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作为四川 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港通医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 四 川 港 通 医 疗设 备 集 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证 监 许 可〔2023〕1108 号)同意 注 册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公 司 向社 会 公 众 公开 发 行 人 民 币普通股 ( A 股 )2,500.00 万 股(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为 31.16 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77,900.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不 含 增 值 税)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8,999.60 万 元 。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伙)已 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 致 同 验 字 (2023) 第 510C000333 号 ) 。 公 司 已对募集 资 金 进 行 专 户 存 储 ,并 与 保 荐人 、存 放 募 集资 金 的 开 户银 行 签 订 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 据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中披露的 1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计 划,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通 股(A 股 )股 票 的募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用 于 以 下 项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1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3,818.61 33,500.00 2 港通研发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8,471.63 8,400.00 3 港通商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7,635.29 7,6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6,500.00 16,500.00 合计 66,425.53 66,00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1、 以 自 筹 资金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的情 况 为 了 保 障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在 此 次募 集 资 金 到 账前 ,公司根 据 项 目 进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投 项 目 。根 据 致 同 会计师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致 同 专 字 (2023) 第 510A016062 号”鉴 证 报 告 , 截 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止 , 本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投项目 的 实 际 投 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69.43 万 元 ,本 次 拟 使 用募 集 资 金 置 换的金额 为 2,369.43 万 元 。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自筹资金已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资额 先投入金额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33,818.61 33,500.00 2,369.43 2,369.43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港通研发技术中心 8,471.63 8,400.00 - - 升级建设项目 港通商务中心升级 7,635.29 7,600.00 - -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6,500.00 16,500.00 - - 合计 66,425.53 66,000.00 2,369.43 2,369.43 2、 以 自 筹 资金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情 况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8,900.40 万 元 ( 不 含税), 2 其 中 承 销 费 6,393.68 万 元 ( 不 含 税 ) 已 从 募 集 资 金 中 扣除 。 截 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止 , 本 公 司 已 用 自 筹 资 金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662.71 万 元( 不 含税), 本 次 拟 置 换 662.71 万 元( 不 含 税 ) 。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位:万元 已从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类别 不含税金额 拟置换金额 中扣除金额 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 6,488.02 6,393.68 94.34 94.34 律师费 668.00 - 113.21 113.21 审计及验资费 1,204.98 - 427.36 427.36 信息披露费 473.58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65.82 - 27.81 27.81 合计 8,900.40 6,393.68 662.71 662.71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 司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招 股 说 明 书 》对 募集资金 置 换 先 期 投 入 作 出 如 下 安 排 :“为 确 保 公 司正 常 发 展 和新 老 股 东 利益,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将 根 据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实 际需 要 以 自 筹 资金先行 投 入 ,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置 换。 ” 公 司 本 次 以 募集 资金置 换先期 投入 事项与 发行申 请文件中的内容一 致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的相 关 安 排 ,不 影 响 募 投项目的 正 常 实 施 ,也 不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的 情 形 。本 次 募 集 资 金置换时 间 距 离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未 超 过 6 个 月 ,符 合《 上 市公 司 监 管 指 引第 2 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创业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司 自 律 监 管指 引 第 2 号 — —创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等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 的 规 定 。 (三)审议程序 1、 董 事 会 审议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董 事 会 第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支 付 发 行 费 用自筹资 金 的 议 案 》 ,同意 公司使 用募集 资金置 换预先 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2,369.43 万 元 及 支 付 的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662.71 万 元 , 置 换 资 金 总 额 3,032.14 万 元 。上 述 事 项 无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2、 监 事 会 审议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监 事 会 第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支 付 发 行 费 用自筹资 金 的 议 案 》。经 审 议 ,监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入募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发行 费用自 筹资金 的行为 没有与 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 相 抵 触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正 常进 行 ,不存 在 变 相 改 变募集资 金 用 途 的 情 况 ;本 次 置 换 时 间 距 募 集 资 金 到账 时 间 未 超 过 6 个 月 ,符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履 行了 规 定 的 程序 。同 意 公司本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 资 金 事 项。 3、 独 立 董 事的 独 立 意 见 经 审 核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募集 资 金 置 换预 先 投 入募投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自 筹 资 金 ,不 与 募 投 项目 的 实 施 计 划相 抵 触 ,不影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正 常 实 施;本 次 置 换 时 间 距 募 集资 金 到 账 时 间未超过 6 个 月 ,不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情况 ,特 别是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本 次 审 议 的 决 策 程 序 合 法合 规 ,符合《 上 市 公司监管 指 引 第 2 号—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监 管 指 引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因 此 ,我 们一 致 同意公司 本 次 使 用 募 集资金 置换预 先投入 募投项 目及已 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致 同 专 字 ( 2023 ) 第 510A016062 号 《 关 于 四 川 港 通 医 疗 设 备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以 募 集资金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资 金 专 项 说 明的 鉴 证 报 告》, 认 为 港 通 医 疗 董 事 会 编 制 的《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入 募 投 项 目 及已支付 4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 资 金 专 项 说 明》符 合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上市公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理 和 使 用 的 监管 要 求 (2022 年 修 订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律 监 管 指 引第 2 号 — — 创 业板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实 反 映 了 港通 医 疗截 止 2023 年 8 月 7 日 以 募 集 资 金置换 预先投 入募投 项目及 已支付 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情 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 核 查 ,保 荐 人认 为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募 集资 金 置 换 预先 投 入 募投项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的自 筹 资 金 事 项 已 经 公 司 董事 会 、监 事会 审 议 通过,独 立 董 事 发 表 了 同 意 意 见 ,并 由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 合 伙 )出具了 鉴 证 报 告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公 司本 次 使 用 募集 资 金 置 换 预先投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的 自 筹 资 金 事 项 ,不 存 在变 相 改 变 募 集资金用 途 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不 会 影 响 募 集 资金 投 资 项 目 的正 常 进 行,且置 换 时 间 距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符 合《 上 市 公 司监 管 指 引第 2 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求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创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公 司 自 律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作 》等 相 关 规 定 。保荐 人 对 公 司本 次 使 用 募 集资金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的自 筹资 金 事 项 无 异议 。 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本 次 使 用 部 分 超 募资 金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的 计 划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8,999.60 万 元 , 在扣 除 上 述募集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后 , 公 司 超 募 资 金 为 人 民币 2,999.60 万 元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使用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相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为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降 低公 司 财 务 费用 ,结 合 自身实际 经 营 情 况 , 公 司 拟 使 用部 分 超 募 资 金 人 民 币 800 万 元永 久 补 充 流 动资金, 5 占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26.67%。公 司 最 近 12 个 月 内 累 计 使 用 超 募 资 金永久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30%。符 合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金 使 用 的 有 关规 定 ,该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 次 使 用 部 分超 募资金 永久补 充流 动资金 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针 对 本 次 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的 情 况 ,公 司 承 诺如下: 1、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金 额 , 每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30%; 2、 公 司 在 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金 永 久 补 充流 动 资 金 后 的十二个 月 内 不 得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衍 生 品 交 易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及为 控 股 子 公 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审议程序 1、 董 事 会 审议 情 况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董 事 会 第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金 的 议 案 》,同 意 公司使用 部 分 超 募 资 金 人 民 币 800 万 元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占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的 26.67%。该 事 项 尚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议 ,自 股 东大 会 审 议 通 过后方可 实施。 2、 监 事 会 审议 情 况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监 事 会 第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议案 》。经 审 议 ,监事 会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性 补 充 流 动 资 金不 会 与 募 集 资金投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相 抵 触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项 目 的 正 常 进行 ,也 不存在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监 事 会同 意 公 司 使 用部分超 募 资 金 人 民 币 800 万 元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6 3、 独 立 董 事意 见 经 审 议,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部分 超 募 资 金永 久 性 补充流动 资 金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使用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创 业 板上 市 公 司 规 范运 作 》 的 相 关规定, 该 事 项 表 决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部 分 超 募 资金 永 久 补 充 流动资金 有 利 于 提 高 超 募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满 足 公 司 流动 性 需 求 ,不 会 与 募 集资金投 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相 抵 触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资 项 目 的 正 常实 施 ,不存在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因 此 ,全 体 独 立 董 事一致同 意 该 项 议 案 , 并 同 意 董 事 会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大 会 审 议 。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 核 查 ,保 荐 人认 为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部 分超 募 资 金 永久 补 充 流动资金 的 事 项 已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发表 了 明 确 同 意意见,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尚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大 会 审 议 。公 司 本 次 使用部分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事 项 ,不 会 与 募 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 实 施计划相 抵 触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正 常 实 施,不 存 在变 相 改 变 募 集资金投 向 和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符 合《 上 市 公司 监 管 指 引第 2 号 — — 上 市公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业 板 股 票 上 市规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相 关规 定 。保 荐 人对 公 司 本 次使 用 部 分 超募 资 金 永 久 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现 金 管 理 的 情 况 1、 现 金 管 理的 目 的 为 提 高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增 加 股 东 回 报 ,在 确 保 不影 响 募 集资金投 资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并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公 司 拟使 用 部 分 暂 时闲置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 资 金 )及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现 金管 理 ,以更 好 的 实 现 公司现金 7 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 现 金 管 理额 度 及 期 限 公 司 拟 使 用 不 超 过 50,000.00 万 元 ( 含 本 数 )暂 时闲置 募 集 资金(含 超 募 资 金 ) 及 不 超 过 15,000.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自 有资 金 , 合 计 不超过人 民 币 65,000.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 前 述额 度 的 有 效 期自公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有 效, 在 上 述 额度 及 期 限 范 围内,资 金 可 以 滚 动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募 资 金 )现 金 管 理 到 期后将及 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 现 金 管 理的投 资 品 种 公 司 现 金 管 理 拟 用 于 购 买 安 全 性 高 、流 动 性好 的保 本 型产品(包括但 不 限 于 定 期 存 款 、结 构 性 存 款 、通 知 存款 、收 益凭 证 、协定 存 款 、大额存 单 、 国 债 逆 回 购 品 种 等 现 金 管 理 类 产 品 ) , 上述 产 品 不 得 用于 质 押 。 4、 实 施 方 式 上 述 事 项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大 会审 议 通 过 后,授 权公司管 理 层 在 上 述 投资额 度和期 限范围 内行使 相关投 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 件 ,具 体 事 项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和 管 理 。授 权 自 公 司 股东大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有 效 。 5、 现 金 管 理收 益 的 分 配 公 司 使 用 部 分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 资金 )及 自有 资 金 进行现金 管 理 所 获 得 的 收 益,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及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措 施 的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和 使用。 6、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将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管理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 —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运 作 》等相关 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8 (二)投 资 风 险 及 风 险 控制 措 施 1、 投 资 风 险分 析 尽 管 公 司 拟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 资金 )和 自有 资 金 购买安全 性 高 、流 动 性 好 的 保 本 型产 品 ,但 金 融 市 场受 宏 观 经 济的 影 响 较 大,公司 将 根 据 经 济 形势 以 及 金 融 市 场 的 变 化 适 时 适 量介 入 ,但 不 排 除 该 项投资受 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1)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审 慎 投 资 原 则,选 择 与 信 誉 好、规 模大 、有能力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的金 融 机 构进 行 现 金 管 理 业 务 合作 。 ( 2) 公 司 将 及 时 分 析 和 跟 踪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理 财 产 品 投 向 、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如 评 估 发 现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资 金 安全 的 风 险 因 素,将 及 时采取相 应 措 施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3) 公 司 监 事 会 、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与 检 查 ,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 4)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上 市 公司募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创 业 板 股票 上 市 规 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 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 (三)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 资金 )及自有 资 金 进行现金 管 理 ,是 在 确 保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和 募 投 项 目 所需 资 金 的 前 提下 进 行 的,不会 影 响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建 设 和 主营 业 务 的 正 常开 展 ,不存在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股 东尤 其 是 中 小 股东利益 的 情 形 。将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和 自 有 资 金 用 于 现 金 管理 可 以 提 高 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 议 程 序 9 1、 董 事 会 审议 情 况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董 事 会 第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 金 )及自 有 资 金 进 行现金管 理 的 议 案 》 , 同 意 公 司 使 用不 超 过 50,000.00 万 元 (含 本 数 ) 闲 置募集资 金 ( 含 超 募 资 金 ) 及不 超 过 15,000.00 万 元 ( 含 本 数) 自 有 资 金进行现金 管 理 。该 事 项 尚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自 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后方可实 施。 2、 监 事 会 审议 情 况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监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 金 )及自 有 资 金 进 行现金管 理 的 议 案 》。经 审 议 ,监 事 会 认 为 :公 司在 不 影 响 募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建设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 金 )及自 有 资 金 进 行现金管 理 ,有 利 于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为 公 司及 股 东 获 取更 多 投 资 回 报不存在 损 害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同 意 公 司 使用 不 超 过 50,000.00 万 元(含 本 数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 含 超 募 资 金 ) 及不 超 过 15,000.00 万 元 ( 含本数) 自 有 资 金进 行 现 金 管 理, 期 限 自 股 东 大 会 批 准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进 行 。 3、 独 立 董 事意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 召 开 公 司 第四 届 监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 金 )及自 有 资 金 进 行现金管 理 的 议 案 》。经 审 议 ,监 事 会 认 为 :公 司在 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建设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 金 )及自 有 资 金 进 行现金管 理 ,有 利 于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为 公 司及 股 东 获 取更 多 投 资 回 报不存在 损 害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同 意 公 司 使用 不 超 过 50,000.00 万 元(含 本 数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 含 超 募 资 金 ) 及不 超 过 15,000.00 万 元 ( 含本数) 自 有 资 金进 行 现 金 管 理, 期 限 自 股 东 大 会 批 准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进 行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 核 查 ,保 荐 人 认 为:公 司 本 次 使 用 部 分暂时闲 置 募 集资 金(含超募 10 资 金 )及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事 项 已 经 公 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通过,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了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履 行 了 必 要的 审 批 程 序 ,尚 需 提 交公司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本 次 使 用 部 分暂 时闲 置 募 集资 金( 含超 募 资 金 )及自有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不 涉 及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金 用 途 ,不 影 响 募 集 资金投资 计 划 的 正 常 进 行,符 合《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引 第 2 号— —上 市 公 司 募集资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市 规 则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创 业 板上 市 公 司 规 范运作》 等 相 关 规 定 。保 荐 人对 公 司 本 次使 用 部 分 暂 时闲 置募 集 资 金( 含 超 募资金) 及 自 有 资 金进 行 现 金 管 理事 项 无 异 议 。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普海 蒲 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