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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港通医疗: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7-03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1、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公司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2、信息披露流程

    (1)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2)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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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5)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
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信息如下:

董事会秘书           陈兴根
联系电话             028-27126673
公司网站             http://www.gtjt.com
电子邮箱             gtzb@gt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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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
事务。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的规定,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运营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情况下,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兼顾
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
当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原则上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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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派发股票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
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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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
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投资者的意见,汇总
后提交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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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在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时或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同时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公众投资者意见后形成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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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股东投票机制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公司建立了
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制等股东投票机制,充分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

(二)累积投票制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条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四)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六条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七条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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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
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九十条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五)征集投票权

    根据《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条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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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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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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