品
及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贸易等业务。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向其
采购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用于自身产品上;同时,公司向其销售检测设备相关
软件。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
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向其采购机加件;
同时,利用闲时产能为其生产制作并销售少量夹治具。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
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菱电高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的销
售业务。2019 年,公司向其采购机械手等配件;同时,向其销售机加散件等材
料。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
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19 年,公司向其采购和销售机
加件,向其采购主要是因为自身机加件产能不足,向其销售主要是因为对方不具
备某些加工工艺。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机加件具体品类和加工工艺均不
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2. 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上述主要交易(年度销售或采购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
销售、采购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1)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销售 3D 点云
面轮廓度测量软件、手机内壳缺陷检测系统等软件产品,该交易主要系深圳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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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身的系统集成产品业务存在软件需求,向发行人购买软
  件产品用于生产系统集成类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该交易系偶发性交易,金额
  较小,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双方商业谈判
  后协商定价,发行人在各项成本基础上保留了合理利润,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公允
  性。

         (2)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定制加工件类

         A. 2021 年: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散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产品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元)                                                        差异率
          种类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元) 均价(元)
          机加
 1                    2,187,716.06         98.55%        39,402           55.52         59.54    -6.74%
          散件
 2        其他           32,223.96          1.45%         1,451           22.21             -            -
       合计           2,219,940.0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
  第三方均价相比差异率为-6.74%,具有可比性。略低于第三方均价主要因为发行
  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A. 2021 年: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的产品为机加散件,价格
  公允性分析如下:

                                                                            采购      第三方
                            采购金额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均价      均价      差异率
                              (元)        购金额比例    (件)
                                                                          (元)      (元)
 1        机加散件        1,454,749.19          97.96%       23,563        61.74       59.54     3.70%
 2            其他           30,360.19           2.04%              942    32.23            -            -
         合计             1,485,109.38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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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
  方均价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B. 2021 年: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大板,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该供应商的                                 第三方
                          采购金额                    采购数     采购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比                                   均价           差异率
                          (元)                      量(件) 均价(元)
                                            例                                     (元)
            机加大板      241,066.38        82.89%       114        2,114.62                -                -
             其中:标
     1                    192,836.28        66.31%       107        1,802.21       2,027.43         -11.11%
             准型号
             其他型号      48,230.10        16.58%         7        6,890.01                -                -
     2         其他        49,756.66        17.11%        33        1,507.78                -                -
           合计           290,823.04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大板的均价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机加大板中,标准型号的价格
  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为-11.11%,主要因为公司采购数量较大,供应商给予一定
  的优惠,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机加大板以定制加工件为主,系由发行人提供图
  纸,交由供应商生产,其他非标准型号的产品系发行人仅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
  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双方根据原材料价格、加工
  成本等商业谈判后的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C. 2021 年: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用于生产夹治具的机加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该供应商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均价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的采购金                                     差异率
                               (元)                  (件)         (元) 均价(元)
                                           额比例
             机加散件
 1                          3,268,647.71     97.06%       64,574         50.62          48.35          4.70%
           (夹治具用)
 2                其他         99,016.81      2.94%             -              -                -                -
             合计           3,367,664.5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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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
 异率为 4.70%。发行人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
 件的供应商数量,新增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采购,由于当年发行人向
 其采购规模较小,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生产成本较高。因此,向发行人报价高
 于强瑞装备,但增幅相对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D. 2019 年: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为机加散件,价格公允性分
 析如下:

                产品    采购金额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差异率
                种类      (元)        购金额比例     量(件) 均价(元) 均价(元)
                机加
     1                   199,858.97         99.99%        3,430         58.27        50.48    15.43%
                散件
     2          其他          27.43          0.01%            -             -            -           -
          合计           199,886.4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发行人向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价格高于第三方均价,主要因为
 发行人的机加散件订单为定制加工,系由发行人提供图纸,交由供应商生产,发
 行人收到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订单交期较为紧张,具有突发性,临时采购
 需要供应商配合紧急排产、加工制作,因而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均价,交易价格具
 有公允性。

          2)电子类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线激光、传感器
 等电子类产品,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A. 2021 年

                                                                                     第三方
            产品       采购金额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差异
序号                                                                                 均价
            种类         (元)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元)                  率
                                                                                     (元)
 1         线激光      2,402,123.95         91.61%         46.00       52,220.09    53,193.05     -1.83%
 2          其他        219,880.44           8.39%        159.00        1,382.90              -          -
         合计          2,622,004.39       100.00%                 -             -             -          -


                                               3-1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线激光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
  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B. 2020 年

                                                                  采购
          产品     采购金额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第三方均价
序号                                                              均价                     差异率
          种类       (元)          购金额比例     (件)                     (元)
                                                                (元)
 1       线激光   4,483,008.91           82.56%        82.00   54,670.84       55,614.77    -1.70%
 2       传感器       304,161.08          5.60%    1,478.00      205.79           200.79    2.49%
 3        其他        643,088.31         11.84%       834.29     770.82                -            -
       合计       5,430,258.3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光电传感器的均价

         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采购线激光、传感器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较小,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综上,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六)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系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与行业经营特点
  一致,具有行业普遍性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主要客户较为稳定,大部分为
  苹果公司及苹果公司各大 EMS 厂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
  制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81%、90.36%和 91.88%,其中
  向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
  客户集中度高。

         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实质差异,符合行业特点。
  具体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3/(一)/1./(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
  高符合行业特点”。




                                              3-1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风险

     发行人终端客户主要为苹果公司,其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在
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公司主要客户还包括苹果公司产业链企业
中的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伟创力、捷普集团、新能源科技、赛尔康等,
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智能制造商,上述客户未出现明显的经营异常,不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3.发行人与客户合作历史较长,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
险

     公司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发生过间断,合作稳定
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
公司的产品销售;公司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
设备等各产品线,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具备新产品开发和新客户开拓
能力,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4.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发行人通过主动拜访和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两种方式拓展业务,
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为降低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
向新能源等领域拓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发行人具备
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户集中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之“重大事项提示/一/(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
险”中充分揭示了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 结论意见



                                 3-1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展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
户;发行人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行人具备
新客户开拓能力;

   2.    发行人已在新能源光伏和动力电池、医疗等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通
过主动开发和客户关联方引荐等方式向东尼电子和东莞新能安实现销售收入
1,216.11 万元和 512.47 万元,并与利维能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医疗领域向
菱电高实现销售收入 82.43 万元。根据客户公开披露信息、股权关系、官网信息,
东莞新能安系苹果公司 EMS 厂商宁德新能源的关联方,东尼电子、利维能和菱
电高不是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均在 4 年以上,合作时间较
长,定价方式为在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结算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
辅,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为主动推广营销和第三方引荐,产品验收周期不等,各期
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良好,销售金额占客户采
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不等,为前五大客户的设备核心供应商或合格供应
商;

   4.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类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
是公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公司与 2021 年未发生交易的老客户均保持
正常业务联系,2021 年未实现业务收入的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战略规划,
客户暂时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

   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客户与主要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报告期内,
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主要系不同的业务机会,
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其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公允。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资金拆借、通过个人
账户代收代付的情形。

                                   3-1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一)针对发行人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拆借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冉隆川和杨海波的银行流
水,进行交叉比对,核对借款金额、还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准确,核查资金拆借本
金和利息是否已于首次申报截止日前进行清理整改;

    2.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会计凭证和资金拆借利息计算表;

    3. 取得并核查了杨海波和冉隆川关于向公司拆借资金的确认函。

    (二)针对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对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业务往来情况,
覆盖了全部涉及返利、货款扣款事项的供应商;

    2. 针对收取废料款、供应商返利、支付销售佣金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取得相关财务凭证、内部联络单、返利协议、销售佣金协议、对废料商、销售佣
金支付对象进行访谈等方式验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原始报表和申报差异比较表;

    4. 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
控鉴证报告》,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核查审计
截止日后公司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形;

    5. 查阅了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6. 查阅了《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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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的个人卡代收代付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的行为被处罚;

    8. 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控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引起的纠纷或诉讼;

    9. 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关于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的披露
的情况;

    10. 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出
具的承诺;

    11. 对照《审核问答》第 25 问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

    (三)针对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验报告期内合同签署以及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查验回款方是否与交
易对手方一致;

    2. 向公司销售及财务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3. 获取了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三方回款的说明,查验第三方回款的交易对方
和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4. 获取该笔第三方回款交易相关的销售合同、审批单据、报关单、银行回
单等,验证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和整改措施
等相关内容;



                                   3-1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
但是鉴于发行人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小、具有偶发性,
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 发行人已将前述高管资金拆借和个人卡事项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并收回占
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公司的第三方回款系偶发性情形,发生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极低,相关的销售具有真实性,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
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形;资
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5. 发行人已通过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对上述事项积
极整改,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
再出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6. 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均已出具承诺。




                                 3-1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明              2021/07/01 至   员工
  1      华智诚    黄道清                                       148.39                              已提供         否          续租
                            日星城 27 幢 2006 室                           2022/06/30     宿舍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明              2021/12/28 至   员工
  2      华智诚    力为辉                                       142.6                               已提供         否          续租
                            日星城 28 幢 801 室                            2022/12/27     宿舍
                            西塘镇荷塘月色景苑 20 幢 1 单元               2021/07/07 至   员工
  3      华智诚    罗小平                                       103.42                              已提供         否          续租
                            101 室                                         2022/07/06     宿舍
                                                                          2021/10/08 至   员工
  4      华智诚    王多生   里河新村 30-1 幢 502 室             71.72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2/01/07     宿舍
                            惠民街道恒天花园里 4 幢 3 单元                2021/09/26 至   员工
  5      华智诚    蔡忠芳                                       89.67                               已提供         否          续租
                            1101 室                                        2022/09/25     宿舍
                            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 44 号楼                2021/08/24 至   员工
  6      华智诚    王启华                                       119.85                              已提供         否          续租
                            904 室                                         2022/08/23     宿舍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 3 号滨               2021/12/01 至   员工
  7      华智诚     柴祥                                        89.46                               已提供         否          新增
                            江福兴华府 2 幢 102                            2022/11/30     宿舍
                                                                                          临时
                                                                          2021/07/14 至   办公、
  8      华智诚    汤学超   浙江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新村 56 号     220                                未提供         否          续租
                                                                           2022/07/13     员工
                                                                                          宿舍
                            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龙湖时代天                2021/10/10 至   员工
  9     智信精密    余敏                                        103.36                              未提供         否          续租
                            街小区 1 栋 2 单元 1606 号                     2022/10/09     宿舍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大划镇金华街 51               2021/08/01 至   员工
  10    智信精密   周长清                                        125                                未提供         否          续租
                            号3楼                                          2022/08/01     宿舍



                                                                3-1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北环路 118                  2021/10/21 至   员工
 11    智信精密    露柏榕                                           208                              未提供         是          续租
                             号景城花园 17 栋 17D 房                          /2022/10/20    宿舍
                  深圳市物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
                  尔安物业                                                   2021/09/01 至   员工
 12    智信精密              国乐科技园(昌毅工业厂区)A 栋          37                              未提供         否          续租
                  管理有限                                                    2022/08/31     宿舍
                             610 房
                    公司
                  深圳市物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
                  尔安物业                                                   2021/09/01 至   员工
 13    智信精密              国乐科技园(昌毅工业厂区)A 栋          37                              未提供         否          续租
                  管理有限                                                    2022/08/31     宿舍
                             611 房
                    公司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 88 号和稳                2021/11/20 至   员工
 14    智信精密     李娜                                           95.14                             已提供         否          续租
                             商业广场 3#楼 3 单元 19 层 04 号房               2022/11/19     宿舍
                             惠州大亚湾西区大悦花园 3 栋二单                 2021/10/16 至   员工
 15    智信精密    黄中辉                                          93.62                             已提供         否          续租
                             元 1806 号房                                     2022/04/15     宿舍
                             东莞市东坑镇黄屋大圹坑 289 号皇                 2021/10/10 至   员工
 16    智信精密    曾庆川                                          134.88                            已提供         否          续租
                             家御景华府 2 幢 1401                             2022/10/09     宿舍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2021/07/16 至   员工
 17    智信精密    韩振江                                           132                              已提供         否          续租
                             号 27 号楼 2 单元 5 层 502 号                    2022/07/15     宿舍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2021/07/04 至   员工
 18    智信精密    郭延玲                                          126.73                            已提供         否          续租
                             号 32 号楼 1 单元 11 层 1106 号                  2022/07/03     宿舍
                             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 41 号 2 单元                 2021/10/01 至   员工
 19    智信精密    唐现冬                                          99.66                             已提供         否          续租
                             7-1 号                                           2022/03/31     宿舍
 20    智信精密    李俊江    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金地格林庭        173.38    2021/10/01 至   员工    已提供         否          新增



                                                                   3-1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园 19 栋 1 单元 901、902 房                   2022/09/30     宿舍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清
                                                                         2021/07/01 至   员工
 21    智信精密    朱少华   龙路交汇处祥和御园 A 栋 21 层      157.14                            未提供         否          新增
                                                                          2022/06/30     宿舍
                            2103 号
                            龙华区福城街道紫汇新苑 C 栋 904              2021/08/01 至   员工
 22    智信精密    钟启华                                       114                              未提供         否          新增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7/10 至   员工
 23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2 层 211 号房                       2022/07/09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24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3 层 309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25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5 层 508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26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5 层 510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7/10 至   员工
 27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7 层 706 号房                       2022/07/09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28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8 层 808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29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9 层 908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30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10 层 1012 号房                     2022/07/31     宿舍
 31    智信精密    江首玲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30      2021/08/01 至   员工    未提供         否          新增



                                                               3-1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区 431 栋 12 层 1208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32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13 层 1306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33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13 层 1307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34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13 层 1308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                2021/08/01 至   员工
 35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未提供         否          新增
                             区 431 栋 13 层 1309 号房                      2022/07/31     宿舍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紫华郡四期 1                2021/10/19 至   员工
 36    智信精密     王维                                         97.85                             未提供         否          新增
                             栋 403 房                                      2022/04/18     宿舍
                             中山市民众镇政通路 80 号丽星花园              2021/11/29 至   员工
 37    智信精密    刘务英                                        73.68                             已提供         否          新增
                             4 座 215 房                                    2022/05/29     宿舍
                  苏州金狮
                  大厦发展   苏州市高新区何山路 365 号金邻公               2021/07/10 至   员工
 38     华智诚                                                   163.52                            已提供         否          续租
                  管理有限   寓 5 号楼 103、106、107、108                   2022/01/09     宿舍
                    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               2021/08/21 至   员工
 39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已提供         否          新增
                             枫江创智小镇 3403                              2022/08/20     宿舍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               2021/09/25 至   员工                             变更承租
 40     智伟信    公寓管理                                         68                              已提供         否
                             枫江创智小镇 4314、3119                        2022/06/24     宿舍                               主体
                  有限公司



                                                                 3-1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2021/12/16 至   员工                             变更承租
 41     智伟信     孙永模    喜年生活广场 4 幢 611 室           51.17                             已提供         否
                                                                           2022/06/15     宿舍                               主体
                                                                          2021/12/16 至   员工                             变更承租
 42     智伟信     董玉喜    康佳花园 123 幢 1902 室            71.97                             已提供         否
                                                                           2022/12/15     宿舍                               主体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2021/06/25 至   员工                             部分变更
 43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已提供         否
                             号枫江创智小镇 4215                           2022/06/24     宿舍                             承租主体
                  有限公司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               2021/06/27 至   员工
 44     华智诚      周波                                        110.67                            已提供         否          未变
                             明日星城 15 幢 903 室                         2022/06/26     宿舍
                             市区江苏明珠世贸商城 E6 幢 306               2021/04/22 至   员工
 45     华智诚     王洪秀                                       87.83                             已提供         否          未变
                             室                                            2022/04/21     宿舍
                             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满庭芳 7 幢 1              2021/06/10 至   员工
 46     华智诚     何劲松                                       133.94                            已提供         否          未变
                             单元 202 室                                   2022/06/09     宿舍
                             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高阳台 1 幢 1              2021/03/10 至   员工
 47     华智诚      王健                                        112.35                            已提供         否          未变
                             单元 1803 室                                  2022/03/09     宿舍
                             宁德市福宁北路 5 号(海天水岸阳              2021/05/12 至   员工
 48     华智诚      林潺                                        139.95                            已提供         否          未变
                             光)5 幢 3 层 301                             2022/05/11     宿舍
                             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1/06/26 至   员工
 49     华智诚     徐玉萍                                       86.99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 室                                        2022/06/25     宿舍
                             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1/06/26 至   员工
 50     华智诚      李丽                                        87.38                             已提供         否          未变
                             1104 室                                       2022/06/25     宿舍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凯旋城 17 栋               2021/02/04 至   员工
 51    智信精密    张昌国                                       136.38                            已提供         否          未变
                             1 单元 401 号房                               2022/02/04     宿舍



                                                                3-1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东莞市旭
                  盛物业管   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公凹一路                    2021/05/31 至   员工
 52    智信精密                                                     80                               未提供         否          未变
                  理有限公   10 号金源大厦 10 层 1003 号                      2021/12/31     宿舍
                      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
                                                                             2021/05/16 至   员工
 53    智信精密    唐晓红    清龙路交汇处祥和御园 A 栋 2 层        155.19                            未提供         否          未变
                                                                              2022/05/15     宿舍
                             203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外环路春                    2021/01/08 至   员工
 54    智信精密    陈壮贤                                          161.8                             未提供         否          未变
                             晖苑商住楼 C 栋 13D 房                           2022/01/07     宿舍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2021/06/11 至   员工
 55    智信精密    张根欣                                          126.52                            已提供         否          未变
                             86 号 31 号楼 1 单元 11 层 1105 号               2022/06/10     宿舍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都汇大厦                    2021/04/06 至   员工
 56    智信精密    米小蓉                                          91.11                             已提供         否          未变
                             A 座 801                                         2022/04/05     宿舍
                             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 2 号 2 号楼                2021/04/19 至   员工
 57    智信精密    尹喜玲                                          142.27                            已提供         否          未变
                             3 单元 23 层 364 号                              2022/04/18     宿舍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2021/06/23 至   员工
 58    智信精密     龙宁                                           132.44                            已提供         否          未变
                             86 号 29 号楼 1 单元 8 层 803 号                 2022/06/22     宿舍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2021/04/20 至   员工
 59     华智诚    公寓管理   号枫江创智小镇 4202、4208、            170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2/04/19     宿舍
                  有限公司   4209、4218、4224
                                                                             2021/03/19 至   员工
 60     华智诚     陆淮苏    誉融生活广场 1 幢 1612 室             56.49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2/03/18     宿舍




                                                                   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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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曹振亮、                                                2021/04/22 至   员工
 61     华智诚               康佳花园 123 幢 1502 室            71.97                             已提供         否          未变
                    严洁                                                   2022/04/21     宿舍
                                                                                          仅用
                  苏州木渎                                                                作华
                  科技创业   苏州市吴中木渎镇珠江南路 368 号              2021/01/08 至   智诚
 62     华智诚                                                    61                              已提供         否          未变
                  园管理有   A1451 室                                      2022/01/07     的注
                    限公司                                                                册地
                                                                                          址




                                                                3-1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专利
序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号
1     智伟信    2020/06/30   发明专利   2020106108424   升降解锁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     华智诚    2021/09/01   发明专利   2021110223913   一种电池泄漏检测方法、结构和系统             原始取得       无
3    智信精密   2020/06/23   实用新型   2020211869168   一种适应多种宽度双排针脚检测的装置           原始取得       无
4    智信精密   2020/06/30   实用新型   2020212589535   一种重载型双工位升降并行移载取放料的设备     原始取得       无
5    智信精密   2020/07/14   实用新型   2020213862267   一种半自动异形胶套装配装置                   原始取得       无
6    智信精密   2020/09/09   实用新型   2020219510793   一种高效率生产设备                           原始取得       无
7    智信精密   2020/10/10   实用新型   2020222455753   一种非接触式真空吸盘治具                     原始取得       无
8     华智诚    2020/10/30   实用新型   2020224676163   一种标准推力模组                             原始取得       无
9    智信精密   2020/11/03   实用新型   2020224977103   用于屏幕中框组的组装治具                     原始取得       无
10    华智诚    2020/11/05   实用新型   2020225291825   一种模切产品不良分拣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1   智信精密   2020/11/23   实用新型   2020227255310   一种方孔对中定位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2   智信精密   2020/11/23   实用新型   2020227242946   一种适应高低压测试对接测试的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3   智信精密   2020/11/23   实用新型   2020227255043   一种治具解锁的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4   智信精密   2020/11/23   实用新型   2020227255293   一种手机排线折弯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5    智伟信    2020/11/24   实用新型   2020227322885   一种移载搬料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6    华智诚    2020/11/24   实用新型   2020227326797   一种控制无尘温湿度检测环境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7   智信通用   2020/11/28   实用新型   2020228142038   一种大幅面高速图像采集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8    华智诚    2020/11/30   实用新型   2020228298652   一种治具定位开锁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9   智信通用   2020/11/30   实用新型   2020228256024   一种基于振镜的缺陷检测结构                   原始取得       无
20   智信通用   2020/12/01   实用新型   2020228960652   一种效率高可减少图像获取时间的图像获取结构   原始取得       无
21   智信通用   2020/12/02   实用新型   2020228707118   一种基于振镜的大幅面高速图像采集装置         原始取得       无
22    华智诚    2020/12/09   实用新型   2020229583057   一种吸塑盘分盘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1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号
23   智信精密   2020/12/16   实用新型   2020230311335   一种用于屏幕中框组立治具的 Z 向定位结构          原始取得       无
24    华智诚    2020/12/24   实用新型   2020231559696   一种真空吸附皮带线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5   智信精密   2021/01/06   实用新型   2021200257622   一种铁氧体变压器快速装夹治具                     原始取得       无
26   智信精密   2021/01/06   实用新型   2021200258038   一种旋转夹紧夹爪                                 原始取得       无
27   智信精密   2021/01/06   实用新型   2021200257073   一种多角度多光源拍照设备                         原始取得       无
28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4055X   一种减小料带传送拉力的滑轮组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9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62690   一种磁铁同步传送轮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0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62807   一种集成视觉拍照的精密组装头模组                 原始取得       无
31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62879   一种成型贴附一体式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2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62900   一种背光和激光自动标定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3   智信精密   2021/01/07   实用新型   2021200363053   一种用于屏幕中框组合治具的背光打光的治具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4    智伟信    2021/01/12   实用新型   2021200670244   一种膜类产品分拣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5   智信精密   2021/01/14   实用新型   2021200953099   一种手机屏幕自动拆卸装置                         原始取得       无
36   智信精密   2021/01/20   实用新型   2021201555582   一种利用线激测量产品内长内宽的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7    智伟信    2021/01/25   实用新型   2021201972523   一种线体定位载具                                 原始取得       无
38   智信精密   2021/01/26   实用新型   2021202053738   一种 tray 盘上下料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9   智信精密   2021/01/26   实用新型   2021202122121   一种利用线激光实现侧边和平面特征同时量测的结构   原始取得       无
40    华智诚    2021/02/02   实用新型   2021202971212   一种多工位高端手机治具的装夹工装                 原始取得       无
41    华智诚    2021/02/02   实用新型   2021202994036   一种防错位的高端手机治具快装夹具工装             原始取得       无
42    华智诚    2021/02/08   实用新型   202120363777X   一种塑件精准上料机构                             原始取得       无
43    华智诚    2021/02/08   实用新型   2021203531173   膜类片料可调收料盒                               原始取得       无
44    华智诚    2021/02/23   实用新型   2021203944496   一种自动拨线机构                                 原始取得       无
45    华智诚    2021/03/02   实用新型   2021204533049   一种自动放料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1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号
46    华智诚    2021/03/02   实用新型   2021204455834   一种多型号电池产品功能性测试快速切换结构   原始取得       无
47    华智诚    2021/03/02   实用新型   2021204456080   一种双层储料仓机构                         原始取得       无
48   智信精密   2021/03/08   实用新型   202120486415X   一种自动转换基准的背光定位结构             原始取得       无
49   智信精密   2021/03/08   实用新型   202120486912X   一种快速高效搬运拆夹机构                   原始取得       无
50   智信精密   2021/03/08   实用新型   2021204864145   一种机械式自动导向扫码装置                 原始取得       无
51    华智诚    2021/03/08   实用新型   2021204901411   一种厚度测量机构                           原始取得       无
52   智信精密   2021/03/09   实用新型   2021204992336   一种印刷包自动组装设备                     原始取得       无
53   智信精密   2021/03/18   实用新型   2021205592222   一种简易料盘止回机构及料盘收集架           原始取得       无
54   智信精密   2021/03/24   实用新型   2021205956939   一种高精度自动对位平台                     原始取得       无
55   智信精密   2021/03/24   实用新型   2021205962855   一种自动折内纸箱装置                       原始取得       无
56   智信精密   2020/07/24   外观设计   2020304098240   机柜控制台(1)                            原始取得       无
57   智信精密   2021/01/06   外观设计   2021300067939   翻板机                                     原始取得       无
58   智信精密   2021/01/12   外观设计   2021300193626   自动输送设备(自动组装)                   原始取得       无




                                                          3-1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多元产品一键切换管理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937821    2021/04/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     OEE 数据追溯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0993637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     自适应双轴取料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320086    2021/06/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     数据库自动操作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312123    2021/06/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     一种三维模型处理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1312127    2021/06/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     基于三个相机的自动标定检测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1279870    2021/06/2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     双工位共用料仓智能切换功能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280031    2021/06/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     数据封装和上传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692737    2019/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     在线单臂高速贴片机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1697534    2021/07/0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    智信 AOI 检测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1697539    2021/07/1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    智信 CPK 管控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21SR1354002    2021/07/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    三合 1 一键切换管理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21SR1354001    2020/12/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    三菱 5U 相机自动标定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21SR1354000    2021/03/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4    基于 HOG 和 SVM 算法的行人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9    2021/04/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5    基于 LBP 算法的纹理特征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0    2021/04/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6    基于 SIFT 算法的特征点匹配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1    2021/04/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7    基于背景减除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2    2021/04/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8    基于边缘提取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3    2021/04/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9    基于分水岭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4    2021/05/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0    基于光流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5    2021/05/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1    基于空间几何变换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16    2021/05/1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2    基于空间几何变换的文档矫正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9    2021/05/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3    基于滤波增强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8    2021/05/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1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4    基于模板匹配的目标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7    2021/0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5    基于区域生长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16    2021/0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6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格式转换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19    2021/05/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7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压缩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7    2021/05/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8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重命名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6    2021/0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9    基于通道和颜色转换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5    2021/06/0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0    基于像素阈值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6767    2021/06/0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1    基于形态学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8    2021/0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    基于帧差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7    2021/0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3    基于 Harris 算法的角点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6    2021/0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1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3-1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6

正     文............................................................................................................................ 8

     问题 2.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 8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 25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 29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伟信           指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弦科技         指     深圳市智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智信         指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香港子公司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USA)CO.,
 美国智信         指
                         LIMITED,香港智信设立的美国子公司,目前已注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红杉智盛         指
                         行人的股东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一)》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申报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审核问答》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有关香港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
                   指
 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            指    企查查网站,网址为 https://www.qcc.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
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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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

报规则第 12 号》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6 月 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470 号《关于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现就《第二轮审

核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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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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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聚焦于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等

核心技术,并成功将其应用到为客户提供的精密检测和精密组装设备中。伴随客

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术,完成向

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

    请发行人说明:

   (1)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

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2)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潜

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
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1. 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以机器视觉及工业软件开发为核心,

围绕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持续提升技术覆盖能力,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

    公司于 2012 年成立之初,依托创始技术团队在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主要

从事图像检测方面的研究开发,重点进行消费电子领域结构件的精密检测,并陆

续应用于多个细分领域和场景。随着精密检测技术的不断开发、拓展和应用,公

司向精密组装技术渗透,自 2014 年开始拓展检测组装一体技术,自 2017 年起着

力精密运动控制领域相关技术。

    自 2015 年起,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公司组织核心团队重新设计软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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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系统架构,汇总了公司核心技术并进行优化和模块化开发,于 2016 年推出了公

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便于客户通过调用相应模块快速完成生产线的部署

和调试,目前公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已升级至第四版。此后,公司继续开

发了生产智能管理平台、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等多个专用平台软件并不断

进行升级。

    伴随客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

术,完成向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自 2017 年推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体并

全面推行到各类领域整线开发。

    检测和组装设备离不开专用治具,公司自成立以来同步自主开发专用治具设

计技术。公司在设计方面以制造工艺为根本,强化结构设计和精密度要求,并匹

配满足自身设备和线体需求,形成了线体和夹治具匹配开发应用的综合竞争优势。

    随着对下游行业需求的理解不断加深,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攻克了行业

内多项技术难点,持续拓宽技术研发的深度和广度,最终形成了目前以专用软件

平台、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

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用领域,并持续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

    2. 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

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

的具体应用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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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自 2013 年开始研发;2015 年开始在检测项              以一种手机零件高精密组装设备为例,通用平台软件中
                    目导入,主要为图像和运动控制方面的运用;             集成各类电机及气动件控制、机器视觉、与 PLC 及机
            通用    当年发行 V1 版本;2016 年开始在组装项目              械手等硬件接口及各种通讯协议,开发封装成功能模     几乎全部自动化
            软件    导入,主要为高精密运动控制技术运用,当     2015 年   块,直接使用该功能模块进行控制操作,节约开发时间   设备和自动化线
            平台    年发行 V2 版本;2017 年批量导入线体开发              并降低难度,并且可以通过多任务并行处理功能提高设   体
                    中,当年发行 V3 版本;2022 年,更新完善              备生产效率,从而实现自动化设备快速交付生产、高效
                    算法和数据分析功能,当年发行 V4 版本                 运行
                                                                         生产智能管理平台与线体内各生产单元通过实时交互,
            生产
                                                                         获取各单元生产物料信息、生产数据、设备运行状况、
            智能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试运行,2020                                                                 显示模组全自动
                                                               2020 年   告警信息等,对数据进行储存、分析、汇总处理,生成
     专用   管理    年开始批量导入线体使用                                                                                  组装线
                                                                         报表并将数据信息实时展示在界面上,对生产关键数据
     平台   平台
1                                                                        进行实时监控、分析、追溯
     软件
            一键
     开发
            测量    自 2020 年开始开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软件
            3D 测
            量软    自 2021 年开始开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件
            工业                                                         以在手机终端产品组装中检测螺丝和垫片是否漏装、多
            缺陷                                                         装、错装为例,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采用分割和   手机缺陷检测机、
            人工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年导入量产        2020 年   分类算法,通过测试集对模型进行分析、评估、优化, 字符缺陷识别检
            智能                                                         最终得到一个具有适应性高、漏检率低、过杀率低、准   测机
            检测                                                         确率高的神经网络模型。该模型即可应用于实际生产过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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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平台                                                       程中的缺陷检测
                                                                       主要针对材质特殊、特征复杂、尺寸微小的零件测量。
                                                                       以注塑结构件检测机为例,需要检测透明零件上间距小
                                                                       于 10mm、厚度小于 1mm 的内侧面上直径约 0.5mm 的      电脑结构件全尺
            光路                                                       转轴的直径和位置度,普通光源无法在如此狭小的空间     寸检测机、注塑结
            设计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2017 年导入量产      2017 年   安装,通过光路分析,在产品治具两侧设计 45°环形反    构件检测机、平板
            技术                                                       射镜面,将两侧的面光源光线 45°折射到按键转轴一周, 电脑结构件全尺
                                                                       再通过在两内侧边中间安装 45°棱镜,将光线再次反射    寸检测机
                                                                       至相机成像,并在治具上设计遮光特征,避免干扰光线
                                                                       影响,从而实现转轴的直径和相关位置度测量
                                                                       主要针对大视野、高精度场景下的产品测量。以电池全
     机器
2           2D 图                                                      尺寸检测设备为例,电池外形尺寸达到 300+mm,测量
     视觉                                                                                                                   电脑结构件全尺
            像拼                                                       精度 0.02mm,市面上相机镜头视野小,无法满足如此
                    自 2016 年开始研发,2017 年导入量产      2017 年                                                        寸检测机、电池全
            接技                                                       大的视野要求。通过移动相机位置,获得一系列连续图
                                                                                                                            尺寸检测机
            术                                                         像,通过拼接一系列特征重叠的图像,构成一个完整的、
                                                                       高清晰的图像,它具有比单个图像具有更大的视野
                                                                       主要针对三维空间尺寸测量。以电池的面轮廓度检测为
            3D 图
                                                                       例,以两个侧面为基准,计算其余各面基于基准面的轮
            像空                                                                                                            电池全尺寸检测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陆续应用到电池和充             廓度。该技术的关键是需要通过标定块进行实时拼接。
            间拼                                             2018 年                                                        机、充电器结构件
                    电电源方向检测项目                                 标定块每个侧面有对应凸台用作拼接特征点,通过凸台
            接技                                                                                                            全尺寸检测机
                                                                       原始数据作为标准 3D 坐标值;获得激光实时扫描图点
            术
                                                                       云数据,将点云坐标值仿射至标准 3D 坐标位置,获得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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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标定板的拼接矩阵,从而实现产品的拼接。量测重复性
                                                                       可达到 10%的公差以内,满足测量需求
                                                                       主要应用于特征不明显、区分度低且量测精度要求高的
            二维
                                                                       场景。以电池全尺寸检测设备为例,需要测量电芯折边
            和三
                                                                       轮廓度尺寸,普通相机镜头的搭配很难清晰的呈现同色
            维坐   自 2018 年研发并应用于消费类电池全尺寸                                                                   电池全尺寸检测
                                                             2018 年   度、带拐角的不规则特征。通过相机、激光的搭配,分
            标系   检测项目上                                                                                               机
                                                                       别在相机、激光视野下采集标定块图像,采用旋转、缩
            转换
                                                                       放、投影等技术手段,使三维特征与二维特征完全重合,
            技术
                                                                       构成平面与空间坐标系的转换关系,实现坐标系的统一
                                                                       应用于因实际工况需要在不停顿下进行图像采集处理
                                                                       的场景。以金刚线检测机为例,产品在 35m/min 的速度
            高速                                                                                                            电脑结构件全尺
                                                                       下高速移动,需要测量产品上直径约为 0.01mm 的金刚
            飞拍                                                                                                            寸检测机、平面度
                   自 2015 年研发并应用于金刚线检测机上      2015 年   砂颗粒的大小、数量。通过特殊设计的高频高亮光源,
            检测                                                                                                            /厚度检测机、金钢
                                                                       相机可以在 0.005 秒的时间内完成图像采集,减少了拖
            技术                                                                                                            线检测机
                                                                       影和变形;并通过多线程处理,将图片采集和处理并行
                                                                       作业,避免结果输出滞后造成的产品不良
                                                                       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零部件精密组装机、精密贴合机等
            视觉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年应用于高精度
                                                                       高速精密组装设备上。如使用视觉伺服控制技术的贴合
            伺服   高速组装贴附项目上,解决组装精度和 CT                                                                    显示屏幕贴膜设
     运动                                                    2020 年   机可实现精度优于 10μm 的高精度贴合,同等精度条件
            控制   瓶颈,后续推广用于在各类高精度高速组装                                                                   备
3    控制                                                              下控制速度比传统使用视觉引导的开环控制方案快 3 到
            技术   项目上
     技术                                                              5倍
            空间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于显示模组的装              空间插补运动控制技术常用于公司对 CT 要求比较高的     显示模组全自动
                                                             2017 年
            插补   配                                                  项目,因其可同时控制至少两轴电机连续运行多段不同     组装线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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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运动                                                         的轨迹(如直线,圆弧等)而中间无需作任何停顿
            控制
            技术
            力控
            运动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控制
            技术
                                                                         针对工艺制程复杂、更新换代快速的行业需求。以显示
                                                                         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为例,线体制程涵盖自动产品来料检   显示模组全自动
     整线   整线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于显示模组全自                验、点胶、装配、烘烤、保压、成品检测等多道工序, 组装线、手机全自
4    开发   开发   动组装线体,后全面推行到各类领域整线开      2017 年   产品治具在主流线上循环流转,各制程单元设备独立分   动智能分类包装
     技术   技术   发                                                    布于主流线两侧,采用标准框架总线控制各设备动作流   线、电池泄漏自动
                                                                         程。可通过延伸或减短线体长度,增加或减少制程单元   测试线
                                                                         设备来调配制程和产能
                   公司最早核心技术之一。自 2012 年开始,自
                   主研发了各类平面产品尺寸量测设备(点激                平面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产品形状尺寸和形位公差检     电脑结构件全尺
            平面
                   光等);2014 年开始研发各类视觉引导组装               测。以电脑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的平面度和外形轮廓度   寸检测机、平面度
     外观   特征
                   检测技术,将检测与组装进行整合;2016 年     2012 年   测量为例,根据线激光扫描获取电脑外壳表面点云图     /厚度检测机、平板
     特征   检测
5                  研发大型零件全尺寸检测技术,将产品多方                像,按图纸拟合待测区域所取点云,计算平面度;根据   电脑结构件全尺
     检测   技术
                   位尺寸进行一次性量测;2017 年由 2D 检测               相机获取电脑外壳外轮廓灰度图像计算轮廓度           寸检测机
     技术
                   向 3D 检测跨越
            异形   基于 2016 年 PCB 板各类产品特征检测需求,             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术主要针对产品特征各异(如   3D 圆弧轮廓检测
                                                               2016 年
            零件   并结合各类产品工艺,技术迭代而成                      尖点、狭缝和圆弧等)、材料颜色差异大等问题,检测   设备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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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几何                                                         形状和位置尺寸。以手机外壳一周圆弧截面的轮廓度检
            特征                                                         测为例,采用 CCD 无法直接测量,而常规线激光传感
            检测                                                         器分辨率不够,通过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术,采用
            技术                                                         线激光光源在圆弧截面方向汇聚光斑线,采用相机获取
                                                                         光斑图像,转换成像素,进行轮廓度分析
            3D 面                                                        3D 面间隙段差检测一体化技术目前应用于消费性电子    间隙段差检测机、
            间隙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采用轮廓计算方法计算             产品检测间隙和段差尺寸。以笔记本电脑的脚垫组装后   电脑结构件全尺
            段差    间隙段差;2014 年开始,运用线激光进行 3D             的间隙及 3D 段差检测为例,该应用使用了 3D 成像传   寸检测机、平板电
            检测    轮廓面的 3D 扫描检测,由线轮廓检测到面     2012 年   感器和 2D 高分辨率相机结合的技术,采用 2D 视觉引   脑结构件全尺寸
            一体    轮廓计算迭代;2017 年开始采用全 3D 面数              导线激光 3D 扫描,提取 3D 数据,采用特征轮廓拐点   检测机、充电器结
            化技    据计算,将速度和精度提高一倍以上                     算法,利用产品基准面计算法向间隙,从而完成任意位   构件全尺寸检测
            术                                                           置下 3D 面间隙、段差一次性测量                     机
                                                                         主要实现对电池产品的厚度高精度测量。公司自制开发
            面厚
                                                                         专用测厚仪,采用仿形产品的测量压板接触产品最高
            度测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成功导入软包电池面                                                                电池全尺寸检测
                                                               2018 年   点,通过电机电流环控制技术和高精度力控反馈技术,
            量技    厚度测量项目                                                                                            机
                                                                         实现设定压力实时控制,通过光栅尺反馈位移量完成面
            术
                                                                         厚度测量。可作为标准机构,应用于面厚度高精度测量
            结构
                                                                         应用于高光镜面零件、玻璃镜面等多种产品的水波纹等
     外观   光纹
                                                                         缺陷检测。以电脑 logo 的表面水波纹检测为例,使用
     缺陷   理成    自 2015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到平板 logo 水波                                                                平板电脑结构件
6                                                              2015 年   特制的点阵和条纹纹理光源发出的平行光,依照光学三
     检测   像检    纹检测项目                                                                                              全尺寸检测机
                                                                         角法,经镜面反射,生成表面 3D 图像,计算扭曲度,
     技术   测技
                                                                         量化形变指标,从而给出准确的形变数据
            术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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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特征复杂多变
            深度                                                        的缺陷检测,主要减少人工检测的人力成本和降低人工
            学习                                                        主观判断问题。以钢壳电池的表面缺陷检测为例,人工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成功应用到手
            外观                                                        智能算法对现有缺陷的标记,该算法将输入的图像通过   电池图片采集和
                   机外观缺陷检测;2020 年推广到电池全面外    2019 年
            特征                                                        像素矩阵,分析及处理数据并提取有效缺陷特征信息。 分类设备
                   观缺陷检测项目
            检测                                                        神经元会对其结果进行预测。同时,通过偏差进行实时
            技术                                                        修正,以更接近预测值。将结果提取并分类后输出至模
                                                                        型中,不断迭代,并输出最优检测模型
                                                                        特殊光缺陷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制造过程中,
                                                                        产品及治具在点胶后一般会存在溢胶、残胶等缺陷,需
            特殊                                                        要进行外观检测。以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上的残胶检
            光缺                                                        测单元设备为例,通过使用远紫外线光源照射整个治具
                   自 2017 年基于点胶缺陷检测要求研究而成,                                                                显示模组全自动
            陷检                                              2017 年   面,胶水与治具因材质不同,该光源反射后的波长呈现
                   后续应用到其他点胶制程                                                                                  组装线
            测技                                                        两极分化状态,再配合使用特殊设计的短通滤光片过滤
            术                                                          掉治具反射光,在光学成像系统中仅采集到胶水特征,
                                                                        然后通过视觉图像处理进行溢胶、残胶识别和检测,标
                                                                        识出胶水大小和位置,从而实现点胶后的外观缺陷检测
            外观
                                                                        外观缺陷任意角度拍照平台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
            缺陷
                                                                        品的金属或玻璃表面的缺陷拍照。该平台也可配合深度
            任意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应用于消费电                                                                 平板电脑外壳外
                                                              2019 年   学习算法进行外观缺陷检测,同时操作员也可对生产过
            角度   子产品金属或剥离表面的缺陷检测                                                                          观缺陷检测机
                                                                        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检拍照,达到监控生产异常状况的目
            拍照
                                                                        的
            技术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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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可用于电池生产制程检验和出
     电池   电池
                                                                       货检验,对产品破损或制程工艺不良检测。以电池泄漏
     安规   安规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开始用于钢壳             自动测试线为例,将电芯进行高压压氦,再将压氦完的    电池泄漏自动测
7    泄漏   泄漏                                             2019 年
                   电池泄漏检测                                        产品放入真空检测腔体进行氦质谱泄露检测,通过标准    试线
     检测   检测
                                                                       的泄露量比较,可以得到氦气的泄露量,从而判断产品
     技术   技术
                                                                       是否超出泄露标准
                                                                       软排线用于电子部件间的连接传输功能,通过软排线预
            软排                                                       折定型处理释放更多的空间,便于装配更多零部件。公
            线自                                                       司软排线自动预折定型技术使用特定治具间的零部件
            动折   自 2019 年起开始研发并应用到各类软排线              运动匹配,对软排线进行折弯,以达到特定形状要求。
                                                             2019 年                                                       预折排线机
            弯定   项目                                                以手机闪光灯软排线为例,通过视觉引导对位上料,转
            型技                                                       盘多工位布局并行处理,每个工位采用高速模组上安装
            术                                                         的精密治具对软排线进行折弯处理,经过多个工位的精
     精密
                                                                       密治具折弯后达到产品特定形状的精度要求
8    组装
                                                                       公司透明零件精密组装一体化技术通过设计特殊的光
     技术   透明
                                                                       路实现透明零件的准确视觉定位。以 LED 组装机为例,
            物体
                                                                       将透明 LED 组装至手机外壳上点有胶水的对应孔位上,
            精密
                                                                       并确保装配间隙和段差±0.02mm 的要求。手机外壳通过
            组装   自 2014 年研发并导入批量生产              2014 年                                                       LED 组装机
                                                                       厚度测量分类,点胶工位根据厚度分类进行外壳点胶胶
            一体
                                                                       量管控,以确保组装段差,通过底角度光源获取特征图
            化技
                                                                       像进行视觉定位组装,LED 组装保压完成后,对组装段
            术
                                                                       差进行全检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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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弹性小件精密装配技术主要应用于轻薄、异形、易变形、
                                                                        定位困难的小件组装。在视觉引导下,采用电动夹爪和
                                                                        精巧机构夹持小弹片零件,结合力控和位移反馈技术,
            弹性
                                                                        在产品装配过程中进行精准控制夹持力和扣合力。以充
            小件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年应用至充电电             电电源内导电弹片装配为例,采用视觉料盘内定位引
            精密                                              2021 年                                                        结构小件组装机
                    源组装设备                                          导,控制高速取料模组上的气动夹爪抓取弹片特定位
            装配
                                                                        置,经过底部视觉拍照获得弹片当前特征和精密尺寸,
            技术
                                                                        经过平台特定算法进行精密对位装配,装配过程中通过
                                                                        力传感器和光纤同轴点激光进行力和 Z 向位移的实时
                                                                        监控
                                                                        精密小件组装及小螺丝锁付技术主要利用视觉引导和
            精密                                                        力控技术进行精密小件的组装和小螺丝的锁付。以手机
            小件                                                        后盖上的喇叭模组装配和锁螺丝为例,通过视觉对装配
            组装                                                        定位后的手机后盖内的装配区域进行拍照;控制装配模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2 年内开发成功并
            及小                                              2022 年   组上的喇叭模组对位下压并通过力传感器实时监控;通     结构小件组装机
                    导入量产
            螺丝                                                        过平台软件算法计算螺丝孔同心度,小于 0.2mm 则装
            锁付                                                        配完成;控制螺丝供料器工作,通过真空吸附螺丝在指
            技术                                                        定位置进行螺丝锁付,整过程进行锁付力矩,位置实时
                                                                        检测监控
            基于
            3D 引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导的
            空间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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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点胶
            技术
                                                                        玻璃屏幕高精度贴膜技术可通过一体式视觉定位实现
                                                                        实时纠偏对位贴膜,消除了贴合过程中的轴运动误差。
            玻璃
                                                                        该技术中产品采用特殊材质滚轮,可实现高速滚压贴
            屏幕
                                                                        合,并可实时监控滚压压力和滚压速度,避免玻璃产品
            高精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年导入量产,并                                                                   手机玻璃屏幕高
                                                              2021 年   碰划压伤、脏污和台阶贴膜气泡的出现,提升贴合质量。
            度贴   延伸到高精度组装项目                                                                                      精度贴膜机
                                                                        以手机玻璃屏幕贴膜设备为例,采用高精度视觉系统在
            膜技
                                                                        同一视野内拍照产品和膜特征,通过平台软件进行特定
            术
                                                                        算法匹配膜与玻璃屏幕的相对位置关系和位置尺寸,高
                                                                        速纠偏对位,通过滚轮滚压贴合
                                                                        柔性贴装技术采用高精度模组与多组力传感器协作,通
                                                                        过视觉技术进行高精度定位引导和力控,达到高速高精
            柔性   自 2019 年开发多个组装头与力控技术和视               度的自动化贴装。以 PCB 自动贴标设备为例,可适用
            贴装   觉引导技术组合,于 2020 年应用到高速贴装   2020 年   各种大小形状标签。机台先通过对标签视觉拍照引导, 高速贴附设备
            技术   场合;后续成功应用到其他高速组装机                   通过下相机对标签拍照,上相机对 PCB 板定位特征拍
                                                                        照,纠偏贴附,实时监控压力。产品吸头采用快换式结
                                                                        构,可实现快速切换
                   自 2012 年开始,匹配量测设备专用治具设计             夹治具设计应用于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线体上的产品
     夹治   夹治   各类产品自动校正装夹定位机构;2013 年实              装夹定位,产品随形流转装载等。以显示模组全自动组
9    具设   具设   现各类异型易变形产品定位治具设计及高亮     2012 年   装治具为例,设计产品全定位型腔,采用侧面小孔插销     夹治具
     计     计     面产品治具设计;2014 年开发各类组装治具              锁紧 Z 向移动,产品组装完后,将对应的盖板通过导向
                   设计;2018 年匹配大型线体开发各类线体专              销定位,侧面两个把手自动扣合实现治具汉堡式的结构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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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技术   技术                                             成熟时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对应应用的产品
号   领域   名称                                               点
                   用治具                                              保压,全程防震防摔,耐冲击
            机械
            标准
            化设                                                       公司机械、电气、软件标准化设计应用渗透在所有自动
            计                                                         化设备、自动化线体中。以结构小件组装机为例,机械
            电气                                                       上通过设计标准进行功能参数计算、负载特性分析、布
     设计
            标准   自 2012 年开始应用于检测设备;2014 年应             局选择、节拍计算、材料分析、动作流程仿真,采用对
     标准
10          化设   用于组装设备;2017 年应用于大型线体设     2020 年   应的机台结构设计;电气上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电子元器   几乎全部产品
     化建
            计     计;2020 年完成公司内部标准化设计规范               件选型、控制回路设计、抗干扰设计、电气安全设计;
     设
            软件                                                       软件上基于公司通用平台软件,通过标准功能函数,对
            流程                                                       结构小件做图像处理定位,最终实现将结构小件通过视
            标准                                                       觉定位组装至外壳上
            化设
            计




                                                                    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
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1.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
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

    发行人主要技术包括专用软件平台开发、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技术、整
线开发技术、外观特征检测技术、外观缺陷检测技术、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
精密组装技术、夹治具设计和设计标准化建设等十大类。发行人主要技术均来源
于自主研发,包括基于行业及客户需求的深入理解所进行的针对性开发,以及根
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前瞻性预判所进行的前瞻性开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
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通过申
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对主要技术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资
料,经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书面确认,截
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作为发行
人技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如下: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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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原任职单位离职
                                                                             专利申请/软件开                                  时间至专利发明/软
 姓名       职务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软件                                 原任职单位及离职期间
                                                                                 发时间                                        件开发时间是否满
                                                                                                                                     一年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
李晓华     董事长        发明专利:圆柱体装配件的对中装配方法及装置           2013 年 11 月                                           是
                                                                                               具厂,2012 年 3 月离职

                         发明专利:一种手机治具的核心组件型腔 CNC 精修
                         方法,双轴剥皮绕线包胶机,一种产品固定模组、
                         多轴绕线机及产品翻转绕线方法,升降解锁机构,
                                                                   2020 年 6 月至 202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
朱明园   董事、总经理 一种交叉式治具搬运开盖机构及搬运开盖方法,双                                                                    是
                      工位全自动磁环电感绕线机,一种吸塑盘分盘机构     1 年 11 月     具厂,2012 年 3 月离职

                         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双吸头装置等
                         34 项

                         发明专利:非接触式三维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
         副总经理、核                                                    2018 年 7 月至 202 苏州灿铭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0
冉隆川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对易变形物料进行导向的机构                                                                 是
         心技术人员                                                             1年3月         15 年 8 月离职
                         等3项

         监事、核心技 发明专利:一种电池泄漏检测方法、结构和系统         2013 年 11 月至 20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
王雄杰                                                                                                                                是
           术人员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膜类双驱贴合机构等 45 项             21 年 9 月     具厂,2012 年 4 月离职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流程控制系统 V2.0             2016 年 12 月至 20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2015
方倩     核心技术人员                                                                                                                 是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检测系统 V2.0                       21 年 10 月     年 9 月离职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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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原任职单位离职
                                                                         专利申请/软件开                             时间至专利发明/软
 姓名       职务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软件                            原任职单位及离职期间
                                                                             发时间                                   件开发时间是否满
                                                                                                                            一年

                         软件:PDCA 及 OEE 上传系统 V1.9




                                                                  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
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行人上述主要技术成果均系上述人员在执行发行人研发工作过程中利用
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且专利申请日期与上述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日期
超过 1 年,不存在来源于其原任职单位的情况,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原单
位分配的任务无关,不属于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存在来自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况。

    2.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

    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形成主要基于公司体系化的研发团队协作,公
司的主要技术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体系。

    产品研发角度而言,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已经建成了
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
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发行人在深圳和苏州均设立了研发中心,
形成两地同步研发、同步设计、资源互补的研发架构。深圳研发中心下设八个研
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部,苏州研发中心下设三个研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
部。同时,发行人立足于现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不断引进、培养优秀人才,
完善研发人员结构,激发研发团队创新活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
有研发人员共计 179 名,占员工总数比例为 28.87%。

    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研发设计流程,根据研发项目需要进行技术储备和积累,
在研发需求挖掘、评审、立项、设计、验证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流程规定,个别人
员的离职或变动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技术研发不存
在对个别人员的依赖。


                                  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营管理角度而言,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断建立并完善科学、稳定、平衡及
可持续经营的组织架构,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各部门之间
科学分工、有机合作,依靠平台管理体系将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个别人员的离职
或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存在对个别人员
的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
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
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依赖。

    3.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申请资料,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经中介机构通
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前述人
员均未曾因为职务发明或其他事项被其他单位主张过权利,不存在技术方面的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2. 核查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申请文件;

    3. 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
面确认;

    4.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查询检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涉诉情况,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涉诉情况;

    5.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体系和分工结构,公司的研
发体系和人才储备机制等。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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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主要技术来自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形;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
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
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
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依赖;发行人主要技术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红杉智盛受让智信有限股权时,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

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薪酬审议权、知

情权、检查权、解散、清算或终止情形时可分配财产补足权、限制其他股东转让

权、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

达与红杉智盛签署《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

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

东权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

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

   (1)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能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2)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明确

意见。

    (一) 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
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
协议》”),约定了红杉智盛及委派董事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 20 亿元的融资、


                                  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改变公司董事会
人数、合并兼并重组等导致重大资产转移、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交易等二十
三项重大事项,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议
程序时,前述事项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
施。特别决议事项均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需谨慎审议以保护红杉智盛股东权益,
并非为谋取发行人控制权而设置。《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财务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部分事项享有
“一票否决权”系较常见的给予投资人的保护性安排。红杉智盛作为财务投资人,
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所投资股权的增值实现投资收益,并不在于获得被投
资主体的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杉智盛持有发行人 16%的股份,并委派一
名董事,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系保护性权利,其无法依靠
“一票否决权”的行使独立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并实际控制发行人,亦未出现
红杉智盛主动联合其他股东谋取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同时,经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以来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智信有限全体董事、股东就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不
存在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实施控制的意图。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综上所述,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
等权利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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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利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
否决权”;《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
定,根据《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
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
决权等权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据此,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
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
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
的规定。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 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的相关的股东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豁免函等,以及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 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后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豁免函等相关资料;

    4. 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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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主
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利对发行
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
《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根据
《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
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
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
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
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
规定。


    本所律师内核部门意见: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通过查阅、审核工作底稿、向
项目组律师问询等核查方式,对本次反馈问询“4.关于红杉智盛”相关法律事项进
行核查复核。经复核,发行人律师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律师对获取的相关工作
底稿进行充分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项目组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
工作及所发表的结论有效。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其中 3 家为亏损状态;1

家控股子公司,自然人林伟阳持股 49%。

    请发行人:

   (1)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原

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2)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

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

                                  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安排;

   (3)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
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1. 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和 1 家控股子公
司,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子公司名称
                             系                                 的关系
             软件开发平台。智信通用主营业务为软件   专注于围绕发行人需求,提升工
             开发,主要产品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发行   业软件的标准化程度、提升设备
 智信通用
             人生产的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属   交付效率、提高生产信息化管理
             于发行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等
             苏州生产基地和机加中心。华智诚主营业
             务及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产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和技术服务, 华智诚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专注
  华智诚
             并生产定制加工件。华智诚主营业务及产 于华东、华中等区域订单生产
             品与发行人基本一致,为发行人位于苏州
             的主要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智伟信持有苏州主要生产基地
             的土地及厂房,主要向华智诚出租厂房。 除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外,发行
  智伟信     自 2021 年 7 月起,智伟信逐步增加自动 人拟以智伟信为平台,拓展标准
             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 及通用型自动化设备相关业务
             服务等业务
             境外贸易主体。香港智信报告期内提供少   香港智信利用香港作为国际贸易
 香港智信    量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以及贸易     中心优势,满足境外客户对境外
             类设备销售业务                         设备的贸易类采购需求等,提升


                                     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子公司名称
                                系                                        的关系
                                                          客户粘性
                                                          智弦科技系发行人与林伟阳设立
                                                          的合资公司,拟结合哈尔滨工业
                前沿技术研发主体。智弦科技主营业务为
                                                          大学教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
                根据发行人需求,开展工业检测、人工智
 智弦科技                                                 能力与发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
                能、运动控制等工业自动化软硬件产品研
                                                          力,推动在工业检测、人工智能、
                发
                                                          运动控制领域的产学研合作,进
                                                          一步提升发行人优势

    2. 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智信精密                           15%                         15%                         15%
 智信通用                           15%                         25%                         25%
  华智诚                            15%                         15%                         15%
  智伟信                            25%                         25%                         25%
 香港智信                          8.25%                      8.25%                        8.25%
 智弦科技                           25%                            -                            -

    报告期内,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是基于各公司业务定位所发生的正
常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得税率           交易金额
 销售方     购买方         主要交易内容
                                                  是否相同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
                   夹治具等产品。发行人母公
                   司智信精密拥有苹果公司等
            智信精 客户合格供应商资质,因此 报告期税
                                                           21,774.17 15,092.35           5,181.27
              密   由 智 信 精 密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率相同
 华智诚            同,并由智信精密将部分订
                   单交由华智诚生产,形成内
                   部交易
                   定制加工件,用于智伟信产
                                            报告期税
            智伟信 品生产,属于华智诚生产的                            3.27          -          -
                                              率不同
                   产品对外销售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料采
                                         报告期税
智信精密 华智诚 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                        1,044.66      2,950.36     640.23
                                           率相同
                目的,将采购的原材料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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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率           交易金额
 销售方    购买方         主要交易内容
                                                是否相同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智诚销售,属于原材料内部
                    调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料采
                  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
           智信通                          2021 年税
                  目的,将采购的原材料向智                       -      0.28      1.32
             用                             率相同
                  信通用销售,属于原材料内
                  部调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料采
                  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
                                           报告期税
           智伟信 目的,将采购的原材料向智                    0.24          -        -
                                             率不同
                  伟信销售,属于原材料内部
                  调拨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智信
           智信精                          2021 年税
                  精密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                  873.24   1,396.06   726.35
             密                             率相同
                  体等产品
智信通用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华智
                                           2021 年税
           华智诚 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                  502.62    595.90    235.21
                                            率相同
                  等产品
                                                报告期税
 智伟信    华智诚 厂房租赁                                  476.30    454.63    377.66
                                                  率不同
           智信精                               报告期税
智弦科技          技术开发服务                               93.36          -        -
             密                                   率不同

    报告期内,智信精密与华智诚 2019-2021 年度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智
信精密、华智诚、智信通用 2021 年度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不存在通过将
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同税率主体间内部交易定价
依据如下:

    (1)2019-2021 年,智信精密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

    报告期各期,智信精密将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是
为了提高原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公司主体之间进行原材料的内部
调拨,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信精密作为低税率主体,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金
额不超过 2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2)2019-2020 年,智信通用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

    2019-2020 年,智信通用作为发行人软件开发平台,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
售的主要产品为通用软件平台,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及自动化线体,具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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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智信通用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式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成本加成率
参考业务相似上市公司的成本加成水平,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
情况。

       (3)2021 年,华智诚向智伟信销售

       2021 年,华智诚作为发行人机加中心,承担发行人内部定制加工件生产职
能,向智伟信销售零星定制加工件主要用于智伟信产品生产,具有商业合理性。
华智诚作为低税率主体,向智伟信销售金额为 3.27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
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4)2019-2021 年,智伟信向华智诚销售

       2019-2021 年,智伟信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向华智诚主要销售内容为出租
苏州生产基地厂房,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伟信按照市场价格向华智诚租赁,与周
边厂房的租赁单价相近,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5)2021 年,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

       2021 年,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用研究”技术开
发服务,拟开发新技术或优化现有检测方案降低检测成本。定价采用成本加成定
价方式,成本加成率参考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披露的相似业务成本加成水平,
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交易均基于各公司业务定
位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
况。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不存在因转移定价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的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子公司名称            2021 年度收入           2021 年度净利润
 1             智信通用                        1,419.98                  -41.51
 2              智伟信                          476.48                  -124.30
 3             香港智信                             38.16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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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的亏损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亏损原因                       后续业务规划
                                                         进一步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加强
                      2021 年度加大研发投入所致,多个
 1        智信通用                                       软件产品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
                      项目处于研发过程中
                                                         研发效率,节约研发支出
                      2021 年 7 月起,在厂房租赁业务基
                      础上逐步增加标准及通用型自动
                                                         充分利用发行人现有业务渠道,
                      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2         智伟信                                        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推广力度,拓
                      和技术服务等。因新业务尚处于初
                                                         展产品市场及下游客户
                      期开拓阶段,销售规模较小,无法
                      覆盖成本费用,导致当年度亏损
                      香港智信 2021 年存在零星设备类     针对汇兑损益,公司通过催收应
                      贸易业务,收入仅 38.16 万元,且    收账款、选择有利时点结汇等措
 3        香港智信
                      毛利较低;同时,2021 年存在一定    施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造
                      的汇兑损益,造成公司亏损           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智信通用、智伟信、香港智信的亏损金额较小,亏损原因具有合
理性,该等公司均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二)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
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
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

       1. 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红情
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1)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子公司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由智信精密持股 51%、林
伟阳持股 49%。

       林伟阳 2014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现
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副研究员,专注于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控制等研究领域。

       发行人在围绕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研发之外,紧跟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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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业技术特点、下游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做出预判和总结,对重大技术突破、重
要产品创新、标准设备等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前进行技术储备。

    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是在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
控制前沿领域进行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结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能力
与发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推动发行人与林伟阳及其所在院校的产学研合作,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与林伟阳的合作成果归属于智弦科技所有;智弦科技所从事的研发项
目均为原创研发,不存在侵犯林伟阳任职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他主体知识产
权成果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智弦科技具有合理性。

    (2)子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
分红情况。

    2021 年度,智弦科技与发行人内部交易金额为 93.36 万元,交易内容为智弦
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定价原则为
成本加成,交易金额较小且定价公允,具体情况详见“问题 5/(一)/2/(5)2021
年,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经核查智弦科技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智弦科技
银行流水不存在支付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综上,智弦科技报告期内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2.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
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拥有六家子公司,其中智信通用、华智诚、智伟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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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智信、美国智信(已注销)均为全资子公司,智弦科技为控股子公司。

       智弦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成立,发行人持有智弦科技 51%的股权,林伟
阳持有智弦科技 49%的股权,林伟阳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林伟阳背景及从业经历如下:

       林伟阳,2014 年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毕业,2014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2019 年 2 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
大学副研究员。

       林伟阳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兼职单位名称                   任职期间               职务
                                                   2016 年 11 月-
                                                                     经理
  1      浙江优迈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至今   执行董事
  2      深圳力子机器人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至今   董事
         哈尔滨工大国际干细胞工程研究院有
  3                                               2019 年 6 月至今   董事
         限公司
  4      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今   技术咨询
  5      智弦科技                                 2021 年 3 月至今   技术指导、监事

       除智弦科技外,林伟阳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被投资单位      权益
序号                            投资起止日期                    经营范围
           名称          比例
                                                 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按
                                                 摩器、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
        浙江优迈德智
                                2016 年 11 月    的开发及销售;工业自动化产品的智能工
 1      能装备有限公     15%
                                    至今         艺系统设计、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视觉产
        司
                                                 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电梯及配件的销
                                                 售(以上均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生产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敬科(深圳)                             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020 年 6 月至
 2      投资合伙企业    7.73%                    经济信息咨询(以上投资均不含限制项
                                     今
        (有限合伙)                             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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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智弦科技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会决议文件,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自智弦科技成立至今,林伟阳在智弦科技兼职担任技术指导并担任智
弦科技监事。

    林伟阳已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林伟阳自智弦科技成立起两
年内兼职在智弦科技工作。经中介机构对林伟阳进行访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林伟阳在智弦科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弦科技研发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
责主导智弦科技新领域新技术研发,负责新技术产品定向;负责主导智弦科技新
技术项目开发设计工作及产品成果转换;负责培养核心团队技术人员,扩建技术
团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今,林伟阳每月从智弦科技领取兼职薪酬 20,000 元。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教监〔2008〕15 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
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
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经核查林伟阳的简历并查询哈尔
滨工业大学官网公布的学校领导名单及林伟阳的任职信息,林伟阳在哈尔滨工业
大学任职期间岗位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属于上述
规定中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领导干部。因此,林伟阳投资持股智弦科
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定。

    就投资持股智弦科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事宜,林伟阳已取得所在单位哈尔滨
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智能控制与系统研究所的书面同意,已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内
部管理规定获得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人事处批准,林伟阳与发行人共同设立智弦科
技,在智弦科技担任监事并兼任技术指导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对教职工校外兼职
和经商办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林伟阳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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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
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林伟阳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林伟阳未控制任何企业。

       报告期内,林伟阳间接持有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
科机器人”)2.10%股权,并兼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咨询。敬科机器人为发行人
2021 年度的供应商。敬科机器人主营业务为协作机器人开发和销售,因其开发
的协作机器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行人向其进行采购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 2021 年向敬科机器人采购金额为 81.59 万元,占发行人同期采购总
额的比例为 0.36%,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发行人向敬科机器人采购的单价与第
三方价格(即敬科机器人向其他客户的报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经核查林伟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根据对林伟阳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中介机构通
过网络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除上述情况
外,林伟阳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
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发行人香港子公司为香港智信,香港智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
名称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HongKong) Co., Limited
公司编号            2533310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610 号荷李活商业中心 1318-19 室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股普通股
现时已发行股份
                    (已缴或视作已缴的总款额:港币 100,000 元)
现任董事            杨海波 YANG HAIBO
现任股东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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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性质              精密仪器,自动化控制软件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国际贸易
状态                  存续

       就智信有限设立香港智信,智信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310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
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0〕269 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确认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发行人已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1 年 5 月 27 日分两笔完成对香港智信的出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未发生因违反外汇管理、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和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智信是根据香港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香港智信取得了在香港法律下其实际业务经营所必须持有的资质、许
可、批准、执照、牌照或其他证书(如有需要),香港智信的业务经营没有因违
反香港法律法规而受到香港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调查、起诉或处罚。

       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子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2. 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明细
及定价依据文件、发行人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3.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 2021 年度亏损子公司的亏损原因及后续
业务规划;

       4. 取得了林伟阳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
林伟阳作为发明人并归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利情况;

       5. 核查了智弦科技工商登记档案以及设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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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取得了林伟阳合资成立智弦科技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至报告期末(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7. 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书面确认;

    8. 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9. 取得了发行人与敬科机器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和物流单据,敬
科机器人向其他客户的报价单;

    10. 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
行网络核查;

    11. 核查了香港智信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业务登记凭证》(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12. 取得了发行人对香港智信出资的银行账户凭证;

    13. 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

    14. 审阅了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密切相关;发行人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涉及转移
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发行人 2021 年度 3 家子公司亏损具有合理性,并
已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2. 发行人与自然人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具有合理性,智弦科技报告期内
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林伟阳在发行
人子公司智弦科技处兼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林伟阳在发行人处兼
职并领取兼职薪酬,其不控制任何企业;林伟阳间接参股并兼职担任技术咨询的
企业敬科机器人为智信精密 2021 年度的供应商,发行人向敬科机器人采购具有
必要性、合理性,采购价格公允;除上述往来外,林伟阳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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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制人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 发行人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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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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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一、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二、 发行人的业务...................................................................................................... 8

三、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四、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七、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八、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7

九、 结论意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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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红杉智盛         指
                         行人的股东
 智诚通达         指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智信通达         指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智诚通达的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强瑞装备         指
                         有限公司)
 建滔数码         指     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欧特             指     东莞市欧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儒拉玛特         指     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智联华自动化     指     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利达           指     深圳市广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普发真空         指     普发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嘉善日善         指     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

 宁德新能源       指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一)》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二)》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1〕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
 《审核问答》      指
                         证上〔2020〕511 号)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上会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补充期间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3-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 8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812 号《关

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后,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

及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部分重要内容进行更新,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内容外,其他内容详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

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

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

经办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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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一、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智诚通达

       智诚通达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

通达经营范围、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发生变动,变动后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1NQF30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上村 146 号第三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华

认缴出资额(万元) 1,800.0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合伙期限至              2037 年 11 月 21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企业状态                在营(开业)


       根据智诚通达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李晓华                           95.00          5.28%
 2         有限合伙人               吴伟                           420.00         23.33%
 3         有限合伙人              杨海波                          200.00         11.11%
 4         有限合伙人             智信通达                         162.00          9.00%
 5         有限合伙人              秦冬明                          160.00          8.89%
 6         有限合伙人              冉隆川                          156.00          8.67%
 7         有限合伙人              王雄杰                          144.00          8.00%



                                              3-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8        有限合伙人          李建                         144.00          8.00%
 9        有限合伙人          方倩                          60.00          3.33%
 10       有限合伙人          覃彬                          50.00          2.78%
 11       有限合伙人         朱芳程                         30.00          1.67%
 12       有限合伙人         彭修武                         27.00          1.50%
 13       有限合伙人         唐晶莹                         18.00          1.00%
 14       有限合伙人          周华                          15.00          0.83%
 15       有限合伙人         巫景文                         12.00          0.67%
 16       有限合伙人         倪新云                         12.00          0.67%
 17       有限合伙人         金灿灿                         12.00          0.67%
 18       有限合伙人         宋国辉                         12.00          0.67%
 19       有限合伙人         方挣挣                           9.00         0.50%
 20       有限合伙人         李生阳                           9.00         0.50%
 21       有限合伙人          张勇                            9.00         0.50%
 22       有限合伙人         陈建建                           6.00         0.33%
 23       有限合伙人          李娜                            6.00         0.33%
 24       有限合伙人         张金花                           6.00         0.33%
 25       有限合伙人         谭胜连                           6.00         0.33%
 26       有限合伙人         谢春诚                           6.00         0.33%
 27       有限合伙人          田群                            6.00         0.33%
 28       有限合伙人         王春梅                           5.00         0.28%
 29       有限合伙人          余力                            3.00         0.17%
                   合计                                   1,800.00       100.00%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并为客户实现生产智能化提供

软硬件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无需取得特殊的

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

                                      3-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信精密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机构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登记编号变更为

05030533;华智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其海关注册编码变更为 3205967AZ8。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

进出口相关资质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

露的信息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不动产权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智信通用已取得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2 号、305

号房-313 号房共计 10 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他项权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用途                使用期限
                                                              (㎡)                  利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1    智信通用                  不动产权第                   163.29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088929 号
                  厦 6 栋 302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2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89.21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64 号
                  厦 6 栋 305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3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89.21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71 号
                  厦 6 栋 306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4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263.72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81 号
                  厦 6 栋 307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5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65.21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84 号
                  厦 6 栋 308


                                        3-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建筑面积               他项权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用途                使用期限
                                                                  (㎡)                  利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6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63.29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90 号
                      厦 6 栋 309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7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65.21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1993 号
                      厦 6 栋 310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8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263.72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2006 号
                      厦 6 栋 311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9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89.13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2018 号
                      厦 6 栋 312
                      龙华区大浪街
                                     粤(2022)深圳市
                      道福龙路旁恒                      产业研                 至
 10        智信精密                  不动产权第                   189.21                  无
                      大时尚慧谷大                        发                2066/1/12
                                     0122030 号
                      厦 6 栋 313
注:上述不动产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2
号),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
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
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

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或订单。

      1.     采购合同

      (1) 生产采购合同

                                           3-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交货、质

量等一般商务条款,在正式交易时通过订单等方式确定具体的采购数量和金额。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供应商签订的主要框

架协议以及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2019/08/16    履行完毕
                      智信精密
  1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2021/04/01    正在履行
          强瑞装备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2019/08/16    履行完毕
                       华智诚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2021/04/01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智信精密                                  2021/05/30    正在履行
  2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欧特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华智诚                                   2021/05/10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智信精密                                  2020/12/21    正在履行
  3      智联华自动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化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华智诚                                   2021/01/09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苏州市征一
  4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精密传动有    华智诚                                   2021/05/07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限公司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智信精密                                  2021/05/05    正在履行
  5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广利达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华智诚                                   2021/08/30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深圳市华众
  6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自动化工程   智信精密                                  2021/05/06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有限公司
         苏州欣巨机
  7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械科技有限    华智诚                                   2021/05/10    正在履行
                                 以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公司
  8                              电气类标准
          普发真空     华智诚                        365.53     2019/04/01    履行完毕
                                 件
  9                              电气类标准
          普发真空     华智诚                        365.53     2019/04/01    履行完毕
                                 件
 10                              电气类标准
          普发真空     华智诚                        219.32     2020/04/17    履行完毕
                                 件
 11       普发真空     华智诚    电气类标准          360.18     2020/12/30    履行完毕


                                      3-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件
 12                                   电气类标准
          普发真空          华智诚                       207.08      2021/09/08    履行完毕
                                      件
 13                                   机械类标准
          儒拉玛特         智信精密                      200.18      2020/05/28    履行完毕
                                      件
 14                                   电气类标准
          普发真空          华智诚                       209.09      2021/12/28    履行完毕
                                      件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 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

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     智信通用   建滔数码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2        310.85 2020/12/29 履行完毕
 2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5        340.62 2020/09/03 履行完毕
 3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6        340.62 2020/09/03 履行完毕
 4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7        495.00 2020/09/03 履行完毕
 5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8        332.25 2020/09/03 履行完毕
 6     智信精密   建滔数码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9        286.08 2020/09/03 履行完毕
 7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0        321.18 2020/09/03 履行完毕
 8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1        477.33 2020/09/03 履行完毕
 9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2        329.65 2020/09/03 履行完毕
 10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3        333.35 2020/09/03 履行完毕
                  广东大川机
 11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254.87 2020/01/08 履行完毕
                  械有限公司
                  苏州市台群
 12     华智诚    机械有限公           机加工设备                210.27 2021/02/05 履行完毕
                      司
                  苏州市台群
 13     华智诚    机械有限公           机加工设备                116.81 2020/12/10 履行完毕
                      司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因智信精密、智信通用提前支付购房款,建滔数码已对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房产给予价格优惠共 463.48 万元,以上金额为优惠前合同金额

      2. 销售合同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

履行的金额在 1,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200 万元美元以上的销售合同/订单的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履行
序号     签订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情况
                                               自动化线体                              履行
 1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9,914.60   2021/06/11
                                               及线体改造                              完毕
                                                                                       履行
 2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4,985.60   2021/08/20
                                                                                       完毕
                                                                                       履行
 3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自动化线体      4,777.75   2020/05/21
                                                                                       完毕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                                                 履行
 4      智信精密                               自动化设备      3,552.00   2019/12/03
                    州)有限公司                                                       完毕
                                                                                       履行
 5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3,155.12   2020/07/27
                                                                                       完毕
                                                                                       正在
 6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2,991.85   2022/06/24
                                                                                       履行
                                                                                       履行
 7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2,967.94   2021/08/02
                                                                                       完毕
                                               自动化设备、                            正在
 8      智信精密    宁德新能源                                 2,779.23   2022/01/11
                                               自动化线体                              履行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                                               正在
 9      智信精密                               自动化线体      2,700.00   2022/06/27
                    有限公司                                                           履行
                                                                                       履行
 10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2,676.81   2020/08/11
                                                                                       完毕
                                                                                       履行
 11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自动化线体      2,388.87   2020/08/17
                                                                                       完毕
                                                                                       履行
 12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          1,820.23   2020/05/30
                                                                                       完毕
                                                                                       正在
 13     智信精密    嘉善日善                   夹治具改造      1,774.76   2022/06/20
                                                                                       履行
                                               自动化线体                              履行
 14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592.50    2019/01/16
                                               及线体改造                              完毕
                                                                                       履行
 15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改造          $560.00    2020/04/28
                                                                                       完毕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         高精度自动                              正在
 16     智信精密                                               $363.00    2021/07/21
                    限公司                     贴膜机                                  履行
                                                                                       履行
 17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自动化线体      $324.00    2020/06/30
                                                                                       完毕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履行
    序号        签订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情况
                                                                                                       履行
     18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自动化线体          $315.00      2020/07/20
                                                                                                       完毕
                                                                                                       履行
     19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280.00      2020/06/08
                                                                                                       完毕
                                                                                                       履行
     20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247.71      2021/03/20
                                                                                                       完毕
                                                                                                       履行
     21     智信精密         Apple Operations Ltd.       夹治具              $210.00      2020/08/26
                                                                                                       完毕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正
    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借
    序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额                          履行
           款                              合同名称                                 授信/借款期限
    号               银行                                         度(万元)                           情况
           方
           智
                  交通银行股
           信                    《综合授信合同》(宝民                             2019/10/18 至      履行
1                 份有限公司                                           5,000.00
           精                    智信综合 201901 号)                                 2021/08/16       完毕
                  深圳分行
           密
           华     中信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2020/08/31 至      履行
2          智     份有限公司     合同》(2020 苏银贷字第               1,000.00
                                                                                      2021/08/31       完毕
           诚     苏州分行       811208066096 号)
                                 《   授    信   协    议    》
           智
                  招商银行股     (755XY2021015543)及
           信                                                                       2021/05/24 至      履行
3                 份有限公司     相应的《银行承兑合作协                5,000.00
           精                                                                         2022/05/23       完毕
                  深圳分行       议》《国内信用证开证合
           密
                                 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
           智
                  交通银行股
           信                    《综合授信合同》(智信                             2022/01/05 至      正在
4                 份有限公司                                           5,000.00
           精                    综合 202101 号)                                     2023/12/24       履行
                  深圳分行
           密
                                 《授信协议》
           智
                  招商银行股     (755XY2022014940)及
           信                                                                       2022/05/12 至      正在
5                 份有限公司     相应的《银行承兑合作协                5,000.00
           精                                                                         2023/05/11       履行
                  深圳分行       议》《国内信用证开证合
           密
                                 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


                                                      3-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担保合同

    序                  担保权                                              担保额度               担保方   履行
          担保方                 主合同名称          担保合同名称                       担保期限
    号                    人                                                (万元)                 式     情况
         李晓华、张
                                                《保证合同》(宝民智信                                      履 行
    1    国军、王春                                                                                保证
                       交通银                   保证 201901 号)                                            完毕
         梅、吴伟                《综合授信                                             主债权期
                       行股份
         智信通用、              合同》(宝民                                           限届满之
                       有限公                   《保证合同》(宝民智信       5,000.00                       履 行
2        智伟信、华              智 信 综 合                                            日后两年   保证
                       司深圳                   保证 201902 号)                                            完毕
         智诚                    201901 号)                                            止
                       分行
                                                《抵押合同》(宝民智信                             不动产   履 行
3        智伟信
                                                抵押 201901 号)                                   抵押     完毕
                                 《人民币流
                       中信银
                                 动资金贷款                                             主债权期
                       行股份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2020                                           限届满之            履 行
4        智信精密      有限公                   ( 2020 苏 银 最 保 字 第    3,600.00              保证
                                 苏银贷字第                                             日后三年            完毕
                       司苏州                   811208066096 号)
                                 81120806609                                            止
                       分行
                                 6 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招商银                                                                               履 行
5        李晓华                  《授信协议》 书                       》               主债权期   保证
                       行股份                                                                               完毕
                                 ( 755XY202    (755XY202101554301)                   限届满之
                       有限公                                                5,000.00
                                 1015543)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日后三年
                       司深圳                                                                               履 行
6        吴伟                                   书                     》               止         保证
                       分行                                                                                 完毕
                                                (755XY202101554302)
                                                《抵押合同》(智信抵押                             不动产   正 在
7        智伟信
                       交通银                   202101 号)                                        抵押     履行
                                 《综合授信                                             主债权期
         李晓华、吴    行股份                   保证合同(智信保证                                          正 在
8                                合同》(智信                                           限届满之   保证
         伟            有限公                   202101 号)                  5,000.00                       履行
                                 综合 202101                                            日后三年
         智信通用、    司深圳
                                 号)           《保证合同》(智信保证                  止                  正 在
9        华智诚、智    分行                                                                        保证
                                                202102 号)                                                 履行
         伟信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1
                       招商银                   书                     》                                   正 在
     0   李晓华                                                                         主债权期   保证
                       行股份    《授信协议》 ( 755XY2022201494001                                         履行
                                                                                        限届满之
                       有限公    ( 755XY202    )                           5,000.00
                                                                                        日后三年
     1                 司深圳    201494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止                  正 在
     1   吴伟          分行                     书                     》                          保证
                                                                                                            履行
                                                (755XY2022014940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无需办理特定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3-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召开了一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2 年 5 月 16 日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

要的批准、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根据《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需购置土地。

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由华智诚实施。2021 年 11 月 19 日,华智诚与苏州

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拟供地)投资协议》并约定了用地事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出具了《建设项目方案

审定意见书(预审)》,原则同意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022

年 5 月 11 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苏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挂牌出让公告》(苏地网挂(工)[2022]3 号),对华智诚拟购置的土地进行公

开挂牌出让,土地公告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挂牌截

止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9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智诚已取得本

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且

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3-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七、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上会

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8 年 9 月,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

简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整体出售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签署了

《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上市计划及回购条款。关于前述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及解除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详细披露。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

与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

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

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

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

《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

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决定。




                                3-3-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9
正     文.......................................................................................................................... 11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加审、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4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7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7
二十三、 结论意见.................................................................................................... 49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询函回复更新.......................................... 51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51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52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87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87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92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123
问题 13、关于客户................................................................................................... 143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176
第三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 179
问题 2、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179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193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193
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210
附件二:专利............................................................................................................ 219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22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伟信           指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智弦科技         指     深圳市智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香港智信         指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香港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红杉智盛         指
                         行人的股东
 智诚通达         指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智信通达         指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智诚通达的有限合伙人

 风正泰合         指     南京风正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风正资管         指     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正泰合普通合伙人

 合盈电路         指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苹果公司         指     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 Ltd. 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2021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
                         司、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
                         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
                         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立讯精密         指     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嘉善日善(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造(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
                         密收购)
                         2019-2020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
                         限公司
 博视科技         指     深圳市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
 立铠精密         指
                         司,发行人的客户
 日达智造         指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嘉善日善         指     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富士康           指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新增对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
                         业收入,该主体与赛尔康均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控
 领益智造         指
                         制,因而 2022 年上半年赛尔康和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同控合并主体改为“领益智造”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
 富联裕展         指
                         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2019 年-2020 年:包括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 (2021 年上
                         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
                         被立讯精密收购并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日
                         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铠胜控股         指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
                         购)、嘉善日善(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
                         造(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和伟创力
 伟创力           指     电源(东莞)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
                         客户
                         包括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和雅达电子有限公司,受同一实
 雅达电子         指
                         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捷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绿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捷普集团         指     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和耐普罗塑胶模具(苏州)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和 Salcomp Technologies India
 赛尔康           指
                         Private Limited,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包括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同
 新能源科技       指
                         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客户
 宁德新能源       指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东尼电子         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客户

 鑫荣精工         指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
 智联华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有
 强瑞装备         指
                         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普发真空         指     普发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欧特             指     东莞市欧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儒拉玛特         指     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柯尼卡美能达     指     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基恩士           指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鑫象自动化       指     东莞鑫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深蕾自动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新怡富数控设备有限
 深蕾自动化       指
                         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华众自动化       指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正一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征一精密传动有限公司,
 正一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拓展浩翔         指     深圳市拓展浩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关联方

 康鼎智能         指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深圳市豪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豪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豪狼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麦卡伦           指     苏州麦卡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受
 欣巨             指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供应商
 苏州欣巨         指     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联为智能         指     深圳市联为智能教育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大族激光         指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交通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博众精工         指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赛腾股份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准科技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杰股份         指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荣旗科技         指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智立方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元亨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微矩         指     珠海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微矩实业有限公司)
                         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Services 电子制造服务,又称为专业电
 EMS              指     子代工服务,指为电子产品品牌拥有者提供制造、采购、部分设
                         计以及物流等一系列服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一)》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二)》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三)》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1〕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
 《审核问答》      指
                         证上〔2020〕511 号)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
 《公司章程》      指    人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
 《公司章程(草
                   指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
                         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智信有限全体股东 2020 年 11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深圳市
 《发起人协议》    指
                         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注册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审计报告》      指    第 ZA15637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
                         财务报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纳税专项报
                   指    第 ZA15647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告》
                         税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内控鉴证报
                   指    第 ZA15648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告》
                         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有关香港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 为
                  指
 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           指     企查查网站,网址为 https://www.qcc.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网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

 中国检察网       指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

 加审期间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补充期间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
中四舍五入造成




                                          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加审、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仍在有效期限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
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
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发生改变。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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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
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保
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 1-6
月归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266.53 万元、7,482.63 万元、8,855.12 万元以及 145.80 万元。据此,基于本所
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经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检察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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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前身系智信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 日,智信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财务总监,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已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晓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
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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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
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7.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
销售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9. 经核查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
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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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333.34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的股份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7,482.63 万元、8,855.1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设立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没有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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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
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仍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相关信息变更如下:

       1. 智诚通达

       智诚通达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通
达住所、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发生变动,智诚通达合伙人智信通达的合伙人及其
出资情况发生变动,变动后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11NQF30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上村 146 号第三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华

认缴出资额(万元) 1,800.0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合伙期限至           2037 年 11 月 21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企业状态             在营(开业)

       根据智诚通达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30     吴伟                  有限合伙人                       420.00       23.33%
  31     杨海波                有限合伙人                       200.00       11.11%
  32     智信通达              有限合伙人                       162.00        9.00%
  33     秦冬明                有限合伙人                       160.00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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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冉隆川              有限合伙人                    156.00        8.67%
  35     王雄杰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36     李建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37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95.00        5.28%
  38     方倩                有限合伙人                     60.00        3.33%
  39     覃彬                有限合伙人                     50.00        2.78%
  40     朱芳程              有限合伙人                     30.00        1.67%
  41     彭修武              有限合伙人                     27.00        1.50%
  42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18.00        1.00%
  43     周华                有限合伙人                     15.00        0.83%
  44     巫景文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45     倪新云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46     金灿灿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47     宋国辉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48     方挣挣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49     李生阳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50     张勇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51     陈建建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2     李娜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3     张金花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4     谭胜连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5     谢春诚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6     田群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57     王春梅              有限合伙人                      5.00        0.28%
  58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0.17%
             合计                  --            1,800.00             100%

       根据智信通达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2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18.00         11.11%
  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8.00          4.94%
  4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5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6            杨波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7            汪威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8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9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0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1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2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3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4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5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6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7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8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9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0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1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2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3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4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5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6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7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28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29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0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1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2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3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4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5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6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7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8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9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0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1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42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3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4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5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合计                  -                        162.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4 名自然人股
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周欣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民事权利
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 3 名
机构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
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取得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动。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
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无
需取得特殊的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的进出口相关资质,补充期间,智信精密与华智诚《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
的编号分别变更为 05030533、0424458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以及认证,且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美国分别设立了香港智信和美国智信。经审阅香港法律
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智信从事少量人力维保和产品销售业务;美国智信由香港
智信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已于 2021
年 7 月依法注销。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详细披露美国智信的有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智信有效存续,香港
智信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智信已注销,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最近二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审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补充期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
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如下:

         序
年份              名称       销售收入(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号
         1    立讯精密                       3,213.47                 24.94%
         2    博视科技                       2,249.53                 17.46%
2022
         3    新能源科技                     2,188.68                 16.98%
年 1-6
         4    富士康                         2,104.13                 16.33%
月份
         5    苹果公司                         781.48                  6.06%
                小计                        10,537.29                 81.77%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2021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年度     4    新能源科技                     1,916.24                  3.90%
         5    赛尔康                         1,339.20                  2.73%
                小计                        45,102.20                 91.88%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2020     3    赛尔康                         1,164.25                  2.92%
年度     4    富士康                         1,062.39                  2.66%
         5    伟创力                         1,046.50                  2.62%
                小计                        36,087.72                 90.36%
2019     1    苹果公司                       5,322.41                 21.79%

                                     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年份               名称                销售收入(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号
年度       2 富士康                            4,221.10                        17.28%
           3 雅达电子                          2,963.21                        12.13%
           4 伟创力                            2,545.35                        10.42%
           5 新能源科技                        1,756.17                         7.19%
               小计                           16,808.24                        68.81%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日铠电脑配件
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
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商。上述被收购主体 2019 年-2020 年收入合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收入
合并入立讯精密
注 3: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新增对新能安的营业收入,该主体与宁德新能源均为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所控制,因而报告期内宁德新能源和新能安的同控合并主体改为“新能源科技”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客户进
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
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授权股本
                                                                                        情况
                                            2019 年
1.苹果公司

Apple Inc.                1977/01/0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6,211,500 万美元     存续

Apple Operations Ltd.     -               爱尔兰科克市                              -   存续
2.富士康
                                          郑州市航空港区长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2010/07/23         安路东侧综合保税          200,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区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
                                          澜街道大三社区富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2007/03/14      士康观澜科技园 B           37,00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区厂房 4 栋、6 栋、
                                          7 栋、13 栋(Ⅰ段)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嘉善县西塘镇复兴
                       2006/12/25                                    51,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大道 99 号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四川省成都高新西
                       2010/07/20                                    95,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区合作路 888 号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江苏昆山市玉山镇
                       2004/07/22                                    36,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南淞路 299 号
3.雅达电子
雅达电子(罗定)有限                      罗定市附城街道宝
                          1995/08/08                             12,334.437086 万元     存续
公司                                      城东路 68 号



                                             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授权股本
                                                                                 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街道兴东社区留芳
雅达电子有限公司         1988/11/08                             28,350 万港元    存续
                                      路 10 号雅达电源
                                      401B 区
4.伟创力
伟创力电源(东莞)有                  东莞市大岭山镇机
                         2011/04/13                           1,677.829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械工业区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2001/01/12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266,020 万卢比    存续
Private Limited
5.新能源科技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
宁德新能源               2008/03/14                             13,000 万美元    存续
                                      镇新港路 1 号
                                       2020 年
1.铠胜控股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
嘉善日善                 2015/06/15   县惠民街道长江路         143,768.40 万元   存续
                                      95 号
                                      盐城市亭湖区盐才
立铠精密                 2017/09/27                          626431.2296 万元    存续
                                      路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2011/05/31   镇 林 盛 路 171 弄         6,360.30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113 号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松江区申港
                         2013/07/23                              3,084.80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3636 号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
                         2011/04/06                           63,892.8568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镇亭华路 88 号
2.苹果公司(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3.赛尔康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1997/12/31   街道芙蓉美沙二工            6,81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业区
4.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限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新北市土城区中山
                         1974/02/20                        18,000,000 万新台币   存续
公司                                  路 66 号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授权股本
                                                                                    情况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
富准精密模具(嘉善)
                         2016/05/06     县西塘镇大唐路            7,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599 号
5.伟创力(参见如上 2019 年信息)
                                         2021 年
1.立讯精密
                                        如皋市长江镇(如
日达智造                 2020/10/21     皋港)疏港路 1 号         250,000 万元      存续
                                        办公楼 201 室
嘉善日善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Casetek Singapore Pte.
                         -              新加坡                                  -   存续
Ltd.
立铠精密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昆山市锦溪镇百胜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2004/04/23                               232,000 万元      存续
                                        路 399 号
2.苹果公司(参见如上 2019 年信息)
3.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限公司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街道富康社区东环
                                        二路 2 号富士康
                                        H5 厂房 101、观澜
                                        街道福城大三社区
富联裕展                 2016/03/28                               746,100 万元      存续
                                        富士康鸿观科技园
                                        B 区厂房 5 栋 C09
                                        栋 4 层、C07 栋 2
                                        层、C08 栋 3 层 4
                                        层、C04 栋 1 层


                                           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授权股本
                                                                                 情况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
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
                       2006/08/30      原唐槐园区龙飞街          47,35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一号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公司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4.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
司(以下简称“东莞新能   2019/07/22                              15,000 万美元   存续
                                       湖园区兴惠路 1 号
安”)
宁德新能源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5. 赛尔康
Salcomp Technologies
                         2019/12/19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10,150 万卢比   存续
India Private Limited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1. 立讯精密
嘉善日善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立铠精密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2. 博视科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街道富康社区东环
博视科技                 2012/12/18    二路 69 号慧华园             2,000 万元   存续
                                       厂房 1 栋 1 层至 3
                                       层
3. 新能源科技
宁德新能源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4. 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限公司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有限公司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授权股本
                                                                              情况
有限公司

5. 苹果公司(参见上述 2019 年信息)
注:Apple Inc.注册资本取自 2022 年三季报披露的股本数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上述客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对上述客户大部分
境内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了相关负责人,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
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对客户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
通过登录主要外销客户的官方网站获取信息以及核查其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露情况;另外,本所律师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所属的交易主体中,日达智造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属于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日达智造为立铠精
密下属全资子公司,2021 年,立铠精密通过日达智造向发行人下单,从合并范
围来看,日达智造属于老客户立铠精密下的新设主体,而非新增客户,日达智造
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客户日达智造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
要客户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情况
如下: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金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万元)           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1,664.88         11.29%
2022 年 1-6 月
                   2     基恩士       标准件                  493.44          3.35%

                                       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金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万元)        额比例

                 3       鑫象自动化          标准件                        485.72          3.29%
                 4       智联华              劳务                          383.83          2.60%
                 5       普发真空            标准件                        351.88          2.39%
                                     小计                                3,379.75      22.92%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1,989.87          8.77%
                 2       智联华              劳务                          853.58          3.76%
                 3       普发真空            标准件                        766.10          3.38%
  2021 年度
                 4       欧特                标准件                        715.81          3.15%
                 5       儒拉玛特            标准件                        628.61          2.77%
                                     小计                                4,953.97      21.83%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3,435.78          14.33%
                 2       儒拉玛特            标准件                      1,206.31          5.03%
                 3       智联华              劳务                        1,037.00          4.33%
  2020 年度
                 4       柯尼卡美能达        标准件                        917.61          3.83%
                 5       欧特                标准件                        882.42          3.68%
                                     小计                                7,479.13      31.20%
                 1       普发真空            标准件                        731.42          8.00%
                 2       基恩士              标准件                        662.67          7.24%
                 3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406.39          4.44%
  2019 年度
                 4       柯尼卡美能达        标准件                        264.10          2.89%
                 5       深蕾自动化          标准件                        249.97          2.73%
                                     小计                                2,314.55      25.30%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供应商
进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属于前五大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供应商年度                                                                                  情况
2019 年度、                                   中国(上海)自由
2022 年 1-6   基恩士            2001/09/12    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10,000 万元    存续
月                                            1 号 1206 室
2019 年度、                                   中国(上海)自由
2021 年度、   普发真空          2007/10/16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00 万欧元     存续
2022 年 1-6                                   路 428 号 2 幢 3 层 C


                                              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属于前五大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供应商年度                                                                          情况
月                                       单元和 D 单元
2019 年度、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
2020 年度、
                                         街道樟坑径社区五
2021 年度、   强瑞装备     2019/01/17                                  1,000 万元   存续
                                         和大道 308 号 C 栋
2022 年 1-6
                                         厂房 102
月
                                          上海市徐汇区复兴
2019 年度、   柯尼卡美能
                           2005/03/16     西路 57 号甲 2 幢         3,500 万美元    存续
2020 年度     达
                                          201 室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2019 年度     深蕾自动化   2016/01/27     街道麻雀岭工业区              500 万元    存续
                                          M-8 栋西座 4 楼
2020 年度、                               苏州工业园区扬富
              儒拉玛特     1998/12/25                            1,012.179 万美元   存续
2021 年度                                 路 16 号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
2020 年度、                               街道黄金路 1 号天
              欧特         2012/08/22                                251.89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安数码城 6 栋 3 单
                                          元 201 室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
2022 年 1-6
              鑫象自动化   2016/09/19     镇象和一路 21 号 3            600 万元    存续
月
                                          栋 101 室
                                        智联华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
2020 年度、
              郑州市智联                  州片区(郑东)东
2021 年度、
              华自动化科   2018/01/18     风南路榆林北路 36             200 万元    存续
2022 年 1-6
              技有限公司                  号绿地中心南塔 14
月
                                          楼 1413 号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
2020 年度、
              郑州市聚杰                  州片区(郑东)金
2021 年度、
              科技有限公   2018/11/26     水东路 88-1 号 2 号           100 万元    存续
2022 年 1-6
              司                          楼 2 单元 15 层 1509
月
                                          号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上述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精密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另外,本所律师还取得了发行人控
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所属的交易主体中,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强
瑞装备成立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属于报告期内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
供应商的情形。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对强瑞装备的访谈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起与强瑞装备曾经的关联方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其
后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资产、人员、业务逐步转移至强瑞装备,


                                         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合作主体变更为强瑞装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强瑞装备的合作具备商
业合理性;

     本所律师认为,主要供应商强瑞装备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
应商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
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的情形。

     关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问题 13、
关于客户”中有进一步回复。

     (八)发行人的境外销售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7,469.76 万元、15,350.94 万元、16,567.43 万元和 844.51 万元,占发行人当年度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58%、38.44%、33.75%和 6.5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主要外销客户均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充分披露了发行
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瓴芯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2    杭州卡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3    深圳亘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4    合肥御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5    淄博高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6    淄博璟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淄博盛芯瑾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徐海忠控制
     伙)
     速电(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徐汇分公
8                                              徐海忠控制
     司
9    无锡高乐恒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淄博易科汇智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徐海忠控制
     合伙)
     淄博易科汇智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1                                             徐海忠控制
     合伙)
     盛芯智晟(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2                                             徐海忠控制
     限合伙)
     厦门易科汇华信十八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13                                             徐海忠控制
     (有限合伙)
     厦门盛芯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4                                             徐海忠控制
     伙)
     济宁高新二号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15                                             徐海忠控制
     伙)
     淄博经纬易科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16                                             徐海忠控制
     限合伙)
17   淄博彼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18   徐州海富轻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19   厦门悦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海忠控制
     众和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
20                                             张国军的近亲属担任负责人
     分公司
21   珠海微矩                                  唐晶莹的近亲属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2. 加审期间,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变动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海南宇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业(有限合伙)
     海南智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2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业(有限合伙)
     济宁朗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
     伙)
4    徐州菲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3 月注销
5    北京大道动感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2 年 4 月注销
     济宁经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5 月注销
     (有限合伙)

     (二)关联交易




                                        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充分披露了发行
人报告期初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阅《审计报告》,加审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2 年 1 月-6
           项目                                2021 年(元)        2020 年(元) 2019 年(元)
                              月(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2,914,861.48           7,676,749.96    5,314,460.30   3,680,535.11

       2.关联担保

       加审期间,李晓华及其配偶吴伟存在为发行人的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情
形,具体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担
                              担保金额        授信起始
关联方            债权人                                      担保到期日       保是否已经履行
                              (万元)            日
                                                                                   完毕
                                                            主债权期限届
李晓华、
         交通银行             5,000.00    2022/01/05        满之日后三年
吴伟
                                                            止
                                                                                     否
李晓华                                                      主债权期限届
           招商银行股份有
                              5,000.00    2022/05/12        满之日后三年
吴伟       限公司深圳分行
                                                            止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

       1.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审议,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发行人实际需要,有利于发行人生
产经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
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未发
生变化。

    (四)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加
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

    (五)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晓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
充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出
具情况,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中已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不动产权

       1. 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子公司取得 1 项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土地面积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土地位置        权属证书编号     用途                 使用日期
                                                                 (㎡)               权利
                  苏州市吴中区
                  木渎镇七子路
                  南侧、珠江南   苏(2022)苏州
                                                                           至
  1      华智诚   路西侧(苏吴   市不动产权第         工业     16,876.60              无
                                                                           2052/6/8
                  国        土   6108147 号
                  2021-WG-02
                  号)

      华智诚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在建工程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在已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苏〔2022〕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6108147 号)的土地上建设的“苏州
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发行人针对该在建工程
已签署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计合同。该在建工程已取得的批准、备
案情况如下:

序     备案及批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核发主体     核发时间
号       准文件
                                                                    苏州市吴
       投资项目                               木政审经发备          中区木渎
 1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2021/09/29
       备案                                   〔2021〕133 号        镇人民政
                                                                    府
                                              地     字     第      苏州市自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
 2                                            320506202200057       然资源与     2022/07/26
       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
                                              号                    规划局
       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      建     字     第      苏州市行
 3     规划许可                                                                  2022/09/01
                  规划许可证                  320506202200065       政审批局
       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针对上述在建工程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立项
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批准或备案,并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让合同、设计合同等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在建工程仍在
建设过程中,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二) 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变化情况如
下:

       1. 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对外租赁的用于生产、仓储等经营活
动的房产合计 1 项,具体如下:

                                                                            是否办理
序                                       租赁面                不动产权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至                租赁备案
号                                       积(㎡)              证书号
                                                                            登记手续
                           大浪街道新                          粤(2016)
                深圳市物
                           石社区丽荣                          深圳市不
     智信精     尔安物业
1                          路 1 号昌毅     900    2022/07/14   动产权第        否
     密         管理有限
                           工业厂区 2                          0253123
                公司
                           栋 503 房                           号

     经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用租赁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深圳昌毅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租上
述房产后,再将房产转租给发行人及智信通用。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
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用于员工住宿、临时办公和工
商注册的房产合计 79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76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24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可能存在
出租方无权出租、租赁房产未依法报建而存在违建情况等无法承租的法律风险。
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住宿,找寻可替代的房产较为便捷,发行人租赁无证
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已提供权属证书的租赁房产中 1 项租赁房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一第 47 项)存在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情形,该项租赁房产用途为员工宿
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合法建筑,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
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
益上缴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的规定,符合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划拨地上的房产对外租赁,但是,租赁
房产的出租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批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
本所律师认为,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会因租赁
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24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已提供的
租赁房产权属证书中,共计 13 项未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因此无法判断前述房
产对应的土地性质。前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为员工宿舍,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
主要房产,发行人租赁前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
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
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 如因智信精密承租
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或报建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拆迁、无法
使用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
的纠纷,或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智信精密无法继续按既有租
赁协议约定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智信精密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



                                 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
本人将承担智信精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租赁的部分
宿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寻找可替代的
房产较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存在租赁
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等情形,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是前款法律规定的
责任主体,不会因租赁该房产而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承诺,承诺承担上述房屋租赁
瑕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
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知识产权如下:

       1. 商标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商标共 2 项,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国际分类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智信精密    61917498     2032/6/27      42      原始取得      无


 2               智信精密    61915124     2032/6/27      35      原始取得      无


       2. 专利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授权专利共 43 件,其中发明专利 5 件、
实用新型专利 35 件、外观设计专利 3 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1 件,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4. 域名




                                        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域名 www.ipi-tech.cn 到期期限变更为 2025 年 6 月
2 日。

       (四) 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加了数控慢走丝线切割机、数控车
床、中走丝等重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抽查采购合同和发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由
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

       (五) 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
行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
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权利限制之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无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中已披露的信息外,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
同以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重大生产采购合同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已履行完毕的与报告期内累
计采购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供应商签订的主要框架协议以及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订单如下:

                          签订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主体                      (万元)                     情况
                                  框 架 协
                          智 信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5/10
         博泰智能装备     精密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1       (广东)有限公
                                  框 架 协
         司               华 智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5/10
                          诚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签订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主体                      (万元)                       情况
                                 框 架 协
                         智 信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5/18
                         精密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2      鑫象自动化
                                 框 架 协
                         华 智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5/18
                         诚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框 架 协
                                             框架协议,以                         履行
                                 议,以订                            2021/03/01
        深圳市豪狼机                         订单为准                             完毕
                         智 信   单为准
 3      电设备有限公
                         精密    框 架 协
        司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2/01/05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框 架 协
                         智 信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4/15
                         精密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4      联为智能
                                 框 架 协
                         华 智               框架协议,以                         正在
                                 议,以订                            2021/03/01
                         诚                  订单为准                             履行
                                 单为准
        深圳市瑞速科    智 信    电气类标                                         履行
 5                                                     205.92        2022/05/29
        技有限公司      精密     准件                                             完毕
                        智 信    电气类标                                         正在
  6   基恩士                                           381.95        2022/06/06
                        精密     准件                                             履行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无需办理特定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本
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审阅《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竞争”所述之外,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
总监进行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97,051.22 元、848,345.69 元。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押金保
证金、预提费用款等,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二)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经核查,除了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相应资产外,发行人无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
未发生修改。

    (二)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程
序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如下:

                                   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董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2 年 9 月 2 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2 年 9 月 23 日

      (二 )监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2 年 9 月 2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 年 9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变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或书面说明
并进行网络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影响其任
职资格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其任职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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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
             的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
             础计算销项税额,                                      16%、13%、
    增值税                    13%、9%、6% 13%、9%、6% 13%、9%、6%
             在扣除当期允许                                       10%、9%、6%
             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差额部分为应
                 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
城市维护建设
             值税及消费税计        7%、5%          7%          7%          7%
      税
                     缴
             按实际缴纳的流
  教育费附加                           3%          3%          3%          3%
               转税额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流
                                       2%          2%          2%          2%
      加       转税额计缴
             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25%、8.25% 25%、8.25% 25%、8.25% 25%、8.25%
                   计缴

    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及《纳税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政策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智信精密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44201570),有效期三年;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复审,取
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744202294),有效期三年;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3206),
有效期三年。公司报告期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3-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子公司华智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2001947),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率 15%。

     公司子公司智信通用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2144204650),有效期三年。2021 年至 2023 年享受减按 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子公司华智诚适用生产企业出
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国发〔2011〕4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智信通用适用软件
产品销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智伟信因向华智诚出租
厂房(属生活服务类)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
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               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
1                        100.00
     委员会科技计划               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12860 号)


                                       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资助项目                     2.《2022 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项目清单》


                                  1.《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2    增值税即征即退       83.76
                                  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产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核发产业发展专项
3    业发展专项资金       62.13
                                  资金的《确认函》
     项目资助

     深圳市科创委高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22 年高新技术企
4    新技术企业培育       20.00   业培育资助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和第二批审核企业的通
     资金                         知》
                                  1.《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
     龙华区科技创新
                                  华府办规〔2020〕4 号)
5    委员会高新企业       20.00
                                  2.《2022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1 年国家高新技术
     认定奖励性资助
                                  企业认定奖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1.《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
     深圳市龙华区科
                                  华府办规〔2020〕4 号)
6    技创新局科技创       16.57
                                  2.《2022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9 年企业研发投入
     新专项资金
                                  激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
                                  围政策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26 号)
7    深圳市稳岗补贴        7.89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
                                  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
8    苏州市稳岗补贴        8.77
                                  保职〔2020〕19 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               《深圳市拟发放 2022 年度第批次性留培训补助
9    基金管理局留工        1.70
     培训补助                     资公示》
                                  1.《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
10   残疾人就业补贴        0.42
                                  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
                                  规〔2021〕11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加审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
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加审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形。


                                       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环保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等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市场监督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加审期间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总   缴纳人   未缴人
 时间                      缴费项目
                                                           人数     数       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2022/6/                                                     810      766       44
          险、失业保险
    30
          住房公积金                                        810      757       53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2021/12                                                     620      610       10
          险、失业保险
    /31
          住房公积金                                        620      608       1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2020/12                                                     514      509          5
          险、失业保险
    /31
          住房公积金                                        514      507          7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2019/12                                                     394      388          6
          险、失业保险
    /31
          住房公积金                                        394      376       18

     2.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情况,原因为部分新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当月固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时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次月方可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经核查,员工因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时间的,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在次月开始正常为其缴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未缴纳的情况。

    3. 第三方代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总人数                       810               620            514              394
第三方代缴人数                       63             52                20                10
第三方代缴比例                7.78%              8.39%          3.89%            2.54%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
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
求或决定,智信精密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本人将补偿智信精密由
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经审阅,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报告期内应缴未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
为以及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将承担发行人

                                          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可能因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
不会向发行人进行追偿。发行人前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 劳务派遣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 劳务外包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及其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
                             1,469.24              3,193.90    3,142.94       683.08
(万元)
营业成本(万元)             7,874.22             25,116.48   19,642.66     11,084.53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占
                              18.66%               12.72%       16.00%         6.16%
营业成本比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发
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批
准、备案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
产权/2.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备案,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且该
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
略和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
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部分合伙人曾存在合伙份额代持,前述代持已
完全解除。关于前述代持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风正泰合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代持及代持解



                                  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四名被代持人与代持人、风正泰合及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子公司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智伟信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前述代持已完全解除。
关于前述代持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智伟信股权代持形成及解
除均清晰合法,目前智伟信由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各
方对历史上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8 年 9 月,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
简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整体出售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关于前述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及解除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
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
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
第 13 条的规定。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签署
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上市计划及回购条款。被激励人员与智诚通达/智
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约定的回购条款中,发行人不作为回购条款的当事
人,回购条款涉及李晓华向被激励人员回购股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
变化的约定,回购条款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回购条款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上述回购条款不属于《审核
问答》中需要清理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的要求。

    (四)员工持股平台的核查情况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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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员工持股平台的被激励人员存在变动情况,
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系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为实施股权激励而
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系发行人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申报文件中作
出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存在引用第三方数据的
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引用的外部数据来自于政府机构、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开行业研究报告等,有较为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权威性、完整性及必要性,该等外部数据并非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取得该等数据未支付费用;发行人引用第三方数据与
其他披露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
所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3-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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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2017 年 12 月,李晓华、智诚通达增资发行人;2018 年 10 月、11 月,
外部投资者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分别入股发行人;

    (2)发行人与红杉智盛之间存在对赌协议,包括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条款,相关协议已终止且存在恢复条款;

    (3)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发行人 2%股权,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合伙人风正资管、吕庆良出于操作便捷之目的,先
后代康慧、何正阳、王慧华、高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

    请发行人说明:

    (1)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
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3)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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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回复:

       1.1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伙
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

       2018 年 11 月 30 日,风正泰合以 2,080 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周欣持有的发行
人 2%股权。截至该时点,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共计 2,080 万元,其中 1,880 万元风
正泰合合伙份额由风正泰合的普通合伙人风正资管代自然人康慧、何正阳、王慧
华和高尚(以下简称“四名被代持人”)持有。2019 年 6 月 10 日,风正资管将
其代四名被代持人合计持有的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吕庆良;风正
资管系吕庆良控制的企业,本次合伙份额的转让是合伙份额代持形式的调整。截
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吕庆良已将 1,880 万元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向四名被代持人
转让,该次交易系吕庆良与四名被代持人解除代持关系,四名被代持人均未向吕
庆良支付合伙份额转让的交易对价。

       合伙份额代持的原因为:(1)康慧、何正阳、高尚工作繁忙;(2)王慧华身
居南昌市,距离风正泰合注册地点南京市较远,康慧、何正阳、高尚、王慧华和
吕庆良系朋友关系,出于便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安排合伙份额代持。

       二、有限合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
制持股的情形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经核查其填写的调查表并通
过登录百度、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政府部门官网进行网络核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其任职单位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1       吕庆良   风正资管
                  南京盛世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天沐朴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天印
 2       周建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
                  公司、江苏昊君能源有限公司等
                  友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欧绎汇国
 3       庄克服   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闽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恒成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言信建设有限公司等
 4        陆青    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东辰润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

                                        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喜木缘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等
                  江苏芃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睿康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菁投资管理
 5       朱润希   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汇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润林林业产权交易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芃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
 6        管玮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7       王慧华   南昌超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江苏信保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彦阳航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8       何正阳
                  (有限合伙)、东台天之正管理咨询中心等
                  江苏博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宗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知裕
 9        高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汉美姿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汉美世纪商
                  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
                  江苏国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金宝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江苏高
 10       康慧    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信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登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的 10 名自然人均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均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持
股的情形。

       三、相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代持行为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
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1.2 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形,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一、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
东协议》”),其中特殊权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条款类型                                        主要内容
             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投资方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证券市场
   整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出售给第
 出售权      三方,公司其他股东应配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并及时通过与该项收购相关
             的决议。如任何股东不同意该项收购,则其应按照第三方提出的价格收购红杉智
             盛届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依红杉智盛之要求)股权。
董事会、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 20
东会特别
             亿元的融资、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等二十
决议事项
             三项重大事项时,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
一票否决
             议程序时,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施。
    权
             如果公司发展业务需要并且经红杉智盛同意,现有股东(指李晓华、张国军、周
             欣、朱明园、智诚通达,本表格中下同)和红杉智盛应各自提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薪酬
             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员工薪酬、员工激励的指导方针(包括员工持股
 审议权
             计划)以及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在上述事项
             做出决议时,应当经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一致通过。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红杉智盛最终获得的可分配财产金额不
可分配财     足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张国军、周欣、
产补足权     朱明园)同意向红杉智盛承担补足义务,补足金额为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扣除红
             杉智盛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的可分配财产金额。
             若现有股东(“转让方”)向第三方(“拟受让方”)提议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则转让方首先应向红杉智盛发出书面通知,在收到转
优先购买
             让通知后三十日内,红杉智盛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自行选择:(ⅰ)以和拟受让
权及共同
             方同等的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让股权,或(ⅱ)以和拟受让方为购买股权而
  出售权
             提出的同等条件按转让方与红杉资本之间届时的相对持股比例出售红杉资本持有
             的目标公司股权。
             公司在向其他方提出任何增资或发行新股要约之前至少三十个工作日(或红杉智
   优先      盛书面同意的更短时间)必须向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公司各股东有权基于其届时
 认购权      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享有新增股权的优先认购权(但员工持股计划、
             收购另一家公司/实体或其他经过红杉智盛委派董事批准而发行新股的事项除外)。
             红杉智盛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股东权利延伸至且适用于红杉智盛在公司持有的如下
             股权的全部及任何部分:(ⅰ)本轮投资中获得的股权;(ⅱ)通过行使交易文
             件项下投资方任何其它权利获得的股权。
             红杉智盛在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可与其所持公司股权一并转
             让。
             若公司在既往融资或未来融资中存在,或公司给予公司任何其他股东更加优惠于
             红杉智盛的权利、条款和条件,红杉智盛有权无须额外支付任何对价而自动享受
             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该等更优惠条款应用于本协议及投资协议项下的交易。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红杉智盛在交易文件下所享有
其他权利
             的任何权利与利益不受影响。
             如果公司为了在境外进行合格上市之目的进行重组,对于因公司海外重组而建立
             并实际控制公司在重组前的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益的境外上市实体,红杉
             智盛或其关联方将在该境外上市实体中持有与重组前投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相同的优先股,并且红杉智盛或其关联方除享有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赋予投资
             方的权利和权益外,同时应享有股票登记权、转换权、投票权等类似交易中惯常
             的权利。
             股东协议之约定与公司章程之规定或投资协议之约定有冲突的,以股东协议的相
             关约定为准。



                                         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取得深
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深证上审〔2021〕
505 号),未违反“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上市”的要求,因此未触发《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
体出售权”。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红杉智盛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确认自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至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之
日期间,如发行人及其股东存在违反《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形的,红杉
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发行人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通过
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上市失败情形的,豁免自动失效。因此对于《股东协
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已被豁免,目前发行
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不存在触发《豁免函》中关于豁免失效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人递
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
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
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
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行人所
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
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
其他类似安排,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已签署《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前述协议主体
之一。《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
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持发行人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发行
人其他股东应配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因此,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未
约定发行人的回购义务,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
的当事人。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部分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需要履行义务。根据
红杉智盛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发行人在申请上市之日前(即 2021
年 12 月 6 日前)如存在违约情形红杉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根据红杉
智盛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终止,但含有效力恢复条款;根据红杉智盛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
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该等特殊
权利安排已自始终止,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的当事人。

       三、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的情形,未完全清理。《补
充协议(二)》中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
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相关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审核问答》第 13 条                       发行人相应情况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     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
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     均已完全清理,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未附加效力恢
在申报前清理                         复条款。
同时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的当事人,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满足                                 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以下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审核问答》第 13 条                               发行人相应情况
要求    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的约定,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的可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情形,相
以不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清理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涉及发行人具体经营活动,相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
                                      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不存在严重影响发
        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
                                      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
                                      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发行人不存
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
                                      在因特殊权利条款造成的相关风险。
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因此,发行人特殊权利条款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中关于对赌协议
等类似安排的要求。

       1.3 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周欣先生,197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其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期间                                单位                            任职
 1993 年 7 月至 1997 年 2 月           桂林机床电器有限公司                      工程师
 1997 年 2 月至 1999 年 8 月      王氏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工程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工程师
 2001 年 2 月至 2003 年 3 月      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工程师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5 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2005 年 5 月至 2011 年 7 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经理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                 工程师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副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监事
        2015 年 4 月至今                      智信通用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华智诚                        研发经理

       经核查,周欣及其近亲属均未控制任何公司或企业,报告期初至今,周欣及
其近亲属任职公司的情况如下:

           与周欣的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关系
                                                         执行董事、
                                智信通用                                   2015 年 4 月至今
                                                           总经理
周欣           -                 华智诚                    研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2012 年 3 月至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9 年 1 月

                                           3-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与周欣的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关系
                                                                          2017 年 12 月至
                                    智信精密                监事
                                                                           2020 年 12 月
黄丽芳          配偶                智信通用                文员          2017 年 9 月至今
周永怀
                父亲                    -                     -                  -
(已故)
周宝利          母亲                   退休                   -                  -
黄明富        配偶父亲                 退休                   -                  -
江新荣        配偶母亲                 退休                   -                  -
  周跃          弟弟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          1996 年 7 月至今
毛丽君        弟弟配偶     桂林市七星区街道办事处          办事员        2014 年 10 月至今
                                    智信通用              人事专员        2019 年 7 月至今
黄丽辉        配偶姐姐                                                     2018 年 1 月至
                                        -                   无业
                                                                            2019 年 7 月

         1.4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
 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

         自发行人成立至今,除智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共发生了 1
 次增资及 2 次股权转让。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注册资本由 550 万元增加至 808.8235 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 258.8235 万元,其中李晓华出资 3,0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161.76 万元注
 册资本,智诚通达出资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97.06 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65.0000                    20.40%
          3                周欣                           110.0000                    13.60%
          4               朱明园                          104.5000                    12.92%
          5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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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次增资的背景及原因:本次增资前,智信有限股权比例较为分散,本次增
资系为巩固李晓华作为智信有限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智诚
通达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各股东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智信有限估值为
15,000 万元,入股交易价格为 18.55 元/注册资本。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 2-0278 号),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36,502.66
万元,对应每股价格为 66.37 元/注册资本。因本次增资价格低于最近一期评估的
每股价格,发行人已参考评估价格对李晓华、智诚通达本次增资进行股份支付处
理;李晓华作为主要创始人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智诚通达
系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定价具有合理性。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李晓华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主要为个人积蓄、投
资理财收入以及股权分红款;智诚通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为合伙人支付的
出资款。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二)2018 年 10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0 月,张国军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8%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64.7060
万元注册资本)以 8,32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
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朱
明园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周欣                    77.6471                    9.60%
     4              朱明园                    72.1471                    8.92%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红杉智盛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3-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智信有限各股东与红杉智盛结合发行人
未来发展前景及市场行情,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
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红杉智盛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三)2018 年 11 月,智信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1 月,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2%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16.18 万元
注册资本)以 2,080 万元转让给风正泰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朱明园                          72.1471             8.92%
        4               周欣                          61.4706             7.60%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7             风正泰合                        16.1765             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风正泰合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风正泰合参照红杉智盛股权转让价格,
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风正泰合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二、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中介机构访谈确认,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
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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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5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未转让过其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

    李晓华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从而间接转让发行人股权/股份
的纳税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126.58万元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未
                  合伙份额转让给吴伟,因李晓
2017年12月                                          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不涉及
                  华尚未实缴出资,本次转让价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格为1元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20万元合伙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      李晓华已自行缴纳
2018年12月        份额转让给覃彬,本次转让价
                                                    得税                    个人所得税
                  格为1.53元/合伙份额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71万元合伙
                  份额转让给王春梅、冉隆川、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      李晓华已自行缴纳
2020年12月
                  秦冬明,本次转让价格均为1.        得税                    个人所得税
                  65元/合伙份额

    发行人历次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晓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7 年    利润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1 月      分配
                    朱明园分配利润共计 7,500 万元,应当缴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纳个人所得税
                    智 信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由 550 万 元 增 加 至
           增加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
2017 年             808.8235 万元,由李晓华及智诚通达以货
           注册                                                     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缴纳所得
12 月               币增资。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资本                                                     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事宜
                    李晓华无纳税义务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8 年    利润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1 月      分配
                    朱明园分配利润共计 5,000 万元,应当缴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9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9 年    利润
                    年 11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2 月      分配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计 2,000 万元,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3-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20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20 年    利润   年 7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8月        分配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计 3,000 万元,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智信有限按经审计账目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发行人已依法在国家税务总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以      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理完毕自
2020       整体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自然人股东李      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分期缴
年 12 月   变更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应当缴纳个      纳备案(于 2025 年 12 月 31
                  人所得税                                  日缴纳全部税款)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事项均已完成缴纳或已依法办理分期缴
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变更相关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豁免函等,以及增资款缴纳凭证、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核查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
身份证复印件;全体机构股东及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调查表;
机构股东风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股东调查表;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
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股东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股东出具的以下确认文件:(1)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
朱明园及周欣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红杉智盛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红杉智盛合伙
人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红杉智盛合伙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输送安排;(3)风正泰合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风正泰合各层级股
东出具确认函,确认除吕庆良及其控制的风正资管曾存在代康慧、何正阳、王慧

                                       3-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华、高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外,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其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出具确
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各层级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对以下股东及人员进行访谈:四位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及周欣、红杉智盛代表钱骥、风正泰合代表吕庆良、智诚通达及智信通达全体合
伙人;

    6、针对股东风正泰合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事项: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核查股权代持形成、代持方式变更、代持解除涉及的转
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对涉及代持事宜的自然人合伙人吕庆良、何正阳、王慧
华、高尚及康慧进行访谈;

    7、核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社保缴纳证明;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提供财务顾问
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8、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
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其基
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通过百度等网站查询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
10 名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是否存在税务违法情况;

   9、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历次利润分配的支付凭证、利润分配代扣代

缴所得税凭证、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凭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分
期缴纳备案凭证、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的税费缴纳凭证;

    10、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发行人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11、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风正泰合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均不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风正泰合合伙份额曾存在代持情况,原因系合伙人出于便
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正泰合穿透后
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
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
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
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股东周欣的履历与其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具有匹配性,周欣及其近
亲属控制及任职公司不存在异常情况;

    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具有合理背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
股权转让定价公允,增资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已计入股份支付;发行人历
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
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
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完成所得税缴纳或已依法办理所得税分
期缴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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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通过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实施了股权激
励,其中智诚通达直接持有发行人 12%股权,智信通达持有智诚通达 9%合伙份
额;

    (2)发行人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摊,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为
625.06 万元、803.79 万元、1,617.86 万元、831.75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
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2)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伙
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
象等;

    (3)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
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1 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
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

    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智诚通
达共有 29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800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智信通达共有 45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62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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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智信通达
                                                   9.00%


                                           智诚通达
                                                   12.00%


                                             发行人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
      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及其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1、智诚通达

序     合伙人                  合伙份额   出资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号   姓名/名称                 (万元)   比例           部门          职务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95.00   5.28%             -         董事长         自有
2     吴伟*      有限合伙人      420.00   23.33%   总经理办公室        秘书          自有
3     杨海波     有限合伙人      200.00   11.11%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及自筹
4    智信通达    有限合伙人      162.00   9.00%             -            -                -
5     秦冬明     有限合伙人      160.00   8.89%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
6     冉隆川     有限合伙人      156.00   8.67%    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自有及自筹
7     王雄杰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及自筹
8      李建      有限合伙人      144.00   8.00%             -            -           自有
9      方倩      有限合伙人       60.00   3.33%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及自筹
10     覃彬      有限合伙人       50.00   2.78%    市场业务中心        总监          自有
11    朱芳程     有限合伙人       30.00   1.67%        研发中心        经理          自有
12    彭修武     有限合伙人       27.00   1.50%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13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18.00   1.00%                                      自有
                                                       财务部         财务总监
14     周华      有限合伙人       15.00   0.83%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
15    巫景文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客户服务中心        经理          自有
16    倪新云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客户服务中心       副总监         自有
17    金灿灿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市场业务中心        经理          自有
18    宋国辉     有限合伙人       12.00   0.67%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及自筹
19    方挣挣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及自筹
20    李生阳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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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伙人                       合伙份额      出资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号   姓名/名称                      (万元)      比例           部门            职务
21     张勇          有限合伙人         9.00       0.50%     客户服务中心        经理         自有及自筹
22    陈建建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3     李娜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24    张金花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采购管理部        副经理           自有
25    谭胜连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经理            自有
26    谢春诚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7     田群          有限合伙人         6.00       0.3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8   王春梅*         有限合伙人         5.00       0.28%      人事行政部       人事专员          自有
29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0.17%     市场业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合计                   1,800.00    100.00%          -                -                -
      注:吴伟于 2012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2021 年 6 月起担任总
      经理办公室秘书,李晓华和吴伟系夫妻关系;王春梅于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担任发行
      人出纳,2019 年 5 月起担任人事专员,张国军和王春梅系夫妻关系

           2、智信通达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份额      出资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比例           部门            职务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18.00     11.11%            -           董事长         自有
2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市场业务中心       副总监      自有及自筹
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8.00      4.94%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4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副经理      自有及自筹
5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主管          自有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6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自有
                                                                  财务部          财务总监
7        杨波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
8        汪威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研发中心       机械工程师       自有
9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10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11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12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市场业务中心        主管       自有及自筹
13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4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研发主管        自有
15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6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17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软件工程师       自有
18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软件工程师       自有
19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组装制造处        副经理         自有
20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市场业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3-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份额      出资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比例          部门             职务
21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2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3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4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5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26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27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组长           自有
28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组长           自有
29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30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
31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主管       自有及自筹
32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及自筹
33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34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项目应用
35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自有
                                                                               工程师
                                                                             项目应用
36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自有
                                                                               工程师
37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38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市场业务中心       项目经理         自有
39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市场业务中心       项目经理         自有
                                                            深圳品质
40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主管           自有
                                                            保证部
41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人事行政部          主管           自有
42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主管           自有
43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出纳           自有
44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财务部            主管           自有
45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客户服务中心        副经理          自有
            合计                     162.00   100.00%           -                -                 -
     注:原合伙人郭洪韬于 2022 年 9 月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所持有的合伙份
     额已转让给张东旭、杨波、汪威,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2/2.2/二/(三)
     2022 年 9 月,智信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
     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自然人合伙人除李建之外,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李建具有担任自动化设备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自 2015 年 12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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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完成股份制改造期间,协助发行人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引进战略投资者;
协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协助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发行人同意李建以员工
同样的价格认缴智诚通达 144 万元出资额。

      除李建外,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员
工:(1)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2)中层管理人员;(3)研发、生产、销售、
管理类核心业务骨干。

      持股平台内员工的具体认缴出资额主要参考其在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个人
贡献、供职年限、学历水平、未来发展潜力以及支付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出资金额及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最高的 5 位合伙人中,吴伟自
发行人成立起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杨海波、秦冬明、冉隆川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王雄杰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监事;其余各合伙人均符合发行人
股权激励的标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任
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

      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自有资金包括个人薪资、家庭积蓄、投资理财等收入,自筹资金
包括亲友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借款。

      其中,杨海波、王雄杰、欧阳业、方倩的部分出资来自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提
供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已偿还金额(万元)         还款期限
  1      杨海波                90.00                32.91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王雄杰              100.00                 58.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      欧阳业                33.00                12.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       方倩                 40.00                 8.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李晓华与上述四人均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四名员工均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无借款利率。

      除上述情况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合伙人因离职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
价格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利息=原始出资额×年化利率 6%);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合伙份额受让方仅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原始出资额,李晓
华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利息部分,李晓华已出具承诺不会向上述合伙份额受让方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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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相关款项。

       三、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根据中介机构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访谈、核查合伙人向持股平台支付款
项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各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2 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伙人
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
象等

       一、智诚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一)2017 年 11 月,智诚通达成立

      2017 年 11 月 1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拟由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周欣四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由李晓华、
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李晓华持有 1 元合伙份
额作为自有份额(其后李晓华在智诚通达持有的自有份额变更为 95 万元),其余
合伙份额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计划在公司进行发行上市申报之前完成
对所有预留份额的授予。

      2017 年 11 月 21 日,智诚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诚通达设立时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008.3333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
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

      智诚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认缴合伙份额    实缴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名称                     (万元)        (万元)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312.5833                   -        31.00%
  2         张国军     有限合伙人       302.5000                   -        30.00%
  3          周欣      有限合伙人       201.6667                   -        20.00%
  4         朱明园     有限合伙人       191.5833                   -        19.00%
         合计              -           1,008.3333                  -      100.00%

       (二)2017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一次增加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转让

      2017 年 12 月 25 日,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出合伙决议,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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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部分转让给吴伟,因合伙份额均未实缴,本次转让
对价分别为 1 元。同时,智诚通达财产份额从 1,008.3333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
新增的 791.6667 万元合伙份额由吴伟等 17 位被激励人员认缴,价格为 1 元/财产
份额。同日,智诚通达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以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新增注
册资本 97.0588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前合伙份额        转让后合伙份额              受让的合伙份额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李晓华               312.58              186.00                           126.58        0.0001
张国军               302.50              180.00                           122.50        0.0001
                                                    吴伟
 周欣                201.67              120.00                            81.67        0.0001
朱明园               191.58               114.00                           77.58        0.0001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财产份额增加完成后,智诚通达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认缴合         实缴合     出资
 姓名                                 出资比例     姓名
            份额         份额                                伙份额         伙份额     比例
李晓华       186.00               -     10.33%     彭修武      24.00          24.00    1.33%
张国军       180.00               -     10.00%     朱芳程      12.00          12.00    0.67%
 周欣        120.00               -      6.67%     欧阳业      12.00          12.00    0.67%
朱明园       114.00               -      6.33%     倪新云      12.00          12.00    0.67%
 吴伟        420.00        420.00       23.33%     唐晶莹       6.00           6.00    0.33%
王雄杰       144.00        144.00        8.00%     谭胜连       6.00           6.00    0.33%
 李建        144.00        144.00        8.00%     宋国辉       6.00           6.00    0.33%
杨海波       120.00        120.00        6.67%     金鹏         6.00           6.00    0.33%
秦冬明       120.00        120.00        6.67%     金灿灿       6.00           6.00    0.33%
冉隆川        96.00           96.00      5.33%     邓国强       6.00           6.00    0.33%
 方倩         60.00           60.00      3.33%       -                -            -        -

    (三)2018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邓国强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邓国强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18 年 9 月 14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邓国
强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张勇,转让款共计 6.27 万元。
经核查,邓国强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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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2018 年 12 月,李晓华、周欣实缴部分合伙份额,智诚通达第三次合
伙份额转让

    2018 年 12 月 15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6
日,周欣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2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周欣将其持有的智诚通
达 1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单小平等 15 位被激励人员,李晓华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覃彬,本次转让价格均为 1.53 元/合伙份额,系
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同时,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欧阳业已因
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欧阳业与李晓华、智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
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
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因此欧阳业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1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朱芳程,转让款共计 12.72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情况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     转让后持有             受让的认缴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伙份额     的合伙份额   受让方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欧阳业        12.00            -   朱芳程         12.00        12.72      0.67%
                                   朱芳程          6.00         9.20      0.33%
                                   方挣挣          6.00         9.20      0.33%
                                   巫景文         12.00        18.40      0.67%
                                   李生阳          6.00         9.20      0.33%
                                   陈建建          6.00         9.20      0.33%
                                   谢春诚          6.00         9.20      0.33%
                                    田群           6.00         9.20      0.33%
 周欣        120.00            -    李娜           6.00         9.20      0.33%
                                   张金花          6.00         9.20      0.33%
                                   万海林          6.00         9.20      0.33%
                                   单小平          6.00         9.20      0.33%
                                   林方刚          6.00         9.20      0.33%
                                   唐晶莹          6.00         9.20      0.33%
                                   金灿灿          6.00         9.20      0.33%
                                    覃彬          30.00        46.02      1.67%
李晓华       186.00       166.00    覃彬          20.00        30.68      1.11%

    本次转让完成后,周欣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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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合伙份额。周欣、李晓华、欧阳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2020 年 7 月,智诚通达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林方刚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林方刚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0 年 7 月 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林方刚
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唐晶莹,转让款共计 10.03 万元。
林方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2020 年 8 月,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实缴剩余合伙份额,智诚通
达第五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6 月 22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66 万元,张国军向智诚通
达实缴出资 180 万元,朱明园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14 万元。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召开股东会,确定李晓华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
份额中,其自有份额由 1 元增加至 95 万元,该 95 万元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不再作
为未来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通过受让智
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李晓华作为智信通达普通合伙人,持有
0.5 万元合伙份额作为自有份额。同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张国军将
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180 万元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张勇等 5 位被激励人员和智信通
达,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   转让后合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伙份额     伙份额   受让方         份额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智信通达          162.00        267.30      9.00%
                               彭修武              3.00          4.95      0.17%
                               宋国辉              6.00          9.90      0.33%
张国军    180.00         -
                                 张勇              3.00          4.95      0.17%
                               方挣挣              3.00          4.95      0.17%
                               李生阳              3.00          4.95      0.17%

    本次转让完成后,张国军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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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达合伙份额,张国军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2020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六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12 月 22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朱明园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114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秦冬明、杨海波,李晓华将其在智诚通达的 71 万
 元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春梅、冉隆川、秦冬明。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
 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万元)
                                         王春梅           5.00           8.25      0.28%
李晓华           166.00          95.00   冉隆川          60.00          99.00      3.33%
                                         秦冬明           6.00           9.90      0.33%
                                         秦冬明          34.00          56.10      1.89%
朱明园           114.00              -
                                         杨海波          80.00         132.00      4.44%

         本次转让完成后,朱明园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通达合伙份额,朱明园、李晓华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2021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七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万海林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万海林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9 月 10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万海
 林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10.63 万元。
 万海林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2022 年 1 月,智诚通达第八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金鹏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金鹏与李晓华、智诚通
 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
 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
 率 6%的利息。2022 年 1 月 5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金鹏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7.44 万元。金鹏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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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2022 年 5 月,智诚通达第九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单小平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单小平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2 年 5 月 23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单小
平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中,3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3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余力,转让款分别为 5.52 万元和 5.52 万元。单小平已
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一)2020 年 8 月,智信通达成立

        2020 年 8 月 10 日,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信通达设立时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62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
通过受让智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

        智信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     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份额     比例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0.50      0.31%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邵镇     有限合伙人       19.50     12.04%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郭洪韬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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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          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份额          比例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杨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吴继权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汪威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           -                -             -
   注:欧阳业于 2017 年 12 月入伙智诚通达,入伙价格与智诚通达同批次入伙的其他员工一致;欧
   阳业因个人原因于 2018 年 10 月从智信精密离职,并于 2018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
   额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利息;欧阳业于 2020 年 2 月再次入职智信精密,
   担任市场业务中心副总监,于 2020 年 8 月入伙智信通达,入伙价格与智信通达同批次入伙的其
   他员工一致

          (二)2021 年 7 月,智信通达第一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邵镇、吴继权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邵镇、吴继权
   与李晓华、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
   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
   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7 月 13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
   同意邵镇、吴继权将其分别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晓华、唐晶莹,转
   让款分别为 33.62 万元、3.47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万元)
                                             李晓华               17.50          30.17        10.80%
 邵镇              19.50                -
                                             唐晶莹                2.00             3.45          1.23%
吴继权              2.00                -    唐晶莹                2.00             3.4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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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镇、吴继权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22 年 9 月,智信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郭洪韬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郭洪韬与李晓华、智
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2 年 9 月 22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郭洪
韬将其持有的智信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中,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张东旭、
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杨波、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汪威,转让款均为
3.70 万元,合计为 11.09 万元。本次转让应缴纳税款将由智信通达于 2022 年 10
月代扣代缴。

        三、退出合伙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
格及公允性、转让对象等

        智诚通达历史沿革中退出的合伙人张国军、周欣、朱明园非股权激励对象,
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为预留份额。除前述三名合伙人之外,智诚通达退出合伙人的
情况如下:

  退出                                           退出   转让份额      转让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转让对象职务
合伙人                                           原因   (万元)      对象
           研发中心机                                                            客户服务中心
邓国强                   2018 年 9 月 14 日      离职        6.00     张勇
             械主管                                                                  经理
           市场业务中
欧阳业                  2018 年 12 月 27 日      离职       12.00    朱芳程      研发中心经理
             心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
           智信通用软
林方刚                   2020 年 7 月 7 日       离职        6.00    唐晶莹     董事会秘书/财
             件主管
                                                                                务部财务总监
             研发中心
万海林                   2021 年 9 月 10 日      离职        6.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主管
           华智诚销售
 金鹏                    2022 年 1 月 5 日       离职        6.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经理
                                                             3.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总经理办公
单小平                   2022 年 5 月 23 日      离职                            市场业务中心
           室外联专员                                        3.00     余力
                                                                                     副经理

        智信通达退出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转让
  退出                                退出                    转让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份额                       转让对象职务
合伙人                                原因                    对象
                                                 (万元)


                                              3-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转让
  退出                                退出                转让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份额                     转让对象职务
合伙人                                原因                对象
                                             (万元)
                                                          李晓华           董事长
           市场业务中     2021 年
 邵镇                                 离职        19.50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心总监      7 月 13 日                       唐晶莹
                                                                     秘书/财务部财务总监
           组装制造处     2021 年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吴继权                                离职         2.00   唐晶莹
               主管      7 月 13 日                                  秘书/财务部财务总监
                                                          张东旭      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市场业务中     2022 年
郭洪韬                                离职         6.00    杨波       市场业务中心主管
             心副经理    9 月 22 日
                                                           汪威      研发中心机械工程师

        根据上述退出合伙人与李晓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
以及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
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退出合伙人的转让价格均按照《股权激励协议》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退出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均已完成转让,发行人已将合伙份
额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2.3 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用
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

        (一)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授予日最近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
自愿达成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确定股权激励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采用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股权激励授予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如下:

 可比公司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
赛腾股份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天准科技      新三板挂牌期间授予,参考同期外部机构定增或挂牌同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博众精工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博杰股份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智立方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荣旗科技      -


                                          3-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认定方法基本一致。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

         公司根据上述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方法,2017-2021 年间,公司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确定结果如下: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股权激                                       评估基准日/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金额         单价        市盈率
励期间                                       股权转让日
                                                            (万元)     (元/股)     (倍)
2017 年 国众联评估公司国众联评报字            2017 年
                                                             36,502.66         13.42     15.90
12 月      (2019)第 2-0278 号评估报告      6 月 30 日
2018 年 外部投资人受让股权价格,股权          2018 年
                                                            104,000.00         26.00     25.69
9-12 月 转让协议                            10 月、11 月
2020 年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咨报字            2020 年
                                                            109,400.00         27.35     14.62
7-12 月 (2020)沪第 595 号估值报告          7 月 31 日
2021 年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咨报字            2021 年
                                                            130,200.00         32.55     14.70
7月        (2021)沪第 890 号估值报告       6 月 30 日
  注 1:市盈率=估值/净利润;
  注 2: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的估值为交易对价/受让股权比例;
  注 3:净利润为评估基准日或股权转让日当年的扣非归母净利润;2017 年,发行人未编制合并报
  表,净利润为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单体未经审计净利润之和;
  注 4: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更为
  4,000.00 万股,股改前每股换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2021 年权益工具
  每股公允价值按照股改后股份数量换算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结果情况如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与发行人业务类型相似的标的公司的可比交易案例估
  值情况如下:

                                                                交易作价(亿      市盈率
    评估基准日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元)          (倍)
  2015/6/30         华中数控          江苏锦明 100%股权                   2.80        12.06
  2017/4/30         胜利精密          硕诺尔 100%股权                     4.76        10.50
  2017/6/30         雪莱特            卓誉自动化 100%股权                 3.00        10.97
  2018/10/31        赛腾股份          菱欧科技 100%股权                   2.10        13.23
  2019/9/30         矩子科技          矩度电子 25%股权                    1.00        12.10
  2019/11/30        华兴源创          欧立通 100%股权                    10.40         8.76
                                    平均值                                            11.27
  注:市盈率=标的公司交易作价/收购股权比例/净利润;净利润=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当年实际实
  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

         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 2017 年、2020 年、2021 年出具的评估结果所对应的市
  盈率分别为 15.90 倍、14.62 倍、14.70 倍,与可比交易中赛腾股份收购菱欧科技

                                             3-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交易的市盈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25.69 倍,高于可比
交易市盈率,主要因为红杉智盛、风正泰合作为外部投资机构,以获取 IPO 后二
级市场投资收益为投资目的。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估
值及市盈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入股时间          整体估值(亿元)         市盈率(倍)
       赛腾股份                -                                -                      -
       天准科技          2018 年 5 月                      21.78                  25.36
       博众精工                -                                -                      -
       博杰股份          2018 年 4 月                       7.20                   6.31
       荣旗科技          2020 年 9 月                      10.00                  23.73
        智立方           2020 年 7 月                      10.00                  10.43
注 1:赛腾股份、博众精工 IPO 报告期内未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
注 2:市盈率=整体估值/净利润;整体估值=可比公司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金
额/入股比例;净利润为可比公司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当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注 3:博杰股份外部投资机构入股的市盈率较低,原因系外部投资机构入股时间为 2018 年上半
年,而且博杰股份 2018 年较 2017 年净利润存在较大增长。博杰股份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非
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0.64 亿元和 1.14 亿元,如以外部投资机构入股前一年净利润指标计算,则市
盈率为 11.18 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
差异较大,公司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的市盈率水平与天准科技、荣旗科技最
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约定

       (一)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经股东会决议,以 3,000.00 万元的价格向实际控制
人李晓华增发 1,617,647 股;以 1,800.00 万元的价格向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
达增发 970,588 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签署了相应的合伙协议及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增资完成时,智诚通达所持股份中,323,530 股(对应智诚通达 600.00 万元


                                         3-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伙份额)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持有,拟作为后续
进行员工激励的预留份额,在公司 IPO 申报或签订并购协议前,完成对所有预留
份额的授予。

    该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作出了如下约定:“有限
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后,目标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有限合伙人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无条件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
转让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
息: 1)因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3)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从
目标公司离职的;(4)非因公死亡的;(5)因离婚诉讼等原因需要对其合伙份额
进行分割处置的。”

    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公司管
理层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及经营业绩情况,预期公司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合格上市,上市后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退出时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相应
份额,能够完整享有合伙份额增值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受让份额后直至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
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该期间应视为股权激励存在隐含员工服务期,属于可行
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此期间分摊确认。

    向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增发的 1,617,647 股未约定服务期及回购条件,形成的
股份支付费用应一次性确认。

    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根据合伙协议和激励协议的有关规定,需
将被授予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因此,公司预计的可行权数
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始终一致。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
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二)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2017-2022 年 6 月,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及报表日按最佳可行权数估计的股份
支付金额计算情况如下:

                                  3-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元/股;万元
                                                                         报表日按最
  激励                股票       激励          授予       确认的公       佳可行权数
          激励对象                                                                     分摊方式
  期间                来源       股数          价格       允价格         估计的股份
                                                                         支付金额
          李晓华     增发        800.00          3.75        13.42          7,736.08      一次性确认
          员工       增发        281.60          3.75        13.42          2,661.21      服务期分摊
2017-12
          外部人员   增发         38.40          3.75        13.42           371.33       服务期分摊
          激励池     增发        160.00          3.75                -               -              -
2018-09   员工       离职           1.60         3.75        26.00               35.60    服务期分摊
          员工       激励池       34.13          5.75        26.00           593.93       服务期分摊
2018-12   员工       激励池         3.20         3.75        26.00               71.21    服务期分摊
          员工       离职           3.20         5.75        26.00               64.81    服务期分摊
2020-07   员工       离职           1.60         5.75        27.35               34.56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激励池       25.33          3.75        27.35           597.86       一次性确认
          员工       激励池         4.80         6.19        27.35           101.60       服务期分摊
2020-08
          李晓华     激励池         0.13         6.19        27.35                2.83    一次性确认
          员工       激励池       43.06          6.19        27.35           790.01       服务期分摊
2020-12   员工       激励池       49.33          6.19        27.35          1,044.02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离职           4.67         6.19        32.55           123.03       一次性确认
2021-07
          员工       离职           1.07         6.19        32.55               28.12    服务期分摊
2021-09   员工       离职           1.60         6.64        32.55               41.45    服务期分摊
2022-01   员工       离职           1.60         4.65        32.55               44.64    服务期分摊
2022-05   员工       离职           1.60         6.90        32.55               41.04    服务期分摊
            合计                         -            -              -     14,383.30      -
注: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更为
4,000.00 万股,折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股改前激励股数已按同折算比
例换算

     公司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采用授予日最近的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
权的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同时期全体股东股权估值计算确认,符
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服务期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量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分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日按最佳可                                         分摊金额
 激励       激励
                     行权数估计股份          分摊期间      2022 年        2021           2020           2019
 期间       对象
                       支付金额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2017-12   李晓华              7,736.08       一次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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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日按最佳可                              分摊金额
 激励         激励
                     行权数估计股份     分摊期间   2022 年     2021        2020       2019
 期间         对象
                       支付金额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员工               2,661.21   61 个月     261.76     514.13      526.56     519.96
          外部人员            371.33    61 个月           -           -     73.05      73.05
          激励池                    -   不计              -           -           -          -
2018-09   员工                 35.60    52 个月       4.11        8.21       8.21       8.21
2018-12   员工                729.94    49 个月      64.92     170.17      186.03     202.56
2020-07   员工                 34.56    30 个月       6.91      13.82        6.91            -
          李晓华              600.69    一次确认                           600.69            -
2020-08
          员工                891.61    29 个月     184.47     348.02      174.64            -
2020-12   员工               1,044.02   25 个月     250.56     501.13       41.76            -
          李晓华              123.03    一次确认          -    123.03             -          -
2021-07
          员工                 28.12    18 个月       9.37        9.37            -          -
2021-09   员工                 41.45    16 个月      15.55      10.36             -          -
2022-01   员工                 44.64    12 个月      22.32            -           -          -
2022-05   员工                 41.04    8 个月       10.26            -           -          -
 合计     -                 14,383.30   -           830.23    1,698.25    1,617.86    803.79
注:公司人员股份支付分摊期间为自授予当月至预计公司合格上市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外
部人员为公司外部顾问,按照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约定期间,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份,未约定服务期,能够完整享有所授予股权带
来的收益,即在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予分摊。

     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虽未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激励计
划,存在隐含服务期的情形,公司将授予日和预计公司合格上市日期作为员工激
励股权的隐含服务期,对授予日激励股权的相应股份支付在该服务期内进行分摊。

     (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
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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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积。”

    2021 年 5 月,财政部会计司公布 5 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关于《股
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相关分析为,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
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
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
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
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
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
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
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
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
用。”

    公司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权一次性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对授予员工存在隐含服务期的股权在隐含服务期内进行分摊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十一、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及相关安排”中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智信通
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人调查表;对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
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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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查发行人通过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发行人的花名册、
工资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及出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保缴纳证明;部分员工与
李晓华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及还款支付凭证;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4、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的合伙决议、份额转
让协议、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份额受让款支付凭证、所得税支付凭证;

    5、获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红杉智盛和风
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复核发行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判断依据
是否充分;

    6、获取发行人股权激励协议,了解协议内容,判断是否存在服务期要求,
复核公司股份支付计算是否准确;

    7、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
结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持股平
台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智诚通达合伙人李建非发行人员工,为发行人提
供财务咨询相关服务,投资入伙智诚通达具有合理性;其余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员工,符合发行人股权激励的标准,其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
任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
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各合伙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时合伙人退出原因为员工离职以
及创始人股东将预留份额向员工授予;合伙份额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
将公允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股份支付,具有公允性;合伙份额转让对
象均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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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股份支付
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合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第五节/十一、发行人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依据《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
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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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自 2012 年起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
发生过间断。

     请发行人说明:

     (1)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2)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
行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 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
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一、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未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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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在开展外部商业合作时,要求供应商签署《反腐败贿赂协议》。该协
议对反腐败贿赂、防范不正当利益等内容作出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违约责任,开通了对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联络方式。

     发行人与客户之间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的
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正常商业合理性的关系,不存在任何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其他利益输送等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均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情形。

     二、是否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经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前述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员
工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
部、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
行

     (一)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了《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
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贯彻
执行,建立了反舞弊机制和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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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措施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规定,发行
人的内部审计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务人
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对于相关人员思想认识
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
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
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并由相关人员填写自查自纠报告。

    (三)执行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内部审计部组织的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件、相关人
员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洁自律个人自查事项报告》等并访谈发行人采
购、销售、财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
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
等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有效执行。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64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4.2 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经中介机构对苹果产业链厂商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
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4.3 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行
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根据中介机构对苹果公司、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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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核查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反腐败贿赂协议》及主要供应商出具
的说明文件;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3、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全
体机构股东调查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
股东调查表;

    5、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
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第三方网站查询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信息,核查各主
体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7、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并取得发行人定
期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资料、自查自纠报告、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采购、销售、财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9、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0、实地走访苹果产业链厂商并对苹果产业链厂商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11、核查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主要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

    12、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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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
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制定了
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2、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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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 244.93 万元、683.08 万元、3,142.94
   万元和 1,823.33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44%、6.16%、16.00%和 23.20%,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8%、2.80%、7.87%和 12.74%。

           请发行人说明:

           (1)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
   何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客
   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2)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是
   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1 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何
   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
   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一、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主要涉及的用工环节为设备组装制造、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设备组装
                541.42    36.85%   904.41    28.32%   1,074.35   34.18%   278.64    40.79%
  制造


                                            3-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客户现场
                 773.53     52.65%   2,020.91     63.27%   1,882.59    59.90%    369.86       54.15%
驻场服务
  其他           154.30     10.50%    268.58       8.41%    186.00      5.92%      34.58       5.06%
  合计          1,469.24   100.00%   3,193.90    100.00%   3,142.94   100.00%    683.08      100.00%

           发行人基于多年来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行业经验,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
   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实现对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发行
   人将各生产模块划分为核心工序及非核心工序,核心工序均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
   成;非核心工序根据发行人自有产能情况,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成或进行劳务外
   包。发行人拥有对生产环节各工序及劳务外包供应商的精细化管理能力,能更便
   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设备组装制造属于设备生产环节,设备生产主要工序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设备组装      将零部件根据图纸要求完成机械、电气装配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程序导入      将程序导入设备,使设备具有按照程序运行的基础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对单台设备进行指令输入输出和运动点位调试,使设
   单机调试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备在不搭载产品状态下能够正常运转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试、
   整线联调      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前后工序能够         核心工序        非外包
                 正常衔接

           设备生产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部分或全
   部设备组装制造工作按模块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劳务外包人员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装配图纸开展设备组装制造作业,不涉及核心工序。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属于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客户现场安装调试主要工序
   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在设备到达客户现场后接收,将机台搬运至指定位
    收货及安装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置并固定,接通客户现场的电源、气源
                       初步硬件调试,使设备中的运动装置能在规定的起
   单机初步调试        始和终止位置运行、调节传感装置位置,初步实现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单台设备功能的动作流程
                       在搭载客户产品的运行状态下,精准调节运动装置
   单机精准调试        的起始点位置、传感装置的灵敏度,使设备作业过         核心工序       非外包
                       程的稳定性、良品率、效率符合客户要求

                                                 3-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试、
 整线联调      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的作业能够   核心工序     非外包
               正常衔接
               在模拟正常生产/检测状态下,验证设备生产/检测的
 设备验证      稳定性、良品率、效率等功能指标,不达标时进行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对应的原因分析及进一步调试
               设备处于投产阶段时,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维护与保养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题进行故障处理,对设备进行保养

    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
部分客户现场收货及安装、单机初步调试、维护与保养工作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
成,相关工作内容不涉及核心工序。

       二、发行人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发行人选取劳务外包供应商时,会考察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具有自动化行业的
设备组装制造或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能力、人员技能水平、服务交付能力等,确保
劳务外包公司有能力完成发行人安排的外包工作。

    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供应商提出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要求劳务外包供应商
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熟悉、理解发行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由劳务外包
供应商负责具体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实施。

    为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
要求,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
不属于涉及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专业培训。

    综上,发行人选取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具备完成外包工作的能力,劳务外包人
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在开展工作前仅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作业标准、规
范、操作安全要求,不需要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及内部控制,以及外包工作质量保证
措施

       (一)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

    发行人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将
部分非核心工序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具体工序内容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3-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问题 7/7.1/一、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
公司工作完成后,发行人会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完成后续工序的
实施。

    (二)劳务外包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发行人设有合格供应商制度,制定了供应商开发、供应商评审、合格供应商
名册准入、供应商评级、品质管理等供应商管理流程,采购内控制度完善。发行
人每年会根据合格供应商制度淘汰部分供应商并引入新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
结构,实现对供应商较为完善的管控措施。

    劳务外包工作内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完成,工作内容标准明确,
不涉及核心工序、复杂程度较低。在劳务外包人员入场前,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
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
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要求。

    在劳务外包作业过程中,发行人会派驻员工巡视,对劳务外包工作进行制程
管控,确保劳务外包公司能按照发行人质量标准及时间要求完成工作。

    在劳务外包供应商完成工作后,发行人会对劳务外包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
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因劳务外包公司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劳务外包公司应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
遭受损失的情况。

    四、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
与发行人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劳务外包系发行人组织生产的方式之一,在劳务外包的情形下,发行人采取
多种措施保障产品质量。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发行人提供的产品
须符合客户要求的规格、功能及合同约定,未经同意发行人不得将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予第三方。因此,发行人对客户就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劳务外包不属
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分包、转让等。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发行人客户不
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合

                                  3-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同约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外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此形成客户与发
 行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要求赔偿、主张违约等情形。

        7.2 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
 是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采购金额前五大的劳务外包公司构成及变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占劳务外包   占供应商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比例   收入比例
           1       智联华                            383.83       26.12%     51.47%
                   深圳市鸿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                                         192.13       13.08%     30.42%
                   (以下简称“鸿顺智能”)
2022 年    3       豪狼                              168.85       11.49%     31.83%
1-6 月     4       欣巨                              131.52        8.95%     18.54%
                   深圳市康锐士自动化有限公司
           5                                         110.01        7.49%     32.03%
                   (以下简称“康锐士”)
                              小计                   986.34       67.13%             -
               1   智联华                            853.58       26.73%     53.24%
               2   欣巨                              452.78       14.18%     51.57%
                   深圳市联为智能教育有限公司
  2021         3                                     344.60       10.79%      8.83%
                   (以下简称“联为智能”)
  年度
               4   鸿顺智能                          326.65       10.23%     19.98%
               5   豪狼                              225.95        7.07%     14.12%
                              小计                 2,203.56       68.99%             -
               1   智联华                          1,037.00       32.99%     75.30%
               2   欣巨                              503.47       16.02%     42.27%
               3   联为智能                          359.29       11.43%     22.96%
  2020
  年度         4   豪狼                              275.77        8.77%     22.75%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5                                     206.96        6.59%     80.00%
                   下简称“康鼎智能”)
                              小计                 2,382.50       75.80%             -
  2019         1   豪狼                              233.94       34.25%     18.24%



                                          3-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劳务外包       占供应商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比例       收入比例
年度        2      智联华                                    207.67         30.40%         39.58%
            3      联为智能                                   89.60         13.12%         22.12%
            4      康锐士                                     51.00          7.47%         15.60%
            5      欣巨                                       36.51          5.35%          7.30%
                              小计                           618.72         90.58%                 -
注 1: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以下合称为
“欣巨”;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以下
合称为“智联华”;
注 2:供应商收入数据来源为供应商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收入情况说明等

     发行人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参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四、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
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 1 家退出供应商(即成为
发行人劳务外包前五大供应商后,连续两年/期不再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各年度新增及退出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
    类别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6 月
2020 年新增;
2022 年 1-6 月    康鼎智能       组装制造                -            -       206.96           -
    退出
                               组装制造、客户
2021 年新增       鸿顺智能                          192.13     326.65                -         -
                                 现场服务

     2020 年新增劳务外包供应商康鼎智能,主要因为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
工紧张的情形,于 2020 年向其采购劳务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具体内容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二/(二)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
务外包公司”。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在综合考察价格等因素后未与康
鼎智能发生劳务外包业务合作。

     2021 年新增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主要因为发行人在综合考察价格、
交付能力等因素后与该供应商建立合作,对原有部分劳务外包供应商的劳务外包
服务进行替换。




                                            3-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
务外包公司

       (一)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并取得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
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

       2020 年,发行人与由前员工设立的康鼎智能存在业务合作;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与由前员工设立的苏州安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
存在业务合作。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
外包公司合作的情况。

       1、康鼎智能

       康鼎智能股东田平灼及曾经的股东贺建琦均为发行人子公司华智诚离职员
工,其中田平灼任职期间为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岗位为电气高级技工;
贺建琦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岗位为机械技术员。康鼎智能成
立于 2018 年 8 月,为田平灼和贺建琦自发行人离职之后创立,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田平灼和贺建琦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均为基础生产岗位,与发行人亦不
存在劳动纠纷或诉讼。康鼎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田平灼 100%
住所            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 657 号 1 幢 611 室(创智赢家 B 幢六层 611-21 号)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电
经营范围        气机械及器材的生产、加工、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2 年 4 月贺建琦向田平灼转让康鼎智能 50%股权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仅于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劳务
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发行人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内容为设备组装制造,
采购金额为 206.96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86%;发行人其他年度未与


                                        3-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鼎智能进行合作。

       2、安鑫达

       安鑫达股东马江涛及曾经的股东施强为发行人子公司华智诚离职员工,其中
马江涛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施强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二者在华智诚的任职岗位均为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安鑫达成立
于 2021 年 9 月,为马江涛及施强自发行人离职之后创立,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马江涛及施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均为基础客户现场服务岗位,与发行人亦
不存在劳动纠纷或诉讼。安鑫达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安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隆会 55%、马江涛 45%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68 号 3 幢 3 楼 3243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
经营范围
                   装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防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于 2022 年 1-6 月向安鑫达采购劳
务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向安鑫达采购内容为客户现场
服务,采购金额为 26.53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18%;发行人其他年
度未与安鑫达进行合作。

       三、劳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客
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2019 年劳务外包采购规模较小,在具体操作
过程中按统一标准执行,但未采用统一模板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随着劳务
外包规模增加,发行人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于 2020 年开始逐渐采用统一模
板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合同。客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合同主要内容如
下:

       类型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设备组装制造
项目实施内容   现场调试项目外包合同                设备(模组)组装项目外包合同
用工风险承担   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用工风险

                                            3-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类型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设备组装制造
                劳务外包公司应根据发行人工作需求,选派符合发行人要求的人员到发行
                人指定的工作地点进行作业,同时应指定一名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处
人员管理责任
                理包括外包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指导、工作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
                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等问题
                劳务外包公司应为外包服务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
薪酬决定、支
                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付、社保及公
                公积金等。劳务外包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及住
  积金缴纳
                房公积金,或与外包服务人员产生劳动纠纷的,均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处
                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
                                              包机模式以合同约定的设备单价或总价
                均为计时模式,以对账单或合同
  结算标准                                    及完成度计算费用;计时模式以对账单
                约定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或合同约定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康鼎智能和安鑫达及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
务公司智联华、苏州麦卡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卡伦”)、欣巨均按
照模板签订合同,与其他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
务的劳务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年度,
发行人向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的采购金额占前述劳务外包公司(含
劳务外包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对应年度收入的比例超过 50%,属于少量主要
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供应商                    占发行人采       占供应商                占发行人采    占供应商收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购总额比例       收入比例                购总额比例      入比例
智联华            383.83           2.60%    51.47%       853.58        3.76%        53.24%
麦卡伦             91.09           0.62%    76.79%       219.59        0.97%        65.58%
康鼎智能                  -            -           -          -             -              -
欣巨              131.52           0.89%    18.54%       452.78        2.00%        51.57%
                              2020 年                                2019 年
供应商                        占发行人采   占供应商                占发行人采    占供应商收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购总额比例   收入比例                购总额比例      入比例
智联华           1,037.00          4.33%    75.30%       207.67        2.27%        39.58%
麦卡伦            120.02           0.50%   100.00%            -             -              -
康鼎智能          206.96           0.86%    80.00%            -             -              -
欣巨              503.47           2.10%    42.27%        36.51        0.40%         7.30%



                                           3-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 年度,智联华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及河南省郑州市。2020 年度,发
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 2020 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劳务用工市场整体供给紧张,发行人为保证用工稳定,与服务能力较强、历
史合作情况较好的智联华加强合作,当年度向其采购金额较大;2021 年度,新
冠肺炎疫情有所缓解,劳务外包市场供给逐渐恢复,发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及
占其收入比例有所下降;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
与 2021 年基本一致。

    2020 年度,麦卡伦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麦卡伦采
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麦卡伦设立初期业务体量处于爬坡阶段(实际
控制人王佳帅曾就职于发行人其他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具有业务合作经
验);发行人当年度向麦卡伦采购金额仅为 120.02 万元,占当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为 0.50%,采购金额及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麦卡伦其他客户拓展情况良好,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已大幅降低。

    2020 年度,康鼎智能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设备
组装制造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江苏省苏州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康鼎智
能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康鼎智能自身经营规模较小,发行人向其
采购(仅 2020 年采购 206.96 万元)主要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偶发情形。

    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
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其从事的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系 2020 年服务项目
的延续,因欣巨 2021 年其他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当期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提高。

    综上,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方式能更便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
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具有必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
外包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智联华、
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发行人个别年度向其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年度收入金
额较大具有合理性。



                                 3-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劳务外包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劳务外包采购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员
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和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采购金额占劳务外
包的比例分别为 90.58%、81.86%、82.54%和 78.3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2020            2019
供应商名称                  类别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2019-2022 年 6 月前五大、主
智联华                                               383.83          853.58     1,037.00         207.67
               要为公司服务
               2019-2022 年 6 月前五大、主
欣巨                                                 131.52          452.78       503.47          36.51
               要为公司服务
豪狼           2019-2022 年 6 月前五大               168.85          225.95       275.77         233.94
联为智能       2019-2021 年前五大                         47.56      344.60       359.29          89.60
鸿顺智能       2021-2022 年 6 月前五大               192.13          326.65              -            -
               2019 年、2022 年 1-6 月前五
康锐士                                               110.01          213.08        70.30          51.00
               大
康鼎智能       2020 年前五大、前员工设立                      -             -     206.96              -
麦卡伦         主要为公司服务                             91.09      219.59       120.02              -
安鑫达         前员工设立                                 26.53             -            -            -
                   合计                             1,151.52       2,636.23     2,572.81         618.72
           占劳务外包总金额比例                     78.38%          82.54%       81.86%         90.58%

       发行人在确定劳务外包需求后,要求劳务外包公司进行报价,综合考虑各家
价格、服务能力等因素后选取合作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
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均提供与生产经营
相关的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一)计时模式-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小时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供应商名称                   与前一年 与当年平                            与前一年度         与当年平均
                  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
                               度差异     均值差异                            差异             值差异
智联华                42.70        0.86%     -0.36%               42.34         0.60%            0.05%
欣巨                  45.40        -2.70%     5.93%               46.66         -1.80%          10.26%
豪狼                        -           -             -               -              -                -
联为智能              37.62        1.27%    -12.22%               37.15         7.77%           -12.21%
鸿顺智能                    -           -             -           33.00              -          -22.01%


                                            3-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供应商名称                     与前一年       与当年平               与前一年度       与当年平均
                 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
                                 度差异       均值差异                   差异           值差异
康锐士              41.71          -1.74%       -2.68%       42.45         0.52%          0.31%
麦卡伦              47.43        -9.29%        10.67%        52.29        4.23%          23.58%
安鑫达              42.28               -       -1.35%           -                -            -
平均单价            42.86               -             -      42.32                -            -
                               2020 年                                 2019 年
供应商名称                     与前一年       与当年平               与前一年度       与当年平均
                 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
                                 度差异       均值差异                   差异           值差异
智联华              42.09         0.30%         -1.39%       41.96                -       6.02%
欣巨                47.51        16.49%        11.32%        40.79                -       3.05%
豪狼                39.62        -2.83%         -7.17%       40.78                -       3.02%
联为智能            34.47         2.59%        -19.24%       33.60                -      -15.11%
鸿顺智能                 -              -             -          -                -            -
康锐士              42.23         3.56%         -1.06%       40.78                -       3.02%
麦卡伦              50.17               -      17.55%            -                -            -
安鑫达                   -              -             -          -                -            -
平均单价            42.68               -             -      39.58                -            -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单价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1)鸿顺智能 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21 年鸿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流水线等辅助机台
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运至指定位置、
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流水线机台功能为通过传送皮
带将产品进行输送,功能单一且机械结构简单,设备初步调试工作难度较低。

       2021 年,联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屏幕上
料等机台的收货安装、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与鸿顺智能相似;联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7.15 元/小时,与鸿顺智能平均单价 33.00 元/小时不存在较大差
异。




                                              3-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联为智能 2019-2020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19-2020 年联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
现场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纸箱上料等
辅助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屏幕
上料等辅助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
运至指定位置、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纸箱上料设备、
屏幕上料设备功能相似,将纸箱、屏幕抓取并放置到流水线,工序较少且结构简
单,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保养难度较低。

    2019-2020 年,不存在与联为智能工作内容相似的其他主要供应商;2021 年,
鸿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机台的收货安装、流
水线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略低于鸿顺智能;鸿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3.00 元/小时,略低于联为智能 2019-2020 平均单价 33.60-34.47 元/小时,处于
同一价格区间。

    (3)麦卡伦 2020-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高的原因分析

    2020-2021 年麦卡伦单价高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分别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组装机的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
保养工作。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功能是将手机屏幕与框架贴合,组装机设备实
现将屏幕与框架精密贴合,设备精度要求较高,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作相
对复杂,工作难度较高。

    2020-2021 年,欣巨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成品下
料等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维护保养,工艺难度略低于麦卡伦;欣巨 2020-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46.66-47.51 元/小时,略低于麦卡伦 2020-2021 平均单价
50.17-52.29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区间。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
的原因分析如下:



                                  3-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欣巨 2020 年较 2019 年单价增长较大原因分析

    欣巨 2020 年平均单价为 47.51 元/小时,2019 年平均单价为 40.79 元/小时,
2020 年较 2019 年平均单价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疫情期间市场单价较高,以及
欣巨 2020 年度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工作内容相对复杂。

    1)2019 年度单价合理性分析

    欣巨 2019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工作内容为耳机自动组装相关设备的初步调
试。发行人生产的耳机自动组装相关设备是客户耳机自动化生产线的组成部分,
实现接收前道工序加工完成的物料并根据后道工序生产情况自动控制物料投放
速度等功能;同时,设备调试需要与客户现场其他设备保持兼容性。

    2)2020 年度单价合理性分析

    2020 年度疫情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导致劳务用工单价提高,发行人 2019-2020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平均单价由 39.58 元/小时增长为 42.68 元/小时。欣巨报告期
内均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合作,在 2020 年合作期间,欣巨自 4 月新冠疫情较
为严重的时期开始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并确定用工价格,导致 2020 年平均单价高
于 2019 年度。

    欣巨 2020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成品下料
等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功能是将手机屏幕与
框架贴合,成品下料设备实现夹治具开锁、将贴合后屏幕及框架从夹治具中取出、
输送至下一生产环节的功能,设备工序集成度较高,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
作相对复杂,难度高于 2019 年项目内容。

    2020 年,麦卡伦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组装机等
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艺难度略高于欣巨,麦卡伦当年度平均单价
为 50.17 元/小时,略高于欣巨平均单价 47.51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水平。

    综上,欣巨 2020 年较 2019 年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平均单价增长较大,主要
原因系疫情期间市场单价较高,以及欣巨 2020 年度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设备结
构及工作内容相对复杂所致,具有合理性。




                                  3-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计时模式-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设备组装制造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时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供应商名称                     与前一年       与当年平               与前一年度      与当年平均
                 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
                                 度差异       均值差异                   差异          值差异
智联华              30.33       -31.64%        -34.29%       44.36       9.20%           -1.97%
欣巨                56.33        63.09%        22.06%        34.54      -18.34%         -23.67%
豪狼                46.15        -0.58%         0.00%        46.42       4.48%            2.59%
联为智能            51.88        13.18%        12.41%        45.84      -10.51%           1.30%
鸿顺智能            46.07        -4.51%         -0.17%       48.25               -        6.63%
康鼎智能                 -             -              -          -               -             -
麦卡伦                   -             -              -      52.10               -       15.14%
平均单价            46.15              -              -      45.25               -             -
                               2020 年                                 2019 年
供应商名称                     与前一年       与当年平               与前一年度      与当年平均
                 平均单价                                 平均单价
                                 度差异       均值差异                   差异          值差异
智联华              40.62         4.15%         -7.39%       39.00               -       -0.66%
欣巨                42.30        11.28%         -3.56%       38.01               -       -3.18%
豪狼                44.43         8.96%         1.30%        40.78               -        3.87%
联为智能            51.22              -       16.78%            -               -             -
鸿顺智能                 -             -              -          -               -             -
康鼎智能            40.72              -        -7.16%           -               -             -
麦卡伦                   -             -              -          -               -             -
平均单价            43.86              -              -      39.26               -             -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以及同一服务内容同一年度
供应商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价格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价格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智联华 2022 年 1-6 月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原因系其主要负责工艺
难度较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
体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
具组装单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智联华 2022 年 1-6 月平均单价为 30.33

                                              3-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元/小时,与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 27.15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欣巨 2022 年 1-6 月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2 年 2
月向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2 年 2
月,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平均单价为 52.43 元/小时,不存在较大
差异。

    欣巨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
度较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
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
组装单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
小时,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与当年度平均单价 45.25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麦卡伦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1 年 2 月向
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1 年 2 月,
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麦卡伦平均单价分别为 51.90 元/小时、
52.27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0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发行人向联为智能采
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组装制造旺季,
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市顺强高科智能
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
的原因分析如下:

    智联华 2022 年 1-6 月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原因系其主要负责工艺
难度较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2021 年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夹治具
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
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智联华 2022 年 1-6 月单价低于 2021 年度
水平。

                                  3-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欣巨 2022 年 1-6 月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2 年 2
月向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欣巨 2021
年 2 月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单价为 50.00 元/小时,不存在较大差异。

    欣巨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度较
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
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组装单
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小时,
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
与前一年度欣巨平均单价 42.30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发行人 2020 年向联
为智能采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组装
制造旺季,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市顺
强高科智能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
差异。

    (三)包机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一年度将同一包机服务内容向两个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
项目中,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金额前五大项目的采购单价及波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台
终端产品名称     设备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单价        差异率
                                        联为智能                5,188.68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
显示模组全自动   支架上料                                       5,242.72
                            2021 年度   备有限公司                         1.09%
    组装线         设备                 苏州益和聚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        5,245.60
                                        简称“益和聚”)
显示模组全自动   组装机设               豪狼                    7,641.51
                            2020 年度                                      19.00%
    组装线         备                   智联华                  9,433.96
                 高精度贴               鸿顺智能               17,669.90
高精度贴膜机                2021 年度                                      1.90%
                 合设备                 豪狼                   18,011.61
无线充电测试自   自动取放               鸿顺智能                8,946.54
                            2021 年度                                      3.23%
动上下料线体     料设备                 豪狼                    9,245.28
                                        联为智能                2,427.18
显示模组全自动   治具上下
                            2021 年度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                   0.09%
    组装线       料设备                                         2,427.18
                                        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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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终端产品名称   设备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单价        差异率
                                             益和聚                     2,429.47
                                             康鼎智能                   1,882.42
                              2020 年度                                            6.98%
                                             益和聚                    2,023.59
注:差异率为同年度同型号标准件中,最低价格与最高价格之间的差异

    2020 年度,发行人同时向豪狼、智联华采购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组装
机设备包机服务,单价差异率为 19.00%,主要因为发行人向豪狼采购该机台的
包机数量为 36 台、向智联华采购机台数量 2 台,豪狼生产的机器数量较多,存
在一定的规模效应,给予发行人一定的价格优惠。

    综上所述,劳务外包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波动具
有合理性。

    (四)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价
格公允性分析

    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康鼎智
能、智联华、麦卡伦、欣巨和安鑫达,其向发行人提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
组装制造劳务外包服务。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和安鑫达价格公允性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五/(一)计时模式-客户现场驻
场服务”、“7.2/五/(二)计时模式-设备组装制造服务”和“7.2/五/(三)包机方
式”。

    (五)与其他公司单价对比情况

    同花顺苹果概念股中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在主
营业务、主要客户群体和主要产品及细分领域方面相似的在审公司,以及其他自
动化行业上市公司中,存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公司的平均单价如下:

                                                                           单位:元/小时
    公司名称             劳务外包主要工作内容              期间        劳务外包平均单价
    赛腾股份                    未披露                  2019-2021 年      36.55-43.42
    天准科技                    未披露                  2019-2021 年      36.92-54.04
    荣旗科技                   组装制造                 2019-2021 年      22.44-27.01
    快克股份                    未披露                  2019-2020 年      53.48-55.61
    佰奥智能                    未披露                  2020-2021 年      50.00-50.88
    燕麦科技                    未披露                  2020-2021 年      19.93-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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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名称          劳务外包主要工作内容           期间       劳务外包平均单价
       田中精机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8.98-44.88
       华兴源创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1.76-33.26
       大族激光                 未披露              2019-2021 年      28.52-37.00
        利元亨                 组装制造             2019-2021 年      29.16-46.45
                                                       2019-2022 年
智信精密单价区间      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39.26-46.15
                                                           6月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表相关公司披露劳务外包平均单价的期间;
注 2:智信精密单价区间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平均单价的价格区间;
注 3:快克股份 2021 年度不存在劳务外包;
注 4:上表相关公司未披露 2022 年 1-6 月劳务外包平均单价

    上述公司劳务外包采购单价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度采购单价波动也
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单价处于上述公司合理范围水平内,与
赛腾股份相近,与上述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获取劳务外包合同的
主要内容等信息;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变
动情况、向主要劳务外包公司采购单价的公允性;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已合作的劳务外包
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各年度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离职人员名单进行交叉比
对;

    4、取得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关于收入情况的书面
说明;

    5、对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对发行人采购管理部及生产
相关部分员工进行访谈;

    6、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内容、抽查订单内容;

    7、取得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情况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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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8、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关于不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确
认邮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设备生产制造环节及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均
不涉及核心工序;发行人按照工序流程衔接劳务外包人员完成的工作;劳务外包
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不会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发行人通过事前
介绍、事中巡视、事后检验保证外包工作质量;劳务外包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
转移、分包、转让等,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
发行人客户不存在禁止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
合同约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中,存在两家由发
行人前员工设立的企业,发行人与其合作具有偶发性;发行人劳务外包价格具有
公允性;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
务公司,均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分别为 2,249.19 万元、2,006.60 万元、
7,980.67 万元和 4,572.60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1%、21.94%、
33.29%和 30.10%。

    请发行人:

    (1)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
否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2)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
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1 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否
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一、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一)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定制加工件是指市场上不能直接买到,需要配附相应的图纸、技术或参数,
经加工而成的零件,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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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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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          5,111.01        6,843.85        7,980.67        2,006.60
占采购总金额比例             34.66%            30.16%        33.29%          21.94%
注:采购总金额包含发行人对原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原材料采购包括标准
件和定制加工件采购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定制加工件主要包括夹治具机加件、机加散件等。其中,夹治具机加件包括
型腔、盖板、底座等,是发行人夹治具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机加散件实现设备
及零部件固定等功能,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

    定制加工件是发行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定
制加工件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分别为 22.74%、30.90%、32.64%和 24.28%,与各年
度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具有匹配性。

    因此,定制加工件广泛用于发行人产品,发行人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
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2、定制加工件生产设备投入较大,发行人自制产能不足

    定制加工件生产需购置加工中心、切割设备、磨床设备等机器设备,资金投
入较大。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资产、资金规模和人员有限,自有定制加工件
产能无法满足需求,通过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可减少资本性投入,有利于发行人
将有限资源投入到研发设计、软件算法、整机/整线组装联调等核心竞争力更强
的环节。

    因此,发行人会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需要大额设备投入的定
制加工件委托其他厂商定制化生产,满足定制加工件需求。

    3、部分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偏低,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对外采购
有利于发挥发行人核心优势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定制加工件中,夹治具型腔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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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客户产品,对定制加工件加工精度要求较高。近年来,发行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
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
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增强核心竞
争力。

       除型腔等工艺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外,用作设备外壳的钣金主体等定制加
工件的工艺难度、精密度要求较低,供应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
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

       因此,发行人主要通过自行生产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
对外采购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满足对定制加工件的需求,有利
于发行人集中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在研发设计及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方面的核
心优势。

       4、发行人计划以本次 IPO 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定制精密加工件生产能力

       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受限于现阶段的资产及资金规模,原则上自行生产
工艺难度较高、对外采购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有助于突出研发设计及定
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核心优势。

       本次 IPO 后,发行人资产及资金规模将大幅提升。发行人计划以此为契机,
购置机器设备用于提高精密定制加工件的自有产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产
品品质、整体生产效率、利润水平。发行人扩大定制加工件自有产能的意义及合
理性。

       发行人未来仍保持自行生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对外采购工艺难度
较低的定制加工件的策略,并致力于开拓精密夹治具产品更多的市场空间。

       (二)采购定制加工件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对外采购定
制加工件的模式较为普遍,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及各年占比如下:

                                                                       定制加工件
序号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采购占比
                   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部
                                                          2019 年-     20.63%-21.40
 1      博众精工   分耗时较长、工艺较为简单的结构件向
                                                        2020 年 9 月             %
                   外部厂商定制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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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采购占比
                   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非标准件主要采用直
 2      赛腾股份                                              -                       -
                   接向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生产所需的机加件等非标准化零部件由
 3      天准科技   公司提供设计图纸,供应商根据图纸进         -                       -
                   行生产后由公司进行采购
 4      博杰股份   外购加工件包括钣金加工件及机加工件   2019 年 1-6 月        37.36%
                                                                         22.06%-30.34
 5      荣旗科技   存在采购机加件的情况                 2019-2021 年
                                                                                   %
                   出于生产效率的原则,对于部分研发、
                   急件及部分核心非标准件,会采用自主
                                                                         15.45%-18.30
 6       智立方    生产的方式;对于其他非标准件,则将   2019-2021 年
                                                                                   %
                   自主研发设计的图纸及具体材料需求交
                   由供应商进行生产
                                                             2019-      21.94%-34.66
                       智信精密
                                                          2022 年 6 月             %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占比的期间;
注 2: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2 年 1-6 月
定制加工件采购占比

       发行人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
度该比例波动也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内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
额比例处于同行业公司合理范围水平内,与荣旗科技相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
存在显著差异。

       二、定制加工件是否涉及关键工序

       型腔等定制加工件实现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客户产品等功能,工艺
难度较高,对加工精度要求较高,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近年来,发行
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
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
稳定性、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为设备外壳的钣金等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较低,对加工精度要求较低,
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

       因此发行人自产型腔等对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并根据订单规模、
交期情况将部分或全部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委托供应商加工生产。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定制加工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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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不涉及图纸设计等关键工序。

    三、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一)与自有工序间的衔接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及上下游工序包括: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设计定制加工件
图纸、定制加工件生产、对定制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根据设备图纸完成定制加
工件与其他设备的组装。

    (二)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发行人在选取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前会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供应商的技术
能力、设备情况、产能及交付能力等因素,以此为基础确定合作供应商。

    在定制加工件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员工会不定期检查供应商生产过程、产品
质量,确保产品能按照发行人质量及时间要求交付。

    供应商完成定制加工件生产后,发行人品质保证部会对定制加工件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定制加工件入库后将参与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四、报告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质量不达标,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扣款 0.83 万元。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未达到交期要求,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发生纠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已和解,相关供应商向发行人支
付延迟交货等事宜产生的损失共 6.00 万元。

    2022 年 1-6 月,因定制加工件质量不达标,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扣款 0.31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定制加工件供应商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或
纠纷。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后,发行人会第一时间与供应商沟通发生原因及解
决措施,并根据问题情况安排由供应商将定制加工件返场维修、由供应商重新加
工、安排其他供应商重新加工等。发行人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定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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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件,交付时间安排在定制加工件参与后续组装工序前,预留时间防止因质量问
题或纠纷影响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发行人 2021 年定制加工件涉及的质量问题或纠纷金额共 6.83 万元,占当年
度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1%和 0.07%;2022 年 1-6 月定制加工件
涉及的质量问题或纠纷金额共 0.31 万元,占当年度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
分别为 0.002%和 0.05%,占比极低,属于偶发性事件。同时,定制加工件质量
问题未对发行人产品质量产生影响,未引发发行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诉讼等。
此外,发行人设有品质保证部对外采定制加工件质量进行检验,建立了保证定制
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综上,发行人 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的产品质量问题
或纠纷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8.2 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一、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定制加工件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采购金额    占该类原材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1,664.88       32.57%
          2       源广盛                                       224.19         4.39%
                  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合
          3                                                    190.76         3.73%
2022 年           科技”)
1-6 月    4       广利达                                       187.28         3.66%
                  深圳市天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5                                                    186.37         3.65%
                  盈精密”)
                                合计                          2,453.47       48.00%
              1   强瑞装备                                    1,986.17       29.02%
              2   源广盛                                       359.10         5.25%
  2021        3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336.77         4.92%
  年度        4   广利达                                       307.70         4.50%
              5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有限公司                     256.47         3.75%
                                合计                          3,246.21       47.43%
              1   强瑞装备                                    3,435.78       43.05%
  2020
              2   广利达                                       812.96        10.19%
  年度
              3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01.53         5.03%

                                       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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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金额    占该类原材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备律特”)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
                     4                                                       279.14          3.50%
                           翰自动化”)
                     5     源广盛                                            256.20          3.21%
                                           合计                            5,185.62         64.98%
                     1     强瑞装备                                          406.39          20.25%
                     2     广利达                                            174.64          8.70%
         2019        3     楚翰自动化                                        150.75          7.51%
         年度        4     备律特                                            112.90          5.63%
                     5     天盈精密                                          104.65          5.22%
                                           合计                              949.34         47.31%
       注 1:报告期内,深圳市源广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
       以下合称为“源广盛”;2022 年 6 月,深圳市源广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深圳市源广盛
       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再受同一主体控制;
       注 2:采购金额为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定制加工件的金额,未包括发行人向其采购其他类别原材
       料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1       强瑞装备                           2019/1/17     1,000 万元   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1128.SZ)100%
 2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2005/3/15     3,000 万元   郭剑民 100%
 3       广利达                             2014/4/23      500 万元    邢伟 51%;冯雪 49%
                     深圳市源广盛科                                    曹健 60%;闻旭刚 30%;王红光
                                          2013/12/5     100 万元
                     技有限公司                                        10%
 4       源广盛
                     东莞友讯精密机                                    丁雷 42%;施备新 38%;邓桂才
                                          2016/1/14     100 万元
                     械制造有限公司                                    10%;卢新江 10%
 5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有限公司         2016/1/27     100 万元       袁伟明 50%;袁育金 50%
 6       备律特                           2015/11/25    200 万元       杨希 50%;胡敏琴 50%
 7       楚翰自动化                       2017/8/29     200 万元       单山林 60%;张林 40%
                                                                       朱学军 80%;陈斌 15%;李明海
 8       天盈精密                         2014/10/28    300 万元
                                                                       5%
 9       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18    600 万元       何文超 90%;李玲 10%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
       与上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并取得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
       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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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员工、前员工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
      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整改规范。除上述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定制
      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三、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产品的前五大定制加工件采购单价比
      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件
                                                                占定制加工
原材料类别     型号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单价        差异率
                                                                件采购比例
                                  强瑞装备             996.42       19.50%         45.43
                       2022 年
夹治具机加件    H1                深圳市昭合科技                                            12.54%
                        1-6 月                          28.80         0.56%        51.94
                                  有限公司
                                  强瑞装备             937.23       13.69%         46.99
                                  深圳晋阳精密模
夹治具机加件          2021 年度                        326.86         4.78%        50.62
                H2                具有限公司                                                19.88%
                                  昆山鑫佳宏精密
                                                       154.37         2.26%        58.65
                                  组件有限公司
                                  深圳恒利永隆科
                                                        14.09         0.21%     20,135.27
                                  技有限公司
  钣金主体      H3    2021 年度   东莞友讯精密机                                            17.15%
                                                        15.38         0.22%     21,973.45
                                  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盈精密              46.18         0.67%     24,303.40
                                  上海泰展精密机
                                                         1.61         0.02%       141.59
                                  械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诺精密
  机加散件      H4    2020 年度                         38.81         0.49%       141.59     0.00%
                                  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鸿羿机械科
                                                        15.09         0.19%       141.59
                                  技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诺精密
                                                        38.63         0.56%        61.95
                                  机械有限公司
  机加散件      H5    2021 年度                                                              0.00%
                                  苏州沣仕格机械
                                                        12.39         0.18%        61.95
                                  科技有限公司

             型号 H1、H2 的夹治具机加件,不同供应商间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
      因为公司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件供应商,增
      加了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合
      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规模。由于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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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规模小于强瑞装备,不利于
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单价较高。

        型号 H3 的钣金主体,公司向天盈精密的采购单价略高于其他 2 家供应商,
主要系公司向天盈精密采购期间临近春节假期,天盈精密生产人员紧张且生产交
期较急,因此采购单价较高。除天盈精密外,公司向深圳恒利永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型号 H2 的钣金主体价格相近。

        报告期内,除型号 H1-H3 的定制件部分年度存在价格差异外,公司向 2 个
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累计金额前五大同型号定制加工件价格变动不存在重大差
异。

        8.3 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入
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除定制件成品外,公司基于自身生产设备及产能、生产工艺要求等,会将部
分定制加工件的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序、表面处理、改制等环节委托供应商完成,
向供应商支付委托加工费。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委托加工中,分类别的委托加工出库材料数量、金额,
入库材料数量、金额及委托加工费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期间         产品类别      发出数量    发出金额    收回数量    收回金额    委托加工费
           机加工类材料        27,405    1,294.22      27,405    1,468.55        174.34
2022 年    表面处理类材料      32,086      957.96      32,086    1,001.57         43.61
 1-6 月    改制类材料           5,215      189.38       5,215      208.81         19.43
                合计           64,706    2,441.56      64,706    2,678.94        237.37
           机加工类材料        41,121    1,129.72      41,121    1,473.82        344.10
 2021      表面处理类材料      30,842    1,643.47      30,842    1,691.93         48.46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6,591      367.62      16,591      407.65         40.03
                合计           88,554    3,140.81      88,554    3,573.40        432.59
           机加工类材料        35,511    1,359.48      35,511    1,713.41        353.94
 2020      表面处理类材料      49,025      619.69      49,025      674.83         55.14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1,707      332.96      11,707      402.26         69.30
                合计           96,243    2,312.13      96,243    2,790.50        478.38
 2019      机加工类材料        10,271      100.05      10,271      120.53         20.48
 年度      表面处理类材料      46,467      552.57      46,467      605.26         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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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期间        产品类别     发出数量    发出金额    收回数量    收回金额    委托加工费
         改制类材料          2,229       75.68       2,229      120.60         44.92
              合计          58,967      728.30      58,967      846.39        118.08

       2019 年发行人委托加工费金额较小;2020 年,随着发行人配套自动化线体
生产的夹治具订单增加,发行人因自有产能不足,将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序委托
供应商完成,因此机加工类材料的委托加工费增幅较大;2021 年,发行人新制
夹治具较 2020 年略有减少,因此委托加工费金额略有下降。2022 年 1-6 月,表
面处理类材料加工费与 2021 年全年金额基本持平、占当期委托加工费比例提高,
主要系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自行生产的定制加工件较多,表面处理需求增加;
同时,发行人本年生产的夹治具核心零部件型腔的表面处理工序增加,因而表面
处理费金额有所增长。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生产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所涉及的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衔接过程、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的相关情况;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业
务模式;

       3、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收支明细,核查定制加工件发生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完
整性;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取得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访谈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
取得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
情况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
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5、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出纳、采购及销售负责人的相关银行卡账户流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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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6、获取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格
公允性;

    7、获取并核查委托加工采购明细并分析波动原因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定
制加工件中,型腔等加工精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
序;钣金等加工精度要求较低的定制加工件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发
行人定制加工件与上下游生产工序正常衔接,发行人拥有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
量的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发行人向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除存在使用个人
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款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其他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
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进行了整改规范;

    3、发行人按材料类别划分的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
工收回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具备匹配性,财务核算准确,数
量及金额变动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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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

    (1)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控制珠海微矩。其近亲属控制的深圳市兴震宇科技
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均在报告期内注销;

    (2)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控制的公司中,张国军还控制鑫荣精工、深圳市
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兴震宇公司,报告期内注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
械模具厂;

    (3)2017 年 10 月,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
人,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发行人,智伟信在苏州拥有 1
宗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
际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3)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
用的情形;

    (4)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伟
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
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
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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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1 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际
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一、珠海微矩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珠海微矩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400MA4UUXKC00
 码
 成立日期          2016-09-23
 法定代表人        欧阳巍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53.00 万元
 注册地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 3215 号厂房一的一楼、二楼和三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 3215 号厂房一的一楼、二楼和三楼
 股权结构          杨金涛 75%,欧阳巍 15%,周超 10%
 主营业务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
注:珠海微矩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完成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后完成公司名称、注册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变更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原因系李晓华为进一步聚焦智信精密业务发展,同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回流资
金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微矩实际控制人由李晓华变
更为杨金涛。杨金涛具有自动化行业的投资及任职经历,看好珠海微矩发展前景,
因此受让珠海微矩股权,与李晓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珠海微矩 2022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
      总资产                                                                 1,698.29
      净资产                                                                   666.25
     营业收入                                                                  264.07
      净利润                                                                  -164.42

                                        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1      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惠州云图电子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2      东莞市音趣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深圳市将领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天键医疗科技(广东)有
 3                                2022 年 1-6 月       珠海市宏广电子有限公司   2019-2022 年 6 月
        限公司
        深圳市延辉众创电子有限                         肇庆市信联达电池配件有
 4                                2021-2022 年 6 月                             2021-2022 年 6 月
        公司                                           限公司
 5      深圳市魔浪电子有限公司    2019-2022 年 6 月    重庆颖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2022 年 6 月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
 6      东莞市魅音科技有限公司    2020-2021 年度                                2019-2021 年度
                                                       夏)有限公司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
 7                                2021 年度            深圳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限公司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                         深圳市长盛德机电有限公
 8                                2021 年度                                     2019-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司
        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                         中山市双德人力资源有限
 9                                2019-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公司
        朝阳聚声泰(信丰)科技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
 10                               2019-2020 年度                                2019-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司
                                                       深圳市北测新能源技术有
 11     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公司    2019-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限公司
        深圳市唐诚兴业科技有限
 12                               2019 年度            -                        -
        公司

           (四)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
       重叠情况。

           2、珠海微矩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珠海微矩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

           因此,珠海微矩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鑫荣精工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鑫荣精工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9055613Q
 成立日期              2012-06-25
 法定代表人            张国军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注册地
                       第一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主要生产经营地
                       第一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鑫荣精工 2022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
          总资产                                                                 4,396.04
          净资产                                                                  -378.47
       营业收入                                                                  1,341.68
          净利润                                                                      8.31
 注 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2:鑫荣精工净资产为负主要原因系股东张国军向其借款较多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展鸿鑫精
       富联裕展科技(深
 1                        2020-2021 年度           密模具配件有限    2022 年 1-6 月
       圳)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众盈鑫科
 2     XOMETRY, INC.      2021 年-2022 年 6 月                       2022 年 1-6 月
                                                   技有限公司
       HALODI                                      深圳市稻田模具
 3                        2021 年-2022 年 6 月                       2022 年 1-6 月
       ROBOTICS AS                                 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                            深圳市多米精密
 4                        2021 年-2022 年 6 月                       2022 年 1-6 月
       机械有限公司                                智造有限公司


                                           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宝安区福
               深圳市标谱半导体
        5                         2021 年度                永精立扬省模配     2022 年 1-6 月
               科技有限公司
                                                           件商行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2020 年度、2022 年 1-6   深圳市郭氏科威
        6                                                                     2021 年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月                       模具钢有限公司
               广州飞缔技术有限   2020 年度、2022 年 1-6   广东远道智能装
        7                                                                     2021 年度
               公司               月                       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                            深圳市锋达金属
        8                         2019-2020 年度                              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                                  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伯丰快速
               绿点科技(深圳)
        9                         2019-2020 年度           成型技术有限公     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司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                            东莞市宏畅铜业
        10                        2019 年度                                   2021 年度
               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
                                                           东源精密机械
               东江模具(深圳)
        11                        2019 年度                (深圳)有限公     2019-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司
               常州瑞德丰精密技
                                                           深圳市拓展浩翔
        12     术有限公司深圳分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金承诺实
        13     -                  -                                           2019-2020 年度
                                                           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稻田机
        14     -                  -                                           2020 年度
                                                           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宏晟精
        15     -                  -                        密零部件有限公     2020 年度
                                                           司
                                                           上海久沃国际贸
        16     -                  -                                           2019 年度
                                                           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黄麻布物
        17     -                  -                                           2019 年度
                                                           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全球机械工
        18     -                  -                                           2019 年度
                                                           具有限公司

               (四)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以及发行人和
        鑫荣精工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同一年度均存在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年度采
                      重叠客户/                      关联方     交易
序号         年度                      类别                                购总金额/           交易内容
                        供应商                         名称     金额
                                                                           收入比例
 1      2022.1-6     深圳市多米   发行人及鑫荣       发行人     154.77          1.05%   采购定制加工件


                                                   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当年度采
                  重叠客户/                      关联方    交易
序号     年度                       类别                            购总金额/       交易内容
                    供应商                         名称    金额
                                                                    收入比例
                 精密智造有     精工供应商
                                                鑫荣精工    24.93        4.10%   采购定制加工件
                 限公司
                 富联裕展科                                                      提供人力维保技
                                发行人及鑫荣     发行人     20.46        0.04%
 2       2021    技(深圳)                                                      术服务
                                精工客户
                 有限公司                       鑫荣精工   247.66       13.15%   销售定制加工件
                 深圳市高郭     发行人供应       发行人      0.19       0.001%   委托加工
 3       2021    氏精密机械     商、鑫荣精工
                 有限公司       客户            鑫荣精工   156.02        8.28%   销售定制加工件

                                发行人及鑫荣     发行人     12.83        0.05%   采购定制加工件
 4       2020    拓展浩翔
                                精工供应商      鑫荣精工   159.38        9.28%   采购定制加工件
                                                                                 采购电气类原材
                                发行人供应                                       料紫外线分体激
                                                 发行人     20.69        0.23%
 5       2019    大族激光       商、鑫荣精工                                     光机用于消费电
                                客户                                             子设备
                                                鑫荣精工    79.64        3.91%   销售定制加工件

           (1)深圳市多米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精密智造”)主要从事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主要向多米精密智造采购定制
       加工件用于消费电子设备。鑫荣精工与多米精密智造主营业务类似,2022 年 1-6
       月发生交易的原因系鑫荣精工在自有产能不足时委托多米精密智造代其生产定
       制加工件,该定制加工件最终用于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2
       年 1-6 月与多米精密智造交易的应用领域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
       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向多米精密智造采购金额占发行人
       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1.05%,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2)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联裕展”)系富士康子
       公司,从事通信网络工业机器人等相关业务。发行人与富士康合作时间较长,2021
       年度向富联裕展提供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鑫荣精工生产的定制加工件系
       工业机器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向富联裕展销售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
       工 2021 年度与富联裕展的交易内容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
       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富联裕展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收入的比
       例为 0.04%,交易金额较小。

           (3)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郭氏机械”)主要从事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发行人 2020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定制件成品用于生
       产消费电子设备,因后续存在对部分定制件成品的改制需求,因此发行人于 2021

                                               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与高郭氏机械发生定制件改制费用。鑫荣精工与高郭氏机械主营业务类似,
2021 年发生交易的原因系高郭氏机械在自有产能不足时委托鑫荣精工代其生产
定制加工件,该定制加工件最终用于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1 年度与高郭氏机械交易的应用领域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
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
购总额的比例为 0.001%,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4)拓展浩翔由发行人股东、董事张国军兄弟张国祥控制,系发行人关联
方,从事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2020 年,发行人向拓展浩翔采购定制加工
件主要系批量化采购前的打样试产;经综合比较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后,发行
人选择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并未继续向拓展浩翔采购。鑫荣精工与拓展浩翔主营
业务类似,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较大的原因系鑫荣精工在自有产能不足
时,委托拓展浩翔代其生产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0 年度与拓展浩
翔交易内容及交易背景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
性。发行人 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05%,
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5)大族激光系 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02008.SZ,从事激光设备等研
发、生产、销售业务。2019 年,发行人向大族激光采购电气类原材料紫外线分
体激光机用于消费电子设备。鑫荣精工生产的定制加工件系激光设备的必要组成
部分,因此向大族激光销售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19 年度与大族激
光的交易内容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
人 2019 年向大族激光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23%,交易
金额较小。

    除上述情况外,鑫荣精工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

    2、鑫荣精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鑫荣精工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鑫荣精工未发生交易。

    因此,鑫荣精工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或费用的情形。

         三、合盈电路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合盈电路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AL5K7T
     成立日期              2018-09-12
     法定代表人            王孝云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0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注册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90%,王孝云 10%
     主营业务              PCB 板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合盈电路 2022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
              总资产                                                                     1,390.89
              净资产                                                                      -378.41
          营业收入                                                                         242.56
              净利润                                                                      -519.99
     注 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2:合盈电路净利润为负,主要系固定资产金额较大,折旧金额较多等原因所致;合盈电路净
     资产为负主要系 2022 年 1-6 月存在亏损所致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合盈电路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星之光实业                                 深圳市联昇线路科
 1                            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发展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将电路技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
 2                            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术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威赛电子                                 深圳市至诚兴电子
 3                            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有限公司                                         材料有限公司


                                                3-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昌和辉科技                                    东莞市信耀机械设
 4                             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有限公司                                            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域欣科技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
 5                             2021 年-2022 年 6 月                              2021 年度、2019 年度
         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顶格电子科                                    金安国纪商贸有限
 6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技有限公司                                          公司
         北京长峰微电科技                                    东莞联茂电子科技
 7                             2019-2021 年度                                    2020-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研通高频技                                    深圳市创赢汇通科
 8                             2019-2021 年度                                    2021 年-2022 年 6 月
         术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天鑫宇电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
 9                             2021 年度、2019 年度                              2020-2021 年度
         子科技有限公司                                      料有限公司
         深圳国人科技股份                                    泉镒兴电子科技
 10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深圳)有限公司
         苏州捷频电子科技                                    久耀电子科技(江
 11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苏)有限公司
         西安捷联电子科技                                    悦辉科技(深圳)
 12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武平飞天电子科技                                    深圳天华机器设备
 13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捷飞高电路有                                    惠州竞铭机械有限
 14                            2019 年度                                         2019 年度
         限公司                                              公司
                                                             上海众然机械科技
 15      -                     -                                                 2019 年度
                                                             有限公司
                                                             苏州启旺自动化设
 16      -                     -                                                 2019 年度
                                                             备有限公司

             (四)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为合盈电路 2019
      年、2021 年前五大供应商,发行人于 2019 年向大族数控控股股东大族激光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合盈电路与大族激光和大族数控同一年度均存在交易的具体
      采购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年度
               重叠客户/                关联方        交易
      年度                  类别                               采购总金            交易内容
                 供应商                   名称        金额
                                                                 额比例
                                                                          采购电气类原材料紫外
                           发行人
               大族数控                 发行人        20.69       0.23%   线分体激光机用于消费
                           及合盈
      2019                                                                电子设备
                           电路供
                                                                          采购 PCB 板生产设备全
               大族激光      应商      合盈电路       98.23       6.98%
                                                                          线电机两轴数控钻孔机

                                                  3-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族数控从事 PCB 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 年度销售收入为
132,277.49 万元;大族激光从事激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9 年度销售收
入为 956,262.73 万元,发行人、合盈电路当年度向其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低。
发行人与合盈电路 2019 年度向大族数控/大族激光采购产品具有显著差异,且应
用领域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 2019
年向大族激光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

    除上述情况外,合盈电路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

    2、合盈电路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019 年,发行人向合盈电路主要供应商大族数控的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存在
交易,相关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小,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合盈电路在业务、
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合盈电路未发生交易。

    因此,合盈电路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四、兴震宇公司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兴震宇公司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兴震宇公司
登记证号码           39708500
成立日期             2008-08-25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荔枝角青山道 588-592 号永盛工业大厦 3 楼 7 室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贸易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兴震宇公司注册地为香港,设立目的是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除此之
外未从事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兴震宇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2019 年向境外客户
收款金额为 3.44 万欧元和 0.57 万美元、2020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3.79 万欧
元和 4.54 万美元、2021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2.11 万欧元和 2.97 万美元、2022

                                      3-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 1-6 月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3.96 万欧元。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兴震宇公司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除此之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报
告期内,兴震宇公司无供应商。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通过兴震宇收取款项的客户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收取款项年度
 1      METALIS                   2019-2022 年 6 月
 2      FICTIV INC                2020-2021 年度
 3      HALODI ROBOTICS AS        2020-2021 年度
 4      KREATIZE GMBH             2020 年度
 5      TRANSFERWISE LTD          2019-2020 年度

       (四)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

       2、兴震宇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
形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
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未发生交易。

       因此,兴震宇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9.2 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一、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珠海微矩、智诚通达、
智信通达。前述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的业务如下:

                                      3-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公司名称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专用设备制                                    锂离子电池研发、
 1       珠海微矩                 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造业                                          生产与销售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仅作为员工持股平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
 2       智诚通达    商业服务业                                    台向发行人投资入
                                          资金进行实业投资
                                                                   股,无其他业务
                                                                   仅作为员工持股平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   台,通过智诚通达
 3       智信通达    商业服务业
                                            济咨询服务             向发行人投资入
                                                                   股,无其他业务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完成后,李晓华不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

       二、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研发、
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二)珠海微矩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发行人
相互独立

       1、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智信有限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于 2012 年 3 月共同
出资设立,并于 2020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微矩由李晓华、吴
启权、欧阳巍、周超于 2016 年 9 月共同出资设立,2022 年 1 月,李晓华将所持
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权转让给杨金涛,未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发行人成立至今,
其历次股权变动、增资变动情况均独立于珠海微矩,与珠海微矩相互之间均不存
在任何持股关系。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独立于珠海微矩。

       2、资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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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均登记在其名
下。发行人拥有自身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与珠海微矩资
产混同、互相依赖情形。

    3、人员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
珠海微矩中任职及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珠海微矩中兼职。

    4、业务和技术、采购和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夹治具等,珠海
微矩的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业务定位和技术研发方向具
有显著差异,双方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主要产品未在同一市
场范围内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

    5、交易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经营范围和合伙协议,除对发行人进行股权投资
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从事任何其他经营业务,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9.3 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
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
费用的情形

    一、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
展经营业务,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经核查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兴震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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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根据兴震宇科技《清算报告》以及兴震宇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兴震宇科技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兴震宇科技注销时
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二、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

    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鹤松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
经营业务,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经核查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鹤松科技实际
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
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根据鹤松科技《结业审计报告》以及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鹤松科技无剩余资产;鹤松科技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
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或
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三、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以下简称“兴震宇模具厂”)于 2018
年 6 月注销,是报告期前注销的企业,报告期内无客户、供应商。

    根据兴震宇模具厂实际控制人张国军的书面确认,注销时,兴震宇模具厂剩
余资产归于张国军控股的鑫荣精工;兴震宇模具厂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
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兴震宇模具厂已于报告期前注销,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9.4 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伟
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

                                   3-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
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一、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

    (一)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的背景

    2017 年,发行人股东拟与潜在合作方洽谈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因子公司智
伟信及其名下土地和房产对交易对价的增值影响较小,为最大化股东利益,于
2017 年 10 月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智信有限。受让智伟信
100%股权的自然人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为代持人,替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三人代为持有智伟信股权。

    后经审慎协商并结合当时的资本市场形势,发行人股东一致决策公司独立
IPO,为保证资产完整性和股权权属清晰,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三名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智信有限。

    (二)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7 年 10 月 23 日,智信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智信有限将其持有的智
伟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2,450 万元转让给余亚倩,智伟信 3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以 1,470 万元转让给郝芳,智伟信 20%股权(对应智
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980 万元)以 980 万元转让给秦涌泉。
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余亚倩、郝芳、秦涌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伟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亚倩         李晓华                         2,500.00         50%
   2          郝芳          张国军                         1,500.00         30%
   3         秦涌泉          周欣                          1,000.00         20%
                 合计                                      5,000.00        100%

    (三)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7 年 12 月 20 日,智伟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余亚倩将其持有的智伟
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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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郝芳将其持有的智伟信 30%股权以 1,470 万元(对应智伟
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秦涌泉将
其持有的智伟信 20%股权以 980 万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
缴出资 98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秦涌泉、余亚倩、郝
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8 年 1 月,智伟信就上述股权变动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完全解除。

       二、智伟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
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一)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
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伟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
如下:

权利人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坐落                珠江路 459 号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
面积                土地面积 25,000.00 ㎡/房屋建筑面积 13,826.90 ㎡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46 年 1 月 19 日止
取得时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
他项权利            已抵押

       2、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系智伟信受让取得。

       2015 年 9 月 7 日,智伟信和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
签订《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存高新合同 201509070223),约定西
门子将上述房产向智伟信转让;2016 年 4 月 13 日,智伟信和西门子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西门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智伟信。智伟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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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受让款。

    2016 年 5 月 16 日,智伟信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取得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登记手续
合法合规。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1、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宝民智信抵押 2019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
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
《综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项下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
担保,授信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授信期限内,发行
人基于前述合同实际贷款 1,600 万元,已于 2021 年 8 月如期清偿。

    2022 年 1 月 5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智信抵押 2021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智信综合 202101 号)项下 5,000 万
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基于前述综合授信申请贷款。

    2、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因《综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授信期限届满,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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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按期偿还,新申请的银行授
信尚未产生实际贷款,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财务账套、银行流水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珠海微矩、鑫荣精工、
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
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取得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调查表,对李晓华进行访谈,并通过
企查查网站核查其个人投资和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情况;

    3、取得并核查了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珠海微矩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报告期
内财务账套、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账套、
银行开户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购买或租赁凭证,实地查看发行人主要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独立性;

    5、取得并核查了兴震宇科技、兴震宇模具厂的工商登记档案,鹤松科技查
册资料;兴震宇科技的《清算报告》、鹤松科技的《结业审计报告》;兴震宇科技、
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将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进行交叉比对;对兴震宇科技、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兴震宇模具厂
实际控制人张国军进行了访谈,取得其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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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取得了李晓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款支付凭证;核查了智伟信股权代持事宜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对
其进行访谈;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与西门子签订的《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购房款支付凭证、相关税款缴纳凭证、资产评估报
告、《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以及苏州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9、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智伟信与
交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核查了批准借款及抵押的股东(大)会决议,发
行人向交通银行贷款的款项到账凭证及还款凭证;

    10、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关联方珠海微矩、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
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鑫荣精工、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
户及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
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智诚通达、智信通达、
珠海微矩。李晓华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份。发行人与
前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3、报告期初至注销日,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注
销原因均系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重叠,不
涉及业务、人员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
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于报告期前注销,注销原因系未实际开
展经营业务,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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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智伟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
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合法合规;智伟信已将前述不动产抵押给交通银
行,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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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13、关于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接销售;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均超
过 90%。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向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拓
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2)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在
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
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
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
系中所处地位;

    (4)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5)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另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发行人客户采取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
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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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3.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博众精工                          -         58.19%                  -          69.00%
赛腾股份                          -         65.67%            61.81%           54.86%
天准科技                          -         35.45%            64.39%           53.22%
博杰股份                          -         48.37%            62.26%           61.73%
荣旗科技                          -         59.85%            82.73%           72.93%
智立方                            -         84.87%            89.49%           86.86%
平均值                            -         58.73%            72.14%           66.43%
智信精密                   81.77%           91.88%            90.36%           68.81%
注:博众精工未披露 2020 年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2 年 1-6 月数据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天准科技和博杰股份 2021 年度外,报告期内,同行业
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2021 年天准科技前五大客户集
中度下降较大,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且当年度向
光伏半导体行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博杰股份 2021 年客户集中度下降,主要
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实质
差异,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生产和检
测等环节,主要终端客户为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
商,凭借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
份额。根据 IDC 统计数据,2021 年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脑出货量前五大品
牌市场占有率均超过 70%,其中苹果公司平板电脑市场占有率超过 34%,智能
手机市场占有率超过 17%。苹果公司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需求量较大,终端品牌
及电子制造厂商市场占有率较高,使得上游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产能越发趋于向拥
有更多市场份额、需求更为旺盛的高质量客户集中。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客户集
中度处于较高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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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
展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12,886.98 万元,2019-2021 年复合增长率为 41.76%,公司尚处于规模较
小但增长较快的成长期。公司各年产能利用率均处于 100%以上。

    在成长期人员、产能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服务于苹果公司等优质
客户,并将资源优先集中于细分优势产品领域和单笔收入和利润较大的订单,有
利于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客户粘性,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消费电子行业的优质客户,但消费电
子行业收入占比不同,且各公司的产品功能和应用场景存在差异,各自细分优势
领域不同,因此,各年度客户集中程度略有不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销售占比分别为 68.81%、90.36%、91.88%和 81.77%,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
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介于 2-5 亿
元之间,处于成长期,相较同期的博众精工、赛腾股份、天准科技、博杰股份规
模较小,公司将产能优先集中于苹果公司等优质客户和附加值更高的优势产品以
提高经营效率,完成了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单项金额较大的项目,客户行业
分布更为集中于消费电子领域,因而客户集中度也高于上述四家公司;(2)公司
与销售规模相近的荣旗科技、智立方的客户集中度较为相近;(3)2021 年天准
科技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下降较大,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收
入下降,且当年度向光伏半导体行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

    综上所述,发行人来自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与苹
果公司的市场地位及消费电子终端市场行业特点相符,除 2021 年天准科技和博
杰股份外,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公司客户集
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二、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
拓能力

    (一)公司存在客户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向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79%、

                                  3-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7.68%、25.73%和 6.06%,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97.48%、97.60%、97.78%和 94.39%,公司存在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风险和苹果公司
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风险。

    (二)公司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高,自动化设备的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直接影
响下游客户产品性能和质量。因此,下游客户对自动化设备厂商的综合实力要求
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需要经过严格的综合评审,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公司
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研发验证周期长,客户一般需要从研发阶段即开始介入,
双方均需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沟通研发,而消费电子行业呈现更新迭代快,
生产周期短的特点,因此优质稳定的供应商体系是消费电子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
基础。现有供应商体系是经过长期生产实践形成的,符合其生产、技术、管理策
略等要求,若合格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产品性能表现值得信赖,则客户不会轻易
进行变更。

    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公司形成了以专用软件平台、机器视觉、精密
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用
领域,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凭借核心技术体系和丰富的产品设计实
践经验,公司能够紧跟下游产品的迭代更新,快速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尽可能的
缩短交货周期,并保证较高的准确率和稳定性。同时,公司能够对客户在设备使
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响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支持。公司不仅能够为客户构建
高质量的精密检测及自动化生产系统,更致力于提供业界一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以此建立与客户的长久合作。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凭借
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公
司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厂商进行合作,中间未发生过间断,
合作稳定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公司与主要客户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
品类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    开始合
                                    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
   名称      作时间
                         各年度收入规模均超过千万元,销售产品品类从 1 种逐步拓展至
苹果公司     2012 年
                         10 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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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主要客户     开始合
                                    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
   名称       作时间
                        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销售产
富士康       2012 年
                        品品类从 3 种逐步拓展至 10 余种
                        合作初期,由苹果公司直接下单发货至铠胜控股。自 2016 年起开
                        始,公司与铠胜控股洽谈订单,并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此后,
                        除 2018 年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量较小外,各年收入
铠胜控股      2014 年
                        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2021 年立讯精
                        密收购铠胜控股下属嘉善日善等 EMS 厂商,相关收入合并至立讯
                        精密
                        收入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至 2019 年收入规模达到 2,963.21 万元,
雅达电子      2016 年 销售品类达 5 种,此后因其自身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减
                        少
                        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
伟创力        2016 年
                        模超过 500 万元,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
                        除 2018 年度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未产生需求量外,各年
立讯精密      2017 年 收入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各年度销售产品品类逐步拓展至近 10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 2020-2021 年收入规模均超过千万元,销
领益智造      2017 年
                        售产品品类从 1 种逐步拓展至 4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除 2020 年因其生
新能源科技 2018 年 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较小外,各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
                        销售产品品类从 2 种拓展到 4 种
                        自 2022 年开始供货,销售品类 4 种,2022 年 1-6 月销售规模超过
博视科技      2021 年
                        两千万
注 1:品类数量为当年实现销售的新制产品种类数量;
注 2:开始合作时间为接洽时间

    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产品销售;公
司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设备等各产品线,具
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服务苹果公司等客户的过程中,公司产品的稳定性、设
备良率以及公司的响应能力在与苹果公司持续的合作当中得到反复印证,不存在
因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等问题导致合作中断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12,886.98 万元,2019-2021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76%;各期末公司在
手订单金额分别为 10,509.72 万元、19,761.44 万元、22,635.51 万元和 47,456.16
万元,在手订单充足且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综上,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3-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公司具备较强的持续拓展新客户的能力

     1、公司已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了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
的行业品牌知名度

     公司自设立以来,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精益运营
为后盾,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售
后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长期以来为客户在提升产品品质和效率方面提供重
要支持。目前公司已与多家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新能源制造商建立了良好的合
作关系,包括苹果公司、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伟创力、捷普集团、新
能源科技、赛尔康等。

     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智信精密凭借多元化的技术能力、标准化的定制研发
能力、高品质的制造能力获得了各行业客户的普遍认可,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
济效益,也帮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在行业内建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
好的品牌效应,为不断开拓新的行业市场和客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不断拓展业务宽度和深
度

     (1)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

     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向客户不同
产品线拓展。在与优质客户的深入合作过程中,公司可以充分理解客户的产品参
数、工艺要求和市场前沿技术需求等,并提早进行开发布局,有利于公司建立自
动化方案的先发优势,不断开发新产品及新业务条线。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增主要
产品如下:




                                 3-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台/条
  新增        产品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产品名称       产品方向             产品核心竞争力
  年份        类型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实现手机生产过程中金属棒的平面度
2022 年      自动化   平面度检测及上
                                       手机         的全自动检测及上下料,设备速度快,   1,858.41      35             -      -          -        -           -          -
1-6 月       线体     下料线体
                                                    精度高,兼容性好
                                                    用于手机玻璃防护膜自动贴附,可实
             精密组
                      高精度贴膜机     手机         现全自动上下料,双工位贴膜复检,             -        -   2,347.16      33          -        -           -          -
             装设备
                                                    贴膜精度高,作业效率高
                                                    自动读取手机信息,快速高效分拣和
                                                    适配不同颜色的彩盒、数据线和不同
                      手机附件全自动                国别印刷包,并通过高精度视觉定位
                                       手机                                              1,809.49         8    235.00        1          -        -           -          -
                      智能分拣包装线                确保数据线和印刷包自动装入手机彩
                                                    盒。全程实时数据交互,确保 100%的
                                                    准确率
2021 年
                                                    用于手机无线充功能测试过程中的自
             自动化
                                                    动上下料,可实现产线流水来料,跟
             生产线   无线充电测试自
                                       手机         随抓取产品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不同       225.44         2   1,116.34      10          -        -           -          -
                      动上下料线体
                                                    流程的循环测试,全程追溯,测试效
                                                    率高,CT<9S
                                                    用于锂电池的绝缘、老化、气密性等
                      动力电池成品检                测试,可实现全自动在线测试各类动
                                       新能源                                                    -        -    512.47        2          -        -           -          -
                      测线                          力电池电池性能、并实现各类产品自
                                                    动快速切换测试
                                                    用于电子元器件的焊锡,可实现产品
             精密组                    充电电源、   流水线来料,自动取料定位,自动出
2020 年               自动焊线设备                                                               -        -     21.02        1   129.66          6           -          -
             装设备                    线圈         线、拨线,送线,定位焊接和自动下
                                                    料测试




                                                                           3-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新增        产品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产品名称        产品方向            产品核心竞争力
  年份        类型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用于测量产品的长、宽、位置度、平
                                                    行度、垂直度、轮廓度等尺寸,可实
                      电池全尺寸检测
                                        3C 电池     现产品流水线来料,自动上料定位,       678.98         7    715.89        8   1,366.72      15    209.05        3
                      机
             精密检                                 进行产品全方位尺寸检测,并进行分
             测设备                                 类下料
                                                    用于测量产品外观缺陷,可通过流水
                      外观缺陷检测机    手机        线在线式拍照,采用深度学习检测产             -        -           -      -           -      -    164.00        4
                                                    品外观缺陷,自动剔除各类不良品
                                                    用于电子模组件自动排线预折,可用
             精密组                                 于电子元件软排线的各种状态不同方
                      预折排线机        手机                                                46.90         1     64.00        1           -      -    468.00        9
             装设备                                 位的折弯定型,实现产品组装过程的
2019 年
                                                    空间避位
                      手机全自动智能                用于手机产品的分拣、装箱和封箱贴
                                                                                                 -        -    168.00        1    388.39        2   3,302.61      17
                      分类包装线-新制               标,可通过产品条码对流水线上不同
                                                    规格型号手机进行自动识别,并对同
                                        手机        类手机进行智能分拣、内箱包装,折
                      手机全自动智能
             自动化                                 叠防撞隔板,外箱包装,封箱,打印             -        -    683.07       17           -      -           -          -
                      分类包装线-改造
             生产线                                 手机信息条码张贴,扫码、称重复检,
                                                    码垛下料等
                                                    用于苹果智能手表电池安规检验,可
                      电池泄漏自动测
                                        3C 电池     实现全自动上下料,自动压氦,氦检,   1,769.99         3   1,074.98       2           -      -   2,159.37       5
                      试线
                                                    自动分拣不良产品,检测效率高




                                                                           3-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所属的非标定制化行业产品的市场反响程度主要体现在客户的持续订
单规模。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开发主要产品均获得一定规模的订单,不同产品订
单规模存在差异,主要受产品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客户的生产需求、供应商管理
策略以及产品所属制程自动化导入阶段等因素综合影响。受益于公司产品的技术
及服务优势和客户分散采购策略,除个别产品外,公司大部分主要新产品自开发
以来,订单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有较好的市场反响;外观缺陷检测机和预折排
线机开发当年即实现了较大规模的销售,体现了其较好的市场反响,但由于产品
所处制程为自动化导入初期,尚未实现大批量人工替代,因此 2020 年和 2021 年
公司该产品销售规模较小。

    (2)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客户,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公司所属行业为非标定制化行业,新客户开发周期较长,且客户更换供应商
的成本较高。由于公司下游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较高,客户对自动化设备的
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供应商的准入要求极为严格,合格供
应商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新产品开发难度大,对
技术能力要求高,且研发验证周期长。公司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一般需要经
过验厂/审核、产品方案设计、首台/套产品交付及验证和产品量产等环节,进入
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首次实现量产的产品平均交付周期超过 10 个月。

    公司凭借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售后
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在与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开
拓新客户并取得显著效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丢失老客
户的情形,且每年均拓展多家新客户,如 2019 年度,在充电电源领域开拓新客
户深圳赛尔康,在耳机领域开拓新客户立讯机器人,在 3C 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
新能源科技;2020 年度,在 3C 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欣旺达;2021 年度,在动
力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东莞新能安,在平板领域开拓新客户比亚迪;2022 年 1-6
月,在手机领域开拓新客户博视科技等。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
分/问题 13/13.4 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
和存量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年度             新增客户                存量客户                合计


                                 3-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客户                        客户                          客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数量                        数量                          数量
2022 年
             6    2,792.14   21.67%     40     10,094.84   78.33%     46   12,886.98
 1-6 月
2021 年     21    5,456.52   11.12%     48     43,630.67   88.88%     69   49,087.19
2020 年     14    1,349.52   3.38%      45     38,588.28   96.62%     59   39,937.80
2019 年     21    8,746.97   35.81%     30     15,679.54   64.19%     51   24,426.51
    注:客户数量为当年度实现收入的单体客户数量

     3、公司积极开拓新能源、医疗和其他新兴领域的发展空间

     除消费电子领域以外,公司积极向新能源光伏、动力电池领域以及医疗领域
进行拓展,先后与东尼电子、东莞新能安、菱电高和利维能等新能源和医疗产业
链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新能源领域,公司于 2018 年向东尼电子批量销售了金刚线检测机,具体
应用于新能源光伏领域,东尼电子系当年前五大客户;于 2020 年开始与东莞新
能安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项目,并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了动力电池成品检
测机的出货及验收;此外,公司与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就高速切叠一体
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高速切叠一体机是电池生产中段工艺的核心设备,预计
2023 年取得量产订单,首批订单收入预计将超过千万元。同时,公司与多家新
能源行业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并入围广汽埃安试验线的招标资格,成为其合格供
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达成合作意向,样机将于 2022 年 10 月上旬发往星
恒电源中试线开始现场验证,预计未来新能源领域产品将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新
动力。在医疗领域,公司于 2021 年向菱电高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备及相应设备
改造服务,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测试纸的电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能有效
地保证血糖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

     公司在新能源光伏和动力电池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13/13.2 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
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
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
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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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未来将持续加大客户和订单开拓力度
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426.51 万元、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12,886.98 万元,2019-2021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1.76%,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790.30 万元、8,181.69 万元、9,462.44 万元和 593.72 万元,
2019-2021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0.58%,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 IPO 募投项目的开展,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大订单
开拓力度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13.2 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
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
方

     一、发行人在新能源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一)已实现销售收入情况

     1、东尼电子——新能源光伏领域

     公司自 2015 年起主动进行业务开发开始与东尼电子进行合作,为其提供金
刚线检测机,具体应用于新能源光伏领域。该设备用于金刚线(一种用于太阳能
硅片、蓝宝石加工切割的切割线)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控金刚线表面镀覆金刚石磨
料的颗粒大小、密度、分布姿态等,可实现在线高速高精度检测及数据图表实时
生产。

     该设备已经完成了大批量交付和验收。2018 年度,公司向东尼电子销售 276
台该设备,销售收入 1,216.11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39%,东尼电子
为公司 2018 年度第五大客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东
尼电子在手订单,主要系客户暂无相关设备需求,公司与东尼电子持续保持良好
的沟通和联系。

     东尼电子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595.SH),主要专
注于超微细合金线材及其他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应用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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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应用于消费电子、太阳能光伏、医疗、新能源汽车四大领域。消费电子产品主要
包括复膜线材、超微细导体、无线感应线圈、无线充电隔磁材料等。东尼电子为
同花顺苹果概念股,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报告期各期,东尼电
子营业收入分别为 66,078.98 万元、92,810.36 万元、133,901.09 万元和 83,837.65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4,844.14 万元、4,783.32 万元、3,341.41 万元和 6,346.80
万元。

     2、东莞新能安—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

     公司自 2020 年起与东莞新能安开始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的项目合作,
业务拓展方式系其兄弟公司宁德新能源介绍。东莞新能安和宁德新能源同为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公司自 2018 年开始与宁德新能源接洽合作,陆续向其销售了电池泄漏检测
设备、电池拍照分容设备、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电池全尺寸检测设备和电池外
观检测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的自动化设备,报告期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 5,395.21
万元,宁德新能源所属集团新能源科技系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
客户。

     基于和宁德新能源良好的合作和客户口碑,宁德新能源引荐公司接洽东莞新
能安动力电池项目,产品为电池功能测试自动线,用于对动力电池进行绝缘测试、
烧录、终检测试并进行智能分类分拣。该线体已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验收,实
现销售收入 512.47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4%。公司向新能源科技销
售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产品应用领域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宁德新能源       消费电子               2,188.68        1,403.77        46.59         1,756.17
东莞新能安       新能源动力电池                    -      512.47               -                -
新能源科技合计                          2,188.68        1,916.24        46.59         1,756.17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6.98%           3.90%        0.12%            7.1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东莞新能安在手订单。

     新能源科技致力于研发、生产和营销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
整合,为全球顶尖的消费电子产品品牌提供锂离子电池,是全球五大锂离子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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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供应商之一。新能源科技下属部分主体经营苹果公司代工业务,系苹果公司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二)在手订单和业务拓展情况

    发行人积极主动在动力电池生产设备领域进行布局,与利维能就高速切叠一
体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高速切叠一体机是电池生产中段工艺的核心设备,预计
2023 年取得量产订单,首批订单收入预计将超过千万元。同时,公司与多家新
能源行业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并入围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汽埃安”)试验线的招标资格,成为其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电源”)达成合作意向,样机将于 2022 年 10 月上旬
发往星恒电源中试线开始现场验证,预计未来新能源领域产品将为公司收入增长
提供新动力。

    利维能专注于锂离子动力电池及系统的研发和制造,核心产品圆柱 26700 电
池广泛应用在轻型车、便携式储能、基站储能等领域,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
或其关联方,在轻型车电池和便携式储能领域具有较强竞争能力。根据公开信息,
利维能成立于 2018 年 7 月,规划投资 50 亿元,建设年产能 10GWh 锂离子电池
项目,目前已建设成 4GWh 产能。

    广汽埃安是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一家创新科技公司,广汽埃安定
位高端智能纯电动车品牌,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根据公开信息,
广汽埃安成立于 2017 年 7 月,其新能源工厂总规划产能 40 万辆/年,其中一期
产能 20 万辆/年。2022 年 3 月,广汽埃安自研动力电池试制线开工建设,计划于
2022 年底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

    星恒电源成立于 2003 年,以中科院物理所技术为依托,拥有以锰系多元复
合锂为核心的多条动力电池生产线,是国内知名的动力锂电池高新技术企业,非
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星恒电源拥有苏州、滁州、盐城(规划中)
三大生产基地,欧洲、印度两大子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
商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通信储能等新能源领域。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医疗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智信精密利用自身在检测领域积累的优势和口碑,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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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向菱电高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备及相应材料和设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82.43 万元
和 1.7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17%和 0.01%,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
测试纸的电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能有效地保证血糖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
目前已经得到客户的认可验收,后续将与客户探讨继续在其他项目上进行进一步
的合作。

    菱电高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的
销售,为自动化设备贸易商,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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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
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

       一、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结算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单位:万元;月
                                     占营业收入                              安装调试和      期末         期后           期后           期末在手订单
序号     单位名称    销售收入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比例                                验收周期      应收账款     回款金额       回款比例             情况
                                                                 2022 年 1-6 月
 1       立讯精密         3,213.47      24.94%      2017 年   银行转账              1.86       100.51        42.82       42.61%             14,816.25
 2       博视科技         2,249.53      17.46%      2021 年   银行转账              1.74     1,941.97              -              -              3.00
                                                              银行转账、
 3      新能源科技        2,188.68      16.98%      2018 年                        10.24       449.99       429.92       95.54%              6,171.88
                                                                票据
 4        富士康          2,104.13      16.33%      2012 年   银行转账              5.64     2,728.91       322.88        11.83%            11,461.43
 5       苹果公司          781.48        6.06%      2012 年   银行转账              0.97         7.46              -              -          4,149.23
        小计             10,537.29      81.77%                                               5,228.84       795.62       15.22%             36,601.79
                                                                    2021 年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017 年    银行转账             4.27    15,018.53    15,018.53      100.00%              5,163.68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2012 年    银行转账             2.67     1,084.82     1,084.82      100.00%              1,834.92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2012 年    银行转账             4.68     4,112.83     2,005.81       48.77%              2,946.96
                                                              银行转账、
 4      新能源科技        1,916.24       3.90%      2018 年                        12.46       198.66       198.66      100.00%              6,707.45
                                                                    票据
 5        赛尔康          1,339.20       2.73%      2017 年    银行转账             9.69         0.34         0.34      100.00%               566.29
        小计             45,102.20      91.88%                                         -    20,415.19    18,308.17       89.68%             17,219.30




                                                                     3-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占营业收入                            安装调试和      期末         期后         期后     期末在手订单
序号    单位名称       销售收入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比例                              验收周期      应收账款     回款金额     回款比例       情况
                                                                  2020 年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014 年    银行转账             4.57     7,413.62     7,413.62    100.00%        2,629.7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2012 年    银行转账             1.81    10,568.22    10,568.22    100.00%        6,566.24
 3       赛尔康           1,164.25        2.92%   2017 年    银行转账             5.81        15.39        15.39    100.00%        1,101.23
 4       富士康           1,062.39        2.66%   2012 年    银行转账             5.59       410.65       410.65    100.00%        2,319.97
 5       伟创力           1,046.50        2.62%   2016 年    银行转账             3.72       386.33       386.33    100.00%         730.97
       小计              36,087.72       90.36%                                      -    18,794.21    18,794.21    100.00%       13,348.19
                                                                  2019 年
 1      苹果公司          5,322.41       21.79%   2012 年    银行转账             1.49       311.26       311.26    100.00%        1,874.21
 2       富士康           4,221.10       17.28%   2012 年    银行转账             4.85     4,634.86     4,634.86    100.00%        1,063.49
 3      雅达电子          2,963.21       12.13%   2016 年    银行转账             9.06        39.76        39.76    100.00%               -
 4       伟创力           2,545.35       10.42%   2016 年    银行转账             3.09        53.93        53.93    100.00%         994.96
 5     新能源科技         1,756.17        7.19%   2018 年    银行转账             5.94       412.05       412.05    100.00%         198.19
       小计              16,808.24       68.81%                                      -     5,451.86     5,451.86    100.00%        4,130.85
注:上述期后回款统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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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8.81%、90.36%、91.88%
和 81.77%,各期收入占比较高,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较久,除新开
拓的博视科技外,均在 4 年以上;结算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辅;产品验
收周期(指从发货至完成验收的时间)为 1-12 个月不等,不同客户、不同年度
之间销售的产品类型不同,安装调试的技术难度和时间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各年年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年年末在手订单金额较大,收入具有
持续性。

    二、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订单获取方式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如下:

    客户发出设备需求后,公司进行首次报价并提交报价单,客户以该报价单为
基础与公司进行协商定价。在议价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公司针对定价时所涉及
的因素进行再次讨论和测算,提供更加详细或更加有说服力的成本佐证,如某些
标准件的价格依据、软硬件设计难度分析、组装调试验证详细流程步骤及对应人
力需求等,最终双方对议价方案达成一致。

    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后,除客户主要设计变更等主动因素导
致产品成本变动,进而导致价格调整外,后续不存在其他相关调价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 71.18%、68.94%、
70.16%和 70.48%,占比较为稳定。但由于发行人原材料类别较多,仅标准件种
类超过 2 万类,不同类型材料价格差异较大,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统一、公开的
市场价格。

    公司通过主动拜访、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等方式获取订单,主动
拜访包括收集行业内新客户的投产/扩产计划后主动拜访客户进行推介等;经由
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是指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后主动拜访,提
供相关资料或首台样机验证,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苹果公司系公司主动拜访进行推广营销方
式取得订单,苹果 EMS 厂商主要系终端客户和产业链客户等第三方引荐,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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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单获取方式                            客户名称
主动拜访                       苹果公司
                               立讯精密、富士康、新能源科技、赛尔康、铠胜控股、
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
                               伟创力、雅达电子、博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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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
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占苹果公司、主要 EMS 厂商客户的同类采购比例
及在客户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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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
 单位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所处地位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
立讯精密            3,213.47      22,783.64       674.98     925.06
                                                                       色差/光泽检测机等                的唯一供应商                        心供应商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间隙段差检测机、色差/光泽检测
                                                                                                        占苹果公司公开披露的设备类固定资
苹果公司             781.48       12,629.14     15,048.45   5,322.41   机、平面度/厚度检测机、平板电                                        合格供应商
                                                                                                        产净增加额比例 1%以下
                                                                       脑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电脑结构
                                                                       件全尺寸检测机等
                                                                                                        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手机
                                                                       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手机
                                                                                                        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占采购 100%
                                                                       附件全自动智能分拣包装线、高精
富士康              2,104.13       6,433.99      1,062.39   4,221.10                                    全部销售占鸿海精密公开披露的机器    合格供应商
                                                                       度贴膜机、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下
                                                                                                        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加额比例在 1.5%以
                                                                       料线体、PCB 板自动翻板机等
                                                                                                        下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占宁德新能源同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动力电池成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80%              线为核心供应商,
新能源科技          2,188.68       1,916.24        46.59    1,756.17
                                                                       品检测线等                       动力电池成品检测线占东莞新能安同    其他产品普通供应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50%              商
                                                                                                                                            子公司印度赛尔康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                                       前五大供应商、核
                                                                                                      印度赛尔康:占机器设备采购比例约
领益智造             510.01        1,339.20      1,164.25      1.40    段差检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                                       心供应商;子公司
                                                                                                      为 30%
                                                                       充电器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等                                           深圳赛尔康合格供
                                                                                                                                            应商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
铠胜控股                      -             -   17,766.13    470.00
                                                                       色差/光泽检测机等                的唯一供应商                        心供应商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   检测机设备比例约为 70%,全部销售    子公司东莞伟创
伟创力                  8.70        647.38       1,046.50   2,545.35   段差检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     占伟创力机器设备类净增加额的比例    力:检测机设备核
                                                                       等                               小于 3%                             心供应商




                                                                                 3-1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
 单位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所处地位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高精
                                                                                                       雅达罗定:占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子公司雅达罗定核
雅达电子                   2.75             -       0.26   2,963.21   度/高速度点胶系统、间隙段差检
                                                                                                       20%                                 心供应商
                                                                      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等
                                                                      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平面度   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平面度检
博视科技              2,249.53                                        检测设备、扬声器防护网预贴设备   测设备、扬声器防护网预贴设备均为    核心供应商
                                                                      等                               独家供应商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铠胜新加坡”)、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商。上述被收购
   主体 2019-2020 年收入合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收入合并入立讯精密;
   注 3: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均未披露全年同类产品采购金额;
   注 4:鸿海精密,即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富士康上市主体;
   注 5:新能源科技合并范围包括宁德新能源和东莞新能安;
   注 6: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新增对领裕电子的营业收入,该主体与印度赛尔康和深圳赛尔康均为领益智造所控制,因而 2022 年上半年赛尔康和领裕的同控合
   并主体改为“领益智造”
   注 7:东莞伟创力,即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系伟创力下属子公司;
   注 8:雅达罗定,即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系雅达电子下属子公司;
   注 9:数据来源为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客户访谈和客户邮件回复确认

           13.4 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是公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报告期内,累计销售
   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产品应用     2022 年 1-6   2021 年    2020 年营 2019 年营
 新增年份       新增类型              所属集团                          新增主体
                                                                                                  方向         月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业收入      业收入




                                                                                3-1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销售产品应用         2022 年 1-6          2021 年       2020 年营       2019 年营
新增年份        新增类型           所属集团                        新增主体
                                                                                               方向            月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业收入          业收入
                                                                                          手机、笔记本电
                              铠胜控股                嘉善日善                                                    3,186.44          19,524.00      17,426.38           29.36
                                                                                          脑等
                              新能源科技              宁德新能源                          电池等                  2,188.68           1,403.77            46.59      1,756.17
             新开发客户       赛尔康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充电电源等                   467.29        1,101.73       1,164.25            1.40
2019 年                                                                                   耳机、笔记本电
                              立讯精密                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                                                -                 -         672.15       924.16
                                                                                          脑等
                              村田新能源              村田新能源                          电池等                        44.30          35.50             11.52      1,337.92
             既有客户同控下   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手机等                  1,540.28           2,669.25           403.39      3,089.61
             其他主体         赫比集团                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笔记本电脑等                      -              0.53         609.48       412.18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
2020 年      新开发客户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池等                       372.13         191.89            926.61              -
                              公司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
             既有客户收购和                                                            手机、笔记本电
                              立讯精密                铠胜新加坡、立铠精密科技(盐城)                                  27.03        3,178.65                -              -
             同控下其他主体                                                            脑等
2021 年                                               有限公司
             既有客户同控下   比亚迪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平板等                            -         697.63                 -              -
             其他主体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安                          动力电池等                        -         512.47                 -              -
2022 年
             新开发客户       博视科技                深圳市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等                  2,249.53                    -              -              -
1-6 月

          在 2019-2020 年,单年或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但后续年度未实现收入的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作主体                         合并主体                   销售产品应用方向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                  立讯精密                                    消费电子            -                    -                 672.15          924.16
   雅达电子有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    雅达电子                                    消费电子                 2.75                   -            0.26         2,963.21



                                                                          3-1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作主体                   合并主体         销售产品应用方向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限公司

    上表中客户 2021 年未实现收入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战略规划,暂时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公司与其
均保持正常业务联系。其中,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所属集团为立讯精密,2021 年,公司与立讯精密下其他主体均保持业务往来,
实现收入为 22,783.64 万元。




                                                        3-1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3.5 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一、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重叠的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1)2022 年 1-6 月,公
司对博视科技实现营业收入 2,249.53 万元,主要为新开发消费电子自动化线体领
域的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该产品金额为 1,858.41 万元,占公司对博视科技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2.61%。博视科技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检测自动化设备和工厂
智能自动化改造等系列产品,其向发行人采购的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用于手
机外壳原材料的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博视科技拥有工业智能自动化领域的客户
资源,发行人具有整线自动化智能解决方案的开发和生产能力,因此向发行人采
购相关产品,最终用于富士康等 EMS 厂商的订单。因此,博视科技作为发行人
竞争对手,向发行人采购用于智能手机检测的部分工序的自动化线体,具有合理
性;(2)2022 年 1-6 月,公司对思灵机器人实现营业收入 317.76 万元,主要为
新开发消费电子自动化线体领域的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金额为 225.44
万元,占公司对思灵机器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0.95%。思灵机器人主营业务产
品为 AI 智能机器人,为消费电子、汽车、智能医疗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生产线智
能化升级改造的解决方案及核心零部件,其向发行人采购的无线充电测试自动上
下料线体用于手机无线充功能测试过程中的自动上下料,可实现产线流水来料,
跟随抓取产品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不同流程的循环测试,全程追溯,测试效率高。
思灵机器人拥有工业智能自动化领域的客户资源以及线体所需机械手等核心零
部件的研发生产优势,发行人具有整线自动化智能解决方案的开发和生产能力,
因此向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最终用于富士康等 EMS 厂商的订单。因此,思灵
机器人作为发行人竞争对手,向发行人采购用于智能手机出货前性能测试上下料
的自动化线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交易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销售额       销售占比    采购额     采购占比
                               2022 年 1-6 月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39.63        0.31%     164.41       1.11%
                                  2021 年

                                   3-1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销售额       销售占比    采购额     采购占比
                               2022 年 1-6 月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39.63        0.31%     164.41      1.11%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44.12        0.09%     262.20      1.16%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6.50       0.01%     221.99      0.98%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
                                     5.97       0.01%     148.51      0.65%
具厂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5.28       0.01%     336.77      1.48%
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4.91       0.01%      29.08      0.13%
                                  2020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99.56        0.25%     543.03      2.27%
                                  2019 年
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3.07       0.01%      19.99      0.22%
菱电高                               1.42       0.01%       0.43      0.00%

    报告期各期,公司因不同的业务机会存在向同一主体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情
况,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和苏州
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因项目交期紧张且自身产
能不足,向其采购机加件;同时,公司偶发性地向其销售库存备用的铝块、钢块
等原材料,公司不对销售后原材料进行后续管理。上述机加工厂的加工工艺过程
较为复杂,公司销售的原材料实物形态在对方加工后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价格均
参照市场定价,该事项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自动化设备、电气产品
及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贸易等业务。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公司向其采购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用于自身产品上;同时,公司向其
销售检测设备相关软件。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
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向其采购机加件;
同时,利用闲时产能为其生产制作并销售少量夹治具。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
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菱电高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的销
售业务。2019 年,公司向其采购机械手等配件;同时,向其销售机加散件等材


                                   3-1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料。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
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19 年,公司向其采购和销售机
加件,向其采购主要是因为自身机加件产能不足,向其销售主要是因为对方不具
备某些加工工艺。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机加件具体品类和加工工艺均不
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上述主要交易(年度销售或采购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
销售、采购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
司销售 3D 点云面轮廓度测量软件、手机内壳缺陷检测系统等软件产品,该交易
主要系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身的系统集成产品业务存在软件需求,
向发行人购买软件产品用于生产系统集成类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该交易系偶
发性交易,金额较小,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
系双方商业谈判后协商定价,发行人在各项成本基础上保留了合理利润,具有商
业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对博视科技和思灵机器人的销售均采取各项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模式
进行定价。2022 年 1-6 月,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45.16%和 40.40%,具有公允性。

    (二)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定制加工件类

    (1)2021 年: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散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3-1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1          机加散件     2,187,716.06     98.55%       39,402       55.52            59.54        -6.74%
     2            其他          32,223.96      1.45%        1,451       22.21                   -             -
           合计              2,219,940.0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
第三方均价相比差异率为-6.74%,具有可比性。略低于第三方均价主要因为发行
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2021 年: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的产品为机加散件,价格
公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差异率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1        机加散件       1,454,749.19         97.96%        23,563        61.74          59.54         3.70%
 2          其他            30,360.19          2.04%          942         32.23                 -                 -
         合计            1,485,109.38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
方均价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2021 年: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大板,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差异率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机加大板        241,066.38        82.89%          114       2,114.62                 -             -
           其中:标
  1                        192,836.28        66.31%          107       1,802.21        2,027.43      -11.11%
           准型号
           其他型号         48,230.10        16.58%            7       6,890.01                 -             -
  2             其他        49,756.66         17.11%          33       1,507.78                 -             -
         合计              290,823.04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大板的均价



                                                3-1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机加大板中,标准型号的价格
     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为-11.11%,主要因为公司采购数量较大,供应商给予一定
     的优惠,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机加大板以定制加工件为主,系由发行人提供图
     纸,交由供应商生产,其他非标准型号的产品系发行人仅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
     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双方根据原材料价格、加工
     成本等商业谈判后的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4)2021 年: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用于生产夹治具的机加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采购均价                   差异率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机加散件
 1                       3,268,647.71        97.06%        64,574            50.62           48.35             4.70%
        (夹治具用)
 2             其他        99,016.81          2.94%                   -              -                 -            -
         合计            3,367,664.5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
     异率为 4.70%。发行人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
     件的供应商数量,新增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采购,由于当年发行人向
     其采购规模较小,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生产成本较高。因此,向发行人报价高
     于强瑞装备,但增幅相对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5)2019 年: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为机加散件,价格公允性分
     析如下:

                                                                                                      单位:元
                 产品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差异率
                 种类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机加
        1               199,858.97         99.99%          3,430           58.27           50.48           15.43%
                 散件
        2        其他       27.43           0.01%                 -              -                -             -
              合计      199,886.4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3-1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向昆山柏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价格高于第三方均价,主要因为
 发行人的机加散件订单为定制加工,系由发行人提供图纸,交由供应商生产,发
 行人收到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订单交期较为紧张,具有突发性,临时采购
 需要供应商配合紧急排产、加工制作,因而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均价,交易价格具
 有公允性。

           2、电子类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线激光、传感器
 等电子类产品,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1)2022 年 1-6 月

                                                                                               单位:元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1         线激光        1,561,769.92      94.99%           29.00   53,854.14      54,895.72         -1.90%
 2          其他            82,300.88       5.01%           62.00    1,327.43                  -                -
         合计            1,644,070.8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线激光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
 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2021 年

                                                                                               单位:元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1          线激光   2,402,123.95     91.61%            46.00   52,220.09    53,193.05          -1.83%
     2           其他     219,880.44       8.39%           159.00    1,382.90              -                -
          合计           2,622,004.39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线激光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
 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1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2020 年

                                                                                         单位:元
          产品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差异率
          种类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1       线激光   4,483,008.91        82.56%         82.00    54,670.84    55,614.77       -1.70%
 2       传感器    304,161.08          5.60%       1,478.00     205.79       200.79         2.49%
 3        其他     643,088.31         11.84%        834.29      770.82               -          -
       合计       5,430,258.3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光电传感器的均价

       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采购线激光、传感器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较小,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综上,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系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与行业经营
特点一致,具有行业普遍性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主要客户较为稳定,大部分为
苹果公司及苹果公司各大 EMS 厂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
制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81%、90.36%、91.88%和 81.77%,
其中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48%、
97.60%、97.78%和 94.39%,各期均超过 90%,客户集中度高。发行人客户集中
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实质差异,符合行业特点,具体分析参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13/13.1/一/(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
特点”。

       二、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终端客户主要为苹果公司,其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在
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公司主要客户还包括苹果公司产业链企业中的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
伟创力、捷普集团、新能源科技、赛尔康等,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智能制造
商,上述客户未出现明显的经营异常,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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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发行人与客户合作历史较长,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
大风险

    公司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发生过间断,合作稳定
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
公司的产品销售;公司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
设备等各产品线,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具备新产品开发和新客户开拓
能力,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四、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
立性,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公司通过主动拜访和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两种方式拓展业务,发
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为降低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
向新能源等领域拓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发行人具备
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户集中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中充分揭
示了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业务、前五大客户及
集中度情况,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客户及集中度情况、分析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访谈管理层,了解对主要客
户依赖情况,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情况及开拓能力
等;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新能源和医疗领域相关合同/订单及相
应收入金额和占比,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相关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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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询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
营业务、经营规模、主要股东情况等,了解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
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明细表、合同及订单、应收账款明
细表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
式、订单获取方式、在手订单情况、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
访谈发行人相关客户并邮件确认,查询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了解发行人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和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
地位;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获取报告期内发
行人主要新增和退出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股东情况,访谈管理层,了解新增和
退出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销售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新增和退出原因等
情况;

    5、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与供应商清单、查询上市公司及在审企业
公开披露文件并进行交叉比对,了解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获取重叠客户供应商的相关工商信息,了解其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了解与公司
存在购销业务的合理性;查询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相关合同,访谈发行人采购
和销售人员,了解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定价方式,并与同类客户及供应商交
易均价、第三方均价进行比对,核查重叠客户供应商购销产品的价格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对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相关交易原因向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就交易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展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
户;发行人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行人具备
新客户开拓能力;

    2、发行人已在新能源光伏和动力电池、医疗等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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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和 2021 年,发行人通过主动开发和客户关联方引荐等方式分别向东尼电子和
东莞新能安实现销售收入 1,216.11 万元和 512.47 万元,并与利维能签署了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公司与多家新能源行业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并入围广汽埃
安试验线的招标资格,成为其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达成合作意向,
样机将于 2022 年 10 月上旬发往星恒电源中试线开始现场验证,预计未来新能源
领域产品将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新动力。医疗领域向菱电高实现销售收入 82.43
万元。根据客户公开披露信息、股权关系、官网信息,东莞新能安系苹果公司
EMS 厂商宁德新能源的关联方,东尼电子、利维能、广汽埃安、星恒电源和菱
电高不是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除新开拓的博视科技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均
在 4 年以上,合作时间较长,定价方式为在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结算方式
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辅,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为主动推广营销和第三方引荐,
产品验收周期不等,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良好,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不等,为前五大客户的设
备核心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

    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类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
是公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公司与 2021 年未发生交易的老客户均保持
正常业务联系,2021 年未实现业务收入的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战略规划,
客户暂时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交易具有合理性和
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主
要系不同的业务机会,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其销售和
采购的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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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资金拆借、通过个人
账户代收代付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一)针对发行人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拆借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冉隆川和杨海波的银行流
水,进行交叉比对,核对借款金额、还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准确,核查资金拆借本
金和利息是否已于首次申报截止日前进行清理整改;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会计凭证和资金拆借利息计算表;

    3、取得并核查了杨海波和冉隆川关于向公司拆借资金的确认函。

    (二)针对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业务往来情况,
覆盖了全部涉及返利、货款扣款事项的供应商;

    2、针对收取废料款、供应商返利、支付销售佣金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取得相关财务凭证、内部联络单、返利协议、销售佣金协议、对废料商、销售佣
金支付对象进行访谈等方式验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审计调整分录、原始报表和申报差异比较表,本所律
师进行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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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取得和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
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形;

    5、取得和查阅了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6、查阅了《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的个人卡代收代付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的行为被处罚;

    8、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控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引起的纠纷或诉讼;

    9、取得和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关于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的披露的情况;

    10、取得和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
人员出具的承诺;

    11、对照《审核问答》第 25 问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

    (三)针对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报告期内合同签署以及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查验回款方是否与交
易对手方一致;

    2、向公司销售及财务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3、获取了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三方回款的说明,查验第三方回款的交易对方
和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4、获取该笔第三方回款交易相关的销售合同、审批单据、报关单、银行回
单等,验证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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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和整改措施
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
但是鉴于发行人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小、具有偶发性,
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和风险,
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已将前述高管资金拆借和个人卡事项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并收回占
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的第三方回款系偶发性情形,发生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极低,相关的销售具有真实性,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
方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形;资
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5、发行人已通过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对上述事项积
极整改,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
再出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6、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均已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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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三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

     问题 2、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聚焦于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等
核心技术,并成功将其应用到为客户提供的精密检测和精密组装设备中。伴随客
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术,完成向
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

    请发行人说明:

    (1)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
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2)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
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1 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
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一、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以机器视觉及工业软件开发为核心,
围绕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持续提升技术覆盖能力,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

    公司于 2012 年成立之初,依托创始技术团队在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主要
从事图像检测方面的研究开发,重点进行消费电子领域结构件的精密检测,并陆
续应用于多个细分领域和场景。随着精密检测技术的不断开发、拓展和应用,公
司向精密组装技术渗透,自 2014 年开始拓展检测组装一体技术,自 2017 年起着
力精密运动控制领域相关技术。

    自 2015 年起,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公司组织核心团队重新设计软件平台
系统架构,汇总了公司核心技术并进行优化和模块化开发,于 2016 年推出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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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便于客户通过调用相应模块快速完成生产线的部署
和调试,目前公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已升级至第四版。此后,公司继续开
发了生产智能管理平台、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等多个专用平台软件并不断
进行升级。

    伴随客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
术,完成向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自 2017 年推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体并
全面推行到各类领域整线开发。

    检测和组装设备离不开专用治具,公司自成立以来同步自主开发专用治具设
计技术。公司在设计方面以制造工艺为根本,强化结构设计和精密度要求,并匹
配满足自身设备和线体需求,形成了线体和夹治具匹配开发应用的综合竞争优势。

    随着对下游行业需求的理解不断加深,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攻克了行业
内多项技术难点,持续拓宽技术研发的深度和广度,最终形成了目前以专用软件
平台、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
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用领域,并持续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

    二、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
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
的具体应用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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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自 2013 年开始研发;2015 年开
                                   始在检测项目导入,主要为图像
                                   和运动控制方面的运用;当年发
                                                                             以一种手机零件高精密组装设备为例,通用平台软件中集成各类电
                                   行 V1 版本;2016 年开始在组装
                                                                             机及气动件控制、机器视觉、与 PLC 及机械手等硬件接口及各种       几乎全部自
                                   项目导入,主要为高精密运动控
                  通用软件平台                                    2015 年    通讯协议,开发封装成功能模块,直接使用该功能模块进行控制操      动化设备和
                                   制技术运用,当年发行 V2 版本;
                                                                             作,节约开发时间并降低难度,并且可以通过多任务并行处理功能      自动化线体
                                   2017 年批量导入线体开发中,
                                                                             提高设备生产效率,从而实现自动化设备快速交付生产、高效运行
                                   当年发行 V3 版本;2022 年,更
                                   新完善算法和数据分析功能,当
                                   年发行 V4 版本
                                                                                                                                             显示模组全
       专用平台                                                              生产智能管理平台与线体内各生产单元通过实时交互,获取各单元      自动组装
 1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试
       软件开发   生产智能管理平                                             生产物料信息、生产数据、设备运行状况、告警信息等,对数据进      线、手机附
                                   运行,2020 年开始批量导入线     2020 年
                  台                                                         行储存、分析、汇总处理,生成报表并将数据信息实时展示在界面      件全自动智
                                   体使用
                                                                             上,对生产关键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追溯                      能分拣包装
                                                                                                                                             线
                  一键测量软件     自 2020 年开始开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3D 测量软件      自 2021 年开始开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以在手机终端产品组装中检测螺丝和垫片是否漏装、多装、错装为
                                                                                                                                             手机缺陷检
                                                                             例,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采用分割和分类算法,通过测试集
                  工业缺陷人工智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年导                                                                             测机、字符
                                                                   2020 年   对模型进行分析、评估、优化,最终得到一个具有适应性高、漏检
                  能检测平台       入量产                                                                                                    缺陷识别检
                                                                             率低、过杀率低、准确率高的神经网络模型。该模型即可应用于实
                                                                                                                                             测机
                                                                             际生产过程中的缺陷检测
                                                                             主要针对材质特殊、特征复杂、尺寸微小的零件测量。以注塑结构      电脑结构件
                                                                             件检测机为例,需要检测透明零件上间距小于 10mm、厚度小于         全尺寸检测
                                                                             1mm 的内侧面上直径约 0.5mm 的转轴的直径和位置度,普通光源       机、注塑结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2017 年导
 2     机器视觉   光路设计技术                                     2017 年   无法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安装,通过光路分析,在产品治具两侧设计      构件检测
                                   入量产
                                                                             45°环形反射镜面,将两侧的面光源光线 45°折射到按键转轴一周,   机、平板电
                                                                             再通过在两内侧边中间安装 45°棱镜,将光线再次反射至相机成像,   脑结构件全
                                                                             并在治具上设计遮光特征,避免干扰光线影响,从而实现转轴的直      尺寸检测机

                                                                        3-1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径和相关位置度测量
                                                                             主要针对大视野、高精度场景下的产品测量。以电池全尺寸检测设
                                                                                                                                            电脑结构件
                                                                             备为例,电池外形尺寸达到 300+mm,测量精度 0.02mm,市面上
                  2D 图像拼接技    自 2016 年开始研发,2017 年导                                                                            全尺寸检测
                                                                   2017 年   相机镜头视野小,无法满足如此大的视野要求。通过移动相机位置,
                  术               入量产                                                                                                   机、电池全
                                                                             获得一系列连续图像,通过拼接一系列特征重叠的图像,构成一个
                                                                                                                                            尺寸检测机
                                                                             完整的、高清晰的图像,它具有比单个图像具有更大的视野
                                                                             主要针对三维空间尺寸测量。以电池的面轮廓度检测为例,以两个
                                                                             侧面为基准,计算其余各面基于基准面的轮廓度。该技术的关键是     电池全尺寸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陆续应用              需要通过标定块进行实时拼接。标定块每个侧面有对应凸台用作拼     检测机、充
                  3D 图像空间拼
                                   到电池和充电电源方向检测项      2018 年   接特征点,通过凸台原始数据作为标准 3D 坐标值;获得激光实时     电器结构件
                  接技术
                                   目                                        扫描图点云数据,将点云坐标值仿射至标准 3D 坐标位置,获得标     全尺寸检测
                                                                             定板的拼接矩阵,从而实现产品的拼接。量测重复性可达到 10%的     机
                                                                             公差以内,满足测量需求
                                                                             主要应用于特征不明显、区分度低且量测精度要求高的场景。以电
                                                                             池全尺寸检测设备为例,需要测量电芯折边轮廓度尺寸,普通相机
                  二维和三维坐标   自 2018 年研发并应用于消费类              镜头的搭配很难清晰的呈现同色度、带拐角的不规则特征。通过相     电池全尺寸
                                                                   2018 年
                  系转换技术       电池全尺寸检测项目上                      机、激光的搭配,分别在相机、激光视野下采集标定块图像,采用     检测机
                                                                             旋转、缩放、投影等技术手段,使三维特征与二维特征完全重合,
                                                                             构成平面与空间坐标系的转换关系,实现坐标系的统一
                                                                             应用于因实际工况需要在不停顿下进行图像采集处理的场景。以金     电脑结构件
                                                                             刚线检测机为例,产品在 35m/min 的速度下高速移动,需要测量产    全尺寸检测
                  高速飞拍检测技   自 2015 年研发并应用于金刚线              品上直径约为 0.01mm 的金刚砂颗粒的大小、数量。通过特殊设计     机、平面度/
                                                                   2015 年
                  术               检测机上                                  的高频高亮光源,相机可以在 0.005 秒的时间内完成图像采集,减    厚度检测
                                                                             少了拖影和变形;并通过多线程处理,将图片采集和处理并行作业,   机、金钢线
                                                                             避免结果输出滞后造成的产品不良                                 检测机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年应
                                                                             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零部件精密组装机、精密贴合机等高速精密组
                                   用于高精度高速组装贴附项目
       运动控制   视觉伺服控制技                                             装设备上。如使用视觉伺服控制技术的贴合机可实现精度优于         显示屏幕贴
 3                                 上,解决组装精度和 CT 瓶颈, 2020 年
       技术       术                                                         10μm 的高精度贴合,同等精度条件下控制速度比传统使用视觉引     膜设备
                                   后续推广用于在各类高精度高
                                                                             导的开环控制方案快 3 到 5 倍
                                   速组装项目上

                                                                        3-1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空间插补运动控制技术常用于公司对 CT 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因其
                  空间插补运动控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于显                                                                           显示模组全
                                                                   2017 年   可同时控制至少两轴电机连续运行多段不同的轨迹(如直线,圆弧
                  制技术           示模组的装配                                                                                           自动组装线
                                                                             等)而中间无需作任何停顿
                  力控运动控制技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术
                                                                                                                                          显示模组全
                                                                                                                                          自动组装
                                                                             针对工艺制程复杂、更新换代快速的行业需求。以显示模组全自动 线、手机全
                                                                             组装线为例,线体制程涵盖自动产品来料检验、点胶、装配、烘烤、 自动智能分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于显
       整线开发                                                              保压、成品检测等多道工序,产品治具在主流线上循环流转,各制 类包装线、
 4                整线开发技术     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体,后全面    2017 年
       技术                                                                  程单元设备独立分布于主流线两侧,采用标准框架总线控制各设备 电池泄漏自
                                   推行到各类领域整线开发
                                                                             动作流程。可通过延伸或减短线体长度,增加或减少制程单元设备 动测试线、
                                                                             来调配制程和产能                                             手机附件全
                                                                                                                                          自动智能分
                                                                                                                                          拣包装线
                                   公司最早核心技术之一。自                                                                               电脑结构件
                                   2012 年开始,自主研发了各类                                                                            全尺寸检测
                                   平面产品尺寸量测设备(点激光                                                                           机、平面度/
                                   等);2014 年开始研发各类视               平面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产品形状尺寸和形位公差检测。以电脑结 厚度检测
                  平面特征检测技   觉引导组装检测技术,将检测与              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的平面度和外形轮廓度测量为例,根据线激光扫 机、平板电
                                                                   2012 年
                  术               组装进行整合;2016 年研发大               描获取电脑外壳表面点云图像,按图纸拟合待测区域所取点云,计 脑结构件全
                                   型零件全尺寸检测技术,将产品              算平面度;根据相机获取电脑外壳外轮廓灰度图像计算轮廓度       尺寸检测
       外观特征
 5                                 多方位尺寸进行一次性量测;                                                                             机、平面度
       检测技术
                                   2017 年由 2D 检测向 3D 检测跨                                                                          检测及上下
                                   越                                                                                                     料线体
                                                                             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术主要针对产品特征各异(如尖点、狭缝
                                   基于 2016 年 PCB 板各类产品特             和圆弧等)、材料颜色差异大等问题,检测形状和位置尺寸。以手
                  异形零件几何特                                                                                                          3D 圆弧轮
                                   征检测需求,并结合各类产品工    2016 年   机外壳一周圆弧截面的轮廓度检测为例,采用 CCD 无法直接测量,
                  征检测技术                                                                                                              廓检测设备
                                   艺,技术迭代而成                          而常规线激光传感器分辨率不够,通过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
                                                                             术,采用线激光光源在圆弧截面方向汇聚光斑线,采用相机获取光


                                                                        3-1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斑图像,转换成像素,进行轮廓度分析
                                                                                                                                            间隙段差检
                                                                                                                                            测机、电脑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采用轮廓
                                                                             3D 面间隙段差检测一体化技术目前应用于消费性电子产品检测间      结构件全尺
                                   计算方法计算间隙段差;2014
                                                                             隙和段差尺寸。以笔记本电脑的脚垫组装后的间隙及 3D 段差检测     寸检测机、
                                   年开始,运用线激光进行 3D 轮
                  3D 面间隙段差                                              为例,该应用使用了 3D 成像传感器和 2D 高分辨率相机结合的技     平板电脑结
                                   廓面的 3D 扫描检测,由线轮廓 2012 年
                  检测一体化技术                                             术,采用 2D 视觉引导线激光 3D 扫描,提取 3D 数据,采用特征轮   构件全尺寸
                                   检测到面轮廓计算迭代;2017
                                                                             廓拐点算法,利用产品基准面计算法向间隙,从而完成任意位置下     检测机、充
                                   年开始采用全 3D 面数据计算,
                                                                             3D 面间隙、段差一次性测量                                      电器结构件
                                   将速度和精度提高一倍以上
                                                                                                                                            全尺寸检测
                                                                                                                                            机
                                                                             主要实现对电池产品的厚度高精度测量。公司自制开发专用测厚
                                                                             仪,采用仿形产品的测量压板接触产品最高点,通过电机电流环控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成功导                                                                             电池全尺寸
                  面厚度测量技术                                   2018 年   制技术和高精度力控反馈技术,实现设定压力实时控制,通过光栅
                                   入软包电池面厚度测量项目                                                                                 检测机
                                                                             尺反馈位移量完成面厚度测量。可作为标准机构,应用于面厚度高
                                                                             精度测量
                                                                             应用于高光镜面零件、玻璃镜面等多种产品的水波纹等缺陷检测。
                                                                                                                                            平板电脑结
                  结构光纹理成像   自 2015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到平              以电脑 logo 的表面水波纹检测为例,使用特制的点阵和条纹纹理
                                                                   2015 年                                                                  构件全尺寸
                  检测技术         板 logo 水波纹检测项目                    光源发出的平行光,依照光学三角法,经镜面反射,生成表面 3D
                                                                                                                                            检测机
                                                                             图像,计算扭曲度,量化形变指标,从而给出准确的形变数据
                                                                             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特征复杂多变的缺陷检测,
                                                                             主要减少人工检测的人力成本和降低人工主观判断问题。以钢壳电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成
       外观缺陷                                                              池的表面缺陷检测为例,人工智能算法对现有缺陷的标记,该算法     电池图片采
 6                深度学习外观特   功应用到手机外观缺陷检测;
       检测技术                                                    2019 年   将输入的图像通过像素矩阵,分析及处理数据并提取有效缺陷特征     集和分类设
                  征检测技术       2020 年推广到电池全面外观缺
                                                                             信息。神经元会对其结果进行预测。同时,通过偏差进行实时修正,   备
                                   陷检测项目
                                                                             以更接近预测值。将结果提取并分类后输出至模型中,不断迭代,
                                                                             并输出最优检测模型
                                   自 2017 年基于点胶缺陷检测要              特殊光缺陷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制造过程中,产品及治具
                  特殊光缺陷检测                                                                                                            显示模组全
                                   求研究而成,后续应用到其他点    2017 年   在点胶后一般会存在溢胶、残胶等缺陷,需要进行外观检测。以显
                  技术                                                                                                                      自动组装线
                                   胶制程                                    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上的残胶检测单元设备为例,通过使用远紫外

                                                                        3-1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线光源照射整个治具面,胶水与治具因材质不同,该光源反射后的
                                                                             波长呈现两极分化状态,再配合使用特殊设计的短通滤光片过滤掉
                                                                             治具反射光,在光学成像系统中仅采集到胶水特征,然后通过视觉
                                                                             图像处理进行溢胶、残胶识别和检测,标识出胶水大小和位置,从
                                                                             而实现点胶后的外观缺陷检测
                                                                             外观缺陷任意角度拍照平台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金属或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应                                                                          平板电脑外
                  外观缺陷任意角                                             玻璃表面的缺陷拍照。该平台也可配合深度学习算法进行外观缺陷
                                   用于消费电子产品金属或剥离      2019 年                                                                壳外观缺陷
                  度拍照技术                                                 检测,同时操作员也可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检拍照,达到监
                                   表面的缺陷检测                                                                                         检测机
                                                                             控生产异常状况的目的
                                                                             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可用于电池生产制程检验和出货检验,对产
       电池安规                                                              品破损或制程工艺不良检测。以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为例,将电芯
                  电池安规泄漏检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年开                                                                          电池泄漏自
 7     泄漏检测                                                    2019 年   进行高压压氦,再将压氦完的产品放入真空检测腔体进行氦质谱泄
                  测技术           始用于钢壳电池泄漏检测                                                                                 动测试线
       技术                                                                  漏检测,通过标准的泄漏量比较,可以得到氦气的泄漏量,从而判
                                                                             断产品是否超出泄漏标准
                                                                             软排线用于电子部件间的连接传输功能,通过软排线预折定型处理
                                                                             释放更多的空间,便于装配更多零部件。公司软排线自动预折定型
                                                                             技术使用特定治具间的零部件运动匹配,对软排线进行折弯,以达
                  软排线自动折弯   自 2019 年起开始研发并应用到
                                                                   2019 年   到特定形状要求。以手机闪光灯软排线为例,通过视觉引导对位上   预折排线机
                  定型技术         各类软排线项目
                                                                             料,转盘多工位布局并行处理,每个工位采用高速模组上安装的精
                                                                             密治具对软排线进行折弯处理,经过多个工位的精密治具折弯后达
                                                                             到产品特定形状的精度要求
       精密组装                                                              公司透明零件精密组装一体化技术通过设计特殊的光路实现透明
 8
       技术                                                                  零件的准确视觉定位。以 LED 组装机为例,将透明 LED 组装至手
                                                                             机外壳上点有胶水的对应孔位上,并确保装配间隙和段差±0.02mm
                  透明物体精密组
                                   自 2014 年研发并导入批量生产    2014 年   的要求。手机外壳通过厚度测量分类,点胶工位根据厚度分类进行   LED 组装机
                  装一体化技术
                                                                             外壳点胶胶量管控,以确保组装段差,通过底角度光源获取特征图
                                                                             像进行视觉定位组装, LED 组装保压完成后,对组装段差进行全
                                                                             检
                  弹性小件精密装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年应             弹性小件精密装配技术主要应用于轻薄、异形、易变形、定位困难   结构小件组
                                                                   2021 年
                  配技术           用至充电电源组装设备                      的小件组装。在视觉引导下,采用电动夹爪和精巧机构夹持小弹片   装机


                                                                        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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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零件,结合力控和位移反馈技术,在产品装配过程中进行精准控制
                                                                             夹持力和扣合力。以充电电源内导电弹片装配为例,采用视觉料盘
                                                                             内定位引导,控制高速取料模组上的气动夹爪抓取弹片特定位置,
                                                                             经过底部视觉拍照获得弹片当前特征和精密尺寸,经过平台特定算
                                                                             法进行精密对位装配,装配过程中通过力传感器和光纤同轴点激光
                                                                             进行力和 Z 向位移的实时监控
                                                                             精密小件组装及小螺丝锁付技术主要利用视觉引导和力控技术进
                                                                             行精密小件的组装和小螺丝的锁付。以手机后盖上的喇叭模组装配
                                                                             和锁螺丝为例,通过视觉对装配定位后的手机后盖内的装配区域进
                  精密小件组装及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2 年内                                                                        结构小件组
                                                                   2022 年   行拍照;控制装配模组上的喇叭模组对位下压并通过力传感器实时
                  小螺丝锁付技术   开发成功并导入量产                                                                                   装机
                                                                             监控;通过平台软件算法计算螺丝孔同心度,小于 0.2mm 则装配
                                                                             完成;控制螺丝供料器工作,通过真空吸附螺丝在指定位置进行螺
                                                                             丝锁付,整过程进行锁付力矩,位置实时检测监控
                  基于 3D 引导的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研发中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空间点胶技术
                                                                             玻璃屏幕高精度贴膜技术可通过一体式视觉定位实现实时纠偏对
                                                                             位贴膜,消除了贴合过程中的轴运动误差。该技术中产品采用特殊
                                                                             材质滚轮,可实现高速滚压贴合,并可实时监控滚压压力和滚压速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年导                                                                            手机玻璃屏
                  玻璃屏幕高精度                                             度,避免玻璃产品碰划压伤、脏污和台阶贴膜气泡的出现,提升贴
                                   入量产,并延伸到高精度组装项    2021 年                                                                  幕高精度贴
                  贴膜技术                                                   合质量。以手机玻璃屏幕贴膜设备为例,采用高精度视觉系统在同
                                   目                                                                                                       膜机
                                                                             一视野内拍照产品和膜特征,通过平台软件进行特定算法匹配膜与
                                                                             玻璃屏幕的相对位置关系和位置尺寸,高速纠偏对位,通过滚轮滚
                                                                             压贴合
                                                                             柔性贴装技术采用高精度模组与多组力传感器协作,通过视觉技术
                                   自 2019 年开发多个组装头与力
                                                                             进行高精度定位引导和力控,达到高速高精度的自动化贴装。以
                                   控技术和视觉引导技术组合,于
                                                                             PCB 自动贴标设备为例,可适用各种大小形状标签。机台先通过对     高速贴附设
                  柔性贴装技术     2020 年应用到高速贴装场合;     2020 年
                                                                             标签视觉拍照引导,通过下相机对标签拍照,上相机对 PCB 板定      备
                                   后续成功应用到其他高速组装
                                                                             位特征拍照,纠偏贴附,实时监控压力。产品吸头采用快换式结构,
                                   机
                                                                             可实现快速切换
 9     夹治具设   夹治具设计       自 2012 年开始,匹配量测设备    2012 年   夹治具设计应用于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线体上的产品装夹定位,产     夹治具


                                                                        3-1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成熟                                                                   对应应用的
序号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时点                                                                       产品
       计                            专用治具设计各类产品自动校                     品随形流转装载等。以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治具为例,设计产品全
                                     正装夹定位机构;2013 年实现                    定位型腔,采用侧面小孔插销锁紧 Z 向移动,产品组装完后,将对
                                     各类异型易变形产品定位治具                     应的盖板通过导向销定位,侧面两个把手自动扣合实现治具汉堡式
                                     设计及高亮面产品治具设计;                     的结构保压,全程防震防摔,耐冲击
                                     2014 年 开 发 各 类 组 装 治 具 设
                                     计;2018 年匹配大型线体开发
                                     各类线体专用治具
                    机械标准化设计                                                  公司机械、电气、软件标准化设计应用渗透在所有自动化设备、自
                                     自 2012 年开始应用于检测设                     动化线体中。以结构小件组装机为例,机械上通过设计标准进行功
                    电气标准化设计
                                     备;2014 年应用于组装设备;                    能参数计算、负载特性分析、布局选择、节拍计算、材料分析、动
       设计标准                                                                                                                                   几乎全部产
 10                                  2017 年应用于大型线体设计;          2020 年   作流程仿真,采用对应的机台结构设计;电气上按照标准规范进行
       化建设       软件流程标准化                                                                                                                品
                                     2020 年完成公司内部标准化设                    电子元器件选型、控制回路设计、抗干扰设计、电气安全设计;软
                    设计             计规范                                         件上基于公司通用平台软件,通过标准功能函数,对结构小件做图
                                                                                    像处理定位,最终实现将结构小件通过视觉定位组装至外壳上




                                                                               3-1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2 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一、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
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

    发行人主要技术包括专用软件平台开发、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技术、整
线开发技术、外观特征检测技术、外观缺陷检测技术、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
精密组装技术、夹治具设计和设计标准化建设等十大类。发行人主要技术均来源
于自主研发,包括基于行业及客户需求的深入理解所进行的针对性开发,以及根
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前瞻性预判所进行的前瞻性开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
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通过申
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对主要技术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资
料,经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书面确认,截
至 2022 年 6 月末,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作为发行
人技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如下:




                                   3-1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自原任职单位离职时间
                                                                         专利申请/软件
 姓名        职务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软件                             原任职单位及离职期间      至专利发明/软件开发时
                                                                           开发时间
                                                                                                                         间是否满一年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李晓华      董事长      发明专利:圆柱体装配件的对中装配方法及装置        2013 年 11 月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3 月离职

                        发明专利:一种手机治具的核心组件型腔 CNC 精
                        修方法,双轴剥皮绕线包胶机,一种产品固定模
                        组、多轴绕线机及产品翻转绕线方法,升降解锁
                        机构,一种交叉式治具搬运开盖机构及搬运开盖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2020 年 6 月至
朱明园   董事、总经理   方法,双工位全自动磁环电感绕线机,一种吸塑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2022 年 3 月
                        盘分盘机构                                                         3 月离职

                        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双吸头装置
                        等 34 项

                        发明专利:非接触式三维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                           苏州灿铭自动化科技有
         副总经理、核                                                    2018 年 7 月至
冉隆川                                                                                     限公司,2015 年 8 月离             是
           心技术人员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对易变形物料进行导向的机        2021 年 3 月
                                                                                           职
                        构等 3 项

                        发明专利:一种电池泄漏检测方法、结构和系统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监事、核心技                                                    2013 年 11 月至
王雄杰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术人员                                                       2021 年 9 月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膜类双驱贴合机构等 45 项                         4 月离职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流程控制系统 V2.0
                                                                         2016 年 12 月至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
方倩     核心技术人员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检测系统 V2.0                                                                       是
                                                                          2021 年 10 月    公司,2015 年 9 月离职
                        软件:PDCA 及 OEE 上传系统 V1.9




                                                                 3-1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
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行人上述主要技术成果均系上述人员在执行发行人研发工作过程中利用
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且专利申请日期与上述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日期
超过 1 年,不存在来源于其原任职单位的情况,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原单
位分配的任务无关,不属于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存在来自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

    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形成主要基于公司体系化的研发团队协作,公
司的主要技术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体系。

    产品研发角度而言,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已经建成了
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
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发行人在深圳和苏州均设立了研发中心,
形成两地同步研发、同步设计、资源互补的研发架构。深圳研发中心下设八个研
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部,苏州研发中心下设三个研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
部。同时,发行人立足于现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不断引进、培养优秀人才,
完善研发人员结构,激发研发团队创新活力。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
研发人员共计 284 名,占员工总数比例为 35.06%。

    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研发设计流程,根据研发项目需要进行技术储备和积累,
在研发需求挖掘、评审、立项、设计、验证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流程规定,个别人
员的离职或变动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技术研发不存
在对个别人员的依赖。


                                  3-1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管理角度而言,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断建立并完善科学、稳定、平衡及
可持续经营的组织架构,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各部门之间
科学分工、有机合作,依靠平台管理体系将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个别人员的离职
或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存在对个别人员
的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
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
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依赖。

    三、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申请资料,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经中介机构通
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前述人
员均未曾因为职务发明或其他事项被其他单位主张过权利,不存在技术方面的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2、核查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申请文件;

    3、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
面确认;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查询检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涉诉情况,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涉诉情况;

    5、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体系和分工结构,公司的研
发体系和人才储备机制等。

                                   3-1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主要技术来自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形;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
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
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
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依赖;发行人主要技术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3-1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红杉智盛受让智信有限股权时,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李晓华、张国
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
议》,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薪酬审议
权、知情权、检查权、解散、清算或终止情形时可分配财产补足权、限制其他股
东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
行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
股东权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
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

    (1)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
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2)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4.1 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能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
协议》”),约定了红杉智盛及委派董事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 20 亿元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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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改变公司董事会
人数、合并兼并重组等导致重大资产转移、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交易等二十
三项重大事项,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议
程序时,前述事项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
施。特别决议事项均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需谨慎审议以保护红杉智盛股东权益,
并非为谋取发行人控制权而设置。《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财务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部分事项享有
“一票否决权”系较常见的给予投资人的保护性安排。红杉智盛作为财务投资人,
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所投资股权的增值实现投资收益,并不在于获得被投
资主体的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杉智盛持有发行人 16%的股份,并委派
一名董事,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系保护性权利,其无法
依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独立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并实际控制发行人,亦
未出现红杉智盛主动联合其他股东谋取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同时,经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以来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智信有限全体董事、股东就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
不存在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实施控制的意图。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综上所述,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
等权利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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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利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
否决权”;《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
定,根据《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
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
决权等权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4.2 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据此,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
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
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
的规定。

    4.3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
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内核部门发表的核查意见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
三部分/问题 4/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二/(二)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
门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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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的相关的股东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豁免函等,以及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后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豁免函等相关资料;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
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利对发
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
《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根据
《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
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
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
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完成了对红
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审核问答》第 13 条
的规定。

    (二)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内核部门通过查阅、审核工作底稿、向项目组律师问询等核查方式,
对本次反馈问询“4、关于红杉智盛”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复核。经复核,本所
律师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律师对获取的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充分分析并得出相应
结论,项目组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及所发表的结论有效。




                                   3-1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其中 3 家为亏损状态;1
  家控股子公司,自然人林伟阳持股 49%。

       请发行人:

       (1)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
  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2)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
  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
  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

       (3)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5.1 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原
  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一、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和 1 家控股子
  公司,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关系
             软件开发平台。智信通用主营业务为软件开     专注于围绕发行人需求,提升工业软
 智信通用    发,主要产品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发行人生产   件的标准化程度、提升设备交付效
             的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属于发行人业   率、提高生产信息化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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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关系
                    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苏州生产基地和机加中心。华智诚主营业务及
                    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产品的研
                                                                  华智诚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专注于华
    华智诚          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和技术服务,并生产定
                                                                  东、华中等区域订单生产
                    制加工件。华智诚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基
                    本一致,为发行人位于苏州的主要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智伟信持有苏州主要生产基地的土
                                                                  除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外,发行人拟
                    地及厂房,主要向华智诚出租厂房。自 2021
    智伟信                                                        以智伟信为平台,拓展标准及通用型
                    年 7 月起,智伟信逐步增加自动化设备的研发、
                                                                  自动化设备相关业务
                    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等业务
                    境外贸易主体。香港智信报告期内提供少量自      香港智信利用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
   香港智信         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以及贸易类设备销        心优势,满足境外客户对境外设备的
                    售业务                                        贸易类采购需求等,提升客户粘性
                                                                  智弦科技系发行人与林伟阳设立的
                                                                  合资公司,拟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教
                    前沿技术研发主体。智弦科技主营业务为根据
                                                                  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能力与发
   智弦科技         发行人需求,开展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
                                                                  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推动在工业
                    控制等工业自动化软硬件产品研发
                                                                  检测、人工智能、运动控制领域的产
                                                                  学研合作,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优势

             二、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智信精密                 15%               15%                  15%                    15%
         智信通用                 15%               15%                  25%                    25%
          华智诚                  15%               15%                  15%                    15%
          智伟信                  25%               25%                  25%                    25%
         香港智信               8.25%              8.25%                8.25%                8.25%
         智弦科技                 25%               25%                     -                      -
     注:华智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2001947),有
     效期为三年,目前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报告期内,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是基于各公司业务定位所发生的正
     常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所得税率是
销售方       购买方          主要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2020          2019
                                                  否相同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
                                                报告期税率
华智诚      智信精密    体、夹治具等产品。发                  4,879.66    21,774.17    15,092.35   5,181.27
                                                  相同
                        行人母公司智信精密拥


                                                 3-1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交易金额
                                              所得税率是
销售方       购买方        主要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2020       2019
                                                否相同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有苹果公司等客户合格
                       供应商资质,因此由智
                       信精密与客户签订合
                       同,并由智信精密将部
                       分订单交由华智诚生
                       产,形成内部交易
                       定制加工件,用于智伟
                                              报告期税率
             智伟信    信产品生产,属于华智                    62.27            3.27            -          -
                                                不同
                       诚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
                       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
                       产时效性目的,将采购   报告期税率
             华智诚                                          148.34         1,044.66    2,950.36    640.23
                       的原材料向华智诚销       相同
                       售,属于原材料内部调
                       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
                       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
                                              2021-2022
                       产时效性目的,将采购
智信精密    智信通用                          年 6 月税率             -             -        0.28     1.32
                       的原材料向智信通用销
                                                 相同
                       售,属于原材料内部调
                       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材
                       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
                       产时效性目的,将采购   报告期税率
             智伟信                                             0.71            0.24            -          -
                       的原材料向智伟信销       不同
                       售,属于原材料内部调
                       拨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   2021-2022
            智信精密   智信精密自动化设备、   年 6 月税率    733.24           873.24    1,396.06    726.35
                       自动化线体等产品          相同
智信通用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   2021-2022
             华智诚    华智诚自动化设备、自   年 6 月税率    157.66           502.62       595.90   235.21
                       动化线体等产品            相同
                                              报告期税率
智伟信       华智诚    厂房租赁                              249.37           476.30       454.63   377.66
                                                 不同
                                              报告期税率
智弦科技    智信精密   技术开发服务                            23.34           93.36            -          -
                                                 不同

             报告期内,智信精密与华智诚 2019-2022 年 6 月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
      智信精密、华智诚、智信通用 2021-2022 年 6 月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不存
      在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同税率主体间内部
      交易定价依据如下:




                                              3-1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2019-2022 年 6 月,智信精密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

    报告期各期,智信精密将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是
为了提高原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公司主体之间进行原材料的内部
调拨,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信精密作为低税率主体,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金
额不超过 3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二)2019-2020 年,智信通用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

    2019-2020 年,智信通用作为发行人软件开发平台,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
售的主要产品为通用软件平台,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及自动化线体,具有商业
合理性。智信通用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式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成本加成率
参考业务相似上市公司的成本加成水平,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
情况。

    (三)2021-2022 年 6 月,华智诚向智伟信销售

    2021-2022 年 6 月,华智诚作为发行人机加中心,承担发行人内部定制加工
件生产职能,向智伟信销售零星定制加工件主要用于智伟信产品生产,具有商业
合理性。华智诚作为低税率主体,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向智伟信销售金额分
别为 3.27 万元、62.27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
情况。

    (四)2019-2022 年 6 月,智伟信向华智诚销售

    2019-2022 年 6 月,智伟信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向华智诚主要销售内容为
出租苏州生产基地厂房,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伟信按照市场价格向华智诚租赁,
与周边厂房的租赁单价相近,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五)2021 年-2022 年 6 月,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

    2021 年-2022 年 6 月,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用研
究”技术开发服务,拟开发新技术或优化现有检测方案降低检测成本。定价采用
成本加成定价方式,成本加成率参考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披露的相似业务成本
加成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3-2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交易均基于各公司业务定
位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
况。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不存在因转移定价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的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子公司名称                 2021 年度收入               2021 年度净利润
 1              智信通用                             1,419.98                        -41.51
 2                  智伟信                             476.48                       -124.30
 3              香港智信                                   38.16                      -1.43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的亏损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亏损原因                          后续业务规划
                                                            进一步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加强
                        2021 年度加大研发投入所致,多个
 1        智信通用                                          软件产品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
                        项目处于研发过程中
                                                            研发效率,节约研发支出
                        2021 年 7 月起,在厂房租赁业务基
                        础上逐步增加标准及通用型自动
                                                            充分利用发行人现有业务渠道,
                        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2         智伟信                                           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推广力度,拓
                        和技术服务等。因新业务尚处于初
                                                            展产品市场及下游客户
                        期开拓阶段,销售规模较小,无法
                        覆盖成本费用,导致当年度亏损
                        香港智信 2021 年存在零星设备类      针对汇兑损益,公司通过催收应
                        贸易业务,收入仅 38.16 万元,且     收账款、选择有利时点结汇等措
 3        香港智信
                        毛利较低;同时,2021 年存在一定     施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造
                        的汇兑损益,造成公司亏损            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智信通用、智伟信、香港智信的亏损金额较小,亏损原因具有合
理性,该等公司均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3-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2 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
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
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一、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红
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子公司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由智信精密持股 51%、林
伟阳持股 49%。

    林伟阳 2014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现
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副研究员,专注于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控制等研究领域。

    发行人在围绕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研发之外,紧跟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对
行业技术特点、下游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做出预判和总结,对重大技术突破、重
要产品创新、标准设备等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前进行技术储备。

    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是在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
控制前沿领域进行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结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能力
与发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推动发行人与林伟阳及其所在院校的产学研合作,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与林伟阳的合作成果归属于智弦科技所有;智弦科技所从事的研发项
目均为原创研发,不存在侵犯林伟阳任职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他主体知识产
权成果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智弦科技具有合理性。

    (二)子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3-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分红情况。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智弦科技与发行人内部交易金额分别为 93.36
万元及 23.34 万元,交易内容为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
用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定价原则为成本加成,交易金额较小且定价公允,具体
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三部分/问题 5/5.1/二/(五)2021 年-2022 年 6
月,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经核查智弦科技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智弦科技
银行流水不存在支付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不匹配等异常情况,
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综上,智弦科技报告期内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是否在发行人
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拥有六家子公司,其中智信通用、华智诚、智伟信、香
港智信、美国智信(已注销)均为全资子公司,智弦科技为控股子公司。

      智弦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成立,发行人持有智弦科技 51%的股权,林伟
阳持有智弦科技 49%的股权,林伟阳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林伟阳背景及从业经历如下:

      林伟阳,2014 年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毕业,2014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2019 年 2 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
大学副研究员。

      林伟阳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兼职单位名称                  任职期间                 职务
                                              2016 年 11 月-
                                                                  经理
  1     浙江优迈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至今     执行董事



                                     3-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兼职单位名称                    任职期间                   职务
       2      深圳力子机器人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至今    董事
              哈尔滨工大国际干细胞工程研究院有
       3                                                2019 年 6 月至今    董事
              限公司
       4      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今    技术咨询
       5      智弦科技                                  2021 年 3 月至今    技术指导、监事

           除智弦科技外,林伟阳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被投资单位        权益
序号                                  投资起止日期                         经营范围
                名称          比例
                                                         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按
                                                         摩器、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
           浙江优迈德智能             2016 年 11 月      的开发及销售;工业自动化产品的智能工
 1                            15%
           装备有限公司                   至今           艺系统设计、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视觉产
                                                         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电梯及配件的销
                                                         售(以上均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生产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敬科(深圳)                                 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          投资合伙企业     7.73%   2020 年 6 月至今    经济信息咨询(以上投资均不含限制项
            (有限合伙)                                 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智弦科技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会决议文件,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自智弦科技成立至今,林伟阳在智弦科技兼职担任技术指导并担任智
  弦科技监事。

           林伟阳已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林伟阳自智弦科技成立起两
  年内兼职在智弦科技工作。经中介机构对林伟阳进行访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林伟阳在智弦科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弦科技研发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
  责主导智弦科技新领域新技术研发,负责新技术产品定向;负责主导智弦科技新
  技术项目开发设计工作及产品成果转换;负责培养核心团队技术人员,扩建技术
  团队。自 2021 年 3 月起至今,林伟阳每月从智弦科技领取兼职薪酬 20,000 元。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教监〔2008〕15 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


                                               3-2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
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经核查林伟阳的简历并查询哈尔
滨工业大学官网公布的学校领导名单及林伟阳的任职信息,林伟阳在哈尔滨工业
大学任职期间岗位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属于上述
规定中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领导干部。因此,林伟阳投资持股智弦科
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定。

    就投资持股智弦科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事宜,林伟阳已取得所在单位哈尔滨
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智能控制与系统研究所的书面同意,已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内
部管理规定获得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人事处批准,林伟阳与发行人共同设立智弦科
技,在智弦科技担任监事并兼任技术指导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对教职工校外兼职
和经商办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林伟阳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林伟阳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林伟阳未控制任何企业。

    报告期内,林伟阳间接持有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
科机器人”)2.10%股权,并兼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咨询。敬科机器人为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 6 月的供应商。敬科机器人主营业务为协作机器人开发和销售,
因其开发的协作机器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行人向其进行采购存在必要性和合
理性。

    发行人 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向敬科机器人采购金额分别为 81.59 万元及
36.86 万元,占发行人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36%及 0.25%,采购金额及
占比较小;发行人向敬科机器人采购的单价与第三方价格(即敬科机器人向其他
客户的报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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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林伟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根据对林伟阳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中介机构通
过网络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除上述情况
外,林伟阳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
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3 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发行人香港子公司为香港智信,香港智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
名称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HongKong) Co., Limited
公司编号            2533310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610 号荷李活商业中心 1318-19 室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股普通股
现时已发行股份
                    (已缴或视作已缴的总款额:港币 100,000 元)
现任董事            杨海波 YANG HAIBO
现任股东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精密仪器,自动化控制软件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国际贸易
状态                存续

       就智信有限设立香港智信,智信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310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
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0〕269 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确认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发行人已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1 年 5 月 27 日分两笔完成对香港智信的出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未发生因违反外汇管理、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2 年 3 月 1
日和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智信是根据香港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香港智信取得了在香港法律下其实际业务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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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持有的资质、许可、批准、执照、牌照或其他证书(如有需要),香港智信
的业务经营没有因违反香港法律法规而受到香港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调
查、起诉或处罚。

    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子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明细
及定价依据文件、发行人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 2021 年度亏损子公司的亏损原因及后续
业务规划;

    4、取得了林伟阳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
林伟阳作为发明人并归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利情况;

    5、核查了智弦科技工商登记档案以及设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6、取得了林伟阳合资成立智弦科技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至报告期末(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7、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书面确认;

    8、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9、取得了发行人与敬科机器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和物流单据,敬
科机器人向其他客户的报价单;

    10、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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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网络核查;

     11、核查了香港智信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业务登记凭证》(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12、取得了发行人对香港智信出资的银行账户凭证;

     13、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

     14、审阅了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密切相关;发行人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涉及转移
 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发行人 2021 年度 3 家子公司亏损具有合理性,并
 已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2、发行人与自然人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具有合理性,智弦科技报告期内
 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林伟阳在发行
 人子公司智弦科技处兼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林伟阳在发行人处兼
 职并领取兼职薪酬,其不控制任何企业;林伟阳间接参股并兼职担任技术咨询的
 企业敬科机器人为智信精密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供应商,发行人向敬科
 机器人采购具有必要性、合理性,采购价格公允;除上述往来外,林伟阳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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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冯成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邹晓冬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霏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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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2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 )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                    2021/7/1 至
  1     华智诚    黄道清                                    148.39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屋明日星城 27 幢 2006 室                        2022/06/30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                    2021/12/28 至
  2     华智诚    力为辉                                    142.6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屋明日星城 28 幢 801 室                         2022/12/27
                            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                      2022/6/27 至
  3     华智诚    周波                                 110.6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建屋明日星城 15 幢 903 室                       2023/6/26
                            西塘镇荷塘月色景苑 20 幢 1 单                   2021/7/7 至
  4     华智诚    罗小平                                    103.4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元 101 室                                       2022/7/6
                                                                            2022/4/8 至
  5     华智诚    王多生    里河新村 30-1 幢 502 室         71.7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2/7/7
                            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满庭芳 7                      2022/6/10 至
  6     华智诚    何劲松                               133.9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幢 1 单元 202 室                                2023/6/9
                            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高阳台 1                      2022/3/9 至
  7     华智诚    王健                                 112.35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幢 1 单元 1803 室                               2023/3/9
                            浙江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新村                      2021/7/14 至    临时办公、
  8     华智诚    汤学超                                    220                                           未提供         否          未变
                            56 号                                           2022/7/13        员工宿舍
                            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 44 号                    2021/8/24 至
  9     华智诚    王启华                                    119.85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楼 904 室                                       2022/8/23
                            宁德市福宁北路 5 号(海天水                     2022/5/12 至
  10    华智诚    林潺                                  139.95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岸阳光)5 幢 3 层 301                           2023/5/11




                                                                    3-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2/6/26 至
  11    华智诚    徐玉萍                                   86.99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 室                                          2023/6/25
                             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2/6/26 至
  12    华智诚    李丽                                     87.3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1104 室                                         2023/6/25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 3 号                   2021/12/1 至
  13    华智诚    柴祥                                     89.46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滨江福兴华府 2 幢 102                           2022/11/30
                                                                             2022/1/10 至
  14    华智诚    吴李平     宁德市海天水岸阳光 5#703        88.1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2023/1/9
                             盐城市亭湖区青墩中路青城花                      2022/4/15 至
  15    华智诚    孙士全                                     132.5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园小区 1#栋 5 层 02 号                          2023/4/14
                                                                             2022/4/15 至
  16    华智诚    焦洪宇     常熟花园 5#207 室               149.8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2023/4/14
                  曹振亮、                                                   2022/4/22 至
  17    华智诚             康佳花园 123 幢 1502 室           71.9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严洁                                                       2023/4/21
                  苏州金狮
                  大厦发展   苏州市高新区何山路 365 号金邻                   2022/1/10 至
  18    华智诚                                               122.6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管理有限   公寓 5 号楼 106、107、108                       2022/7/9
                  公司
                  苏州木渎
                                                                                            仅用作华智
                  科技创业   苏州市吴中木渎镇珠江南路 368                    2022/1/8 至
  19    华智诚                                               61                             诚的注册地    已提供         否          续租
                  园管理有   号 A1451 室                                     2025/1/7
                                                                                                址
                  限公司



                                                                     3-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2021/8/21 至
  20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号枫江创智小镇 3403                            2022/8/20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6/25 至
  21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215                        2023/6/24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4/20 至
  22    华智诚    公 寓 管 理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202、 170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3/4/19
                  有限公司 4208、4209、4113、4224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2/9 至
  23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304                          2023/2/8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木 渎 镇 枫 江 路
                                                                            2022/3/5 至
  24    华智诚    公寓管理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3108、 10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2023/3/4
                  有限公司 3404、4125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3/28 至
  25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121                          2023/3/27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4/8 至
  26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3117                          2023/4/7
                  有限公司
  27    华智诚    苏州红璞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木 渎 镇 枫 江 路 34           2022/4/20 至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3-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公寓管理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408                          2023/4/19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5/8 至
  28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123                          2023/5/7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5/31 至
  29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3105                          2023/5/30
                  有限公司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2022/5/15 至
  30    华智诚    公寓管理                          3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168 号枫江创智小镇 4406                          2023/5/14
                  有限公司
                                                                            2022/4/15 至
  31    华智诚    曹晓岚     姚桥新苑 4 幢 1702 室          78.49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2023/4/14
                             苏州市长江路 556 号 5 幢 1409                  2022/5/3 至
  32    华智诚    蔡碧清                                   37.85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室                                             2022/7/2
                  苏州红璞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2022/6/25 至
  33    智伟信    公寓管理                                  6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号枫江创智小镇 4314、3119                      2023/6/24
                  有限公司
                                                                            2022/6/16 至
  34    智伟信    孙永模     喜年生活广场 4 幢 611 室       51.1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2/12/15
                                                                            2021/12/16 至                                        变更承租
  35    智伟信    董玉喜     康佳花园 123 幢 1902 室        71.9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2022/12/15                                             主体



                                                                    3-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2022/3/19 至
  36    智伟信     陆淮苏     誉融生活广场 1 幢 1612 室        56.49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3/3/18
                              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龙湖时                       2021/10/10 至
  37    智信精密   余敏                                        103.36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代天街小区 1 栋 2 单元 1606 号                   2023/10/9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大划镇金华                       2021/8/1 至
  38    智信精密   周长清                                      125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街 51 号 3 楼                                    2022/8/1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北环路                       2021/10/21 至
  39    智信精密   露柏榕                                      208                             员工宿舍    未提供         是          未变
                              118 号景城花园 17 栋 17D 房                      2022/10/20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 88 号
                                                                               2021/11/20 至
  40    智信精密   李娜       和稳商业广场 3#楼 3 单元 19 层   95.1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2/11/19
                              04 号房
                   深圳市物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尔安物业                                                    2021/9/1 至
  41    智信精密              号国乐科技园(昌毅工业厂区) 3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是          续租
                   管理有限                                                    2022/8/31
                              A 栋 610 房
                   公司
                   深圳市物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尔安物业                                                    2021/9/1 至
  42    智信精密              号国乐科技园(昌毅工业厂区) 3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是          续租
                   管理有限                                                    2022/8/31
                              A 栋 611 房
                   公司

                              惠州大亚湾西区大悦花园 3 栋二                    2022/4/15 至
  43    智信精密   黄中辉                                      93.6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单元 1806 号房                                   2022/10/15




                                                                       3-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东莞市东坑镇黄屋大圹坑 289 号                        2021/10/10 至
  44    智信精密   曾庆川                                         134.8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皇家御景华府 2 幢 1401                               2022/10/9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
                                                                                  2021/7/16 至
  45    智信精密   韩振江    路 86 号 27 号楼 2 单元 5 层 502     13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2/7/15
                             号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
                                                                                  2021/7/4 至
  46    智信精密   郭延玲    路 86 号 32 号楼 1 单元 11 层 1106   126.73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未变
                                                                                  2022/7/3
                             号
                             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 41 号 2 单                        2022/4/1 至
  47    智信精密   唐现冬                                         99.66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元 7-1 号                                            2022/6/30
                             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金地格                           2021/10/1 至
  48    智信精密   李俊江                                         173.3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林庭园 19 栋 1 单元 901、902 房                      2022/9/30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
                                                                                  2021/7/1 至
  49    智信精密   朱少华    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御园 A 栋          157.14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2022/6/30
                             21 层 2103 号
                             龙华区福城街道紫汇新苑 C 栋                          2021/8/1 至
  50    智信精密   钟启华                                         114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904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7/10 至
  51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2 层 211 号房                          2022/7/9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2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3 层 309 号房                          2022/7/31
  53    智信精密   江首玲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30              2021/8/1 至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3-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寓小区 431 栋 5 层 508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4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5 层 510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7/10 至
  55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7 层 706 号房                  2022/7/9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6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8 层 808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7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9 层 908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8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0 层 1012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59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2 层 1208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60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6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61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7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62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8 号房                2022/7/31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光路铂金公                   2021/8/1 至
  63    智信精密   江首玲                                    3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未变
                             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9 号房                2022/7/31




                                                                  3-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紫华郡四                     2022/4/18 至
  64    智信精密   王维                                     97.85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续租
                             期 1 栋 403 房                                 2023/4/17
                             中山市民众镇政通路 80 号丽星                   2022/6/1 至
  65    智信精密   刘务英                                   73.6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花园 4 座 215 房                               2022/8/31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凯旋城 17                    2022/2/4 至
  66    智信精密   张昌国                                136.3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栋 1 单元 401 号房                             2023/8/4
                   东莞市旭
                   盛物业管 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公凹一                      2022/1/1 至
  67    智信精密                                           80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续租
                   理有限公 路 10 号金源大厦 10 层 1003 号                  2023/12/30
                   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
                                                                            2022/5/16 至
  68    智信精密   唐晓红    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御园 A 栋 155.19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续租
                                                                            2023/5/15
                             2 层 203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外环路                     2022/1/8 至
  69    智信精密   陈壮贤                                   161.8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续租
                             春晖苑商住楼 C 栋 13D 房                       2023/1/7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
                                                                            2022/6/1 至
  70    智信精密   张根欣    路 86 号 31 号楼 1 单元 11 层 126.52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3/5/31
                             1105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都汇大                     2022/4/6 至
  71    智信精密   米小蓉                                   91.11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厦 A 座 801                                    2023/4/5
                             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 2 号 2                    2022/4/19 至
  72    智信精密   尹喜玲                                142.27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号楼 3 单元 23 层 364 号                       2023/4/18



                                                                    3-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租赁面积                                  是否提供   是否办理租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间      用途                                变化情况
                                                                (m2)                                   产权证书   备案登记手续

                             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鄱阳湖
                                                                               2022/6/23 至
  73    智信精密   龙宁      路 86 号 29 号楼 1 单元 8 层 803 132.4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续租
                                                                               2023/6/22
                             号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世                        2022/3/1 至
  74    智信精密   何传杰                                      88.73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纪花园 1 栋二单元 1605                            2023/2/28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深圳大道                        2022/3/1 至
  75    智信精密   何妸香                                      93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庐贤雅居 3 号楼 1 单元 2103 房                    2022/9/1
                             太原市小店区唐明路城南都市                        2022/5/12 至
  76    智信精密   李佳琪                                      110.18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嘉园小区 20 号楼 2 单元 103 室                    2023/5/11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2022/5/9 至
  77    智信精密   毛登峰    1566 好欣和小区 1 幢 1 单元 202   111.6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2022/11/8
                             房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
                                                                               2022/6/1 至
  78    智信精密   张婷婷    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御园 B 栋       165.11                         员工宿舍    未提供         否          新增
                                                                               2023/5/31
                             21 层 2202 房
                             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龙湖时                        2022/4/7 至
  79    智信精密   周云赟                                      91.14                          员工宿舍    已提供         否          新增
                             代天街小区 23 栋 3 单元 1904 号                   2023/4/6




                                                                       3-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二: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华智诚      2021/2/2      发明专利   2021101454444       一种手机治具的核心组建型腔 CNC 精修方法      原始取得       无
 2     华智诚      2020/12/09    发明专利   2020114483027       一种吸塑盘分盘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     智伟信      2022/2/21     发明专利   2022101558537       一种多联空心线圈绕圈结构                     原始取得       无
                                                                一种产品固定模组、多轴绕线机及产品翻转绕线
 4     智伟信      2021/11/23    发明专利   2021113899805                                                    原始取得       无
                                                                方法
 5     智伟信      2022/1/4      发明专利   2021112229492       双轴剥皮绕线包胶机                           原始取得       无
 6     智信精密    2021/8/25     实用新型   2021220119803       一种手机彩盒分拣缓存流道                     原始取得       无
 7     智信精密    2021/8/19     实用新型   2021219525524       一种取彩盒防带起装置                         原始取得       无
 8     智信精密    2021/7/26     实用新型   2021217027524       一种高精度产品量测治具                       原始取得       无
 9     智信精密    2021/6/24     实用新型   2021214139481       一种插 USB 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0    智信精密    2021/6/21     实用新型   2021213783005       一种测高打光测量结构                         原始取得       无
 11    智信精密    2021/6/17     实用新型   202121343913.5      一种回转输送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2    智信精密    2021/5/28     实用新型   202121167084X       一种高速手机彩盒自动包装线                   原始取得       无
 13    智信精密    2021/5/27     实用新型   2021211612401       一种夹紧旋转定位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4    智信精密    2021/5/18     实用新型   2021210552738       一种平衡式直线运动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5    智信精密    2021/5/18     实用新型   2021210556866       一种自动剥膜设备                             原始取得       无
 16    智信精密    2021/5/18     实用新型   2021210551222       一种旋转输出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7    智信精密    2021/4/13     实用新型   2021207438309       一种中心定位矫正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8    智信精密    2021/3/31     实用新型   202120654859X       一种高精度贴膜设备                           原始取得       无
 19    智信精密    2021/3/31     实用新型   2021206515539       一种表带双工位检测设备                       原始取得       无
                                                                一种对屏幕正反面通过翻转定位实现快速交替
 20    智信精密    2021/3/09     实用新型   2021204992177                                                    原始取得       无
                                                                换手的机构



                                                             3-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1    智信精密    2021/2/23     实用新型   2021203996950      一种八工位转盘式表带组装设备                 原始取得       无
 22    智信精密    2021/2/4      实用新型   2021203259386      一种贴标装置                                 原始取得       无
 23    智信精密    2021/02/03    实用新型   2021203066415      一种装箱装置                                 原始取得       无
 24    智信精密    2021/2/2      实用新型   2021202989201      一种机械手手机数据线取料装盒装置             原始取得       无
 25    智信精密    2021/1/11     实用新型   2021200582012      一种精密合保压结构                           原始取得       无
 26    智信精密    2021/1/7      实用新型   2021200362525      一种在线风冷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7    智信精密    2021/1/6      实用新型   2021200258061      一种对易变形物料进行导向的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8    智信精密    2021/1/6      实用新型   2021200258095      一种自适应分盘机构                           原始取得       无
 29    华智诚      2022/3/11     实用新型   2022205323818      一种兼容多层吸盘的切换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0    华智诚      2021/9/18     实用新型   202122283964X      Tx 线圈自动理线整角焊锡设备                  原始取得       无
 31    华智诚      2021/8/27     实用新型   2021220426125      一种杠杆式贴装头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2    华智诚      2021/8/23     实用新型   2021219840374      一种自动绕线剥皮包胶设备                     原始取得       无
 33    华智诚      2021/8/23     实用新型   2021219840410      一种针对微小型 O 型密封圈的涂油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4    华智诚      2021/7/16     实用新型   2021216224188      一种色差标定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5    华智诚      2021/6/23     实用新型   2021213994241      一种手机支架料盘循环供料装置                 原始取得       无
 36    华智诚      2021/6/2      实用新型   2021212209672      一种离型纸夹持机构、双向夹持机构和撕除装置   原始取得       无
 37    华智诚      2021/6/2      实用新型   2021212222997      一种产品翻转装置                             原始取得       无
 38    智伟信      2021/11/30    实用新型   2021229857507      一种拉线机构                                 原始取得       无
 39    智伟信      2021/10/13    实用新型   2021224615658      一种 Hot-bar 上锡焊接设备                    原始取得       无
 40    智伟信      2021/10/13    实用新型   2021224615323      一种转盘机构                                 原始取得       无
                                                               带有开启模具操作软件配置页面图形用户界面
 41    智信通用    2021/7/16     外观设计   202130452476X                                                   原始取得       无
                                                               的显示屏幕面板(1)
 42    智信通用    2021/7/16     外观设计   2021304523822      带有开启配置软件标识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     原始取得       无




                                                            3-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幕面板(2)
                                                                        带有开启配置软件标识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
 43    智信通用     2021/7/16         外观设计     2021304523790                                                       原始取得         无
                                                                        幕面板(3)
注:上述专利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十年,申请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十年,申请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含该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3-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众为兴机械手视觉纠偏上下料系
 1                                    智信精密    2022SR0158952           2021/1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统 V1.0
 2     OEE 检测系统 V1.0              智信精密    2022SR0158951           2021/11/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     生产智能管理平台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145638           2016/3/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一种简化图像处理的软件引擎
 4                                    智信通用    2022SR0173993           2021/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V1.0
       一种深度学习热力图着色软件程
 5                                    智信通用    2022SR0170290           2021/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序 V1.0
 6     一种动态图表智能管理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735302           2021/10/13        2021/12/15        原始取得     无
 7     PDCA 及 OEE 上传系统 V1.9      智信通用    2022SR0147450           2020/10/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基于 QT 的不同进程间的网络通
 8                                    智信通用    2022SR0170133           2021/11/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讯模块软件 V1.0
       基于相机定位的点激光段差测量
 9                                    智伟信      2022SR0278562           2021/12/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V1.0
 10    一种三维模型构建系统 V1.0      智伟信      2022SR0539243           2021/12/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一种自动化设备实时收集并交互
 11                                   智伟信      2022SR0278280           2021/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信息软件 V1.0




                                                                  3-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

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

三、 结论意见.............................................................................................................. 8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一)》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二)》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三)》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四)》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
                  指
 理办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注册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补充期间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

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48 号)。经本所律师核查后,就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部分事项

进行更新,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相关内

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

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

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

经办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     文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的董事会、监

事会,情况如下:

      (一 )董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2 年 11 月 2 日


      (二 )监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2 年 11 月 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


                                          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

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邹晓冬



                                                                       经办律师:


                                                                                            王霏霏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一、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三、 发行人的业务 ..............................................................................................10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
     六、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
     七、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
     八、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3
     九、 结论意见 ......................................................................................................13




                                                             3-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一)》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二)》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三)》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四)》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五)》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
 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则》


                                          3-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注册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补充期间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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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

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58 号)。经本所律师核查后,就自《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部分事项进行更

新,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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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

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

经办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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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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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智信通达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补充期间,智信通达基本情况及合伙人

发生变动,变动后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54A8K47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上村 31 号第三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华

认缴出资额            16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0 日

合伙期限至            2050 年 8 月 9 日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企业状态              在营(开业)


       根据智信通达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2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18.00       11.11%
  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8.00        4.94%
  4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5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6           杨波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7           汪威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8          唐晶莹              有限合伙人                        4.00        2.47%
  9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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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0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1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2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3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4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5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6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7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8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19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0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1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2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3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4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5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6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27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28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29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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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30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1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2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3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4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5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6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7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8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9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0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1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2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3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4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45
             巫景文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合计                   -                          162.00        100%
注:原合伙人谢家雀于 2022 年 12 月离职,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已转让给巫景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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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

营无需取得特殊的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详细

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补充期间,除智信通用因住

所变更而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海关备案信息外,其他信息均未发

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以及认证,且不存在被吊

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
子公司智信通用的住所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由“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
丽荣路 1 号昌毅工业厂区 2 号二层” 变更为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
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东区)6 栋 302”。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的发行人子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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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

情况如下:

      (一 )董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22 年 12 月 5 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23 年 2 月 8 日


      (二 )监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 12 月 5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3 年 2 月 8 日

  3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3 年 2 月 20 日


      (三 )股东大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发行人及华智诚在报告期内存在丢失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及

其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已获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票丢失事宜处罚金额较小且情节较轻,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

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受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事项,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等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三年涉及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

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申报文

件中更新并作出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九、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引用

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5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邹晓冬



                                                                        经办律师:


                                                                                             王霏霏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3-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9
正     文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4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7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8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53
第二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二部分的更新 .................................55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55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70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95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100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119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131
  问题 13、关于客户 .............................................................................................151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183
第三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三部分的更新 ...............................190
  问题 2、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 190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 205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 209
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223
附件二:专利 .........................................................................................................234
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36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信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精密
智信有限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智信通用           指   深圳市智信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华智诚             指   苏州华智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智伟信             指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智弦科技           指   深圳市智弦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智信           指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USA) Co., Limited,公司全资子公
美国智信           指
                        司,已于 2021 年 7 月注销
红杉智盛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风正泰合           指   南京风正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风正资管           指   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智诚通达           指   珠海智诚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智信通达           指   珠海智信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苹果公司           指   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 Ltd. 及其下属公司
                        2021-2022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
                        公司、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
                        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
                        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
立讯精密           指   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嘉善日善(2021 年上
                        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
                        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造(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
                        购)、Luxshare Precision Limited、江西立讯智造有限公司和立讯精
                        密工业(恩施)有限公司
                        2020 年:包括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博视科技           指   深圳市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日达智造           指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
嘉善日善           指   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
富士康             指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2019 年-2020 年:包括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 (2021 年上半
                        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
铠胜控股           指
                        讯精密收购并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日铭电脑
                        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沛电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嘉善
                     日善(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2021 年上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日达智造(2021 年上
                     半年被立讯精密收购)
                     包括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和伟创力电源
伟创力          指
                     (东莞)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Salcomp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赛尔康          指
                     Limited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新增对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
                     收入,该主体与赛尔康均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控制,
领益智造        指
                     因而 2022 年上半年赛尔康和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控合
                     并主体改为“领益智造”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新增对新能安的营
                     业收入,2022 年新增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上述
新能源科技      指   主体与宁德新能源均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因而报告期
                     内宁德新能源、新能安和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控合并主
                     体改为“新能源科技”
宁德新能源      指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新能安      指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新能德      指   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
                     包括思灵机器人科技(郑州)有限公司、思灵(深圳)智能机器
思灵机器人      指   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思灵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同
                     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利维能          指   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菱电高          指   深圳市菱电高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星恒电源        指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轩高科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埃安        指   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能锂电        指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桑顿新能源      指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耀宁新能源      指   江苏耀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利达          指   深圳市广利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鑫荣精工        指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
智联华          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智联华自动化    指   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有
强瑞装备        指
                     限公司)
普发真空        指   普发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欧特            指   东莞市欧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儒拉玛特        指   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柯尼卡美能达     指   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基恩士           指   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鑫象自动化       指   东莞鑫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瑞速科技         指   深圳市瑞速科技有限公司
建滔数码         指   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物尔安           指   深圳市物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盈电路         指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拓展浩翔         指   深圳市拓展浩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受
欣巨             指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交通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即国际数据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市
IDC              指   场研究公司,领域覆盖硬件、软件、服务、互联网、各类新兴技
                      术以及政府、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
                      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Services 电子制造服务,又称为专业电子
EMS              指   代工服务,指为电子产品品牌拥有者提供制造、采购、部分设计
                      以及物流等一系列服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
                 指
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一)》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二)》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三)》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四)》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五)》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六)》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公司法》         指
                        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
《证券法》         指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
管理办法》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指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公司章程》       指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 2021
《公司章程(草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发
                   指
案)》                  行人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招股说明书(注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指
册稿)》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审计报告》       指   ZA10188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纳税专项报告》 指     ZA10190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及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内控鉴证报告》 指     ZA10189 号《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有关香港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智信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 为
                   指
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             指   企查查网站,网址为 https://www.qcc.com/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网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
中国检察网         指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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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加审期间         指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期间         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
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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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更新和补充,前述文件的相关
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在制作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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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仍在有效期限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
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
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
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并未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改变。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
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保
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归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7,482.63 万元、
8,855.12 万元以及 7,690.10 万元。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经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检察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前身系智信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2 日,智信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
资料,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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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财务总监,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
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
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李晓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
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控股股东进行访谈,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查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


                                  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
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7.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
销售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8.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
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经核查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
处罚、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发
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333.34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的股份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8,855.12 万元、7,690.1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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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详细披露了发起人、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补充期间,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东
填写的调查表,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加审期间,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
联关系未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4 名自然人股
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周欣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民事权利
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 3 名
机构股东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
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直接自然人股东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朱明园;直接股东智诚通达为员工持股平台,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均为有限合伙
型私募基金。发行人直接股东不存在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
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
告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私募基金股
东不属于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资产管理产
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已作出承诺,可以确保符合现
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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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非特殊行业,生产经营无
需取得特殊的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进出口相关资质。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前述有关资质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以及认证,且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美国分别设立了香港智信和美国智信。经审阅香港法律
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智信从事少量人力维保和产品销售业务;美国智信由香港
智信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自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已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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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年 7 月依法注销。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详细披露美国智信的有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智信有效存续,香港
智信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智信已注销,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最近二年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审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加审期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
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如下:

         序
年份              名称       销售收入(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号
         1    立讯精密                     17,511.14                 32.00%
         2    富士康                       13,475.19                 24.62%

2022     3    新能源科技                    7,379.59                 13.48%
年度     4    苹果公司                      5,501.93                 10.05%
         5    博视科技                      2,249.53                    4.11%
                小计                       46,117.39                 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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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年份                名称                 销售收入(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号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2021
年度       4   新能源科技                                1,916.24                        3.90%
           5   赛尔康                                    1,339.20                        2.73%
                  小计                                  45,102.20                       91.88%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3   赛尔康                                    1,164.25                        2.92%
2020
年度       4   富士康                                    1,062.39                        2.66%
           5   伟创力                                    1,046.50                        2.62%
                  小计                                  36,087.72                       90.36%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Ltd.、日铠电脑配件
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
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商。上述被收购主体 2020 年收入合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和 2022 年收入合并入立讯精
密
注 3: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新增对东莞新能安的营业收入,该主体与宁德新能源均为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控制,因而报告期内宁德新能源和东莞新能安的同控合并主体改为“新能
源科技”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客户进
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
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情况
                                              2020 年
1、铠胜控股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
嘉善日善                    2015/06/15                                 143,768.4 万元    存续
                                            街道长江路 95 号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
                                                                       626,431.2296
有限公司(原名为日铠        2017/09/27      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 8 号                      存续
                                                                       万元
电脑配件有限公司)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
                            2011/05/31                                 6,360.3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171 弄 113 号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 3636
                            2013/07/23                                 3,084.8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号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2011/04/06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     63,892.8568 万    存续

                                               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情况
有限公司                                 路 88 号                     元

2、苹果公司
                                                                      6,639,900 万美
Apple Inc.                1977/01/0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存续
                                                                      元
Apple Operations Ltd.     -              爱尔兰科克市                 -                存续
3、赛尔康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芙
                          1997/12/31                                  6,81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蓉美沙二工业区
4、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郑州市航空港区长安路东       200,000 万 美
                       2010/07/23                                                      存续
有限公司                                 侧综合保税区                 元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大三社区富士康观澜科技
                          2007/03/14                                  37,000 万美元    存续
限公司                                   园 B 区厂房 4 栋、6 栋、7
                                         栋、13 栋(Ⅰ段)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嘉善县西塘镇复兴大道 99
                          2006/12/25                                  51,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号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18,000,000 万
                          1974/02/20     新北市土城区中山路 66 号                      存续
公司                                                                  新台币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合作
                          2010/07/20                                  95,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888 号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江苏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
                          2004/07/22                                  36,5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299 号
富准精密模具(嘉善)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
                          2016/05/06                                  7,00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镇大唐路 599 号
5、伟创力
伟创力电源(东莞)有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石       1,677.829 万美
                          2011/04/13                                                   存续
限公司                                   大路大岭山段 862 号          元
Flextronics                                                           266,020 万 卢
Technologies    (India)   2001/01/12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存续
                                                                      比
Private Limited
                                           2021 年
1、苹果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2、立讯精密
                                         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
日达智造                  2020/10/21                                  250,000 万元     存续
                                         疏港路 1 号办公楼 201 室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
嘉善日善                  2015/06/15                                  143,768.4 万元   存续
                                         街道长江路 95 号
Casetek Singapore Pte.
                          2019/09/12     新加坡                       -                存续
Ltd.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
                          2011/05/31                                  6,360.3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171 弄 113 号


                                            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情况
日铭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       63,892.8568 万
                         2011/04/06                                                 存续
有限公司                              路 88 号                     元
日沛电脑配件(上海)                  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 3636
                         2013/07/23                                3,084.8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号
                                      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 399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2004/04/23                                232,000 万元     存续
                                      号
3、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限公司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
                                      康社区东环二路 2 号富士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
                                      康 H5 厂房 101、观澜街道
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
                         2016/03/28   福城大三社区富士康鸿观       746,100 万元     存续
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
                                      科技园 B 区厂房 5 栋 C09
司)
                                      栋 4 层、C07 栋 2 层、C08
                                      栋 3 层 4 层、C04 栋 1 层
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
                       2006/08/30                                  47,350 万美元    存续
有限公司                              园区龙飞街一号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有限公司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公司
4、新能源科技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
宁德新能源               2008/03/14                                13,000 万美元    存续
                                      路1号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2019/07/22                                15,000 万美元    存续
司                                    兴惠路 1 号
5、赛尔康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参见上述 2020 年信息)
Salcomp Technologies
                         2019/12/19   印度泰米尔纳德邦             10,150 万卢比    存续
India Private Limited
                                        2022 年
1、立讯精密
嘉善日善(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富
江西立讯智造有限公司     2015/12/25                                100,000 万元     存续
                                      川路东侧
                                      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
立讯精密工业(恩施)
                         2018/10/24   处松树坪村硒谷路与硒园       10,000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路交汇处

                                         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情况
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Luxshare          Precision
                              2011/5/5     香港                         -                存续
Limited
2、富士康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富翔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富士康精密电子(太原)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1 年信息)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1 年信息)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
富联精密电子(郑州)                                                    356,366.804 万
                              2010/07/05   大街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                        存续
有限公司                                                                元
                                           7 号标准厂房
                                           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
富联科技(晋城)有限
                              2015/11/10   路 1216 号(富士康工业园     156,500 万元     存续
公司
                                           B 区 A2 栋厂房)
富联科技(山西)有限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
                              2017/05/27                                300,000 万元     存续
公司                                       园区龙飞街 1 号
                                           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
富联裕展科技(河南)
                              2015/10/23   侧综合保税区 B 区 B07 栋     1,074,300 万元   存续
有限公司
                                           第二、三层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太原富驰科技有限公司          2021/05/06   唐槐产业园龙飞街 1 号 C      150,000 万元     存续
                                           区
3、新能源科技
宁德新能源(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参见如上 2021 年信息)
4、苹果公司
Apple Inc.(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Apple Operations Ltd.(参见如上 2020 年信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大道 1249 号第 8
                                           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第
                                           7 层)及福山路 288 号第 3
苹果研发(北京)有限
                              2017/03/03   层和第 5 层 01 单元(名义    10,000 万元      存续
公司上海分公司
                                           楼层,实际楼层第 3 层和第
                                           4 层 01 单元)、第 601 单
                                           元、701 单元、第 8 层(名
                                           义楼层,实际楼层 501 单

                                              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营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情况
                                    元、601 单元、第 7 层)

5、博视科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
深圳市博视科技有限公
                       2012/12/18     康社区东环二路 69 号慧华 2,000 万元 存续
司
                                      园厂房 1 栋 1 层至 3 层
注 1:Apple Inc.注册资本取自 2023 年一季报披露的股本数
注 2:苹果研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本取自苹果研发(北京)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主要客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对主要客户大部分
境内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了相关负责人,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
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对主要客户在中国境外注册的
企业通过登录主要外销客户的官方网站获取信息以及核查其作为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情况;分析主要客户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与销售金额的匹配关系,主要客
户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的匹配性和商业合理,合同条款的异常情况;另外,本所
律师还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披露日达智造在成立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具体原因。除
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成立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
客户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客户日达智造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
要客户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客户经营范围与采购内容具有匹配性和商业合理性,合同条款不存在异常;
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
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情况
如下: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金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万元)         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1,797.08           7.06%
                   2     基恩士            标准件                987.51            3.88%
                   3     智联华            劳务                  866.62            3.41%
  2022 年度
                   4     鑫象自动化        标准件                846.50            3.33%
                   5     瑞速科技          标准件                758.36            2.98%
                                    小计                        5,256.07          20.66%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1,989.87           8.77%
                   2     智联华            劳务                  853.58            3.76%
                   3     普发真空          标准件                766.10            3.38%
  2021 年度
                   4     欧特              标准件                715.81            3.15%
                   5     儒拉玛特          标准件                628.61            2.77%
                                    小计                        4,953.97          21.83%
                   1     强瑞装备          定制加工件           3,435.78          14.33%
                   2     儒拉玛特          标准件               1,206.31           5.03%
                   3     智联华            劳务                 1,037.00           4.33%
  2020 年度
                   4     柯尼卡美能达      标准件                917.61            3.83%
                   5     欧特              标准件                882.42            3.68%
                                    小计                        7,479.13          31.20%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供应商
进行走访并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属于前五
大供应商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经营情况
  年度
                                        中国(上海)自
2022 年度     基恩士      2001/09/12    由贸易试验区基       10,000 万元   存续
                                        隆路 1 号 1206 室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
2021 年度     普发真空    2007/10/16    高南路 428 号 2      400 万欧元    存续
                                        幢 3 层 C 单元和
                                        D 单元


                                            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属于前五
大供应商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经营情况
  年度
                                       深圳市龙华区观
2020 年度、
                                       湖街道樟坑径社
2021 年度、 强瑞装备      2019/01/17                            1,000 万元   存续
                                       区五和大道 308
2022 年度
                                       号 C 栋厂房 102
                                       上海市徐汇区复
            柯尼卡美
2020 年度                 2005/03/16   兴西路 57 号甲 2      3,500 万美元    存续
            能达
                                       幢 201 室
2020 年度、                            江苏省苏州工业
            儒拉玛特      1998/12/25                      1,012.179 万美元   存续
2021 年度                              园区扬富路 16 号
                                       广东省东莞市南
2020 年度、                            城街道黄金路 1
            欧特          2012/08/22                            1,000 万元   存续
2021 年度                              号天安数码城 6
                                       栋 3 单元 201 室
                                       广东省东莞市大
            鑫象自动
2022 年度                 2016/09/19   朗镇象和一路 21           600 万元    存续
            化
                                       号 3 栋 101 室
                                       深圳市福田区华
2022 年度   瑞速科技      2005/08/19   发北路桑达雅苑            500 万元    存续
                                       16E
                                         智联华
                                       河南自贸试验区
            郑州市智                   郑州片区(郑东)
2020 年度、
            联华自动                   东风南路榆林北
2021 年度、               2018/01/18                             200 万元    存续
            化科技有                   路 36 号绿地中心
2022 年度
            限公司                     南塔 14 楼 1413
                                       号
                                       河南省郑州市新
2020 年度、 郑 州 市 聚
                                       郑市薛店镇航美
2021 年度、 杰 科 技 有   2018/11/26                             100 万元    存续
                                       国际智慧城示范
2022 年度   限公司
                                       区 5 栋东 413 室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获取了主要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信息,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与深圳市智信精密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对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注册情况
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获取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收入数据等信息,核查发行人
采购规模与前五大供应商生产能力、行业地位等匹配性;另外,本所律师还取得
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披露强瑞装备在成立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具体原因。


                                          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成立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
主要供应商的情形。

     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智联华为同一控制下企业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
有限公司及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称,两家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 200 万元
及 100 万元,注册资本相对较低的原因系两家公司为劳务外包供应商,不属于生
产型企业,公司采购主要关注其服务能力、人员技能水平、服务交付能力等因素,
因此相关供应商注册资本相对较低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均正常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规模与前五大供应商生产能力及行业地位相匹配,前五
大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匹配。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发行人的境外销售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
分别为 15,326.40 万元、16,559.05 万元和 6,225.8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38.70%、34.03%和 11.4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主要外销客户均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
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扬州纳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2
     东阳利维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钱骥担任董事



                                    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3   淄博易科汇华宇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徐海忠控制
        合伙)
    4
        海富研发(深圳)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5
        山东飒露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控制
    6   淄博易科汇华信十九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徐海忠控制
        (有限合伙)
    7
        鑫力达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李娜近亲属控制

        2. 加审期间,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变动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北京盗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徐海忠曾担任董事,2022 年 8 月辞任
        富开(淄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2                                            徐海忠曾控制,已于 2022 年 10 月转让
        限合伙)
3       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伟东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2 年 10 月注销
                                             杨海波近亲属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已
4       海南明珠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注销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初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交易情况,经
审阅《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
况更新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2 年(元)       2021 年(元)       2020 年(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8,737,411.08       7,676,749.96        5,314,460.30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

        1.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审议,


                                              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发行人实际需要,有利于发行人生
产经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
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议
事规则及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四) 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交
易。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比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的交易。

    (五) 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晓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承诺内
容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
充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出
具情况,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已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不动产权

       1. 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取得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
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
32050620220930010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已经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施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在建工程仍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
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二) 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变化情况如
下:

       1. 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用于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的
房产合计 2 项,具体如下:

                                                                             是否办理
序                                        租赁面                不动产权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至                租赁备案
号                                        积(㎡)                证书号
                                                                             登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                            粤(2016)
                          区大浪街道                            深圳市不
       智信精
1               物尔安    丽荣路 1 号      1,778   2023/08/31   动产权第        是
         密
                          国乐科技园                            0253123
                          2 栋厂房 1 层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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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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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租赁面                不动产权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至                租赁备案
号                                       积(㎡)                证书号
                                                                            登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                            粤(2016)
                         区大浪街道                            深圳市不
     智信通
2             物尔安     丽荣路 1 号      1,853   2022/12/31   动产权第        是
       用
                         国乐科技园                            0253123
                         2 栋厂房 2 层                         号

注:智信通用与物尔安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已变更为智信精密,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经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用租赁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深圳昌毅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物尔安向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租上述房产后,再将房产转租
给发行人及智信通用。深圳昌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物尔安已签署《物业租赁合
同》,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 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用于员工住宿、临时办公和工
商注册的房产合计 119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119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58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可能存在
出租方无权出租、租赁房产未依法报建而存在违建情况等无法承租的法律风险。
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住宿,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找寻可替代
的房产较为便捷,发行人租赁无证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共计 58 项租赁房产未提供权属证书,已提供的
租赁房产权属证书中,共计 10 项未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因此无法判断前述房
产对应的土地性质。前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为员工宿舍,非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
主要房产,发行人租赁前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




                                          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
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智信精密承租房
产存在权属瑕疵或报建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拆迁、无法使
用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的
纠纷,或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智信精密无法继续按既有租赁
协议约定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智信精密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
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
本人将承担智信精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租赁的部分
宿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寻找可替代的
房产较为便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承诺,承诺承担上述房屋租赁瑕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法律障碍。

      (三)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知识产权如下:

      1. 专利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授权专利共 24 件,其中发明专利 2 件、
实用新型专利 22 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有 5 项专利因未缴纳
年费已失效,如下表所示:

序    专利权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人
  1   智信精
                2016/5/17   实用新型          2016204519163      磁场强度检测套件
        密
 2    智信精
                2016/4/18   实用新型          2016203288528        一种电批装置
        密
 3
      智信精    2016/4/18   实用新型          2016203292684      一种循环送料机构


                                       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专利权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人
       密
 4   智信精                                                    具有遮光功能的图像
              2016/4/29    实用新型          2016203841272
       密                                                          采集装置
 5   智信精                                                    自动输送设备(自动
              2021/1/12    外观设计          2021300193626
       密                                                            组装)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32 项获得权属证书的软件著作权,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四) 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新增重要生产经营设备。

     (五) 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的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
述主要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权利限制之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无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以及已履行
完毕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重大生产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供应商签订的主要框架协
议以及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订单情况如下:




                                      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万元
                                                                              履行情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况
                                                                              履行完
                                                              2019/8/16
                                                                                毕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履行完
                      智信精密                                2021/4/1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毕
                                                                              正在履
 1       强瑞装备                                             2022/9/30
                                                                                行
                                                                              履行完
                                                              2019/8/16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华智诚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履行完
                                                              2021/4/1
                                                                                毕
                                                                              履行完
                                                              2021/5/30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智信精密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正在履
 2         欧特                                               2022/9/5
                                                                                行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履行完
                       华智诚                                 2021/5/10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毕
                                                                              履行完
                                                             2020/12/21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智信精密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正在履
 3     智联华自动化                                          2022/12/21
                                                                                行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正在履
                       华智诚                                 2021/1/9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行
                                                                              履行完
                                                              2021/5/5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智信精密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正在履
 4       广利达                                               2022/9/30
                                                                                行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履行完
                       华智诚                                 2021/8/30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毕
                                                                              履行完
       深圳市华众自                                           2021/5/6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5     动化工程有限   智信精密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正在履
           公司                                               2022/9/5
                                                                                行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正在履
 6         欣巨        华智诚                                 2021/5/10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行
                                                                              履行完
                                                              2021/5/18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毕
                      智信精密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正在履
 7     鑫象自动化                                             2022/9/5
                                                                                行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履行完
                       华智诚                                 2021/5/18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毕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正在履
       深圳市联为     智信精密                                2021/4/15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行
 8     智能教育有限
                                 框架协议,以   框架协议,                    正在履
           公司        华智诚                                 2021/3/1
                                   订单为准     以订单为准                      行
                                                                              履行完
 9       普发真空      华智诚    电气类标准件     219.32      2020/4/17
                                                                                毕


                                       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履行情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况
                                                                                  履行完
 10       普发真空        华智诚    电气类标准件      360.18      2020/12/30
                                                                                    毕
                                                                                  履行完
 11       普发真空        华智诚    电气类标准件      207.08       2021/9/8
                                                                                    毕
                                                                                  履行完
 12       儒拉玛特       智信精密   机械类标准件      200.18       2020/5/28
                                                                                    毕
                                                                                  履行完
 13       普发真空        华智诚    电气类标准件      209.09      2021/12/28
                                                                                    毕
                                                                                  履行完
 14       瑞速科技      智信精密    电气类标准件      205.92       2022/5/29
                                                                                    毕
                                                                                  履行完
 15        基恩士       智信精密    电气类标准件      381.95       2022/6/6
                                                                                    毕
        苏州睿信诺智
                                                                                  正在履
 16     能科技有限公    智信精密    电气类标准件      205.20       2022/9/6
                                                                                    行
            司
                                    机械及电气类                                  正在履
 17       普发真空      华智诚                        231.13      2022/12/26
                                        标准件                                      行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 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     智信通用     建滔数码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2     310.85 2020/12/29 履行完毕
 2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5     340.62 2020/9/3    履行完毕
 3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6     340.62 2020/9/3    履行完毕
 4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7     495.00 2020/9/3    履行完毕
 5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8     332.25 2020/9/3    履行完毕
 6     智信精密     建滔数码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09     286.08 2020/9/3    履行完毕
 7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0     321.18 2020/9/3    履行完毕
 8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1     477.33 2020/9/3    履行完毕
 9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2     329.65 2020/9/3    履行完毕
 10                            恒大时尚慧谷大厦 6 栋 313     333.35 2020/9/3    履行完毕
               广东大川机械
 11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254.87 2020/1/8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苏州市台群机
 12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210.27 2021/2/5    履行完毕
                 械有限公司


                                           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苏州市台群机
 13    华智诚                       机加工设备             116.81 2020/12/10 履行完毕
                 械有限公司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因智信精密、智信通用提前支付购房款,建滔数码已对恒大时
尚慧谷大厦 6 栋房产给予价格优惠共 463.48 万元,以上金额为优惠前合同金额

      3. 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5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 200 万元美金以上的销售合同/订单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签订                                                   合同金                   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主体                                                     额                     情况
      智信                                自动化线体及线                              履行
 1              嘉善日善                                     9,914.60    2021/6/11
      精密                                体改造                                      完毕
      智信                                                                            履行
 2              嘉善日善                  夹治具             4,985.60    2021/8/20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3              嘉善日善                  自动化线体         4,777.75    2020/5/21
      精密                                                                            完毕
      智信                                夹治具新制及改                              正在
 4              嘉善日善                                     3,808.16   2022/12/13
      精密                                造                                          履行
      智信                                                                            正在
 5              嘉善日善                  夹治具改造         3,568.32   2022/10/10
      精密                                                                            履行
      智信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                                                履行
 6                                     自动化设备            3,552.00    2019/12/3
      精密      有限公司                                                              完毕
      智信                                                                            履行
 7              嘉善日善                  线体改造           3,511.85    2022/11/1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8              嘉善日善                  夹治具             3,155.12    2020/7/27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9              嘉善日善                  夹治具             2,967.94      2021/8/2
      精密                                                                            完毕
      智信                                自动化设备、自                              正在
10              宁德新能源                                   2,779.23    2022/1/11
      精密                                动化线体                                    履行
      智信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                                                正在
11                                        自动化线体         2,700.00    2022/6/27
      精密      限公司                                                                履行
      智信                                                                            履行
12              嘉善日善                  夹治具             2,676.81    2020/8/11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13              嘉善日善                  自动化线体         2,388.87    2020/8/17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14              嘉善日善                  夹治具             1,820.23    2020/5/30
      精密                                                                            完毕
      智信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                                                正在
15                                        自动化线体         1,564.93   2022/11/16
      精密      公司                                                                  履行
      智信                                自动化线体及线                              履行
16              Apple Operations Ltd.                        $592.50     2019/1/16
      精密                                体改造                                      完毕
      智信                                                                            履行
17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560.00     2020/4/28
      精密                                                                            完毕



                                            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签订                                                  合同金                  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主体                                                    额                    情况
      智信                                                                          履行
18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528.63    2022/8/23
      精密                                                                          完毕
      智信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高精度自动贴膜                              正在
19                                                          $363.00    2021/7/21
      精密    公司                      机                                          履行
      智信                                                                          履行
20            Apple Operations Ltd.     自动化线体          $324.00    2020/6/30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21            Apple Operations Ltd.     自动化线体          $315.00    2020/7/20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22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280.00      2020/6/8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23            Apple Operations Ltd.     线体改造            $247.71    2021/3/20
      精密                                                                          完毕
      智信                                                                          履行
24            Apple Operations Ltd.     夹治具              $210.00    2020/8/26
      精密                                                                          完毕
注:以上合同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4. 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
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授信/借款额     授信/借款    履行
序号     借款方     授信/借款银行       合同名称
                                                       度(万元)        期限       情况
                                                                      2019.10.18-   履行
 1       智信精密   交通银行         综合授信合同         5,000
                                                                       2021.8.16    完毕
                    中信银行 股 份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20.8.31-2   履行
 2       华智诚     有限公司 苏 州                        1,000
                                     贷款合同                          021.8.31     完毕
                    分行
                                     授信协议及相应
                                     的银行承兑合作
                    招商银行 股 份
                                     协议、国内信用                   2021.5.24-2   履行
 3       智信精密   有限公司 深 圳                        5,000
                                     证开证合作协                      022.5.23     完毕
                    分行
                                     议、担保合作协
                                     议
                                                                      2022.1.5-20   正在
 4       智信精密   交通银行         综合授信合同         5,000
                                                                       23.12.24     履行
                                    授信协议及相应
                                    的银行承兑合作
                   招商银行 股 份
                                    协议、国内信用              2022.5.12-2   正在
  5     智信精密 有限公司 深 圳                       5,000
                                    证开证合作协                  023.5.11    履行
                   分行
                                    议、担保合作协
                                    议
注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智信综合
202101 号)授信额度内,公司已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3,688.3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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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注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放款凭证及入账回单,截至报告期末,《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2014940)授信有效期内发行人实际贷款 2,000 万元,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未就该笔贷款另行签署借款合同
       (2) 担保合同

                                                             被              担    履
                                   担保额
           主合同         担保                               担              保    行
序号                               度(万         担保方          担保期限
             名称         权人                               保              方    情
                                     元)
                                                             方              式    况
                                              李晓华、张
                                                                             保
 1                                            国军、王春
                                                                             证
                                                梅、吴伟
                                              智信通用、
                                                                             保
 2                                            智伟信、华     智   主债权期         履
                                                                             证
                                                  智诚       信   限届满之         行
        综合授信合同    交通银行   5,000
                                                             精   日后两年   土    完
                                                             密     止       地    毕
                                                                             房
 3                                                智伟信
                                                                             产
                                                                             抵
                                                                             押
                        中信银行                                  主债权期         履
                                                             华
        人民币流动资    股份有限                                  限届满之   保    行
 4                                 3,600          智信精密   智
          金贷款合同    公司苏州                                  日后三年   证    完
                                                             诚
                          分行                                      止             毕
 5                      招商银行                  李晓华     智   主债权期         履
                        股份有限                             信   限届满之   保    行
          授信协议                 5,000
 6                      公司深圳                    吴伟     精   日后三年   证    完
                          分行                               密     止             毕
                                              李晓华、吴                     保
 7
                                                  伟                         证
                                              智信通用、
                                                                             保
 8                                            智伟信、华
                                                             智   主债权期   证    正
                                                  智诚
                                                             信   限届满之         在
        综合授信合同    交通银行   5,000                                     土
                                                             精   日后三年         履
                                                                             地
                                                             密     止             行
                                                                             房
 9                                                智伟信
                                                                             产
                                                                             抵
                                                                             押
 10                   招商银行              李晓华     智   主债权期          正
                      股份有限                         信   限届满之    保    在
          授信协议                5,000
  11                  公司深圳                吴伟     精   日后三年    证    履
                        分行                           密       止            行
                      苏州银行                              主债权期          正
                                                       华
        最高额保证合 股份有限                               限届满之    保    在
  12                              2,000   智信精密     智
              同      公司木渎                              日后三年    证    履
                                                       诚
                        支行                                    止            行
注:智信精密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担保额度下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未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或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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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无需办理特定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本
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审阅《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所述之外,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
总监进行访谈,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4.50
万元、60.62 万元。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押金保
证金、预提费用款等,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等行为。

    (二)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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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核查,除了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购置相应资产外,发行人无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发行人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生如下变化: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董事
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修改了《公司章程(草
案)》。2022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后生效。

      (二)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修改程序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一 )董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12 日

      (二 )监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12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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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变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或书面说明
 并进行网络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影响其任
 职资格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其任职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     13%、9%、6% 13%、9%、6% 13%、9%、6%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7%           7%
               费税计缴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计
教育费附加                                               3%           3%           3%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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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计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2%            2%
                 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8.25%   25%、8.25%      25%、8.25%

        报告期内,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1        香港智信                               8.25%             8.25%        8.25%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审阅《审计报告》及《纳税专项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政策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智信精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2044203206),有效期三年。公司报告期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优惠税率 15%。

        公司子公司华智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2001947),有效期为三年。华智诚已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复审。报告期内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5%。

        公司子公司智信通用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2144204650),有效期三年。2021 年至 2023 年享受减按 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公司子公司华智诚适用生产企业出
 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项税收优惠有效期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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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国发〔2011〕4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智信通用适用软件
产品销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项税收优惠有效期
为长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智伟信因向华智诚出租
厂房(属生活服务类)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该项税收优惠于 2022
年 12 月到期。公司按实际抵减进行会计处理,不存在按优惠税率预提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均在优惠期内,优惠税率均符合相关税收政
策;公司不存在按适用税率预提的情形,公司对税收优惠即将到期情形的处理符
合谨慎性原则。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
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工               1.《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深
     业和信息化局产               龙华府规〔2021〕8 号)
1                        300.00
     业发展专项资金               2.《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2 年产业发展
     企业上市资助                 专项资金(挂牌及上市资助类)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产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核发产业发展专项
2    业发展专项资金      144.30
                                  资金的《确认函》
     项目资助
                                  1.《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      135.74
                                  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
                                  1.《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
4    深圳市稳岗补贴       35.61
                                  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
                                  知》(粤人社规〔202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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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3.《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 号)
                                    4.《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
                                    知》(人社厅发〔2022〕41 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
                                    围政策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26 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
                                    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 号)
                                    7.《深圳市拟发放 2022 年度第二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
                                    助资金公示》
                                    8.《关于 2022 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第四
                                    批)》
                                    9.《关于 2022 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第五
                                    批)》
                                    10.《关于 2022 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第六
                                    批)》
                                    11.《关于 2022 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第七
                                    批)》
                                    12.《关于 2022 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第八
                                    批)》
                                    13.《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 号)
     深圳市科创委高                 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22 年高新技术
5    新技术企业培育         20.00   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和第二批审核企业的
     资金                           通知》
                                    1.《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
     龙华区科技创新
                                    华府办规〔2020〕4 号)
6    委员会高新企业         20.00
                                    2.《2022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1 年国家高新技术
     认定奖励性资助
                                    企业认定奖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1.《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
     深圳市龙华区科
                                    华府办规〔2020〕4 号)
7    技创新局科技创         16.57
                                    2.《2022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9 年企业研发投入
     新专项资金
                                    激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1.《苏州市吴中区 2022 年第一批一次性扩岗补助公示
                                    0817》
                                    2.《苏州市吴中区 2022 年第二批一次性扩岗补助公示
8    苏州市稳岗补贴          9.82
                                    0920》
                                    3.《苏州市吴中区 2022 年第三批一次性扩岗补助公示
                                    1124》
     深圳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 2022 年新
     兴产业扶持计划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2 年新兴产业扶持计
9                            9.00
     市场准入和产业                 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链关键环节提升
     资助
     深圳市龙华区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
10   业和信息化局工          5.00
                                    项目公示的通知》
     业企业防疫消杀


                                          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金额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号                    (万元)
     补贴

     苏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稳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
11                           0.45
     岗扩岗专项支持                 保职〔2020〕19 号)
     计划
                                    1.《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
12   残疾人就业补贴          0.42
                                    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
                                    规〔2021〕11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
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经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加审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环保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等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取得了中证卓越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换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77721Q00090R0M),
证明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 GB/T19001-2016 idt ISO9001:2015 标准,有效
期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




                                         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华智诚取得了卡狄亚标准认证(北京)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颁发的《认证证书》(证书号:U22Q2SZ8016304R1M),
证明华智诚质量管理体系已完成评审并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市场监督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加审期间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总    缴纳人   未缴人
  时间                       缴费项目
                                                          人数        数       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849      807       42
2022/12/31   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849      808       4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620      610       10
2021/12/31   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620      608       1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514      509        5
2020/12/31   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514      507        7

    2.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情形:(1)因新入职员工需办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
纳手续,部分员工因入职当月尚未完成缴纳手续导致当月未缴纳;(2)新员工
已领取当月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
其未能缴纳原因对应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缴费项目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原因对应人数

                                        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情形 1      情形 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2                41           1
  2022 年末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41                41           0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
公司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报告
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第三方代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员工总人数                                     849                620                      514
第三方代缴人数                                 90                 52                       20
第三方代缴比例                           10.60%              8.39%                    3.89%

    经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百度以及
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
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
求或决定,智信精密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本人将补偿智信精密由
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不会向智信精密进行追偿。

    经审阅,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报告期内应缴未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
为以及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出具书面承诺,将承担发行人
可能因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成本及损失,且
不会向发行人进行追偿。发行人前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1. 劳务派遣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 劳务外包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及其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万元)                      3,627.14    3,193.90    3,142.94
营业成本(万元)                             29,796.46   25,116.48   19,642.66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                12.17%       12.72%      16.00%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批准、备案最新
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产权/1.
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
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
现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从长远来看,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具有积极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


                                    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发行人本次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新增同业竞
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
略和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和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事项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重大诉讼等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3-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
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8 年 9 月,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
简称“《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整体出售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关于前述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及解除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
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4 号》的有关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
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规定。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签署
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上市计划及回购条款。被激励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李晓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约定的回购条款中,发行人不作为回购条款的
当事人;回购条款涉及李晓华向被激励人员回购股权,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
权变化的约定;回购条款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回购条款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上述回购条款不属于《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中需要清理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4 号》的要求。

    (二)公司合作研发情况、合作研发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保密措施

    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重要合作研发情况如下:

                                    3-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作方             智信精密、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要内容           高性能运动控制、视觉感知和工业人工智能技术研究
                   1、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智信精密所有;
                   2、因实施上述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归智信精密所
                   有;
                   3、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智信精密自行或双方共同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
                   所产生的成果归智信精密所有。哈尔滨工业大学自行对技术成果知识
                   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所产生的成果归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但智
权利划分约定       信精密可以免费使用上述成果;
                   4、智信精密、哈尔滨工业大学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合作研发合同有
                   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
                   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智信精密、哈尔滨工业大学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
                   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
                   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1、智信精密为双方合作开发提供研究环境,组织技术人才开发相应软
                   件及算法模块,推动合作技术的研发、测试和验证工作;
义务划分约定       2、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结合企业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学术资源研究具
                   有竞争力和技术前沿的理论方法,与智信精密共同推动合作技术的升
                   级和创新,提供合作技术的文档和代码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采取的保密措施     未经对方同意,各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上
                   述保密义务不随合同有效期结束而终止
期限               2022 年 7 月-2025 年 7 月

       (三)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核查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的议案、审议程序、实际履行情况、
《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
行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
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 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差异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重点规定了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上市后的
股利分配政策从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
定,兼顾投资者回报及公司业务发展,政策制定更为完善合理。

       3. 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

    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
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
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3-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金额
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结果为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
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
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③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④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
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3)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利分配方案已履行决策程序并已实
施完毕,发行人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
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发行人不
存在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四)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存在引用第三方数据的
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所引用的外部数据来自于政府机构、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开行业研究报告等,有较为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权威性、完整性及必要性,该等外部数据并非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取得该等数据未支付费用;发行人引用第三方数据与
其他披露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
部的批准及授权;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5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
告,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综上所述,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




                                  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二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二部分的更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2017 年 12 月,李晓华、智诚通达增资发行人;2018 年 10 月、11 月,
外部投资者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分别入股发行人;

    (2)发行人与红杉智盛之间存在对赌协议,包括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条款,相关协议已终止且存在恢复条款;

    (3)发行人股东风正泰合于 2018 年 11 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取发行人 2%股权,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合伙人风正资管、吕庆良出于操作便捷之目的,先
后代康慧、何正阳、王慧华、高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

    请发行人说明:

    (1)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
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3)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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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1 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有限合伙
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相
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风正泰合获取发行人股权时的合伙份额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

       2018 年 11 月 30 日,风正泰合以 2,080 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周欣持有的发行
人 2%股权。截至该时点,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共计 2,080 万元,其中 1,880 万元风
正泰合合伙份额由风正泰合的普通合伙人风正资管代自然人康慧、何正阳、王慧
华和高尚(以下简称“四名被代持人”)持有。2019 年 6 月 10 日,风正资管将其
代四名被代持人合计持有的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吕庆良;风正资
管系吕庆良控制的企业,本次合伙份额的转让是合伙份额代持形式的调整。截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吕庆良已将 1,880 万元风正泰合合伙份额向四名被代持人转让,
该次交易系吕庆良与四名被代持人解除代持关系,四名被代持人均未向吕庆良支
付合伙份额转让的交易对价。

       合伙份额代持的原因为:(1)康慧、何正阳、高尚工作繁忙;(2)王慧华身
居南昌市,距离风正泰合注册地点南京市较远,康慧、何正阳、高尚、王慧华和
吕庆良系朋友关系,出于便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安排合伙份额代持。

       二、有限合伙人穿透后自然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
制持股的情形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经核查其填写的调查表并通
过登录百度、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政府部门官网进行网络核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其任职单位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1       吕庆良   风正资管
                  南京盛世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天沐朴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天印
 2       周建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
                  公司、江苏昊君能源有限公司等
                  友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欧绎汇国
 3       庄克服   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闽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恒成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言信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友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东辰润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
 4        陆青
                  喜木缘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等



                                       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江苏芃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睿康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菁投资管理
                  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汇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润林林业产权交易股份
 5       朱润希   有限公司、南京芃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实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
                  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有限公
                  司等
 6        管玮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7       王慧华   南昌超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江苏信保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彦阳航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8       何正阳
                  (有限合伙)、东台天之正管理咨询中心等
                  江苏博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宗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知裕
 9        高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汉美姿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汉美世纪商
                  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
                  江苏国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金宝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江苏高
 10       康慧    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经信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登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后的 10 名自然人均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均不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持
股的情形。

       三、相关代持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代持行为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
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1.2 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形,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一、红杉智盛拥有的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触发协议生效的情
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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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协议》”),其中特殊权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类型                                    主要内容
             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投资方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
 整体        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持公司股
 出售权      权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其他股东应配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并及时通过与
             该项收购相关的决议。如任何股东不同意该项收购,则其应按照第三方提出的
             价格收购红杉智盛届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依红杉智盛之要求)股权。
董事会、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
东会特别     20 亿元的融资、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
决议事项     等二十三项重大事项时,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一票否决     等内部决议程序时,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
    权       得实施。
             如果公司发展业务需要并且经红杉智盛同意,现有股东(指李晓华、张国军、
             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本表格中下同)和红杉智盛应各自提名董事组成董
 薪酬
             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员工薪酬、员工激励的指导方针(包括员
 审议权
             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在
             上述事项做出决议时,应当经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一致通过。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红杉智盛最终获得的可分配财产金额
可分配财     不足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张国军、
产补足权     周欣、朱明园)同意向红杉智盛承担补足义务,补足金额为本次交易股权转让
             款扣除红杉智盛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的可分配财产金额。
             若现有股东(“转让方”)向第三方(“拟受让方”)提议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则转让方首先应向红杉智盛发出书面通知,在收到转
优先购买
             让通知后三十日内,红杉智盛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自行选择:(ⅰ)以和拟受让
权及共同
             方同等的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让股权,或(ⅱ)以和拟受让方为购买股权
  出售权
             而提出的同等条件按转让方与红杉资本之间届时的相对持股比例出售红杉资
             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公司在向其他方提出任何增资或发行新股要约之前至少三十个工作日(或红杉
             智盛书面同意的更短时间)必须向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公司各股东有权基于其
 优先
             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享有新增股权的优先认购权(但员工持股
 认购权
             计划、收购另一家公司/实体或其他经过红杉智盛委派董事批准而发行新股的事
             项除外)。
             红杉智盛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股东权利延伸至且适用于红杉智盛在公司持有的
             如下股权的全部及任何部分:(ⅰ)本轮投资中获得的股权;(ⅱ)通过行使交
             易文件项下投资方任何其它权利获得的股权。
             红杉智盛在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可与其所持公司股权一并
             转让。
             若公司在既往融资或未来融资中存在,或公司给予公司任何其他股东更加优惠
             于红杉智盛的权利、条款和条件,红杉智盛有权无须额外支付任何对价而自动
             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该等更优惠条款应用于本协议及投资协议项下的交
其他权利
             易。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红杉智盛在交易文件下所享
             有的任何权利与利益不受影响。
             如果公司为了在境外进行合格上市之目的进行重组,对于因公司海外重组而建
             立并实际控制公司在重组前的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益的境外上市实体,
             红杉智盛或其关联方将在该境外上市实体中持有与重组前投资方在公司中的
             持股比例相同的优先股,并且红杉智盛或其关联方除享有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
             件赋予投资方的权利和权益外,同时应享有股票登记权、转换权、投票权等类

                                        3-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条款类型                                主要内容
           似交易中惯常的权利。
           股东协议之约定与公司章程之规定或投资协议之约定有冲突的,以股东协议的
           相关约定为准。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取得深交
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深证上审〔2021〕505
号),未违反“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上市的申请且获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上市”的要求,因此未触发《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
售权”。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红杉智盛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确认自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至发行人递交上市申请之

日期间,如发行人及其股东存在违反《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形的,红杉

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发行人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通过

审核或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上市失败情形的,豁免自动失效。因此对于《股东协

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已被豁免,目前发行

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不存在触发《豁免函》中关于豁免失效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行人递交

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

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不予注册

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

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行人所

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


                                     3-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

其他类似安排,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是否为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已签署《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前述协议主体
之一。《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且获
得受理,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红杉智盛认可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红杉智盛有权要求将其届时所持发行人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发行
人其他股东应配合红杉智盛完成出售工作。因此,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未约
定发行人的回购义务,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的当
事人。

    对于《股东协议》中约定的部分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需要履行义务。根据
红杉智盛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豁免函》,发行人在申请上市之日前(即 2021
年 12 月 6 日前)如存在违约情形红杉智盛予以豁免,不予追究责任;根据红杉
智盛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终止,但含有效力恢复条款;根据红杉智盛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
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该等特殊
权利安排已自始终止,发行人不是《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的当事人。

    三、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第 13 条的要求

    《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的情形,未完全清理。《补
充协议(二)》中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
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4 号》4-3 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发行人相应情况
            号》4-3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   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

                                     3-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发行人相应情况
              号》4-3
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     均已完全清理,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未附加效力恢
在申报前清理                         复条款。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性条款“整体出售权”的当事人,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同时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满足
        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的约定,相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以下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均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情形,相
要求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
的可
                                     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不涉及发行人具体经营活动,相
以不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
                                     关安排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不存在严重影响发
清理    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
                                     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
        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
                                     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且已完全清理,发行人不存
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
                                     在因特殊权利条款造成的相关风险。
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因此,发行人特殊权利条款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
4-3 中关于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要求。

       1.3 股东周欣的履历,该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及任职的公司情况

       周欣先生,197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其主要工作履历如下:

              期间                               单位                        任职
 1993 年 7 月至 1997 年 2 月           桂林机床电器有限公司                 工程师
 1997 年 2 月至 1999 年 8 月       王氏华高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工程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工程师
                                昂纳科技(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
 2001 年 2 月至 2003 年 3 月                                                工程师
                                用名为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5 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2005 年 5 月至 2011 年 7 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经理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           工程师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副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智信精密                      监事
                                                                         执行董事、总经
        2015 年 4 月至今                       智信通用
                                                                               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华智诚                      研发经理

       经核查,周欣及其近亲属均未控制任何公司或企业,报告期初至今,周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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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其近亲属任职公司的情况如下:

           与周欣的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任职期间
             关系
                                                       执行董事、
                                智信通用                              2015 年 4 月至今
                                                         总经理
  周欣        -                     华智诚             研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
                                                                       2017 年 12 月至
                                智信精密                 监事
                                                                        2020 年 12 月
 黄丽芳      配偶               智信通用                 文员         2017 年 9 月至今
周永怀
             父亲                     -                    -                  -
(已故)
 周宝利      母亲                   退休                   -                  -
 黄明富    配偶父亲                 退休                   -                  -
 江新荣    配偶母亲                 退休                   -                  -
  周跃       弟弟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         1996 年 7 月至今
 毛丽君    弟弟配偶      桂林市七星区街道办事处         办事员        2014 年 10 月至今
 黄丽辉    配偶姐姐             智信通用               人事专员       2019 年 7 月至今

    1.4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

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

合法合规性

    自发行人成立至今,除智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共发生了 1

次增资及 2 次股权转让。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注册资本由 550 万元增加至 808.8235 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 258.8235 万元,其中李晓华出资 3,0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161.76 万元注

册资本,智诚通达出资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 97.06 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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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              张国军                   165.0000                   20.40%
     3                周欣                   110.0000                   13.60%
     4              朱明园                   104.5000                   12.92%
     5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增资的背景及原因:本次增资前,智信有限股权比例较为分散,本次增
资系为巩固李晓华作为智信有限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智诚
通达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各股东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智信有限估值为
15,000 万元,入股交易价格为 18.55 元/注册资本。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 2-0278 号),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36,502.66
万元,对应每股价格为 66.37 元/注册资本。因本次增资价格低于最近一期评估的
每股价格,发行人已参考评估价格对李晓华、智诚通达本次增资进行股份支付处
理;李晓华作为主要创始人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影响、智诚通达
系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定价具有合理性。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李晓华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主要为个人积蓄、投
资理财收入以及股权分红款;智诚通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为合伙人支付的
出资款。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二)2018 年 10 月,智信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0 月,张国军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8%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64.7060
万元注册资本)以 8,32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
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朱
明园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4%的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32.3529 万元注册资本)以
4,160 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周欣                    77.6471                     9.60%
        4             朱明园                    72.1471                     8.92%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红杉智盛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智信有限各股东与红杉智盛结合发行人
未来发展前景及市场行情,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
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红杉智盛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三)2018 年 11 月,智信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1 月,周欣将其持有的智信有限 2%股权(对应智信有限 16.18 万元
注册资本)以 2,080 万元转让给风正泰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信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华                         332.2647               41.08%
        2             张国军                         100.2940               12.40%
        3             朱明园                           72.1471              8.92%
        4               周欣                           61.4706              7.60%
        5             红杉智盛                       129.4118               16.00%
        6             智诚通达                         97.0588              12.00%
        7             风正泰合                         16.1765              2.00%
               合计                                  808.8235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风正泰合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智信有
限发展前景。同时,智信有限原股东认为引入外部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

                                     3-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构。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风正泰合参照红杉智盛股权转让价格,
协商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以智信有限估值 104,000 万元为作价依据,价格公允。

       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风正泰合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二、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中介机构访谈确认,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
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
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5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未转让过其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

       李晓华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从而间接转让发行人股权/股份
的纳税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2017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126.58万元合伙份额转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未产
年12    让给吴伟,因李晓华尚未实缴出资,本次   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   不涉及
月      转让价格为1元                          纳个人所得税
2018                                                                   李晓华已自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20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得
年12                                                                   行缴纳个人
        覃彬,本次转让价格为1.53元/合伙份额    税
月                                                                     所得税
2020    李晓华将其持有的71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                           李晓华已自
                                               李晓华应缴纳个人所得
年12    王春梅、冉隆川、秦冬明,本次转让价格                           行缴纳个人
                                               税
月      均为1.65元/合伙份额                                            所得税

       发行人历次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晓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7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7 年    利润
                  年 10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1 月      分配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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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事宜                 纳税义务                            纳税情况
                  朱明园分配利润共计 7,500 万元,应当缴
                  纳个人所得税
                  智信有限注册资本由 550 万元增加至
           增加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
2017 年           808.8235 万元,由李晓华及智诚通达以货
           注册                                             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缴纳所得
12 月             币增资。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资本                                             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事宜
                  李晓华无纳税义务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8 年    利润
                  准,向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1 月      分配
                  朱明园分配利润共计 5,000 万元,应当缴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19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19 年    利润   年 11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12 月      分配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计 2,000 万元,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股东会会议决议,智信有限以截至 2020
                                                            发行人已代扣代缴本次利润
2020 年    利润   年 7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可分配利润为基
                                                            分配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8月        分配   准,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共计 3,000 万元,
                                                            朱明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
                  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智信有限按经审计账目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发行人已依法在国家税务总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以      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理完毕自
2020       整体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自然人股东李      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分期缴
年 12 月   变更
                  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应当缴纳个      纳备案(于 2025 年 12 月 31
                  人所得税                                  日缴纳全部税款)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事项均已完成缴纳或已依法办理分期缴

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变更相关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协议、补充协议、豁免函等,以及增资款缴纳凭证、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核查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

身份证复印件;全体机构股东及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调查表;

机构股东风正泰合穿透后全体合伙人股东调查表;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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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股东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股东出具的以下确认文件:(1)全体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

朱明园及周欣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红杉智盛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红杉智盛合伙

人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的红杉智盛合伙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输送安排;(3)风正泰合出具确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风正泰合各层级股

东出具确认函,确认除吕庆良及其控制的风正资管曾存在代康慧、何正阳、王慧

华、高尚持有风正泰合 1,880 万元合伙份额外,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其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出具确

认函,明确股权控制结构,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各层级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对以下股东及人员进行访谈:四位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及周欣、红杉智盛代表钱骥、风正泰合代表吕庆良、智诚通达及智信通达全体合

伙人;

    6、针对股东风正泰合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事项: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核查股权代持形成、代持方式变更、代持解除涉及的转

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对涉及代持事宜的自然人合伙人吕庆良、何正阳、王慧

华、高尚及康慧进行访谈;

    7、核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社保缴纳证明;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提供财务顾问

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8、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

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其基

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通过百度等网站查询风正泰合有限合伙人穿透

10 名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存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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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人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是否存在税务违法情况;

    9、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历次利润分配的支付凭证、利润分配代扣

代缴所得税凭证、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凭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纳备案凭证、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的税费缴纳凭证;

    10、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发行人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11、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风正泰合穿透后共计 10 名自然人,均不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风正泰合合伙份额曾存在代持情况,原因系合伙人出于便

捷办理工商登记的考虑;合伙份额代持已完全解除,风正泰合及风正泰合穿透后

全体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客户、供应商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

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

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股东周欣的履历与其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具有匹配性,周欣及其近

亲属控制及任职公司不存在异常情况;

    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具有合理背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

股权转让定价公允,增资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已计入股份支付;发行人历

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

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自智信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及整体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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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已完成所得税缴纳或已依法办理所得税分

期缴纳备案,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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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通过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分别实施了股权激
励,其中智诚通达直接持有发行人 12%股权,智信通达持有智诚通达 9%合伙份额;

    (2)发行人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摊,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为
625.06 万元、803.79 万元、1,617.86 万元、831.75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
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2)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伙
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
象等;

    (3)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
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1 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
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资人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实缴到位

    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智诚通
达共有 29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800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智信通达共有 45 名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 162 万元,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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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智信通达
                         9.00%


                智诚通达
                         12.00%


                   发行人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出
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及其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1、智诚通达

      合伙人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
序              合伙人类                   出资               况
      姓名/名                 额                                                 资金来源
号                  型                     比例
        称                  (万元)                    部门         职务
                普通合伙
1    李晓华                        95.00   5.28%    -            董事长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总经理办公
2    吴伟*                        420.00   23.33%                秘书        自有
                人                                  室
                有限合伙                            总经理办公               自有及自
3    杨海波                       200.00   11.11%                副总经理
                人                                  室                       筹
     智信通     有限合伙
4                                 162.00   9.00%    -            -           -
     达         人
                有限合伙                            总经理办公
5    秦冬明                       160.00   8.89%                 副总经理    自有
                人                                  室
                有限合伙                            总经理办公               自有及自
6    冉隆川                       156.00   8.67%                 副总经理
                人                                  室                       筹
                有限合伙                                                     自有及自
7    王雄杰                       144.00   8.00%    研发中心     总监
                人                                                           筹
                有限合伙
8    李建                         144.00   8.00%    -            -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自有及自
9    方倩                          60.00   3.33%    研发中心     总监
                人                                                           筹
                有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10   覃彬                          50.00   2.78%                 总监        自有
                人                                  心
                有限合伙
11   朱芳程                        30.00   1.67%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12   彭修武                        27.00   1.50%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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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伙人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
序                  合伙人类               出资               况
      姓名/名                    额                                           资金来源
号                      型                 比例
        称                     (万元)                部门         职务
                                                                 董事会秘
                    有限合伙                        董事会办公
13    唐晶莹                      18.00     1.00%                书/财务总   自有
                    人                              室/财务部
                                                                 监
                    有限合伙
14    周华                        15.00     0.83%   研发中心     总监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15    巫景文                      12.00     0.67%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16    倪新云                      12.00     0.67%                副总监      自有
                    人                              心
                    有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17    金灿灿                      12.00     0.67%                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限合伙                                                 自有及自
18    宋国辉                      12.00     0.67%   研发中心     副经理
                    人                                                       筹
                    有限合伙                                                 自有及自
19    方挣挣                       9.00     0.50%   研发中心     经理
                    人                                                       筹
                    有限合伙
20    李生阳                       9.00     0.50%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自有及自
21    张勇                         9.00     0.50%                经理
                    人                              心                       筹
                    有限合伙
22    陈建建                       6.00     0.33%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23    李娜                         6.00     0.33%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心
                    有限合伙
24    张金花                       6.00     0.33%   采购管理部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25    谭胜连                       6.00     0.33%   研发中心     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26    谢春诚                       6.00     0.33%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27    田群                         6.00     0.33%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28    王春梅*                      5.00     0.28%   人事行政部   人事专员    自有
                    人
                    有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29    余力                         3.00     0.17%                经理        自有
                    人                              心
             合计              1,800.00   100.00%        -              -           -
注:吴伟于 2012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2021 年 6 月起担任总
经理办公室秘书,李晓华和吴伟系夫妻关系;王春梅于 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担任发行
人出纳,2019 年 5 月起担任人事专员,张国军和王春梅系夫妻关系




                                           3-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智信通达

      合伙人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
序              合伙人类               出资               况
      姓名/名                 额(万                                     资金来源
号                型                   比例
        称                      元)                部门        职务
                普   通合伙
1    李晓华                    18.00   11.11%   -            董事长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自有及自
2    欧阳业                    20.00   12.35%                总监
                人                              心                       筹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3    张东旭                     8.00   4.94%                 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自有及自
4    冯德祥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经理
                人                                                       筹
                有   限合伙
5    朱浪                       6.00   3.70%    生产企划部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董事会秘
                有限合伙                        董事会办公
6    唐晶莹                     4.00   2.47%                 书/财务总   自有
                人                              室/财务部
                                                             监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7    杨波                       4.00   2.47%                 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机械工程
8    汪威                       4.00   2.47%    研发中心                 自有
                人                                           师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9    蒋恒                       3.00   1.85%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10   段泽顺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资深副经
11   吴远鹏                     3.00   1.85%                             自有
                人                              心           理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自有及自
12   胡凡                       3.00   1.85%                 主管
                人                              心                       筹
                有   限合伙
13   张扬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4   王航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5   陈宝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6   黄启来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7   江明华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8   顾融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19   张敬国                     3.00   1.85%    组装制造处   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20   余力                       3.00   1.85%                 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21   刘勇                       3.00   1.85%    研发中心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22   侯乐乐     有限合伙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3-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伙人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
序             合伙人类               出资              况
     姓名/名                 额(万                                    资金来源
号               型                   比例
       称                      元)              部门         职务
               人
               有   限合伙
23   程海龙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24   刘行                      3.00   1.85%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25   柯蓉                      3.00   1.85%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26   李升                      3.00   1.85%                副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27   李星迪                    2.00   1.23%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28   孙志鹏                    2.00   1.23%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29   高靓                      2.00   1.23%   研发中心     组长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30   杨鹏                      2.00   1.23%                副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自有及自
31   沙茂                      2.00   1.23%                副经理
               人                             心                       筹
               有   限合伙
32   巫景文                    2.00   1.23%   研发中心     副总监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33   彭林君                    2.00   1.23%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34   王晓锋                    2.00   1.23%   研发中心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35   谭康斌                    2.00   1.23%   研发中心     副经理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36   张思敏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37   梁欢                      2.00   1.23%   研发中心     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38   冯晓亮                    2.00   1.23%                副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市场业务中
39   文静                      2.00   1.23%                项目经理    自有
               人                             心
               有   限合伙                    深圳品质
40   姜斌                      2.00   1.23%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保证部
               有   限合伙
41   贺令                      2.00   1.23%   人事行政部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42   蒋莺莺                    2.00   1.23%   财务部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43   郭良玉                    2.00   1.23%   财务部       出纳        自有
               人
               有   限合伙
44   温少芬                    2.00   1.23%   财务部       高级主管    自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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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伙人                   合伙份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任职情
序                  合伙人类             出资                况
      姓名/名                  额(万                                         资金来源
号                    型                 比例
        称                       元)                 部门          职务
                    有限合伙                      客户服务中
45    张克                       2.00     1.23%                  副经理       自有
                    人                            心
             合计              162.00   100.00%         -             -           -
注:原合伙人谢家雀于 2022 年 12 月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所持有的合伙份
额已转让给巫景文,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问题 2/2.2/二/(四)2022 年 12
月,智信通达第三次合伙份额转让”

     (二)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
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自然人合伙人除李建之外,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李建具有担任自动化设备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自 2015 年 12 月至
发行人完成股份制改造期间,协助发行人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引进战略投资者;
协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协助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发行人同意李建以员工
同样的价格认缴智诚通达 144 万元出资额。

     除李建外,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员
工:(1)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2)中层管理人员;(3)研发、生产、
销售、管理类核心业务骨干。

     持股平台内员工的具体认缴出资额主要参考其在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个人
贡献、供职年限、学历水平、未来发展潜力以及支付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出资金额及对应发行人股份数量最高的 5 位合伙人中,吴伟自
发行人成立起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杨海波、秦冬明、冉隆川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王雄杰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监事;其余各合伙人均符合发行人
股权激励的标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任
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

     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自有资金包括个人薪资、家庭积蓄、投资理财等收入,自筹资金
包括亲友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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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其中,杨海波、王雄杰、欧阳业、方倩的部分出资来自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提
供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已偿还金额(万元)         还款期限
  1       杨海波               90.00                37.91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王雄杰              100.00                68.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       欧阳业               33.00                17.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        方倩                40.00                13.0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李晓华与上述四人均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四名员工均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无借款利率。

      除上述情况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合伙人因离职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
价格为原始出资额加上利息(利息=原始出资额×年化利率 6%);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合伙份额受让方仅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原始出资额,李晓
华承担转让价格中的利息部分,李晓华已出具承诺不会向上述合伙份额受让方追
偿相关款项。

       三、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根据中介机构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访谈、核查合伙人向持股平台支付款
项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各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2 说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合伙人
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
象等

       一、智诚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一)2017 年 11 月,智诚通达成立

      2017 年 11 月 1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拟由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
周欣四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由李晓华、
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李晓华持有 1 元合伙份
额作为自有份额(其后李晓华在智诚通达持有的自有份额变更为 95 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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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余合伙份额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计划在公司进行发行上市申报之前完
成对所有预留份额的授予。

      2017 年 11 月 21 日,智诚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诚通达设立时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008.3333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
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 。

      智诚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认缴合伙份额       实缴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名称                           (万元)           (万元)
  1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312.5833                     -        31.00%
  2         张国军       有限合伙人            302.5000                     -        30.00%
  3          周欣        有限合伙人            201.6667                     -        20.00%
  4         朱明园       有限合伙人            191.5833                     -        19.00%
         合计                   -             1,008.3333                    -      100.00%

      (二)2017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一次增加财产份额及合伙份额转让

      2017 年 12 月 25 日,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出合伙决议,分别
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部分转让给吴伟,因合伙份额均未实缴,本次转让
对价分别为 1 元。同时,智诚通达财产份额从 1,008.3333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
新增的 791.6667 万元合伙份额由吴伟等 17 位被激励人员认缴,价格为 1 元/财产
份额。同日,智诚通达向智信有限增资入股,以 1,800 万元认购智信有限新增注
册资本 97.0588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前合伙份        转让后合伙份额    受让      受让的合伙份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额(万元)          (万元)        方          额(万元)    (万元)
 李晓华                312.58               186.00                     126.58        0.0001
 张国军                302.50               180.00                     122.50        0.0001
                                                      吴伟
  周欣                 201.67               120.00                      81.67        0.0001
 朱明园                191.58               114.00                      77.58        0.0001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及财产份额增加完成后,智诚通达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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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合伙     实缴合伙                         认缴合    实缴合     出资
 姓名                             出资比例    姓名
           份额         份额                           伙份额    伙份额     比例
李晓华       186.00           -     10.33%    彭修武     24.00     24.00    1.33%
张国军       180.00           -     10.00%    朱芳程     12.00     12.00    0.67%
 周欣        120.00           -      6.67%    欧阳业     12.00     12.00    0.67%
朱明园       114.00           -      6.33%    倪新云     12.00     12.00    0.67%
 吴伟        420.00      420.00     23.33%    唐晶莹      6.00      6.00    0.33%
王雄杰       144.00      144.00      8.00%    谭胜连      6.00      6.00    0.33%
 李建        144.00      144.00      8.00%    宋国辉      6.00      6.00    0.33%
杨海波       120.00      120.00      6.67%    金鹏        6.00      6.00    0.33%
秦冬明       120.00      120.00      6.67%    金灿灿      6.00      6.00    0.33%
冉隆川        96.00       96.00      5.33%    邓国强      6.00      6.00    0.33%
 方倩         60.00       60.00      3.33%      -        -         -         -

    (三)2018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邓国强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邓国强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18 年 9 月 14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邓国
强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张勇,转让款共计 6.27 万元。
经核查,邓国强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2018 年 12 月,李晓华、周欣实缴部分合伙份额,智诚通达第三次合
伙份额转让

    2018 年 12 月 15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6
日,周欣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2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周欣将其持有的智诚通
达 1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单小平等 15 位被激励人员,李晓华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20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覃彬,本次转让价格均为 1.53 元/合伙份额,系
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同时,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欧阳业已因
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欧阳业与李晓华、智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
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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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因此欧阳业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1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朱芳程,转让款共计 12.72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情况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     转让后持有             受让的认缴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伙份额(万   的合伙份额   受让方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万元)
           元)       (万元)               (万元)
欧阳业        12.00       -        朱芳程         12.00        12.72      0.67%
                                   朱芳程          6.00         9.20      0.33%
                                   方挣挣          6.00         9.20      0.33%
                                   巫景文         12.00        18.40      0.67%
                                   李生阳          6.00         9.20      0.33%
                                   陈建建          6.00         9.20      0.33%
                                   谢春诚          6.00         9.20      0.33%
                                    田群           6.00         9.20      0.33%
 周欣       120.00        -         李娜           6.00         9.20      0.33%
                                   张金花          6.00         9.20      0.33%
                                   万海林          6.00         9.20      0.33%
                                   单小平          6.00         9.20      0.33%
                                   林方刚          6.00         9.20      0.33%
                                   唐晶莹          6.00         9.20      0.33%
                                   金灿灿          6.00         9.20      0.33%
                                    覃彬          30.00        46.02      1.67%
李晓华      186.00        166.00    覃彬          20.00        30.68      1.11%

    本次转让完成后,周欣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通
达合伙份额。周欣、李晓华、欧阳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2020 年 7 月,智诚通达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林方刚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林方刚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0 年 7 月 7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林方刚
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唐晶莹,转让款共计 10.03 万元。
林方刚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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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20 年 8 月,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实缴剩余合伙份额,智诚通
达第五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6 月 22 日,李晓华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66 万元,张国军向智诚通
达实缴出资 180 万元,朱明园向智诚通达实缴出资 114 万元。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召开股东会,确定李晓华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
份额中,其自有份额由 1 元增加至 95 万元,该 95 万元智诚通达合伙份额不再作
为未来员工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通过受让智
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李晓华作为智信通达普通合伙人,持有
0.5 万元合伙份额作为自有份额。同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张国军将
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180 万元合伙份额分别转让给张勇等 5 位被激励人员和智信通
达,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转让前合   转让后合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额
转让方     伙份额     伙份额   受让方        份额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智信通达         162.00        267.30      9.00%
                               彭修武             3.00          4.95      0.17%
                               宋国辉             6.00          9.90      0.33%
张国军     180.00        -
                                 张勇             3.00          4.95      0.17%
                               方挣挣             3.00          4.95      0.17%
                               李生阳             3.00          4.95      0.17%

    本次转让完成后,张国军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通达合伙份额,张国军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2020 年 12 月,智诚通达第六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12 月 22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朱明园将其持有的智诚
通达 114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秦冬明、杨海波,李晓华将其在智诚通达的 71 万
元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春梅、冉隆川、秦冬明。本次转让价格为 1.65 元/合伙份额,
系参考智信有限的净资产值并协商确定。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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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     受让的合伙   转让款金     出资
转让方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方     份额(万元)   额(万元)   比例
                                           王春
                                                          5.00         8.25   0.28%
                                             梅
                                           冉隆
李晓华         166.00             95.00                  60.00        99.00   3.33%
                                             川
                                           秦冬
                                                          6.00         9.90   0.33%
                                             明
                                           秦冬
                                                         34.00        56.10   1.89%
                                             明
朱明园         114.00         -
                                           杨海
                                                         80.00       132.00   4.44%
                                             波

    本次转让完成后,朱明园用于股权激励的预留份额全部转出,不再持有智诚

通达合伙份额,朱明园、李晓华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2021 年 9 月,智诚通达第七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万海林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万海林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9 月 10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万海

林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10.63 万元。

万海林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2022 年 1 月,智诚通达第八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金鹏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金鹏与李晓华、智诚通

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

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

率 6%的利息。2022 年 1 月 5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金鹏将其持

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转让款共计 7.44 万元。金鹏已

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2022 年 5 月,智诚通达第九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单小平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单小平与李晓华、智

诚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诚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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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利率 6%的利息。2022 年 5 月 23 日,智诚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单小

平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中,3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周华、3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余力,转让款分别为 5.52 万元和 5.52 万元。单小平已

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智信通达的设立及内部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一)2020 年 8 月,智信通达成立

    2020 年 8 月 10 日,智信通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智信通达设立时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晓华,总财产份额为 162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2020 年 8 月 26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信通达

通过受让智诚通达合伙份额形式间接持股智信精密。

    智信通达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       出资                                合伙     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份额       比例                                份额     比例
李晓华   普通合伙人       0.50   0.31%           高靓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吴远鹏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刘行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李星迪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柯蓉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欧阳业   有限合伙人      20.00   12.35%          李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邵镇    有限合伙人      19.50   12.04%          杨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冯德祥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沙茂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郭洪韬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谢家雀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东旭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彭林君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朱浪    有限合伙人       6.00   3.70%       王晓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蒋恒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谭康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段泽顺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思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孙志鹏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梁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胡凡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冯晓亮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扬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文静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王航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姜斌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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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      出资                                 合伙       出资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姓名   合伙人类型
                       份额      比例                                 份额       比例
 陈宝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杨波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黄启来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贺令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江明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吴继权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顾融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汪威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张敬国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蒋莺莺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余力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郭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刘勇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温少芬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侯乐乐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张克   有限合伙人     2.00      1.23%
程海龙   有限合伙人      3.00     1.85%           -         -                -          -
注:欧阳业于 2017 年 12 月入伙智诚通达,入伙价格与智诚通达同批次入伙的其他员工一致;
欧阳业因个人原因于 2018 年 10 月从智信精密离职,并于 2018 年 12 月将其持有的智诚通达
合伙份额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利息;欧阳业于 2020 年 2 月再次入
职智信精密,担任市场业务中心副总监,于 2020 年 8 月入伙智信通达,入伙价格与智信通
达同批次入伙的其他员工一致

    (二)2021 年 7 月,智信通达第一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邵镇、吴继权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邵镇、吴继权
与李晓华、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
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
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2021 年 7 月 13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
同意邵镇、吴继权将其分别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晓华、唐晶莹,转
让款分别为 33.62 万元、3.47 万元。

    本次转让合伙份额具体如下: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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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前合伙   转让后合伙              受让的合伙份     转让款金     出资
转让方                               受让方
         份额(万元) 份额(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比例
                                     李晓华          17.50          30.17   10.80%
 邵镇           19.50      -
                                     唐晶莹           2.00           3.45   1.23%
吴继权           2.00      -         唐晶莹           2.00           3.47   1.23%

    邵镇、吴继权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22 年 9 月,智信通达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郭洪韬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郭洪韬与李晓华、智
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2 年 9 月 22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郭洪
韬将其持有的智信通达 6 万元合伙份额中,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张东旭、
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杨波、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汪威,转让款均为
3.70 万元,合计为 11.09 万元。郭洪韬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2022 年 12 月,智信通达第三次合伙份额转让

    因智信通达有限合伙人谢家雀已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谢家雀与李晓华、智
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以及智信通达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
信精密离职的,应转让其持有的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
化利率 6%的利息。2022 年 12 月 26 日,智信通达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员工谢家
雀将其持有的智信通达 2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给员工巫景文,转让款为 3.75 万元。
谢家雀已就上述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出合伙人身份及份额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
格及公允性、转让对象等

    智诚通达历史沿革中退出的合伙人张国军、周欣、朱明园非股权激励对象,
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为预留份额。除前述三名合伙人之外,智诚通达退出合伙人的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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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退出                                          退出     转让份额        转让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转让对象职务
合伙人                                          原因     (万元)        对象
         研发中心机                                                               客户服务中心
邓国强                2018 年 9 月 14 日        离职            6.00     张勇
           械主管                                                                     经理
         市场业务中                                                               研发中心副总
欧阳业                2018 年 12 月 27 日       离职           12.00    朱芳程
           心经理                                                                       监
                                                                                  董事会办公室
         智信通用软
林方刚                   2020 年 7 月 7 日      离职            6.00    唐晶莹    董事会秘书/财
           件主管
                                                                                  务部财务总监
           研发中心
万海林                2021 年 9 月 10 日        离职            6.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主管
         华智诚销售
 金鹏                    2022 年 1 月 5 日      离职            6.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经理
                                                                3.00     周华     研发中心总监
         总经理办公
单小平                2022 年 5 月 23 日        离职                              市场业务中心
         室外联专员                                             3.00     余力
                                                                                      经理

    智信通达退出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转让
  退出                                 退出                      转让
         退出时职务       转让时间                    份额                      转让对象职务
合伙人                                 原因                      对象
                                                    (万元)
                                                                李晓华             董事长
         市场业务中       2021 年
 邵镇                                  离职            19.50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心总监        7 月 13 日                             唐晶莹
                                                                          秘书/财务部财务总监
         组装制造处       2021 年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吴继权                                 离职             2.00    唐晶莹
             主管        7 月 13 日                                       秘书/财务部财务总监
                                                                张东旭      市场业务中心经理
         市场业务中       2022 年
郭洪韬                                 离职             6.00     杨波       市场业务中心经理
           心副经理      9 月 22 日
                                                                 汪威      研发中心机械工程师
         研发中心组      2022 年 12
谢家雀                                 离职             2.00    巫景文       研发中心副总监
             长           月 26 日

    根据上述退出合伙人与李晓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
以及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如从智信精密离职的,应
转让其持有的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息,退出合伙人的转让价格均按照《股权激励协议》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退出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均已完成转让,发行人已将合伙份
额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3-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3 说明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股份支付费用
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

    (一)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授予日最近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
自愿达成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确定股权激励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采用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股权激励授予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如下:

可比公司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
赛腾股份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天准科技     新三板挂牌期间授予,参考同期外部机构定增或挂牌同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博众精工     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整体股权价值评估结果
博杰股份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智立方       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荣旗科技     -
注: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认定方法基本一致。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

    公司根据上述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方法,2017-2022 年间,公司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确定结果如下: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股权激励                                 评估基准日/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金额         单价      市盈率
  期间                                   股权转让日
                                                        (万元)     (元/股)   (倍)
            国众联评估公司国众联评报
2017 年                                    2017 年
            字(2019)第 2-0278 号评估                   36,502.66       13.42    15.90
 12 月                                    6 月 30 日
            报告
2018 年     外部投资人受让股权价格,       2018 年
                                                        104,000.00       26.00    25.69
9-12 月     股权转让协议                 10 月、11 月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咨报
2020 年                                    2020 年
            字(2020)沪第 595 号估值                   109,400.00       27.35    14.62
7-12 月                                   7 月 31 日
            报告
2021 年 7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咨报       2021 年      130,200.00       32.55    14.70

                                         3-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股权激励                                   评估基准日/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金额       单价       市盈率
  期间                                     股权转让日
                                                           (万元)   (元/股)    (倍)
 月-2022 字(2021)沪第 890 号估值         6 月 30 日
  年5月      报告
 2022 年 银信资产评估公司银信咨报           2022 年
                                                         134,300.00       33.58    17.46
  9-12 月    字(2022)沪第 090002 号      6 月 30 日
注 1:市盈率=估值/净利润;
注 2: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的估值为交易对价/受让股权比例;
注 3:净利润为评估基准日或股权转让日当年的扣非归母净利润;2017 年,发行人未编制合并报
表,净利润为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单体未经审计净利润之和;
注 4: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更为
4,000.00 万股,股改前每股换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权益工具每股公允价值按照股改后股份数量换算

     同行业可比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结果情况如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与发行人业务类型相似的标的公司的可比交易案例估
值情况如下:

                                                               交易作价(亿       市盈率
 评估基准日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元)           (倍)
  2015/6/30          华中数控        江苏锦明 100%股权                 2.80          12.06
  2017/4/30          胜利精密            硕诺尔 100%股权               4.76          10.50
  2017/6/30           雪莱特        卓誉自动化 100%股权                3.00          10.97
  2018/10/31         赛腾股份        菱欧科技 100%股权                 2.10          13.23
  2019/9/30          矩子科技         矩度电子 25%股权                 1.00          12.10
  2019/11/30         华兴源创            欧立通 100%股权              10.40           8.76
                                  平均值                                             11.27
注:市盈率=标的公司交易作价/收购股权比例/净利润;净利润=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当年实
际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

     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 2017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出具的评估结果
所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5.90 倍、14.62 倍、14.70 倍和 17.46 倍,略高于可比交
易平均市盈率 11.27 倍,与可比交易中赛腾股份收购菱欧科技交易的市盈率水平
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红杉智盛、风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所对应的市盈率为 25.69 倍,高于可比
交易市盈率,主要因为红杉智盛、风正泰合作为外部投资机构,以获取 IPO 后二
级市场投资收益为投资目的。




                                           3-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估
值及市盈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入股时间          整体估值(亿元)            市盈率(倍)
赛腾股份                                 -                      -                       -
天准科技                      2018 年 5 月                  21.78                   25.36
博众精工                                 -                      -                       -
博杰股份                      2018 年 4 月                   7.20                    6.31
荣旗科技                      2020 年 9 月                  10.00                   23.73
智立方                        2020 年 7 月                  10.00                   10.43
注 1:赛腾股份、博众精工 IPO 报告期内未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
注 2:市盈率=整体估值/净利润;整体估值=可比公司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外部机构投资者入
股金额/入股比例;净利润为可比公司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当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注 3:博杰股份外部投资机构入股的市盈率较低,原因系外部投资机构入股时间为 2018 年上半
年,而且博杰股份 2018 年较 2017 年净利润存在较大增长。博杰股份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非
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0.64 亿元和 1.14 亿元,如以外部投资机构入股前一年净利润指标计算,则市
盈率为 11.18 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报告期内最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
差异较大,公司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的市盈率水平与天准科技、荣旗科技最
后一轮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约定

       (一)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依据

     2017 年 12 月,智信有限经股东会决议,以 3,000.00 万元的价格向实际控制
人李晓华增发 1,617,647 股;以 1,800.00 万元的价格向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
达增发 970,588 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并签署了相应的合伙协议及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增资完成时,智诚通达所持股份中,323,530 股(对应智诚通达 600.00 万元
合伙份额)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作为首批合伙人持有,拟作为后续
进行员工激励的预留份额,在公司 IPO 申报或签订并购协议前,完成对所有预留
份额的授予。



                                         3-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该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作出了如下约定:“有限
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后,目标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有限合伙人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或其继承人应无条件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
转让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对价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始出资加上年化利率 6%的利
息:(1)因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而从目标公司离职
的;(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3)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
而从目标公司离职的;(4)非因公死亡的;(5)因离婚诉讼等原因需要对其合
伙份额进行分割处置的。”

    因此,有限合伙人在公司完成上市或并购前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公司管
理层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及经营业绩情况,预期公司将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合格上市,上市后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退出时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相应份
额,能够完整享有合伙份额增值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智诚通达有限合伙人受让份额后直至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
无法按照公允价格退出,该期间应视为股权激励存在隐含员工服务期,属于可行
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此期间分摊确认。

    向实际控制人李晓华增发的 1,617,647 股未约定服务期及回购条件,形成的
股份支付费用应一次性确认。

    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根据合伙协议和激励协议的有关规定,需
将被授予股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因此,公司预计的可行权数
量与实际可行权数量始终一致。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
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二)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2017-2022 年,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及报表日按最佳可行权数估计的股份支付
金额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万元
                                                      报表日按最
 激励                股票    激励   授予   确认的公   佳可行权数
         激励对象                                                   分摊方式
 期间                来源    股数   价格   允价格     估计的股份
                                                      支付金额

                                    3-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报表日按最
 激励                   股票     激励     授予     确认的公    佳可行权数
           激励对象                                                              分摊方式
 期间                   来源     股数     价格     允价格      估计的股份
                                                               支付金额
            李晓华      增发     800.00     3.75       13.42      7,736.08   一次性确认
             员工       增发     281.60     3.75       13.42      2,661.21   服务期分摊
2017-12
           外部人员     增发      38.40     3.75       13.42        371.33   服务期分摊
            激励池      增发     160.00     3.75           -             -   -
2018-09      员工       离职       1.60     3.75       26.00         35.60   服务期分摊
             员工     激励池      34.13     5.75       26.00        593.93   服务期分摊
2018-12      员工     激励池       3.20     3.75       26.00         71.21   服务期分摊
             员工       离职       3.20     5.75       26.00         64.81   服务期分摊
2020-07      员工       离职       1.60     5.75       27.35         34.56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激励池      25.33     3.75       27.35        597.86   一次性确认
             员工     激励池       4.80     6.19       27.35        101.60   服务期分摊
2020-08
            李晓华    激励池       0.13     6.19       27.35          2.83   一次性确认
             员工     激励池      43.06     6.19       27.35        744.87   服务期分摊
2020-12      员工     激励池      49.33     6.19       27.35      1,044.02   服务期分摊
            李晓华      离职       4.67     6.19       32.55        123.03   一次性确认
2021-07
             员工       离职       1.07     6.19       32.55         28.12   服务期分摊
2021-09      员工       离职       1.60     6.64       32.55         41.45   服务期分摊
2022-01      员工       离职       1.60     4.65       32.55         44.64   服务期分摊
2022-05      员工       离职       1.60     6.90       32.55         41.04   服务期分摊
2022-09      员工       离职       1.60     6.93       33.58         42.63   服务期分摊
2022-12      员工       离职       0.53     7.02       33.58         14.16   服务期分摊
            合计                   -        -          -         14,394.96          -
注 1: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由 8,088,235 股变更为
4,000.00 万股,折算比例为 1:4.94545,2017 年、2018 年、2020 年股改前激励股数已按同折算比
例换算;
注 2:2022 年,部分员工因离职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向李晓华指定的发行人员工授予,因授予时
点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股份支付总额发生变动

     公司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采用授予日最近的外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
权的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同时期全体股东股权估值计算确认,符
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服务期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量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分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日按最佳可                                 分摊金额
  激励        激励
                       行权数估计股份      分摊期间       2022          2021          2020
  期间        对象
                         支付金额                         年度          年度          年度
             李晓华            7,736.08    一次确认              -             -             -
              员工             2,661.21     69 个月        389.28        514.13        526.56
2017-12
            外部人员             371.33     69 个月              -             -        73.05
             激励池                   -      不计                -             -             -
2018-09       员工                35.60     60 个月          6.11          8.21          8.21
2018-12       员工               729.94     57 个月        108.46        170.17        186.03
2020-07       员工                34.56     38 个月         10.28         13.82          6.91
             李晓华              600.69    一次确认              -                     600.69
2020-08
              员工               846.47     37 个月        233.99        348.02        174.64
2020-12       员工             1,044.02     33 个月        372.63        501.13         41.76
             李晓华              123.03    一次确认              -       123.03              -
2021-07
              员工                28.12     26 个月         13.94          9.37              -
2021-09       员工                41.45     24 个月         23.12         10.36              -
2022-01       员工                44.64     20 个月         33.19              -             -
2022-05       员工                41.04     16 个月         25.26              -             -
2022-09       员工                42.63     12 个月         14.21              -             -
2022-12       员工                14.16     9 个月           1.57              -             -
  合计          -             14,394.96          -       1,232.05       1,698.25     1,617.86
注:公司人员股份支付分摊期间为自授予当月至预计公司合格上市之日,公司在 2022 年对股份
支付合格上市日进行修正,将合格上市日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外部
人员为公司外部顾问,按照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约定期间,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份,未约定服务期,能够完整享有所授予股权带
来的收益,即在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予分摊。

     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虽未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激励计
划,存在隐含服务期的情形,公司将授予日和预计公司合格上市日期作为员工激
励股权的隐含服务期,对授予日激励股权的相应股份支付在该服务期内进行分摊。




                                          3-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
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2021 年 5 月,财政部会计司公布 5 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关于《股
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相关分析为,“根
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
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
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
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
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
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
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
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
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公司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授予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股权一次性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对授予员工存在隐含服务期的股权在隐含服务期内进行分摊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2
条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十三、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
相关安排”中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3-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及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智信通
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人调查表;对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全体自然人合伙
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进行访谈;

    3、核查发行人通过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发行人的花名册、
工资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中被激励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
合同、出资凭证及出资前六个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保缴纳证明;部分员工与
李晓华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及还款支付凭证;外部财务顾问李建与发行人关于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确认函和出资凭证;

    4、核查发行人智信通达、智诚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的合伙决议、份额转
让协议、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份额受让款支付凭证、所得税支付凭证;

    5、获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红杉智盛和风
正泰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复核发行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判断依据
是否充分;

    6、获取发行人股权激励协议,了解协议内容,判断是否存在服务期要求,
复核公司股份支付计算是否准确;

    7、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
结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了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两个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持股平
台各合伙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智诚通达合伙人李建非发行人员工,为发行人提
供财务咨询相关服务,投资入伙智诚通达具有合理性;其余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员工,符合发行人股权激励的标准,其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在发行人处

                                   3-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任职的情况具有匹配性;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自
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各合伙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历次合伙份额变动时合伙人退出原因为员工离职以
及创始人股东将预留份额向员工授予;合伙份额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
将公允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股份支付,具有公允性;合伙份额转让对
象均为公司员工;

    3、发行人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股份支付
费用分摊的依据及计算过程合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

    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第四节/十三、发行人已经制定
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中,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的规定,完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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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4、关于合法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自 2012 年起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
发生过间断。

     请发行人说明:

     (1)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2)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
行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 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
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及其执行情况

     一、在经营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
形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未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而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
政处罚。

     发行人在开展外部商业合作时,要求供应商签署《反腐败贿赂协议》。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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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议对反腐败贿赂、防范不正当利益等内容作出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违约责任,开通了对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联络方式。

     发行人与客户之间除正常的购销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的
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正常商业合理性的关系,不存在任何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其他利益输送等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均未受到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情形。

     二、是否存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经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前述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员
工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
部、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
行

     (一)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了《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
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贯彻
执行,建立了反舞弊机制和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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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措施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规定,发行
人的内部审计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务人
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定期开展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对于相关人员思想认识
上存在的误区、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内部监督管理
工作的薄弱环节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查找可能发生和产生商业贿赂的
原因和隐患,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时汇总,并由相关人员填写自查自纠报告。

    (三)执行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内部审计部组织的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件、相关人
员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洁自律个人自查事项报告》等并访谈发行人采
购、销售、财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
用报销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
等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有效执行。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18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4.2 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是否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经中介机构对苹果产业链厂商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
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4.3 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是否发起过调查,或对其他供应商调查时涉及过发行
人,如是,请说明相关事由、调查结果、是否存在负面评价情形、对发行人与
苹果合作关系的影响

    根据中介机构对苹果公司、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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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核查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反腐败贿赂协议》及主要供应商出具
的说明文件;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3、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华、张国军、朱明园及周欣股东调查表;全
体机构股东调查表;员工持股平台智诚通达和智信通达及其穿透后全体合伙人的
股东调查表;

    5、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
财务部全体员工出具的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第三方网站查询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信息,核查各主
体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7、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廉洁自律及反商业贿赂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采购付款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并取得发行人定
期反商业贿赂检查考评资料、自查自纠报告、关于廉洁自律警示的培训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采购、销售、财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9、审阅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0、实地走访苹果产业链厂商并对苹果产业链厂商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11、核查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主要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

    12、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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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业务中心、采购管理部、财务部全体
员工等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发行人制定了
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有效措施并贯彻执行;

    2、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历史业务不存在商业纠纷或者其他争议;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苹果公司对发行人未曾发起过调查,
发行人未曾涉及过苹果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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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7、关于劳务外包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 244.93 万元、683.08 万元、
3,142.94 万元和 1,823.33 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44%、6.16%、16.00%
和 23.20%,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8%、2.80%、7.87%和 12.74%。

    请发行人说明:

    (1)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
何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客
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2)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
存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是
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1 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如何
衔接的内部控制,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如何保证外包工作质量;
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与发行人
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一、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劳务外包服务主要涉及的用工环节为设备组装制造、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设备组装制
               1,228.93       33.88%     904.41        28.32%     1,074.35      34.18%
    造


                                       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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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客户现场驻
                  2,184.65       60.23%      2,020.91     63.27%        1,882.59    59.90%
  场服务
   其他             213.55       5.89%        268.58          8.41%      186.00         5.92%
   合计           3,627.14   100.00%         3,193.90    100.00%        3,142.94    100.00%

    发行人基于多年来在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行业经验,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
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实现对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发行
人将各生产模块划分为核心工序及非核心工序,核心工序均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
成;非核心工序根据发行人自有产能情况,由发行人自有员工完成或进行劳务外
包。发行人拥有对生产环节各工序及劳务外包供应商的精细化管理能力,能更便
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设备组装制造属于设备生产环节,设备生产主要工序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设备组装     将零部件根据图纸要求完成机械、电气装配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程序导入     将程序导入设备,使设备具有按照程序运行的基础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对单台设备进行指令输入输出和运动点位调试,使设
单机调试                                                               核心工序     非外包
             备在不搭载产品状态下能够正常运转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试、
整线联调     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前后工序能够            核心工序     非外包
             正常衔接

    设备生产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部分或全
部设备组装制造工作按模块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劳务外包人员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装配图纸开展设备组装制造作业,不涉及核心工序。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属于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客户现场安装调试主要工序
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在设备到达客户现场后接收,将机台搬运至指定位
 收货及安装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置并固定,接通客户现场的电源、气源
                 初步硬件调试,使设备中的运动装置能在规定的起
单机初步调试     始和终止位置运行、调节传感装置位置,初步实现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单台设备功能的动作流程
                 在搭载客户产品的运行状态下,精准调节运动装置
单机精准调试                                                            核心工序    非外包
                 的起始点位置、传感装置的灵敏度,使设备作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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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是否属于核   是否可
    工序                       工作内容
                                                                心工序       外包
              程的稳定性、良品率、效率、精准度等方面符合客
              户要求
              对多台设备组成的线体,进行整线自动化联动调
  整线联调    试、信号对接、线路调整,使各台设备之间的作业     核心工序    非外包
              能够正常衔接
              在模拟正常生产/检测状态下,验证设备生产/检测
  设备验证    的稳定性、良品率、效率等功能指标,不达标时进     核心工序    非外包
              行对应的原因分析及进一步调试
              设备处于投产阶段时,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维护与保养                                                   非核心工序   可外包
              题进行故障处理,对设备进行保养

    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发行人在自有人员无法满足生产计划要求时,将
部分客户现场收货及安装、单机初步调试、维护与保养工作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
成,相关工作内容不涉及核心工序。

    二、发行人是否需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发行人选取劳务外包供应商时,会考察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具有自动化行业的
设备组装制造或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能力、人员技能水平、服务交付能力等,确保
劳务外包公司有能力完成发行人安排的外包工作。

    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供应商提出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要求劳务外包供应商
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熟悉、理解发行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由劳务外包
供应商负责具体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实施。

    为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
要求,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
不属于涉及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的专业培训。

    综上,发行人选取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具备完成外包工作的能力,劳务外包人
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在开展工作前仅向劳务外包人员介绍作业标准、规
范、操作安全要求,不需要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3-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及内部控制,以及外包工作质量保证
措施

       (一)劳务外包与自有工序之间的衔接

    发行人将设备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等生产工作进行模块化划分,将
部分非核心工序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完成,具体工序内容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二部分“问题 7/7.1/一、劳务外包涉及的非核心工序与用工环节”。劳务外包公司
工作完成后,发行人会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完成后续工序的实施。

       (二)劳务外包内部控制措施以及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发行人设有合格供应商制度,制定了供应商开发、供应商评审、合格供应商
名册准入、供应商评级、品质管理等供应商管理流程,采购内控制度完善。发行
人每年会根据合格供应商制度淘汰部分供应商并引入新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
结构,实现对供应商较为完善的管控措施。

    劳务外包工作内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完成,工作内容标准明确,
不涉及核心工序、复杂程度较低。在劳务外包人员入场前,发行人会向劳务外包
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确保劳务外包人员掌握发
行人生产工序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操作安全要求。

    在劳务外包作业过程中,发行人会派驻员工巡视,对劳务外包工作进行制程
管控,确保劳务外包公司能按照发行人质量标准及时间要求完成工作。

    在劳务外包供应商完成工作后,发行人会对劳务外包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
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因劳务外包公司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劳务外包公司应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
遭受损失的情况。

       四、发行人将部分工序进行劳务外包是否需经发行人客户同意,是否符合
与发行人客户商务合同的约定

    劳务外包系发行人组织生产的方式之一,在劳务外包的情形下,发行人采取
多种措施保障产品质量。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发行人提供的产品


                                   3-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须符合客户要求的规格、功能及合同约定,未经同意发行人不得将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予第三方。因此,发行人对客户就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劳务外包不属
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分包、转让等。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务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发行人客户不
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合
同约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外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此形成客户与发
行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要求赔偿、主张违约等情形。

       7.2 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价是否公允,是
否存在劳务公司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
是否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采购金额前五大的劳务外包公司构成及变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占劳务外包     占供应商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比例       收入比例
             1     智联华                           866.62        23.89%      70.34%
                   深圳市鸿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                                      494.72        13.64%      38.56%
                   (以下简称“鸿顺智能”)
             3     豪狼                             386.10        10.64%      42.67%
 2022
 年度              深圳市联为智能教育有限公司
             4                                      346.04         9.54%       5.91%
                   (以下简称“联为智能”)
                   深圳市康锐士自动化有限公司
             5                                      313.02         8.63%      36.92%
                   (以下简称“康锐士”)
                              小计                 2,406.52      66.35%             -
             1     智联华                           853.58        26.73%      53.24%
             2     欣巨                             452.78        14.18%      51.57%

 2021        3     联为智能                         344.60        10.79%       8.83%
 年度        4     鸿顺智能                         326.65        10.23%      19.98%
             5     豪狼                             225.95         7.07%      14.12%
                              小计                 2,203.56      68.99%             -

                                          3-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占劳务外包      占供应商
 年份       序号               单位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比例        收入比例
              1    智联华                                1,037.00          32.99%        75.30%
              2    欣巨                                    503.47          16.02%        42.27%
              3    联为智能                                359.29          11.43%        22.96%
 2020
 年度         4    豪狼                                    275.77           8.77%        22.75%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5                                            206.96           6.59%        80.00%
                   下简称“康鼎智能”)
                              小计                       2,382.50         75.80%                 -
注 1:苏州锐沃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欣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以下合称为
“欣巨”;郑州市聚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智联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以下合
称为“智联华”;深圳市豪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豪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
以下合称为“豪狼”;
注 2:供应商收入数据来源为供应商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收入情况说明等

    发行人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参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四、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量
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 1 家退出供应商(即成为
发行人劳务外包前五大供应商后,连续两年不再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各年度新增及退出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劳务外包采购金额
     类别           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22 年退出        康鼎智能             组装制造                   -              -       206.96
2022 年新增         康锐士            客户现场服务         313.02          213.08          70.30
                                     组装制造、客户现
2021 年新增        鸿顺智能                                494.72          326.65                -
                                         场服务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于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劳务外
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具体内容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
二/(二)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2021 年度-2022 年度,发行
人在综合考察价格等因素后未与康鼎智能发生劳务外包业务合作。

    2022 年新增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康锐士以及 2021 年新增劳务外包供应商鸿
顺智能,主要因为发行人在综合考察价格、交付能力等因素后与该供应商建立合
作,对原有部分劳务外包供应商的劳务外包服务进行替换。


                                             3-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
务外包公司

       (一)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并取得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
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存在两家由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

       2020 年,发行人与由前员工设立的康鼎智能存在业务合作;2022 年,发行
人与由前员工设立的苏州安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存在业
务合作。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
司合作的情况。

       1、康鼎智能

       康鼎智能股东田平灼及曾经的股东贺建琦均为发行人子公司华智诚离职员
工,其中田平灼任职期间为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岗位为电气高级技工;
贺建琦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岗位为机械技术员。康鼎智能成
立于 2018 年 8 月,为田平灼和贺建琦自发行人离职之后创立,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田平灼和贺建琦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均为基础生产岗位,与发行人亦不
存在劳动纠纷或诉讼。康鼎智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康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田平灼 100%
住所            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 657 号 1 幢 611 室(创智赢家 B 幢六层 611-21 号)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电
经营范围        气机械及器材的生产、加工、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2 年 4 月贺建琦向田平灼转让康鼎智能 50%股权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仅于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劳务
外包服务,具有偶发性。发行人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内容为设备组装制造,
采购金额为 206.96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86%;发行人其他年度未与

                                        3-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康鼎智能进行合作。

       2、安鑫达

       安鑫达股东马江涛及曾经的股东施强为发行人子公司华智诚离职员工,其中
马江涛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施强任职期间为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二者在华智诚的任职岗位均为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安鑫达成立
于 2021 年 9 月,为马江涛及施强自发行人离职之后创立,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马江涛及施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均为基础客户现场服务岗位,与发行人亦
不存在劳动纠纷或诉讼。安鑫达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安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               隆会 55%、马江涛 45%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68 号 3 幢 3 楼 3243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
经营范围
                   装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防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情形,于 2022 年向安鑫达采购劳务外包
服务,具有偶发性。发行人 2022 年向安鑫达采购内容为客户现场服务,采购金
额为 97.19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38%;发行人其他年度未与安鑫达
进行合作。

       三、劳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客
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务与设备组装制造合同主要内
容如下:

       类型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设备组装制造
项目实施内容   现场调试项目外包合同                设备(模组)组装项目外包合同
用工风险承担   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用工风险
               劳务外包公司应根据发行人工作需求,选派符合发行人要求的人员到发行
人员管理责任   人指定的工作地点进行作业,同时应指定一名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处
               理包括外包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指导、工作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


                                           3-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类型                    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设备组装制造
                      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等问题
                      劳务外包公司应为外包服务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
薪酬决定、支
                      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付、社保及公
                      公积金等。劳务外包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及住
  积金缴纳
                      房公积金,或与外包服务人员产生劳动纠纷的,均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处
                      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
                                                    包机模式以合同约定的设备单价或总价
                      均为计时模式,以对账单或合同
  结算标准                                          及完成度计算费用;计时模式以对账单
                      约定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或合同约定的计时单价计算费用

    与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康鼎智能和安鑫达及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
务公司智联华、苏州麦卡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卡伦”)、欣巨均按
照模板签订合同,与其他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
务的劳务公司,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年度,
发行人向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的采购金额占前述劳务外包公司(含
劳务外包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对应年度收入的比例超过 50%,属于少量主要
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占发                           占发
 供应                                                                                占发行
                        行人       占供应              行人      占供应
   商      采购                             采购                           采购      人采购 占供应商
                        采购       商收入              采购      商收入
           金额                             金额                           金额      总额比 收入比例
                        总额         比例              总额        比例
                                                                                       例
                        比例                           比例
 智联
           866.62       3.41%      70.34%   853.58     3.76%     53.24%   1,037.00   4.33%     75.30%
 华
 麦卡
           212.44       0.83%      89.91%   219.59     0.97%     65.58%    120.02    0.50%     100.00%
 伦
 康鼎
                  -            -        -          -        -         -    206.96    0.86%     80.00%
 智能
 欣巨      271.33       1.07%      39.92%   452.78     2.00%     51.57%    503.47    2.10%     42.27%

    2020 年度,智联华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及河南省郑州市。2020 年度,发
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 2020 年度劳务用工市场整体


                                                   3-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供给紧张,发行人为保证用工稳定,与服务能力较强、历史合作情况较好的智联
华加强合作,当年度向其采购金额较大。2021 年度,劳务外包市场供给逐渐恢
复,发行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及占其收入比例有所下降。2022 年度,发行人向
智联华采购金额与 2021 年度基本持平;智联华 2022 年度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员
调度灵活性下降,影响其经营业绩,因此智联华 2022 年度收入金额减少,发行
人向智联华采购金额及占其收入比例升高。

    2020 年度,麦卡伦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
场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麦卡伦采
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麦卡伦设立初期业务体量处于爬坡阶段(实际
控制人王佳帅曾就职于发行人其他劳务外包供应商,与发行人具有业务合作经
验);发行人当年度向麦卡伦采购金额仅为 120.02 万元,占当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为 0.50%,采购金额及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2021 年,麦卡伦其他客
户拓展情况良好,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大幅降低。2022 年度,发行人向麦卡伦
采购金额与 2021 年度基本持平;麦卡伦业务量和收入规模较小,收入水平受个
别客户影响较大,发行人向麦卡伦采购金额及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发行人当年度
向麦卡伦采购金额仅为 212.44 万元,占当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 0.83%,采购金额
及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

    2020 年度,康鼎智能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设备
组装制造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江苏省苏州市。2020 年度,发行人向康鼎智
能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较高,原因系康鼎智能自身经营规模较小,发行人向其
采购(仅 2020 年采购 206.96 万元)主要为应对短期突发用工紧张的偶发情形。

    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供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服务地点主要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1 年度,欣巨主要向发行人提
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其从事的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项目系 2020 年服务项目
的延续,因欣巨 2021 年其他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当期发行人占其收入比例提高。

    综上,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方式能更便捷地调节用工需求,有利于节约用工
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具有必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
外包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智联华、
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发行人个别年度向其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年度收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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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较大具有合理性。

       五、劳务外包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劳务外包采购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员
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和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采购金额占劳务外
包的比例分别为 81.86%、82.54%和 82.3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2021           2020
 供应商名称                   类别
                                                  年度         年度           年度
                 2020-2022 年前五大、主要为公司
智联华                                             866.62       853.58      1,037.00
                 服务
                 2020-2021 年前五大、主要为公司
欣巨                                               271.33       452.78        503.47
                 服务
豪狼             2020-2022 年前五大                386.10       225.95        275.77
联为智能         2020-2022 年前五大                346.04       344.60        359.29
鸿顺智能         2021-2022 年前五大                494.72       326.65             -
康锐士           2022 年前五大                     313.02       213.08         70.30
康鼎智能         2020 年前五大、前员工设立               -            -       206.96
麦卡伦           主要为公司服务                    212.44       219.59        120.02
安鑫达           前员工设立                         97.19             -            -
                      合计                        2,987.48     2,636.23     2,572.81
              占劳务外包总金额比例                82.36%       82.54%        81.86%

       发行人在确定劳务外包需求后,要求劳务外包公司进行报价,综合考虑各家
价格、服务能力等因素后选取合作供应商。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发行人前
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均提供与生产经营
相关的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一)计时模式-客户现场驻场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客户现场驻场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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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元/小时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供应商             与前
                              与当年           与前一    与当年            与前一
  名称     平均    一年                平均                        平均           与当年平
                              平均值           年度差    平均值            年度差
           单价    度差                单价                        单价           均值差异
                              差异               异        差异              异
                   异
智联华     42.45   0.27%      -2.10%   42.34    0.60%     0.05%    42.09        -     -1.39%
 欣巨      45.37   -2.77%      4.63%   46.66   -1.80%    10.26%    47.51        -    11.32%
 豪狼          -          -        -       -        -          -   39.62        -     -7.17%
联为智
           40.42   8.79%      -6.80%   37.15    7.77%    -12.21%   34.47        -    -19.24%
  能
鸿顺智
               -          -        -   33.00        -    -22.01%       -        -          -
  能
康锐士     41.59   -2.02%     -4.08%   42.45    0.52%     0.31%    42.23        -     -1.06%
麦卡伦     47.31   -9.52%      9.11%   52.29    4.23%    23.58%    50.17        -    17.55%
安鑫达     43.03          -   -0.77%       -        -          -       -        -          -
平均单
           43.36          -        -   42.32        -          -   42.68        -          -
  价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单价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1)鸿顺智能 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21 年鸿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流水线等辅助机台
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运至指定位置、
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流水线机台功能为通过传送皮
带将产品进行输送,功能单一且机械结构简单,设备初步调试工作难度较低。

    2021 年,联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屏幕上
料等机台的收货安装、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与鸿顺智能相似;联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7.15 元/小时,与鸿顺智能平均单价 33.00 元/小时不存在较大差
异。

       (2)联为智能 2020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低的原因分析

    2020 年联为智能单价低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其承担的客户现场


                                           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纸箱上料等辅助
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的收货安装以及屏幕上料
等辅助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工作。收货安装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机台收货、搬运至
指定位置、接通电源、气源等,对人员自动化技能要求较低;纸箱上料设备、屏
幕上料设备功能相似,将纸箱、屏幕抓取并放置到流水线,工序较少且结构简单,
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保养难度较低。

    2020 年,不存在与联为智能工作内容相似的其他主要供应商;2021 年,鸿
顺智能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机台的收货安装、流水
线设备初步调试,工艺难度略低于鸿顺智能;鸿顺智能 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33.00
元/小时,略低于联为智能 2020 平均单价 34.47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区间。

    (3)麦卡伦 2020-2021 年较其他供应商单价较高的原因分析

    2020-2021 年麦卡伦单价高于供应商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承担的客户现场
驻场服务工作主要分别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组装机的设备初步调试及维护
保养工作。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功能是将手机屏幕与框架贴合,组装机设备实
现将屏幕与框架精密贴合,设备精度要求较高,设备初步调试及保养维护工作相
对复杂,工作难度较高。

    2020-2021 年,欣巨主要劳务外包工作内容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成品下
料等机台的设备初步调试、维护保养,工艺难度略低于麦卡伦;欣巨 2020-2021
年度平均单价为 46.66-47.51 元/小时,略低于麦卡伦 2020-2021 平均单价
50.17-52.29 元/小时,处于同一价格区间。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同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
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的情况。

    (二)计时模式-设备组装制造服务

    各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设备组装制造服务的计时单价情况如下:




                                   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元/时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供                                                                              与
应                                                                              前
商            与前一                          与前一                            一
      平均                 与当年平   平均                  与当年平    平均          与当年平
名            年度差                          年度差                            年
      单价                 均值差异   单价                  均值差异    单价          均值差异
称              异                              异                              度
                                                                                差
                                                                                异
智
联    29.57   -33.34%       -33.50%   44.36       9.20%       -1.97%    40.62     -       -7.39%
华
欣
      49.85   44.32%         12.11%   34.54   -18.34%        -23.67%    42.30     -       -3.56%
巨
豪
      45.93    -1.06%        3.30%    46.42       4.48%       2.59%     44.43     -       1.30%
狼
联
为
      51.88   13.18%        16.68%    45.84   -10.51%         1.30%     51.22     -    16.78%
智
能
鸿
顺
      45.09    -6.55%        1.41%    48.25            -      6.63%         -     -            -
智
能
康
鼎
          -            -          -       -            -           -    40.72     -       -7.16%
智
能
麦
卡        -            -          -   52.10            -     15.14%         -     -            -
伦
平
均
      44.46            -          -   45.25            -           -    43.86     -            -
单
价

     1、同一年度不同供应商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供应商与当年度平均单价之间价格差异超过 15%的原因分析如下:

     智联华 2022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原因系其主要负责工艺难度较
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
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组装单
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智联华 2022 年平均单价为 29.57 元/小时,与欣
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 27.15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联为智能 2022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2 年 1 月
向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2 年 1
月,发行人劳务外包供应商苏州海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平均单价为 53.15 元/小时,
与联为智能不存在较大差异。

    欣巨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
度较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
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
组装单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
小时,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与当年度平均单价 45.25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麦卡伦 2021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其主要于 2021 年 2 月向
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春节期间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1 年 2 月,
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鸿顺智能、麦卡伦平均单价分别为 51.90 元/小时、
52.27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0 年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相比较高,原因系发行人向联为智能采
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劳务用工市场供给紧张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组装制造
旺季,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市顺强高
科智能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不考虑近年来整体市场劳务成本呈基本稳定并略有上涨的外部环境影响,同
一服务内容,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单价之间价格上涨超过 15%或降低超过 10%
的原因分析如下:

    智联华 2022 年单价较 2021 年有所降低,原因系其主要负责工艺难度较低的
夹治具组装环节;2021 年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夹治具主要由定制
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
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智联华 2022 年单价低于 2021 年度水平。

    欣巨 2022 年单价较 2021 年有所提高,原因系其 2022 年主要负责工艺难度
较高的自动化设备及自动化线体环节、2021 年部分人员主要负责工艺难度较低

                                   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
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组装单
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
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与 2022 年欣巨平均单价 49.85 元/小时相比不
存在较大差异。

    欣巨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部分人员负责工艺难度较
低的夹治具组装环节。夹治具主要由定制加工件构成,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相比,
安装工序较少、不涉及电气类安装调试、工艺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夹治具组装单
价低于自动化设备及线体单价。欣巨 2021 年夹治具组装单价为 27.15 元/小时,
剔除夹治具组装单价,欣巨 2021 年自动化设备及线体组装单价为 47.30 元/小时,
与前一年度欣巨平均单价 42.30 元/小时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

    联为智能 2021 年单价较 2020 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系发行人 2020 年向联
为智能采购的劳务外包主要集中在劳务用工市场供给紧张的 3-5 月,该时期正值
组装制造旺季,人力缺口较大、市场单价较高。2020 年 3-5 月,联为智能和深圳
市顺强高科智能有限公司平均单价分别为 54.72 元/小时和 59.26 元/小时,不存在
重大差异。

    (三)包机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一年度将同一包机服务内容向两个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
项目中,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金额前五大项目的采购单价及波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台
 终端产品名称    设备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单价       差异率
                                        联为智能               5,188.68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
显示模组全自动   支架上料                                      5,242.72
                            2021 年度   备有限公司                        1.09%
    组装线         设备                 苏州益和聚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       5,245.60
                                        简称“益和聚”)
                 分拣设备               鸿顺智能              18,868.00
手机全自动智能
                 等部分设   2022 年度   苏州跃进自动化设                  0.00%
  分类包装线                                                  18,868.00
                   备改制               备有限公司
                 高精度贴               鸿顺智能              17,669.90
 高精度贴膜机               2021 年度                                     1.90%
                   合设备               豪狼                  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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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终端产品名称     设备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单价       差异率

手机中框自动贴    上料设备               鸿顺智能              9,622.00
                             2022 年度                                    0.00%
    膜线体            等                 豪狼                  9,622.00

FATP 段性能测试   自动取放               鸿顺智能              8,946.54
                             2021 年度                                    3.23%
 自动上下料线体     料设备               豪狼                  9,245.28
注:差异率为同年度中,最低价格与最高价格之间的差异

    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康鼎智
能、智联华、麦卡伦、欣巨和安鑫达。报告期内,仅智联华、欣巨及康鼎智能存
在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包机服务的情况。发行人向智联华、欣巨采购的包机服
务主要为夹治具产品,发行人 2022 年向智联华采购夹治具产品包机服务的采购
单价为 45 元/套,2021 年向欣巨采购相同设备包机服务的采购单价为 45 元/套,
智联华与欣巨采购单价不存在差异,价格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
时使用包机及计时模式进行夹治具组装的情况,原因系发行人使用计时模式主要
用于改造夹治具的拆卸工作,即将夹治具拆卸为定制加工件,属于夹治具组装的
前置程序;使用包机模式主要用于夹治具装配,即将拆卸后的定制加工件以及更
换配件重新装配为夹治具)。发行人向康鼎智能采购的包机服务主要为治具上下
料设备,发行人 2020 年向康鼎智能采购治具上下料设备包机服务的采购单价为
1,882.42 元/套,向苏州益和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相同设备包机服务的采购单
价为 2,023.59 元/套,价格差异率为 6.98%,采购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异,价格具有
公允性。

    综上所述,劳务外包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价
格公允性分析

    前员工设立的劳务外包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外包公司包括康鼎智
能、智联华、麦卡伦、欣巨和安鑫达,其向发行人提供客户现场驻场服务、设备
组装制造劳务外包服务。智联华、麦卡伦、康鼎智能、欣巨和安鑫达价格公允性
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7/7.2/五/(一)计时模式-客户现场驻场
服务”、“7.2/五/(二)计时模式-设备组装制造服务”和“7.2/五/(三)包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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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其他公司单价对比情况

     同花顺苹果概念股中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在主
营业务、主要客户群体和主要产品及细分领域方面相似的在审公司,以及其他自
动化行业上市公司中,存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公司的平均单价如下:

                                                                          单位:元/小时
     公司名称          劳务外包主要工作内容             期间         劳务外包平均单价
     赛腾股份                  未披露               2020-2022 年         34.31-43.42
     天准科技                  未披露               2020-2021 年         40.37-54.04
     荣旗科技                 组装制造              2020-2021 年         26.06-27.01
     快克智能                  未披露                  2020 年              53.48
     佰奥智能                  未披露               2020-2021 年         50.00-50.88
     燕麦科技                  未披露               2020-2021 年         19.93-22.68
     田中精机                  未披露               2020-2022 年         39.41-50.31
     华兴源创                  未披露               2020-2021 年         27.32-33.26
     大族激光                  未披露               2020-2022 年         30.17-37.00
      利元亨                  组装制造              2020-2021 年         29.16-46.45
                      组装制造、客户现场驻场服
智信精密单价区间                                    2020-2022 年         42.32-45.25
                                  务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表相关公司披露劳务外包平均单价的期间;
注 2:智信精密单价区间为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平均单价的价格区间;
注 3:快克智能 2021 年度不存在劳务外包;快克股份的证券简称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变更为快克
智能
注 4: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尚未披露 2022 年度报告

     上述公司劳务外包采购单价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度采购单价波动也
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单价处于上述公司合理范围水平内,与
田中精机相近,与上述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获取劳务外包合同的
主要内容等信息;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劳务外包公司的构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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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动情况、向主要劳务外包公司采购单价的公允性;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已合作的劳务外包
公司股权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各年度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离职人员名单进行交叉比
对;

    4、取得劳务外包公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关于收入情况的书面
说明;

    5、对主要劳务外包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并访谈、对发行人采购管理部及生产
相关部分员工进行访谈;

    6、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内容、抽查订单内容;

    7、取得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情况的书面说明;

    8、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关于不存在禁止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确
认邮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设备生产制造环节及客户现场安装调试环节中,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均
不涉及核心工序;发行人按照工序流程衔接劳务外包人员完成的工作;劳务外包
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发行人不会对外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发行人通过事前
介绍、事中巡视、事后检验保证外包工作质量;劳务外包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
转移、分包、转让等,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并经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
发行人客户不存在禁止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客户商务
合同约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中,存在两家由发
行人前员工设立的企业,发行人与其合作具有偶发性;发行人劳务外包价格具有
公允性;不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服务的劳务公司,存在少量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劳
务公司,均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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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8、关于定制加工件采购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分别为 2,249.19 万元、2,006.60 万元、
7,980.67 万元和 4,572.60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26.51%、21.94%、
33.29%和 30.10%。

    请发行人:

    (1)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
否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2)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3)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
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1 说明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是否
涉及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如何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报告
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一、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一)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定制加工件是指市场上不能直接买到,需要配附相应的图纸、技术或参数,
经加工而成的零件,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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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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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                  7,242.22            6,843.85            7,980.67
占采购总金额比例                     28.46%              30.16%              33.29%
注:采购总金额包含发行人对原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原材料采购包括标准
件和定制加工件采购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定制加工件主要包括夹治具机加件、机加散件等。其中,夹治具机加件包括
型腔、盖板、底座等,是发行人夹治具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机加散件实现设备
及零部件固定等功能,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

    定制加工件是发行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定
制加工件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分别为 30.90%、32.64%和 29.11%,与各年度定制加
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具有匹配性。

    因此,定制加工件广泛用于发行人产品,发行人主营业务决定了需要使用较
大量的定制加工件。

    2、定制加工件生产设备投入较大,发行人自制产能不足

    定制加工件生产需购置加工中心、切割设备、磨床设备等机器设备,资金投
入较大。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资产、资金规模和人员有限,自有定制加工件
产能无法满足需求,通过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可减少资本性投入,有利于发行人
将有限资源投入到研发设计、软件算法、整机/整线组装联调等核心竞争力更强
的环节。

    因此,发行人会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需要大额设备投入的定
制加工件委托其他厂商定制化生产,满足定制加工件需求。

    3、部分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偏低,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对外采购
有利于发挥发行人核心优势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



                                       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定制加工件中,夹治具型腔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
客户产品,对定制加工件加工精度要求较高。近年来,发行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
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
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增强核心竞
争力。

       除型腔等工艺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外,用作设备外壳的钣金主体等定制加
工件的工艺难度、精密度要求较低,供应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
不涉及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

       因此,发行人主要通过自行生产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
对外采购工艺难度及精密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满足对定制加工件的需求,有利
于发行人集中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在研发设计及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方面的核
心优势。

       4、发行人计划以本次 IPO 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定制精密加工件生产能力

       发行人作为非上市公司,受限于现阶段的资产及资金规模,原则上自行生产
工艺难度较高、对外采购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有助于突出研发设计及定
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核心优势。

       本次 IPO 后,发行人资产及资金规模将大幅提升。发行人计划以此为契机,
购置机器设备用于提高精密定制加工件的自有产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产
品品质、整体生产效率、利润水平。发行人扩大定制加工件自有产能的意义及合
理性。

       发行人未来仍保持自行生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对外采购工艺难度
较低的定制加工件的策略,并致力于开拓精密夹治具产品更多的市场空间。

       (二)采购定制加工件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对外采购定
制加工件的模式较为普遍,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及各年占比如下:

                                                                       定制加工件
序号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采购占比
                   在订单规模大、交期急的情况下,将
 1      博众精工                                      2020 年 1-9 月        21.40%
                   部分耗时较长、工艺较为简单的结构

                                       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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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可比公司         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               期间
                                                                        采购占比
                   件向外部厂商定制化采购
                   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非标准件主要采用
 2      赛腾股份                                            -                        -
                   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生产所需的机加件等非标准化零部件
 3      天准科技   由公司提供设计图纸,供应商根据图         -                        -
                   纸进行生产后由公司进行采购
                   外购加工件包括钣金加工件及机加工
 4      博杰股份                                            -                        -
                   件
 5      荣旗科技   存在采购机加件的情况               2020-2021 年     22.06%-27.71%
                   出于生产效率的原则,对于部分研发、
                   急件及部分核心非标准件,会采用自
 6       智立方    主生产的方式;对于其他非标准件, 2020-2021 年       16.15%-18.30%
                   则将自主研发设计的图纸及具体材料
                   需求交由供应商进行生产
                      智信精密                        2020-2022 年    28.46%-33.29%
注 1:上表期间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占比的期间;
注 2: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定制加工件采购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2 年定制加
工件采购占比

       发行人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差异较大,且部分公司不同年
度该比例波动也较大。整体而言,发行人报告期内定制加工件采购金额占采购总
额比例与荣旗科技相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定制加工件是否涉及关键工序

       型腔等定制加工件实现在客户生产、检测环节中承载客户产品等功能,工艺
难度较高,对加工精度要求较高,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近年来,发行
人致力于不断提升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机加工能力,自 2020 年起,具备了批量
自产工艺难度较高的型腔等精密度较高的定制加工件能力,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
稳定性、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为设备外壳的钣金等定制加工件,工艺难度较低,对加工精度要求较低,
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

       因此发行人自产型腔等对精密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并根据订单规模、
交期情况将部分或全部工艺难度较低的定制加工件委托供应商加工生产。

       发行人关键工序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此进行软件服务开发、硬件
装配工序设计、定制加工件图纸设计、定制加工件精密加工等。定制加工件供应
商仅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不涉及图纸设计等关键工序。

                                          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与自有工序间如何衔接,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一)与自有工序间的衔接

    发行人定制加工件及上下游工序包括: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设计定制加工件
图纸、定制加工件生产、对定制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根据设备图纸完成定制加
工件与其他设备的组装。

    (二)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发行人在选取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前会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供应商的技术
能力、设备情况、产能及交付能力等因素,以此为基础确定合作供应商。

    在定制加工件生产过程中,发行人员工会不定期检查供应商生产过程、产品
质量,确保产品能按照发行人质量及时间要求交付。

    供应商完成定制加工件生产后,发行人品质保证部会对定制加工件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定制加工件入库后将参与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四、报告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质量不达标,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扣款 0.83 万元。

    2021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未达到交期要求,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发生纠纷
后达成和解,相关供应商向发行人支付延迟交货等事宜产生的损失共 6.00 万元。

    2022 年度,因定制加工件质量不达标,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扣款 0.31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定制加工件供应商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或
纠纷。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后,发行人会第一时间与供应商沟通发生原因及解
决措施,并根据问题情况安排由供应商将定制加工件返场维修、由供应商重新加
工、安排其他供应商重新加工等。发行人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定制加
工件,交付时间安排在定制加工件参与后续组装工序前,预留时间防止因质量问
题或纠纷影响发行人后续生产工序。




                                   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 2021 年定制加工件涉及的质量问题或纠纷金额共 6.83 万元,占当年
度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1%和 0.07%;2022 年定制加工件涉及的
质量问题或纠纷金额共 0.31 万元,占当年度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01%和 0.003%,占比极低,属于偶发性事件。同时,定制加工件质量问题未
对发行人产品质量产生影响,未引发发行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诉讼等。此外,
发行人设有品质保证部对外采定制加工件质量进行检验,建立了保证定制加工件
工作质量的措施。综上,发行人 2021 年及 2022 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不会对
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8.2 说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上述供应商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

    一、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定制加工件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采购金额    占该类原材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1    强瑞装备                                    1,797.08       24.81%
                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合科
           2                                                 339.45         4.69%
                技”)
 2022      3    源广盛                                       335.38         4.63%
 年度           深圳市天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4                                                 311.77         4.30%
                盈精密”)
           5    广利达                                       291.80         4.03%
                              合计                          3,075.47       42.47%
           1    强瑞装备                                    1,986.17       29.02%
           2    源广盛                                       359.10         5.25%

 2021      3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336.77         4.92%
 年度      4    广利达                                       307.70         4.50%
           5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有限公司                     256.47         3.75%
                              合计                          3,246.21       47.43%
           1    强瑞装备                                    3,435.78       43.05%
 2020      2    广利达                                       812.96        10.19%
 年度
                苏州市备律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                                                 401.53         5.03%
                “备律特”)


                                     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采购金额    占该类原材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万元)    料金额比例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
            4                                                       279.14        3.50%
                   翰自动化”)
            5      源广盛                                           256.20        3.21%
                                 合计                             5,185.62        64.98%
注 1:报告期内,深圳市源广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
以下合称为“源广盛”;2022 年 6 月,深圳市源广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深圳市源广盛
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再受同一主体控制
注 2:采购金额为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定制加工件的金额,未包括发行人向其采购其他类别原材
料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前五大定制加工件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号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
 1    强瑞装备                    2019/1/17       1,000 万元
                                                                司 , 证 券 代 码 为
                                                                301128.SZ)100%
                                                                郭剑民 96.60%;深圳市和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
 2                                2005/3/15     3,105.59 万元   富领航管理中心(有限合
      司
                                                                伙)3.40%
 3    广利达                      2014/4/23         500 万元    邢伟 51%;冯雪 49%
              深圳市源广盛                                      曹健 60%;闻旭刚 30%;
                                  2013/12/5         100 万元
              科技有限公司                                      王红光 10%
 4    源广盛 东莞友讯精密
                                                                丁雷 42%;施备新 38%;
              机械制造有限        2016/1/14         100 万元
                                                                邓桂才 10%;卢新江 10%
              公司
      深圳市兴明源机械有限公
 5                                2016/1/27         100 万元    袁伟明 50%;袁育金 50%
      司
 6    备律特                     2015/11/25         200 万元    杨希 50%;胡敏琴 50%
 7    楚翰自动化                  2017/8/29         200 万元    单山林 60%;张林 40%
                                                                朱学军 80%;陈斌 15%;
 8    天盈精密                   2014/10/28         300 万元
                                                                李明海 5%
 9    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     2014/11/18       3,000 万元    何文超 90%;李玲 10%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
与上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并取得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
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员工、前员工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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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
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整改规范,参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20/20.1/二、发行人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的具体说
明”。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
工、前员工与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及其他
利益安排。

    三、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产品的前五大定制加工件采购单价比
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件
                                                        占定制加
             型                                采购金
原材料类别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工件采购     单价      差异率
             号                                  额
                                                          比例
                            强瑞装备           999.94     13.81%      45.43
夹治具机加        2022 年
             H1             深圳市昭合科                                       12.54%
    件              度                         171.59      2.37%      51.94
                            技有限公司
                            强瑞装备           937.23     13.69%      46.99
                            深圳晋阳精密
夹治具机加        2021 年                      326.86      4.78%      50.62
             H2             模具有限公司                                       19.88%
    件              度      昆山鑫佳宏精
                            密组件有限公       154.37      2.26%      58.65
                            司
                            深圳恒利永隆
                                                14.09      0.21%   20,135.27
                            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东莞友讯精密
 钣金主体    H3             机械制造有限        15.38      0.22%   21,973.45   17.15%
                    度
                            公司
                            天盈精密            46.18      0.67%   24,303.40
                            上海泰展精密
                                                 1.61      0.02%     141.59
                            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诺精
                  2020 年
 机加散件    H4             密机械有限公        38.81      0.49%     141.59    0.00%
                    度
                            司
                            苏州鸿羿机械
                                                15.09      0.19%     141.59
                            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爱普诺精
                            密机械有限公        38.63      0.56%      61.95
                  2021 年   司
 机加散件    H5                                                                0.00%
                    度      苏州沣仕格机
                            械科技有限公        12.39      0.18%      61.95
                            司

                                       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型号 H1、H2 的夹治具机加件,不同供应商间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

因为公司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件供应商,增

加了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合

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规模。由于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鑫佳

宏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昭合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规模小于强瑞装备,不利于

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单价较高。

    型号 H3 的钣金主体,公司向天盈精密的采购单价略高于其他 2 家供应商,

主要系公司向天盈精密采购期间临近春节假期,天盈精密生产人员紧张且生产交

期较急,因此采购单价较高。除天盈精密外,公司向深圳恒利永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友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型号 H2 的钣金主体价格相近。

    报告期内,除型号 H1-H3 的定制件部分年度存在价格差异外,公司向 2 个

及以上供应商采购的累计金额前五大同型号定制加工件价格变动不存在重大差

异。

       8.3 按材料类别说明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工收回入

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

    除定制件成品外,公司基于自身生产设备及产能、生产工艺要求等,会将部

分定制加工件的部分机加工辅助性工序、表面处理、改制和组装等环节委托供应

商完成,向供应商支付委托加工费。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委托加工中,分类别的委托加工出库材料数量、金额,

入库材料数量、金额及委托加工费的相关情况如下:




                                   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个;万元
 期间       产品类别      发出数量   发出金额    收回数量    收回金额    委托加工费
         机加工类材料      142,265    2,302.37     142,265    2,566.90       264.53
         表面处理类材料     69,022    1,791.10      69,022    1,850.09        59.00
 2022
         改制类材料         13,374      701.47      13,374     777.70         76.23
 年度
         组装类材料          1,679        5.17       1,679      74.58         69.41
              合计         226,340    4,800.10     226,340    5,269.27       469.17
         机加工类材料       41,121    1,129.72      41,121    1,473.82       344.10

 2021    表面处理类材料     30,842    1,643.47      30,842    1,691.93        48.46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6,591      367.62      16,591     407.65         40.03
              合计          88,554    3,140.81      88,554    3,573.40       432.59
         机加工类材料       35,511    1,359.48      35,511    1,713.41       353.94

 2020    表面处理类材料     49,025      619.69      49,025     674.83         55.14
 年度    改制类材料         11,707      332.96      11,707     402.26         69.30
              合计          96,243    2,312.13      96,243    2,790.50       478.38

    2021 年,发行人新制夹治具较 2020 年略有减少,因此委托加工费金额略有
下降。

    2022 年,机加工类材料加工费金额减少和表面处理加工费增加,主要系发
行人自行生产的定制加工件较多,导致机加工类委外业务减少,表面处理类业务
需求略有增加;同时,发行人本年生产的夹治具核心零部件型腔的表面处理工序
增加,因而表面处理费金额有所增长。2022 年,改制类材料加工费金额增加,
主要系本年的锁螺丝设备等项目设计复杂,电动螺丝刀等大件物料的改制较多。
2022 年,发行人新增组装类材料加工费 69.41 万元,主要系为应对业务增长和交
期而新增采购。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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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访谈发行人生产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的原因、
所涉及的关键工序、与自有工序间衔接过程、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量的措施、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的相关情况;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定制加工件业
务模式;

    3、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收支明细,核查定制加工件发生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完
整性;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平台,取得发行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访谈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
取得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基本
情况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
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5、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除外)、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出纳、采购及销售负责人的相关银行卡账户流水,核
查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6、获取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核查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交易价格
公允性;

    7、获取并核查委托加工采购明细并分析波动原因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定制加工件采购比例较高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定
制加工件中,型腔等加工精度要求较高的定制加工件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
序;钣金等加工精度要求较低的定制加工件不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关键工序;发
行人定制加工件与上下游生产工序正常衔接,发行人拥有保证定制加工件工作质
量的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定制加工件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较少;

    2、发行人向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除存在使用个人
银行账户代收广利达返利款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级管理人员、员工、前员工与其他定制加工件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其他利益安排情况;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广
利达返利的情况,相关金额已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发行人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进行了整改规范;

    3、发行人按材料类别划分的各期委托加工出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各期加
工收回入库的材料数量、金额及对应材料加工费具备匹配性,财务核算准确,数
量及金额变动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3-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9、关于关联方及子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

    (1)实际控制人李晓华控制珠海微矩。其近亲属控制的深圳市兴震宇科技
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均在报告期内注销;

    (2)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控制的公司中,张国军还控制鑫荣精工、深圳市
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兴震宇公司,报告期内注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
械模具厂;

    (3)2017 年 10 月,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
人,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发行人,智伟信在苏州拥有 1
宗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
际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3)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
用的情形;

    (4)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伟
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
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
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9.1 上述关联方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的基本情况、实际
主营业务、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
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一、珠海微矩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珠海微矩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钜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400MA4UUXKC00
码
成立日期           2016-09-23
法定代表人         吴晓林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53.00 万元
注册地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 3215 号厂房一的一楼、二楼和三楼
主要生产经营地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 3215 号厂房一的一楼、二楼和三楼
                   珠海天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1.00%,珠海横琴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
股权结构
                   伙)41.50%,黄凯 7.50%
主营业务           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
注:珠海微矩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完成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后完成公司名称、注册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等发生变更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原因系李晓华为进一步聚焦智信精密业务发展,同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回流资
金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微矩实际控制人由李晓华变
更为杨金涛。杨金涛具有自动化行业的投资及任职经历,看好珠海微矩发展前景,
因此受让珠海微矩股权,与李晓华不存在关联关系。珠海微矩后续的股权变动均
与发行人及李晓华无关。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珠海微矩 2022 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总资产                                                                     1,856.20
      净资产                                                                          -27.48
     营业收入                                                                        424.80
      净利润                                                                         -858.15
注 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2:珠海微矩 2022 年度净利润为负,主要原因系公司搬迁导致存在一定的停工损失,以
及订单不足收入下降所致;2022 年末净资产为负主要系 2022 年度亏损导致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                            前五大客户年                               前五大供应商年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号                                度                                           度
      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                         东莞泓宇智能装备有
 1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司                                         限公司
      东莞市音趣科技有限                         珠海市杰森东上建筑
 2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公司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键医疗科技(广东)                       东莞市宏锦机械科技
 3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延辉众创电子                         珠海市宏广电子有限
 4                           2021-2022 年度                              2020-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魔浪电子有限                         肇庆市信联达电池配
 5                           2020-2022 年度                              2021-2022 年度
      公司                                       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魅音科技有限                         重庆颖宇新能源有限
 6                           2020-2021 年度                              2021-2022 年度
      公司                                       公司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
 7                           2021 年度                                   2020-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                                 (宁夏)有限公司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                         深圳市恒茂科技有限
 8                           2021 年度                                   2021 年度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                         深圳市长盛德机电有
 9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朝阳聚声泰(信丰)科                       中山市双德人力资源
10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昇电子有限                         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
11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限公司




                                         3-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四)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珠海微矩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珠海微矩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
重叠情况。

    2、珠海微矩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珠海微矩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

    因此,珠海微矩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二、鑫荣精工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鑫荣精工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鑫荣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99055613Q
成立日期            2012-06-25
法定代表人          张国军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注册地
                    第一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南片工业区 2-3 号阳光工业园 A 栋厂房 A 段
主要生产经营地
                    第一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鑫荣精工 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总资产                                                                  4,579.64
      净资产                                                                  -245.55
     营业收入                                                                 3,106.11
      净利润                                                                   141.23
注 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2:鑫荣精工净资产为负主要原因系股东张国军向其借款较多,以及以前年度存在因固定
资产金额较大,折旧金额较多等原因亏损所致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号
                                                深圳市展鸿鑫
      富联裕展科技(深
 1                       2020-2021 年度         精密模具配件      2022 年度
      圳)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盈鑫
 2    XOMETRY, INC.      2021 年-2022 年度                        2022 年度
                                                科技有限公司
      HALODI                                    惠州市大川机
 3                       2021 年-2022 年度                        2022 年度
      ROBOTICS AS                               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多精
      深圳市高郭氏精密
 4                       2021 年-2022 年度      密机械有限公      2022 年度
      机械有限公司
                                                司
      深圳市标谱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曾                          深圳市锋达金
 5    用名为深圳市标谱   2021 年度              属材料有限公      2021-2022 年度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司
      司)
                                                深圳市郭氏科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6                       2020 年度、2022 年度   威模具钢有限      2021 年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广州飞缔技术有限                          广东远道智能
 7                       2020 年度、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公司                                      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伯丰快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
 8                       2020 年度              速成型技术有      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东莞市宏畅铜
      绿点科技(深圳)
 9                       2020 年度              业实业有限公      2021 年度
      有限公司
                                                司
                                                东源精密机械
10    -                  -                      (深圳)有限公    2020 年度
                                                司
                                                深圳市拓展浩
11    -                  -                      翔科技有限公      2020 年度
                                                司

                                       3-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号
                                                        深圳市金承诺
12    -                                                                   2020 年度
                                                        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稻田
13    -                      -                          机械设备有限      2020 年度
                                                        公司
                                                        深圳市鑫宏晟
14    -                      -                          精密零部件有      2020 年度
                                                        限公司

     (四)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以及发行人和
鑫荣精工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同一年度均存在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年度
序               重叠客户/                     关联方      交易    采购总金
          年度                      类别                                          交易内容
号                 供应商                        名称      金额    额/收入比
                                                                      例
                 富联裕展                                                       提供人力维保
                                               发行人      20.46       0.04%
                 科技(深        发行人及鑫                                     技术服务
 1        2021
                 圳)有限        荣精工客户    鑫荣精                           销售定制加工
                                                          247.66       13.15%
                 公司                            工                             件
                 深圳市高                      发行人       0.19       0.001%   委托加工
                                 发行人供应
                 郭氏精密
 2        2021                   商、鑫荣精    鑫荣精                           销售定制加工
                 机械有限                                 156.02       8.28%
                                 工客户          工                             件
                 公司
                                                                                采购定制加工
                                 发行人及鑫    发行人      12.83       0.05%
                                                                                件
 3        2020   拓展浩翔        荣精工供应
                                               鑫荣精                           采购定制加工
                                 商                       159.38       9.28%
                                                 工                             件

     (1)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联裕展”)系富士康子
公司,从事通信网络工业机器人等相关业务。发行人与富士康合作时间较长,2021
年度向富联裕展提供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鑫荣精工生产的定制加工件系
工业机器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向富联裕展销售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
工 2021 年度与富联裕展的交易内容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
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富联裕展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收入的比
例为 0.04%,交易金额较小。


                                              3-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深圳市高郭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郭氏机械”)主要从事
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发行人 2020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定制件成品用于生
产消费电子设备,因后续存在对部分定制件成品的改制需求,因此发行人于 2021
年与高郭氏机械发生定制件改制费用。鑫荣精工与高郭氏机械主营业务类似,
2021 年发生交易的原因系高郭氏机械在自有产能不足时委托鑫荣精工代其生产
定制加工件,该定制加工件最终用于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1 年度与高郭氏机械交易的应用领域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
关,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 2021 年向高郭氏机械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
购总额的比例为 0.001%,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3)拓展浩翔由发行人股东、董事张国军兄弟张国祥控制,系发行人关联
方,从事定制加工件生产制造业务。2020 年,发行人向拓展浩翔采购定制加工
件主要系批量化采购前的打样试产;经综合比较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后,发行
人选择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并未继续向拓展浩翔采购。鑫荣精工与拓展浩翔主营
业务类似,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较大的原因系鑫荣精工在自有产能不足
时,委托拓展浩翔代其生产定制加工件。发行人及鑫荣精工 2020 年度与拓展浩
翔交易内容及交易背景具有显著差异,均与其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合理
性。发行人 2020 年向拓展浩翔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0.05%,
交易金额较小,系小额零星采购。

    除上述情况外,鑫荣精工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
存在重叠情况。

    2、鑫荣精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鑫荣精工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鑫荣精工未发生交易。

    因此,鑫荣精工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三、合盈电路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合盈电路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3-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司名称                深圳市合盈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AL5K7T
成立日期                2018-09-12
法定代表人              王孝云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900.00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注册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 3 层(2-3 号阳光工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业园 A 栋厂房 A 段第三层)
股权结构                张国军 90%,王孝云 10%
主营业务                PCB 板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合盈电路 202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总资产                                                                  887.26
         净资产                                                                 -381.43
       营业收入                                                                  244.71
         净利润                                                                 -523.02
注 1: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 2:合盈电路净利润为负,主要系固定资产金额较大,折旧金额较多等原因所致;合盈电
路净资产为负主要系 2022 年度存在亏损所致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报告期内,合盈电路各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星之光实                          深圳市联昇线路
 1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业发展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将电路                          深圳市慧儒电子
 2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技术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威赛电                          深圳市腾达机电
 3                         2022 年度                                2022 年度
         子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工业
         深圳市昌和辉科
 4                         2022 年度             装饰工程有限公     2022 年度
         技有限公司
                                                 司
         深圳市金域欣科                          深圳市仁亨科技
 5                         2021 年-2022 年度                        2022 年度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客户名称         前五大客户年度         供应商名称        前五大供应商年度
                                                  深圳市大族数控
        深圳市顶格电子
 6                       2021 年度                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1 年度
        科技有限公司
                                                  司
        北京长峰微电科                            金安国纪商贸有
 7                       2020-2021 年度                              2021 年度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深圳市研通高频                            东莞联茂电子科
 8                       2020-2021 年度                              2020-2021 年度
        技术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天鑫宇
                                                  深圳市创赢汇通
 9      电子科技有限公   2021 年度                                   2021 年
                                                  科技有限公司
        司
        深圳国人科技股                            深圳市贝加电子
 10                      2020 年度                                   2020-2021 年度
        份有限公司                                材料有限公司
                                                  泉镒兴电子科技
        苏州捷频电子科
 11                      2020 年度                (深圳)有限公     2020 年度
        技有限公司
                                                  司
                                                  久耀电子科技
        西安捷联电子科
 12                      2020 年度                (江苏)有限公     2020 年度
        技有限公司
                                                  司
                                                  悦辉科技(深圳)
 13     -                -                                           2020 年度
                                                  有限公司

       (四)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合盈电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合盈电路各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
在重叠情况。

       2、合盈电路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与合盈电路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互
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合盈电路未发生交易。

       因此,合盈电路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
本或费用的情形。

       四、兴震宇公司

       (一)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

       兴震宇公司基本情况、实际主营业务如下:




                                          3-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司名称              兴震宇公司
登记证号码            39708500
成立日期              2008-08-25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荔枝角青山道 588-592 号永盛工业大厦 3 楼 7 室
股权结构              张国军 100%
主营业务              贸易

       (二)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兴震宇公司注册地为香港,设立目的是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及支付鑫
荣精工境外供应商款项,除此之外未从事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兴震宇公司未编制
财务报表,2020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3.79 万欧元和 4.54 万美元,2021 年向
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2.11 万欧元和 2.97 万美元,2022 年向境外客户收款金额为
5.79 万欧元、向境外供应商支付金额为 4.00 万美元和 0.05 万欧元。

       (三)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兴震宇公司收取鑫荣精工境外客户款项及支付境外供应商款项,除此之外未
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鑫荣精工通过兴震宇收取及支付款项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类别                  年度
 1      METALIS                        收取客户款项      2022 年度
 2      FICTIV INC                     收取客户款项      2020-2021 年度
 3      HALODI ROBOTICS AS             收取客户款项      2020-2021 年度
 4      KREATIZE GMBH                  收取客户款项      2020 年度
 5      TRANSFERWISE LTD               收取客户款项      2020 年度
 6      GBA TRADING LIMITED            支付供应商款项    2022 年度

       (四)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1、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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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兴震宇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
形

       兴震宇公司各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
况。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在业务、职能机构、财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相
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兴震宇公司未发生交易。

       因此,兴震宇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9.2 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

       一、李晓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珠海微矩、智诚通达、
智信通达。前述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的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专用设备制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电 锂离子电池研发、
 1       珠海微矩
                      造业       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生产与销售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仅作为员工持股平
 2       智诚通达   商业服务业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台向发行人投资入
                                                                  股,无其他业务
                                                                  仅作为员工持股平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 台,通过智诚通达
 3       智信通达   商业服务业
                                           济咨询服务             向发行人投资入
                                                                  股,无其他业务

       2022 年 1 月 14 日,李晓华将其持有的珠海微矩 50%股权向杨金涛转让,转
让完成后,李晓华不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

       二、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及夹治具产品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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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研发、
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二)珠海微矩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发行人
相互独立

    1、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智信有限由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于 2012 年 3 月共同
出资设立,并于 2020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微矩由李晓华、吴
启权、欧阳巍、周超于 2016 年 9 月共同出资设立,2022 年 1 月,李晓华将所持
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权转让给杨金涛,未再持有珠海微矩股权。发行人成立至今,
其历次股权变动、增资变动情况均独立于珠海微矩,与珠海微矩相互之间均不存
在任何持股关系。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独立于珠海微矩。

    2、资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以
及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均登记在其名
下。发行人拥有自身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与珠海微矩资
产混同、互相依赖情形。

    3、人员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
珠海微矩中任职及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珠海微矩中兼职。

    4、业务和技术、采购和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夹治具等,珠海
微矩的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业务定位和技术研发方向具
有显著差异,双方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主要产品未在同一市
场范围内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

    5、交易或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未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珠海微矩不存在同业竞争。

                                  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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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与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智诚通达、智信通达的经营范围和合伙协议,除对发行人进行股权投资
外,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不从事任何其他经营业务,智诚通达、智信通达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9.3 报告期内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
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注销的具体原因,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
在差异重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
费用的情形

    一、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
经营业务,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经核查兴震宇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兴震宇科技
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根据兴震宇科技《清算报告》以及兴震宇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兴震宇科技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兴震宇科技注销时
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兴震宇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二、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

    鹤松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鹤松科技”)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
营业务,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经核查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经鹤松科技实际
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报告期初至注销前,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
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叠。

    根据鹤松科技《结业审计报告》以及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书面确认,注
销时,鹤松科技无剩余资产;鹤松科技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不涉及业务、

                                   3-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人员处置。

    报告期初至注销日,鹤松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或
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三、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以下简称“兴震宇模具厂”)于 2018
年 6 月注销,是报告期前注销的企业,报告期内无客户、供应商。

    根据兴震宇模具厂实际控制人张国军的书面确认,注销时,兴震宇模具厂剩
余资产归于张国军控股的鑫荣精工;兴震宇模具厂注销时未经营业务、无员工,
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

    兴震宇模具厂已于报告期前注销,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9.4 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智伟
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
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
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一、发行人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发行人的方式

    (一)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的背景

    2017 年,发行人股东拟与潜在合作方洽谈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因子公司智
伟信及其名下土地和房产对交易对价的增值影响较小,为最大化股东利益,于
2017 年 10 月采用代持的方式将智伟信 100%股权剥离出智信有限。受让智伟信
100%股权的自然人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为代持人,替李晓华、张国军、周欣
三人代为持有智伟信股权。

    后经审慎协商并结合当时的资本市场形势,发行人股东一致决策公司独立
IPO,为保证资产完整性和股权权属清晰,余亚倩、郝芳、秦涌泉三名代持人于
2018 年 1 月将智伟信 100%股权转回智信有限。

    (二)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7 年 10 月 23 日,智信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智信有限将其持有的智
伟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3-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450 万元转让给余亚倩,智伟信 3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以 1,470 万元转让给郝芳,智伟信 20%股权(对应智
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980 万元)以 980 万元转让给秦涌泉。
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余亚倩、郝芳、秦涌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智伟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余亚倩         李晓华                         2,500.00         50%
   2          郝芳          张国军                         1,500.00         30%
   3         秦涌泉          周欣                          1,000.00         20%
                 合计                                      5,000.00        100%

    (三)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7 年 12 月 20 日,智伟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余亚倩将其持有的智伟
信 50%股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2,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2,450 万元)以 2,45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郝芳将其持有的智伟信 30%股权以 1,470 万元(对应智伟
信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其中实缴出资 1,47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秦涌泉将
其持有的智伟信 20%股权以 980 万元(对应智伟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实
缴出资 980 万元)转让给智信有限;同日,智信有限分别与秦涌泉、余亚倩、郝
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8 年 1 月,智伟信就上述股权变动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完全解除。

    二、智伟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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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
续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一)智伟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时间、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
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伟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
如下:

权利人              苏州智伟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坐落                珠江路 459 号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
面积                土地面积 25,000.00 ㎡/房屋建筑面积 13,826.90 ㎡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46 年 1 月 19 日止
取得时间            2016 年 5 月 16 日
他项权利            已抵押

       2、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系智伟信受让取得。

       2015 年 9 月 7 日,智伟信和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
签订《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存高新合同 201509070223),约定西
门子将上述房产向智伟信转让;2016 年 4 月 13 日,智伟信和西门子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西门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智伟信。智伟信已
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受让款。

       2016 年 5 月 16 日,智伟信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取得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登记手续
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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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1、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宝民智信抵押 2019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动产
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
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项下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授信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授信期限内,发行人基于
前述合同实际贷款 1,600 万元,已于 2021 年 8 月如期清偿。

    2022 年 1 月 5 日,智伟信与交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智信抵押 202101
号),约定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为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智信综合 202101 号)项下 5,000 万
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授信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信额度下,公司已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3,688.39
万元。

    2、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9 年 10 月 18 日,智信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因《综合授信合同》(宝民智信综合 201901 号)授信期限届满,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向交通银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智伟信名下的珠江路 459 号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3、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3,688.39 万元。上述债权正在履行中,
公司预计未来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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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珠海微矩、鑫荣精工、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财务账套、银行流水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核查珠海微矩、鑫荣精工、
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与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为发
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取得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李晓华的调查表,对李晓华进行访谈,并通过
企查查网站核查其个人投资和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情况;

    3、取得并核查了智诚通达、智信通达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珠海微矩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报告期
内财务账套、银行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交叉比对,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档案、财务账套、
银行开户清单及账户交易明细、员工名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购买或租赁凭证,实地查看发行人主要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微矩的独立性;

    5、取得并核查了兴震宇科技、兴震宇模具厂的工商登记档案,鹤松科技查
册资料;兴震宇科技的《清算报告》、鹤松科技的《结业审计报告》;兴震宇科技、
鹤松科技报告期初至注销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将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进行交叉比对;对兴震宇科技、鹤松科技实际控制人吴伟、兴震宇模具厂
实际控制人张国军进行了访谈,取得其书面说明;

    6、取得了李晓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款支付凭证;核查了智伟信股权代持事宜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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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访谈;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与西门子签订的《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取得并核查了智伟信购房款支付凭证、相关税款缴纳凭证、资产评估报
告、《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以及苏州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9、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智伟信与
交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核查了批准借款及抵押的股东(大)会决议,发
行人向交通银行贷款的款项到账凭证及还款凭证以及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10、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关联方珠海微矩、合盈电路、兴震宇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鑫荣精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客
户及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
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李晓华控制及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智诚通达、智信通达、
珠海微矩。李晓华已于 202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珠海微矩全部股份。发行人与
前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3、报告期初至注销日,深圳市兴震宇科技有限公司、鹤松科技有限公司注
销原因均系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注销前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重叠,不
涉及业务、人员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
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宇机械模具厂于报告期前注销,注销原因系未实际开
展经营业务,不涉及业务、人员处置,资产处置方式合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4、智伟信股权代持情况已完全解除,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智伟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3436 号),
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合法合规;智伟信已将前述不动产抵押给交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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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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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3、关于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接销售;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均超
过 90%。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向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拓
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2)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在
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
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
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
系中所处地位;

    (4)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5)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另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针对发行人客户采取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
核查证据、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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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3.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能力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博众精工                                -             58.19%                    -
赛腾股份                          72.85%              65.67%              61.81%
天准科技                                -             35.45%              64.39%
博杰股份                                -             48.37%              62.26%
荣旗科技                                -             59.85%              82.73%
智立方                            79.23%              84.87%              89.49%
平均值                           76.04%              58.73%               72.14%
智信精密                         84.27%              91.88%               90.36%
注:博众精工未披露 2020 年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尚未披露 2022
年度报告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天准科技和博杰股份 2021 年度外,报告期内,同行业
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2021 年天准科技前五大客户集
中度下降较大,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且当年度向
光伏半导体行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博杰股份 2021 年客户集中度下降,主要
因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实质
差异,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生产和检
测等环节,主要终端客户为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
商,凭借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
份额。根据 IDC 统计数据,2022 年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脑出货量前五大品
牌市场占有率均超过 69%,其中苹果公司平板电脑市场占有率超过 38%,智能
手机市场占有率超过 18%。苹果公司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需求量较大,终端品牌
及电子制造厂商市场占有率较高,使得上游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产能越发趋于向拥
有更多市场份额、需求更为旺盛的高质量客户集中。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客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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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度处于较高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
展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54,728.72
万元,2020-2022 年复合增长率为 17.06%,公司尚处于规模较小但增长较快的成
长期。公司各年产能利用率均处于 100%以上。

    在成长期人员、产能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服务于苹果公司等优质
客户,并将资源优先集中于细分优势产品领域和单笔收入和利润较大的订单,有
利于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客户粘性,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消费电子行业的优质客户,但消费电
子行业收入占比不同,且各公司的产品功能和应用场景存在差异,各自细分优势
领域不同,因此,各年度客户集中程度略有不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销售占比分别为 90.36%、91.88%和 84.27%,发行人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
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介于 3-6 亿元之间,
处于成长期,相较同期的博众精工、赛腾股份、天准科技、博杰股份规模较小,
公司将产能优先集中于苹果公司等优质客户和附加值更高的优势产品以提高经
营效率,完成了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等单项金额较大的项目,客户行业分布更
为集中于消费电子领域,因而客户集中度也高于上述四家公司;(2)公司与销售
规模相近的荣旗科技、智立方的客户集中度较为相近;(3)2021 年天准科技前
五大客户集中度下降较大,且低于 50%,主要因为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
且当年度向光伏半导体行业和汽车行业拓展较大。

    综上所述,发行人来自苹果公司及其 EMS 厂商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与苹
果公司的市场地位及消费电子终端市场行业特点相符,除 2021 年天准科技和博
杰股份外,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 50%。公司客户集
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客户集中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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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是否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
拓能力

    (一)公司存在客户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向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68%、
25.73%和 10.05%,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97.60%、97.78%和 96.57%,公司存在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风险和苹果公司
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风险。

    (二)公司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高,自动化设备的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直接影
响下游客户产品性能和质量。因此,下游客户对自动化设备厂商的综合实力要求
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需要经过严格的综合评审,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公司
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研发验证周期长,客户一般需要从研发阶段即开始介入,
双方均需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沟通研发,而消费电子行业呈现更新迭代快,
生产周期短的特点,因此优质稳定的供应商体系是消费电子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
基础。现有供应商体系是经过长期生产实践形成的,符合其生产、技术、管理策
略等要求,若合格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产品性能表现值得信赖,则客户不会轻易
进行变更。

    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公司形成了以专用软件平台、机器视觉、精密
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用
领域,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凭借核心技术体系和丰富的产品设计实
践经验,公司能够紧跟下游产品的迭代更新,快速响应下游客户需求,尽可能的
缩短交货周期,并保证较高的准确率和稳定性。同时,公司能够对客户在设备使
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响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支持。公司不仅能够为客户构建
高质量的精密检测及自动化生产系统,更致力于提供业界一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以此建立与客户的长久合作。苹果公司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凭借
制造工艺先进、品质控制严格等优势在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公
司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厂商进行合作,中间未发生过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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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作稳定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公司与主要客户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
品类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     开始合
                                  自合作以来的收入和销售产品品类情况
   名称       作时间
                        各年度收入规模均超过千万元,销售产品品类从 1 种逐步拓展至
苹果公司     2012 年
                        10 余种
                        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销售产
富士康        2012 年
                        品品类从 3 种逐步拓展至 10 余种
                        合作初期,由苹果公司直接下单发货至铠胜控股。自 2016 年起开
                        始,公司与铠胜控股洽谈订单,并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此后,
                        除 2018 年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量较小外,各年收入
铠胜控股      2014 年
                        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2021 年立讯精
                        密收购铠胜控股下属嘉善日善等 EMS 厂商,相关收入合并至立讯
                        精密
                        自 2017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大部分年度收入规
伟创力        2016 年
                        模超过 500 万元,销售产品品类数为 1-4 种
                        除 2018 年度因其生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未产生需求量外,各年
立讯精密      2017 年   收入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各年度销售产品品类逐步拓展至近 10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2020-2022 年收入规模均超过或接近千万
领益智造      2017 年
                        元,销售产品品类从 1 种逐步拓展至 4 种
                        自 2019 年起正式供货,各年度均有实现收入,除 2020 年因其生
新能源科技    2018 年   产规划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较小外,各年度收入规模超过千万元,
                        销售产品品类从 2 种拓展到 5 种
                        自 2022 年开始供货,销售品类 4 种,2022 年销售规模超过两千
博视科技      2021 年
                        万
注 1:品类数量为当年实现销售的新制产品种类数量;
注 2:开始合作时间为接洽时间

    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产品销售;公
司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设备等各产品线,具
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服务苹果公司等客户的过程中,公司产品的稳定性、设
备良率以及公司的响应能力在与苹果公司持续的合作当中得到反复印证,不存在
因公司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等问题导致合作中断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54,728.72
万元,2020-2022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7.06%;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
19,761.44 万元、22,635.51 万元和 26,672.28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在手订
单超过 4 亿元,在手订单充足且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综上,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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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公司具备较强的持续拓展新客户的能力

     1、公司已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了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
的行业品牌知名度

     公司自设立以来,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精益运营
为后盾,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售
后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长期以来为客户在提升产品品质和效率方面提供重
要支持。目前公司已与多家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新能源制造商建立了良好的合
作关系,包括苹果公司、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伟创力、新能源科技、
赛尔康、博视科技等。

     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智信精密凭借多元化的技术能力、标准化的定制研发
能力、高品质的制造能力获得了各行业客户的普遍认可,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
济效益,也帮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在行业内建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
好的品牌效应,为不断开拓新的行业市场和客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不断拓展业务宽度和深
度

     (1)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产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

     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向客户不同
产品线拓展。在与优质客户的深入合作过程中,公司可以充分理解客户的产品参
数、工艺要求和市场前沿技术需求等,并提早进行开发布局,有利于公司建立自
动化方案的先发优势,不断开发新产品及新业务条线。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增主要
产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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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万元;台/条

  新增     产品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产品名称        产品方向             产品核心竞争力
  年份     类型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显示模组预处理                实现显示模组的高精度贴合组装、上下
                                     手机                                              3,020.00      10           -       -           -      -
                   线体                          料扫码绑定和整线综合效率统计
          自动化
                                                 实现手机生产过程中金属棒的平面度
            线体   平面度检测及上
                                     手机        的全自动检测及上下料,设备速度快,    1,858.41      35           -       -           -      -
                   下料线体
                                                 精度高,兼容性好
                                                 用于手机盖板自动锁附,CCD 视觉影
2022 年
                                                 像识别定位,引导电动螺丝刀锁附螺
                   锁螺丝设备        手机                                              4,516.76      65           -       -           -      -
                                                 钉,并对锁附结果判定,高效高精锁附
          自动化
                                                 微小螺钉,CT<12S/P,良率 99.97%以上
            设备
                                                 用于手机等摄像头泡棉贴附,可实现自
                   显示模组摄像头
                                     手机        动保压和复检功能,设备速度快,精度    1,360.00      26           -       -           -      -
                   孔贴泡棉设备
                                                 高,且可监控贴附压力
                                                 用于手机玻璃防护膜自动贴附,可实现
          精密组
                   高精度贴膜机      手机        全自动上下料,双工位贴膜复检,贴膜           -       -   2,347.16       33           -      -
          装设备
                                                 精度高,作业效率高
                                                 自动读取手机信息,快速高效分拣和适
                                                 配不同颜色的彩盒、数据线和不同国别
                   手机附件全自动
                                     手机        印刷包,并通过高精度视觉定位确保数    2,010.64       9    235.00         1           -      -
                   智能分拣包装线
2021 年                                          据线和印刷包自动装入手机彩盒。全程
          自动化                                 实时数据交互,确保 100%的准确率
          生产线                                 用于 FTTP 段性能测试过程中的自动上
                                                 下料,可实现产线流水来料,跟随抓取
                   FATP 段性能测试
                                     手机        产品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不同流程的      1,777.18      18   1,116.34       10           -      -
                   自动上下料线体
                                                 循环测试,全程追溯,测试效率高,
                                                 CT<9S




                                                                3-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新增     产品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产品名称       产品方向             产品核心竞争力
  年份     类型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用于锂电池的绝缘、老化、气密性等测
                   动力电池成品检                试,可实现全自动在线测试各类动力电
                                    新能源                                                   -       -   512.47       2           -      -
                   测线                          池性能、并实现各类产品自动快速切换
                                                 测试
                                                 用于电子元器件的焊锡,可实现产品流
          精密组                    充电电源、
2020 年            自动焊线设备                  水线来料,自动取料定位,自动出线、          -       -    21.02       1    129.66        6
          装设备                    线圈
                                                 拨线,送线,定位焊接和自动下料测试




                                                               3-1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司所属的非标定制化行业产品的市场反响程度主要体现在客户的持续订
单规模。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开发主要产品均获得一定规模的订单,不同产品订
单规模存在差异,主要受产品的技术和服务优势、客户的生产需求、供应商管理
策略以及产品所属制程自动化导入阶段等因素综合影响。受益于公司产品的技术
及服务优势和客户分散采购策略,除个别产品外,公司大部分主要新产品自开发
以来,订单规模均保持较高水平,有较好的市场反响;外观缺陷检测机和预折排
线机开发当年即实现了较大规模的销售,体现了其较好的市场反响,但由于产品
所处制程为自动化导入初期,尚未实现大批量人工替代,因此 2020 年和 2021 年
公司该产品销售规模较小。

    (2)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持续开发新客户,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公司所属行业为非标定制化行业,新客户开发周期较长,且客户更换供应商
的成本较高。由于公司下游消费电子产品精细化程度较高,客户对自动化设备的
精密度、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供应商的准入要求极为严格,合格供
应商认证流程长。同时,由于公司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新产品开发难度大,对
技术能力要求高,且研发验证周期长。公司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一般需要经
过验厂/审核、产品方案设计、首台/套产品交付及验证和产品量产等环节,进入
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首次实现量产的产品平均交付周期接近 10 个月。

    公司凭借自身独特的“市场反应快速、行业技术领先、订单交付准时和售后
服务质量高”的综合能力,在与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开
拓新客户并取得显著效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丢失老客
户的情形,且每年均拓展多家新客户,如 2020 年度,在 3C 电池领域开拓新客
户欣旺达;2021 年度,在动力电池领域开拓新客户东莞新能安,在平板领域开
拓新客户比亚迪;2022 年,在手机领域开拓新客户博视科技等。具体参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问题 13/13.4 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报
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和存量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新增客户                      存量客户                   合计
 年度     客户                        客户                          客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数量                        数量                          数量
2022 年     25    8,391.54   15.33%     46     46,337.18   84.67%     71    54,728.72


                                       3-1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新增客户                      存量客户                   合计
 年度     客户                        客户                          客户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数量                        数量                          数量
2021 年     21    5,456.52   11.12%     48     43,630.67   88.88%     69    49,087.19
2020 年     14    1,349.52   3.38%      45     38,588.28   96.62%     59    39,937.80
注:客户数量为当年度实现收入的单体客户数量

    3、公司积极开拓新能源、医疗和其他新兴领域的发展空间

    除消费电子领域以外,公司积极向新能源领域以及医疗领域进行拓展,先后
与东莞新能安、菱电高、利维能、国轩高科、广汽埃安、天能锂电、桑顿新能源
和耀宁新能源等新能源和医疗产业链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新能源领域,于 2020 年开始与东莞新能安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项目,
并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了动力电池成品检测机的出货及验收;此外,公司与利
维能就高速切叠一体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高速切叠一体机是电池生产中段工艺
的核心设备,预计 2023 年取得量产订单,首批订单收入预计将超过千万元。同
时,公司与多家新能源行业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并成为国轩高科、广汽埃安、天
能锂电、桑顿新能源和耀宁新能源的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达成合
作,样机已发往星恒电源中试线开始现场验证,并已取得星恒电源两条量产订单,
金额为 725.66 万元。在医疗领域,公司于 2021 年向菱电高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
备及相应设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82.43 万元,2022 年向菱电高销售相应材料和设
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5.88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7%和 0.01%,
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测试纸的电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能有效地保证血糖
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

    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
二部分“问题 13/13.2 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
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
等情况,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
或其关联方”。

    4、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未来将持续加大客户和订单开拓力度
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9,937.80 万元、49,087.19 万元和 54,728.72

                                       3-1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万元,2020-2022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7.06%,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181.69 万元、9,462.44 万元和 8,904.34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32%,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 IPO 募投项目的开展,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大订单
开拓力度和业务多元化布局。

      13.2 说明发行人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情况,包
括不限于在手订单、客户名称、客户规模、业务拓展方式、收入占比等情况,
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
方

      一、发行人在新能源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一)已实现销售收入情况

      公司自 2020 年起与东莞新能安开始接洽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的项目合作,
业务拓展方式系其兄弟公司宁德新能源介绍。东莞新能安和宁德新能源同为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公司自 2018 年开始与宁德新能源接洽合作,陆续向其销售了电池泄漏检测
设备、电池拍照分容设备、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电池全尺寸检测设备和电池外
观检测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的自动化设备,报告期内,累计对新能源科技在消费
电子领域实现销售收入 8,829.95 万元,宁德新能源所属集团新能源科技系发行人
2022 年前五大客户。

      基于和宁德新能源良好的合作和客户口碑,宁德新能源引荐公司接洽东莞新
能安动力电池项目,产品为电池功能测试自动线,用于对动力电池进行绝缘测试、
烧录、终检测试并进行智能分类分拣。该线体已于 2021 年下半年完成验收,实
现销售收入 512.47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4%。公司向新能源科技销
售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产品应用领域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宁德新能源      消费电子               5,921.18        1,403.77         46.59
东莞新能安      新能源动力电池                 -        512.47                -


                                   3-1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客户名称        产品应用领域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东莞新能德       消费电子              1,458.41                 -               -
新能源科技合计                         7,379.59         1,916.24          46.59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3.48%        3.90%           0.1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东莞新能安在手订单。

    新能源科技致力于研发、生产和营销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
整合,为全球顶尖的消费电子产品品牌提供锂离子电池,是全球五大锂离子电池
供应商之一。新能源科技下属部分主体经营苹果公司代工业务,系苹果公司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二)在手订单和业务拓展情况

    发行人积极主动在动力电池生产设备领域进行布局,与利维能就高速切叠一
体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高速切叠一体机是电池生产中段工艺的核心设备,预计
2023 年取得量产订单,首批订单收入预计将超过千万元。同时,公司与多家新
能源行业客户开展技术交流,并成为国轩高科、广汽埃安、天能锂电、桑顿新能
源和耀宁新能源的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达成合作,样机已发往星
恒电源中试线开始现场验证,并已取得星恒电源两条量产订单,金额为 725.66
万元,预计未来新能源领域产品将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新动力。

    利维能专注于锂离子动力电池及系统的研发和制造,核心产品圆柱 26700 电
池广泛应用在轻型车、便携式储能、基站储能等领域,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
或其关联方,在轻型车电池和便携式储能领域具有较强竞争能力。根据公开信息,
利维能成立于 2018 年 7 月,规划投资 50 亿元,建设年产能 10GWh 锂离子电池
项目,目前已建设成 4GWh 产能。

    国轩高科是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
的企业之一,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材料及电芯、三元材料及电芯、动力电池组、
电池管理系统及储能型电池组,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产品广泛
应用于纯电动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轻型车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时为储能
电站、通讯基站等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广汽埃安是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一家创新科技公司,广汽埃安定
位高端智能纯电动车品牌,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根据公开信息,
                                   3-1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汽埃安成立于 2017 年 7 月,其新能源工厂总规划产能 40 万辆/年,其中一期
产能 20 万辆/年。2022 年 3 月,广汽埃安自研动力电池试制线开工建设,2022
年 8 月成立广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锐湃动力科技公司,开展自主电池产业化建
设以及自主电池的生产和制造。

    天能锂电是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锂电事业部下属子公司,其拥有磷酸
铁锂、三元、锰酸锂等主流锂电池技术,高镍多元、镍钴铝(NCA)、硅碳、石
墨烯等先进材料应用技术,系电动轻型车、电动低速车市场的龙头企业,非苹果
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桑顿新能源是专业提供锂电能源研发及生产解决方案的锂电企业,致力于关
键材料、电池系统、基础技术研发、动力电池创新平台等锂电池能源研究与生产,
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耀宁新能源是耀宁科技集团下属的新能源事业模块,主要专注于电池产业链
的布局与发展,从事电池原材料、电芯材料、电芯、模组、PACK、智能硬件及
数字能源平台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
关联方。目前耀宁新能源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已在上海、湖南岳阳等地进行智慧
能源研发中心建设与制造基地建设。

    星恒电源成立于 2003 年,以中科院物理所技术为依托,拥有以锰系多元复
合锂为核心的多条动力电池生产线,是国内知名的动力锂电池高新技术企业,非
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星恒电源拥有苏州、滁州、盐城(规划中)
三大生产基地,欧洲、印度两大子公司。产品主要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
商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通信储能等新能源领域。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医疗领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智信精密利用自身在检测领域积累的优势和口碑,2021 年向菱电高销售 3
台新制检测设备及相应材料和设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82.43 万元,2022 年向菱电
高销售相应材料和设备改造服务,金额为 5.88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17%和 0.01%,该批次设备用于血糖检测试纸的电极检测和酶面积大小检测,
能有效地保证血糖检测试纸的出产品质。目前已经得到客户的认可验收,后续将
与客户探讨继续在其他项目上进行进一步的合作。


                                   3-1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菱电高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及精密设备的
销售,为自动化设备贸易商,非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1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3.3 说明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式、订单获取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
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

       一、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结算方式、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单位:万元;月
                                      占营业收入                            安装调试和     期末         期后           期后         期末在手订
序号     单位名称     销售收入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比例                                  验收周期   应收账款     回款金额       回款比例         单情况
                                                                  2022 年
 1        立讯精密        17,511.14       32.00%   2017 年    银行转账            3.22    13,016.43     7,425.53        57.05%        2,575.80
 2         富士康         13,475.19       24.62%   2012 年    银行转账            8.45    14,229.29     9,722.49        68.33%        4,883.51
                                                              银行转账、
 3       新能源科技        7,379.59       13.48%   2018 年                       16.71     1,858.83     1,813.48        97.56%        1,874.79
                                                                票据
 4        苹果公司         5,501.93       10.05%   2012 年    银行转账            2.07     3,763.40     3,763.40       100.00%        1,383.91
 5        博视科技         2,249.53        4.11%   2021 年    银行转账            1.74      575.97               -              -        48.00
        小计              46,117.39      84.27%                                           33,443.92    22,724.90        67.95%       10,766.01
                                                                  2021 年
 1        立讯精密        22,783.64       46.41%   2017 年    银行转账            4.27    15,018.53    15,018.53       100.00%        5,163.68
 2        苹果公司        12,629.14       25.73%   2012 年    银行转账            2.67     1,084.82     1,084.82       100.00%        1,834.92
 3         富士康          6,433.99       13.11%   2012 年    银行转账            4.68     4,112.83     2,008.85        48.84%        2,946.96
                                                              银行转账、
 4       新能源科技        1,916.24        3.90%   2018 年                       12.46      198.66       198.66        100.00%        6,707.45
                                                                票据
 5         赛尔康          1,339.20        2.73%   2017 年    银行转账            9.69         0.34         0.34       100.00%          566.29



                                                                   3-1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占营业收入                           安装调试和     期末         期后         期后      期末在手订
序号    单位名称       销售收入                     合作时间   结算方式
                                         比例                                 验收周期   应收账款     回款金额     回款比例      单情况
       小计                45,102.20      91.88%                                     -    20,415.19    18,311.20      89.69%     17,219.30
                                                                  2020 年
 1      铠胜控股           17,766.13       44.48%   2014 年    银行转账           4.57     7,413.62     7,413.62     100.00%      2,629.78
 2      苹果公司           15,048.45       37.68%   2012 年    银行转账           1.81    10,568.22    10,568.22     100.00%      6,566.24
 3       赛尔康             1,164.25        2.92%   2017 年    银行转账           5.81       15.39        15.39      100.00%      1,101.23
 4       富士康             1,062.39        2.66%   2012 年    银行转账           5.59      410.65       410.65      100.00%      2,319.97
 5       伟创力             1,046.50        2.62%   2016 年    银行转账           3.72      386.33       386.33      100.00%        730.97
       小计                36,087.72      90.36%                                     -    18,794.21    18,794.21     100.00%     13,348.19
注:上述期后回款统计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3-1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90.36%、91.88%和 84.27%,
各期收入占比较高,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较久,除新开拓的博视科技
外,均在 4 年以上;结算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辅;产品验收周期(指从
发货至完成验收的时间)为 1-17 个月不等,不同客户、不同年度之间销售的产
品类型不同,安装调试的技术难度和时间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各年年末应收
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年年末在手订单金额较大,收入具有持续性。

    二、报告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订单获取方式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定价方式如下:

    客户发出设备需求后,公司进行首次报价并提交报价单,客户以该报价单为
基础与公司进行协商定价。在议价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公司针对定价时所涉及
的因素进行再次讨论和测算,提供更加详细或更加有说服力的成本佐证,如某些
标准件的价格依据、软硬件设计难度分析、组装调试验证详细流程步骤及对应人
力需求等,最终双方对议价方案达成一致。

    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后,除客户主要设计变更等主动因素导
致产品成本变动,进而导致价格调整外,后续不存在其他相关调价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 68.94%、70.16%
和 68.45%,占比较为稳定。但由于发行人原材料类别较多,仅标准件种类超过 2
万类,不同类型材料价格差异较大,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统一、公开的市场价格。

    公司通过主动拜访、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等方式获取订单,主动
拜访包括收集行业内新客户的投产/扩产计划后主动拜访客户进行推介等;经由
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是指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后主动拜访,提
供相关资料或首台样机验证,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苹果公司系公司主动拜访进行推广营销方
式取得订单,苹果 EMS 厂商主要系终端客户和产业链客户等第三方引荐,具体
如下:

           订单获取方式                       客户名称
主动拜访                   苹果公司



                                 3-1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订单获取方式                               客户名称
                               立讯精密、富士康、新能源科技、赛尔康、铠胜控股、
经由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
                               伟创力、博视科技




                                     3-1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三、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占苹果公司、主要 EMS 厂商客户的同类采购比例及在客户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
单位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所处地位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
立讯精密     17,511.14    22,783.64     674.98    色差/光泽检测机、显示模组摄像头
                                                                                    的唯一供应商                        心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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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间隙段差检测机、色差/光泽检测
                                                                                    占苹果公司公开披露的设备类固定资
苹果公司      5,501.93    12,629.14   15,048.45   机、平面度/厚度检测机、平板电脑                                       合格供应商
                                                                                    产净增加额比例 1%以下
                                                  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电脑结构件
                                                  全尺寸检测机等
                                                  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手机
                                                                                    手机全自动智能分类包装线占采购
                                                  附件全自动智能分拣包装线、高精
                                                                                    100%
                                                  度贴膜机、FATP 段性能测试自动
  富士康     13,475.19     6,433.99    1,062.39                                     全部销售占鸿海精密公开披露的机器    合格供应商
                                                  上下料线体、PCB 板自动翻板机、
                                                                                    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加额比例在 1.5%以
                                                  锁螺丝设备、显示模组预处理线体
                                                                                    下
                                                  等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占宁德新能源同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
                                                  电池泄漏自动测试线、动力电池成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80%
新能源科技    7,379.59     1,916.24      46.59                                                                          线为核心供应商,其
                                                  品检测线等                        动力电池成品检测线占东莞新能安同
                                                                                                                        他产品普通供应商
                                                                                    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 50%
                                                                                                                        子公司印度赛尔康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
                                                                                 印度赛尔康:占机器设备采购比例约为     前五大供应商、核心
领益智造        871.69     1,339.20    1,164.25   段差检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
                                                                                 30%                                    供应商;子公司深圳
                                                  充电器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等
                                                                                                                        赛尔康合格供应商




                                                                  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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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客户采购体系中
 单位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主要销售产品                 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所处地位
                                                         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夹治具、   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及配套治具     子公司嘉善日善核
 铠胜控股                -             -   17,766.13
                                                         色差/光泽检测机等                的唯一供应商                         心供应商
                                                                                          检测机设备比例约为 70%,全部销售占   子公司东莞伟创力:
                                                         充电器电源外观特征检测机、间隙
  伟创力          859.93       647.38       1,046.50                                      伟创力机器设备类净增加额的比例小     检测机设备核心供
                                                         段差检测机、PCB 板特征检测机等
                                                                                          于 3%                                应商
                                                         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平面度   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平面度检测
 博视科技       2,249.53               -             -   检测设备、扬声器防护网预贴设备   设备、扬声器防护网预贴设备均为独家   核心供应商
                                                         等                               供应商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
注 2:2021 年上半年,立讯精密向铠胜控股收购 Casetek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铠胜新加坡”)、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立铠精密科技(盐
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嘉善日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EMS 厂商。
上述被收购主体 2020 年收入合并入铠胜控股,2021 年和 2022 年收入合并入立讯精密;
注 3: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均未披露全年同类产品采购金额;
注 4:鸿海精密,即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富士康上市主体;
注 5:新能源科技合并范围包括宁德新能源和东莞新能安;
注 6:2022 年,发行人新增对领裕电子的营业收入,该主体与印度赛尔康和深圳赛尔康均为领益智造所控制,因而 2022 年赛尔康和领裕的同控合并主体
改为“领益智造”;
注 7:东莞伟创力,即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系伟创力下属子公司;
注 8:数据来源为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客户访谈和客户邮件回复确认

    13.4 说明报告期新增及退出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是公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报告期内,累计销售
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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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销售产品应用方       2022 年营业收       2021 年营
 新增年份        新增类型                所属集团                       新增主体
                                                                                                       向                  入               业收入
                                                           日达智造科技(如皋)有限公司、铠胜
             既有客户收购和同                                                                    手机、笔记本电脑
                                立讯精密                   新加坡、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                                 49.51          3,178.65
             控下其他主体                                                                        等
                                                           司
             既有客户同控下其   比亚迪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平板等                       19.28           697.63
2021 年      他主体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安                            动力电池等                           -       512.47
                                康硕电子(苏州)有限公
                                                           康硕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手机、笔记本电脑            679.19           168.46
                                司
             新开发客户
                                苏州妙泽精工科技有限公                                           电池、电子元器件
                                                           苏州妙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507.64             9.03
                                司                                                               等
                                博视科技                   深圳市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等                    2,249.53                  -
             新开发客户                                    思灵(深圳)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
2022 年                         思灵机器人                 公司、北京思灵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公    手机                      1,851.94                  -
                                                           司、思灵机器人科技(郑州)有限公司
             既有客户同控下其
                                新能源科技                 东莞新能德                            电池                      1,458.41                  -
             他主体

    在 2020-2022 年,单年或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但后续年度未实现收入的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作主体                              合并主体                销售产品应用方向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                     立讯精密                         消费电子                              -               -           672.15
日达智造                                   立讯精密                         消费电子                              -       2,428.78                   -
铠胜新加坡                                 立讯精密                         消费电子                              -         738.22                   -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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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主体                        合并主体              销售产品应用方向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东莞新能安                           新能源科技                   新能源                          -      512.47              -

    上表中客户未实现收入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战略规划,暂时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公司与其均保持
正常业务联系。其中,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日达智造和铠胜新加坡所属集团为立讯精密,2021-2022 年,公司与立讯精密下其他
主体均保持业务往来,实现收入为 22,783.64 万元和 17,511.14 万元,为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第一大客户。东莞新能安所属集团为新
能源科技,2022 年公司与新能源科技下其他主体均保持业务往来,实现收入为 7,379.59 万元,为公司 2022 年第三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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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是,请
说明重叠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一、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重叠的原因、合理性

    (一)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重叠的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交易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销售额      销售占比   采购额     采购占比
                                 2022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39.63       0.07%     261.87       1.03%
                                 2021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44.12       0.09%     262.20       1.16%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6.50       0.01%     221.99       0.98%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
                                   5.97       0.01%     148.51       0.65%
具厂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5.28       0.01%     336.77       1.48%
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4.91       0.01%      29.08       0.13%
                                 2020 年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99.56       0.25%     543.03       2.27%

    报告期各期,公司因不同的业务机会存在向同一主体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情
况,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和苏州
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因项目交期紧张且自身产
能不足,向其采购机加件;同时,公司偶发性地向其销售库存备用的铝块、钢块
等原材料,公司不对销售后原材料进行后续管理。上述机加工厂的加工工艺过程
较为复杂,公司销售的原材料实物形态在对方加工后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价格均
参照市场定价,该事项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自动化设备、电气产品
及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贸易等业务。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公司向其采购激光设备及相关产品,用于自身产品上;同时,公司向其销售检测
设备相关软件。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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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机加工厂。2021 年,公司向其采购机加件;
同时,利用闲时产能为其生产制作并销售少量夹治具。前述采购和销售的商业背
景和具体产品均不相同,价格均参照市场定价,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二)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重叠的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如下:

    1、博视科技

    2022 年,公司对博视科技实现营业收入 2,249.53 万元,主要为新开发消费
电子自动化线体领域的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线体,该产品金额为 1,858.41 万元,
占公司对博视科技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2.61%。博视科技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检测
自动化设备和工厂智能自动化改造等系列产品,其向发行人采购的平面度检测及
上下料线体用于手机外壳原材料的平面度检测及上下料。博视科技拥有工业智能
自动化领域的客户资源,发行人具有整线自动化智能解决方案的开发和生产能力,
因此向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最终用于富士康等 EMS 厂商的订单。因此,博视
科技作为发行人竞争对手,向发行人采购用于智能手机检测的部分工序的自动化
线体,具有合理性。

    2、思灵机器人

    2022 年,公司对思灵机器人实现营业收入 1,851.94 万元,主要为新开发消
费电子自动化线体领域的 FATP 段性能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和自动取放料设备等。
思灵机器人主营业务产品为 AI 智能机器人,为消费电子、汽车、智能医疗等领
域的客户提供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的解决方案及核心零部件,其向发行人采购
的 FATP 段性能测试自动上下料线体用于手机 FATP 段性能测试过程中的自动上
下料,可实现产线流水来料,跟随抓取产品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不同流程的循环
测试,全程追溯,测试效率高。思灵机器人拥有工业智能自动化领域的客户资源
以及线体所需机械手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优势,发行人具有整线自动化智能
解决方案的开发和生产能力,因此向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最终用于富士康等
EMS 厂商的订单。因此,思灵机器人作为发行人竞争对手,向发行人采购用于
智能手机出货前性能测试上下料的自动化线体,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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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上述主要交易(年度销售或采购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
销售、采购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销售
3D 点云面轮廓度测量软件、手机内壳缺陷检测系统等软件产品,该交易主要系
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身的系统集成产品业务存在软件需求,向发行
人购买软件产品用于生产系统集成类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该交易系偶发性交
易,金额较小,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双方
商业谈判后协商定价,发行人在各项成本基础上保留了合理利润,具有商业合理
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对博视科技和思灵机器人的销售均采取各项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模式
进行定价。2022 年,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45.16%和 27.25%,其中思灵机器人的毛
利率略低,主要因为向其销售的自动取放料设备系首批次出货的新产品,物料和
人力投入金额较高,具有公允性。

      (二)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定制加工件类

      (1)2021 年: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散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1       机加散件    2,187,716.06     98.55%      39,402   55.52        59.54     -6.74%
  2            其他      32,223.96      1.45%       1,451   22.21            -             -
        合计          2,219,940.0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苏州楚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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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均价相比差异率为-6.74%,具有可比性。略低于第三方均价主要因为发行
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2021 年: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的产品为机加散件,价格
公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产品种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差异率
           类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机加散
 1                   1,454,749.19          97.96%       23,563         61.74          59.54         3.70%
           件
 2        其他         30,360.19            2.04%          942         32.23                  -             -
       合计          1,485,109.38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发行人向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高华精密模具厂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
方均价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2021 年: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机加大板,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机加大板      241,066.38      82.89%           114       2,114.62               -                 -
         其中:标准
 1                      192,836.28      66.31%           107       1,802.21        2,027.43        -11.11%
             型号
          其他型号       48,230.10      16.58%             7       6,890.01               -                 -
 2            其他       49,756.66       17.11%           33       1,507.78               -                 -
        合计            290,823.04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相同规模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大板的均价

       发行人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的机加大板中,标准型号的价格
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为-11.11%,主要因为公司采购数量较大,供应商给予一定
的优惠,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机加大板以定制加工件为主,系由发行人提供图
纸,交由供应商生产,其他非标准型号的产品系发行人仅向苏州瑜得嘉精密机械
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无其他可比交易,交易价格系双方根据原材料价格、加工

                                            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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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等商业谈判后的协商定价,具有公允性。

      (4)2021 年: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用于生产夹治具的机加件,价格公
允性分析如下:

                                                                                                单位:元
                                      该供应商的
序                                                   采购数   采购均             第三方
        产品种类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比                                                 差异率
号                                                   量(件)   价                 均价
                                          例
        机加散件
 1      (夹治具      3,268,647.71         97.06%      64,574         50.62        48.35          4.70%
          用)
 2           其他       99,016.81           2.94%            -               -          -              -
       合计           3,367,664.52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机加散件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采购机加散件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
异率为 4.70%。发行人为降低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风险,拓展和培育夹治具机加
件的供应商数量,新增对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采购,由于当年发行人向
其采购规模较小,不利于发挥规模效应,生产成本较高。因此,向发行人报价高
于强瑞装备,但增幅相对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电子类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线激光、传感器
等电子类产品,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1)2022 年

                                                                                                单位:元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量(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线激
  1                 2,457,168.16       93.83%        47.00       52,280.17       54,895.72        -4.76%
           光
  2      其他        161,504.43         6.17%       108.00        1,495.41                  -          -
      合计          2,618,672.59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线激光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
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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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 年

                                                                                                        单位:元
                                        该供应商
                产品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的采购金                                                         差异率
                种类                                  (件)          均价               均价
                                          额比例
                线激
     1                  2,402,123.95       91.61%        46.00       52,220.09        53,193.05           -1.83%
                光
     2          其他     219,880.44         8.39%       159.00        1,382.90                  -                 -
         合计           2,622,004.39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的均价

         发行人向深圳市华众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线激光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
差异率较小,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2020 年

                                                                                                        单位:元
            产品                       该供应商的采     采购数量       采购            第三方
序号                    采购金额                                                                         差异率
            种类                         购金额比例       (件)       均价              均价
 1         线激光      4,483,008.91         82.56%         82.00     54,670.84        55,614.77           -1.70%
 2         传感器       304,161.08           5.60%       1,478.00       205.79           200.79            2.49%
 3          其他        643,088.31          11.84%        834.29        770.82                      -             -
         合计          5,430,258.30        100.00%               -                -                 -             -
注:第三方均价为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线激光、光电传感器的均价

         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采购线激光、传感器的价格与第三方均价差异率较小,
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综上,发行人向华众自动化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系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与行业经营
特点一致,具有行业普遍性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主要客户较为稳定,大部分为
苹果公司及苹果公司各大 EMS 厂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含同一控
制下企业)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36%、91.88%和 84.27%,其中
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0%、97.78%
和 96.57%,各期均超过 90%,客户集中度高。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与同行业上
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实质差异,符合行业特点,具体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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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二部分“问题 13/13.1/一/(一)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

    二、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终端客户主要为苹果公司,其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在
消费电子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公司主要客户还包括苹果公司产业链企业中的铠胜控股、立讯精密、富士康、
伟创力、新能源科技、赛尔康、博视科技等,均为全球知名的消费电子智能制造
商,上述客户未出现明显的经营异常,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三、发行人与客户合作历史较长,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
大风险

    公司自 2012 年即开始与苹果公司进行合作,中间未发生过间断,合作稳定
性较高,具有较强粘性,苹果公司庞大的业务体量和采购需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
公司的产品销售;公司产品已覆盖手机、平板、电脑、充电电源、电池和可穿戴
设备等各产品线,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具备新产品开发和新客户开拓
能力,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四、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
立性,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公司通过主动拜访和客户或行业内其他资源引荐两种方式拓展业务,发
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为降低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产品领域的基础上,积极
向新能源等领域拓展,并已经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业务进展,发行人具备
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户集中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二节/一/(一)/5、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和“第三节/一/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中充分揭示了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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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在上述对客户采取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业务、前五大客户及
集中度情况,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客户及集中度情况、分析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访谈管理层,了解对主要客
户依赖情况,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情况及开拓能力
等;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新能源和医疗领域相关合同/订单及相
应收入金额和占比,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相关业务的拓展
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询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
营业务、经营规模、主要股东情况等,了解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客户或穿透至最终
客户是否为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明细表、合同及订单、应收账款明
细表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时间、定价方式、结算方
式、订单获取方式、在手订单情况、验收周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
访谈发行人相关客户并邮件确认,查询相关客户年度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了解发行人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和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
地位;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获取报告期内发
行人主要新增和退出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股东情况,访谈管理层,了解新增和
退出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发行人销售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新增和退出原因等
情况;

    5、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与供应商清单、查询上市公司及在审企业
公开披露文件并进行交叉比对,了解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
获取重叠客户供应商的相关工商信息,了解其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了解与公司
存在购销业务的合理性;查询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相关合同,访谈发行人采购
和销售人员,了解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定价方式,并与同类客户及供应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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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易均价、第三方均价进行比对,核查重叠客户供应商购销产品的价格的公允性和
合理性;对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的相关交易原因向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就交易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点,部分年度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主要是受所处发展阶段和发展策略影响将资源集中于优势产品和优质客
户;发行人存在客户依赖,与相关客户合作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行人具备
新客户开拓能力;

    2、发行人已在新能源和医疗等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8 年和 2021 年,
发行人通过主动开发和客户关联方引荐等方式东莞新能安实现销售收入 512.47
万元,并与利维能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公司与多家新能源行业客户
开展技术交流,并成为国轩高科、广汽埃安、天能锂电、桑顿新能源和耀宁新能
源的合格供应商;此外,公司与星恒电源达成合作,样机已发往星恒电源中试线
开始现场验证,预计未来新能源领域产品将为公司收入增长提供新动力。
2021-2022 年,公司在医疗领域向菱电高实现销售收入 82.43 万元和 5.88 万元。
根据客户公开披露信息、股权关系、官网信息,东莞新能安系苹果公司 EMS 厂
商宁德新能源的关联方,利维能、广汽埃安、星恒电源、菱电高、国轩高科、天
能锂电、桑顿新能源和耀宁新能源不是苹果公司及 EMS 厂商或其关联方;

    3、除新开拓的博视科技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均
在 4 年以上,合作时间较长,定价方式为在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结算方式
以银行转账为主、票据为辅,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为主动推广营销和第三方引荐,
产品验收周期不等,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较好,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良好,销售金额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或服务金额的比例不等,为前五大客户的设
备核心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

    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客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新开发客户,二
是公司既有客户同控下的其他主体;公司与 2021-2022 年未发生交易的老客户均
保持正常业务联系,2021-2022 年未实现业务收入的主要原因为:因自身生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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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战略规划,客户暂时没有向公司进行设备采购或改造的新增需求;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况,交易具有合理性和
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主
要系不同的业务机会,为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其销售和
采购的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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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20、关于财务规范性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资金拆借、通过个人账
户代收代付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的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 请发行人说明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的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一、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内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信息披露的自查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规
定,公司对报告期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自查情况       是否披露        备注
        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
        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
 1                                   无                     -           -
        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
        道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
 2      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   无                     -           -
        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报告期之前,发行人
                                     存在向现任高级管理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   人员拆借资金的情
 3                                                          是          -
        金拆借                       形,已于 2018 年清偿
                                     本金,2021 年清偿利
                                     息
                                                                        报告期内,发行
                                                                        人不存在通过
        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                                      关联方或第三
 4      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   无                     是          方代收货款的
        理性                                                            情形,但存在通
                                                                        过第三方回款
                                                                        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
                                     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
 5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是          -
                                     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
                                     收入和支出的情形
 6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无                     -           -
 7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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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自查情况     是否披露        备注
        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
        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
                                     报告期之前,公司存
                                     在向现任高级管理人
        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   员拆借资金的情形。
 8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   报告期内,公司已对   是          -
        金                           上述资金拆借进行清
                                     理,相关资金占用费
                                     已经结清
 9      存在账外账                   无                   -           -
        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
 10     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   无                   -           -
        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的具体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拆借资金的情形及整改情况

       1、具体情况

       报告期之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杨海波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用于个人购
房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杨海波尚欠付公司 10.36 万元。杨海波已
于 2018 年 3 月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75%
计算,2018-2021 年资金占用利息合计 538.75 元,杨海波已于 2021 年 5 月归还
该部分利息。

       报告期之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冉隆川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用于个人购
房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冉隆川尚欠付公司 70 万元。冉隆川已于
2018 年 12 月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75%
计算,2018-2021 年资金占用利息合计 31,130.79 元,冉隆川已于 2021 年 5 月归
还该部分利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作出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向杨海波、冉隆川
提供借款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已对上述资金拆借进行清理,与杨海波和冉隆川之间因资金拆借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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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的资金占用费已经结清。报告期内,虽然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存在
不规范之处,但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发行人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等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未再出现内控不规范和
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
情形及整改情况

       1、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情
形(以下简称“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资金流入款项主要为收取供应商返利、
废料款、供应商年会赞助、货款扣款等,资金流出款项主要为支付销售佣金和零
星无票采购等,代收代付事项和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1      收取供应商返利                                   -      185.71         290.99
 2      收取废料款                                       -             -         5.29
 3      收取供应商年会赞助、货款扣款等其他               -             -         1.59
                       合计                              -      185.71         297.87
 4      支付销售佣金                                     -       87.75         114.25
 5      支付零星无票采购等其他                           -             -              -
                       合计                              -       87.75         114.25
注 1:上表中数字为现金流口径的各期发生额;
注 2:自 2021 年 5 月起,发行人未再出现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公司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涉及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出纳等公司员工以及公司
自然人股东控制和指定的银行账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的主要原因为:
使用个人卡收付更加方便快捷,相关人员规范意识薄弱。

       由于代收总金额大于代付总金额,构成自然人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的各期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为 10.59
万元、10.97 万元和 0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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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商业银行
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但上述
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小、具有偶发性,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
意行为,不属于舞弊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涉及款项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对报表对应科目
进行调整。此外,由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即代收代付差额部分
的本金及对应期间产生的利息,已由自然人股东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归还
给公司。

    公司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项进行申报,
并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
公司内部控制的议案》《关于采购部人事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认报告期个人
卡支付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修订了《资金管
理办法》《采购付款管理制度》《外协人员管理规范》,制定了《廉洁自律及反商
业贿赂制度》 房屋租赁及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废料处理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加强了内部控制。

    自 2021 年 5 月起,公司及时对上述不规范情形进行了整改,已杜绝使用个
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的行为;此外,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注销了专门用
于代收代付的银行账户。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相关经办人员已出具承诺,将杜绝使用个人银行
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及其子
公司若因上述情形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产生任何纠纷,愿意承担
所有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各期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5.2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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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元和 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5%和 0%,占比较低,具有
偶发性,且销售客户和第三方回款方均非公司的关联方。2021 年的第三方回款
系发行人客户 Nicoventures Trading Limited 由其下属融资实体 BAT International
Finance 支付货款,系其集团内部统一安排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发行人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的信息披露完整

    经自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并已经全部完成整改,
发行人已对该等情形和整改情况进行了完整的信息披露。

    20.2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一)针对发行人向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拆借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冉隆川和杨海波的银行流
水,进行交叉比对,核对借款金额、还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准确,核查资金拆借本
金和利息是否已于首次申报截止日前进行清理整改;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会计凭证和资金拆借利息计算表;

    3、取得并核查了杨海波和冉隆川关于向公司拆借资金的确认函。

    (二)针对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业务往来情况,
覆盖了全部涉及返利、货款扣款事项的供应商;

    2、针对收取废料款、供应商返利、支付销售佣金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取得相关财务凭证、内部联络单、返利协议、销售佣金协议、对废料商、销售佣
金支付对象进行访谈等方式验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审计调整分录、原始报表和申报差异比较表,本所律
师进行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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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取得和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
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形;

    5、取得和查阅了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6、查阅了《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的个人卡代收代付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收代付经营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的行为被处罚;

    8、利用互联网检索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控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引起的纠纷或诉讼;

    9、取得和查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关于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
的披露的情况;

    10、取得和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
人员出具的承诺;

    11、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8 的要求,对发行人相
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

    (三)针对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形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报告期内合同签署以及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查验回款方是否与交
易对手方一致;

    2、向公司销售及财务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3、获取了公司出具的关于第三方回款的说明,查验第三方回款的交易对方
和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4、获取该笔第三方回款交易相关的销售合同、审批单据、报关单、银行回
单等,验证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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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和整改措施
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规定,
但是鉴于发行人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小、具有偶发性,
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属于舞弊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
处罚的情形和风险,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重大缺陷,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已将前述高管资金拆借和个人卡事项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并收回占
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的第三方回款系偶发性情形,发生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极低,相关的销售具有真实性,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
方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形;资
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5、发行人已通过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对上述事项积
极整改,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未
再出现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6、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均已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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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三部分的更新

    问题 2、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聚焦于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等
核心技术,并成功将其应用到为客户提供的精密检测和精密组装设备中。伴随客
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术,完成向
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

    请发行人说明:

    (1)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
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2)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
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1 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
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一、主要核心技术的来源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以机器视觉及工业软件开发为核心,
围绕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持续提升技术覆盖能力,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

    公司于 2012 年成立之初,依托创始技术团队在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主要
从事图像检测方面的研究开发,重点进行消费电子领域结构件的精密检测,并陆
续应用于多个细分领域和场景。随着精密检测技术的不断开发、拓展和应用,公
司向精密组装技术渗透,自 2014 年开始拓展检测组装一体技术,自 2017 年起着
力精密运动控制领域相关技术。

    自 2015 年起,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公司组织核心团队重新设计软件平台
系统架构,汇总了公司核心技术并进行优化和模块化开发,于 2016 年推出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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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便于客户通过调用相应模块快速完成生产线的部署
和调试,目前公司自主研发的通用软件平台已升级至第四版。此后,公司继续开
发了生产智能管理平台、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等多个专用平台软件并不断
进行升级。

    伴随客户自动化整合的发展要求,公司整合精密检测、精密组装等领域的技
术,完成向整线自动化开发的跨越,自 2017 年推出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体并
全面推行到各类领域整线开发。

    检测和组装设备离不开专用治具,公司自成立以来同步自主开发专用治具设
计技术。公司在设计方面以制造工艺为根本,强化结构设计和精密度要求,并匹
配满足自身设备和线体需求,形成了线体和夹治具匹配开发应用的综合竞争优势。

    随着对下游行业需求的理解不断加深,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攻克了行业
内多项技术难点,持续拓宽技术研发的深度和广度,最终形成了目前以专用软件
平台、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为驱动,覆盖整线开发、精密检测、精密组装、
精密夹治具设计等应用领域,并持续推动标准化设计的核心技术体系。

    二、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
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方式

    技术的研发或形成过程、成熟或者批量应用的时点、在公司各类主要产品中
的具体应用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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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自 2013 年开始研发;2015
                               年开始在检测项目导入,主
                               要为图像和运动控制方面
                               的运用;当年发行 V1 版本;            以一种手机零件高精密组装设备为例,通用平台软件中集
                               2016 年开始在组装项目导               成各类电机及气动件控制、机器视觉、与 PLC 及机械手等    几乎全部
                               入,主要为高精密运动控制 2015         硬件接口及各种通讯协议,开发封装成功能模块,直接使     自动化设
                通用软件平台
                               技术运用,当年发行 V2 版 年           用该功能模块进行控制操作,节约开发时间并降低难度,     备和自动
                               本;2017 年批量导入线体开             并且可以通过多任务并行处理功能提高设备生产效率,从     化线体
                               发中,当年发行 V3 版本;              而实现自动化设备快速交付生产、高效运行
                               2022 年,更新完善算法和数
                               据分析功能,当年发行 V4
                               版本
                                                                                                                            显示模组
                                                                     生产智能管理平台与线体内各生产单元通过实时交互,获     全自动组
     专用平台
1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取各单元生产物料信息、生产数据、设备运行状况、告警     装线、手
     软件开发   生产智能管理                               2020
                               年试运行,2020 年开始批量             信息等,对数据进行储存、分析、汇总处理,生成报表并     机附件全
                平台                                       年
                               导入线体使用                          将数据信息实时展示在界面上,对生产关键数据进行实时     自动智能
                                                                     监控、分析、追溯                                       分拣包装
                                                                                                                            线
                                                           研发
                一键测量软件   自 2020 年开始开发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中
                                                           研发
                3D 测量软件    自 2021 年开始开发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中
                                                                     以在手机终端产品组装中检测螺丝和垫片是否漏装、多装、
                                                                                                                            手机缺陷
                                                                     错装为例,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平台采用分割和分类算
                                                                                                                            检测机、
                工业缺陷人工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2020      法,通过测试集对模型进行分析、评估、优化,最终得到
                                                                                                                            字符缺陷
                智能检测平台   年导入量产                  年        一个具有适应性高、漏检率低、过杀率低、准确率高的神
                                                                                                                            识别检测
                                                                     经网络模型。该模型即可应用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缺陷检
                                                                                                                            机
                                                                     测
2    机器视觉   光路设计技术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2017    2017      主要针对材质特殊、特征复杂、尺寸微小的零件测量。以     电脑结构

                                                                  3-1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年导入量产                 年        注塑结构件检测机为例,需要检测透明零件上间距小于        件全尺寸
                                                                    10mm、厚度小于 1mm 的内侧面上直径约 0.5mm 的转轴的      检测机、
                                                                    直径和位置度,普通光源无法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安装,通      注塑结构
                                                                    过光路分析,在产品治具两侧设计 45°环形反射镜面,将两   件检测
                                                                    侧的面光源光线 45°折射到按键转轴一周,再通过在两内侧   机、平板
                                                                    边中间安装 45°棱镜,将光线再次反射至相机成像,并在治   电脑结构
                                                                    具上设计遮光特征,避免干扰光线影响,从而实现转轴的      件全尺寸
                                                                    直径和相关位置度测量                                    检测机
                                                                    主要针对大视野、高精度场景下的产品测量。以电池全尺
                                                                                                                            电脑结构
                                                                    寸检测设备为例,电池外形尺寸达到 300+mm,测量精度
                                                                                                                            件全尺寸
                2D 图像拼接    自 2016 年开始研发,2017   2017      0.02mm,市面上相机镜头视野小,无法满足如此大的视野
                                                                                                                            检测机、
                技术           年导入量产                 年        要求。通过移动相机位置,获得一系列连续图像,通过拼
                                                                                                                            电池全尺
                                                                    接一系列特征重叠的图像,构成一个完整的、高清晰的图
                                                                                                                            寸检测机
                                                                    像,它具有比单个图像具有更大的视野
                                                                    主要针对三维空间尺寸测量。以电池的面轮廓度检测为例,
                                                                    以两个侧面为基准,计算其余各面基于基准面的轮廓度。      电池全尺
                                                                    该技术的关键是需要通过标定块进行实时拼接。标定块每      寸检测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陆续
                3D 图像空间                               2018      个侧面有对应凸台用作拼接特征点,通过凸台原始数据作      机、充电
                               应用到电池和充电电源方
                拼接技术                                  年        为标准 3D 坐标值;获得激光实时扫描图点云数据,将点云    器结构件
                               向检测项目
                                                                    坐标值仿射至标准 3D 坐标位置,获得标定板的拼接矩阵,    全尺寸检
                                                                    从而实现产品的拼接。量测重复性可达到 10%的公差以内,    测机
                                                                    满足测量需求
                                                                    主要应用于特征不明显、区分度低且量测精度要求高的场
                                                                    景。以电池全尺寸检测设备为例,需要测量电芯折边轮廓
                               自 2018 年研发并应用于消             度尺寸,普通相机镜头的搭配很难清晰的呈现同色度、带
                二维和三维坐                              2018                                                              电池全尺
                               费类电池全尺寸检测项目               拐角的不规则特征。通过相机、激光的搭配,分别在相机、
                标系转换技术                              年                                                                寸检测机
                               上                                   激光视野下采集标定块图像,采用旋转、缩放、投影等技
                                                                    术手段,使三维特征与二维特征完全重合,构成平面与空
                                                                    间坐标系的转换关系,实现坐标系的统一
                高速飞拍检测   自 2015 年研发并应用于金   2015      应用于因实际工况需要在不停顿下进行图像采集处理的场      电脑结构


                                                                 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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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技术           刚线检测机上               年        景。以金刚线检测机为例,产品在 35m/min 的速度下高速      件全尺寸
                                                                    移动,需要测量产品上直径约为 0.01mm 的金刚砂颗粒的大     检测机、
                                                                    小、数量。通过特殊设计的高频高亮光源,相机可以在 0.005   平面度/厚
                                                                    秒的时间内完成图像采集,减少了拖影和变形;并通过多       度检测
                                                                    线程处理,将图片采集和处理并行作业,避免结果输出滞       机、金钢
                                                                    后造成的产品不良                                         线检测机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0
                               年应用于高精度高速组装               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零部件精密组装机、精密贴合机等高
                视觉伺服控制   贴附项目上,解决组装精度   2020      速精密组装设备上。如使用视觉伺服控制技术的贴合机可       显示屏幕
                技术           和 CT 瓶颈,后续推广用于   年        实现精度优于 10μm 的高精度贴合,同等精度条件下控制速    贴膜设备
                               在各类高精度高速组装项               度比传统使用视觉引导的开环控制方案快 3 到 5 倍
     运动控制
3                              目上
     技术
                                                                    空间插补运动控制技术常用于公司对 CT 要求比较高的项       显示模组
                空间插补运动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   2017
                                                                    目,因其可同时控制至少两轴电机连续运行多段不同的轨       全自动组
                控制技术       于显示模组的装配           年
                                                                    迹(如直线,圆弧等)而中间无需作任何停顿                 装线
                力控运动控制                              研发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技术                                      中
                                                                                                                             显示模组
                                                                                                                             全自动组
                                                                                                                             装线、手
                                                                    针对工艺制程复杂、更新换代快速的行业需求。以显示模
                                                                                                                             机全自动
                                                                    组全自动组装线为例,线体制程涵盖自动产品来料检验、
                               自 2017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                                                                      智能分类
                                                                    点胶、装配、烘烤、保压、成品检测等多道工序,产品治
     整线开发                  于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     2017                                                               包装线、
4               整线开发技术                                        具在主流线上循环流转,各制程单元设备独立分布于主流
     技术                      体,后全面推行到各类领域   年                                                                 电池泄漏
                                                                    线两侧,采用标准框架总线控制各设备动作流程。可通过
                               整线开发                                                                                      自动测试
                                                                    延伸或减短线体长度,增加或减少制程单元设备来调配制
                                                                                                                             线、手机
                                                                    程和产能
                                                                                                                             附件全自
                                                                                                                             动智能分
                                                                                                                             拣包装线
5    外观特征   平面特征检测   公司最早核心技术之一。自   2012      平面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产品形状尺寸和形位公差检测。       电脑结构

                                                                 3-1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检测技术   技术           2012 年开始,自主研发了各    年        以电脑结构件全尺寸检测机的平面度和外形轮廓度测量为   件全尺寸
                               类平面产品尺寸量测设备                 例,根据线激光扫描获取电脑外壳表面点云图像,按图纸   检测机、
                               (点激光等);2014 年开始              拟合待测区域所取点云,计算平面度;根据相机获取电脑   平面度/厚
                               研发各类视觉引导组装检                 外壳外轮廓灰度图像计算轮廓度                         度检测
                               测技术,将检测与组装进行                                                                    机、平板
                               整合;2016 年研发大型零件                                                                   电脑结构
                               全尺寸检测技术,将产品多                                                                    件全尺寸
                               方位尺寸进行一次性量测;                                                                    检测机、
                               2017 年由 2D 检测向 3D 检                                                                   平面度检
                               测跨越                                                                                      测及上下
                                                                                                                           料线体
                                                                      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术主要针对产品特征各异(如尖
                                                                      点、狭缝和圆弧等)、材料颜色差异大等问题,检测形状
                               基于 2016 年 PCB 板各类产              和位置尺寸。以手机外壳一周圆弧截面的轮廓度检测为例, 3D 圆弧轮
                异形零件几何                                2016
                               品特征检测需求,并结合各               采用 CCD 无法直接测量,而常规线激光传感器分辨率不够, 廓检测设
                特征检测技术                                年
                               类产品工艺,技术迭代而成               通过异形零件几何特征检测技术,采用线激光光源在圆弧 备
                                                                      截面方向汇聚光斑线,采用相机获取光斑图像,转换成像
                                                                      素,进行轮廓度分析
                                                                                                                            间隙段差
                                                                                                                            检测机、
                               自 2012 年开始研发,采用                                                                     电脑结构
                                                                      3D 面间隙段差检测一体化技术目前应用于消费性电子产品
                               轮廓计算方法计算间隙段                                                                       件全尺寸
                                                                      检测间隙和段差尺寸。以笔记本电脑的脚垫组装后的间隙
                               差;2014 年开始,运用线激                                                                    检测机、
                3D 面间隙段                                           及 3D 段差检测为例,该应用使用了 3D 成像传感器和 2D
                               光进行 3D 轮廓面的 3D 扫描   2012                                                            平板电脑
                差检测一体化                                          高分辨率相机结合的技术,采用 2D 视觉引导线激光 3D 扫
                               检测,由线轮廓检测到面轮     年                                                              结构件全
                技术                                                  描,提取 3D 数据,采用特征轮廓拐点算法,利用产品基准
                               廓计算迭代;2017 年开始采                                                                    尺寸检测
                                                                      面计算法向间隙,从而完成任意位置下 3D 面间隙、段差一
                               用全 3D 面数据计算,将速                                                                     机、充电
                                                                      次性测量
                               度和精度提高一倍以上                                                                         器结构件
                                                                                                                            全尺寸检
                                                                                                                            测机


                                                                   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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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主要实现对电池产品的厚度高精度测量。公司自制开发专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并成              用测厚仪,采用仿形产品的测量压板接触产品最高点,通
                面厚度测量技                               2018                                                               电池全尺
                               功导入软包电池面厚度测                过电机电流环控制技术和高精度力控反馈技术,实现设定
                术                                         年                                                                 寸检测机
                               量项目                                压力实时控制,通过光栅尺反馈位移量完成面厚度测量。
                                                                     可作为标准机构,应用于面厚度高精度测量
                                                                     应用于高光镜面零件、玻璃镜面等多种产品的水波纹等缺
                                                                                                                              平板电脑
                               自 2015 年开始研发并应用              陷检测。以电脑 logo 的表面水波纹检测为例,使用特制的
                结构光纹理成                               2015                                                               结构件全
                               到平板 logo 水波纹检测项              点阵和条纹纹理光源发出的平行光,依照光学三角法,经
                像检测技术                                 年                                                                 尺寸检测
                               目                                    镜面反射,生成表面 3D 图像,计算扭曲度,量化形变指标,
                                                                                                                              机
                                                                     从而给出准确的形变数据
                                                                     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特征复杂多变的缺
                                                                     陷检测,主要减少人工检测的人力成本和降低人工主观判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断问题。以钢壳电池的表面缺陷检测为例,人工智能算法
                                                                                                                              电池图片
                深度学习外观   年成功应用到手机外观缺      2019      对现有缺陷的标记,该算法将输入的图像通过像素矩阵,
                                                                                                                              采集和分
                特征检测技术   陷检测;2020 年推广到电池   年        分析及处理数据并提取有效缺陷特征信息。神经元会对其
                                                                                                                              类设备
                               全面外观缺陷检测项目                  结果进行预测。同时,通过偏差进行实时修正,以更接近
                                                                     预测值。将结果提取并分类后输出至模型中,不断迭代,
     外观缺陷
6                                                                    并输出最优检测模型
     检测技术
                                                                     特殊光缺陷检测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制造过程中,产
                                                                     品及治具在点胶后一般会存在溢胶、残胶等缺陷,需要进
                                                                     行外观检测。以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线上的残胶检测单元
                               自 2017 年基于点胶缺陷检              设备为例,通过使用远紫外线光源照射整个治具面,胶水       显示模组
                特殊光缺陷检                               2017
                               测要求研究而成,后续应用              与治具因材质不同,该光源反射后的波长呈现两极分化状       全自动组
                测技术                                     年
                               到其他点胶制程                        态,再配合使用特殊设计的短通滤光片过滤掉治具反射光,     装线
                                                                     在光学成像系统中仅采集到胶水特征,然后通过视觉图像
                                                                     处理进行溢胶、残胶识别和检测,标识出胶水大小和位置,
                                                                     从而实现点胶后的外观缺陷检测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外观缺陷任意角度拍照平台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       平板电脑
                外观缺陷任意                               2019
                               年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金                金属或玻璃表面的缺陷拍照。该平台也可配合深度学习算       外壳外观
                角度拍照技术                               年
                               属或玻璃表面的缺陷检测                法进行外观缺陷检测,同时操作员也可对生产过程中的产       缺陷检测


                                                                  3-1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品进行抽检拍照,达到监控生产异常状况的目的            机
                                                                    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可用于电池生产制程检验和出货检
                                                                    验,对产品破损或制程工艺不良检测。以电池泄漏自动测
     电池安规                  自 2018 年开始研发,2019                                                                   电池泄漏
                电池安规泄漏                              2019      试线为例,将电芯进行高压压氦,再将压氦完的产品放入
7    泄漏检测                  年开始用于钢壳电池泄漏                                                                     自动测试
                检测技术                                  年        真空检测腔体进行氦质谱泄漏检测,通过标准的泄漏量比
     技术                      检测                                                                                       线
                                                                    较,可以得到氦气的泄漏量,从而判断产品是否超出泄漏
                                                                    标准
                                                                    软排线用于电子部件间的连接传输功能,通过软排线预折
                                                                    定型处理释放更多的空间,便于装配更多零部件。公司软
                                                                    排线自动预折定型技术使用特定治具间的零部件运动匹
                软排线自动折   自 2019 年起开始研发并应   2019      配,对软排线进行折弯,以达到特定形状要求。以手机闪    预折排线
                弯定型技术     用到各类软排线项目         年        光灯软排线为例,通过视觉引导对位上料,转盘多工位布    机
                                                                    局并行处理,每个工位采用高速模组上安装的精密治具对
                                                                    软排线进行折弯处理,经过多个工位的精密治具折弯后达
                                                                    到产品特定形状的精度要求
                                                                    公司透明零件精密组装一体化技术通过设计特殊的光路实
                                                                    现透明零件的准确视觉定位。以 LED 组装机为例,将透明
                透明物体精密                                        LED 组装至手机外壳上点有胶水的对应孔位上,并确保装
     精密组装                  自 2014 年研发并导入批量   2014                                                            LED 组装
8               组装一体化技                                        配间隙和段差±0.02mm 的要求。手机外壳通过厚度测量分
     技术                      生产                       年                                                              机
                术                                                  类,点胶工位根据厚度分类进行外壳点胶胶量管控,以确
                                                                    保组装段差,通过底角度光源获取特征图像进行视觉定位
                                                                    组装,LED 组装保压完成后,对组装段差进行全检
                                                                    弹性小件精密装配技术主要应用于轻薄、异形、易变形、
                                                                    定位困难的小件组装。在视觉引导下,采用电动夹爪和精
                                                                    巧机构夹持小弹片零件,结合力控和位移反馈技术,在产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弹性小件精密                              2021      品装配过程中进行精准控制夹持力和扣合力。以充电电源    结构小件
                               年应用至充电电源组装设
                装配技术                                  年        内导电弹片装配为例,采用视觉料盘内定位引导,控制高    组装机
                               备
                                                                    速取料模组上的气动夹爪抓取弹片特定位置,经过底部视
                                                                    觉拍照获得弹片当前特征和精密尺寸,经过平台特定算法
                                                                    进行精密对位装配,装配过程中通过力传感器和光纤同轴

                                                                 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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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点激光进行力和 Z 向位移的实时监控
                                                                    精密小件组装及小螺丝锁付技术主要利用视觉引导和力控
                                                                    技术进行精密小件的组装和小螺丝的锁付。以手机后盖上
                                                                    的喇叭模组装配和锁螺丝为例,通过视觉对装配定位后的
                精密小件组装
                               自 2019 年开始研发,2022   2022      手机后盖内的装配区域进行拍照;控制装配模组上的喇叭 结构小件
                及小螺丝锁付
                               年内开发成功并导入量产     年        模组对位下压并通过力传感器实时监控;通过平台软件算 组装机
                技术
                                                                    法计算螺丝孔同心度,小于 0.2mm 则装配完成;控制螺丝
                                                                    供料器工作,通过真空吸附螺丝在指定位置进行螺丝锁付,
                                                                    整过程进行锁付力矩,位置实时检测监控
                基于 3D 引导
                                                          研发
                的空间点胶技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                   在研项目,暂无体现                                    -
                                                          中
                术
                                                                    玻璃屏幕高精度贴膜技术可通过一体式视觉定位实现实时
                                                                    纠偏对位贴膜,消除了贴合过程中的轴运动误差。该技术
                                                                    中产品采用特殊材质滚轮,可实现高速滚压贴合,并可实
                               自 2020 年开始研发,2021             时监控滚压压力和滚压速度,避免玻璃产品碰划压伤、脏    手机玻璃
                玻璃屏幕高精                              2021
                               年导入量产,并延伸到高精             污和台阶贴膜气泡的出现,提升贴合质量。以手机玻璃屏    屏幕高精
                度贴膜技术                                年
                               度组装项目                           幕贴膜设备为例,采用高精度视觉系统在同一视野内拍照    度贴膜机
                                                                    产品和膜特征,通过平台软件进行特定算法匹配膜与玻璃
                                                                    屏幕的相对位置关系和位置尺寸,高速纠偏对位,通过滚
                                                                    轮滚压贴合
                                                                    柔性贴装技术采用高精度模组与多组力传感器协作,通过
                               自 2019 年开发多个组装头             视觉技术进行高精度定位引导和力控,达到高速高精度的
                               与力控技术和视觉引导技               自动化贴装。以 PCB 自动贴标设备为例,可适用各种大小
                                                          2020                                                            高速贴附
                柔性贴装技术   术组合,于 2020 年应用到             形状标签。机台先通过对标签视觉拍照引导,通过下相机
                                                          年                                                              设备
                               高速贴装场合;后续成功应             对标签拍照,上相机对 PCB 板定位特征拍照,纠偏贴附,
                               用到其他高速组装机                   实时监控压力。产品吸头采用快换式结构,可实现快速切
                                                                    换
     夹治具设                  自 2012 年开始,匹配量测   2012      夹治具设计应用于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线体上的产品装夹
9               夹治具设计                                                                                                夹治具
     计                        设备专用治具设计各类产     年        定位,产品随形流转装载等。以显示模组全自动组装治具

                                                                 3-1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成熟                                                            对应应用
     技术领域     技术名称             形成过程                               在产品生产流程和工艺上的具体体现
号                                                         时点                                                              的产品
                               品自动校正装夹定位机构;              为例,设计产品全定位型腔,采用侧面小孔插销锁紧 Z 向
                               2013 年实现各类异型易变               移动,产品组装完后,将对应的盖板通过导向销定位,侧
                               形产品定位治具设计及高                面两个把手自动扣合实现治具汉堡式的结构保压,全程防
                               亮面产品治具设计;2014 年             震防摔,耐冲击
                               开发各类组装治具设计;
                               2018 年匹配大型线体开发
                               各类线体专用治具
                机械标准化设                                         公司机械、电气、软件标准化设计应用渗透在所有自动化
                计                                                   设备、自动化线体中。以结构小件组装机为例,机械上通
                               自 2012 年开始应用于检测
                电气标准化设                                         过设计标准进行功能参数计算、负载特性分析、布局选择、
                               设备;2014 年应用于组装设
     设计标准   计                                         2020      节拍计算、材料分析、动作流程仿真,采用对应的机台结 几乎全部
10                             备;2017 年应用于大型线体
     化建设                                                年        构设计;电气上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电子元器件选型、控制 产品
                               设计;2020 年完成公司内部
                软件流程标准                                         回路设计、抗干扰设计、电气安全设计;软件上基于公司
                               标准化设计规范
                化设计                                               通用平台软件,通过标准功能函数,对结构小件做图像处
                                                                     理定位,最终实现将结构小件通过视觉定位组装至外壳上




                                                                  3-1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2 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是否存在纠纷及
潜在纠纷

    一、公司主要技术是否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
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

    发行人主要技术包括专用软件平台开发、机器视觉、精密运动控制技术、整
线开发技术、外观特征检测技术、外观缺陷检测技术、电池安规泄漏检测技术、
精密组装技术、夹治具设计和设计标准化建设等十大类。发行人主要技术均来源
于自主研发,包括基于行业及客户需求的深入理解所进行的针对性开发,以及根
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前瞻性预判所进行的前瞻性开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
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通过申
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对主要技术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资
料,经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书面确认,截
至 2022 年末,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作为发行人技
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如下:




                                3-2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自原任职单位离职时间
                                                                          专利申请/软件
 姓名       职务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软件                             原任职单位及离职期间     至专利发明/软件开发时
                                                                            开发时间
                                                                                                                         间是否满一年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李晓华     董事长        发明专利:圆柱体装配件的对中装配方法及装置        2013 年 11 月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3 月离职

                         发明专利:一种手机治具的核心组件型腔 CNC 精
                         修方法,双轴剥皮绕线包胶机,一种产品固定模
                         组、多轴绕线机及产品翻转绕线方法,升降解锁
                         机构,一种交叉式治具搬运开盖机构及搬运开盖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2020 年 6 月至
朱明园   董事、总经理    方法,双工位全自动磁环电感绕线机,一种吸塑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2022 年 6 月
                         盘分盘机构                                                         3 月离职

                         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双吸头装置
                         等 38 项

                         发明专利:非接触式三维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                           苏州灿铭自动化科技有
         副总经理、核                                                     2018 年 7 月至
冉隆川                                                                                      限公司,2015 年 8 月离            是
         心技术人员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对易变形物料进行导向的机        2022 年 3 月
                                                                                            职
                         构等 4 项

                         发明专利:一种电池泄漏检测方法、结构和系统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兴震
         监事、核心技                                                     2013 年 11 月至
王雄杰                                                                                      宇机械模具厂,2012 年             是
           术人员                                                          2021 年 9 月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膜类双驱贴合机构等 45 项                         4 月离职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流程控制系统 V2.0

                                                                          2016 年 12 月至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
方倩     核心技术人员    软件:智信通用智能检测系统 V2.0                                                                      是
                                                                           2021 年 10 月    公司,2015 年 9 月离职

                         软件:PDCA 及 OEE 上传系统 V1.9




                                                                  3-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
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行人上述主要技术成果均系上述人员在执行发行人研发工作过程中利用
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且专利申请日期与上述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日期
超过 1 年,不存在来源于其原任职单位的情况,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原单
位分配的任务无关,不属于其在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存在来自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相关人员的依赖

    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专利的形成主要基于公司体系化的研发团队协作,公
司的主要技术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体系。

    产品研发角度而言,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已经建成了
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
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发行人在深圳和苏州均设立了研发中心,
形成两地同步研发、同步设计、资源互补的研发架构。深圳研发中心下设八个研
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部,苏州研发中心下设三个研发设计部和一个工程管理
部。同时,发行人立足于现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不断引进、培养优秀人才,
完善研发人员结构,激发研发团队创新活力。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
有研发人员共计 288 名,占员工总数比例为 33.92%。

    公司建立了标准化的研发设计流程,根据研发项目需要进行技术储备和积累,
在研发需求挖掘、评审、立项、设计、验证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流程规定,个别人
员的离职或变动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技术研发不存
在对个别人员的依赖。


                                 3-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营管理角度而言,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断建立并完善科学、稳定、平衡及
可持续经营的组织架构,拥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各部门之间
科学分工、有机合作,依靠平台管理体系将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个别人员的离职
或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存在对个别人员
的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
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
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
技术人员的依赖。

    三、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该等知识产权申请资料,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经中介机构通
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前述人
员均未曾因为职务发明或其他事项被其他单位主张过权利,不存在技术方面的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2、核查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申请文件;

    3、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书
面确认;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查询检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涉诉情况,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涉诉情况;

    5、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体系和分工结构,公司的研
发体系和人才储备机制等。

                                   3-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主要技术来自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来自于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
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的情形;发行人已经建成了一支掌握机器
视觉、精密测量、精密运动控制、深度学习、电子、机械、软件等多领域、多学
科的复合型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对
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的依赖;发行人主要技术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3-2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4、关于红杉智盛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红杉智盛受让智信有限股权时,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李晓华、张国
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
议》,约定了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薪酬审议
权、知情权、检查权、解散、清算或终止情形时可分配财产补足权、限制其他股
东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整体出售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
通达与红杉智盛签署《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款自发
行人递交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届时发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
股东权利。在发行人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或发行人合格上市申请未通过审核或
不予注册或出现其他合格上市失败之情形时该等权利约定自动恢复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

    (1)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
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2)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4.1 红杉智盛享有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是否可能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及其依据

    智信有限、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红杉智盛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
协议》”),约定了红杉智盛及委派董事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论既存或将有的)从事发行证券、进行投前估值低于 20 亿元的融资、


                                   3-2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变更红杉智盛持股数量及/或股东权利、修改章程、分配红利、改变公司董事会
人数、合并兼并重组等导致重大资产转移、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交易等二十
三项重大事项,在遵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议
程序时,前述事项须取得包括红杉智盛委派董事、红杉智盛之同意,否则不得实
施。特别决议事项均为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需谨慎审议以保护红杉智盛股东权益,
并非为谋取发行人控制权而设置。《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财务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部分事项享有
“一票否决权”系较常见的给予投资人的保护性安排。红杉智盛作为财务投资人,
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所投资股权的增值实现投资收益,并不在于获得被投
资主体的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杉智盛持有发行人 16%的股份,并委派
一名董事,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拥有的“一票否决权”系保护性权利,其无法依
靠“一票否决权”的行使独立就某项议案形成有效决议并实际控制发行人,亦未出
现红杉智盛主动联合其他股东谋取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同时,经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以来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智信有限全体董事、股东就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均保持一致意见,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不
存在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实施控制的意图。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综上所述,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
等权利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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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利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
否决权”;《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
定,根据《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
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
决权等权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4.2 上述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且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李晓华、张国军、周欣、朱明园、智诚通达与
红杉智盛签署《<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红杉智盛享有的特殊权利条
款均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且该等特殊权利安排自始无效,届时发
行人所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各方确认,前述特殊权利条款终
止后,红杉智盛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回购协议、特殊权利
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

    据此,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
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
4-3 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的规定。

    4.3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
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内核部门发表的核查意见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三
部分“问题 4/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二/(二)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
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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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的相关的股东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豁免函等,以及股权转让款付款凭证;

    3、核查红杉智盛投资入股发行人后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豁免函等相关资料;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利
主要系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无法通过该等权利对发
行人实际控制,且权利存续期间红杉智盛及其委派董事从未行使过“一票否决权”;
《股东协议》中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根据
《补充协议(二)》,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不可撤销并未附加任何条件地终止,
且自始无效。因此红杉智盛享有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等权
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股东所涉及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均已完全终止且自始无效,
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发行人已经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
4-3 的要求完成了对红杉智盛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的规定。

    (二)请中介机构质控和内核部门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内核部门通过查阅、审核工作底稿、向项目组律师问询等核查方式,
对本次反馈问询“4、关于红杉智盛”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复核。经复核,本所
律师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律师对获取的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充分分析并得出相应
结论,项目组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工作及所发表的结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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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问题 5、关于子公司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其中 3 家为亏损状态;1
家控股子公司,自然人林伟阳持股 49%。

    请发行人:

    (1)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
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2)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
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
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

    (3)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5.1 结合业务、产品、战略等方面说明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3 家子公司亏损的原
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一、各子公司的定位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和 1 家控股子
公司,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子公司名称
                               系                               的关系
             软件开发平台。智信通用主营业务为软件   专注于围绕发行人需求,提升工
 智信通用    开发,主要产品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发行   业软件的标准化程度、提升设备
             人生产的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属   交付效率、提高生产信息化管理

                                     3-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发展战略规划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子公司名称
                                系                                      的关系
              于发行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等
              苏州生产基地和机加中心。华智诚主营业
              务及产品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体等产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和技术服务,        华智诚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专注
  华智诚
              并生产定制加工件。华智诚主营业务及产          于华东、华中等区域订单生产
              品与发行人基本一致,为发行人位于苏州
              的主要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智伟信持有苏州主要生产基地
              的土地及厂房,主要向华智诚出租厂房。          除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外,发行
  智伟信      自 2021 年 7 月起,智伟信逐步增加自动化       人拟以智伟信为平台,拓展标准
              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          及通用型自动化设备相关业务
              务等业务
                                                            香港智信利用香港作为国际贸易
              境外贸易主体。香港智信报告期内提供少
                                                            中心优势,满足境外客户对境外
 香港智信     量自动化设备的人力维保服务以及贸易类
                                                            设备的贸易类采购需求等,提升
              设备销售业务
                                                            客户粘性
                                                            智弦科技系发行人与林伟阳设立
                                                            的合资公司,拟结合哈尔滨工业
              前沿技术研发主体。智弦科技主营业务为
                                                            大学教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
              根据发行人需求,开展工业检测、人工智
 智弦科技                                                   能力与发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
              能、运动控制等工业自动化软硬件产品研
                                                            力,推动在工业检测、人工智能、
              发
                                                            运动控制领域的产学研合作,进
                                                            一步提升发行人优势

    二、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是否涉及转移定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智信精密                         15%                         15%                      15%
 智信通用                         15%                         15%                      25%
  华智诚                          15%                         15%                      15%
  智伟信                          25%                         25%                      25%
 香港智信                      8.25%                        8.25%                     8.25%
 智弦科技                         25%                         25%                         -


    报告期内,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是基于各公司业务定位所发生的正
常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金额
销售       购买                         所得税率
                    主要交易内容                            2022       2021       2020
  方         方                         是否相同
                                                            年度       年度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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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交易金额
销售    购买                          所得税率
                  主要交易内容                    2022           2021          2020
  方      方                          是否相同
                                                  年度           年度          年度
               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线
               体、夹治具等产品。发
               行人母公司智信精密
               拥有苹果公司等客户
        智信                          报告期税
               合格供应商资质,因此               19,742.01     21,774.17    15,092.35
        精密                          率相同
               由智信精密与客户签
华智
               订合同,并由智信精密
诚
               将部分订单交由华智
               诚生产,形成内部交易
               定制加工件,用于智伟
        智伟   信产品生产,属于华智   报告期税
                                                     68.47           3.27             -
        信     诚生产的产品对外销     率不同
               售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
               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
        华智   及生产时效性目的,将   报告期税
                                                    201.25       1,044.66     2,950.36
        诚     采购的原材料向华智     率相同
               诚销售,属于原材料内
               部调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
               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
                                      2021-2022
智信    智信   及生产时效性目的,将
                                      年税率相            -              -        0.28
精密    通用   采购的原材料向智信
                                         同
               通用销售,属于原材料
               内部调拨
               智信精密出于提高原
               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
        智伟   及生产时效性目的,将   报告期税
                                                       0.74          0.24             -
        信     采购的原材料向智伟     率不同
               信销售,属于原材料内
               部调拨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   2021-2022
        智信
               智信精密自动化设备、   年税率相     1,307.47       873.24      1,396.06
        精密
               自动化线体等产品          同
智信           通用软件平台,应用于   2021-2022
        华智
通用           华智诚自动化设备、自   年税率相      221.39        502.62       595.90
        诚
               动化线体等产品            同
        智伟                          2020 年税
               原材料内部调拨                          0.03              -            -
        信                             率相同
        华智                          报告期税
               厂房租赁                             394.40        476.30       454.63
        诚                             率不同
               自动化设备等产品。发
智伟           行人母公司智信精密
信      智信   拥有客户合格供应商     报告期税
                                                     91.00               -            -
        精密   资质,因此由智信精密   率不同
               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由
               智信精密将部分订单

                                      3-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交易金额
销售    购买                          所得税率
                  主要交易内容                   2022         2021       2020
  方      方                          是否相同
                                                 年度         年度       年度
               交由智伟信生产,形成
               内部交易
智弦    智信                          报告期税
               技术开发服务                       194.38        93.36           -
科技    精密                          率不同

    报告期内,智信精密与华智诚 2020-2022 年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智信
精密、华智诚、智信通用 2021-2022 年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 15%,不存在通过将
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同税率主体间内部交易定价
依据如下:

    (一)2020-2022 年,智信精密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

    报告期各期,智信精密将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是
为了提高原材料采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公司主体之间进行原材料的内部
调拨,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信精密作为低税率主体,向智信通用及智伟信销售金
额不超过 2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二)2020 年,智信通用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

    2020 年,智信通用作为发行人软件开发平台,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的
主要产品为通用软件平台,用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及自动化线体,具有商业合理
性。智信通用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式向智信精密及华智诚销售,成本加成率参考
业务相似上市公司的成本加成水平,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三)2022 年,智信通用向智伟信销售

    2022 年,智信通用向智伟信销售零星原材料加密锁,是为了提高原材料采
购和使用效率及生产时效性,公司主体之间进行原材料的内部调拨,具有偶发性。
智信通用作为低税率主体,2022 年向智伟信销售金额 0.03 万元,金额较小,不
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四)2021-2022 年,华智诚向智伟信销售

    2021-2022 年,华智诚作为发行人机加中心,承担发行人内部定制加工件生
产职能,向智伟信销售零星定制加工件主要用于智伟信产品生产,具有商业合理

                                      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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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华智诚作为低税率主体,2021 年及 2022 年向智伟信销售金额分别为 3.27
万元、68.47 万元,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五)2020-2022 年,智伟信向华智诚销售

    2020-2022 年,智伟信持有苏州土地及厂房,向华智诚主要销售内容为出租
苏州生产基地厂房,具有商业合理性。智伟信按照市场价格向华智诚租赁,与周
边厂房的租赁单价相近,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六)2022 年,智伟信向智信精密销售

    2022 年,智伟信将其生产的设备向智信精密销售,原因系母公司智信精密
拥有客户合格供应商资质,因此由智信精密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由智信精密将部
分订单交由智伟信生产,形成内部交易。智伟信向智信精密销售设备的价格,与
智伟信或智信精密对客户销售相关设备的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通过转移
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七)2021 年-2022 年,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

    2021 年-2022 年,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用研究”“工
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拟开发新技术或优化现有检测方
案降低检测成本。定价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方式,成本加成率参考上市公司或拟上
市公司披露的相似业务成本加成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调
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交易均基于各公司业务定
位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公司以避税的情
况。发行人母子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不存在因转移定价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的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

    (一)2021 及 2022 年亏损子公司原因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1 年度亏损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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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序号          子公司名称                     2021 年度收入             2021 年度净利润
 1                智信通用                               1,419.98                    -41.51
 2                智伟信                                   476.48                   -124.30
 3                香港智信                                   38.16                    -1.43


       发行人 3 家子公司 2022 年度亏损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子公司名称                     2022 年度收入             2022 年度净利润
 1                智伟信                                   993.04                   -244.80
 2                香港智信                                       -                    -0.93
 3                智弦科技                                 194.38                     -4.51

       发行人子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亏损原因以及后续业务规划情况如下:

         子公司
序号                   2021 年度亏损原因          2022 年度亏损原因       后续业务规划
         名称
                                                                      进一步加快研发成果
                   2021 年度加大研发投入
         智信通                                                       转化,加强软件产品推
 1                 所致,多个项目处于研       -
           用                                                         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研
                   发过程中
                                                                      发效率,节约研发支出
                   2021 年 7 月起,在厂房租赁业务基础上逐步增加
                                                                      充分利用发行人现有
                   标准及通用型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
                                                                      业务渠道,加强对相关
 2       智伟信    销售和技术服务等。因新业务尚处于初期开拓阶
                                                                      产品的推广力度,拓展
                   段,销售规模较小,无法覆盖成本费用,导致 2021
                                                                      产品市场及下游客户
                   及 2022 年亏损
                                                                    收入方面,充分发挥香
                                                                    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
                   香港智信 2021 年存在零
                                                                    优势,密切跟踪客户贸
                   星设备类贸易业务,收       香港智信 2022 未实现
                                                                    易需求,扩大收入来
         香港智    入仅 38.16 万元,且毛利    收入,同时存在申报税
 3                                                                  源。针对汇兑损益,公
           信      较低;同时,2021 年存      费相关的审计费用等,
                                                                    司通过催收应收账款、
                   在一定的汇兑损益,造       造成公司亏损
                                                                    选择有利时点结汇等
                   成公司亏损
                                                                    措施降低汇率变动对
                                                                    公司损益造成的影响
                                              智弦科技为前沿技术    进一步加快研发成果
                                              研发主体,2022 年收 转化,推动工业检测、
         智弦科
 4                 -                          入规模较小且研发投    人工智能、运动控制等
           技
                                              入金额较大,导致 2022 工业自动化软硬件产
                                              年度亏损              品产业化生产

       综上所述,上述子公司的亏损金额较小,亏损原因具有合理性,该等公司均
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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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说明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
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
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一、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子公司的历史分红
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一)与自然人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子公司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由智信精密持股 51%、林
伟阳持股 49%。

    林伟阳 2014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现
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副研究员,专注于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控制等研究领域。

    发行人在围绕客户需求开展定制化研发之外,紧跟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对
行业技术特点、下游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做出预判和总结,对重大技术突破、重
要产品创新、标准设备等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前进行技术储备。

    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智弦科技,是在工业检测、人工智能、运动
控制前沿领域进行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结合林伟阳的前沿技术研究能力
与发行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推动发行人与林伟阳及其所在院校的产学研合作,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与林伟阳的合作成果归属于智弦科技所有;智弦科技所从事的研发项
目均为原创研发,不存在侵犯林伟阳任职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他主体知识产
权成果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与林伟阳合资设立智弦科技具有合理性。

    (二)子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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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红情况。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智弦科技与发行人内部交易金额分别为 93.36 万元
及 194.38 万元,交易内容为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提供“工业泄漏检测技术应用研
究”“工业缺陷人工智能检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定价原则为成本加成,交
易金额较小且定价公允,具体情况参见“问题 5/5.1/二/(七)2021 年-2022 年,
智弦科技向智信精密销售”。经核查智弦科技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智弦科技银行
流水不存在支付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不匹配等异常情况,不存
在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综上,智弦科技报告期内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是否在发行人
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背景、从业经历、投资企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拥有六家子公司,其中智信通用、华智诚、智伟信、香
港智信、美国智信(已注销)均为全资子公司,智弦科技为控股子公司。

      智弦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成立,发行人持有智弦科技 51%的股权,林伟
阳持有智弦科技 49%的股权,林伟阳为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林伟阳背景及从业经历如下:

      林伟阳,2014 年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毕业,2014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助理研究员,2019 年 2 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
大学副研究员。

      林伟阳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兼职单位名称                 任职期间                职务
                                             2016 年 11 月-
                                                                经理
                                              2018 年 4 月
  1     浙江优迈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至
                                                                执行董事
                                              2023 年 2 月

                                     3-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兼职单位名称                     任职期间                  职务

                                                    2018 年 7 月至
  2     深圳力子机器人有限公司                                          董事
                                                     2022 年 12 月

        哈尔滨工大国际干细胞工程研究院有
  3                                                2019 年 6 月至今     董事
        限公司
  4     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今     技术咨询
  5     智弦科技                                   2021 年 3 月至今     技术指导、监事


      除智弦科技外,林伟阳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      被投资单位      权益
                                 投资起止日期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比例
                                                    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
                                                    按摩器、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售;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应
       浙江优迈德智                                 用软件的开发及销售;工业自动化产品
                                2016 年 11 月至
 1     能装备有限公      15%                        的智能工艺系统设计、开发与销售;计
                                 2023 年 2 月
             司                                     算机视觉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电
                                                    梯及配件的销售(以上均不得从事不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敬科(深圳)                                 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2     投资合伙企业     7.73%   2020 年 6 月至今    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投资均不含限
       (有限合伙)                                 制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智弦科技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会决议文件,智弦科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自智弦科技成立至今,林伟阳在智弦科技兼职担任技术指导并担任智
弦科技监事。

      林伟阳已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林伟阳自智弦科技成立起兼
职在智弦科技工作。经中介机构对林伟阳进行访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林伟阳
在智弦科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弦科技研发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主导
智弦科技新领域新技术研发,负责新技术产品定向;负责主导智弦科技新技术项
目开发设计工作及产品成果转换;负责培养核心团队技术人员,扩建技术团队。
自 2021 年 3 月起至今,林伟阳每月从智弦科技领取兼职薪酬 20,000 元。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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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教监〔2008〕15 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
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
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经核查林伟阳的简历并查询哈尔
滨工业大学官网公布的学校领导名单及林伟阳的任职信息,林伟阳在哈尔滨工业
大学任职期间岗位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属于上述
规定中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领导干部。因此,林伟阳投资持股智弦科
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定。

    就投资持股智弦科技并在智弦科技兼职事宜,林伟阳已取得所在单位哈尔滨
工业大学航天学院智能控制与系统研究所的书面同意,已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内
部管理规定获得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人事处批准,林伟阳与发行人共同设立智弦科
技,在智弦科技担任监事并兼任技术指导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对教职工校外兼职
和经商办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林伟阳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相关少数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林伟阳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林伟阳未控制任何企业。

    报告期内,林伟阳间接持有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
科机器人”)2.10%股权,并兼职担任该公司的技术咨询。敬科机器人为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的供应商。敬科机器人主营业务为协作机器人开发和销售,因其
开发的协作机器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行人向其进行采购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 2021 年及 2022 年向敬科机器人采购金额分别为 81.59 万元及 94.20
万元,占发行人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36%及 0.37%,采购金额及占比较
小;发行人向敬科机器人采购的单价与第三方价格(即敬科机器人向其他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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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经核查林伟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根据对林伟阳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中介机构通
过网络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除上述情况
外,林伟阳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
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3 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发行人香港子公司为香港智信,香港智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智信精密仪器(香港)有限公司
名称
                    Intelligent Precision Instrument (HongKong) Co., Limited
公司编号            2533310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 610 号荷李活商业中心 1318-19 室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股普通股
现时已发行股份
                    (已缴或视作已缴的总款额:港币 100,000 元)
现任董事            杨海波 YANG HAIBO
现任股东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精密仪器,自动化控制软件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国际贸易
状态                存续


       就智信有限设立香港智信,智信有限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310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
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0〕269 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确认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发行人已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1 年 5 月 27 日分两笔完成对香港智信的出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未发生因违反外汇管理、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2022 年 3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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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2 年 9 月 16 日和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智
信是根据香港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香港智信取得了在香港法律
下其实际业务经营所必须持有的资质、许可、批准、执照、牌照或其他证书(如
有需要),香港智信的业务经营没有因违反香港法律法规而受到香港相关政府或
监管机构的任何调查、起诉或处罚。

    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子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母子公司及子公司间内部交易明细
及定价依据文件、发行人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税务合规证明;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亏损子公司的亏
损原因及后续业务规划;

    4、取得了林伟阳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
林伟阳作为发明人并归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利情况;

    5、核查了智弦科技工商登记档案以及设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6、取得了林伟阳合资成立智弦科技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至报告期末(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7、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书面确认;

    8、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9、取得了发行人与敬科机器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和物流单据,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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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机器人向其他客户的报价单;

     10、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
行网络核查;

     11、核查了香港智信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业务登记凭证》(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12、取得了发行人对香港智信出资的银行账户凭证;

     13、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证明;

     14、审阅了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各子公司主要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设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密切相关;发行人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涉及转移
定价调节利润以避税的情况;发行人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子公司亏损具有合理
性,并已制定了合理的未来规划以改善盈利能力;

     2、发行人与自然人林伟阳合资设立子公司具有合理性,智弦科技报告期内
不存在现金分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林伟阳在发行
人子公司智弦科技处兼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林伟阳在发行人处兼
职并领取兼职薪酬,其不控制任何企业;林伟阳间接参股并兼职担任技术咨询的
企业敬科机器人为智信精密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供应商,发行人向敬科机器
人采购具有必要性、合理性,采购价格公允;除上述往来外,林伟阳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发行人香港子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符合外汇、投资审批以及当地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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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冯成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邹晓冬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霏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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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租赁的员工宿舍及其他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3/1-
1 物尔安                                                                           74.00                   员工宿舍             否
                         舍 906、909                                                           2023/2/28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4/21-
2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5                                                               2023/4/30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6/10-
3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6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9/1-
4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610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9/1-
5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611                                                                2023/2/28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12/1-
6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8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12/1-
7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10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15-
8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112                                                               2023/6/30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
9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113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0-
10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302                                                               2023/6/30



                                                                3-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0-
11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305                                                                 2023/6/30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0-
12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306                                                                 2023/6/30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0-
13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307                                                                 2023/6/30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12/1-
14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2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12/1-
15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7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A 栋宿                       2022/12/1-
16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209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7-
17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111                                                                 2023/5/31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丽荣路 1 号国乐科技园 B 栋宿                      2022/12/20-
18 物尔安                                                                            37.00                   员工宿舍             否
                         舍 1304                                                                 2023/6/30
                         苏州市高新区健雄路 59 号瞰湖生活广场 3 幢 1 层 105                    2022/11/20-
19 丁彩燕                                                                           151.09                   员工宿舍             否
                         号                                                                      2023/1/19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德政路春晖苑 C 栋 13D                         2022/1/8-
20 陈壮贤                                                                           161.8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7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世纪花园 1 栋二单元                             2022/3/1-
21 何传杰                                                                            88.73                   员工宿舍             否
                         1605                                                                    2023/2/28




                                                                 3-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2022/4/6-
22 米小蓉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都汇大厦 A 座 801                        91.11                   员工宿舍             否
                                                                                                   2023/4/5
                                                                                                  2022/4/7-
23 周云赟                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 89 号 23 栋 3 单元 19 层 1904 号          91.14                   员工宿舍             否
                                                                                                   2023/4/6
                                                                                                 2022/4/18-
24 王维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紫华郡四期 1 栋 403 房                     97.85                   员工宿舍             否
                                                                                                  2023/4/17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 2 号 2 号楼 3 单元 23                        2022/4/19-
25 尹喜玲                                                                            142.27                   员工宿舍             否
                         层 364 号                                                                2023/4/18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庆云街 4 号(城南都市嘉园)20                         2022/5/12-
26 李佳琪                                                                            110.18                   员工宿舍             否
                         幢 2 单元 1 层 0103 号                                                   2023/5/11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                            2022/5/16-
27 唐晓红                                                                            155.19                   员工宿舍             否
                         御园 A 栋 2 层 203 号                                                    2023/5/15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                             2022/6/1-
28 张婷婷                                                                            165.11                   员工宿舍             否
                         御园 B 栋 22 层 2202 号                                                  2023/5/31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31 号楼 1 单元                       2022/6/11-
29 张根欣                                                                            126.52                   员工宿舍             否
                         11 层 1105 号                                                            2023/6/10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29 号楼 1 单元                       2022/6/23-
30 龙宁                                                                              132.44                   员工宿舍             否
                         8 层 803 号                                                              2023/6/22
                                                                                                  2022/7/1-
31 张珍秀                重庆市万盛区鱼清路 153 号 9 幢 7-4                           73.31                   员工宿舍             否
                                                                                                 2022/12/31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清龙路交汇处祥和                             2022/7/1-
32 朱少华                                                                            157.14                   员工宿舍             否
                         御园 A 栋 21 层 2103 号                                                 2022/12/31




                                                                  3-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32 号楼 1 单元                      2022/7/4-
33 郭延玲                                                                          126.73                   员工宿舍             否
                         11 层 1106 号                                                           2023/7/3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28 号楼 2 单元                     2022/7/25-
34 高锋                                                                            130.96                   员工宿舍             否
                         1 层 102 号                                                            2023/7/24
                                                                                                2022/8/1-
35 钟启华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紫汇新苑 C 栋 904 号房                114.00                   员工宿舍             否
                                                                                                2023/7/31
                                                                                                2022/8/1-
36 周长清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大划镇金华街 51 号 3 楼                   125.00                   员工宿舍             否
                                                                                                 2023/8/1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32 号楼 2 单元                     2022/8/20-
37 张蒋氏                                                                          133.52                   员工宿舍             否
                         3 层 303 号                                                            2023/8/19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1 层 1112                       2022/5/9-
38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5/8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4 层 412 号                      2022/5/1-
39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4/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5 层 510 号                      2022/9/1-
40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2 层 1208                       2022/9/1-
41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9                       2022/9/1-
42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7 层 706 号                      2022/9/1-
43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3-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8 层 808 号                      2022/9/1-
44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0 层 1012                       2022/9/1-
45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8                       2022/9/1-
46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7                       2022/9/1-
47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2 层 211 号                      2022/9/1-
48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5 层 508 号                      2022/9/1-
49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2 层 206 号                     2022/9/14-
50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9/13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06                       2022/9/1-
51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3 层 309 号                      2022/9/1-
52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8/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1 层 1109                      2022/11/1-
53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0/3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3 层 307 号                    2022/11/12-
54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1/11




                                                                3-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5 层 507 号                    2022/11/12-
55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1/1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0 层 1011                     2022/11/12-
56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1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2 层 1207                     2022/11/12-
57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1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3 层 1310                     2022/11/12-
58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11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2 层 210 号                     2022/12/1-
59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1/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3 层 312 号                     2022/12/1-
60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1/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6 层 613 号                     2022/12/1-
61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房                                                                    2023/11/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1 层 1107                      2022/12/1-
62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1 层 1108                      2022/12/1-
63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30
                         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铂金公寓小区 431 栋 12 层 1206                      2022/12/1-
64 江首玲                                                                           30.00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11/30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金地格林庭院 19 栋 1                        2022/10/1-
65 李俊江                                                                          173.38                   员工宿舍             否
                         单元 901、902                                                          2023/9/30




                                                                3-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屋大矿坑 289 号皇家御景华府                      2022/10/10-
66 曾庆川                                                                             134.88                    员工宿舍                否
                            2 幢 1401                                                              2023/10/9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龙湖时代天街小区 1 栋                      2022/10/10-
67 余敏                                                                               103.36                    员工宿舍                否
                            2 单元 1606 号房                                                       2023/10/9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大悦花园 3 栋二单元 1806                       2022/10/16-
68 黄中辉                                                                              93.62                    员工宿舍                否
                            号房                                                                   2023/4/15
                                                                                                 2022/10/21-
69 露柏榕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景城花园 17 栋 17D 房                 208.00                    员工宿舍                否
                                                                                                  2023/10/2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1566 号欣和小区 1 幢 1                       2022/11/9-
70 毛登峰                                                                             111.60                    员工宿舍                否
                            单元 202 号                                                            2023/11/8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 88 号和稳商业广场                       2022/11/20-
71 李娜                                                                                95.14                    员工宿舍                否
                            3#楼 3 单元 19 层 04 号房                                             2023/11/19
                                                                                                 2022/12/10- 临时办公、员工宿
72 江九崽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综合贸易市场                      301.84                                            否
                                                                                                   2023/12/9       舍
                                                                                                 2022/12/17-
73 深圳市鱼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万锦江区 6A 栋 501               60.00                    员工宿舍                否
                                                                                                   2023/6/17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金路 1 巷 4 号白领公寓                       2022/12/20-
74 郑忠财                                                                              30.00                    员工宿舍                否
                            8204 房                                                                2023/6/20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 86 号 27 号楼 1 单元                      2022/9/7-
75 安海玲                                                                             132.00                    员工宿舍                否
                            4 层 403 号                                                             2023/9/6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2/9-
76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304                                                                 2023/2/8




                                                                   3-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3/5-
77                                                                                  102.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3108、3404、4125                                                   2023/3/4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3/28-
78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121                                                              2023/3/27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4/8-
79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3117                                                               2023/4/7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4/20-
80                                                                                  170.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208、4209、4113、4202、4224                                      2023/4/19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4/20-
81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408                                                              2023/4/19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5/8-
82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123                                                               2023/5/7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5/15-
83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406                                                              2023/5/14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5/31-
84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3105                                                              2023/5/30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6/25-
85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215                                                              2023/6/24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12/12-
86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107                                                             2023/12/11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12/12-
87                                                                                  136.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3105、3402、4216、4302                                           2023/12/11




                                                                  3-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                                                                       2022/7/10-
88                            江苏省苏州市何山路 365 号金邻公寓 5 号楼 107             40.88                   员工宿舍             否
     限公司                                                                                         2023/1/9
                                                                                                  2022/4/22-
89 严洁、曹振亮               江苏省苏州市康佳花园 123 幢 1502 室                      71.97                   员工宿舍             否
                                                                                                   2023/4/21
                                                                                                  2022/4/15-
90 曹晓岚                     江苏省苏州市姚桥新苑 4 幢 1702 室                        78.49                   员工宿舍             否
                                                                                                   2023/4/14
                              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北路 5 号(海天水岸阳光)5 幢 7                     2022/1/10-
91 吴李平                                                                              88.14                   员工宿舍             否
                              层 703                                                                2023/1/9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高阳台 1                        2022/3/10-
92 王健                                                                               112.35                   员工宿舍             否
                              幢 1 单元 1803 室                                                     2023/3/9
                                                                                                  2022/4/15-
93 孙士全                     江苏省盐城市青城花园 1 幢 502 室,1 幢 09 室            132.57                   员工宿舍             否
                                                                                                   2023/4/14
                              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大道 88 号常熟花园景湖雅居 5 幢                     2022/4/15-
94 焦洪宇                                                                             149.87                   员工宿舍             否
                              207                                                                  2023/4/14
                              福建省宁德市福宁北路 5 号(海天水岸阳光)5 幢 3                     2022/5/12-
95 林潺                                                                               139.95                   员工宿舍             否
                              层 301                                                               2023/5/11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满庭芳 7 幢                     2022/6/10-
96 何劲松                                                                             133.94                   员工宿舍             否
                              1 单元 202 室                                                         2023/6/9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2/6/26-
97 徐玉萍                                                                              86.99                   员工宿舍             否
                              202 室                                                               2023/6/25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2 幢 1 单元                     2022/6/26-
98 李丽                                                                                87.38                   员工宿舍             否
                              1104 室                                                              2023/6/25




                                                                      3-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明日                       2022/6/27-
99 周波                                                                           110.67                    员工宿舍                否
                         星城 15 幢 903                                                        2023/6/26
                         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明日                        2022/7/1-
100 黄道清                                                                        148.39                    员工宿舍                否
                         星城 27 幢 2006 室                                                    2023/6/3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贝头村 123 号(金涵小区                       2022/7/1-
101 邱聘珍                                                                        102.98                    员工宿舍                否
                         三期贝头小区 1.2 区)9 幢 301                                         2023/6/30
                                                                                              2022/7/14- 临时办公、员工宿
102 汤学超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小区 56 栋                 220.00                                            否
                                                                                               2023/7/13       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3 幢 1 单元                        2022/8/5-
103 葛力军                                                                         87.91                    员工宿舍                否
                         1204 室                                                                2023/8/4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恒天花园里 4 幢 3 单元                      2022/8/9-
104 吴晓燕                                                                         92.99                    员工宿舍                否
                         501 室                                                                 2023/8/8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嘉业阳光城嘉尚年华                         2022/8/18-
105 陈小江                                                                         96.16                    员工宿舍                否
                         8 幢 1 单元 2304 室                                                   2023/8/17
                                                                                              2022/11/1-
106 顾一鸣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创业路 87 弄 7 号 101 室             112.13                    员工宿舍                否
                                                                                              2023/10/31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蓉花路 77 号专家公寓                      2022/11/17-
107 宋怿轩                                                                        121.51                    员工宿舍                否
                         2 号楼 2-801                                                         2023/11/16
                         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 3 号滨江福兴华府                      2022/12/1-
108 柴祥                                                                           89.46                    员工宿舍                否
                         2 幢 102                                                             2023/11/30
                         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通达大道 19 号建屋明日                      2022/12/28-
109 力为辉                                                                        142.60                    员工宿舍                否
                         星城 28 幢 801 室                                                    2023/12/27




                                                                3-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租赁面积(平     租赁期间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登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方米)       (合同期限)                         记手续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 39 号(福                    2022/12/20-
110 何细新                                                                            129.38                   员工宿舍               否
                             晟钱隆樽品)5 幢 1307                                                2023/12/19
                                                                                                  2022/8/24-
111 王启华                   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 44 号楼 904 室              119.85                   员工宿舍               否
                                                                                                   2023/8/23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0 幢 1 单元                     2022/10/15-
112 黄艳力                                                                             86.31                   员工宿舍               否
                             1601 室                                                              2023/10/14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永丰花苑 10 幢 1 单元                     2022/10/15-
113 黄艳朋                                                                             86.31                   员工宿舍               否
                             1001 室                                                              2023/10/14
      苏州木渎科技创业园管理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 368 号 A1451                         2022/1/8- 仅用于华智诚注
114                                                                                    61.00                                          否
      有限公司               室                                                                     2023/1/7    册地址
                                                                                                  2022/3/19-
115 陆淮苏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誉融生活广场 1 幢 1612 室               56.49                   员工宿舍               否
                                                                                                   2023/3/18
                                                                                                 2022/12/16-
116 孙永模                   江苏省苏州市喜年生活广场 4 幢 611 室                      51.17                   员工宿舍               否
                                                                                                   2023/6/15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6/25-
117                                                                                    68.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3119、4314                                                         2023/6/24
      苏州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江路 168 号枫江创智小                      2022/12/5-
118                                                                                    34.00                   员工宿舍               否
      司                     镇 4214                                                               2023/12/4
                                                                                                 2022/12/16-
119 董玉喜                   江苏省苏州市康佳花园 123 幢 1902 室                       71.97                   员工宿舍               否
                                                                                                  2023/12/15




                                                                    3-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附件二: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智信精密   2022/1/19    实用新型   2022201475120                    辅助定位组装治具                   原始取得      无
 2     智信精密    2022/1/7    实用新型   2022200265375    一种智能手表屏幕玻璃盖板由竖直到水平的翻转结构     原始取得      无
 3     智信精密    2022/1/7    实用新型   2022200265407         一种智能手表屏幕玻璃盖板移载变距结构          原始取得      无
 4     智信精密    2022/1/7    实用新型   2022200315656                  一种多功能礼盒搬运机构               原始取得      无
 5     智信精密    2022/3/4    实用新型   2022204577535   一种机械手利用视觉系统实时纠偏进行玻璃摆放的设备    原始取得      无
 6     智信精密   2022/4/26    实用新型   2022209758185              一种新型的测外圆打光测量装置             原始取得      无
 7     智信精密   2022/4/26    实用新型   2022209765846                  一种新型的玻璃真空治具               原始取得      无
 8     智信精密    2022/6/1    实用新型   2022213503583                    一种卡拖的安装治具                 原始取得      无
 9      华智诚    2022/5/18    实用新型   2022211903632                    一种双驱贴标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0     华智诚     2022/6/2    实用新型   2022213650455        一种将玻璃屏幕精准安装入软胶治具的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1     华智诚    2022/06/14   实用新型   202221477492X              一种可变间距的自动供料分盘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2     华智诚    2022/7/20    实用新型   2022218696898              一种减震衬套扩孔及高度整形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3     华智诚    2022/7/20    实用新型   2022218797259                一种吸附排线多向折弯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4     华智诚    2022/7/27    实用新型   2022219632179              一种检测分料振动盘自动上料机构           原始取得      无
 15     华智诚    2022/6/24    实用新型   2022215929059                  一种随动式流线保压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6     华智诚    2022/8/12    实用新型   2022221232263                一种料盘自动上料储料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7     华智诚    2022/8/26    发明专利   2022110339990          一种圆柱面待测体形变缺陷的检测方法           原始取得      无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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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8     华智诚       2022/9/7     发明专利    2022110917539                        一种柔性排线折弯设备                   原始取得       无
 19     华智诚      2022/8/25     实用新型    2022222462830                   波轮电磁阀主体零部件组装生产线              原始取得       无
 20     华智诚      2022/09/02    实用新型    2022223337039                      一种带压力监测的贴附装置                 原始取得       无
 21     华智诚      2022/08/17    实用新型    202222164053X                          一种六面检查设备                     原始取得       无
 22     华智诚      2022/7/22     实用新型    2022219160873              一种用于手机部件加工的 CNC 四轴治具              原始取得       无
 23     华智诚      2022/7/25     实用新型    2022219225401                  高端手机核心部件慢丝快速切换工装             原始取得       无
 24     智伟信       2022/8/2     实用新型    2022220172142                    一种实现多维度定点锡焊的设备               原始取得       无
注:上述专利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十年,申请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十年,申请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含该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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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1     智信光学检测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2SR098480    2012/5/12      2012/5/12   原始取得   无
 2     智信间隙段差检测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2SR098501     2012/7/5      2012/7/5    原始取得   无
 3     智信内长宽检测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2SR098482    2012/7/10      2012/7/10   原始取得   无
 4     智信激光三维检测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2SR098477     2012/8/6      2012/8/6    原始取得   无
 5     华智诚数据收集显示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18SR1064116   2018/9/22      2018/9/22   原始取得   无
 6     智信线激光间隙段差测量软件 V3.1                  智信精密   2013SR111811    2012/12/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     智信 Logo 间隙段差测量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3SR111927     2013/7/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     智信检测 Logo 壁厚并分类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3SR111461     2013/7/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     智信相机孔组装检测设备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3SR132628     2013/7/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 智信通用 IO 小件缝隙及高度测量软件 V3.4             智信通用   2014SR176753     2014/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 智信通用透明体多尺寸检测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14SR176747     2014/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 智信通用 Flatness 测量软件 V2.0                     智信通用   2014SR180977     2014/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 智信用于组装 Logo 和检测 Logo 间隙段差的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6SR306674     2016/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4 智信用于检测 Cap 间隙段差的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6SR306671    2016/1/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5 智信用于检测玻璃的平面度和平行度的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6SR306677     2016/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6 智信 LogoRecess 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6SR306662     2016/3/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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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17 光泽色差检测测量系统 1.0                   智信精密   2019SR0647617   2016/3/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8 智信用于检测 Orion 段差及壁厚的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16SR306668     2016/5/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9 智伟信零件外形轮廓度检测软件 V1.0           智伟信    2017SR210062    2016/6/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0 智伟信异形零件匹配装配软件 V1.0             智伟信    2017SR043613    2016/8/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1 智信通用平台软件运动管理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17SR419601    2016/10/1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2 智信通用智能流程控制系统 V2.0              智信通用   2017SR421996    2016/12/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3 智信通用智能检测系统 V2.0                  智信通用   2017SR422311    2016/12/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4 电源适配器外壳间隙测量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633867    2017/3/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5 智信通用平台客户端软件 V2.0                智信通用   2017SR422255    2017/3/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6 磁铁槽壁厚测量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8SR903404    2017/7/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7 3D 测量实践和应用软件 1.0                  智信精密   2019SR0336740   2017/7/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8 智伟信在线颜色检测软件 V1.0                 智伟信    2018SR137104    2017/9/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9 智伟信长宽尺寸检测软件 V1.0                 智伟信    2017SR661493    2017/9/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0 华智诚基于 PLC 气缸标准化写法软件 V1.0      华智诚    2018SR540874    2017/10/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1 XYU 偏差计算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857503   2017/10/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 平板电脑内腔半长半宽测量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8SR1090659   2017/12/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3 金刚石在线检测系统 1.0                     智信精密   2019SR0069414   2018/2/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4 智信通用平台软件相机管理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8SR822211    2018/5/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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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35 智信通用平台智能运动视觉控制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093294   2018/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6 智信通用超时点检报警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9SR0779680   2018/5/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7 平板电脑磁通量检测测量系统 1.0                        智信精密   2019SR0647022   2018/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8 智信通用水波纹检测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779686   2018/7/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9 智信通用针脚高度测量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8SR1090655   2018/9/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0 智信通用平台模块软件 1.0                              智信精密   2019SR1018238   2018/10/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1 XY 检测边缘轮廓度测量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737703   2018/10/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2 智信通用 i-factory 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9SR0661897   2018/12/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3 3D 点云图像拼接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9SR1184144    2019/3/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4 手机内壳缺陷检测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709299   2019/3/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5 一种能使排线跟随椭圆曲线的切线翻转后扣合的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0977472   2019/4/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6 3D 点云面轮廓度测量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9SR1184608    2019/5/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7 选择性有效或无效程序软件 V1.0                          华智诚    2019SR0820679   2019/5/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8 智信通用 3D 模型热力图显示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19SR1184142   2019/8/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9 深度学习电池缺陷检测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19SR1184140   2019/8/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0 工业相机的标定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20SR0018692    2019/9/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1 华智诚数据不重复定量存储与匹配提取数据程序软件 V1.0    华智诚    2020SR0019745   2019/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2 华智诚 Mes 系统上传与下载模块软件 V1.0                 华智诚    2020SR0019693   2019/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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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53 高精度测量软件 1.0                              智信通用   2020SR0258531   2019/1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4 一种深度学习工业相机颜色标定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20SR0381939   2019/12/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5 一种双相机标定贴装视觉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097914   2019/12/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6 电源适配器 USBC 接口对称度测量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0SR0694043   2020/3/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7 产品外观多间隙测量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0SR0602752   2020/4/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8 数据库精准比对筛选服务平台 V1.0                  华智诚    2020SR0668027    2020/5/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9 基于物联网的产品自身筛选裁切分拣控制系统 V1.0    华智诚    2020SR0665628    2020/5/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0 基于互联网的时间控制管理系统 V1.0                华智诚    2020SR0665620    2020/5/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1 灵活选择过程控制程序软件 V1.0                    华智诚    2020SR0959363   2020/5/1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2 复杂背景圆弧镭雕 Logo 字符识别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0SR1210679   2020/5/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3 数据收集对接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420287   2020/6/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4 XY 轴行列式自动偏移软件 V1.0                     华智诚    2020SR1009374    2020/7/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5 管制图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0SR1058685   2020/7/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6 PPG 电池厚度测量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0SR1529988    2020/8/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7 电极自动化检测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0339266   2020/10/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8 根据文件名称自动批量提取图片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253040   2020/10/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9 相机标定时轴运行轨迹自由调整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063558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0 单流道多工位智能供料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159737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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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71 基于 XY 坐标相机自动标定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284600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2 飞行定位功能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326643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3 机台运行中实时数据采集并处理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387697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4 文件自动归类压缩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339254   2020/11/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5 根据特殊字符分开字符串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257165   2020/11/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6 可追溯生产数据管理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159738   2020/11/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7 上下双层自动供料机构智能切换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391536   2020/11/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8 双机械手同一任务的逻辑互锁程序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426791   2020/11/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9 单轴移位逻辑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550856   2020/12/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0 雅马哈机器人上下料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420286   2020/12/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1 李群机器人上下料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420288    2021/1/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2 黑名单管理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425086    2021/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3 XYU 偏差计算系统 V2.0                       智信通用   2021SR0420413   2021/1/1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4 爱普生机器人上下料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0420412   2021/1/2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5 多元产品一键切换管理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0937821   2021/4/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6 OEE 数据追溯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0993637   2020/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7 自适应双轴取料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320086   2021/6/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8 数据库自动操作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312123   2021/6/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89 一种三维模型处理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1312127   2021/6/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0 基于三个相机的自动标定检测系统 V1.0        华智诚    2021SR1279870   2021/6/2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1 双工位共用料仓智能切换功能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280031   2021/6/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2 数据封装和上传软件 V1.0                    华智诚    2021SR1692737   2019/10/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3 在线单臂高速贴片机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1697534    2021/7/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4 智信 AOI 检测系统 V1.0                    智信通用   2021SR1697539   2021/7/1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5 智信 CPK 管控系统 1.0                     智信通用   2021SR1354002   2021/7/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6 三合 1 一键切换管理系统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21SR1354001   2020/12/19    2020/12/22   原始取得   无
 97 三菱 5U 相机自动标定软件 V1.0             智信精密   2021SR1354000   2021/3/30      2021/3/30   原始取得   无
 98 基于 HOG 和 SVM 算法的行人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9   2021/4/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9 基于 LBP 算法的纹理特征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0   2021/4/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0 基于 SIFT 算法的特征点匹配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1   2021/4/2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1 基于背景减除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2   2021/4/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2 基于边缘提取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3   2021/4/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3 基于分水岭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4   2021/5/1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4 基于光流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2105   2021/5/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5 基于空间几何变换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16   2021/5/1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6 基于空间几何变换的文档矫正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9   2021/5/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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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107 基于滤波增强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8   2021/5/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8 基于模板匹配的目标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0777   2021/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9 基于区域生长算法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16   2021/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0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格式转换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19   2021/5/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1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压缩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7   2021/5/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2 基于数据集的图片批量重命名工具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6   2021/5/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3 基于通道和颜色转换的图像预处理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9315    2021/6/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4 基于像素阈值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36767    2021/6/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5 基于形态学的图像分割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8   2021/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6 基于帧差法的目标识别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7   2021/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7 基于 Harris 算法的角点检测软件 V1.0         智弦科技   2021SR1141726   2021/6/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众为兴机械手视觉纠偏
118                                             智信精密   2022SR0158952   2021/1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上下料系统 V1.0
119 OEE 检测系统 V1.0                           智信精密   2022SR0158951   2021/11/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0 生产智能管理平台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145638   2016/3/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1 一种简化图像处理的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173993   2021/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2 一种深度学习热力图着色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170290   2021/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021/
123 一种动态图表智能管理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735302   2021/10/13                 原始取得    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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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开发完成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日期
124 PDCA 及 OEE 上传系统 V1.9                                    智信通用    2022SR0147450      2020/10/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5 基于 QT 的不同进程间的网络通讯模块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170133      2021/11/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6 基于相机定位的点激光段差测量系统 V1.0                         智伟信     2022SR0278562      2021/12/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7 一种三维模型构建系统 V1.0                                     智伟信     2022SR0539243      2021/12/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8 一种自动化设备实时收集并交互信息软件 V1.0                     智伟信     2022SR0278280       2021/3/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9 一种自动统计标注和漏检的算法软件 V1.0                        智信通用    2022SR0948717      2022/5/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0 一种数据文件的检测系统 V1.0                                   华智诚     2022SR1218371       2022/4/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1 3D 点云自由设置 ROI 数组选取多个局部特征并实时显示系统 V1.0 华智诚       2022SR0857083      2021/6/2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2 适用于机械手的多工位智能切换系统软件 V1.0                     华智诚     2022SR1385135       2022/7/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注 1:上表中第 129-132 项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获得权属证书的软件著作权
注 2: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
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发行人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




                                                                  3-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        录

释     义...........................................................................................................................2
声明事项.......................................................................................................................5
正     文...........................................................................................................................7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
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
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
四、 结论意见.............................................................................................................9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智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精密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指
 /IPO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一)》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二)》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书(三)》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四)》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五)》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六)》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书(七)》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
                  指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告》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现行有
 《公司法》       指
                         效的《公司法》)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证券法》        指
                         的《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
 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则》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指
 执业规则》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指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指
 (注册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荐机构/保荐人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补充期间          指
                         日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3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出

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3282 号)。经本所律师核查后,就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部分事

项进行更新,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

更新和补充,前述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

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予以引述,且并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

经办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正     文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

情况如下:

      (一 )董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3 年 5 月 6 日


      (二 )监事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3 年 5 月 6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


      (三 )股东大会

      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事项

    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事项,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等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补充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

律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进行了讨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结论意见

    综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

会 2022 年第 5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通过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

同意,尚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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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邹晓冬



                                                                       经办律师:


                                                                                            王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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