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15
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2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四 川 港 通 医 疗设 备 集 团股份有
限 公 司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证 监 许 可〔2023〕1108 号)同意
注 册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四 川 港 通 医疗 设 备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司(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人 民 币 普 通 股(A 股 )2,500.00 万
股(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发 行 价格 为 31.16 元 /股 ,募 集 资 金总额为
77,900.0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不 含 增 值 税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为 68,999.60
万 元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已 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对 本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告 》( 致 同验字
( 2023) 第 510C000333 号 ) 。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提 高 募集 资 金 使 用 效率 ,保护投
资 者 利 益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上 市公 司 募 集 资 金管理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理 制 度 》的相关规
定 ,公 司 分 别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简 阳 支 行 、成 都 农 商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西 区 支 行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成 都 分 行 、四 川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成 都 简 阳 红 建 路 支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简 阳 支行 、成 都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简 阳 支 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四 川 省分 行 、兴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行 及 保 荐 机 构 中 信 建 投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签 订 了《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和使 用 进 行 专 户管 理 。
截 至 2023 年 8 月 13 日 ,公 司 相 关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开 立 情 况如下:
序 存放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号 金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1050168746200000416 45,173.81 募集资金总账户
司简阳红建路支行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2 78220100056737136 25,000.00
都简阳红建路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3 118580773726 0.00
阳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4 1001300001122652 0.00
都简阳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5 431050100100387451 0.00
都金沙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港通研发技术中心
6 511511370013002744011 0.00
都东部新区支行 升级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港通商务中心升级
7 8111001012800912769 0.00
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建设项目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8 1000080007829592 0.00 超募资金
司西区支行
注 1: “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简 阳红建 路支行 ”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简 阳支行 ”下属支 行,其对 外签订 三方监 管协议 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简 阳 支行” 名义签 署。
注 2: “ 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成都经 济技术 开发区 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分行 ”的下属 支行,其 对外签 订三方 监管协 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成 都 分 行”名 义签署 。
注 3: “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成都东 部新区 支行” 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四 川 省 分 行”的下 属支行 ,其对外 签订三 方监管 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川 省 分 行 ”名义 签署。
注 4: “ 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成都金 沙支行 ”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 分 行 ”的下 属支行 ,其对外 签订三 方监管 协议以“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行 ” 名 义 签 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 :四 川 港 通 医 疗 设 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甲方 ”)
乙 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阳 支 行、成 都 农商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西 区 支 行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分 行 、四川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成 都 简 阳 红 建 路 支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简 阳 支 行 、成 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成 都 简 阳 支 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四 川 省 分 行、兴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 方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称“ 专 户 ”)。该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不 得用 作 其 他 用 途。在 募 集资金专
户 内 ,甲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将 专 户 内 的 部 分 资 金 以 存单 或 其 他 合 理存款方
式 存 放 。甲 方 应 将 存 单 或 其 他 合 理 存 款 方 式存 放 款 项 的 具体 金 额 、存放方
式 、存 放 期 限 等 信 息 及 时 通 知 丙 方 。上 述存 单 或 其 他合 理 存 款 方 式存放的
款 项 不 得 设 定 质 押 、不 可 转 让 。甲 方 不 得从 上 述 存 单或 其 他 合 理 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 方 、 乙 方 应 共 同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3、 丙 方 作 为 甲 方 的 保 荐人 ,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指 定 保 荐 代 表 人 或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甲 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丙 方 应 当依 据《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运 作 》以及
甲 方 制 定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其 督 导 职 责,并 有 权 采取 现 场 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丙 方 每 季 度 对 甲 方 现 场 调 查 时 应 同 时 检 查 募 集资 金 专 户 存 储情 况 。
4、 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李 普 海 、 蒲 飞可 以 随 时 到 乙 方 查
询 、复 印 甲 方 专 户 的 资 料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向 其 提 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 荐 代 表 人 向乙 方查询 甲方专 户有 关情况 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 证 明 ;丙 方 指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向 乙 方 查 询 甲 方 专户 有 关 情 况 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 方 按 月( 每 月 10 日 之 前 )向 甲 方 出 具 对 账单 ,并 抄送 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 方 一 次 或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超 过 5000 万元
( 按 照 孰 低 原 则 在 5000 万 元 或 募 集资 金 净 额 的 20%之 间 确 定 )的,甲方
及 乙 方 应 及 时 以传 真 及 /或 邮 件 方 式 通 知丙 方 ,同 时 提供 专 户 的 支 出清单。
7、 乙 方 如 发 现 甲 方 存 在 违 规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或 其 他 重 大 风 险时 , 应 及
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 丙 方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更 换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 丙 方 更 换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应 当 将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书 面 通 知 乙 方,同 时 向乙 方 通 知 更 换后保荐
代 表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更 换 保 荐 代 表 人 不 影 响本 协 议 的 效 力,本 协 议第四条
约 定 的 甲 方 对 丙 方 保 荐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由 更 换 后的 保 荐 代 表 人继 受 享 有 。
9、 乙 方 连 续 三 次 未 及 时 向 丙 方 出 具 对 账 单 或 向 丙 方 通 知 专 户 大 额 支
取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未 配 合 丙 方 调 查 专 户 情 形的 ,甲 方或 丙 方 可 以 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本 协 议 , 应 向 守 约 方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 协 议 自 甲 、乙 、丙 三 方 法 定代 表 人(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代表签
署 并 加 盖 各 自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效 ,至 专 户 资 金 全 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持 一 份 ,向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川 监 管 局 各 报 备 一 份 , 其 余 留 甲方 备 用 。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