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舜禹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第 06F20170210-00052 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安徽舜禹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舜禹股份”)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
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八)》”),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和律师
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
票并上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上市法律意见”)。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
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上市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中的释义、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
项、释义适用于本上市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上市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或事实上的
歧义或曲解。

     四、本上市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
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
王丽。

     六、本上市法律意见由罗元清律师、龚东旭律师共同签署,前述承办律师的
联系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联系电话 0755-88
286488,传真 0755-88286499。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出具本上市法律意见如下: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获得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效批准,且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决
议有效期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
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上市
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2 年 9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
委 2022 年第 6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审议结果公告》”),发
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3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 号),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
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2023 年 7 月 25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51 号,以下简称“《发
行上市通知》”),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
券简称为“舜禹股份”,证券代码为“30151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舜禹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21581547345D 的《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
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审议结果公告》《发行注册批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条件,即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注册批复》及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2,300.00 万股,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4,116.00 万股普通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
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注册批复》及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为 16,41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4,116.00 万股普通股,达到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
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3.
3 条、2.3.4 条、2.3.8 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述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
报深交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
3.1 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同时具备保荐业务资格及深交所会
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
规定。

     (二)发行人已与华泰联合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
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华泰联合已经指定周小金、黄嘉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的
保荐工作,前述 2 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
名单,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并
已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保荐人进行保荐。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
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本上市法律意见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罗元清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龚东旭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