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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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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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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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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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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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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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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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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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 1 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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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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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四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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