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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舜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7-07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上〔2020〕343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
 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
 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
 〔2023〕1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



                                     1
缴款、弃购股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
 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
 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
 承销商)”或“华泰联合证券”或“主承销商”)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
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
称“交易系统”)进行。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
 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
 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
 孰低值)外,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
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2
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
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
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
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
间进行报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
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
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
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
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
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36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3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6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申
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


                                     3
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参与本次舜禹股份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
 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
 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安徽舜禹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
加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
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
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
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4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
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
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
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
资产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
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
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
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
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
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
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
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
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


                                    5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
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安
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
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
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9、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为
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
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



                                        6
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对
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
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
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
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申购
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
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
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将根据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
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
发行回拨机制”。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
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
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
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7
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
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
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
 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
 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
 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
 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
 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安徽舜禹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8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二次供水业务所处
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 C35)”,细分行业为“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
(C3597)”,指水利工程管理、节水工程及水的生产、供应专用设备的制造;
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细分行业
为“水污染治理(N772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
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
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
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1,16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



                                      9
〔2023〕1173 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二次
供水业务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细分行业为“水资源专用
机械制造(C3597)”,指水利工程管理、节水工程及水的生产、供应专用设备
的制造;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细分行业为“水污染治理(N772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
合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舜禹股份”,股票代码为“301519”,该代码同时适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1,16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7%,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4,160,000 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058,000
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
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7,371,500 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1,730,500 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
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负责组织实施;网上
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
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
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华泰联合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
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
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
或向其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
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刊登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
演公告》”)。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36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


                                     11
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3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69%。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
无效申购。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发行公
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的名单等信息。
    8、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
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
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
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12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
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登载于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
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1,16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3〕1173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舜禹股
份”,股票代码为“301519”,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
网上申购。


                                      13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3、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
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
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
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41,160,000 股。本
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1,16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7%,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64,160,000 股。



                                       14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058,000
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7,371,500 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1,730,500 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15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披露《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招
         T-6 日
                        股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7 月 7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五)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 12:00 前)
   2023 年 7 月 10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周一)          网下路演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3 年 7 月 11 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周二)
         T-3 日
   2023 年 7 月 12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7 月 13 日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7 月 14 日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7 月 17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3 年 7 月 18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获配缴款日(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2023 年 7 月 19 日
                        网上中签缴款日(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周三)
                        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2023 年 7 月 20 日
                         果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3 年 7 月 21 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五)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
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


                                         16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
 投资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
 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
 演,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 、 本 次 保 荐 人 相 关 子 公 司 跟 投 的 初 始 股 份 数 量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的
5.00%,即 2,058,000 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
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7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
人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承诺不
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
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配售条件
       华泰创新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公布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18
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选取标准等。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
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
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四)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华泰创新,其获配股
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如发
生跟投情况,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进行披
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

                                       19
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
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
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
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
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
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
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
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
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20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
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
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证
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

                                     21
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
 其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参与初步询价时,配售对
 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
 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
 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
 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
 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
 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
 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
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
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
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
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
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
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
行,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
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

                                        22
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登录华泰联合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 点 击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链 接 地 址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
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
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21-38966940、021-38966922 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

    (1)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2)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3)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4)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基金估值表等);

    (5)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除公募基金、养老
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
外的其他配售对象)。

    2、系统递交方式

    登 录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
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
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23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创业板 IPO”-“舜禹股份”,点击“申请”按钮。
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到达“承诺函”页面。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
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
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2)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

    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3)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

    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
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
象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
明文件。

    投资者应确保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
模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相应信
息,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关于“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填写说明: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
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
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24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
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配售对
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填写要求: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

    填写示例:8,125,254,000.00。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
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填写要求: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

    填写示例:8,125,254,000.00。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
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
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
日,2023 年 6 月 20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填写要求: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

    填写示例:8,125,254,000.00。

    (4)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
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


                                    25
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含期货公司
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
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
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
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5)到达“上传附件”页面。

    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的《承诺函》、《投资者关联
关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投资者也可以自行准备符合中国证券业
协会格式要求且符合本次发行资产规模截止时点要求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进行上传)、《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打印、盖章、填写落款
日期,扫描后与《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上
传至系统,如还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
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发
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
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
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26
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
表》。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
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核查递交系统出现故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沟通,并采用应急通道
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
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参与初步询价时,配售对象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
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产品资
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
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
配售对象的报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



                                     27
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
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
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
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
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
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
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刊登后
的当日(2023 年 7 月 7 日,T-6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
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
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
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
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关要求。


                                   28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3、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
步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
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
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
间进行报价。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
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
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拟参与本次申
购的配售对象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
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
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
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
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
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
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29
    ①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
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
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
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
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
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
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②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
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
对象拟申购价格×1,36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
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
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
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
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
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
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
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
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
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
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
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
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
过 1,3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9.69%。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30
0.01 元。
    7、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
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36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限制
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8、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
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31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
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
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
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资
者报价。
       (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
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


                                     32
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
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
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
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
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
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 10 家。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
价情况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综合评估发行人合理投资价值、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量、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市
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的,超过幅度将不高于 30%。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
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
申报数量;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
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



                                   33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
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本次网下申
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的《发行公
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
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实施跟投。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
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34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的 9:30-15:00。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
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
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
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
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
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
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
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23 年 7 月 14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35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
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
行数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
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10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回拨
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以上所指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
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T+1 日)在《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36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同类投
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
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
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投资者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B。
    3、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调整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
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
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即 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
到 1 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 1 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投
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
统一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
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
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

                                   37
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披露的《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
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
(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
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
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
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
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
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付款备




                                    38
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519”,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
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7 月 21 日(T+4 日)刊登的《安徽舜禹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
(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
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
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
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
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
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
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
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前(含当日)



                                     39
 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
 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前
 (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
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
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如出现以下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措
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40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
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
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
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
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经向深交所报备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新启动发
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宏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 号

       联系人:张义斌

       电话:0551-66318181-8866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38966940、021-3896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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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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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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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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